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方案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政策,加快推动全市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引导企业加大技改投入。
对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和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清单且纳入我市工业投资统计,在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设备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按照其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投资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资金市、区各承担50%。
已获得省级同类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或者融资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局)二、鼓励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
对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和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清单且纳入我市工业技改投资统计,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其生产性设备投资及研发投入总额的8%(其中研发投入不超过设备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资金市、区各承担50%。
对获得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或者融资支持的投资项目,按照省级支持资金额度的20%予以奖励。
对认定为全球灯塔工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认定为市级标杆智能(链主)工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认定为市级智能化改造的示范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9•【字号】鄂发改投资〔2018〕389号•【施行日期】201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各县(市、区)发改委(局)、编办、民宗委(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园林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文物局、人防办、地震局、气象局、消防支(大)队:为贯彻落实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和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投资项目审批方面存在审批事项超范围、申报材料超清单、办理时限超承诺、审批流程超规范等“四超”问题,加快投资审批标准化、报建简便化、服务便民化、监管常态化,释放投资活力,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审批标准化(一)统一审批事项清单。
依托省政务服务网,对涉及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实行全省统一规范,做到全省一张清单(附后),实行清单之外无审批。
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鄂政发〔2016〕32号文件,负责对本行业内相关审批事项的清理规范和督促整改,严禁将审批事项的材料清单分拆作为单独审批事项,明确审批事项的名称、法律依据、审批权限划分等。
(责任部门: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
)(二)统一审批材料清单。
对涉及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对应的材料清单进一步整合、优化,对不同部门要求的同质性材料清单进行规范、合并。
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内审批事项对应的材料清单(附后)进一步梳理规范,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材料清单之外的其他材料。
制定全省统一的申报材料模板、批复文件模板,并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予以公开。
(责任部门: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
工作方案:省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方案
省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X政发〔201X〕2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X〕28号)精神,推动全省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压缩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时限,推进审批便利化,制定如下方案。
一、试点目标按照“先行先试、勇于探索”的改革要求,在全省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开展投资项目报建审批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对园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等开展统一评价评估,入驻区域内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的投资项目可不再进行单独评价,省内各级相关审批部门互认统一评价评估报告,最大限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二、试点原则(一)统一组织。
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集中评估,评估成果由落户该区域内的项目免费共享,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分担成本。
(二)结果互认。
各级审批部门对落户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范围内的项目,不得再要求项目单位单独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结果互认。
(三)时效统一。
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有效期最短为一年,法定时效长于一年的评估成果在有效期内予以采用,不再重复评估。
三、试点范围及时限要求(一)国家级开发区:在201X年10月底前启动,201X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审批事项的区域性统一评价。
(二)省级开发区:在201X年10月底前启动,201X年3月底前完成所有审批事项的区域性统一评价。
(三)其他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在201X年12月底前启动,201X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审批事项的区域性统一评价。
四、工作举措和任务分工省有关部门负责在201X年11月底前制定相关审批事项区域性统一评价的操作规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科学界定开展评估事项的范围。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0•【字号】鄂政办发〔2017〕90号•【施行日期】201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9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0日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指导和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高新区是指省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高新区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区。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导向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一)导向性。
通过“以评促建”,推动高新区进一步完善管理,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聚集科技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辐射引领区域发展,为建设创新型湖北提供有力支撑。
(二)科学性。
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总量、结构和增量指标相配套,力求全面、科学、公正地评价高新区建设的发展情况。
(三)可操作性。
考虑统计数据及材料的可获取性,尽量选用现行且符合标准的,数据易采集、可量化、能对比的指标。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第四条评价指标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由创新能力和创业活力、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跨境创新和国际竞争能力、创新驱动和可持续发展四项一级指标组成,下设若干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详见附件)。
第五条评价指标总分数100分,其中:定量指标占80%,定性指标占20%。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武政规〔2020〕1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各类开发区加快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打造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再创高质量发展新业绩,结合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活改革自主权(一)优化开发区机构职能。
按照“大部制、扁平化、市场化”原则推进开发区内设机构改革,在核定的机构总量内围绕主责主业自主设置内设机构,重点加强经济发展、投资促进、科技创新、服务保障等部门力量,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
