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闻侵权行为
试论我国新闻侵权制度及其法律的完善.doc
试论我国新闻侵权制度及其法律的完善试论我国新闻侵权制度及其法律的完善摘要近年来,新闻侵权问题已成为令世人关注的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
新闻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新闻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
因此,从法律角度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规制,对新闻侵权制度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已成为法学界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新闻侵权;法律;完善一、新闻侵权的含义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是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这个条文可以看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实施了过错行为,侵害他人的财产利益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或者虽然没有实施过错行为,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目前,关于新闻侵权的各种定义,尽管不乏较为科学和全面者,但由于各自研究的侧重点不同,不能有一个令人满意的定义。
所谓“新闻侵权”,就是新闻侵权行为人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的形式刊载或揭发有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不当内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的违法行为。
所谓的新闻侵权行为人就是新闻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所谓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是指因为新闻报道而破坏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了对他们的社会评价,从而损害了他们的财产利益,影响了他们宁静的生活及尊严。
新闻侵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新闻侵权主要指民事侵权,即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一般权利的侵害,广义的侵权则是包括因新闻报道引起的所有侵害,既包括民事的,也包括刑事的。
我们在此讲的新闻侵权是指狭义的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行为是发生在新闻活动过程中的一种侵权行为,并且是以新闻媒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的侵权,这就同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区别开来。
二、我国新闻侵权制度法律的完善关于怎样认定新闻基本内容失实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论新闻侵权
论新闻侵权论新闻侵权新闻侵权的含义(一)新闻侵权的概念特征对于新闻侵权的概念,学界说法不一。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新闻侵权是新闻机构或者个人利用新闻作品,损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从学理上讲,新闻侵权是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中的一种具体侵权形态,但它又不等同于其他的一般侵权行为。
具体而言,其特征体现在:1 从行为主体来看,新闻侵权行为的主体主要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新闻报道工作的机构,包括报社、通讯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络机构等。
2 从侵权形态上看,新闻侵权是新闻机构或新闻工作者通过新闻作品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
新闻作品,是指已经公开发表的消息、通讯、评论、电视和广播中的新闻节目、互联网络发布的网络新闻以及新闻机构发布的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其他文字作品等。
也就是说,要构成新闻侵权,作品必须是经过公开发表的。
如果作品尚未发表则不构成侵权,当然这并不排除构成一般侵权。
3 从侵权方式上看,新闻侵权主要包括:内容严重失实;评论严重不当,未经同意,披露他人隐私t使用侮辱性语言;诽谤他人,其他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4 从侵权对象上来看,新闻侵权的对象主要是人格权。
《民法通则》第120条所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隐私权都可以成为新闻侵权的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名誉权。
另外,财产权也是新闻侵权的间接对象。
5 从侵权的后果来看,新闻侵权的后果较之于一般的侵权行为的后果而言,常常更为严重。
新闻侵权是借助于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工具公开的,因而具有影响范围的广泛性;影响的深刻性。
传播速度的迅速性等特点。
(二)新闻侵权与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所拥有的权利。
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被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国际人权组织的文件所确认和保护。
但是,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的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传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隐私权并非一项独立的权利,而是归人了名誉权。
新闻侵权案例
新闻侵权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
在互联网时代,新闻侵权案例屡见不鲜,给新闻创作者和传媒机构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新闻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
案例一,某新闻网站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新闻。
某新闻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了另一家新闻网站发布的新闻作品。
该新闻网站在转载过程中未注明原作者和出处,导致读者误以为该新闻是该网站原创。
原新闻作者因此遭受了名誉损害和经济损失,提起诉讼要求该网站赔偿损失。
案例二,某自媒体平台篡改他人新闻内容。
某自媒体平台在转载他人新闻作品时,对新闻内容进行了篡改和删减,使得原新闻内容被扭曲。
原新闻作者对此提出抗议,要求该自媒体平台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该自媒体平台侵犯了原新闻作者的合法权益,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某电视台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新闻素材。
