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报告-保险合同纠纷
给客户庭审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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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客户庭审报告范文标题:客户庭审报告引言:本次庭审是关于客户先生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
庭审过程中,我们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审查了相关证据,并就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分析。
在法庭上,我们秉持公正、客观、公平的原则,为各方提供了充分的表达和辩护的机会。
下面是本次庭审的详细报告。
一、案件背景本案是关于一份合同的履行问题。
原告客户先生与被告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房屋的合同。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产生了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因此,原告将被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已支付的房款。
二、庭审过程1. 审理前准备在庭审开始前,法庭依法核实了当事人的身份,确认双方的代理人具备代理权。
同时,法庭告知了当事人有关庭审程序的要求,并保证了庭审的公开性与公正性。
2. 当事人陈述原告客户先生详细陈述了与被告公司签订合同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他强调自己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但被告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他遭受了经济损失。
被告公司代表辩称,他们已经尽力履行合同,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他们认为原告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
3. 证据调查与质证法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和质证。
原告方提供了购房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按时支付了房款。
被告公司提供了相关合同履行的证据及相关邮件往来,试图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合同义务。
4. 证人证言法庭传唤了双方约定的证人进行证言。
原告方的证人证实了原告已按时支付了房款。
被告方的证人则证实了被告公司已尽力履行合同。
5. 法庭辩论双方代理人在庭审中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原告代理人强调了合同的约定和原告方的履行情况,要求法庭判决被告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房款。
被告代理人则主张合同的有效履行,并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结果经过全面审理,法庭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且原告已按时支付了房款。
然而,被告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
刘某某诉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刘某某诉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https://img.taocdn.com/s3/m/7c37b843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9c.png)
刘某某诉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1.11.02正文刘某某诉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刘某某,男,汉族,40岁,住江苏省睢宁县高作乡金塘村。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
刘某某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9年12月7日,原告在被告安邦公司为其所有的牌号为苏NU3839^苏NG886挂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2010年4月23日23时5分,原告驾驶上述车辆由南向北行至高邮市X206线与菱塘回族乡交叉路口处,所载的货物刮倒路上线路,致路上线路、绿化带、路边房屋及一辆小型客车受损。
后高邮市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在交警部门主持下,原告赔偿了以下损失计52689.5元:绿化带损失35275元(不含税费1474.5元)、广播电视站线路损失9800元、电信局线路损失3500元、车损1800元、房屋损失840元。
后在理赔过程中,原告在被告误导下口头放弃向被告理赔。
现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因原告口头放弃向被告理赔而达成的销案协议。
被告安邦公司辩称:涉案保险事故在我公司已经销案,原告刘某某曾口头放弃理赔,而且原告的上述投保车辆在发生事故时超高超载,且没有经过我公司定损,根据双方订立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六款,该事故亦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9年12月7日,原告刘某某在被告安邦公司处为其所有的车辆苏NU3839、苏NG886挂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期间分别为2009年12月26日至2010年12月25日、2009年12月8日至2010年12月7日。
庭审中答辩总结报告范文(3篇)
![庭审中答辩总结报告范文(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f2624eb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6225e61.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次庭审案件涉及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双方就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我方作为被告的代理人,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证据进行了答辩。
现将庭审中答辩情况总结如下:二、答辩要点1. 合同效力问题针对原告提出的合同无效的主张,我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答辩:(1)合同签订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条款明确、具体。
(3)合同签订后,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义务,证明合同具有可履行性。
2. 合同履行问题针对原告提出的合同履行不到位的主张,我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答辩:(1)合同履行过程中,我方已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2)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我方存在违约行为。
(3)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存在合理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而非直接提起诉讼。
3. 诉讼请求问题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我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答辩:(1)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
(2)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未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
(3)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恶意诉讼的嫌疑,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
三、庭审效果1. 在庭审过程中,我方代理人充分展示了答辩观点,有力地反驳了原告的主张,维护了我方合法权益。
2. 法庭对双方的答辩意见进行了充分审查,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
3. 通过庭审答辩,提高了双方对合同法律关系的认识,为今后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借鉴。
四、总结与建议1.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对合同法律关系的审查,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3. 遇到合同纠纷,要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 加强与原告的沟通与协商,寻求纠纷的合理解决途径。
