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里现金价值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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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法律规定(3篇)

保单现金价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保险市场中,保单现金价值是指保单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申请提取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国都对保单现金价值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我国保单现金价值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其内涵、特点及在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一、保单现金价值的定义保单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支付的保险金扣除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后剩余的金额。

简单来说,保单现金价值就是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所积累的“资产”。

二、保单现金价值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业的根本大法,其中对保单现金价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金包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和保单现金价值。

(2)保险合同期限届满,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

(3)投保人有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合同约定提取保单现金价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及保单现金价值的规定包括:(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关系的协议。

(2)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了保护,其中涉及保单现金价值的规定包括:(1)保险消费者有权了解保险产品的性质、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合同解除条件等内容。

(2)保险消费者有权要求保险人提供保险合同及相关资料。

(3)保险消费者有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合同约定提取保单现金价值。

什么是保单现金价值呢

什么是保单现金价值呢

什么是保单现⾦价值呢所谓现⾦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保险⼈为履⾏合同责任通常提存责任准备⾦,如果您中途退保,即以该保单的责任准备⾦作为给付解约的退还⾦。

我们知道,随着⼈的年龄增加,死亡率会上升。

因此,您向保险公司⽀付的保险费本该随年龄逐年增加。

为了考虑上了年纪的⼈在更需要保障时因体⼒下降可能收⼊减少,缴不起保险费,保险公司⼀般采⽤均衡保费的科学⽅法将整个缴费期间应缴的保险费,“均匀”地分摊到整个交费期内,使得每年所交保险费有固定⼀个标准,不会随年龄⽽不断增加。

年轻时“多”交⼀些,年龄⼤时“少”交⼀些。

每年交的⼀样多了。

因此在保单⽣效后,“多”交的保险费便“存”在了保险单上,这部分“存”起来的保险费,便是寿险保单的现⾦价值。

它主要来保证保险公司履⾏将来的给付义务。

因此,如果退保时,保险公司要按现⾦价值表,退还⼀笔现⾦。

但在购买保险单的头两年,保险公司从承保制单、结算代理⼈⼿续费、员⼯⼯资等各项管理费⽤开⽀较⼤,如果此时退保,保险公司扣除各项⼿续费后退还的保险费将是很少的。

即使以后中途退保,虽然保单现⾦价值会随缴费年限不断增加,也不可能⾼于保险公司的满期给付的保险⾦。

退来退去都是您⾃个的钱。

因此,⼀旦购买了保险,拥有了保障,不到万不得已最好不要放弃保障。

否则,经济上将会蒙受⼀定的损失。

现⾦价值是指投保⼈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退还的那部分⾦额。

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事故发⽣概率来确定保险费率,事故发⽣概率⾼则保险费率⾼,反之则保险费率低。

但在寿险当中,由于交费期⼀般⽐较长,随着被保险⼈的年龄增加,其死亡的可能性将越来越⾼,保险费率也必然逐渐上升直到接近100%,这样的费率,不仅投保⼈难以承受,⽽且保险也已经失去意义了。

为此,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均衡保费”的办法,通过数学计算将投保⼈需要交纳的全部保费在整个交费期内均摊,使投保⼈每期交纳的保费都相同,被保险⼈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交纳的保费⽐实际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费将由保险公司逐年积累:被保险⼈年⽼时,死亡概率⾼,投保⼈当期交纳的保费不⾜以⽀付当期赔款,不⾜的部分将正好由被保险⼈年轻时多交的保费予以弥补。

保险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

保险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

保险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一、什么是保险现金价值?保险现金价值,又称保单现金价值或简称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按照一定的利率计算出来的保单的现值。

它是一种重要的保险金融指标,代表着保险合同未来的经济利益。

二、保险现金价值的意义保险现金价值对于保险合同的持有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是保险合同的经济价值,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被提取、贷款或用于抵押。

其次,它可以帮助保险合同的持有人了解其在未来某个时间点的现值,为做出合理的财务决策提供参考。

最后,保险现金价值也是保险公司对保单进行估值的依据,影响着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经营状况。

三、保险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保险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多种多样,不同的保险产品有不同的计算公式。