某电视台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了未经授权的他人新闻素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新闻图片和视频。
原新闻作者对此提出抗议,要求电视台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经过协商和调解,电视台最终同意赔偿原新闻作者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在新闻报道中标明出处和作者信息。
综上所述,新闻侵权案例屡见不鲜,新闻创作者和传媒机构应当加强对自身新闻作品的保护意识,及时发现和制止侵权行为。
同时,广大读者和网民也应当自觉遵守著作权法,尊重新闻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新闻传播环境。
希望通过对新闻侵权案例的深入了解,能够更好地呼吁社会各界共同维护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促进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新闻侵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新闻传播速度和范围不断扩大,新闻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新闻侵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新闻传播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新闻侵权法律规定。
二、新闻侵权概述1. 新闻侵权的概念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采访、编辑、出版等过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新闻侵权主要包括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著作权等。
2. 新闻侵权的特点(1)涉及范围广:新闻侵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具有广泛性。
(2)影响深远:新闻侵权不仅损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3)表现形式多样:新闻侵权可以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出现。
三、新闻侵权法律规定1. 名誉权(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报道中捏造事实、歪曲事实、侮辱、诽谤他人等行为,均属于侵犯名誉权。
2. 隐私权(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报道中未经授权公开他人隐私,如个人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属于侵犯隐私权。
3. 肖像权(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
(2)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报道中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属于侵犯肖像权。
4. 著作权(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2)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报道中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作品,如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属于侵犯著作权。
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及规避探讨
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及规避探讨【摘要】隐性新闻采访是一种重要的新闻报道形式,但在实践中常常涉及侵权行为。
本文从定义和特点、侵权行为及规避、法律风险和责任、伦理规范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隐蔽性新闻采访对于新闻报道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践中往往存在法律风险和伦理责任,因此采访者需要了解并规避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
本文对于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问题进行了总结,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趋势。
通过对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进行探讨,可以更好地引导新闻采访者遵守法律和伦理规范,从而提升新闻报道的质量和公信力。
【关键词】隐性新闻采访、侵权行为、规避、法律风险、责任、伦理规范、社会责任、未来发展趋势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隐性新闻采访是指对某个人或事件进行采访时,采访对象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新闻报道。
随着社交媒体的发展,隐性新闻采访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报道手段。
在这种采访中,记者往往会秘密记录对方的言行举止,然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报道。
隐性新闻采访的出现给新闻报道带来了一定的便利,可以揭露一些社会黑暗面和不公正现象。
但与此隐性新闻采访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侵权行为。
因为在这种采访中,采访对象并不知情自己正在接受采访,可能会侵犯对方的隐私权和肖像权等权益。
如何在隐性新闻采访中规避侵权行为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记者在进行隐性新闻采访时,应该尽量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新闻伦理准则,提高自律意识,减少法律风险。
目前,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仍然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
希望通过本文的讨论,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共同探讨解决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问题。
1.2 研究意义隐性新闻采访作为新闻报道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当今社会已经越来越普遍。
随着隐性新闻采访的普及和应用,相应的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给新闻从业者和相关机构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对隐性新闻采访中可能涉及的侵权行为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对于保护新闻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
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隐私保护新闻报道作为传媒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传播信息、观点以及揭示社会问题的重任。