本次庭审答辩过程中,我方代理人充分发挥了辩护职能,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贡献。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诉状范文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诉状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89af8952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9e.png)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告:[保险公司名称],住所地:[公司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代码],法定代表人:[法人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一、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金共计人民币[X]元。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事实与理由。
尊敬的法官大人,您可得给我评评理啊。
我在[具体日期]的时候,在被告这家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当时那业务员说得可好听了,把这个保险夸得像朵花似的,什么保障全面啊,到时候该赔付的时候绝对不含糊。
我就信了他们的话,老老实实地每个月交保费,就像养个小金蛋一样,指望着哪天真有个啥事的时候,这个保险能给我托底呢。
结果呢,天有不测风云,[发生保险事故的日期],我遭遇了[具体的保险事故,例如生病住院或者意外受伤等],这可把我给折腾惨了。
我当时就想,还好我有这个保险,就赶紧按照合同要求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
我本以为这就是走个流程,很快就能拿到钱去支付那些高额的医疗费用或者用来缓解意外带来的经济压力呢。
可谁能想到啊,被告保险公司就像变了个人似的。
他们一会儿说我提交的材料这里不对,一会儿又说我这个事故不符合理赔条件。
我就纳闷了,我这明明白白就是按照合同里写的发生的事故啊,我提交的材料也都是医院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正规材料,怎么就不符合了呢?我感觉自己就像被忽悠了一样,我辛辛苦苦交了这么久的保费,到了该他们履行责任的时候,却各种找借口推脱。
我为了这个理赔的事情,跑来跑去,打电话沟通无数次,都被他们像皮球一样踢来踢去,心里那叫一个委屈和气愤啊。
所以啊,法官大人,我实在是没办法了,只能来法院起诉他们。
我就是想让被告按照咱们当初签的保险合同约定,把该给我的保险金给我,这也是我应得的啊,不然我交那些保费不都打了水漂了嘛。
二审法院审理报告
![二审法院审理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facbc1fffab069dc502201af.png)
关于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北林营销服务部与被上诉人赵臣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报告(2012)绥民二商终字第X号一、案件的由来及审理经过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北林营销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赵臣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1)绥北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姜再民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X参加评议,于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北林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武保霖,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臣,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张维粮库工人,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张维镇5组19号。
三、原审判决要点原告赵臣诉称,2009年7月10日,原告由其单位在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北林营销服务部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两个险种,保险期限自2009年7月10日起于2010年7月10日止,保险费分别是40.00元和60.00元,保险金最高额分别为10,000.00元和50,000.00元。
2010年6月5日,原告在单位工作过程中意外摔倒导致颅底骨折、头皮血肿,字2010年6月5日入绥化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6月8日出院,继续由第一医院门诊治疗,共支出医疗费8,600.00元左右,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0元、护理费150.00元。
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鉴定费260.00元,残疾赔偿金55,426.00。
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拒绝,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保险理赔款60,000.00,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北林营销服务部答辩称,对原告单位在被告投保团体保险的事实无异议,经核对原告也在投保名单内。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但未向被告单位申请理赔,现在原告起诉要求给付60,000.00元保险金过高,按团体保险条款只能负责医药费。
庭审过后的总结报告范文(3篇)
![庭审过后的总结报告范文(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d234b40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bb.png)
第1篇一、案件概述案件名称:[案件名称]案号:[案号]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案件类型:[案件类型,如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庭:[审判庭名称]审判员:[审判员姓名]书记员:[书记员姓名]庭审日期:[庭审日期]二、庭审过程回顾1. 法庭调查阶段- 原告陈述:原告详细陈述了案件事实,包括纠纷的起因、经过和结果,以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
- 被告答辩:被告对原告的陈述进行了答辩,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 证人证言:法庭传唤了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对案件事实进行了陈述。
- 当事人举证:原、被告双方分别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2. 法庭辩论阶段- 原告发言: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和证据进行了反驳,进一步强调了诉讼请求的合理性。
- 被告发言:被告对原告的反驳进行了回应,并再次强调自己的观点。
- 法庭辩论:双方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3. 最后陈述阶段- 原告最后陈述:原告总结了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再次强调了诉讼请求的必要性。
- 被告最后陈述:被告对原告的最后陈述进行了回应,并重申了自己的立场。
三、庭审亮点与不足1. 亮点- 法庭秩序良好:整个庭审过程井然有序,各方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
- 证据充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较为充分,有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 辩论激烈:原、被告双方就案件争议点进行了深入的辩论,有助于查明案件真相。
2. 不足- 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部分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需要进一步核实。
- 部分证据认定存在困难:部分证据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需要进一步调查。
四、庭审效果评价本次庭审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以下是具体评价:1. 事实查明- 通过庭审,法官对案件事实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为后续判决奠定了基础。
2. 法律适用- 双方当事人对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的辩论,有助于法官准确适用法律。
3. 当事人权益-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五、改进措施1. 加强证人证言的核实- 对存在矛盾的证人证言,应进一步调查核实,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性。
审理报告范文
![审理报告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93cf4977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04.png)
审理报告范文【标题】:某案审理报告【正文】尊敬的法庭成员:我是某案的审理法官,现将对该案进行审理报告。
一、案件背景该案是一起涉及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特定商品,并约定了商品的价格、数量以及交付时间等条款。
然而,在交付商品之后,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导致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欠款,并支付违约金。
