第号令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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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第61号令

广电总局第61号令

广电总局第61号令)来源: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时间:2009-9-16 23:42:00 浏览次数:1709【发布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文号】广电总局第61号令【发布日期】2009-09-10【生效日期】2010-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责任明确 科学规范——小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责任明确 科学规范——小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责任明确科学规范——小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责任明确科学规范——小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益广告是传播正能量的重要载体,其在倡导社会文明风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文化环境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益广告以不同形式呈现在我们面前,唤醒了大家对道德行为、文明风尚的追求。

但同时,公益广告在发展进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

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是适应了社会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公益广告的发展。

提纲挈领,明确相关责任。

在《办法》出台前,一些地方也通过出台相应的办法、细则,规范当地的公益广告。

如深圳市于2011年出台了《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于2013年9月印发了《浙江省公益广告宣传实施细则(暂行)》,南京市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均在不同程度上对当地公益广告的规范起了一定的引导作用,但毕竟是地方政府规章,适用范围有所限制。

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全国的公益广告,作用更广泛也更深远。

整篇《办法》文字并不多,但提纲挈领,把握了公益广告监管的精髓。

其明确了公益广告的概念,突出了公益广告的公益性(第二条),同时也明确了工商、新闻出版广电、工业和信息化、互联网管理、交通运输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各自职能范围内的公益广告管理工作,以及文明委等其他部门的义务,确定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强调确保,坚持方向原则。

《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了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及网站等媒体应播放、刊登、宣传展示公益广告的内容量。

《办法》还规定要积极做好备案工作,确保公益广告不会被淡化,拓展公益广告的普及面,增强公益广告的影响力。

《办法》里的这几条都用了“应当、禁止、不少于”等硬性规定字眼,反映出我国对公益广告事业的重视。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告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公益广告工作的通知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告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公益广告工作的通知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告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公益广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6.12•【字号】鸡市监规〔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告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公益广告工作的通知鸡市监规〔2019〕31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有关科室、单位:公益广告是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公益广告的发展、加强公益广告管理,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根据《广告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益广告的重要性公益广告是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重要载体。

也是规范道德行为、建设生态文明、弘扬正风正气的重要载体,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公益广告的发布媒介1、新闻媒介: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2、户外媒介: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候车亭、交通护栏、橱窗、建筑工地围挡等;3、互联网站:各级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等;4、其他广告媒介:印刷品、交通工具、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车站、机场、影剧院、商业街区等。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三、公益广告的发布内容公益广告的内容应做到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体现社会公共利益;要围绕中央、省委、市委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语言文字规范,艺术表现得当。

1、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宣传主线,紧扣“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方面进行宣传。

城市公益广告管理条例

城市公益广告管理条例

城市公益广告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户外公益广告管理,规范城市户外公益广告活动,发挥公益广告主阵地作用,提高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公益广告名义在本市城区及入城口、机场、车站、港口设置的户外广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户外公益广告必须按批准登记的内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

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公益广告,应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公益广告登记证》证号和发布者名称。

公益广告不得夹带发布商业广告。

第四条户外公益广告实行归口管理。

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负责户外公益广告的审批。

市委宣传部负责城市户外公益广告的归口管理、总体协调和内容审查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查处未办理登记审批手续、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和发布的户外公益广告。

[找材料到大-秘-书-网--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第五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户外公益广告实行登记审批制度,符合条件的户外公益广告,经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颁发《户外公益广告登记证》。

第六条规划设置用于公益宣传的户外广告,必须以公益广告宣传为主,优先搞好各类公益宣传,全年用于公益广告宣传的时间不得低于三分之二。

第七条市委宣传部应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定期制定政治性公益性广告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发布政治性公益性广告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委宣传部统筹安排。

第八条市规划局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商同市委宣传部定期编制户外政治性公益性设施的设置规划。

市城管局应加强对政治性公益性社会宣传活动的审查,及时查处未办理登记审批手续、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和发布的户外公益广告。