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优化管委会职能,建立去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加强开发区经济发展职能,剥离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和开发运营职能。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二)优化开发区开发运营机制。
支持开发区建立市场化开发运营机制,由专业运营主体负责区域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投融资、专业服务等工作。
鼓励开发区运营主体根据发展需要实施开放性市场化重组,积极引进外来资本开发运营特色产业园区。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区人民政府)(三)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激励机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全省开发区综合考评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全省开发区综合
考评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11
•【字号】鄂政办函〔2016〕107号
•【施行日期】201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
正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全省开发区综合考评情况的
通报
鄂政办函〔2016〕10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全省开发区积极适应经济新常态,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突出创新转型升级,保持了良好发展势头,发挥了区域经济增长极和改革开放排头兵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精神,按照省政府的部署,省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统计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了2015年度全省开发区发展情况综合考评。
以完善考核制度为“指挥棒”,按照经济实力、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土地集约等指标进行
了综合排序,排列出全省国家级开发区前4名,省级重点开发区域开发区前10名,省级限制开发区域开发区前15名,区域先进4名(详见附件)。
各地和各开发区要不断总结经验,查找差距,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14号文件精神,着力创新驱动,加快转型升级,为湖北率先在中部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
1.2015年全省开发区综合考评情况
2.2015年全省开发区综合考评先进单位(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19〕20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19〕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7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50号)精神,为加快全市开发区功能提升、跨越发展,把开发区建设成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聚集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形成支撑全市转型发展的重要增长极,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一)促进开发区优化整合。
推进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一区三园协同发展,以十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基础,整合相关资源,申报创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鼓励和支持开发区跨省、跨区域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共建。
科学规划开发区功能布局,明确主导产业,突出生产功能,统筹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建设。
稳步推进开发区扩区调区,最大限度提高和发挥开发区整体功能效应。
(二)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
按照“体制优化,精简高效”原则,支持开发区选择适合的运行管理模式。
进一步理顺开发区与行政区的关系,减少向开发区派驻部门,探索实行综合执法,整合归并内设机构,集中精力抓好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
加强开发区管委会干部队伍建设,落实编制和待遇。
强化管委会工作职责,增强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工业园区高标准建设的意见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工业园区高标准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襄政办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规定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工业园区高标准建设的意见襄政办发〔20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提高工业园区承载能力,更好地促进优质生产要素集约节约和产业集中集聚,加快先进制造业产业链建设步伐,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0〕13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构建全省“51020”现代产业体系,培育壮大我市“135”特色产业集群,坚持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主攻方向,按照“优规划、补短板、强支撑、提质效”的总体要求,高起点规划布局,高标准推进建设,高水平配套服务,营造产业载体“强磁场”,打造高端要素“聚集地”,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作、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持续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加快建设美丽襄阳、率先实现绿色崛起”提供坚强支撑。
(二)发展目标。
园区相对集中,基础设施完善,功能分区科学,空间和产业布局合理,产业层次和集中度高,企业成长性好。
到“十四五”末,全市工业园区在新增工业用地区域性统一评价全部完成的基础上实现“标准地”出让,基础设施全部实现高标准的“七通一平”;生产生活服务设施齐全,产城融合一体化发展;园区产业特色鲜明,主导产业集聚度达到70%以上,培育一批特色鲜明、竞争力较强的先进制造产业集群。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荆政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在2019年荆州开发区开展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试点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
到2020年底,全市国家级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区)、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园区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出让不低于10%;到2021年底,全市国家级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区)、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园区新增工业用地全部实现“标准地”出让。
二、主要任务(一)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对园区内确定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评价等进行统一评价评估。
对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的投资项目可不再进行单独评价,共享园区内统一评价成果,相关审批部门互认统一评价评估报告。
在2020年6月底前,全市所有国家级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区)、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园区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二)制订指标标准。
在区域评价基础上,根据高质量发展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按照“3 + X”模式确定“标准地”出让的控制性指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5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5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加快推动全省开发区改革、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开发区功能布局(一)准确把握功能定位。
坚持发挥开发区作为改革排头兵、开放试验田和发展主力军的作用,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构建我省“一主两副多极”区域经济新格局提供支撑。
坚持以产业发展为主,围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和现代服务业,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积极引导国家级开发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产城融合,突出生产功能,加快补齐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服务功能建设短板,实现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协同发展。