二、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本案于2022年1月10日在本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甲公司和被告乙公司派出了各自的法定代表人及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双方展开了辩论,就合同履行情况、欠款金额等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争论。
2. 证据调查根据审理需要,法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原告甲公司提供了合同书、交付凭证、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了其履行了合同义务,并证明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
被告乙公司提供了部分支付凭证,试图证明其已经支付了部分货款。
3. 当事人陈述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进行了陈述。
原告甲公司强调合同约定的金额及交付时间,并指出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乙公司则辩称甲公司未按时交付商品,导致其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4. 证人证言法庭还传唤了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包括甲公司的销售经理、乙公司的财务人员等。
销售经理证实了交付商品的事实,财务人员证实了乙公司未支付全部货款的情况。
5. 法律适用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依法对相关法律进行了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进行,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判决结果经过合法、公正的审理,本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被告乙公司应支付原告甲公司欠款500,000元及利息;2. 被告乙公司应支付原告甲公司违约金10,000元;3. 双方各自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结案感言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依法进行了审理。
庭审当事人总结报告范文(3篇)
![庭审当事人总结报告范文(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00cea4b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c2.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原告(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以下简称乙)之间的合同纠纷。
甲与乙于2022年5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款项,但乙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交付货物。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返还部分款项并赔偿损失。
二、庭审过程2023年3月15日,本案在XX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辩论:1. 合同效力问题:甲主张合同有效,乙未按约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乙则认为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应予撤销。
2. 货物交付问题:甲主张乙未按约定时间、质量标准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乙则辩称,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按时交付货物。
3. 损失赔偿问题:甲要求乙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
乙则认为甲的损失与乙的违约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三、双方当事人陈述(一)原告甲陈述1. 甲表示,与乙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有效。
2. 甲认为,乙未按约定时间、质量标准交付货物,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 甲要求乙返还部分款项,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被告乙陈述1. 乙承认与甲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有效,但认为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应予撤销。
2. 乙辩称,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按时交付货物,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3. 乙认为甲的损失与乙的违约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赔偿甲的损失。
四、庭审辩论在庭审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1.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甲主张合同有效,乙则认为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应予撤销。
2. 关于货物交付问题,甲认为乙未按约定时间、质量标准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乙则辩称,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按时交付货物。
3. 关于损失赔偿问题,甲要求乙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乙则认为甲的损失与乙的违约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庭审直播旁听报告
![庭审直播旁听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39ccadfb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d1ed476.png)
庭审直播旁听报告介绍本报告是对某庭审案件的直播旁听的观察和总结。
通过直播旁听庭审,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司法程序和庭审过程,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意识。
本报告将从案件背景、庭审过程、法官裁决等方面进行详细描述和分析。
案件背景本次庭审的案件是一起官司,涉及一起合同纠纷。
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了一份合同,但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纠纷。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提起了诉讼。
被告则辩称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开庭前早上9点,庭审开始前,听到法官宣布法庭进入,庭审旁听正式开始。
庭审直播的音视频质量非常好,清晰度高,能够一目了然地看到法官、原告、被告以及法庭陪审员的一举一动。
庭审开始庭审正式开始,法官介绍了相关规则和庭审程序,并提醒在庭审过程中所有人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妨碍庭审正常进行。
原告、被告及其律师均出席庭审,并准备好相关证据和辩护材料。
事实陈述首先,原告律师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了详细陈述,说明了原告所受的经济损失,并引用了合同文本作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被告律师随后进行了反驳,并对原告的指控提出了不同的解释。
证据呈核随后,原告律师提出了一系列证据,如合同、支付凭证以及相关的书面证据等,以证明被告违约。
被告律师也呈核了一些反证据,试图证明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
法官在呈核过程中对证据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进行了评估和辨别。
盘问与质证庭审过程中,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盘问,要求他们对案件进行进一步解释和提供更多的细节。
法官还对双方律师的质证提问进行了审慎评估,确保质证的问题与案件有直接关联。
陈述和辩论原告律师和被告律师都有机会进行陈述和辩论,他们就案件的法律解释、证据的解读以及双方的伤害程度进行了深入探讨。
他们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和论证,试图说服法官支持自己的主张。
庭审结束庭审进行了数小时后,法官宣布庭审结束,法庭进入休庭。
法官表示将对案件进行进一步审查,并会在近期内作出裁决。
最新版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示例(范文)
![最新版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示例(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94d5485d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32.png)