然而,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侵权问题和隐私保护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探讨新闻报道中的侵权行为以及应采取的隐私保护措施。
一、新闻报道中的侵权问题1. 涉及隐私的侵权在追求独家新闻或者吸引眼球的诉求下,部分新闻机构和记者会侵害个人的隐私权。
例如,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曝光其私人生活、家庭问题或个人情感等。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个人的尊严,也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精神损害。
因此,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严禁擅自揭露他人隐私,是新闻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2. 虚假报道的侵权虚假报道不仅误导公众,破坏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也可能对个人或机构造成巨大的声誉损失。
为了追求点击率和曝光量,有些媒体不择手段地发布未经核实或者捏造的新闻,违背了新闻报道真实、准确的原则。
因此,严格约束虚假报道的产生,将是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二、隐私保护在新闻报道中的重要性1.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包括个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照片等,这些信息应该得到合理保护。
新闻报道过程中,应注意遵循隐私保护原则,尊重个人隐私权。
当事人对于是否公开其私人信息应有自主权,新闻报道者应该尊重并严格把握边界。
2. 公众权益的平衡新闻报道旨在为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帮助公众了解社会事件和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个人的隐私权。
对于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或公共利益的事件,适度披露相关信息是合理的。
然而,在报道个人隐私问题时,媒体应当谨慎行事,遵循隐私保护的原则。
三、加强1. 建立法律法规国家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建立健全的侵权与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相关权益的界定和保护范围。
依法严惩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的平衡发展。
2. 媒体自律规范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自身的伦理道德建设,建立健全自律机制。
如推出新闻协会或监管机构,制定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新闻侵权的案例
新闻侵权的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侵权案例层出不穷,给新闻行业和相关从业者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新闻侵权案例。
案例一,某网站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新闻报道。
某新闻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了另一家新闻网站的新闻报道,并且未注明原作者和出处。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和新闻网站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原作者和新闻网站对此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该网站赔偿了巨额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案例二,某报纸擅自使用他人新闻图片。
某报纸在报道一起新闻事件时,擅自使用了另一家媒体的新闻图片,而且未经授权和支付费用。
原图片作者和媒体对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该报纸赔偿了相应的费用,并公开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
案例三,某电视台未经授权播放他人新闻视频。
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播放了另一家电视台的新闻视频,而且未经授权和支付费用。
原视频作者和电视台对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该电视台赔偿了相应的费用,并公开道歉,以维护新闻行业的正常秩序。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新闻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新闻作为一种信息传播的重要方式,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的保护。
对于侵权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以维护新闻行业的正常秩序,保护新闻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呼吁全社会关注新闻侵权问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共同维护新闻行业的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新闻事业的繁荣和进步。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有效遏制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为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新闻传播是当今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的存在不仅能够为民众提供信息、娱乐和知识,同时也可以对社会和政治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随着新闻传播渠道的多元化和信息传播的快速发展,新闻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就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进行探讨,并分析其现状和对策。
随着新闻传播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媒体形式的多样化,新闻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新闻侵权是指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的新闻作品,侵犯了著作权、署名权、修改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目前,新闻侵权的形式主要有抄袭、篡改、盗用等,而这些行为无疑会损害原作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新闻传播秩序,甚至可能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那么,面对新闻侵权问题,我们该如何处理呢?需要加强新闻传播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对新闻侵权行为明确界定,保护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其法律素养和版权意识,避免出现新闻侵权行为。