坚持以科学规划为引领,编制实施全省开发区中长期总体发展规划,推进总体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生态保护等规划深度融合,实行“多规合一、一规管总”。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等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分工负责)(二)大力引导特色发展。
大力实施差异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战略,引导开发区培育壮大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竞争力强、产业链完整的主导产业,形成错位竞争、优势互补的良性互动格局。
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发挥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突出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附加值加工贸易、保税物流等产业,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色品牌园区、高端产业聚集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示范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全面推开做实“六多合一”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全面推开做实“六多合一”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12•【字号】宜府办发〔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宜昌市全面推开做实“六多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全面推开做实“六多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12日宜昌市全面推开做实“六多合一”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市委六届九次全会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以市场主体和群众需求为导向,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和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为重点,深入实施“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多审合一、多验合一、多证合一、多管合一”(以下简称“六多合一”)改革,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突出利企便民,服务高质量发展。
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服务市场主体和高质量发展为根本遵循,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难点堵点痛点,改革审批方式,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突出并联审批,推进机制创新。
坚持问题导向,改革服务机制,优化服务流程。
强化部门协同、整体联动,变“单项受理、分散审批”为“综合受理、同步审批”,不断提升审批工作效能。
突出平台支撑,实现系统集成。
建立“六多合一”全链条审批信息化平台,推动平台与各部门政务信息互联互通。
推进智能审批,运用大数据精准分析评估我市重点项目建设、市场主体发展情况以及各部门审批、监管动态。
突出自我革命,提升服务效能。
坚持刀刃向内、自我革命,着力破除审批服务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对突出问题集中攻关、重点突破,构建更加科学、便捷、高效的审批管理体系。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区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实施办法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区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实施办法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12•【字号】黄政办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区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实施办法通知黄政办发〔201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冈市市区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实施办法》《黄冈市市区推进“多规合一”工作实施方案》《黄冈市市区工业投资项目“先建后验”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黄冈市市区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12日黄冈市市区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实施办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全面开展市区投资项目咨询、评估、评价、审查、许可等“多评合一”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以全面优化市区营商环境、力争全省争上游为目标,以全面整合投资项目“多评合一”为抓手,实行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审查、许可等事项统一受理、同步咨询、同步评估、同步评审、同步许可、统一反馈服务模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二、评估事项市区投资项目实施“多评合一”事项,主要包括:投资项目前期论证所涉及的节能评估、项目申请报告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论证、文物保护方案等。
三、工作流程市区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评审、同步许可、统一反馈,整个评审周期控制在40个工作日以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审查认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4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审查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审查认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4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近年来,我省开发区快速发展,为全省经济稳定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开发区持续发展,大批项目落户建设,开发区实际开发面积已超过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公告范围,土地等资源要素对开发区发展的制约日益突出。
为保障土地等资源要素供给,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开发区规范有序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审查认定工作。
请你们按照《湖北省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审查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附后)的要求,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和业务指导工作,确保审查认定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湖北省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审查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2014年8月16日附件湖北省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审查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一、总体要求以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为前提,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总体要求,遵循“科学规划、注重实效、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充分论证、严格评审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以下简称“扩区调区”)审查认定工作,以扩展开发区发展空间,促进产业集聚,提高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开发区科学发展。
二、扩区调区对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筹建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以下统称“开发区”),均可依据条件申请开展扩区调区认定工作。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区域评估实施方案
(二)评估事项。水土保持、洪水影响评价。
省级文 件要求 的评估 类型
市级文 件要求 的评估 类型
区级文 件要求 的评估 类型
土地 勘测
◆
矿产 压覆 ◆
◆
地质 灾害
水土 保持
文物 保护
洪水 影响
地震 安全性
气候 可行性
环境影响 评价
通航 条件