最新版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示例(范文)原告:[你的姓名],[你的身份证号码]被告:[保险公司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本案提起诉讼,请依法审理并判决如下:一、事实和理由1.[被告保险公司名称]于[日期]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合同编号]的保险合同,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你的姓名],保险金额为[投保金额]元。
合同有效期为[有效期限],自[开始日期]零时起至[结束日期]止。
2.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你的姓名]因[出险原因]导致[出险时间]发生损失,遂向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经核实,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损失金额]元,该事故已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并依法立案。
3.合同中约定了被保险人出险后应当得到的赔偿金额,但被告保险公司迟迟未向原告支付赔款。
无法达成协议,原告无奈选择了向法院申请解决该纠纷。
4.被告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及时支付原告的保险赔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
二、诉讼请求1.被告被要求按照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损失金额]元的保险赔偿金。
2.因被告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未及时支付保险赔款,造成原告损失和不便,故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原告为向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证据1.保单及理赔资料(附件)。
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债务。
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应当在债权人要求履行时立即履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保险人应当在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事故受到损失后十五日内向受益人或者投保人支付保险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争议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有责任的,应当根据保险金额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给付保险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所举证的事实或者证据应负举证责任。
保险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保险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86e917a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ab.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报告分析的是一起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法律案件。
原告甲,男,35岁,某市居民,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甲购买了被告乙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甲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被告乙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为由拒绝赔偿。
原告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投保情况:原告甲于2018年10月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2. 事故发生:2019年5月,原告甲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3. 索赔过程:事故发生后,原告甲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提交了相关理赔材料。
4. 保险公司的拒绝:被告乙保险公司经审查,认为原告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且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因健康状况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拒绝赔偿。
5. 诉讼请求:原告甲要求被告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法律分析1. 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本案中,原告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但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应当退还保险费,并不退还保险单。
因此,原告甲未如实告知的行为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2. 关于保险条款的效力: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免除保险人的责任,不得加重被保险人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乙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该条款免除的是因健康状况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甲的伤残并非因健康状况原因导致,故该免责条款不适用于本案。
3. 关于保险赔偿: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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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合同纠纷5篇篇1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例背景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是指在保险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中产生的争议。
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
这些纠纷主要涉及保险代理人责任范围、佣金分配、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二、合同纠纷的性质和特点1. 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在保险代理合同中,保险代理人通常是专业公司或个人,而被代理人多为普通消费者。
由于双方在经济实力、信息获取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易导致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占据优势地位,一方处于弱势位置,从而加大合同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2. 合同内容复杂多样保险代理合同中涉及的事项繁多,如代理费用、佣金制度、责任范围、争议解决等,需要双方详细约定并履行。
然而,由于保险合同的复杂性,很容易出现双方对合同内容理解不一致,从而引发争议。
3. 法律监管不足当前我国对保险代理行业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存在一定的漏洞。
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利用法律空白处于法律边缘,从而对保险代理合同进行操控,给当事人带来不良后果。
三、纠纷解决的建议1. 双方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时,应当尽可能明确合同条款,避免过于模糊和晦涩,保证双方都可以准确理解合同内容。
2. 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设立专门机构对代理人进行认证和考核,杜绝不法分子进入保险代理市场。
3. 在解决合同纠纷时,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在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可以向相关行政机构或法院寻求帮助,依法解决争议。
四、结语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是当前保险市场中一大隐患,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极为重要。
各方应当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合同约定,共同营造一个公平、透明的保险市场环境。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规范保险代理行为,保障消费者利益,推动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篇2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是指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机构之间因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审理报告庭审情况
