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职业大学绩效工资(津贴)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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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学院职工工资、津补贴、福利发放试行办法

职学院职工工资、津补贴、福利发放试行办法

INSERT YOUR LOGO职学院职工工资、津补贴、福利发放试行办法通用模板Management of all operations in the behavior and management, and require members to abide by the rules or guidelines, so as to play the role of the company team, get the trust of partners, win business opportunities.撰写人/风行设计审核: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职学院职工工资、津补贴、福利发放试行办法通用模板使用说明:本管理规范文档可用在标准化管理中规范所有操作的行为和管理,并要求成员一起遵守的规章或准则,从而发挥公司团队的作用,得到合作伙伴的信任,赢得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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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学院职工工资、津补贴、福利发放试行办法一、职工收入构成聘任在岗的职工全年收入由12个月的基本工资(档案工资)、10个月的岗位津贴或课时津贴、寒暑假2个月的生活补贴和误餐补贴、福利几部分构成,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特殊津贴(另行制订)。

二、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岗位津贴1、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岗位津贴每月发放80%,年度考核合格再兑现全部岗位津贴,不合格者酌情扣发岗位津贴。

2、行政管理人员兼课周课时不得超过6课时,课酬由系部划拨经费中支付。

3、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岗位津贴,随每月的出勤考核,由相应处室或部门核定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造册报主管人事的院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发放。

4、在岗的非领导职务人员,比照同级人员岗位津贴下移一个档次套算。

5、具体标准如下:XT职学院行管、工勤岗位津贴标准表(元)类别级别岗位(职务) 月津贴标准(元) 类别级别岗位(职务) 月津贴标准(元)管理岗位 1 正院级领导 2500 工勤岗位 1 高级技师10242 副院级领导 20xx 2 技师 8203 处长(调研员) 1600 3 高级技工 7404 副处长(助理调研员) 1280 4 中级技工 6605 科长(主任科员) 1024 5 初级技工 6006 办事员副高(副主任科员) 820 6 普通工 540中级 750 7 见习 480初级(五级职员) 680见习期 610三、专任教师的课时津贴1、专任教师的课时津贴采取按编制数核算的方式划拨到各系部(二校区中专班按专业进入所属教学系部划拨核算,成教课时津贴和培训经费单列),由教学系部内部进行第二次分配,系部科研、课程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专业建设、专业实务、第二课堂、常规的教辅工作等非课堂教学任务所需支付的酬金,从划拨包干经费中列支。

学院高层次人才奖励绩效发放办法

学院高层次人才奖励绩效发放办法

学院高层次人才奖励绩效发放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调动高层次人才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绩效标准与发放范围奖励绩效标准共分四级,每一级分二类,具体见下表(单位:元/月):第一类发放范围:被学校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

第二类发放范围:被学校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

二、工作任务享受高层人才奖励绩效者,在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后,另外每年还需完成下表所列分值,分值中教学工作占30分,其余为科研工作积分。

(分值核算依据校内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中科研工作量核算办法)(单位:分)—1—(一)教学任务积极参加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主动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科研能力,按照本人所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每年做学术报告一次。

(二)科研任务享受第一、第二级奖励绩效者需完成高层次人才规定的科研工作积分,同时还需完成项目申报任务,聘期内没有主持省级及以上项目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每年申报省级及以上项目,聘期内没有主持国家级项目的博士必须每年申报国家级项目。

享受第三级奖励绩效者在完成规定的高层次人才科研工作积分的同时,科研成果的数量和水平还必须满足下列规定中的三条,其中第一条和第七条为必备。

1.论文:每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SSCI、A &HCI、CSSCI源期刊(不含扩展版,下同)及学校规定的中文权威期刊上发表,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聘期内不少于3篇。

2.项目:聘期内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或主持的横向项目累计到账经费理工科不少于15万元,人文社科不少于5万元。

3.著作:聘期内在学校规定的B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主编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1部。

—2—4.获奖:聘期内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国家级前7名;省部级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限前3名三等奖限第1名);或获得省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特等奖和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前2名)5.专利:聘期内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限前2名)。

大学教师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一〕

大学教师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一〕

大学教师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一〕一、方案背景绩效工资的实施,旨在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大学教师队伍不断扩大,但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尚不完善,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公平的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已成为当前高校管理的当务之急。