节能 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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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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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要求:省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28 号) 市级:《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武政办〔2018〕86 号) 区级:《关于进一步优化重大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的实施细则(试行)》(武经开办〔2018〕50 号)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单位职责。区域评估工作由智慧生态城、通 航及卫星产业园分别牵头实施,编制试点区域的评估报告和 负责做好区域评估工作的相关经费保障。区国土规划局、发 改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 单位配合支持开展区域评估,充分使用好评估评审结果,对 符合规定的不得无理由拒绝使用。 (二)加强工作督导。要按照“先行试点、逐步实施” 的原则统筹推进相关工作;要处理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改 革的关系,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专家充分调研论证,确 保区域评估结果合法、有效。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建立完善监 督检查和工作调度制度,对有关部门进行重点督查,定期调 度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监管和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协同跟进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确 保开展区域评估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 低。要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拓宽服务渠道,转变 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真正便利企业和群众。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6(000)002【摘要】<正>辽政办发[2015]10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精神,依据国家发展改【总页数】4页(P45-4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25【相关文献】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 [J],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网上审批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J], ;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和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省政务服务网对接及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J],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20]30号) [J],5.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辽宁省住建厅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辽宁省体育局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辽宁省妇女联合会文件(辽卫发[2021]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儿童青少年肥胖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鄂政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0〕1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着力构建全省开发区开放发展新体制,形成开放引领、创新驱动新优势,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活改革自主权(一)激发管理体制活力。
鼓励和支持开发区推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实行管理机构与运营企业分离的制度,管理机构负责开发区的政策制定、发展规划、行政审批、投资促进、企业服务等工作,专业运营企业负责开发区的区域开发、投融资、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专业服务等工作。
支持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
支持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干部人事政策和发展需要,在核定的用人额度内,创新选人用人机制。
支持开发区管理机构探索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创新开发建设和运营机制。
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对所辖开发区开发建设主体进行资产重组、股权结构调优,大力引进外来资本开发运营特色产业园区。
允许国内外先进园区通过援建、托管、合管、股份合作等模式与省内开发区合作共建产业园区。
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开发建设主体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证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湖北省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湖北省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湖北省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和《湖北省工业建设项目5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审批改革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范围内开展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资源环境和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第三条湖北省行政范围内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及产业功能区均应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作为区域内所有投资项目规划、建设的科学依据。
对落户区域内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四条各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区域管理机构负责按照管理权限,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每十年开展一次,其间若出现重大气象灾害并造成严重影响,须重新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做好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监督管理工作:(一)检查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所用气象资料是否合规;(二)检查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采用的技术方法是否符合现有的国家或者有关行业、地方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三)检查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是否规范;(四)其他依法监督管理的工作。
第六条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应遵循以下工作流程:(一)中介机构现场踏勘论证区域,分析论证区域现状及规划,确定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重点;(二)中介机构收集并处理论证区域及周边的气象资料,结合与论证区域规划及建设内容相关的行业资料、社会经济资料和环境资料,按规范编制并形成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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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28号)精神,推动全省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压缩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时限,推进审批便利化,制定如下方案。
一、试点目标
按照“先行先试、勇于探索”的改革要求,在全省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开展投资项目报建审批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对园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等开展统一评价评估,入驻区域内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的投资项目可不再进行单独评价,省内各级相关审批部门互认统一评价评估报告,最大限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二、试点原则
(一)统一组织。
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集中评估,评估成果由落户该区域内的项目免费共享,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分担成本。
(二)结果互认。
各级审批部门对落户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范围内的项目,不得再要求项目单位单独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结果互认。
(三)时效统一。
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有效期最短为一年,法定时效长于一年的评估成果在有效期内予以采用,不再重复评估。
三、试点范围及时限要求
(一)国家级开发区:在2018年10月底前启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审批事项的区域性统一评价。
(二)省级开发区:在2018年10月底前启动,2019年3月底前完成所有审批事项的区域性统一评价。
(三)其他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在2018年12月底前启动,2019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审批事项的区域性统一评价。