![审理报告庭审情况](https://img.taocdn.com/s3/m/90d4ed6f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ec.png)
审理报告庭审情况一、案件背景本次庭审进行的案件为X公司与Y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
X公司以合同违约为由,起诉Y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经过法庭的审理和调查,本次庭审旨在对当事双方的争议进行进一步审理和判决。
二、庭审前准备在本次庭审开始前,法庭对庭审相关的准备工作进行了安排和确认。
首先,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场,并确认了各自的身份和代表资格。
法庭确认了本次庭审的管辖权和合法性。
庭审记录员和法警也到场,确保庭审秩序正常进行。
三、庭审程序1. 开庭宣告庭审正式开始前,法官宣布开庭,说明本次庭审的目的和程序,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遵守庭审秩序和法庭规定的各项规则。
2. 证据的提出和质证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了相应的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X公司提出了合同文件、付款凭证等证据,以证明Y公司违约的事实。
Y公司则提出了合同履行情况的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没有违约。
庭审中,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了评估,并对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进行了适当的引导和提问。
3. 当事人陈述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案件进行了陈述,并进行了相应的质证。
X公司的代理人详细说明了Y公司违约的相关事实,并强调了X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Y公司的代理人则就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了辩解,并否认自己有违约的行为。
4. 证人证言和质证双方当事人提出了证人证言,并对证人进行了质证。
其中,X公司提出了两名证人作证,证明Y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而Y公司也提出了一名证人作证,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
法庭对证人的证言进行了综合评估,并对证人的信誉进行了一定的考察和核实。
5. 辩论和观点比较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案件的争议点进行了辩论,并就各自的观点进行了比较和阐述。
X公司认为Y公司明确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并且给自己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
而Y公司则认为自己已尽力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的行为。
法庭对双方的辩论进行了引导和调解,并就争议点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入询问。
庭审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庭审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d2d55c6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6117e32.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
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20年5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甲乙双方于2020年5月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总价款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预付了30%的货款,即30万元。
2. 货物交付逾期: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
经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才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
3. 货物质量争议:甲公司在验收货物时发现,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4. 货款支付问题:甲公司因货物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的70万元货款。
三、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剩余货款?3. 双方应承担何种责任?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 相关司法解释五、案例分析1. 乙公司违约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且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2. 甲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乙公司违约,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
在乙公司未能履行这一义务的情况下,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3. 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报告庭审情况
![审理报告庭审情况](https://img.taocdn.com/s3/m/f9be7b54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faa1752.png)
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系原告(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以下简称乙)之间的民事纠纷案件。
甲因与乙签订的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拖欠的货款。
本案经过法院审理,现将庭审情况报告如下:二、庭审情况1. 开庭审理(1)审判员宣读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
(2)审判员宣布开庭,双方当事人确认开庭审理。
2. 当事人陈述(1)原告甲陈述事实和理由,提出诉讼请求。
甲表示,与乙签订的合同约定乙应支付货款,但乙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故提起诉讼。
(2)被告乙答辩,对甲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
乙表示,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甲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拒绝支付货款。
3. 证人证言(1)原告甲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未能履行合同义务。
(2)被告乙提交证人证言,证明甲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4. 当事人举证(1)原告甲提交合同、付款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乙应支付货款。
(2)被告乙提交合同、付款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甲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5. 质证(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
(2)审判员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确认证据效力。
6. 被告答辩被告乙对原告甲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认为甲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拒绝支付货款。
7. 法院调查(1)审判员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双方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
(2)审判员询问证人,了解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8. 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1)原告甲陈述最后意见,请求法院判决乙支付货款。
(2)被告乙陈述最后意见,请求法院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三、庭审总结本案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交证据,进行质证。
审判员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双方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对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四、判决结果(略)本报告仅供参考,具体判决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庭审报告保险合同纠纷
