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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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礼与法的融合看中国传统法的文明渊源——从马小红的《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入手

从礼与法的融合看中国传统法的文明渊源——从马小红的《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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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竺!型!!f叁墨坐垒金从“礼’’与“法’’的融台看中国传统法的灰明渊源——从马小红的《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入手蔡薇,J、¨■^摘要2001年马小红同志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成为法学泰斗曾宪义先生的博士生。

在此期间,撰写了《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这部书,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本人教授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已有7年多,喜好阅读有关法制史方面的书籍,有幸在2005年读到马小红同志的这本关于中国法制史中‘‘辛L"与“法”的研究著作,对其中关于‘呀L’’和“法”的渊源以及深层次关系表示认同。

也从‘‘弄L"与“法”的融合纽带关系中,对中国传统法的文明渊源产生了些许感触。

关键词法制史传统法文明渊源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08—02一、“礼”现代汉语词典,对于“礼”的解释有动词和名词两种。

(动)从示,从璺(1I)。

“璺”是行礼之器,在字中也兼表字音。

本义:举行仪礼,祭神求福。

如:檀,履也。

所以事神致福也。

——《说文》:惰五礼。

——《虞书》。

马注:“吉、凶、军、兵、嘉也。

”;惰六礼以节民性。

六礼:冠、昏、丧、祭、乡、相见。

——《礼记王制》;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冠、婚、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此之谓九礼。

——《大戴礼记本命》:邀见讲钧礼。

——清周容《芋老人传》;设九宾礼于廷。

——《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

(名)礼节、礼仪。

如:礼节甚倨。

——《史记》;卒廷见相如,毕礼而归之。

——《史记》在众多的中外学者研究中,关于“礼”的定义各有说法,有的把“礼“为神权法、自然法、习惯法,还有的则认为“礼”为古代的“宪法”、“民法”等等。

由于“礼”的内容十分的广泛,涵盖包括宗教、人伦、道德、孝道、君臣之道等等,所以,“礼”的涵义必须要弄清楚,才能更好的理解中国传统法的文明渊源。

从“礼”与“法”的融合看中国传统法的文明渊源——从马小红的《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入手

从“礼”与“法”的融合看中国传统法的文明渊源——从马小红的《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入手

卒廷 见相如 , 毕礼 而归之 。—— 《 史记 》
关于 “ ” 法 的概念 , 自古 以来一 直众说 纷纭 , 没有 一个确 切的 定义 。 至可 以说 , 个法 学家对 “ ” 甚 每 法 的涵义 都有 自己的独 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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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 小红的《 与法 : 礼 法的历 史连接 》 入手
蔡 薇
摘 要 2 0 年 马小 红 同志 考入 中国人 民大 学, 为法学泰斗 曾宪义先 生的博 士生 。 此期 间, 写 了Ⅸ 与法 : 01 成 在 撰 礼 法的 历 史 连接》 这部 书 , 由北京 大学 出版 社 出版 本人 教授 中 国法制 史这 门课程 已有 7 多, 年 喜好 阅读有 关法 制 史方面的 书籍 , 幸 有 在 2 0 年 读到 马小红 同志 的这本 关于 中国法制 史 中‘乙与 “ 的研 究著作 , 其 中关于 ‘ 和 “ 的 渊源以及 深层次 关 05 呀 ' 法” ' 对 l 彳 法” 系表 示认 同。也从 ‘L与 “ 的融合 纽带 关 系中 , 中 国传统 法 的丈 明渊源产 生 了些许 感触 l , 法” 牙, 对

“法理学”推荐阅读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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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名著1.[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古罗马]盖尤斯著,黄风译:《法学阶梯》,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英]约翰·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7.[美]惠顿:《万国公法》,丁韪良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

8.[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9.[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1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1.[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 997年版。

12.[日]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黄尊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3.[美]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上、下),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4.[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5.[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16.[美]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经典法理学文选书目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3.[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礼与法的关系

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礼与法的关系

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礼与法的关系中国法制史是一部悠久而丰富的历史长卷,其中礼与法的关系始终贯穿其中。

两者在相互矛盾、相互融合以及变革发展中,展现出其不可分割的重要性和影响力。

本文将简要探讨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礼与法的关系。

礼与法,起源不同,却在中国法制史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礼,起源于祭祀,逐步演变为一种生活习惯和道德规范;而法则是在社会发展和统治需要中逐渐形成的。

在中国法制史的早期,礼与法相互补充,共同维护着社会的秩序。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礼与法在中国法制史中出现了矛盾和冲突。

尤其是在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社会秩序混乱,法律逐渐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手段。

尽管如此,礼的观念并未完全消失,仍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法律的实施和人们的行为。

进入汉代,礼与法在中国法制史中开始相互融合。

礼俗并存、礼法并行成为当时社会治理的重要特征。

一方面,礼的道德规范逐渐融入法律条文,礼成为法律实施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法律也借鉴了礼的某些规定,丰富了自己的内涵。

这种融合反映了中国法制史的独特特点,也是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历史长河中,中国法制史经历了许多重大变革。

例如,宋明理学、清末修律等都给礼与法的关系带来了深远影响。

在这些变革中,礼义之争、明清易代等事件直接或间接地推动了礼与法的变革。

在变革过程中,两者的关系不断调整,既保留了传统的礼治观念,又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代法制发展的需求。

礼与法在中国法制史进程中始终紧密相连。

两者在矛盾冲突中推动着彼此的发展,又在融合中共存,共同塑造了中国法制史的独特面貌。

礼与法的不可分割性不仅体现在它们的相互影响和渗透,还体现在历史变革中两者的协同发展。

这种关系不仅影响着中国法制史的演进,也深入到了每个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

本文将探讨中国传统法的结构与基本概念,并阐述古代礼与法之间的关系。

我们需要了解中国传统法的起源、发展历程和基本概念,以便更好地理解其结构和内涵。

我们还将深入探讨古代礼与法之间的关系,包括它们的区别与,以及它们在古代社会中的互补作用。

论礼法结合的历史演进

论礼法结合的历史演进

论礼法结合的历史演进一、引言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治国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礼与法的相互补充、相互渗透,形成了独特的政治文化传统。