下面以万能险为例,介绍一种常用的计算方法。

1.首先,需要知道保险合同中的保单年度保费、保险责任金额、保险责任现值系数以及预定利率等参数。

2.然后,根据保险合同的投保年限和给付年限,计算出给付期间数。

3.接下来,根据保单年度保费和给付期间数,计算出期间年度保费。

4.再根据预定利率和保单年度保费,计算出利率现值系数。

5.最后,将利率现值系数与保险责任现值系数相乘,再乘以期间年度保费,得到每年的保险现金价值。

四、保险现金价值计算示例以投保金额为100万元,保险合同期限为20年,每年保费为1万元,预定利率为4%为例进行计算。

1.首先,根据给付年限为20年,计算出给付期间数为20年。

2.接下来,根据保单年度保费1万元和给付期间数20年,计算出期间年度保费为20万元。

3.然后,根据预定利率4%进行计算,得出利率现值系数为0.2123。

4.最后,将利率现值系数0.2123与保险责任现值系数相乘,再乘以期间年度保费20万元,得到每年的保险现金价值。

五、总结保险现金价值是保险合同的核心指标之一,计算公式的正确应用对于保险公司和保险合同持有人都至关重要。

在实际应用中,不同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可能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和假设条件,因此在计算保险现金价值时应注意选择合适的计算公式,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估算。

解析人寿保险中的现金价值和保单贷款

解析人寿保险中的现金价值和保单贷款

解析人寿保险中的现金价值和保单贷款在人寿保险中,现金价值和保单贷款是两个重要概念,对于保险投保人而言,了解这些概念的含义和作用十分重要。

本文将对人寿保险中的现金价值和保单贷款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并做出合适的保险决策。

一、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指人寿保险政策有效期内,保险公司为保单持有人提供的现金收益。

简而言之,现金价值是指保单的现金价值。

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是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投资收益、费用等因素计算得出的。

保单持有人在缴纳保费后,保险公司会将一部分资金用于保费储备,并进行投资运作。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保费储备会逐渐累积形成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既可以作为保险金的组成部分,也可以作为保单拥有者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时的退还金额。

此外,保单持有人还可以选择将现金价值用于支付未来的保费,以继续保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需要注意的是,现金价值不同于保险保额,保险保额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支付给受益人的金额。

现金价值是指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计算出来的与保单相关的现金金额。

二、保单贷款保单贷款是指保单持有人在合适条件下向保险公司申请的一种贷款形式。

保单贷款的额度通常是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

当保单持有人有资金需求时,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以借用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贷款的利率通常较低,并且无需提供额外担保。

保单贷款的还款方式一般包括本金和利息,可以通过偿还本金部分或者支付利息来进行还款。

保单贷款的申请过程相对简单快捷,无需提供额外的财务信息或经济状况证明。

保单贷款常用于应对紧急资金需求、教育支出、投资等方面。

需要注意的是,保单贷款是将保单现金价值作为贷款担保,贷款未偿还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会相应减少。

此外,保单贷款未偿还时可能会产生利息,如果无法按时偿还,会影响保单的效力,在严重情况下可能导致保单解除。

三、现金价值与保单贷款的关系现金价值和保单贷款密切相关。

保单的现金价值可以作为贷款的担保,保单持有人可以基于现金价值进行借款。

保险合同现金价值风险提示

保险合同现金价值风险提示

保险合同现金价值风险提示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概述a. 现金价值的定义① 现金价值是指在保单生效期间,保单持有人所持有的保险合同在经过一定年限后所积累的金额。

② 现金价值一般来源于保费支付、保险公司投资收益以及政策调整等因素。

③ 现金价值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可以作为贷款抵押或退保时的资金回收。

④ 现金价值不是保单的固定金额,会随时间推移和保险合同的特定条款变化而波动。

b. 现金价值的计算方式① 现金价值通常由保险公司根据保单条款和合同期限来计算。

② 保险公司会定期更新和公布相应的现金价值计算公式。

③ 在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中,现金价值的和增长方式可能存在差异。

④ 保单持有人可根据合同条款查询和了解现金价值的最新情况。

c. 现金价值的应用① 保单持有人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提取现金价值。

② 在保单贷款中,现金价值可以作为担保金。

③ 现金价值还可以用于支付未来保费或转换为其他类型的保险产品。

④ 提前提取现金价值可能导致合同利益的损失或保单有效性的降低。

第二条现金价值风险提示a. 风险存在的原因① 现金价值并不是保单的固定保障额,可能因市场变化、投资收益波动或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

② 保险公司可能根据市场环境和管理策略调整保单的现金价值或收益分配。

③ 一些保险产品具有较长的积累期,在初期现金价值增长缓慢,短期内未能达到预期。

④ 投资型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波动性较大,受市场投资状况影响显著。

保险法关于现金价值的条款

保险法关于现金价值的条款

保险法关于现金价值的条款保险法中关于现金价值的条款主要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退还保险费或者给付保险金。

以下是对保险法中关于现金价值条款的详细介绍:一、现金价值的定义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当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保险公司应退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