![庭审报告保险合同纠纷](https://img.taocdn.com/s3/m/4af4b8cc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91.png)
庭审报告保险合同纠纷庭审报告保险合同纠纷委托人:XXXX律师事务所申请人:XXXX保险公司被申请人:XXXX保险客户一、双方基本信息1. 申请人:XXXX保险公司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XXXX2. 被申请人:XXXX保险客户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XXXX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申请人权利:保险责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起诉讼;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履行方式:按照约定的保险条款进行理赔、赔偿;期限: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违约责任: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律追究;2. 被申请人权利:享有根据合同获得的保险金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投保、履行诚信义务;履行方式: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提出理赔申请,配合调查核实;期限: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律追究。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保险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遵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3.遵守各项保险业务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准则。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申请人有权对被申请人的投诉、理赔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赔偿;2.被申请人有义务按照保险条款要求投保、履行诚信义务;3.被申请人有权提出理赔申请,配合调查核实;4.申请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庭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2.依据法律程序,如当事人不履行法院判决,可以进行强制执行。
六、其他1.申请人应全程关注诉讼程序,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委托人应督促申请人根据法庭规定出庭,履行诉讼程序义务;3.人民法院应依法公正处理该纠纷案件,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本庭审报告条款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民事审理庭审报告
![民事审理庭审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a35d9fc2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0d.png)
民事审理庭审报告一、案由本案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原告方为A公司,被告方为B公司,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问题。
二、审理程序本案经过合法程序,由本庭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庭前调解,调解不成立后进入庭审阶段。
三、庭审过程1. 原告方的陈述原告方的代理人在庭审中指出,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X月X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一定金额的货款。
然而,被告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原告方遭受了经济损失。
原告方要求被告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被告方的辩解被告方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由于某些客观原因,被告方暂时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被告方表示愿意尽快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
3. 证人证言原告方出示了几位证人作证,证人们一致证实了原告方和被告方签订了合同,并且证实了被告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
4. 证据调查本庭认真审查了原、被告提供的合同、支付凭证、相关文件等证据材料,并与双方就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了质证、辩论。
5. 律师意见陈述原告方和被告方的律师分别进行了意见陈述,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四、法院意见本庭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方和被告方之间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被告方应支付一定金额的货款,而被告方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
被告方的辩解无法成立,不应免除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五、判决结果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本庭做出如下判决:1.被告B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共计XX元;2.被告B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共计XX元;3.被告B公司应当承担原告A公司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XX元;4.其他未明确的相关责任由被告B公司承担。
六、附带仲裁程序本庭审理此案时,被告方提出要求附带仲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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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庭审报告篇一:庭审报告庭审报告王宇帆 110770205 会计1102时间:201X年12月1日下午15:00地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案名:财产损害赔偿案主审法官姓名:周峰原告:万荣芳被告:李建沛上海运航物流有限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情简介201X年6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李建沛驾驶一辆重型货车至沪太路御景名城门口路段与原告万荣芳驾驶的宝马320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中度损毁,被告货车轻度损伤,并没有人员伤亡。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这是一场交通事故案件,被告人李建沛和原告都有一定责任,原告车速过快达70公里每小时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因为驾驶员一时疏忽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
事后的经济赔偿经公安局人员调解,原与被告李建沛及其运输公司一直没有达成共识,平安汽车保险公司因原告不满汽车定损赔偿额也并未履行赔偿义务。
原告人于201X年10月23日以被告人李建沛及其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未履行经济赔偿义务向长宁区法院提起申诉。
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一)庭前准备原告提交程序材料★1、授权委托书(1份);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即身份证复印件)(1份),出示身份证原件;3、送达通知书(传票)(有时现场出庭,不需要提交)。
(二)宣布开庭(简易程序)1.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2.书记员宣布案由、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3.书记员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权利义务二、法庭调查(一)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1.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人李建沛及其运输公司赔偿汽车修理费,重置费,托车费,租车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7590.2元。
.(2).要求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保险费,汽车修理费,重装费共计89520元。
(3).要求被告二支付逾期费用201X元(4).要求被告一、二支付诉讼费(5)要求被告三支付原告律师费2.事实与理由:(1). 201X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一引起了交通事故,原告的宝马320与被告一驾驶的运输公司卡车发生碰撞,其中宝马车受损非常严重,重型卡车受损较轻,且并无人员伤亡。
