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5章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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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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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法院裁判权:1.法院裁判权的含义(1)法院裁判权行使的范围,实质是法院可以通过裁判解决纠纷的范围。

理论上,只有法律上的争议才能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

(2)在我国,由于不同的裁判对象,必须通过不同的诉讼程序,并由法院内部分工不同的裁判机构具体行使,因此,法院的裁判权又具体分为:民事裁判权、刑事裁判权和行政裁判权。

2.裁判权与审判权的区别(1)审判权包括了法院审理和裁判两个方面的权力和权能,而在法院“主管”的问题法院裁判权的含义裁判权与审判权的区别法院裁判权的范围法院裁判权的分类法律规定的范围民事裁判权范围界定的标准 理论上认定的范围判断标准 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 范围变化的原因 表现形式 区分的意义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定区分方法民事争议与内部争议的界定民事裁判权的范围上,实质不是有无审理权的问题,而是法院有无裁判权的问题,即法院有无权力裁决这些纠纷。

(2)在诉讼开始后,关于法院是否对当事人提起的争议拥有裁判权的问题,往往要经过审理后才能判断。

也就是说,法院裁判权行使范围的本质是法院能够作出裁判的争议范围,如果将法院主管的范围等同于审判权的范围,则有可能混淆了审理权和裁判权的界限,因为即使法院对该争议没有裁判权,但并不等于法院没有对该案件是否具有实体裁决要件(诉讼要件)进行审理的权力。

3.法院裁判权的分类(1)分类标准①该争议是否属于法院裁判权的对象;②该争议是否属于特定裁判权行使的对象,即该争议的性质。

(2)分类①属于民事方面的争议,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民事裁判;②属于刑事方面的争议,适用刑事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刑事裁判;③属于行政方面的争议,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行政裁判。

一、民事裁判权范围界定的标准1.法律规定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3条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对法院民事裁判权的行使范围予以了抽象的界定,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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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将裁判机关置于中立的地位,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对抗,查明争议的焦点和案件事实, 作出正确的裁判。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的中立地位是民事裁判公正的保证。
三、辩论原则 1.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该规定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对此,可以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 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相应地,也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 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案件的实体方面、对如何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上争 议的问题。 (3)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或“言词辩 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书面辩论主要在其他阶段。 (4)辩论原则所规定的辩论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除特别程序以外,在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贯彻着辩论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叔。 (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辩论原则,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辩论的权利,但 由于法院的保障行为仅仅是让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 法院裁判的约束。可将这种形式上的辩论原则称之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 2.约束性辩论原则 (1)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辩论原则作为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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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框架】
涵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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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点 (1)民事纠纷涉及的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2)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 的。 (3)民事纠纷在性质上属于私权争议。 3.分类 (1)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2)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例如关于婚姻关系的争议、关于收养关系的争议等。 二、民事诉讼 1.自力救济 (1)概念 自力救济是在不通过他人所设定的程序、方法和第三者力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实力维 护自已被损害的利益或权利,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手段和过程。 (2)特点 ①自力救济是在人们相互之间最早采用的、最原始的解决冲突的方法。 ②自力救济是一种最简单的、最直接的方式,在权利救济方面具有其经济性、便利性和 一定程度的实效性。 ③自力救济容易导致暴力行为,使冲突性质发生转化,激化冲突并派生其他争议,缺乏 社会公正性等。 2.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 规范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判例、指体制的概念
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价值
民事诉讼体制 民事诉讼体制的两大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时体制的转型
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沿革 清末至 1949 年的民事诉讼法
新民主主义时期解放区的民事诉讼制度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以及至今《民诉法》的修改
对制度目的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认识制度应有的目的,即目的设定的科学性问题,防止人们主
观的偏识和臆想。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
(1)概念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指人们在设计民事诉讼制度时,要求或期望该制度达到的目标。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与民事诉讼的任务
①相同之处是目的和任务都是人们主观上的设定。都是一种主观上的追求。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是指由于人们之间主观意识的差异和人们所处的客观环境的不同,必然不可避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4章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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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 法院的职权概述 概述 法院应当是消极和被动的法院的职权应当是职责和权利的统一法院主要职权结构图诉讼启动控制权程序控制权促使程序高效率进行的职权实体判决要件审理事项的裁决程序事项裁决权 其他程序事项的裁决含义 其他程序事项的裁决 其他程序事项裁决的种类 程序异议裁决的价值 法院调查取证权的含义调查取证权 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权的法律依据 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缺乏合理性释明权的内容 释明权的本质释明权的基本含义 对释明权的评价释明权的地位我国对释明权的研究释明权 释明权的范围释明权与辩论原则的关系我国民事诉讼中释明权的运用与当事人举证释明权的发展与应用事实认定权实体争议的裁判权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1.法院的职权概述(1)法院最基本的职权是对案件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裁判权。