这个金额通常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来确定的。

二、现金价值条款的作用1. 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当被保险人需要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这可以确保被保险人在需要资金时能够及时得到退保金,保障其经济利益。

2. 防止保险公司滥用权力:现金价值条款可以防止保险公司滥用权力,随意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

如果保险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退还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3. 促进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现金价值条款可以促进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

如果保险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退还现金价值,将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而影响整个保险市场的声誉和信誉。

三、现金价值条款的具体内容1. 退保条件: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情形,例如年龄、健康状况等。

如果被保险人符合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获得相应的现金价值。

2. 现金价值的计算方式: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现金价值的计算方式,例如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等。

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不同的保险产品可能会有不同的计算方式,但一般都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来计算。

3. 退保金的支付方式: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退保金的支付方式,例如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支付给受益人等。

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不同的保险产品可能会有不同的支付方式,但一般都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4. 除外条款: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一些除外条款,例如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等。

保险中的现金价值和保单贷款

保险中的现金价值和保单贷款

保险中的现金价值和保单贷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不仅提供个人和企业的风险保障,还涉及到现金价值和保单贷款等金融方面的功能。

本文将探讨保险中的现金价值和保单贷款的概念、作用和相关注意事项。

一、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中的积累价值或账户价值,它是一个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增长的数字。

当一个人购买某类保险产品时,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人的缴费金额、保险期限和风险评估等因素确定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的增长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保费积累,即每年缴纳的保险费用积累起来形成的账户余额;二是投资增值,即保险公司将保费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通过投资获得的回报也有助于提升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变性。

投保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支取现金价值或将其用于支付保费。

此外,现金价值还可以用于提取现金、偿还贷款或用作抵押品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提取现金价值或将其用于偿还贷款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和受益金额,因此在做出决策前,应仔细考虑现金价值的变动和后果。

二、保单贷款保单贷款是指投保人将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作为贷款抵押的一种金融行为。

当投保人需要资金周转或紧急使用资金时,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贷款。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的现金价值发放贷款,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

保单贷款的利率相较于其他贷款形式来说相对较低,并且无需提供额外的担保物或经济收入证明。

这是因为保单贷款是以现金价值作为抵押,并且保险公司可以在未来保险赔付中扣除贷款金额。

然而,保单贷款也需要投保人承担一定的风险,如果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保险公司可能会使用现金价值进行偿还,从而降低保险受益金额或解除保险合同。

在申请保单贷款时,投保人需要了解贷款的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并在清楚自己还款能力的前提下,合理选择贷款金额。

同时,投保人还应当咨询保险公司或其他专业机构,了解保单贷款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以避免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风险或损失。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

性质特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性质特点
保险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返还 的金额。即: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保险费-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佣金-保险保障成本。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 解释对保险单现金价值能否作为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明确规定,加之理论界对此很少有研究,因此,实践中意见分 歧较大,难以操作。判断保险单现金价值是否能列为可供执行的财产,关键看其是否具有财产属性和其归属是否 具有确定性。
简介
简介
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人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 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 分余额即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在寿险当中,由于交费期一般比较长,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其死亡的可能性将越来越高,保险费率也 必然逐渐上升直到接近100%,这样的费率,不仅投保人难以承受,而且保险也已经失去意义了。为此,保险公司 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用“均衡保费”的办法,通过数学计算将投保人需要交纳的全部保费在整个交费期内均摊, 使投保人每期交纳的保费都相同。
保险单现金价值具备可执行性和现实的必要性。
首先,保险单现金价值具有财产属性。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 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这里所说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交纳保险费达一定年限 以后,保险单才有相当的现金价值,未交纳保险费达一定年限以上的,保险单没有现金价值;如果保险人不愿意 继续投保而要求退保时,保险金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会因此而丧失,保险人应当退还现金价值。可见保险单现 金价值具有财产属性,具备可执行性的前提条件。其次,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归属具有确定性,而不能是被保险人 或者受益人。投保人对该项财产享有抵押、转让等处分权能,故保险单现金价值在国外普遍被认做个人金融资产。 我国保险合同中登记的投保人均为实名制,因此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所有人不仅是确定的,而且身份明确,从而为 对保险单现金价值进行查询、查封、冻结提供了可操作的有利条件,使可执行性成为现实。

中国人寿保险现金价值定价标准

中国人寿保险现金价值定价标准

中国人寿保险现金价值定价标准我国人寿保险现金价值定价标准我国人寿保险现金价值定价标准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具体保险责任,以及被保险人芳龄、性别、职业、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等因素确定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若选择解除合同或保险合同到期、保险金给付终止,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额。

