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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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文献综述
2.1 监事会资本
随着2006年新的公司法对监事会制度的完善,有关监事会的研究日益增多,主要集中在监事会的特征研究,监事会制度研究以及监事会运行效率问题等等。在监事会的实证研究中,学者们使用频率最高的监事会衡量指标主要有规模(张逸杰等,2006;杜光文, 2010;)、监事会活动强度,即会议次数(傅蕴英。2004;王生年、白俊,2009)、监事会激励,即成员持股(韩葱慧、沈琳,2010)、监事会薪酬(司茹,2007)、监事年龄(马施、李毓萍,2009)、监事会主席变更(马施、李毓萍,2009)、职工监事比率(李越冬,2009)、具有财务背景的监事人数(司茹,2007)、专业水平—具有专业职称的监事比例如高级经济师CPA 等(李越冬,2009)等等。
刘银国(2004)使用博弈论方法,提出通过改进监事会成员的知识结构和增强监事会成员的独立性来提高监事会监督水平和效率的建议。蒋松桂和蒋峦(2006)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规模普遍较小,外部监事比例较低的现象可能会影响监事会监督效果的有效发挥。钟良和石水平(2007)对深圳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研究发现,监事会规模小使之处于弱势地位,监事会成员学历较低,不利于监督职能的实现。王聪和陈亮(2009)分析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规模、相对偏低的监事会成员素质、监事会成员的组成和来源局限了监事会的监管职能。赵岩和李卓如(2009)以上市公司2004-2007 年非标审计意见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监事会对非标审计意见的认同度,发现监事会模棱两可的态度逐渐趋于明确,在最具有代表性的保留意见上,其财务监督作用逐步显现。上述研究都没从监事会监督资源配置角度解释监事会监督有效或无效的原因。
虽然使用的指标不少,但是都是被单独拿出来使用的,很少有学者能使用一个完善的指标体系来衡量监事会,即使是南开大学的监事会评价系统,也并不是最完善的。南开的监事会评价系统强调了监事会运行状况,监事会结构和规模以及监事胜任能力,其中前两项是从监事会总体来考虑的,后一项是从监事成员本身的角度考虑的,在对监事成员进行评价时,虽然涉及了一些监事会人力资本的指标,但是对监事的社会影响力、行业了解程度、专业知识等指标却没有体现。
鉴于以前研究的缺陷,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将视角定位在监事会成员的技能、经验、专业素质、职位了解程度、社会影响力等这些监事成员的个性指标,并且将所有监事成员的这些个人指标进行综合,构造出一个用以衡量监事会整体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水平的指标——监事会资本。监事会资本是一个全新的构念,目前尚没有成熟的研究体系,国内
外其他学者甚至没有提出监事会资本这一概念。本文认为监事会资本是指可用于衡量监事会为企业提供资源的能力,它包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两个方面。我们根据Hillman 和Dalziel (2003)提出的董事会资本的概念,将监事会人力资本界定为监事会成员共同带给监事会的知识、技能和能力的组合;监事会社会资本是指包括监事会成员所拥有的企业内部和外部的人际关系以及由这种关系带来的潜在资源。
同时,有学者( 如Coleman,1988; Nahapiet 和Ghoshal, 1998) 认为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相互依存, 两者密不可分。基于此,Haynes和Hillman( 2010) 在研究董事会资本的时候,提出了一个董事会资本模型, 他们根据董事会资本提供的不同资源区分了董事会人力资本和
社会资本不同构成因素, 然后从董事个体层面上升到董事会层面把这些因素整合成董事会
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他们俩认为董事会资本有广度和深度两个维度: 董事会资本广度是指董事受教育程度、任职背景、职业背景、年龄和任期、通过连锁董事身份和在其他行业任职建立的行业关系等方面的异质性; 而董事会资本深度则主要包括董事会通过其成员的连锁
董事身份和职业背景等嵌入公司所在行业的程度。借鉴Haynes和Hillman( 2010)的研究,我们定义监事会资本也包括广度和深度两个维度:监事会资本广度涉及监事会成员在受教育、任职背景、职业、年龄和任期等方面的异质性,以及通过连锁监事身份或在其他行业任职形成的行业关系的异质性;而监事会资本深度主要指监事会成员通过连锁监事身份、行业内任职和职业经验涉入企业所在行业的深度。
2.2 监事会资本与盈余管理