(2)法院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程序的进展和程序的存否,即法院对诉讼的控制权,其中包括对程序事项的裁决权。

(3)法院应当是消极和被动的。

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者,其在解决民事纠纷中是消极和被动的,对程序的控制也是被动的。

(4)法院的职权应当是职责和权利的统一。

法院在诉讼中根据法律行使权力时,也是在履行一种职责。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法院必须正当地行使权力。

2.法院主要职权结构图二、程序控制权程序控制权,是指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终止以及程序进行的方式和节奏的决定权。

1.诉讼启动控制权法院审查民事诉讼程序是否符合启动的基本条件。

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控制的两种理解:(1)程序性的控制,即对诉状的审查,主要是看诉状能否有效地送达给被诉的当事人。

(2)实质性的控制,要求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必须符合若干实质性条件。

2.促使程序高效率进行的职权(1)法院有权决定适当的时候进行证据交换、何时开庭审理、诉讼是否应当合并或分离、是否应当追加被告、是否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是否同意被告提起反诉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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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合议制度1.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也称为合议制。

合议制度作为一种基本制度,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形式。

合议制度的概念 合议制与独任制的区别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构成 第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制度 再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内部关系合议庭与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的主体范围和情形 回避制度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公开审判制度的涵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公开审理的例外 多审级制度的涵义两审终审制度 多重审级制度的优缺点两审终审制的概念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2.合议制与独任制的区别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

独任制,是指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只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和简单的民事案件。

(1)优势合议制与独任制相比,具有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克服单个审判人员个人认识的片面性和知识的局限性,防止个人专断,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更能体现审判形式公正的优势。

(2)缺陷合议制的缺陷在于提高了审理的成本,因此,以合议制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在探讨如何实现两种审理形式的互补。

3.合议庭的构成合议庭是根据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组织。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的构成因审理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

(1)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不能全部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陪审员与审判员的比例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陪审员在诉讼中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义务,陪审员在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审判员相同,与合议庭的审判员一起共同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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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性要求
这使得人们不能方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也使得诉讼技术有可能成为遮蔽案件真实的
障碍。
六、民事纠纷解决与 ADR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指能够替代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 方式。人民调解制度、仲裁制度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团体、组织有关解决纠纷的机制都属 于这种替代方式。除了这类可称为“裁判外的 ADR”以外,国内外也在尝试“裁判内的 ADR”的各种方式及其建构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调解就是一种裁判内的 ADR 制度。 1.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性 (1)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审判外或者诉讼外解决纠纷的各种方法、程序和制度的总称。 其含义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 ①狭义说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限定在“非诉讼、非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范围内。 ②广义说不仅包括狭义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而且包括仲裁及行政机关准司法纠纷 解决程序。 (2)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①替代性。在纠纷解决上,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对审判或者诉讼方式的替代。但替 代性并不等于私力救济性;也不意味着它可以取代诉讼。 ②选择性。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以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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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概念
民事争议 特点
解决方式
民事诉讼的含义
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的特色
程序的刚性化
民事诉讼的局限性 事实认定的形式化
成本较高
存在如何诉讼的技术性要求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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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含义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依据辩论原则的含义辩论原则 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基本含义约束性辩论 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合理性理解约束性辩论原则应注意的问题处分原则的含义处分原则的具体表现处分的种类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的重点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的关系处分原则的背景及依据我国现有处分原则的误区诚实信用原则的缘起与认识基础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促进诉讼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情形 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禁反言诉讼上权能的滥用诉讼上权能的丧失我国的司法语境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指导性规则。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性体现在它对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问题作出了高度抽象的规定。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性。