现金价值是保险产品的核心属性之一,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

我国人寿保险现金价值定价标准与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的相关性密切。

一般来说,保险责任越大,保险金的现金价值也就越高。

保险合同中通常规定了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和时点,在确定现金价值时需考虑这些因素。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被保险人的芳龄、性别、职业等情况,确定其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家族病史等因素,保险公司需要进行风险评估,从而确定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还会根据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等因素,确定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金额越大,保险期间越长,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也就相对较高。

这是因为保险公司需要有足够的资金储备来应对可能的风险事件,因此对于高风险的保险合同,其现金价值也就相对较高。

另外,保险公司在确定现金价值时还会考虑投资收益。

保险公司通常会将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用进行投资,以实现资金的增值。

投资收益也是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会根据预期的投资收益率,来确定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国人寿保险现金价值定价标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因素的综合考量。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被保险人的个人情况、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投资情况等因素,来确定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这样才能确保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能够按时获得相应的保险金,实现保险合同的真正意义。

在个人的观点和理解方面,我认为我国人寿保险现金价值定价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非常重要。

因为保险合同一旦生效,就意味着被保险人已经为自己的未来进行了规划和储备。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通俗解释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通俗解释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通俗解释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指在投保人购买保险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费支付情况以及保险产品的运作机制,累计积累的一定金额。

它在中文中也常被称之为“退保价值”、“准备金”、“现金累积价值”等等。

那么,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究竟有哪些特点呢?首先,它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积累的。

当投保人每次缴纳保费时,一部分会用于支付保险费,而另一部分则会用于形成现金价值。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部分现金价值会逐渐增加,有点像我们平时存银行的定期存款。

其次,现金价值具有灵活性。

保险公司通常会给投保人提供一些灵活的选择,比如转换成其他保险产品、提前领取或部分领取现金价值等,以满足投保人的不同需求。

这种灵活性可以减轻投保人对于突发事件和生活需求的负担。

另外,现金价值还可以起到一种资产保值的作用。

有些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与投保人的生存状况有关,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在合同期限内健康平安地活着,那么现金价值会不断增加。

这就有点类似于我们存银行有利息的存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值增值。

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中,还要注意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费用扣除。

保险公司为了支付运营成本和亏损赔偿等,会在投保人的保费中扣除一定的费用,残酷一点说就是“吃掉了一部分保费”。

这个费用扣除会对现金价值有所影响,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留意,并选择费用扣除较低的保险产品。

最后,现金价值是保险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它可以为投保人提供某种经济上的安全感。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在保险产品中选择现金价值更高的,以便在未来可能发生的意外和风险中得到更好的保障。

而保险公司也会通过现金价值的累积来提高自身的信誉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缴费情况和保险产品运作机制所累积的金额。

它具有积累性、灵活性和保值增值的特点,需要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选择合适的产品,并注意费用扣除等因素。

通过了解和管理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获得更好的保障和安全感。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表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表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表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保费进行投资,并根据市场表现对其进行增值累积的金额。

现金价值对于保险合同的持有人来说,既是一种重要的经济利益,也是保险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是保险公司用保险费进行投资所得到的结果。

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的原则和政策,将保费投资于各种不同的长期或短期投资项目,以获取更高的投资回报率。

这些投资项目包括国债、股票、债券、房地产等。

保险公司依照所得到的投资收益,计算出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是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条款和保险费支付方式来确定的。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每次支付保费时,都会对应着增加一定的现金价值。

这意味着,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是逐渐累积增加的。

现金价值的累积过程中,保险公司会按照约定的计息方式对现金价值进行计算。

常见的计息方式有简单计息和复利计息。

简单计息是指根据被保险人支付的保费和保险合同规定的计息率计算出的现金价值。

而复利计息则是在简单计息的基础上,将上一期的现金价值作为本期计算的基础,以此实现利滚利。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保险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可以实现保单贷款。

被保险人如果有紧急资金需求,可以将保单作为质押,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

这种方式不需要提供额外的抵押物,而是以保单的现金价值为担保。

其次,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也可以作为保单的退保价值。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需要取消保险合同,可以根据当前的现金价值获得退保金额。

当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也可以在保单到期时用于获得保单红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并不等同于保险合同的保额。

保额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限额,而现金价值则是根据保险费的投资回报累积计算得到的金额。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不应只关注保额的大小,还应关注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只有兼顾保险保障和经济利益,才能选择到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根据被保险人支付的保费以及投资收益等因素所确定的一项重要权益。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它既体现了保险合同的保障效果,也反映了保险合同的投资价值。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是保险合同的基础性要素之一。