二、方案目标1.建立起以教学质量为核心,兼顾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绩效工资制度。

2.激发教师的教学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3.促进教师队伍的合理流动,优化教师结构,提高整体教学水平。

三、实施方案1.绩效工资构成绩效工资分为基本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1)基本绩效工资:以教师的基本工资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比例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教师的教学质量、科研业绩、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考核,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

2.绩效工资发放标准(1)教学质量:以教学质量评价为主要依据,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绩效工资系数。

(2)科研业绩:以科研项目、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方面为依据,设立科研业绩奖励。

(3)社会服务:以教师参与社会服务活动的情况为依据,设立社会服务奖励。

3.绩效工资发放流程(1)每年底,学校组织教师进行绩效工资考核。

(2)考核结果公示,接受教师监督。

(3)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

4.绩效工资调整机制(1)根据教育政策调整、物价上涨等因素,适时调整绩效工资标准。

(2)对教学质量、科研业绩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教师,给予特殊奖励。

四、监督与保障1.建立绩效工资监督小组,负责对绩效工资发放工作进行监督。

2.定期对绩效工资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3.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对绩效工资制度的认同感和满意度。

五、方案实施时间本方案自2023年开始实施,每年进行一次绩效工资考核。

想到这里,我长舒了一口气,将这份方案整理完毕,交给了领导。

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这个方案一定能够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贡献力量。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绩效工资(津贴)发放办法》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绩效工资(津贴)发放办法》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绩效工资(津贴)发放办法》乌鲁木齐职业大学绩效工资(津贴)发放办法为进一步理顺学校收入分配关系,强化责任,突出绩效,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推动学校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优化校内津贴发放项目将学校校内津贴中原有的津补贴(720元配套及增量津贴)、岗位津贴、考核津贴、绩效津贴四部分进行归并整合为新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津贴)调整后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津贴)将原津补贴(720元配套及增量津贴)、考核津贴中的700元合并,暂时保留继续发放。

待国家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方案实施后再按照乌人社[2015]7号文件规定的地方津贴补贴的60%核定标准执行,冲抵后余额部分并入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

调整后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津贴)根据教职工职务(职称)级别、出勤情况,按月随基本工资发放。

- 2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调整后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将原岗位津贴(课时津贴)、绩效津贴和原教学单位的考核津贴余留的200元三项合并,按月工作量实际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发放。

1.调整后的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调整后的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分为课时津贴和非教学工作量津贴。

课时津贴根据教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教学工作量,结合全校基本教学工作量计发。

教学工作包括课堂授课(含备- 3 -课、授课、批改作业、课外辅导及相应的课程教研活动)、成绩考核、指导实验、指导设计、带队实习等。

非教学工作量津贴指由学院(系、部)根据其安排的除科研、辅导员、班主任津贴以外的其他非教学工作量发放的绩效津贴。

非教学工作量包括教学建设工作量、校企合作工作量、育人及素质教育工作量等。

可根据教职工在专业遴选、课程改革和建设、教材建设、校企合作项目、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技能大赛、第二课堂活动及运动队训练等工作中承担的工作量赋分。

教师每月教学工作量按下表进行折算:教师教学工作量折算表教师基本课时及非教学工作量津贴对应标准- 4 -1)授课课时按教学计划(课程表)安排计算。

高校教职工绩效工资管理细则

高校教职工绩效工资管理细则

高校教职工绩效工资管理细则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学校绩效工资改革的整体方案,参照省内外高校的做法,制定学校绩效工资管理细则。

一、绩效工资发放标准教职工绩效工资发放应综合考虑年度考核结果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基础性绩效工资是用于支付受聘各类各级岗位的教职工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薪酬,主要体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

1、考核结果为优秀及合格等次,且当年能完成 100%额定工作量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100%发放。

2、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或者教学科研人员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当年完成工作量低于 100%额定工作量、但高于或等于 60%额定工作量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80%发放。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或者教学科研人员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当年完成工作量低于 60%额定工作量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50%发放。

4、病事假、旷工等其他有关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根据《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XX人社秘〔20XX〕290 号)、《XX高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院发〔20XX〕85 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休产假的女教职工,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绩效考核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减免相应任务。

其他有关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扣发规定,按本文件和院发〔20XX〕85 号文件的最高标准执行。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是用于激励受聘各类各级岗位的教职工高质量、高水平完成和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薪酬,主要体现工作量的实际贡献等因素。