本文将探讨礼法结合的历史演进,分析其产生、发展和影响。

二、礼法结合的产生1. 春秋战国时期的礼法分离在春秋战国时期,礼治和法治成为相对独立的两个思想流派。

儒家强调礼治,主张以道德教化治理国家;而法家则推崇法治,主张以法律制度约束人民。

2. 礼法结合的萌芽尽管儒家和法家在治国方略上存在分歧,但两者并非完全对立。

在某些思想家的作品中,已经出现了礼法结合的萌芽。

例如,孔子提出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观点,表明他认识到礼治和法治在治国中的重要性。

三、礼法结合的发展1. 汉代礼法合治思想的形成汉代时期,黄老之学短暂统治后,汉武帝确立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治国方略。

儒家思想成为主流,同时吸收法家思想,形成了“礼法合治”的思想。

这一思想强调以道德教化为主,法律制度为辅,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2. 宋明理学对礼法结合的完善宋明理学继承并发展了先秦儒家的礼治思想,同时吸收法家的一些观点,进一步完善了礼法结合的思想。

宋明理学强调天理、人欲的平衡,主张通过道德教化引导人们的行为,同时以法律制度约束人们的行为。

四、礼法结合的影响1. 对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的影响礼法结合的思想对中国古代政治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塑造了中国古代社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使人们形成了尊重法律、遵守道德的习惯。

同时,它也影响了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使政治权力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下运行。

2. 对现代社会的启示尽管时代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礼法结合的思想仍然对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当今社会,道德和法律同样是我们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我们应该在尊重法律的同时,注重道德教化,引导人们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平衡点,避免片面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特别推荐:中国法制史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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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国法制史参考书目1、陈顾远《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林端《韦博论中国传统法律》,台湾三民书局2003年版。

4、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梁启超《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胡留元、冯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7、滋贺秀三【日】《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

9、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0、梅因【英】《古代法》,九州出版社2006年版。

11、浅井虎夫【日】《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2、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1~10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3、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国华侨出版社2008年版。

14、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

1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7、王国维《殷周制度论》,收入《观堂集林》卷10,中华书局1959年出版。

18、《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19、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

20、《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出版。

21、杨联升【美国】《中国制度史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22、蔡万进《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3、刘海年《战国秦代法制管窥》,法律出版社2006年3月出版。

24、蔡枢衡《中国刑法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25、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

26、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礼与法的关系PPT

礼与法的关系PPT

礼崩乐坏的表现 1、各分封诸侯间征战不已,周天子无力阻止。 、各分封诸侯间征战不已,周天子无力阻止。 2、各诸侯,卿大夫僭用礼乐的现象十分普遍。 、各诸侯,卿大夫僭用礼乐的现象十分普遍。 3、作为奴隶制度基础的分封制和宗法制遭到严 、 重破坏,长子继承制度多不能施行,一些有权 重破坏,长子继承制度多不能施行, 势的卿大夫在征战中势力壮大, 势的卿大夫在征战中势力壮大,出现了礼乐征 伐自诸侯出,自卿大夫出的局面。 伐自诸侯出,自卿大夫出的局面。
礼法关系的历史嬗变
礼 刑 并 用 —— 原始社会晚期, 原始社会晚期,夏商周 例
法 盛 礼 衰 ——
春秋战国 例
萌芽于春秋战国, 礼 法 融 合 —— 萌芽于春秋战国,绵延于以后的封建 社会 例
五刑” 例:原始社会末期的“五教”与“五刑” 原始社会末期的“五教” 夏启想要讨伐扈氏,给他定的罪名是“ 夏启想要讨伐扈氏,给他定的罪名是“威侮五 怠弃三正” 就是说他不敬上天,不重用大臣, 行,怠弃三正”,就是说他不敬上天,不重用大臣, 从而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剿灭他的国命, 从而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剿灭他的国命,而 自己是奉上天的意志对他进行惩罚。可见, 自己是奉上天的意志对他进行惩罚。可见,夏王给 扈氏定的罪名就是不敬上天,不合于礼, 扈氏定的罪名就是不敬上天,不合于礼,所以用刑 来惩罚他。 来惩罚他。
工 作 在 繁 华 都 市 , ! 买 了
该 暖 了 , 花 开 , 碧 水 庭 院 , 了

礼与法的比较
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 原始社会形成。 相对较晚, (礼:原始社会形成。法:相对较晚,原始社会 末期,生产力提高) 末期,生产力提高) 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 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调整范围窄得多) (礼: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法:调整范围窄得多) 维持秩序的方式不同 依靠人们的自觉和道德意志; (礼:依靠人们的自觉和道德意志;法:依靠国 家强制力) 家强制力) 礼是维护宗法社会的规范, 礼是维护宗法社会的规范,法是瓦解宗法社会的 规范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之论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之论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之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从古至今,人们对于“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释义一直持有争议。

他们根据自身的理解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如,((“礼,是指周宗族的家礼,如祭祀、议政、加冠,酬酢等。

此外,庶人,是指与周族无血缘关系的异族成员。

礼不下庶人,意在排斥异族人享用周人之礼。

凝聚本族人的力量。

而刑,特指宫刑。

”))——马小红著《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P115所以,马小红博士认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意为周宗族之礼庶民不配享有,宫刑不施加于士大夫以上身份的人.而((“《礼记》对‘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解释注释为‘大夫以身作则,以礼自防’,而对‘小人’‘贱民’则认为他们没有‘廉耻’,光凭礼教不起作用。

只有刑罚才能使他们产生畏惧之心。

荀悦《申鉴政体》‘君子不犯辱,况于刑乎?小人不忘刑,况于辱乎?’所以‘礼为有知制,刑为无知设’,这种理论认为刑罚对尊贵者本就是不必要的,理由是贵族官吏“有廉耻”,有了罪会自行惩罚,犯罪会慷慨自裁。