它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每支付一定的保费,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的利率进行投资,从而产生的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是由保险公司根据保单的保费以及投资收益所计算得出的,它对于保险合同的双方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保险投保人来说,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可以作为一种财富积累的手段。

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每年支付的保费以及投资收益等因素来计算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这意味着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随着时间的推移,他的保单价值会逐渐增加。

这部分价值可以作为投保人个人财富的增值,为他的未来提供更多的选择和保障。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是一种重要的保障手段。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可以用于满足被保险人可能面临的紧急需求,如支付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支付意外事故的医疗费用等。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部分或全部提取现金价值,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困难。

同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也是保险投资的一种重要衡量指标。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账户的现金价值来进行投资运作,以获取更多的投资收益。

投保人的保费支付和保险公司的投资运作相互作用,共同决定了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此,投保人可以通过关注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来了解自己的投资回报情况。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密切相关。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是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一种体现。

保险公司在投资运作中获取的投资收益会作为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用于最终偿付保险金。

因此,投保人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应该关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确保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得到充分保证。

了解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与解释

了解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与解释

了解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与解释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法律协议,确保了投保人在发生风险事件时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

保险合同中包含了各种条款与解释,理解这些条款对于投保人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保险合同条款及其解释。

第一部分:保险合同基本条款1.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中通常明确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

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被保险人是享受保险保障的一方。

在一些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2. 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保险合同中明确了保险的金额和保险的期限。

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在风险发生时应当赔偿的金额上限,而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3. 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保险合同中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于不同风险事件的责任范围,以及免责条款。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于风险事件发生时的经济赔偿责任,而免责条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第二部分:常见的附加条款1. 免赔额:保险合同中通常会规定免赔额,即在保险公司开始承担赔偿责任之前,投保人需要自行承担一定的金额或比例。

免赔额的设定有助于避免一些小额损失频繁发生时产生的费用浪费。

2. 续保与终止:保险合同中通常包含了关于续保和终止的条款。

续保是指在保险合同到期后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情况,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在特定条件下提前终止的情况。

第三部分:常见的保险术语解释1.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所带来的现金价值,通常指投保人在一定年限后,如果选择解除保险合同可获得的现金金额。

2. 豁免保费:豁免保费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投保人无需继续支付保险费用,同时仍享受保险保障。

典型情况包括投保人遭受重疾或残疾等。

3. 索赔与理赔:索赔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经济赔偿请求的行为。

理赔则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提出的索赔进行审核,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经济赔偿的行为。

结论:通过了解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与解释,投保人能够更加全面地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从而在购买保险和理赔时更加得心应手。

保险合同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期间内所积累的现金价值,也称为保单储备金。

当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其缴纳的保费并不会立即用于风险保障,而是会被保险公司用于构建保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形成是通过将投保人的保费进行投资运作,以期望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当保险公司接受投保人的保费后,会将这笔资金投资于不同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股票、房地产等,以获取更多的收益。

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利率或投资收益率计算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

投保人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选项来选择将现金价值用于赎回保单、获取借款或继续积累。

保单现金价值的计算通常基于保险合同的保费支付期限、缴纳保费的金额和频率、保单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投资收益率等因素。

不同的保险产品会有不同的现金价值积累方式和计算方法。

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重要性在于为投保人提供了一种资金积累和风险保障的双重功能。

一方面,它可以作为一种储蓄和投资工具,帮助投保人积累资金,实现个人理财目标。

另一方面,它也可以作为一种保障手段,当投保人面临风险时,可以提供合适的保险保障和赔付。

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大小与保险合同的类型、期限、缴费方式和金额等因素密切相关。

一般来说,长期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会比较高,因为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投资积累。

同时,定期交费的保险合同其现金价值也会相应较高,因为保险公司获得了更多的投资期限。

投保人可以通过定期了解保单的现金价值情况,以便做出相应的理财和保障决策。

如果保单的现金价值增长较慢,投保人可以考虑增加保费金额或调整投资策略,以提高保单的现金价值。

相反,如果保单的现金价值增长较快,投保人也可以选择提前赎回保单或将现金价值用于借款。

总之,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能帮助投保人实现个人理财目标,又能为其提供合适的风险保障。

投保人应该关注和了解保单现金价值的积累情况,以便做出合适的保险和投资决策。

保险合同电子版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何计算

保险合同电子版 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何计算

保险合同电子版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何计算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在现阶段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即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支付的或者保险公司在合同解除后可能向投保人支付的金额。