1、教学科研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情况发放。

(1)实际完成工作量在额定工作量内的,按完成额定工作量的比例发放。

(2)实际完成工作量超出额定工作量的,在发放全额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核发超课时津贴。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乌鲁木齐市职业学校学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乌鲁木齐市职业学校学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乌鲁木齐市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乌政办[2007]229号【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8.20【实施日期】200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乌鲁木齐市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7]229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关于建立健全乌鲁木齐市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关于建立健全乌鲁木齐市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职业教育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劳动者素质、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市职业学校学生来自农村和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比重较大,一部分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因得不到有效资助,不能顺利完成学业;还有一部分初中毕业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不能顺利入学,这些问题制约了职业教育的快速健康发展。

建立健全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广大学生能够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

为切实解决我市职业学校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5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乌市职教中心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办法

乌市职教中心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办法

乌市职教中心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办法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内教发【2009】19号)和《兴安盟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认真履行工作程序,从我校实际出发, 力求做到在动态中稳定教师队伍,挖掘潜力,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以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师资队伍素质不断提高为目标,以增强教师爱岗敬业的工作积极性为导向,建立健全符合教育规律、有利教师成长、考核体系完善的学校及教职工考核评价制度,打造“科学人文,团结奋进,务实高效,平安健康”的和谐校园,争创特色学校,精心打造蒙小民族教育品牌.二、考核原则(一)以人为本,促进教师发展。

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二)激励先进,注重教学实绩。

完善绩效考核内容,把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育质量和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工作贡献,全面提高育人质量,促进学校健康协调快速发展.(三)客观公正,便于实际操作。

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有利于实际操作。

三、考核对象我校所有正式在编教职员工。

四、考核领导小组组长:许明副组长:闫丽鸿梁建国小组成员:领导班子成员和教研组长五、考核内容及赋分㈠校长(包括书记)考核内容及赋分1.办学方向(10分):理念先进,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热爱教育事业并追求成功,教育思想端正,目标明确.能忠于职守服从上级安排。

以人为本,面向全体学生;实施新课程,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的责任、目标体系;严格控制辍学率等.2.内部管理(20分):制度健全,高效运行;管理科学化、人性化;领导班子廉洁自律、团结协作、在师生中有较高威望;学校活动有特色有成效;严格执行校务公开制度,奖惩制度、内部分配制度规范合理;财务管理规范,没有乱收费、乱补课、乱发教辅资料等行为;后勤服务完善,建设节约型学校。

学院教职工绩效工资管理细则

学院教职工绩效工资管理细则

学院教职工绩效工资管理细则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学校绩效工资改革的整体方案,参照省内外高校的做法,制定学校绩效工资管理细则。

一、绩效工资发放标准教职工绩效工资发放应综合考虑年度考核结果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基础性绩效工资是用于支付受聘各类各级岗位的教职工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薪酬,主要体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

1、考核结果为优秀及合格等次,且当年能完成100%额定工作量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100%发放。

2、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或者教学科研人员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当年完成工作量低于100%额定工作量、但高于或等于60%额定工作量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或者教学科研人员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当年完成工作量低于60%额定工作量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

4、病事假、旷工等其他有关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根据《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休产假的女教职工,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绩效考核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减免相应任务。

其他有关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扣发规定,按本文件的最高标准执行。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是用于激励受聘各类各级岗位的教职工高质量、高水平完成和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薪酬,主要体现工作量的实际贡献等因素。

1、教学科研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情况发放。

(1)实际完成工作量在额定工作量内的,按完成额定工作量的比例发放。

(2)实际完成工作量超出额定工作量的,在发放全额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核发超课时津贴。

2、非教学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

(1)考核结果为优秀及合格等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100%发放,并按规定核发超课时津贴或超工作量津贴。

学院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

学院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

学院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鉴定、激励和导向作用,全面提升辅导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高校辅导员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及《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业绩,注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常规工作与特殊工作相结合、学生反馈与组织考察相结合、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职和兼职辅导员,且必须工作满一年以上。

专职辅导员是指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

学校可以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研究生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

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四条学校成立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绩效考核工作、审核确认考核结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

研究生处、二级学院成立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小组,分别由研究生处处长、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研究生处副处长、二级学院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和副院长为成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辅导员绩效考核每学年一次,由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联合下发考核工作通知,并协同研究生处和二级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暂行办法