对于新闻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维护新闻传播秩序。
新闻从业者也应该具备更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坚守新闻职业的底线,自觉抵制不良的新闻侵权行为,提高新闻作品的质量和正面影响力。
广大受众也应该提高对新闻侵权行为的警惕性,主动举报和揭露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正常的新闻传播秩序。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新闻传播形式愈加丰富,传播渠道也更为便捷。
在互联网时代,我们还需要强化网络新闻的管理和监管,制定更加严格的网络新闻传播法规,对传播不实信息、侵犯他人权益等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加强网络新闻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规范,提高他们的素质和专业水准,推动网络新闻传播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运行,避免出现新闻侵权问题。
新闻传播是社会的一面镜子,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而新闻侵权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新闻传播秩序。
我们需要共同努力加强新闻传播法律法规建设和完善,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同时也需要广大受众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警惕和反抗,共同维护正常的新闻传播秩序。
谈谈对新闻侵权责任的理解
谈谈对新闻侵权责任的理解
新闻侵权责任是指在新闻报道或传播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或不当利益的责任。
作为媒体的重要一环,新闻侵权责任在维护社会公正和个人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新闻侵权责任体现了言论自由的边界。
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侵犯他人的权益。
新闻报道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损害他人的名誉、隐私、商业利益等合法权益,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新闻侵权责任对于媒体的职业道德具有约束作用。
作为公共舆论的传播者,媒体应该秉持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进行报道。
如果媒体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进行不实报道,对他人进行恶意中伤,将会破坏公众对媒体的信任,丧失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此外,新闻侵权责任还涉及到公众利益的维护。
新闻媒体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社会责任,其报道可以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新闻媒体应该对所报道的内容负有一定的责任,避免传播虚假、误导性的信息,以保障公众的利益和权益。
在处理新闻侵权责任时,需要平衡言论自由和个人权益的关系。
一方面,媒体应该保障言论自由,允许对公共利益进行监督和批评。
另一
方面,媒体也应该尊重他人的权益,进行准确、客观的报道,避免过度侵犯他人的隐私和名誉。
总之,新闻侵权责任是媒体在报道和传播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和道德责任。
它不仅保护了个人的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公众利益。
媒体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该加强自律,坚守职业道德,以更加负责任的态度为社会提供真实、客观、公正的新闻信息。
探讨新闻侵权的表现
探讨新闻侵权的表现因为隐私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所以,公民的隐私应该受到尊重,不得随意披露。
而对于公众人物(明星与社会知名人士等)的隐私权问题,因为社会的关注水准高,他们从社会公共资源中获得利益,也对社会造成比普通人更大的影响,因此他们的言行活动有的已经超出个人范围,属于社会公共生活的范围,而他们的隐私权相对普通人范围较窄,受法律保护的时空相对而言要小。
对于在公开的场所,除了公众人物郑重声明,不允许报道的内容,其他讲话、谈话、言论,新闻界都可以公开采访报道。
而与社会利益不相关的公众人物的私生活则不应该随意报道。
有的记者专门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以达到吸引受众眼球的目的;有的记者在报道犯罪过程中,缺乏尊重受害妇女,其受害过程描述得过于详细,无异于在受害者的伤口上撒盐,造成了对受害者的精神打击,因而引起新闻侵权纠纷。
名誉是社会对公民或组织的品行、思想、道德、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
人的名誉是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凡败坏他人的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
有的记者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出于种种原因会故意对公民或者组织的名誉造成损害。
例如某记者在一篇名为《如此女人》的报道中将一名女工描写为“见利忘义”,为了罪犯的“财色引诱”便“离家出走”成了他的“情妇”。
不过根据法庭调查,该名女工未婚,在旅行中认识罪犯,偶有联系,并且她积极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破案,但在报道中却被主观臆断为“罪犯的情妇”,这对其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而发布这篇报道的媒体因为审查失职,未能核对事实,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新闻批评是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重要内容。
媒体对于社会生活中有违背法律、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和事,有公之于众并进行批评的责任。
这样才能形成舆论,对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进行约束。
但在对新闻进行批评、评论时,要基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恰当,不过分贬低或过度表扬,掌握好评论的尺度。
试论新闻侵权行为
试论新闻侵权行为试论新闻侵权行为论文摘要所谓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
新闻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也日益加快,公民法治意识和人格尊严意识不断增强,由新闻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呈现出日渐增多的趋势。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也是我国从人治走向法治,成为现代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而新闻侵权行为的屡屡发生必将对我们追求的社会公平和正义造成严重伤害,最终影响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由于新闻侵权对新闻事业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正逐渐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就目前我国新闻侵权的原因、法律特征、形式和法律责任等加以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新闻侵权的措施。