第九条由市政府投资兴建的公益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十条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有支持、配合搞好政治性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在公益广告设施选址、建设、管理、维护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变换性质,没有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的,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有权责令改正,直至收回《户外公益广告登记证》。

惠州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惠州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惠州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教育、文化传播、舆论导向、城市形象建设等方面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以及《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是指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制观念、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意识、道德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为目的,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的广告。

公益广告不以宣传商品、服务为目的,具有社会导向性和非盈利性,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党的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具体的政务和公务公告通告以及政府部门发布的行业公共信息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发布公益广告的主要媒介是指:(一)新闻媒介:报刊、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二)户外广告媒介:立柱、墙体、路灯旗杆、路名牌、候车亭、交通护栏、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招贴、条幅、空中漂浮物、橱窗、建筑工地围(护)栏等;(三)其他广告媒介: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互联网站、固定形式印刷品、投影等。

以上广告媒介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在频道、版面、时间、位置、地段上等优先保障为执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大活动而制作发布的公益广告宣传。

第四条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城市工作局负责对全市公益广告发布进行统筹、协调、指导、督查。

宣传文化、广播电视、科技教育、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市政设施、旅游景区、公园景点、网络通信、酒店宾馆、公共场所等的主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支持、配合市文明城市工作局做好公益广告发布工作,同时对各自管辖的广告媒介(设施)发布的公益广告进行指导和监管,共同做好公益广告发布工作。

第五条各广告媒介的公益广告发布量应遵循以下标准:(一)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

公开征求对关于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doc

公开征求对关于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doc

公开征求对关于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对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促进我区公益广告的发展提升,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杭州市文明办等七个部门联合发文的要求,我局联合相关部门拟定了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就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方的意见、建议。

如有意见或者建议请于2017年2月10日前以署名书面形式向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反映地址余杭区临平世纪大道928号(世纪大厦),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广科,联系电话86225839。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24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关于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促进我区公益广告的发展提升,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入宣传贯彻,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公益广告是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重要载体,也是规范道德行为、建设生态文明、弘扬正风正气的重要载体,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八以来,中央十分重视公益广告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公益广告蓬勃发展,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增加了公益广告的管理规定,2016年3月由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学习,广泛发动宣传,认清意义、增强公益广告宣传自觉性,抓好落实、完善公益广告宣传工作机制,结合实际,不断提升我区公益广告水平。

(第84号令)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84号令)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第一条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条公益广告活动在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网信部门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建筑工地围挡、风景名胜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第六条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第号令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号令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号令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第一条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条公益广告活动在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网信部门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建筑工地围挡、风景名胜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宁政规字[2013]23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4日南京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公益广告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及中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公共利益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广告的规划、组织、监督管理以及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代言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公益广告事业的发展。

鼓励国家机关通过政府采购公益广告,参与公益广告活动。

鼓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其他广告参与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公益广告。

鼓励公众人物在公益广告中代言。

鼓励社会各界出资设立公益广告发展专项基金,或者以资金、技术以及智力成果等方式直接参与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公益广告活动。

第五条我市宣传部门(文明办)负责主管公益广告工作,对公益广告进行督查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益广告发展规划,确定公益广告年度宣传主题,组织公益广告考评。

市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对公益广告进行相关督查指导。

市科技、教育、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对公益广告的督查指导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4.05.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促进和规范公益广告发展,工商总局起草了《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右侧“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邮编:100820)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8日。

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5月8日关于《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现就《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工作简要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简要过程公益广告是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重要载体。

也是规范道德行为、建设生态文明、弘扬正风正气的重要载体,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十八大以来,中央十分重视公益广告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全国公益广告发展呈现出良好局面,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

要做到公益广告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良性发展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依法进行规范和保障。