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暂行办法

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暂行办法前言学院绩效工资是一种根据教职员工的绩效进行测评并给予相应奖励的工资制度。

为了推动学院教职员工的积极工作态度和提高工作绩效,学院特制订了《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暂行办法》。

一、绩效工资的定义和目的绩效工资是指根据教职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果,通过定量和定性的评估手段,给予相应的奖励报酬。

其主要目的包括:1.激励教职员工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效率;2.促进学院整体工作绩效的持续提升;3.建立公平、公正的工资分配制度。

二、绩效工资的组成要素绩效工资主要由以下几个要素组成:1.基本工资:根据教职员工的岗位等级和工龄确定的基本薪资水平;2.岗位绩效工资:根据教职员工在岗位职责履行中的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进行评估的绩效奖励;3.个人绩效工资:根据教职员工个人的工作能力和表现进行评估的绩效奖励;4.项目绩效工资:根据教职员工参与的项目工作的工作量和质量进行评估的绩效奖励。

三、绩效工资的评估标准与流程3.1 评估标准绩效工资的评估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作绩效:对教职员工在岗位职责履行中的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进行评估,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2.个人能力:对教职员工个人的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进行评估,包括专业知识技能、学习能力、沟通协作能力等;3.项目工作:对教职员工参与的项目工作的工作量和质量进行评估,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工作进度、工作成果等。

3.2 评估流程绩效工资的评估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目标设定:学院根据工作计划和目标,与教职员工进行目标协商和设定,明确工作任务和绩效指标;2.自评与考评:教职员工按照规定的评估标准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自我评估,同时由评估小组对其进行考评;3.绩效考核与评估:评估小组根据自评与考评的结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给予相应的绩效评价;4.绩效奖励与发放: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学院按照相应的奖励政策和经费预算,给予教职员工相应的绩效工资奖励。

四、绩效工资的管理与监督4.1 管理机构与职责绩效工资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门:1.绩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估标准和流程,并协调各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与评估工作;2.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和工资政策,负责绩效工资的发放和管理;3.财务部门:提供绩效工资发放所需的经费预算和财务支持。

大学高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规定

大学高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规定

大学高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规定为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X政办〔2012〕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决定在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本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健全符合我校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吸引和稳定高层次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实现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1、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绩效工资与聘任的岗位等级、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

以岗定责,以岗定薪,岗变薪变,责利统一。

2、分类考核,优绩优酬。

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相结合,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教学科研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

3、统筹兼顾,注重公平。

按照上级绩效工资分配政策的规定,坚持效率与公平兼顾的绩效分配原则,科学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绩效工资水平。

4、量入为出,总量控制。

结合学校当年财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内进行绩效分配。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实施范围:学校在编在岗和人事代理人员。

实施时间:本办法从2015 年 1 月起执行。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构成(一)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在每年经费预算时,根据公务员津贴补贴增长水平,测算绩效工资总量,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

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

按照X政办〔2012〕7 号文件要求,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保留之外(包括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改革性补贴主要有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住房补贴、供热采暖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等),原有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工资表中的津补贴(岗位津贴、水电餐补、生活补助等)归并到绩效工资中。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乌人社[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乌人社[2015]7号乌鲁木齐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144号)精神,为做好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兑现工作,特制定《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2015年1月15日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144号)精神,结合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

对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参照乌鲁木齐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的办法实施规范。

二、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的核定(一)绩效工资水平的核定和调整。

由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等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

某职业中专教职工绩效工资发放实施办法

某职业中专教职工绩效工资发放实施办法

某职业中专教职工绩效工资发放实施办法中专教职工绩效工资发放实施办法一、绩效工资的概念绩效工资是指根据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工作成绩、工作质量和工作态度等绩效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并将其转化为工资报酬的一种制度。

中专教职工绩效工资是对中专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工作、科研创新工作、社会服务工作和管理工作等方面表现出的绩效进行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发放工资。