法律案件纠纷报告(3篇)
![法律案件纠纷报告(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db8a212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166657e.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张某某与李某某合同纠纷案案件编号:[2023]XX法民初[XX]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案由:合同纠纷二、案件基本情况1.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22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名为“XX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原告张某某出资100万元,占股50%;被告李某某出资200万元,占股50%。
双方约定,公司成立后,由原告张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根据协议约定,双方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公司注册手续。
然而,至2022年7月10日,被告李某某仍未履行出资义务,且未提供合理的解释。
3. 原告张某某多次与被告李某某协商,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但被告李某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原告张某某于2023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某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三、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某是否应当履行出资义务。
2. 被告李某某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
四、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告李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和传票。
2. 被告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承认其未履行出资义务,但辩称其因个人原因暂时无法出资,愿意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出资义务。
3. 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辩论。
4.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被告李某某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构成违约。
五、法院判决1. 被告李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履行出资义务,即出资100万元。
2. 被告李某某因违约行为给原告张某某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运营成本、市场机会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由被告李某某赔偿给原告张某某。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六、案件评析1. 本案涉及的是合同纠纷,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为常见的法律形式,合同的履行对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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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报告一、上诉双方基本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万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西大街357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9146-3。
法定代表人刘义福,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洪,重庆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克炳,男,1948 年7 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109号4-1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56 号,组织机构代码90379592 -4 。
负责人宋文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世奇,重庆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由来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万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运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川县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5625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万达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洪、颜克炳和被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世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案情简介本案在一审中,原告万达运输公司诉称,原告是重庆A61845号车的所有人,该车由刘华经营。
2007年6月11日,原告为该车向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为50万元。
2008年5月19日,刘华驾驶重庆A61845号车在永川区普安小学旁汽车修理厂维修汽车后,起步时不慎压伤正在车底工作的邓知伟。
经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刘华负全责。
2010年5月20日,刘华代表原告与邓知伟达成赔偿协议书,确认邓知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总额为314823.45元并进行支付。
刘华赔偿后,原告向被告申请保险赔偿,2010年7月21日,被告赔偿交强险12万元后,拒绝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55858.76元。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和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属实,被告已赔偿交强险12万元。
由于本案事故发生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不负商业险保险责任。
原告多年来一直在被告处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原法定代表人张艳是被告保险代理员,原告亦从2004年起取得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应该对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责条款比较清楚。
同时被告对责任免除条款以黑体加粗字体进行了提示,并向原告作出了明确说明,原告出险后谎报出险经过,也说明其知道保险车辆在修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时,被告不负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庭审查明事实后认为,原告万达运输公司成立之初的法定代表人张艳从1999 年1月开始从事保险代理,2004年原告亦取得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因此原告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和保险条款的理解较其他人更为清楚。
原告2005年6月起为其所有的重庆A61845号货车向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被告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已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均用黑体加粗字体进行了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原告作出了明确说明,原告投保时也声明被告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同时,原告已连续三年为重庆A61845 号货车向被告投保,其已有充分的时间了解保险条款,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报告出险经过时隐瞒该车在修理时发生事故,亦表明原告知道保险车辆在修理期间发生事故属于被告免赔范围,故一审法院院认为被告已就免除被告责任的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同时该责任免除条款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的辩称理由成立,予以采信。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万达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20 元,减半收取1710 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万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万达运输公司在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以原审被告制作的保险条款部分为免除法定义务的格式条款和原审被告没有尽到明确义务为由,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案件的部分事实认定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判令被上诉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上诉人155858.76元。