民事诉讼法中的各项具体的制度和关于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落实和具体化。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和规范相比,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与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的确定性和精确性的统一,使民事诉讼法构成了一个科学的法律系统。

(4)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落实。

宪法原则是针对整个法律体系而言的,具有更高的抽象度和涵盖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比宪法原则更具体化,能反映本法域的基本特点。

(5)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作为一种原则性规范,也是对诉讼主体的基本要求,不过它与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要求仍有所不同。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既判力理论详解_2023年学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五章既判力理论详解_2023年学习资料

判决效力范围-一、判决效力的客观范围-诉讼标的-裁判标的-判决效力客观范围-[思考]请求权竞合时的既判力范 问题-《合同法》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 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无论当事人依据何种请求权主张权利,当-法院作出判决并 效后,当事人就不能援引其他法律规定为理由再次诉-讼。
判决效力范围-。判决效力扩张情形-承继人、标的物占有人-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确定判决的效 ,其利-与不利,及于当事人、在诉讼系属后当事人的承继人、以及作为当-事人或者其承继人的间接占有人而占有系争 的人。”-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确定判决对当事人、言词-辩论终结后当事人的承继人或为当事人或 其承继人之利益而占有-请求标的物者,有其效力。”-代位诉讼判决对于被代位人扩张
既判力的本质-·从实体法角度,判决为当事人实现权利确定规准。是当事人消除-争议,重构其权利义务关系的唯一规 。-,从诉讼法角度,判决的既判力是程序保障的结果。-既判力的依据是讼争不应该无止境地拖下去,当事人已经享受 司法组织审理层次的保障,法官的判断会有差错,新的判决同样-会有差错,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如果第一次判决是在所 正规的-保障都已经做到的情况下作出的,就视为讼争已经得到一次性的-解决。
·既判力基准时间-三审-法律审-已经提出的事项-二审-法律审阶段-遮断效-血审-事实审阶段-应提出但未提出 项-事实与法律审-后诉-音:PwC
判决效力的范围-·遮断效的运用-证据规则:为法院生效判决判断过的事实,在后诉中无需当事人证明,法院可以直认定。-《证据规定》第9条第四项:“对于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证明”-遮断效的例外-1因辩论权 受保障而未能主张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2由于在诉讼当时不具有“可预料性”而未能主张的事实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张卫平教授)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张卫平教授)

民事诉讼法笔记(王亚新)★要求:掌握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主要规定,法规的体系框架、基本概念★主要参考书目:《对抗与判定》(第六章、第三章、第十章,有关证明、起诉和诉权、执行程序)《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我国为何强调审理过程中的口头、直接、公开原则?;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 第一部分概述●民事诉讼概述一,民事纠纷是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社会冲突或争议二,民事诉讼1,概念: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特征:(1)中立性: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中立的地位,以保证裁判的实体公正和形式公正。

法院的中立地位不同于调解和仲裁,一方面,对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有进行控制的权利;另一方面,法院不能在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拒绝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2)强制性: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这体现在:被告不能拒绝法院的审判,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不能强制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判,即被告应诉的强制性;法院作出的决定、裁定和判决,当事人必须服从,履行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不主动履行的,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的申请下,强制执行。

(3)诉讼对象: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法院在解决民事争议时,必须适用实体法的规定,如果没有实体法的规定,便无根据可以适用。

(4)严格性:民事诉讼是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相比之下,民事调解和仲裁在程序和方式的严格性上就不如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与其他相关制度1,人民调解制度特点如下:(1)主体:主持调解的主体是作为群众自治性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不是司法机关。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五章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根本性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性质 抽象性 概述 强制性 立法准则功能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行为准则功能 赋予法官创造性司法的功能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概念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容 辩论原则的概念及内容 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的实施保障 我国民事诉讼法辩论原则的完善 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的概念及内容 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 直接审理原则与不间断审理原则 直接审理原则的概念及内容 不间断审理原则的概念及意义 法院调解概述 法院调解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的历史沿革 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 法院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对当事人的适用 对法院的适用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对民事诉讼各主体的相互作用关系进行调整,并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起指导作用的根本性准则。