二、绩效工资的评价标准1. 教育教学工作绩效评价标准(1)教学质量:包括学生学习成绩、教学效果评估、学生评教结果等。

(2)课程建设:包括教学计划、教案设计、教材选用等。

(3)教学改革:包括教学方法创新、教学资源开发利用等。

(4)学科竞赛:包括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成绩和获奖情况等。

2. 科研创新工作绩效评价标准(1)科研项目:包括科研项目的申报和完成情况等。

(2)学术著作:包括发表论文、著作等。

(3)科研团队:包括科研团队组织建设、团队合作等。

3. 社会服务工作绩效评价标准(1)社会实践活动:包括组织带领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等。

(2)社会服务项目:包括参与社区服务、社会志愿者活动等。

4. 管理工作绩效评价标准(1)工作态度:包括工作积极性、工作责任心等。

(2)工作效率:包括工作时间管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三、绩效工资的计算和发放1. 绩效工资计算方法绩效工资的计算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根据评价结果的分数和相应的绩效等级,确定绩效工资的具体金额。

具体计算方法为:绩效工资 = 基本工资 ×绩效等级2. 绩效工资的发放时间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的15日。

绩效工资应与基本工资同时发放,不得拖欠或延迟发放。

3. 绩效工资的发放方式绩效工资发放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将绩效工资直接转入职工的个人工资账户。

4. 绩效工资的调整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调整。

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职工,绩效工资可适当提高;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的职工,绩效工资可适当降低或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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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职业大学绩效工资(津贴)
发放办法
为进一步理顺学校收入分配关系,强化责任,突出绩效,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推动学校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优化校内津贴发放项目
将学校校内津贴中原有的津补贴(720元配套及增量津贴)、岗位津贴、考核津贴、绩效津贴四部分进行归并整合为新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津贴)
调整后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津贴)将原津补贴(720元配套及增量津贴)、考核津贴中的700元合并,暂时保留继续发放。

待国家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方案实施后再按照乌人社[2015]7号文件规定的地方津贴补贴的60%核定标准执行,冲抵后余额部分并入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

调整后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津贴)根据教职工职务(职称)级别、出勤情况,按月随基本工资发放。

岗位名称岗位等级合计
管理岗位三级
四级2281 五级2145 六级1998
七级1848 八级1708 九级1587 十级1587
专业技术岗

一级
二级
三级2281 四级2281 五级2145 六级1998 七级1998 八级1848 九级1708 十级1708 十一级1587 十二级1587
工勤技能岗
位技术工一级1970 技术工二级1740 技术工三级1610 技术工四级1416 技术工五级1376 普通工1376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
调整后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将原岗位津贴(课时津贴)、绩效津贴和原教学单位的考核津贴余留的200元三项合并,按月工作量实际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发放。

1.调整后的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
调整后的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分为课时津贴和非教学工作量津贴。

课时津贴根据教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教学工作量,结合全校基本教学工作量计发。

教学工作包括课堂授课(含备
课、授课、批改作业、课外辅导及相应的课程教研活动)、成绩考核、指导实验、指导设计、带队实习等。

非教学工作量津贴指由学院(系、部)根据其安排的除科研、辅导员、班主任津贴以外的其他非教学工作量发放的绩效津贴。

非教学工作量包括教学建设工作量、校企合作工作量、育人及素质教育工作量等。

可根据教职工在专业遴选、课程改革和建设、教材建设、校企合作项目、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技能大赛、第二课堂活动及运动队训练等工作中承担的工作量赋分。

教师每月教学工作量按下表进行折算:
教师教学工作量折算表
月工作量折算系数60课时(含60)以下 1
61课时-80课时(含80)之间的部分0.8 超过80课时以上的部分0.4
教师基本课时及非教学工作量津贴对应标准
人员类别基本课时标准
(分/课时)非教学工作量津贴考核分值
(分/月)
正高级
一级
≤12
350 二级280 三级、四级190
副高级
五级
≤7.8
170 六级、七级125
1)授课课时按教学计划(课程表)安排计算。

实训课时以主讲教师实际安排的实训课时计算。

其他有关课时计算(折算)办法按照学校教学课时计算(折算)办法及标准执行。

2)专任教师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的同时参加统一安排的教研活动、全院职工大会、政治业务学习、教师相互听课等,这部分工作量不另计绩效津贴。

3)此次绩效津贴发放办法改革后,院(系、部)现行经费切块比例暂不调整,因专任教师基本工作教学工作量标准造成的课时津贴增长过大,各院(系、部)可通过降低基本课时标准或增加创收自我平衡。