”))——摘自钱大群著《中国法律史论考》p205有部分语言自己组织还有许多看法,我就不一一列举了。

我认为对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理解需要从周朝的深厚的文化渊源和礼,刑在这个时代的发展状况及其所代表的含义来着手,另外社会发展程度和特征也不可忽视。

宗法等级制对周朝的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自黄帝时代至夏朝一直施行血缘平等制,统治温情。

《礼记》中记载夏有“亲而不尊”“先赏而后罚”,商朝血缘关系比夏朝松散,等级制度森严,虽保留了血缘制度,但是将血缘平等制度改造成血缘等级制,这便是宗法制的雏形。

《礼记·表记》言:“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

周原来是商朝下面的一个部族,其经济实力不足,所以周人统治用传统来补经济发展的不足,用亲情扩充并加强政权的基础和力量,但在恢复“亲亲”的同时,对商人的“尊尊”并未完全放弃,而是在商人宗法等级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以血缘为划分等级标准的宗法制。

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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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书从三个方面阐述了中国传统法:首先,反思了近代以来有关中国传统法研究的方法与视角,对以“西方 法”的发展模式为标尺评价“中国传统法”提出了质疑。并指出牵强附会的比附及机械的比较导致了人们对中国 传统法的诸多误解。其次,界定了“古代法”与“传统法”的概念。简言之,“古代法”是已经成为历史的客观 存在,而“传统法”则是一个处在不断变动中的过程,这个过程将古代与近现代、历史与现实连接在一起。“传 统法”是以今人的法观念阐释以往社会的法。因此,古人不以“法”命名,而却有“法”之实质意义的“礼”便 被纳入“传统法”研究的范围。基于此,作者提出了中国传统法的结构是“礼”与“法”(古代法)的共同体, 是礼与法的完美结合。再次,以界定“古代法”与“传统法”为切入点,作者力图在对“古代法”进行客观陈述 的同时,构筑出传统法的结构,探讨中国传统法的形成历史、社会基础及价值观念。新版作品,作者进行了大幅 度修订,全面提升了本书的学术水准!
谢谢观看
专题之一:律与礼的关系 专题之二:“礼治”的改造 附件:米兰达规则及其“中国式困惑”——评米兰达案 附件:中国古代的谥法 附件:《汉谟拉比王法典》(节录) 附件:《吕刑》原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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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礼与法的融合看中国传统法的文明渊源

从礼与法的融合看中国传统法的文明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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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今天的文明和文化的形成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其中,法 占有首要的地位。罗马法经历了千年的历史发展:它所处的环境 条件使它高瞻远瞩,把自己的视野扩展到不同的世界:法是罗马 人民天才的最高体现,在那里,创造法的渊源具有连贯性和敏感 性;罗马帝国和罗马的观念在欧洲后来的历史中仍具有重要的意 义和作用,像《学说汇纂的现代运用》这样的罗马法仍占有地位; 所有这因素都使罗马法成为法学家历史素养的基本成分。@ 在西方,法的传统是法发展的源泉和基石,为西方法的发展、 完善奠定了不可替代的贡献。正如西方的很多著作一样,中国的 礼学著作同样也为中国传统法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活力。 但是值得可惜的是,中国传统法没有西方法传统那么幸运的得以 不断的繁衍、发展,而是在近代出现了断层,由于受到强大外力的 干扰,中国法传统不但没有成为中国近代法律发展的奠基石,反 而备受指责,成为了现代法律发展的阻碍。中国法传统在主体上 的中断,主要原因在于中西方对“法”的认识存在着差异,而近、现 代法的发展却是以西方法传统为动力的。关于中国法传统没有 在新的时期发挥出应有的贡献,没有为中国现代的法文明走上更 高的阶段奉献力量,主要原因还是世界主流现代法的趋势被西方 法所引导,中国的法传统和现代主流法的基调不能融合,中国的 法传统由于和世界主流法的基调不符,于是其地位逐渐的被边缘 化,虽然在中国的很多现代法中可以看到中国法传统的影子,但 是都越来越模糊了。 三、中国传统法文明中的“礼”与“法” (上接第7页)话,B也很高。但是如果把B看作是采取另一种替 代性的自卫方式的成本的话,B也可能很低。而事实上这是一个 适用严格责任的例子,其目的就是促使潜在的加害人考虑改变其 行为的性质和形式,降低意外事故发生给社会造成的损害。 同时汉德公式除了应用于意外伤害外,还可以应用故意伤 害。只要在B的前面加一个负号.就可以建构这样一个模型:即 加害人在侵害他人而不是避免损害上(正B)花费资源,因此事实 上他可以通过不侵害(负B)来节约资源。既然PL总要比负B 大,很显然故意伤害不同于意外伤害,应当推定为非法。但故意 伤害不能完全靠侵权法制度来Ij且止。为侵害他人而花费资源的 人很可能预见到侵权成功的实质收益,不论是金钱方面还是非金 钱方面;他也很可能采取措旖避免被发觉。从这两个方面来看, 对于故意伤害的最优惩罚很可能要比对意外伤害的惩罚严厉。 举例,如果预期加害人预见到一个为G(gain)的净利润,而受惩罚 的可能性P<I,那么惩罚(s)就必须根据S=G/p公式来确定,以加 害人所预期的侵害收益相抵.因此社会不得不求助于非金钱性的 惩罚,使』Ju害人承担一个的等于或大于侵害对其的预期效用的负 效用圆。而且许多故意伤害的』Ju害人没有财产,因而故意伤害的 受害人常常缺乏提起侵权诉讼的动力。由此可以得出社会需要 刑法来支持侵权法。 三、结语:由于规则分析的不足需要引进法律的经济分析 法律的规则分析是传统法律适用的方法,根据规则的含义进 行解释和分析。文义解释是最常见的。法律的目的解释、系统解