现金价值计算是保险合同管理和资金运营的重要内容之一。

1. 现金价值计算的基本原理现金价值计算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精算原理进行的,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保险合同的保费保险合同的保费是投保人根据约定支付给保险公司以购买保险服务的金额。

保费是保险合同现金价值计算的最基本要素之一。

•投保人年限投保人年限是指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合同后所已经支付的年数。

•保险合同的满期保险合同的满期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到期时所对应的时间点。

•投保额投保额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可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

2. 现金价值计算的方法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根据不同的保险合同类型和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而有所不同。

下面分别介绍几种常见的保险合同现金价值计算方法:•终身寿险现金价值计算终身寿险是指保险合同期限为终身的寿险产品。

终身寿险的现金价值计算一般采用现金价值平衡法。

该方法根据保险合同的保费和合同满期后保险金额的预期累计价值,计算当前时间点的保险合同现金价值。

•定期寿险现金价值计算定期寿险是指保险合同期限为一定期限的寿险产品。

定期寿险的现金价值计算方法主要是保费退还法。

该方法根据保险合同的保费和合同期限内预期退还的保费,计算当前时间点的保险合同现金价值。

•年金保险现金价值计算年金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在退休后按照一定期限或者终生收取年金的保险产品。

年金保险的现金价值计算方法一般是按照现金价值平衡法进行。

该方法根据保险合同的保费、合同期限和预计年金支付金额,计算当前时间点的保险合同现金价值。

3. 现金价值计算的影响因素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计算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投保人年纪投保人的年纪对现金价值的计算有重要影响。

一般来说,投保人的年纪越大,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越高。

现金价值含义

现金价值含义

保险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

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人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余额即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即: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保险费─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佣金─保险保障成本。

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保险单现金价值能否作为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明确规定,加之理论界对此很少有研究,因此,实践中意见分歧较大,难以操作。

笔者认为,判断保险单现金价值是否能列为可供执行的财产,关键看其是否具有财产属性和其归属是否具有确定性。

一、保险单现金价值具备可执行性和现实的必要性首先,保险单现金价值具有财产属性。

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这里所说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交纳保险费达一定年限以后,保险单才有相当的现金价值,未交纳保险费达一定年限以上的,保险单没有现金价值;如果保险人不愿意继续投保而要求退保时,保险金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会因此而丧失,保险人应当退还现金价值。

可见保险单现金价值具有财产属性,具备可执行性的前提条件。

其次,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归属具有确定性,而不能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投保人对该项财产享有抵押、转让等处分权能,故保险单现金价值在国外普遍被认做个人金融资产。

我国保险合同中登记的投保人均为实名制,因此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所有人不仅是确定的,而且身份明确,从而为对保险单现金价值进行查询、查封、冻结提供了可操作的有利条件,使可执行性成为现实。

由于长期的人寿保险具有类似储蓄的投资作用,没有风险性,而且还可以获得生老病死的经济保障,因此,逐渐成为近年来人们普遍选择的投资方式。

保险中的现金价值是什么意思

保险中的现金价值是什么意思

保险中的现金价值是什么意思当我们谈到保险时,经常会听到一个术语——现金价值。

但对于很多人来说,这个概念可能有点模糊,不太容易理解。

那么,保险中的现金价值到底是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说,保险中的现金价值就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退保时可以拿到的钱。

但要真正搞清楚它,还得从保险的运作机制说起。

我们购买保险,通常是为了在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中获得经济上的保障。

比如说,重疾险是为了在不幸患上重大疾病时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治疗费用;寿险则是为了在被保险人去世后为家人提供经济支持。

在我们缴纳保费的过程中,一部分钱被用于支付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比如员工工资、办公费用等;还有一部分钱被用于建立风险准备金,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理赔。

而剩下的部分,就会积累形成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的增长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首先,缴费方式会对现金价值产生影响。

一般来说,缴费期越长,前期的现金价值积累就越慢;而缴费期较短的话,前期现金价值可能会相对较高。

其次,保险产品的类型也很关键。

像消费型保险,通常现金价值较低,因为它主要是提供保障,保费大部分用于风险保障上了。

而储蓄型保险,如一些分红险、万能险等,现金价值的增长可能会较为明显。

再者,保险合同的期限也有关系。

在保险合同的初期,现金价值通常比较低,甚至可能为零。

随着时间的推移,现金价值会逐渐增加,直到达到一个峰值,然后可能会逐渐下降。

那么,现金价值对我们投保人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呢?其一,如果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急需用钱,可以通过保单贷款的方式,以现金价值为依据,向保险公司借款。