四、工作举措和任务分工
省有关部门负责在2018年11月底前制定相关审批事项区域性统一评价的操作规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科学界定开展评估事项的范围。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区域性评估评审工作机制,统一组织开展本级管理权限
范围内园区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环节涉及的有关评估评审,形成整体性、区域性评估评审结果。
具体分工如下: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区域性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统一评价的规范,明确需要开展此类评估事项的园区范围,指导相关地方做好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批本级管理权限范围内园区涉及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负责落实进园区的项目不再另行提交相关评估报告。
(二)省环保厅负责制定区域性环境影响评价的规范,明确需要开展区域性环评的园区范围,指导各地在编制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统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专项评估评审。
各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按照省环保厅明确的范围和要求,负责开展本级管理权限范围内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落实进园区的项目不再另行提交相关评估报告。
(三)省水利厅负责制定省管范围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区域性统一评价的规范。
各市(州)、县(市、区)水利部门负责开展本级管理权限范围内园区统一的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审批,负责落实进园区的项目不再另行提交相关评估报告。
(四)省文物局负责组织对全省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开展文物调查,对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开展考古勘探,统一开展评估,制定考古发掘等文物保护措施;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文物部门做好超出省级文物保护审批权限的报批工作;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文物部门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并纳入园区控制性建设详细规划。
(五)省气象局负责制定全省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根据园区性质、定位、区位,明确需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园区范围,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气象部门制定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负责落实进园区的项目不再另行提交相关评估报告。
(六)省地震局依据地震安全性区域评估相关规范,结合园区性质、定位、区位,明确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估的园区类别,指导各市(州)、县(市、区)地震部门对地震安全区域性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落实进园区的项目不再另行提交相关评估报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作为推进全省“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按时完成区域性评估评审工作。
省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要求,积极指导各地开展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问题和政策障碍,制定对接方案,对各地形成的评价报告,在有效期内依法依规予以认可。
对审批职能部门任意提高标准,人为设置项目准入障碍,抵制或者消极对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与省政务服务网对接及推广应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28号)精神,切实解决投资项目审批方面存在的审批事项超范围、申报材料超清单、办理时限超承诺、审批流程超规范等“四超”问题,加快推进投资审批标准化、报建简便化、服务便民化、监管常态化,实现投资项目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一口受理、一网通办、一码办结”,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现全省投资项目全部依托省政务服务网开展审批,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进程。
到2019年6月,实现所有非涉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全过程在线审批。
二、基本原则
(一)网上申报。
以线上审批为原则,线下审批为例外,所有非涉密投资项目必须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申报,开展全过程在线审批。
(二)并联审批。
省、市、县三级各审批部门通过省政务服务网实行并联审批,充分应用共享数据和电子证照,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减少材料重复提交,提高投资审批便利化水平。
(三)信息公开。
省、市、县三级各审批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及时公开审批结果信息、处罚信息。
(四)协同监管。
加快省政务服务网与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对接,对项目申报方面的违规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三、工作举措和分工安排
(一)实现平台全面对接。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进一步优化完善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提高在线申报、审批的便利化水平;全面实现与省政务服务网、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对接,实现投资项目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一口受理、一网通办、一码办结”。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二)统一审批事项清单。
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6〕32号)精神,对涉及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实行全省统一规范,做到全省一张清单,清单之外无审批。
严禁将审批事项的材料清单分拆作为单独审批事项,对同一部门实施的项目不同阶段的审批事项进行整合,统一全省各级投资项目审批同一事项的名称、设
定依据、办件类型、受理要求、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法定办结时限、结果样本,实现投资项目审批“三级八同”。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人防办、省移民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消防总队;完成时限:2018年11月底)
(三)统一审批材料清单。
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内审批事项对应的材料清单进一步梳理规范,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材料清单之外的其他材料。
制定全省统一的申报材料模板、批复文件模板,通过省政务服务网提供申报材料电子化表格在线填报、下载和样例查看,加快批复文件电子化应用,减少企业、群众重复提交材料。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人防办、省移民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完成时限:2018年10月底)
(四)统一全省审批流程。
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修订本系统审批事项的审批流程,明确统一的审批时限要求,将下一层级审批部门意见作为内部事项,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人防办、省移民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消防总队;完成时限:2018年11月底)
(五)加快平台推广应用。
省发展改革委每月通报平台应用情况,督促指导全省各级各审批部门加强平台应用。
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系统内部平台应用的推广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平台应用推广工作,不得线下审批或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以外的平台系统审批。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审改办、省民宗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人防办、省移民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消防总队,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省政务服务网应用作为推进全省“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优化完善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实现投资项目全部依托省政务服务“一张网”开展在线审批。
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督促本系统加强省政务服务网应用,加强政策解读和平台应用培训,引导项目单位通过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
对审批部门不按照平台规范的事项清单、材料清单审批的,要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