《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

《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

《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一、为什么要重新解读中国传统法1. 百余年来,我们在对传统法的不断批判中失去了“自我”2. 古今中外“法”之语境是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中的二、本书要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1. 总结前人的研究成果,辨正比较法研究中产生的误解与偏见2. 将礼纳入研究的视野,对传统法的结构、概念作系统的梳理3. 探索法的不同模式和发展规律三、本书的篇章结构和研究方法1. 本书的体例结构2. 研究方法四、研究资料的取舍原则1. 就文献资料而言,以常见资料为主2. 借助考古学、社会学的研究成果3. 其他上编构建中国传统法第一章“古代法”与“传统法”一、法的概念1. 西方法传统1.1 西方社会自古至今,法学流派纷呈,但法传统一脉相承1.2 “法”是西方文明的标志2. 中国法传统2.1 现代中文的“法”含古代“理”“法”“礼”“制”多层含义2.2 法的种类、法的类型、法的分类、法的体系2.3 现代法中所含西方法传统因素甚多,而中国法传统因素甚少3. 法的共性与法的现代化3.1 习惯、裁判与神意——“原始法”的共性3.2 法的现代化3.3 “法的现代化”是一个处在不断发展中的过程3.4 “法”与“法律”“法制”“法治”4. 法传统与法4.1 法传统是流动并不断更新的4.2 法4.3 法是具有社会性和强制性的制度4.4 法是人们的价值理念和精神追求4.5 法的制度与法的价值观二、中国传统法的构建5. 古代法与传统法5.1 古代社会与近代社会的划分标志5.2 西方社会的传统法6. 中国传统法6.1 中国古代与近代的分界线6.2 中国古代法6.3 中国传统法是礼与法的“共同体”第二章中国传统法的基本概念一、古代社会的法、律、法律7. 古代的“法”7.1 古人对“法”没有作抽象的定义7.2 字书中的“法”8. “律”8.1 音律8.2 法律8.3 “法律”非舶来品9. 法与律的区别二、礼、礼制(仪)、礼义、礼教1. 礼1.1 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1.2 礼的内容包罗万象1.3 礼是中国传统法的灵魂11. 礼制(仪)12. 礼义13. 礼教三、近现代人的构建:礼治、德治、人治、法治14. 礼治15. 德治与德政、德化、德教16. 人治与法治16.1 “人治”“法治”作为一对政治学的范畴源于古希腊16.2 用“人治”与“法治”的不同主张阐述儒家与法家的对立始于梁启超第三章中国传统法的发展阶段一、传统法的起源时期——传说时代(黄帝—夏)17. “传说时代”的定义17.1 传说时代的上限为黄帝之时17.2 传说时代的下限为夏王朝18. 传统法的起源18.1 发端于部落战争中的“刑”18.2 发轫于祭祀与习俗的“礼”二、传统法的奠基时期(一)——商与西周礼治时代19. 礼治的发展19.1 商之礼治重神、重敬、重刑19.2 西周之礼治重情、重德、重教2. 礼治体系2.1 礼治的内容由礼义与礼制(仪)构成,法是礼治的附属物2.2 “教化”与“刑罚”是实施礼治的方法21. “礼治时代”的遗产21.1 “礼治”使中国古代避免了宗教的笼罩而与伦理道德结下不解之缘21.2 “在别的国家,法律用以治罪,而在中国,其作用更大,用以褒奖善行三、传统法的奠基时期(二)——春秋战国至秦王朝的法治时代22. 改良礼治体系的“中庸”理论22.1 宗法制的衰微使“礼治”走到了尽头22.2 儒家修礼制而保礼义的“中庸”改良理论23. 法家以法代礼的法治改革23.1 法治较礼治更公正23.2 法治较礼治简明,并易于操作23.3 法治较人治更有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23.4 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与“当今争于气力”的现实出发,法家断言实行法治是大势所趋23.5 实行法治的途径23.6 对法家理论的评价24. “王道”与“霸道”——儒法两家不同的社会理想模式25. 法家法治理论的实践——春秋战国的“礼崩”与统一的秦王朝的创立25.1 “礼崩”自社会上层开始25.2 春秋战国时期“法”的发展26. 秦王朝对法家法治理论的奉行27. 春秋战国时的人们为什么选择了法家四、传统法的发展时期——汉至清“隆礼至法”的时代28. 法治时代的遗产29. 汉人的“中庸”之道——建立礼法“共同体”29.1 礼教复兴的机遇与条件29.2 汉中期的社会状况29.3 汉中期礼教的复兴3. “隆礼”3.1 礼教是帝王及官吏自律的土壤3.2 礼教用鼓励的手段使人们从被动守法变为主动循礼3.3 对礼教的评价31. “至法”31.1 汉之后法制的全面发展31.2 “至法”之“法”指“百度百法”,而“非止刑法”31.3 在执法时,帝王的权力不是日见膨胀,而是受到越来越严格的约束31.4 汉之后变秦王朝的“法式之教”为“礼法之教”32. 全面考察传统法,可知“息讼”即“轻法”实为今人对古人的误解,任何社会都不会提倡鼓励人们争讼33. 西方学者对中国传统法的误解——成文法的发展在汉代停滞并倒退及礼与法之对立五、近代传统法的演变34. 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的法观念——传统法观念的自我更新34.1 明末清初的“新气象”34.2 对传统法观念的批判34.3 对传统法精华的发掘34.4 启蒙思想家“天下之法”与先秦法家法治的区别34.5 启蒙思想的夭折35. 184年以来法观念的演变35.1 立宪派的“法治”思想35.2 民主派的“法治”思想35.3 明末清初法观念变革与184年后法观念变革之比较36. 晚清政府修律过程中的“礼法之争”——非“变”与“不变”的争论,而是“如何变”的争论37. 民国时立宪与共和之争38. 评价不一的中华民国时期的法的状况下编解析中国传统法第四章中国传统社会与传统法的特征一、西方的观点39. 西方对中国的“认识”随着西方社会的发展而改变4. 伏尔泰、魁奈与黑格尔对中国的评价4.1 对中国宗教的评价4.2 对中国德、礼、法的评价4.3 对中国社会发展停滞的评价41. 比较上述评价给我们的启发二、中国传统社会的三大特征42. 数千年的文明一脉相承43. 国家政权的“一元”统治44. “礼”的文化特征44.1 礼是传统文化的核心,其价值追求在于“和谐”44.2 文化的独尊44.3 文化是权力的校正器三、中国传统法的特征45. 建立在“法律史”基础上的法,具有更强的统一性和延续性46. 对文化的珍视,使“开明”成为传统法的最大特征46.1 中国传统法开明之表现46.2 中国传统法开明之原因47. 中国传统法的解析第五章“神法”与“人法”在中国与西方的不同发展一、法的起源与神48. 古人认为法是“神”的产物48.1 汉谟拉比(Hammurabi,公元前1792—前175年)称奉众神之命而立法48.2 古印度以天神之子,人类始祖摩奴(Manu)的名义编纂法典48.3 《十二铜表法》与宗教48.4 中国古人确信最初的法是“天”所赐二、法的神圣性及嬗变49. 中国古人应该庆幸他们对“神”的明智态度,使他们避免了“神”的涂炭而享受到“礼”的温暖第六章周公——“礼治”思想的奠基者一、周公其人5. 周公的功绩51. 关于周公的研究资料二、周公之礼52. “德”是礼的核心,礼是德的外在体现52.1 “则以观德”——“德”在周公礼治体系中的突出地位52.2 周公之“德”较前代多了一个“心”字52.3 “德”是天命、王权、民心的链接与政治的轴心53. “明德慎罚”——教与罚的使用54. 周公对中国传统法的影响54.1 创立纳德、礼(包括法)、教、罚为一体的“综合”体系,奠定礼法的“共同体”基础54.2 注重对刑负作用的控制54.3 “德”成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和预防犯罪的防线第七章孔子论法与中国传统法观念一、法的地位——“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55. 德礼之治优于政刑之治55.1 “免而无耻”与“有耻且格”55.2 由秦到汉的转折56. 汉儒的贡献二、法的核心——“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57. 合乎人情的法才能体现“公正”58. 汉代之后,立法、司法中是否能体现人情,成为人们评价君主、官吏与法律的标尺三、法律的目的——“胜残去杀”“必也使无讼乎”59. 与西方相比,不同的是中国将“无讼”作为一种理想加以追求四、法律实施的最佳途径——“其身正,不令而行”6. “人”与“法”的关系61. 礼法一体第八章中国传统法中的人情观一、性、情、礼、法的关系62孔孟的“性善论”与“礼治”63. “人性恶”与“法治”64. “性三品”与正统法律思想体系的形成二、人情即法65. “不孝”为罪66. “亲亲相隐”与“存留养亲”三、情重于法67. “春秋决狱”与原心定罪68. 恤刑与宥过69. 赦与敕旨断罪四、人情与法的关系小结第九章中国传统法中的道德观一、孝子与法71. “孝”之表现72. 法对孝子的宽宥与褒奖73. 孝子复仇与法二、列女与法74. 女德75. 汉至唐代列女76. 宋至清代列女三、侠、义、盗与法77. 侠士与法78. 由侠而义79. 盗亦有道第十章中国传统法中的人治观一、人治与法治的理论探讨8. 人治与法治的含义81. “人治”与“法治”之争二、圣君清官与社会的综合治理82. “人”为治理之关键83. 清官与法制第十一章中国传统法中的自然观一、自然、圣人、王政84. 天人合一85. “天垂象,圣人则之”86. 天道与王政86.1 顺阴阳86.2 顺四时86.3 顺五行二、自然、立法、司法87. 顺天——立法中体现的自然观87.1 立法指导思想87.2 礼乐与政刑的统一87.3 效法五行的刑罚体系88. 则时——司法中体现的自然观第十二章中国传统法中的平等观一、中国传统法中平等观的特征89. 其一,庶民所能攀缘比附者,最高以“王子”为限9. 其二,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官僚贵族也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束缚n91. 其三,这种平等虽然是排除了皇帝,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毕竟是难能可贵的二、中国传统法中平等观的社会基础92. “不患寡而患不均”——平等观的经济基础93.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平等观的政治基础附录专题之一:律与礼的关系一、律与中华法系94. 律的特殊性95. 律与中华法系的概念95.1 律:形成于法家之学的古代“刑典”95.2 中华法系:以儒家思想为灵魂二、律学、律义与经学96. 律学:律义的阐释由法而儒的转变96.1 “法家之律,犹儒者之经。