其二,投保人如果觉得保险不合适,想要退保,能拿到的就是现金价值。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保险合同的早期退保,可能会面临较大的经济损失,因为此时现金价值通常还比较低。

其三,有些保险产品会规定,当现金价值达到一定数额时,可以转换为养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保险保障。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现金价值,我们来举个例子。

假设小王购买了一份 20 年缴费的寿险,每年保费 5000 元。

保险法关于现金价值的解释

保险法关于现金价值的解释

保险法关于现金价值的解释
保险法中对于现金价值的解释通常涉及寿险保险中的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

现金价值是指在投保人未能继续支付保险费或选择退保时,保险公司所支付给投保人的现金金额。

在寿险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规定收取保险费,这些保费中的一部分将用于支付保险保障,另一部分则会作为储蓄部分,形成保险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的计算通常依赖于保险合同的类型、缴费期限、保险年限、缴费金额以及保单年限等因素。

一般来说,随着保险年限的增长,现金价值也会逐渐增加,但在合同初期,由于承担了较多管理和手续费用,现金价值可能较低。

如果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选择退保,他/她有权获得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

退保价值是指投保人在选择退保时能够获得的金额,通常等于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减去一定的手续费用或退保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现金价值的计算和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应遵循当地保险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

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关于现金价值、退保价值以及其他相关条款,以便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权利。

如果有关于保险合同的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保险顾问或保险公司。

保险法关于现金价值的条款

保险法关于现金价值的条款

保险法关于现金价值的条款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在一定条件下,保险公司根据合同价值共享原则,按照保险产品特性所确定,并根据保险金的支付情况,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的金额。

在保险法中,现金价值的条款为被保险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权益。

下面将从保险法对现金价值的定义、作用、计算方式和保障措施等方面详细介绍。

首先,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现金价值的定义,指的是在保险合同解除或者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贷款或提取的限制条件下,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退还或支付金额。

也就是说,当保险合同解除或者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时,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相应的现金价值作为保险金的退还或支付。

其次,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首先,现金价值的存在保证了被保险人在合同解除或满期时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权益保障,从而保证了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得到相应的保险金赔付。

其次,现金价值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可以提供一定的流动性,被保险人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将现金价值兑换为现金,满足其紧急资金需求。

现金价值的计算方式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而不同。

一般情况下,现金价值的计算可以参考以下几个因素:保险费支付期限、保险费支付金额、保险合同期限、保险产品特性等。

保险公司会根据这些因素综合考虑,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现金价值。

具体的计算方式会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核算。

为确保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险法对现金价值的保障措施也作出了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保险合同已生效满二年,被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解除合同时,应当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应的解除合同申请书和合同解除所必需的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在收到相关文件后,应当及时计算和支付现金价值。

总之,保险法对现金价值的条款为被保险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权益。

现金价值作为一种保险金的退还或支付方式,不仅保证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解除或满期时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权益保障,还为被保险人提供了一定的流动性和资金周转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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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里现金价值怎么理解篇一: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篇一:寿险保单现金价值的处理分析寿险保单现金价值的处理分析(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系主任郭丽军)在大部分人寿保单中(除定期死亡保险外),投保人在缴付一定时期的保险费后都会产生现金价值。

如果保单失效或投保人退保,现金价值应如何处理?现金价值应归投保人享有所谓现金价值是指在趸交或者平准保费模式下,前期多缴纳的保费经过保险人运用生息累积起来的一笔资金,积累这笔资金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准备未来可能发生的给付。

也正是因为前期现金价值的足够积累,才使得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能够领取足额的身故保险金,或者是当被保险人生存届满时被保险人能够领取足额的生存保险金。

实际中,大部分的人寿保险均采用平准费率制,因此人寿保险中除定期死亡保险外的大部分保单,在投保人缴付一定时期(如2年)的保险费后,就会有一定的现金价值,且大部分险种的现金价值量是不断增加的,如果投保人中途退保或保单由于投保人欠缴保费等原因而失效,保单的现金价值将如何处理?在人寿保险发展之初,对保险单失效后是否给付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保险人没收保单的现金价值使其成为公司利润来源之一。

但这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是不公平的。

因为寿险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

从投保人投保的初衷来看,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发生被保险人过早死亡,或者被保险人因年老生活来源成问题时,有效地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

现金价值只是在特定的保费缴纳模式下累积起来的一笔特殊的财产,人寿保险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保障的实质并没有因此发生改变。

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若储蓄性的人寿保险单失效,其投保人对保险单所享有的现金价值不丧失。

我国《保险法》及相关保险合同对此也作了相关规定,即长期寿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利,该权利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而丧失。