监事会资本是所有监事会成员的知识、技能、能力、经验、专业素质、职位了解程度、社会影响力等指标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集合,现有的关于监事会资本这一综合概念与盈余管理程度之间关系的文章几乎没有,但是有一些文章研究了监事会的个别指标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
傅蕴英(2004)以上市公司监事会的人数和监事会在研究年度内的开会次数为自变量,研究监事会对盈余管理程度的影响,结果发现从单变量回归看,不论是监事会的规模还是监事会的开会次数和操控性应计利润之间均不存在相关关系。但是在加入控制变量后,监事会的规模与盈余管理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负相关,监事会开会次数与盈余管理在近10%的显著性水平下负相关。这说明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并非如人们所认为的那样一点作用也没有发挥,监事会在控制盈余管理方面还是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还没有真正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特别是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在更大程度上还只是一种形式。李爽、吴溪(2003)也发现,监事会在我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不明显,不能有效监督公司的盈余管
理行为。李越东(2009)从监事会的专业水平、监事会的活动以及监事会的独立性三个方面来界定监事会的特征,并通过实证研究其对盈余管理的影响,以验证监事会财务监督的有效性。研究结果发现,监事会的专业性主要从监事会人员具有的专业职称来衡量,与盈余管理程度负相关,而用职工占比来衡量,则与盈余管理程度是正相关。监事会的活动频率与盈余管理程度负相关。监督事会的独立性与盈余管理负相关。总体上看,监事会能够起到抑制盈余管理程度的作用。
综上可见,现有的研究监事会资本与盈余管理的文章,大部分还是集中在研究监事个人的人力资本方面,并没有将监事的个人指标综合成监事会的整体指标,且关于监事会的社会资本的研究也非常少。实际上监事个人资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和监事会其他成员的资本产生交互作用,引发“1+1>2”的效果,因此,从监事会整体角度研究监事会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很有必要。
2.3 监事会、产权性质与盈余管理
由于我国与西方国家迥异的制度背景,许多上市公司是从国企转制而来,国有企业经过多年改革,虽然在股权结构基本上实现了多元化,但国有企业第一大股东股权属性仍然为国有股,第一大股东所持比重依然较高,国有企业股权结构依然较集中(鲍银胜,2010),而民营企业的股权相对分散,并且大股东之间的制衡状况较好。两类不同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也会有所不同,监事会的成员构成也会因为产权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处于垄断性行业,并且拥有的社会关系资源较民营的丰富,监事会成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影响力较大,相对地,民营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相对较低,内部人控制、所有者缺位、政府过度干预等问题相对较少,监事会成员主要对股东负责,人力资本和社会关系强度相对较弱。两类公司的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强度会有差异,对盈余管理质量的影响程度也会不同。单独研究国有企业的监事会与盈余管理的比较多,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比较分析的比较少。
王生年和白俊(2006)认为从我国资本市场的情况来看,国有股在大部分上市公司具有绝对控股地位,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主要的代理问题,盈余管理的特征表现为大股东主导的盈余管理。拥有大股东的公司中如果存在足够的制衡力量,对大股东行为进行监督与制约,可以减轻大股东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侵害。盈余管理是控股股东掠夺外部小股东的一种重要手段,为了取得控制权私有收益,控股股东有很强的动机进行盈余管理。他们以沪深两市2001-2006年间的3749个公司年样本,研究了股权结构、监事会等公司治理机制对盈余管理的影响,结果发现股权集中度与操控性应计利润显著正相关,即股权越集中,盈余程度越高;股权制衡并没有制约到大股东的盈余操控行为;当控股股东为国有股时,却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