中国法律史礼与法的关系

中国法律史礼与法的关系

中国法律史礼与法的关系
礼与法,是两种性质不完全相同,但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社会现象和规范人们行为的规范。

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指出:“灋(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礼,履也。

所以事神致福也。

”由此我们认为法具有公平裁判之意,礼最初的意思是一种事神的祭祀仪式。

后来随着法与礼的系统化、规范化,法与礼从宗教意义向世俗、社会意义转变。

中国传统的法指的是由国王、皇帝或专门的立法机构制定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在内容上主要表现为刑、律令及例等形式。

“中国传统的‘礼则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制度层面的,其包括隆重正规的国家典礼,如皇帝、王室的祭祀;不同社会等级所相应享用的不同规格的车马、舆服、饮食、居所等等。

制度层面的‘礼还包括不同地区、家族的人们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被国家认可并默许的风俗习惯,如乡规村约、家族法等等。

二是价值观层面的,‘礼凝结了中国传统法的价值追求,如和谐、道德等等。


在中国的古代,礼与法作为两大社会规范总是联系在一起的,法与礼有着极深的渊源。

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表现出区别的同时,两者又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修订本)引言节选

《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修订本)引言节选

《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修订本)引言节选法的发展规律与发展模式是法学研究中最为基础的问题,在人类发展史上,基于人类社会的共性,法的产生和发展当然也有普遍的规律。