本案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受理,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彭超、陈秀良,代理审判员夏东鹏组成合议庭。
本案于2011年3月14日,在西南政法大学模拟法庭3号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四、审理经过(一)庭前准备书记员检查核对了上诉双方的身份,宣读了法庭纪律和注意事项。
全体起立,法官入场。
审判长在法庭上首先简单介绍了案情和案由;然后,审判长分别确认了上诉双方的身份,明确了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其中上诉人的代理律师为特别授权,另一代理人为一般授权,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为一般授权;接着,审判长告知上诉双方合议庭的组成,询问双方是否申请回避;最后审判长询问上诉双方是否明确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义务。
双方对对方身份、回避、拥有的权利义务等均未提出异议。
(二)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上诉双方的代理人先后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上诉人首先发言,陈诉案件基本情况,说明了上诉的理由和请求。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部分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其提出了两点理由:第一,被上诉人制作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l部分第1章第3条(3)项“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的内容,违反了《合同法》第40条,第53条第1款第1项,《保险法》第19条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根据上述法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法定义务的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而被上诉人所制作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事先草拟好的格式条款,且免除了自己的保险赔付的义务。
故,被上诉人所制作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应属无效。
第二,被上诉人的对免责条款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被上诉人举示的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一栏,上诉人的确加盖了印章,但该“投保人声明”也是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化条款之一,庭审时上诉人也否认被上诉人在签约时对上诉人进行了书面或口头说明,因此,仅凭投保单及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尚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履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所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被上诉人在陈述中则认为,一审法院使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
针对上诉人的理由,被上诉人,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一,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应当只适用保险的相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合同法。
第二,本案只应当适用2002年的《保险法》。
新修订的《保险法》是在2009年才实施,而本案是在2008年发生的,此时,新法还没有实施,且最高院关于明确说明的答复是针对的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所以本案应当适用旧法的规定。
第三,被上诉人制定的条款在语义上没有歧义,在签订合同时,相关免责条款明显加粗着重表示,已经尽到了明确告知的义务。
另外,上诉人加盖公章的行为也能说明上诉人是在充分了解到合同的各项内容后签订的合同。
因此,被上诉人完全尽到了相应的解释说明的义务。
第四,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理赔时隐瞒已符合条款中所规定的免责的情况,是欺诈行为。
上诉人是具有代理保险业务资格,并且和被上诉人有多年的业务往来,在合作期间有多次相同的约定。
由此可以推知,上诉人是明知免责条款存在,并且故意隐瞒符合免责条款内容的事实。
上诉人无新证据提交,被上诉人提交了一份新证据。
未在一审提交的理由是上诉人的欺诈行为和电脑录入延迟。
上诉人对此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此证据即是在一审中的证据,并且,一审曾经两次开庭,对方都未提交。
法官们经过简单评议以后,认为一审开庭两次,在两次的庭审笔录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没有表示提交新证据,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故认定此此证据不是新证据,对被上诉人提出的新证据不支持。
法官针对被上诉人称与上诉人在2004年来就有保险代理资格后就有业务上的往来这一事实询问上诉人是否于2004年获得保险代理资格以及是否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上诉人的代理人表示不清楚,后法官提示其代理权限,上诉人表示否定。
法官们经过简单评议之后,根据上诉双方发表的意见,总结了以下争议焦点:第一,免责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第二,被上诉人是否履行其明确告知义务?此外,审判长就被上诉人提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做了解释,法律适用问题与本案的事实认定无关,故不采纳为争议焦点。
鉴于上诉双方在法定调查中对本案的事实部分不再有异议,法院予以认定。
双方对合议庭事实认定和争议点归纳无异议。
(三)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在法官的控制下共进行了两轮,第一轮是辩论陈诉双方观点,第二轮是补充发言。
在第一轮辩论中上诉人就合议庭所归纳的争议点发表了以下辩论意见:被上诉人制作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确为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理由在法庭调查中已经叙述。
针对被上诉人提出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德观点,上诉人进行了反驳,认为被上诉人系同时违反了特别法和普通法的相关内容,在适用上应当兼顾两者,故,《合同法》和《保险法》都应适用。
对于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关于“明确说明”的答复已经出台了近10年,并不存在被上诉人所称的具体所指的法律。
只有单一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明确告知的义务。
被上诉人的告知义务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标准向上诉人进行明确告知。
被上诉人就合议庭所归纳的争议点和上诉人的辩论意见发表了以下看法:被上诉人制作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并未违反《合同法》和《保险法》关于免责条款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即,《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是有效的。
被上诉人是尽到了合理的明确说明义务:其一,条款本身无歧义并且明确标示出来,上诉人本身具有代理保险资格,是能明确了解保险条款内容所表示含义。
其二,上诉人如果不了解免责条款的含义,可以不用加盖公章签订合同,要求被上诉人就此问题进行说明后再做决定。
由这两点看来,被上诉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明确说明义务。
双方在在第二轮辩论中补充: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没有对《合同法》和《保险法》进行答辩。
明确说明义务是不明确的,并未按照《答复》的要求进行。
被上诉人反驳,在《合同法》和《保险法》没有具体说明哪些事实情况,没有说明的情况下,《保险法》作为特别法是优于普通法。
保险单上公章即说明了上诉人已经充分了解条款所指内容。
(四)最后陈述上诉人的最后陈述坚持自己的观点。
被上诉人则要求法官依法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本案可以进行调解,审判长询问了双方在庭前是否进行接触,是否愿意接受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