它是制定民事诉讼法具体原则、具体制度的基础和根据,它集中体现和反映了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是制定和实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依据。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直接审理原则与不间断审理原则、法院调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性质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有根本性、抽象性、强制性的属性。

(1)根本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就是立法者指导思想、理念的基本载体,其效力贯彻始终。

(2)抽象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所涵盖的内容不但深邃而且外延非常广泛,而非通过具体、明确的规范来加以实现。

(3)强制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根本性的行为准则,并且其所负载内容具有根本性。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基本功能:(1)立法准则功能基本原则是立法者立法时基本的参考依据,其具有立法的基准功能,它规制民事诉讼的具体原则、制度、规范,使其符合基本原则所体现的立法目的、立法价值的要求,使整个民事诉讼法规范协调一致。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诉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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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诉 权【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诉权的涵义1.诉权的概念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诉权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没有这项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便不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获得司法裁判,实现实体权利。

2.对诉权的理解(1)诉权是一种要求司法裁判的权利,因而相对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而言,诉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

诉权的存在不是由实体权利所决定的,而是根本法直接赋予的,是国家赋予当事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一种手段。

(2)诉权与诉讼上请求的关系。

诉权是一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限,而诉讼上请求是当事人行使这种权能的诉讼行为。

诉权是实现实体权利的一种手段,是一种潜在的权限。

(3)诉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关系。

诉权不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集合和概括。

某些诉 诉权的概念诉权的涵义 对诉权的理解诉权的概念起源双重诉权说诉权的学说 私法诉权说 诉权的学说 公法诉权说诉权否定说诉 权讼权利与实现诉权有关,是诉权的具体表现,例如,起诉权、上诉权、再审诉权(在再审之诉的场合)。

(4)诉权具有自由性。

所谓自由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诉权的行使是由本人决定的,是否行使不是一种义务;二是即使当事人不当地行使了诉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也不会承担责任。

二、诉权的学说1.诉权的概念起源诉权的概念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理论中特有的概念,关于诉权的各种认识构成了诉权的各种学说。

由于诉权这一概念在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基础性,因此,诉权理论也成为民事诉讼理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又由于诉权概念的抽象性,也使诉权理论成为民事诉讼理论中最为复杂和最有争议的理论,可与证明责任、当事人适格、既判力、诉讼标的等并称为民事诉讼理论中的“猜想级问题”。

2.诉权的学说(1)双重诉权说①内容a.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和被告针对原告请求的事实和法律根据进行答辩的权利。

通常称为起诉权和答辩权。

b.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原告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向被告提出实体上要求的权利和被告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反驳原告提出的实体上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权利。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6章 管 辖【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6章 管 辖【圣才出品】

(2)管辖的意义
①审判权是一项通过法院来行使的国家权力。而管辖权则是审判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通过科学、合理地确定管辖,可以充分体现国家主权。
②通过对管辖的规定,可以避免因为管辖不明出现推诿或者争抢案件的情况。
③通过对管辖的规定,可以使当事人明确案件的受理法院,方便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
民事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4.管辖的种类
(1)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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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所作的规定,可以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②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合并管辖和选
2.确定管辖的因素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指导思想,这一立法指导思想反映
在管辖确定上,就是绝大多数案件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且管辖法院尽可能是与当
事人的住所、义务履行、争议标的有联系的法院。
(2)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①根据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法律事实与法院之间的密切联系程度确立案
辖。
a.共同管辖是指对于同一案件,两个及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b.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或者连带管辖,是指对于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虽然
对于另一案件本来没有管辖权,但由于有管辖权的案件与另一案件有牵连关系,从而获得
另一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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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管辖。
(2)管辖在理论上的分类
①根据管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法院裁定确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4章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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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法院的职权概述 概述 法院应当是消极和被动的法院的职权应当是职责和权利的统一法院主要职权结构图诉讼启动控制权程序控制权促使程序高效率进行的职权实体判决要件审理事项的裁决程序事项裁决权 其他程序事项的裁决含义 其他程序事项的裁决 其他程序事项裁决的种类 程序异议裁决的价值 法院调查取证权的含义调查取证权 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权的法律依据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缺乏合理性释明权的内容释明权的本质释明权的基本含义 对释明权的评价释明权的地位我国对释明权的研究释明权 释明权的范围释明权与辩论原则的关系我国民事诉讼中释明权的运用与当事人举证释明权的发展与应用事实认定权实体争议的裁判权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法院的职权概述(1)法院最基本的职权是对案件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裁判权。