中国古代法作为法的一种类型,在发展中与西方法有“同”与“不同”之处。

比如其在发展过程中也依次经历了神判法时代、习惯法时代和法典时代。

但在不同时代中国法律的表现形式和内容与西方不尽相同。

英国法学家梅因对法典形成初期的古代法律的普遍表现形式是这样归纳的:这些东方的和西方的法典的遗迹,也都明显地证明不管它们的主要性质是如何的不同,它们中间都夹杂着宗教的、民事的以及仅仅是道德的各种命令。

显然,中国古代法在发展伊始也未能例外。

梅因在总结西方社会法的发展规律时又言: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

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渐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

“个人”不断地代替了“家族”,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

百余年来,我们的研究一直在中西文化的比较中进行。

而比较的基调,又将中国传统文化始终放在弱势地位。

所以对中国古代法的一些独到之处,我们常常受西方学者的影响而给予消极的评价。

受梅因的影响,我们对中国古代法中缺乏发达的民事法律制度而深感自卑。

但实际上我们不仅从古代的乡规民约、家族法和禁忌中可以看到大量的相当于今天民事法律性质的“细事”规则,即使在国家制定颁行的法律中也不乏“一切公民间的关系上”的法律。

孟德斯鸠这样定义民法:“人类在一切公民间的关系上也有法律,这就是民法。

”土地、房屋及一切物品的租赁、典当、买卖等规定是中国古代法有机的组成部分。

在中国古代租赁、典当、买卖契约的签定除交易双方外,还必须有“保人”的画押、签字。

以双方自愿、平等为原则产生的契约(起码形式上如此)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一旦双方产生纠纷,契约就是官府判断是非曲直的法律依据。

可以说中国古代不存在“民法”“刑法”,也不存在着如今“走红”了的“民间法”“国家法”这种法律类型的划分,但这并不是说中国古代就没有类似近代民法性质的法律规则,中国古代就没有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规。

【关于“礼”“法”关系再思考】礼和法的关系

【关于“礼”“法”关系再思考】礼和法的关系

【关于“礼”“法”关系再思考】礼和法的关系一、中国传统“礼”“法”关系概述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史上有两大并存的文化现象:一为礼;一为法。

从现存遗留和发现的史料来看,这一现象伴随儒学的兴起、发展、强大而交织在一起,形成了难以割分的“礼”“法”关系。

纵观整个“礼”“法”发展的历史轨迹看,归宿点始终是礼法融合。

那么“礼”“法”关系最终是如何走向融合阶段呢?笔者认为主要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首先,夏商西周时期的“出礼入刑”阶段。

最初的夏商西周三个朝代所能考证的典籍中用“刑”字囊括了表示“法”和刑罚的意义。

如夏朝时期的《禹刑》和商朝时代的《汤刑》以及周朝时期的《九刑》、《吕刑》等。

也就是说,作为夏商西周三代统治者治世的手段,除了“礼”之外,还有刑。

两者相辅,互为表里。

统治者把“礼”的教化功能和刑的强制作用,巧妙地结合起来,礼刑并举,出礼而入刑。

“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强调犯罪惩罚,礼主刑辅,先礼后刑。

①其次,春秋战国时期的“法胜礼衰”阶段。

在中国历史长河中,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大变革时期,不论从经济还是政治都得到了飞速发展,这就促使在法律文化上出现了重大变化:新兴地主阶级倡导以法治取代礼治,整个国家陷入了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

礼崩乐坏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的发展,使得地方诸侯的经济实力大大增强,逐渐产生取代周室的野心。

由此,促使“法”兴盛起来。

所以,从春秋战国时期我们不难看出,“法”的地位的提高,并且大有超过礼治的态势,但是两者并未完全彻底地割裂。

统治者们只是更倾向于法,而也正是由于道德礼治在这一时期受到的阻滞,才最终为其后期的礼法融合奠定了基础。

再次,战国末期之后的“礼法融合”阶段。

所谓礼法融合就是以“礼”为核心统领封建立法、司法活动。

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全面变革的时代,各个方面有百花齐放之势。

法家思想学派同时也应运而生,成为这时期主流意识形态,但是中国滋生的特有“土壤”——自给自足经济为主,家国同构的宗法家族政治,天人合一的观念最终促使礼法走向融合。

从“礼”与“法”的融合看中国传统法的文明渊源

从“礼”与“法”的融合看中国传统法的文明渊源

从“礼”与“法”的融合看中国传统法的文明渊源作者:蔡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5期摘要2001年马小红同志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成为法学泰斗曾宪义先生的博士生。

在此期间,撰写了《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这部书,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本人教授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已有7年多,喜好阅读有关法制史方面的书籍,有幸在2005年读到马小红同志的这本关于中国法制史中“礼”与“法”的研究著作,对其中关于“礼”和“法”的渊源以及深层次关系表示认同。

也从“礼”与“法”的融合纽带关系中,对中国传统法的文明渊源产生了些许感触。

关键词法制史传统法文明渊源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08-02一、“礼”现代汉语词典,对于“礼”的解释有动词和名词两种。

〈动〉从示,从豊(l)。

“豊”是行礼之器,在字中也兼表字音。

本义:举行仪礼,祭神求福。

如:禮,履也。

所以事神致福也。

——《说文》;脩五礼。

——《虞书》。

马注:“吉、凶、军、兵、嘉也。

”;脩六礼以节民性。

六礼:冠、昏、丧、祭、乡、相见。

——《礼记·王制》;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冠、婚、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此之谓九礼。

——《大戴礼记·本命》;邀见讲钧礼。

——清·周容《芋老人传》;设九宾礼于廷。

——《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

〈名〉礼节、礼仪。

如:礼节甚倨。

——《史记》;卒廷见相如,毕礼而归之。

——《史记》在众多的中外学者研究中,关于“礼”的定义各有说法,有的把“礼“为神权法、自然法、习惯法,还有的则认为“礼”为古代的“宪法”、“民法”等等。

由于“礼”的内容十分的广泛,涵盖包括宗教、人伦、道德、孝道、君臣之道等等,所以,“礼”的涵义必须要弄清楚,才能更好的理解中国传统法的文明渊源。

在本书中,马小红先生对于“礼”的涵义是通过“礼”与神权法、自然法、习惯法以及“礼”与“宪法”和“礼”与“民法”的辩证关系,从而确定了“礼”的价值观念,乃为中国传统法的灵活核心。