即使保险合同失效了,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所有权仍归投保人不变。

该条款通常被称为不丧失价值条款,或称不注销条款。

投保(:保险合同里现金价值怎么理解)人可将保单改为缴清保险或展期保险从上可知,寿险保单中的现金价值如同储蓄存款一样,在不发生给付的情况下,应为投保人享有。

保险人应在其保单上附上现金价值表,使投保人能准确知道保单的现金价值量。

在采用分期缴纳保险费的方式下,如果因投保人经济上的困难而不能在约定的交费日交付保险费,则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可见,在此种保单可能失效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采用将保单改为缴清保险或展期保险的方式来处理保单的现金价值。

选择之一,将保单改为缴清保险,缴清保险是指将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根据现金价值的数额来改变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原保单的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均保持不变。

改保后投保人不再缴纳保险费。

选择之二,投保人也可选择将原保单改为展期保险。

展期保险是指将保单上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据此数额改变原保单的保险期限,而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不变。

改保后,投保人不再缴付保险费。

这二种方式适用于那些不愿使保单失效,可又因种种原因无力支付保险费的人,保险人可根据保单上的现金价值对保险金额或保险期限进行调整,以维护保单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以前曾经利用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保单贷款的,则必须先还清贷款后再计算可供使用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可要求保险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由保险费及其增值形成的,其所有权归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有。

因此当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保险人应当退还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人寿保险中退还现金价值的情形主要有:第一,人寿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当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由于投保人欠交保险费超过法定期间60日,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在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二年内,投保人和保险人未能就保险合同的复效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依法解除效力中止的保险合同的,且投保人的交费已超过二年的,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若投保人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且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投保条件,则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有权解除合同。

若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已超过二年,则保险人须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二年后自杀,则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但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的二年内自杀,则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要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六,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导致死亡,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但对于已产生现金价值的保险单,应退还现金价值。

篇二:保险单现金价值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问题|高杉legal20XX-05-15高杉legal配图:《律政狂鲨》剧照订阅本号:点击配图上方「高杉legal」→点击「关注」,即可持续接收实务资讯。

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问题——郭学艺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纠纷案作者:王静(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裁判规则】人身保险的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是属于投保人的财产。

当投保人没有其他财产偿还债务时,投保人的债权人可以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以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来清偿债务。

【案情简介】原告:郭学艺。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1998年4月25日,原告郭学艺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了“鸿寿养老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为郭学艺开具了保险单。

该保险单载明:投保人为郭学艺,被保险人为郭学艺;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为1998年4月25日至终身;交费期为10年,交费方式为年缴,每年缴纳保险费8900元,加费231元,保险费合计9131元;生存给付领取年龄为60岁开始领取。

保险合同条款第十六条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

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地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第十七条约定:“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但当被保险人选择第七条第二或三款规定的领取方式,开始领取养老金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保险合同签订后,郭学艺已按约缴纳了10年保险费合计896963元。

20XX年,投保人郭学艺与案外人王丽因民间借贷纠纷发生诉讼,王丽以郭学艺向其借款50万元到期未归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郭学艺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6日作出(20XX)临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判令郭学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王丽借款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该判决生效后,郭学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查明郭学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本案所涉保险合同在内的10份人身保险合同,认为其在保险公司有46万余元的保险金收入,遂作出(20XX)临执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提取郭学艺的保险金收入46万余元。

20XX年1月2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已经生效的(20XX))临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时,向保险公司送达了(20XX)临执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及(20XX)临执字第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提取郭学艺在该公司的保险金收入469450.65元。

同年1月3日,保险公司按照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配合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刘召祥填写的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个人),解除了投保人郭学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鸿寿养老保险”合同,并将解除合同后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75989元转账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之后,郭学艺经查询得知保险公司已中止履行保险合同,遂于20XX年7月16日诉至法院。

原告郭学艺诉称: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后,投保人按约履行了义务,保险公司却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中止履行。

保险合同签订后依法受法律保护,保险人不得擅自拒绝履行合同。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收到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明确告知法院执行人员必须要由投保人本人来办理退保手续,但执行人员表示找不到投保人本人,保险公司也多方联系投保人未果。

保险公司是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并由法院执行人员作为申请人解除了郭学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75989元已经转账至法院。

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正判决。

【裁判理由与结果】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其应否继续履行与郭学艺签订的保险合同。

郭学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郭学艺已依约履行了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投保人或者保险人欲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由此可见,在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作为从事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理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合同的解除尽严格的审查义务。

保险公司却违反上述义务,根据案外人的申请解除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致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损,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故该解除保险合同退保的行为对作为投保人的郭学艺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应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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