关键词:新闻侵权法律意识新闻自由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也日益加快,公民法治意识和人格尊严意识不断增强,由新闻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呈现出日渐增多的趋势。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也是我国从人治走向法治,成为现代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而新闻侵权行为的屡屡发生必将对我们追求的社会公平和正义造成严重伤害,最终影响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由于新闻侵权对新闻事业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正逐渐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就目前我国新闻侵权的原因、法律特征、形式和法律责任等加以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新闻侵权的措施。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及其构成所谓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
论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作为当前社会中的热点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新闻传播,作为信息的传递和沟通方式,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动力。
而新闻侵权,则是在新闻传播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正和良好秩序。
本文将分析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的关系及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新闻传播是指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手段,传递和沟通各种信息和消息的过程。
新闻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们获取信息和了解世界的重要途径。
而新闻传播则是新闻信息流动和传递的过程。
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媒体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担负着传递真实信息、监督社会问题、引导公众舆论等重要责任。
新闻传播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增进人们的互相了解等。
所以说,新闻传播是非常重要的。
新闻侵权却是新闻传播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新闻侵权,即指违反了新闻法规、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新闻报道中,泄露他人隐私、蓄意抹黑他人、篡改新闻事实等行为都会构成新闻侵权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被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秩序。
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之间的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
新闻传播是新闻侵权的产生条件。
如果没有广泛的传播渠道和传播手段,新闻侵权行为也就无从展现。
新闻传播是新闻侵权的传播途径。
媒体的报道和传播使得新闻侵权行为得以公之于众,从而损害更多的人。
新闻传播也是新闻侵权的制约力量。
在新闻传播过程中,正义的声音常常会制约那些违法违规的行为,从而减少了新闻侵权的发生。
新闻传播与新闻侵权的关系并不是一味的对立。
事实上,媒体是社会的舆论监督者,他们可以通过报道和揭露新闻侵权的行为,来维护社会公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而新闻侵权也可以成为新闻传播的素材,通过对新闻侵权案件的报道,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新闻传播和新闻侵权之间存在着复杂而微妙的关系。
在解决新闻传播及新闻侵权问题中,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方法。
谈新闻侵权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谈新闻侵权的成因及防范对策摘要:新闻侵权对新闻事业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正逐渐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正确看待新闻侵权现象,实事求是地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防范对策,是当前舆论监督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
关键词:新闻侵权;成因;防范对策一、新闻侵权的界定(一)含义。
对新闻侵权比较一致的理解是:“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主体是从事新闻报道活动的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
(二)表现形式。
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
这是最主要的新闻侵权类型。
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新闻作品中基本事实不真实,即新闻作品中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
二是新闻作品中反映的内容不全面,所反映的内容不是事实的全部,而是事实的一部分。
(2)新闻报道评论不当。
评论不当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但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他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词;另一种情况是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进行随意评论,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
(3)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的报道,但事后证实该报道不实。
(4)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者未经同意采用他人的照片。
(5)过实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
为招徕读者或扩大影响,未经他人同意在媒体上宣扬他人隐私,使他人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6)褒扬性的新闻报道同样容易引起新闻侵权。
表扬严重失实,不但没有抬高当事人的声誉,反而容易引起社会的非议,导致他人形象受损。
二、新闻侵权的成因(一)部分记者法律意识不强,业务素质不高。
少数记者时时处处以“无冕之王”自居,新闻作品或其他作品中有意无意地将这种虚假的特权意识体现出来。