《2024年礼法断层在近代的发生学——兼论礼与法的接轨》范文

《2024年礼法断层在近代的发生学——兼论礼与法的接轨》范文

《礼法断层在近代的发生学——兼论礼与法的接轨》篇一一、引言礼法,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它既包括传统的礼节仪式,又涵盖了一整套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则。

然而,在近代社会变迁的过程中,礼法体系经历了一次巨大的断层。

本文旨在探讨这一断层的发生学原因,并就礼与法的接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二、礼法断层的发生学(一)历史背景近代以来,随着西方文化的传入和传统社会的解体,中国的礼法体系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传统的礼节仪式和法律制度逐渐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礼法体系的稳定性被打破。

(二)社会因素随着社会变革的加速,人们的价值观念、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

传统的礼法观念逐渐被现代法律观念所取代,人们对礼法的认同感和遵循度降低,导致礼法断层的产生。

(三)文化因素近代文化的冲击使得传统礼法失去了原有的文化土壤。

传统礼法中的一些价值观和思想观念与现代文化存在较大差异,这进一步加剧了礼法体系的断层。

三、礼与法的接轨(一)必要性分析在当今社会,礼与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礼与法的接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通过将传统礼法中的优秀元素与现代法律制度相结合,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接轨途径1. 法律制度创新:在制定现代法律时,应充分考虑传统礼法中的优秀元素,将其中符合时代要求的价值观和思想观念融入法律制度中。

2. 文化建设:加强传统文化教育,提高人们对传统礼法的认同感和遵循度。

同时,推广现代法律文化,使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接受现代法律制度。

3.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应注重传统礼法与现代法律的结合,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实现礼与法的有效衔接。

四、结论礼法断层是近代社会变迁的产物,它既体现了传统礼法的衰落,也反映了现代社会的进步。

在当今社会,礼与法的接轨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通过法律制度创新、文化建设、司法实践等途径,可以实现传统礼法与现代法律的有机结合,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论中国古代法中礼与法关系的演进

论中国古代法中礼与法关系的演进

论中国古代法中礼与法关系的演进发布时间:2022-06-14T05:30:57.734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2年2月第4期作者:唐宇琳[导读] 中国古代法追溯到尧舜时代,起源于原始社会的?族习惯。

中国古代礼作为 ? 种敬神拜祖仪式,起源于原始社会的祭祀活动。

刑起于兵, ?法源于礼,从祭祀活动中产?的“礼”和以刑罚为主要形式的“法”实质混?。

唐宇琳湖南工商大学 410205摘要:中国古代法追溯到尧舜时代,起源于原始社会的?族习惯。

中国古代礼作为 ? 种敬神拜祖仪式,起源于原始社会的祭祀活动。

刑起于兵, ?法源于礼,从祭祀活动中产?的“礼”和以刑罚为主要形式的“法”实质混?。

春秋战国时,儒法两家各?从?周“礼治”中分化出儒家之礼和法家之法,礼与法开始分离。

?汉中期礼法结合,当时独尊儒术的思想,?促使礼与法结合。

?此,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制度开始延续。

?后经历隋唐时期礼法结合的发展成熟,少数?族统治时期的式微,清王朝的最终式微,实际上是迎接了?洋法理的挑战,本?将着重讨论礼法演进的部分。

关键词:礼法演进;合时代;分时代;融时代礼与法(?)概述“我国古代礼与法视同?物,礼者即规律本族之法,故礼制之著于?帛者,皆可认为? 种成?法......若礼可认为成?法,则周代所谓最古最繁博之法典焉矣。

