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舞蹈教育机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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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 民办非学历舞蹈教育机构
、、八
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
[说明:该文本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为填入内容,()为
选择或提示内容。各教育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有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为:县舞蹈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市民政局核准名称)。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公司、个人)自愿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本教育机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办学层次:非学历;办学形式:
业余授课;招生对象:。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机关是: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市教育局。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市教育局批准,领取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市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址:(租赁/自有),邮编:。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 公司,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公司(企业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
(三)查阅本教育机构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人民币万元;出资者:公司; 出资形式:货币(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比例:100% (实物及其他折价额,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的40%。
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人。董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
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
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董事会在其成员中设董
事长1名。董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推选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每届任期叁年。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本教育机构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和办学活动计划;
(三)审核本教育机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教育机构办学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董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
第十六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本教育机构办学负责人;
(二)修改本教育机构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教育机构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负责人,由董事会依照任职条件,进行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办学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提出本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董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二条本教育机构内设机构及职责参照同级同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设置和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教育机构设立监事会,成员 3 人。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监事在举办者、本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教育机构董事、办学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教育机构财务;
(二)对本教育机构董事、办学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教育机构董事、办学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教育机构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二十七条本教育机构按照审批机关批准办学内容,招收学生、制订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制订相应教学管理制度。经审批机关备案后发布招生简章(广告)。
第二十八条本教育机构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提供教育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教师,并制订相应的教师管理、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