尤其在采写批评报道时,情绪化倾向浓厚,有的甚至无视权威,妄加评论,轻易做出一些结论,从而给被批评者抓住口实。
新闻侵权案例
新闻侵权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新闻作品的行为。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社会,新闻侵权案例屡见不鲜。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探讨新闻侵权的具体情况和应对措施。
案例一,某网站擅自转载他人新闻报道。
某网站未经授权,擅自转载了某家媒体的新闻报道,而且还篡改了部分内容。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也损害了媒体的声誉。
原作者和媒体对该网站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该网站赔偿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案例二,新闻编辑擅自使用其他媒体的图片。
某新闻编辑在报道中使用了其他媒体的图片,而且没有标明图片来源。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图片作者的版权,也违反了新闻行业的职业道德。
原图片作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该编辑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公开道歉。
最终,编辑被迫承担了法律责任,并对错误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
案例三,新闻机构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的采访内容。
某新闻机构在报道中使用了其他媒体的采访内容,而且没有经过授权。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采访者的著作权,也损害了其他媒体的利益。
原采访者通过法律手段要求新闻机构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最终,新闻机构不得不承担了法律责任,并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整改。
针对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新闻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为了避免新闻侵权案例的发生,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点:首先,加强版权意识。
新闻从业者要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和新闻行业的相关规定,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擅自使用他人的新闻作品。
其次,加强审核制度。
新闻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审核制度,严格把关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来源,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
最后,加强法律意识。
一旦发生新闻侵权案例,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新闻行业的正常秩序。
总之,新闻侵权案例的发生给新闻行业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只有加强版权意识,加强审核制度,加强法律意识,才能有效避免新闻侵权案例的发生,维护新闻行业的良好秩序。
试论新闻侵权的三种主要表现
试论新闻侵权的三种主要表现作者:郝建国来源:《今传媒》2009年第05期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因新闻传播引发的民事侵权行为,常见的有诽谤、侮辱、传播隐私等。
新闻媒体在刊发广告、销售产品(如报纸)等与新闻传播没有直接联系的侵权,一般不认为是新闻侵权。
一、诽谤新闻侵权案例中,最主要的是侵犯名誉权。
而在名誉权案件中,绝大多数与诽谤(libel)有关。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根据最高法院的这条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诽谤专指陈述事实的虚假性。
在司法实践中,诽谤诉争的焦点必然是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性问题,或者说陈述事实是否虚假的问题。
把内容的虚假性作为诽谤的构成要件,是在实现言论自由和保护公民人格权关系上的一种兼顾与平衡。
这里要注意,正当的新闻批评虽然会使被批评人受到社会的谴责,他的名誉可能受到伤害,但如果这种批评是真实的,就不是诽谤。
只有在报道中以虚假事实指责报道对象,才会给他人造成不公正的、贬低性的评价,才能构成诽谤。
在司法实践中,要弄清报道的真实性问题,并非一件容易事。
因为多数情况下客观事实稍纵即逝,媒体报道的所谓事实(即新闻事实,news facts)多为对客观事实(truth)最大限度的还原。
新闻事实是一种法律拟制的真实状态,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客观真实。
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新闻工作具有与其他行业不同的规律性,比如新闻报道具有阶段性、过程性和时效性,记者调查不具有强制性,语言表达形式要求多样化,这就注定了新闻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可能会存在一些出入。
记者报道的事实主要来自于信源(消息源,news sources),通常是通过引用可靠的信源来建立事实。
打个比方,记者在报道杨佳袭警案时,他并没有亲眼见到杨佳作案的过程,他所报道的杨佳杀人的事实,是建立在刑侦机构这个可靠信源基础上的。
新闻侵权的案例
新闻侵权的案例新闻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新闻作品,侵犯了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
新闻侵权案例时有发生,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案例。
案例一,某媒体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新闻报道。
某媒体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其他媒体的新闻报道进行了转载,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原作者对此提起诉讼,要求该媒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媒体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作者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某网站擅自使用他人新闻图片。
某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其他媒体的新闻图片作为自己的新闻报道配图。
原图片作者发现后提起诉讼,要求该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网站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作者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某记者擅自篡改他人新闻内容。
某记者在报道新闻时,擅自篡改了其他媒体的新闻内容,导致原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受到了严重影响。