4)非教学工作量津贴由各院(系、部)根据各自实际制定考核发放办法,但全院(系)总体分数不得超过规定的个人分数之和。

2.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 调整后的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包括领导责任津贴和绩效津贴。

按照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聘任岗位、聘任职务以及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领导责任津贴和绩效津贴标准为:
中级
(博士) 八级 ≤7.3 115 九级、十级 100 助理级(硕士)
≤6.8
100
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绩效考核津贴及领导责
任津贴分值
岗位类别领导责任津贴分

(分/月)
月绩效津贴考
核分值
(分/月)
正校职120 470
副校职(专技三、四
级)90 445
正处职(专技五级)70 385
副处职(专技六、七
级)50 360
正科职(专技八级)30 310
副科职(专技九、十
级)10 305
科员(工作15年以上)300
科员(工作15年以下)265 高级技师360
技师305
高级工265
中级工245 初级工及以下230
1)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的范围包括:机关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后勤工勤人员和学院(系、部)直接从事管理的人员(如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办公室、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等)。

2)学院(系、部)院长、副院长、主任、副主任等行政领导职系职员同时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人员),
可以选择执行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或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经择定,在聘期内不予变更。

同时享受领导责任津贴。

3)学院(系、部)的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每月可参照正科职(副科职)标准享受领导责任津贴(现按原各学院教研室主任岗位津贴标准执行的超出额可暂时保留)。

其教研室主任岗位职责工作不再另计工作量,教学工作量按专任教师对待。

4)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每周平均课时原则上不超过4个课时,超过部分按比例折减相应的课时津贴。

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周教学工作量折算表
月工作量折算系数
16课时(含16)以下 1
17课时-24课时(含24)之间的部分0.7
超过24课时以上的部分0.3 5)行政教辅单位被聘任为行政领导职系职员同时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按“就高”原则选择享受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绩效考核津贴标准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津贴)、绩效津贴,并享受实际任职的领导责任津贴。

无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享受领导责任津贴,只享受相应级别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津贴)、绩效津贴。

6)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绩效津贴每学期末在
自评的基础上,由校领导、各部门、各院系、教职工代表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见考核办法),确定考核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下一学期分别按1.1、1、0.5核发绩效津贴,考核不合格下一学期不发绩效津贴。

7)特殊岗位津贴,由组织人事部依照岗位特征及工作量情况拟定方案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发放。

3.专项津贴
专项津贴指“三支队伍”人才津贴、博士津贴、科研工作量及奖励津贴、质量工程建设津贴、辅导员津贴、班主任津贴,按相关文件执行。

二、具体发放规定
1.凡请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护理假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及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缺勤扣款数=基础性绩效工资及绩效津贴÷22×请假天数。

丧假、产假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实际完成工作量发放。

2.教职工被鉴定为工伤的,在住院治疗期间及恢复期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3.经学校统一参加专业脱产进修培训、在职攻读硕博学历(学位)超过1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4.由组织安排的党校、行政学院培训、挂职、对口支援、
参加“访聚惠”等工作的人员,学习、工作期间均按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标准足额发放。

5.自费学习(国内外)者按协议执行各项待遇。

6.教职工旷工除扣发相应的档案工资外,当月累计旷工1天,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旷工不足一天的,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5%;当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当月累计旷工3天(含3天)以上者,扣发半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学年累计旷工满5天(含5天)以上者,扣发全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

7.教师在教学中出现教学事故,依据事故的等级和学校奖惩处理的有关规定扣发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

8.因工作失误受到学校各项处分,依照相关文件扣发各项津贴,并自次月起执行。

9.年度考核被定为“基本合格”者,次年按本人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50%发放;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者,次年扣发全年基础性绩效工资。

10.因各种原因停发档案工资者,同时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其他相关说明
1.除按学校分配办法发放的项目外,各部门另外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发放任何形式的津贴、补贴。

如确有需要,可提交专门的报告,由组织人事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体讨论,对讨论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学校审批。

2.教学管理部门要制定出相应的教学质量检查、系(二级学院)课时安排及计划检查、师资到位情况检查等措施,以配合学校分配制度的贯彻落实。

3.各类津贴的发放统一由组织人事部负责管理。

4.方案适用于正式在编人员、编外校聘专职人员。

5.本方案总体部分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其中教学建设工作量的计算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科研及校企合作工作量计算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6.本发放办法从二○一五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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