通过立法形式来保障公益广告发展,体现了依法治国理念,也是公益广告发展的客观需要。

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都有代表、委员提出制定公益广告法的提案和建议。

公益广告立法,根本上需要在广告法修订中有所体现,考虑到法律修改的工作程序严格,需要较长时间,制定公益广告规章成为当务之急。

广电总局第61号令

广电总局第61号令

广电总局第61号令)来源: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时间:2009-9-16 23:42:00 浏览次数:1709【发布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文号】广电总局第61号令【发布日期】2009-09-10【生效日期】2010-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加强公益广告指导和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加强公益广告指导和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加强公益广告指导和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7.01•【字号】乌工商〔2016〕105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加强公益广告指导和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工商〔2016〕105号各相关单位、各区(县)工商局:根据国家六部(局)联合下发的《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及乌鲁木齐市文明委提出的工作要求,市局制定了《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加强公益广告指导和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方案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乌鲁木齐市工商局2016年7月1日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加强公益广告指导和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工商管理部门作为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的重要职能部门,担负着规划和管理公益广告有关工作的职责。

为进一步发挥好职能作用,加大对全市公益广告的指导和监管力度,根据国家六部(局)联合下发的《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第84号令文件精神及乌鲁木齐市文明委《乌鲁木齐市“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及报送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公益广告指导和监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为依据,以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为着力点,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充分运用“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这一生动形式,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弘扬正风正气,激发奋进力量,大力营造“讲文明树新风”的浓厚氛围。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协调指导,确保“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上下联动推进,切实落实好《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及《乌鲁木齐市“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及报送实施方案》中工商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推动活动深入、持久、有效开展,成立领导小组。

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2003-01-02 09:19:44(国务院1987年10月26日颁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三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四条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第七条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第八条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五)弄虚作假的;(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第九条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

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第十条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

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做广告。

第十一条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三)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四)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证明。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发布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条 公益广告活动在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115·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网信部门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建筑工地围挡、风景名胜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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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号令公益广告促进和
管理暂行办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4号)
第一条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条公益广告活动在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网信部门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建筑工地围挡、风景名胜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
(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第六条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第七条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
(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5秒或者总时长的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或者总时长的1/5;
(四)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不得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
(五)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

第八条公益广告稿源包括公益广告通稿、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以及自行设计制作稿件。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的公益广告通稿作品。

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建立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供社会无偿选择使用。

单位和个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指导服务。

第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规定的条(次),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

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得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

中央主要报纸平均每日出版16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8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少于16版多于8版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8版(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党报平均每日出版12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12版(不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

其他各级党报、晚报、都市报和行业报,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2个整版。

中央主要时政类期刊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时政类期刊平均每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
个页面;其他大众生活、文摘类期刊,平均每两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

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应当每天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着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

其中,刊播时间应当在6:00至24:00之间,数量不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

鼓励网站结合自身特点原创公益广告,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手段进行文字、图片、视频、游戏、动漫等多样化展示,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等多渠道传播,网页、平板电脑、手机等多终端覆盖,长期宣传展示公益广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要运用手机媒体及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

第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运用各类社会媒介刊播公益广告。

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公交车、地铁、长途客车、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刊播介质或者其他适当位置,适当地段的建筑工地围挡、景观灯杆等构筑物,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通稿作品或者经主管部门审定的其他公益广告。

此类场所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应当整齐、安全,与环境相协调,美化周边环境。

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包装或者装潢、企业名称、商标标识、建筑设计、家具设计、服装设计等日常生活事物中,合理融入社会主流价值,传播中华文化,弘扬中国精神。

第十一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在生产、生活领域增加公益广告设施和发布渠道,扩大社会影响。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公益广告空间设施。

发布广告设施招标计划时,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

第十二条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年度公益广告活动规划。

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企业等还应当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分别报当地新闻出版广电、通信主管部门、网信部门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

第十三条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网站创建工作测评。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将会员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考评。

第十四条公益广告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广告着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使用公益广告作品,未经着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更改使用。

第十五条公益广告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批评、劝诫,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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