”梁启超先?如是评价。

礼,起源于祭祀,是各类纲常礼教及其外在体现,也是规范、约束社会秩序的? 种普遍性社会规范。

中国古代礼与法的渊源远在儒、法两家学派出现之前就已经存在。

礼、法的概念有 ? 义之分,包含多层涵义。

?义的礼、法概念相通,指社会的?般规则和原则,就广义说,礼专指?们的?为规范;法,粗浅的说是?种刑罚,它与律,刑杀惩罚不?关系。

在中国古代,礼是法的重要渊源,法?是礼的最初表现形式。

礼与法的形成(?)礼的形成过程礼产?于祭祀,主要从儒家思想中演变和发展?来,是确定等级的标志,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起到规范制约的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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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
一、为什么要重新解读中国传统法
1. 百余年来,我们在对传统法的不断批判中失去了“自我”
2. 古今中外“法”之语境是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中的
二、本书要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
1. 总结前人的研究成果,辨正比较法研究中产生的误解与偏见
2. 将礼纳入研究的视野,对传统法的结构、概念作系统的梳理
3. 探索法的不同模式和发展规律
三、本书的篇章结构和研究方法
1. 本书的体例结构
2. 研究方法
四、研究资料的取舍原则
1. 就文献资料而言,以常见资料为主
2. 借助考古学、社会学的研究成果
3. 其他
上编构建中国传统法
第一章“古代法”与“传统法”
一、法的概念
1. 西方法传统
1.1 西方社会自古至今,法学流派纷呈,但法传统一脉相承
1.2 “法”是西方文明的标志
2. 中国法传统
2.1 现代中文的“法”含古代“理”“法”“礼”“制”多层含义
2.2 法的种类、法的类型、法的分类、法的体系
2.3 现代法中所含西方法传统因素甚多,而中国法传统因素甚少
3. 法的共性与法的现代化
3.1 习惯、裁判与神意——“原始法”的共性
3.2 法的现代化
3.3 “法的现代化”是一个处在不断发展中的过程
3.4 “法”与“法律”“法制”“法治”
4. 法传统与法
4.1 法传统是流动并不断更新的
4.2 法
4.3 法是具有社会性和强制性的制度
4.4 法是人们的价值理念和精神追求
4.5 法的制度与法的价值观
二、中国传统法的构建
5. 古代法与传统法
5.1 古代社会与近代社会的划分标志
5.2 西方社会的传统法
6. 中国传统法
6.1 中国古代与近代的分界线
6.2 中国古代法
6.3 中国传统法是礼与法的“共同体”
第二章中国传统法的基本概念
一、古代社会的法、律、法律
7. 古代的“法”
7.1 古人对“法”没有作抽象的定义
7.2 字书中的“法”
8. “律”
8.1 音律
8.2 法律
8.3 “法律”非舶来品
9. 法与律的区别
二、礼、礼制(仪)、礼义、礼教
1. 礼
1.1 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
1.2 礼的内容包罗万象
1.3 礼是中国传统法的灵魂
11. 礼制(仪)
12. 礼义
13. 礼教
三、近现代人的构建:礼治、德治、人治、法治
14. 礼治
15. 德治与德政、德化、德教
16. 人治与法治
16.1 “人治”“法治”作为一对政治学的范畴源于古希腊
16.2 用“人治”与“法治”的不同主张阐述儒家与法家的
对立始于梁启超
第三章中国传统法的发展阶段
一、传统法的起源时期——传说时代(黄帝—夏)
17. “传说时代”的定义
17.1 传说时代的上限为黄帝之时
17.2 传说时代的下限为夏王朝
18. 传统法的起源
18.1 发端于部落战争中的“刑”
18.2 发轫于祭祀与习俗的“礼”
二、传统法的奠基时期(一)——商与西周礼治时代
19. 礼治的发展
19.1 商之礼治重神、重敬、重刑
19.2 西周之礼治重情、重德、重教
2. 礼治体系
2.1 礼治的内容由礼义与礼制(仪)构成,法是礼治的附属物
2.2 “教化”与“刑罚”是实施礼治的方法
21. “礼治时代”的遗产
21.1 “礼治”使中国古代避免了宗教的笼罩而与伦理道德结下不解之缘
21.2 “在别的国家,法律用以治罪,而在中国,其作用更大,用以褒奖善行
三、传统法的奠基时期(二)——春秋战国至秦王朝的法治时代
22. 改良礼治体系的“中庸”理论
22.1 宗法制的衰微使“礼治”走到了尽头
22.2 儒家修礼制而保礼义的“中庸”改良理论
23. 法家以法代礼的法治改革
23.1 法治较礼治更公正
23.2 法治较礼治简明,并易于操作
23.3 法治较人治更有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
23.4 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与“当今争于气力”的现实出发,法家断言实行法治是大势所趋
23.5 实行法治的途径
23.6 对法家理论的评价
24. “王道”与“霸道”——儒法两家不同的社会理想模式
25. 法家法治理论的实践——春秋战国的“礼崩”与统一的秦王朝的创立
25.1 “礼崩”自社会上层开始
25.2 春秋战国时期“法”的发展
26. 秦王朝对法家法治理论的奉行
27. 春秋战国时的人们为什么选择了法家
四、传统法的发展时期——汉至清“隆礼至法”的时代
28. 法治时代的遗产
29. 汉人的“中庸”之道——建立礼法“共同体”
29.1 礼教复兴的机遇与条件
29.2 汉中期的社会状况
29.3 汉中期礼教的复兴
3. “隆礼”
3.1 礼教是帝王及官吏自律的土壤
3.2 礼教用鼓励的手段使人们从被动守法变为主动循礼
3.3 对礼教的评价
31. “至法”
31.1 汉之后法制的全面发展
31.2 “至法”之“法”指“百度百法”,而“非止刑法”
31.3 在执法时,帝王的权力不是日见膨胀,而是受到越来越严格的约束
31.4 汉之后变秦王朝的“法式之教”为“礼法之教”
32. 全面考察传统法,可知“息讼”即“轻法”实为今人对古人的误解,任何社会都不会提倡鼓励人们争讼
33. 西方学者对中国传统法的误解——成文法的发展在汉代停滞并倒退及礼与法之对立
五、近代传统法的演变
34. 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的法观念——传统法观念的自我更新
34.1 明末清初的“新气象”
34.2 对传统法观念的批判
34.3 对传统法精华的发掘
34.4 启蒙思想家“天下之法”与先秦法家法治的区别
34.5 启蒙思想的夭折
35. 184年以来法观念的演变
35.1 立宪派的“法治”思想
35.2 民主派的“法治”思想
35.3 明末清初法观念变革与184年后法观念变革之比较
36. 晚清政府修律过程中的“礼法之争”——非“变”与“不变”的争论,而是“如何变”的争论
37. 民国时立宪与共和之争
38. 评价不一的中华民国时期的法的状况
下编解析中国传统法
第四章中国传统社会与传统法的特征
一、西方的观点
39. 西方对中国的“认识”随着西方社会的发展而改变
4. 伏尔泰、魁奈与黑格尔对中国的评价
4.1 对中国宗教的评价
4.2 对中国德、礼、法的评价
4.3 对中国社会发展停滞的评价
41. 比较上述评价给我们的启发
二、中国传统社会的三大特征
42. 数千年的文明一脉相承
43. 国家政权的“一元”统治
44. “礼”的文化特征
44.1 礼是传统文化的核心,其价值追求在于“和谐”
44.2 文化的独尊
44.3 文化是权力的校正器
三、中国传统法的特征
45. 建立在“法律史”基础上的法,具有更强的统一性和延续性
46. 对文化的珍视,使“开明”成为传统法的最大特征
46.1 中国传统法开明之表现
46.2 中国传统法开明之原因
47. 中国传统法的解析
第五章“神法”与“人法”在中国与西方的不同发展
一、法的起源与神
48. 古人认为法是“神”的产物
48.1 汉谟拉比(Hammurabi,公元前1792—前175年)
称奉众神之命而立法
48.2 古印度以天神之子,人类始祖摩奴(Manu)的名义编纂法典
48.3 《十二铜表法》与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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