原新闻报道的作者提起诉讼,要求该记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记者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作者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新闻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也提醒了我们在创作和使用新闻作品时要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新闻从业者,我们要时刻牢记新闻作品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使用、篡改他人的新闻作品,以免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新闻报道中,我们应该注重原创性,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严禁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自己的新闻作品,也要加强版权意识,对其进行合法保护,以免遭受侵权损失。
总之,新闻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新闻行业的良好秩序。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加强对新闻著作权的保护和尊重,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新闻创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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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闻侵权行为论文摘要所谓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
新闻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也日益加快,公民法治意识和人格尊严意识不断增强,由新闻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呈现出日渐增多的趋势。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也是我国从人治走向法治,成为现代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而新闻侵权行为的屡屡发生必将对我们追求的社会公平和正义造成严重伤害,最终影响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由于新闻侵权对新闻事业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正逐渐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就目前我国新闻侵权的原因、法律特征、形式和法律责任等加以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新闻侵权的措施。
关键词:新闻侵权法律意识新闻自由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也日益加快,公民法治意识和人格尊严意识不断增强,由新闻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呈现出日渐增多的趋势。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也是我国从人治走向法治,成为现代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而新闻侵权行为的屡屡发生必将对我们追求的社会公平和正义造成严重伤害,最终影响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由于新闻侵权对新闻事业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正逐渐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就目前我国新闻侵权的原因、法律特征、形式和法律责任等加以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新闻侵权的措施。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及其构成所谓新闻侵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
导致新闻侵权的直接原因及其外部特征,简言之是新闻媒体刊播了含有侵害他人权利内容的新闻作品,诸如新闻报道失实、新闻评论不客观不公正从而歪曲了事实损害了他人人格,或蓄意且擅自宣扬他人隐私等情况。
新闻侵权和普通民事侵权一样,都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其侵权的客体一般为人格权,即会造成他人人格权利的直接或间接损害,适用民法等调整。
构成侵权的新闻,要符合以下四方面的一般构成要件:⑴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的行为;⑵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⑶侵权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⑷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和利益.其次,还应考虑下列特殊的构成要件:⑴侵权事实体现在新闻作品中;⑵新闻作品公开刊播于新闻媒体上;⑶新闻媒体具有合法性;⑷新闻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
某一新闻事实得以成为新闻作品,是由作者,包括新闻机构的记者、通讯员,通过新闻源对新闻事实进行采写,向新闻传播机构提供了新闻半成品或素材,然后再由编辑人员进行取舍和处理,最后加工成为新闻作品。
这里,新闻传播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和拥有的外部通讯报告网络成员,是新闻传播传播中的主要之一和主要行为人。
在这一环节中,不论当事人是主动还是被动地提供新闻事实,就不可避免地成为新闻活动中的组成部分,应视为一种新闻行为,如是发生过错,就可能构成新闻侵权。
二、新闻侵权的原因(-)社会思想原因:1、我国新闻事业体制的变化,是新闻侵权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类新闻媒体开始“事业位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新闻侵权行为引发的矛盾不再容易通过行政协调得到解决。
同时,大量非机关性质报刊得以创办,他们以咄咄逼人的成长态势和各自特色赢得了广大读者,而这些报刊的记者一旦发生新闻侵权行为,更加无法通过行政进行协调,最终诉诸法庭。
于是,新闻侵权行为从80年代中后期开始便呈现“井喷式”的增长趋势。
2、全民法制意识的增强是新闻侵权多发的深层原因。
1982年通过的《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明确写进了《宪法》。
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更为公民或法人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现实可能。
这时,许多公民开始认识到,即便是新闻媒体或新闻记者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用法律讨回公道的。
“要一个说法”已成为每一个普通公民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的自觉选择。
3、新闻记者观念的变化,是导致新闻侵权的思想原因。
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报道。
但实际上,许多新闻记者已经用他们的新闻实践,把“正在发生的事实”写进了新闻的定义。
因为没有时间核实的新闻大大增加了失实甚至侵害权的可能性。
还有些记者不愿拘泥陈规旧套,喜欢创新,在创新的过程中没在把握好度,而导致下笔就重千钧,引发责任,容易产生新闻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增加。
(二)违背新闻真实性原则是新闻侵权的具体原因。
1、失实导致新闻侵权。
从传播的角度看,新闻信息传播过程中存在着丢失信息的可能性,同时由于存在着无数的噪音,也增加了这一过程中了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当然也存在失实的可能,这就使新闻侵权有机可乘,可以称之为“客观可能失实”。
但更为重要的是,少数新闻工作者缺乏自律,在主观上纵实、甚至参与虚假的报道采写和传播,因此,这种新闻侵权一般均会导致“对簿公堂”,例如,“中国足球第一案”之称的陆俊诉羊城体育报一案,就是失实侵权的结果。
2、过实导致新闻侵权。
在新闻传播过程中,还存在由于对相关事件过度报道而导致的侵权。
如前一段在对北京“五胞胎”的报道中,不少媒体没有考虑这对夫妻的主观感受和孩子们未来的影响,一味追求细节的真实,并对所谓的“内幕”“不遗余力”地挖掘,使得读者最终对“五胞胎”父母的生育能力和动机产生了怀疑。
而新闻记者殊不知这一系列行为已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3、其它原因的侵权。
(1)部分新闻工作者缺乏“吃苦”意识。
不愿意深入第一线“跑新闻”,而是采取“粘贴”、“摘录”的形式,在对他人作品进行“改头换面”后发表,从而侵害他人的著作权。
(2)仅仅重视新闻事实的轰动性,忽视新闻采写手段的合理合法性。
少数记者采取一些不合社会规范、思想道德、甚至违反法律的方式去写新闻,片面追求新闻价值的最大化,导致侵害了他人人身权。
(3)一些新闻工作者在实践中的“角色错位”大大增加了新闻侵权的机率。
媒体记者有的充当了“法官”、“检查官”的角色,既侵害了被告人正当的诉讼权和名誉权,也给司法工作造成了压力。
三、新闻侵权的主要类型(一)虚假报道。
虚假报道指新闻报道内容与事实不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新闻作品中“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使受害人名誉受到毁损,构成侵权;(二)新闻报道评论不当。
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但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它具它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词;另一种情况是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进行随意评论,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构成侵权。
(三)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者未经同意采用照片构成侵权。
(四)过实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导致侵权。
为追求猎奇、招徕读者,或为扩大影响、哗众取宠,未经他人同意在媒体上宣扬他人隐私,使其人格评价降低,构成新闻侵权,或因过失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
如某篇报道为表扬某人在工作上的进步,却将此人不愿让人知道的污点披露出来,进行前后对比,本意是好的,但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构成侵权。
(五)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报道,事后证实报道不实,构成侵权。
四、新闻侵权的法律特征新闻侵权,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其特殊之处在于涉及两种不同利益的冲突和对抗。
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体利益在新闻活动中的冲突和对抗,决定了新闻侵权具有不同于普通侵权的法律特征。
我认为:欲对新闻侵权民事责任进行法律界定,必须首先认清和把握新闻侵权以下的法律特征。
1、侵权行为发生在新闻传播过程中新闻媒体的活动除了传播新闻性信息以外,它还担负着传播大量非新闻性信息的任务。
比如采编部门从事广告宣传活动、编辑记者从事私人商业活动等。
此外,新闻媒体内部的一些职能部门如发行销售部、广告部等从事经营活动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尽管加害人是新闻媒体,均不构成新闻侵权,而是普通侵权行为。
因此,认定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前提是侵权行为发生在传播新闻的过程中,包括新闻采访、新闻写作、新闻编辑、新闻发布、新闻传播等具体环节。
2、新闻传播活动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新闻侵权的主要对象(客体)是人格权(包括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它不会直接发生对他人财产和人身实体上的损害,但却借助于新闻媒体的公开传播来实现对他人人格权的损害。
因此,新闻侵权往往呈现影响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也较为严重。
[注3、参见王利明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2页。
]因此,在法律上受害人只要证明新闻作品具有违法性(例如批评性报道的基本内容失实),而不必证明其实际的损害后果如何,即可以认定行为人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新闻侵权损害后果主要有:1)人格损害。
新闻行为一旦构成侵权,其损害信息将会在社会上迅速蔓延,加上社会公众对新闻媒体的信赖,势必会大大降低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及信誉。
2)精神痛苦。
这是自然人特有的一种心理现象;法人及其社会组织不存在精神痛苦的问题。
新闻媒体每天都在向社会公众传播信息,并能使处于不同地域的人在同一时间内听到相同的声音、看到相同的图像或文字材料,从而使之思想相互交流、认知相互接近。
新闻侵权受害人面对日渐形成和扩大的公众舆论及社会评价,就可能产生或感受到极大的精神痛苦和沉重的社会压力,其表现为悲伤、怨恨、忧虑、气愤和失望等心理现象。
3)财产损失。
尽管新闻侵权不会直接发生对他人财产和人身实体上的损害,但侵害人格权可导致相关财产利益的间接损失,比如受害人为了治疗严重的精神损害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咨询费用,因误工而减少收入等;如果是法人的名誉等遭受损害,就可能导致产品滞销、客户减少,甚至为宣传产品所花费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广告费也将付诸东流,从而遭受一定的财产损失。
4)知识产权等损害。
如公民或法人的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也会因新闻侵权而导致综合损害。
3、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彼此之间有因果关系,是追究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由于新闻侵权所引起的损害后果不同,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也不相同。
新闻侵权与人格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间接因果关系。
因为人格的损害与侵害行为之间存在一中介,即社会评价,新闻侵权通常只是一种诱发社会评价的因素,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去判断。
新闻侵权与精神痛苦之间的因果关系,表现为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为仅凭侵权行为本身就可以导致受害人精神痛苦的产生,而不需要社会评价这一中介,但社会评价有可能使这种痛苦的感受加剧。
新闻侵权与财产损失之间表现则为间接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