(2)法院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程序的进展和程序的存否,即法院对诉讼的控制权,其中包括对程序事项的裁决权。

(3)法院应当是消极和被动的。

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者,其在解决民事纠纷中是消极和被动的,对程序的控制也是被动的。

(4)法院的职权应当是职责和权利的统一。

法院在诉讼中根据法律行使权力时,也是在履行一种职责。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法院必须正当地行使权力。

2.法院主要职权结构图二、程序控制权程序控制权,是指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终止以及程序进行的方式和节奏的决定权。

1.诉讼启动控制权法院审查民事诉讼程序是否符合启动的基本条件。

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控制的两种理解:(1)程序性的控制,即对诉状的审查,主要是看诉状能否有效地送达给被诉的当事人。

(2)实质性的控制,要求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必须符合若干实质性条件。

2.促使程序高效率进行的职权(1)法院有权决定适当的时候进行证据交换、何时开庭审理、诉讼是否应当合并或分离、是否应当追加被告、是否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是否同意被告提起反诉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裁定与决定)【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裁定与决定)【圣才出品】

第二十八章 裁定与决定【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裁定1.民事裁定的涵义(1)民事裁定的概念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程序问题是指不直接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问题。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保障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实现诉讼目的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2)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的区别:①处理的对象不同:民事裁定主要用于对程序问题的处理;民事判决则用于对实体问题的处理。

涵义民事裁定的涵义裁定与判决的区别 民事裁定 民事裁定适用的范围裁定效力概述 民事裁定的效力 裁定的羁束力 涵义民事决定的涵义民事决定 决定与裁定的区别民事决定适用的范围裁定与决定②适用的阶段不同:民事裁定既可在诉讼阶段适用,也可在执行阶段适用;判决只有在诉讼阶段才能适用,并且绝大多数是在诉讼结束时适用。

③上诉的期间不同:不服民事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天;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天。

④形式不同:民事裁定既可以书面的形式,又可以口头的形式;而民事判决必须以书面的形式。

2.民事裁定适用的范围明确适用裁定的,有以下情形:(1)对原告起诉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3)驳回原告起诉。

(4)是否准予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是否准许当事人撤诉。

(6)决定中止或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笔误。

(8)决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9)决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决定不予执行公证机关债权文书。

3.民事裁定的效力(1)裁定效力概述①最高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裁定,一经送达便产生法律效力;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第一审民事裁定,除了关于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的裁定一经送达便发生效力;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有上诉期的民事裁定,在上诉期间内,当事人不上诉的,在上诉期间届满后生效。

(2)裁定的羁束力①裁定羁束力的概念裁定的羁束力,是指裁定对法院的约束力。

《民事诉讼法》课程笔记

《民事诉讼法》课程笔记

《民事诉讼法》课程笔记第一章: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的概念与特征1. 民事纠纷的概念民事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民事活动中因权利义务的冲突而产生的争议。

2. 民事纠纷的特征- 法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纠纷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 纠纷内容涉及民事权利义务:民事纠纷通常涉及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

- 自愿性和处分性: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并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

二、民事纠纷的类型1. 合同纠纷-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纠纷-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纠纷2. 侵权纠纷- 人格权侵权- 财产权侵权- 知识产权侵权3. 继承纠纷- 遗嘱继承纠纷- 法定继承纠纷4. 其他类型- 不当得利纠纷- 无因管理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 和解- 定义: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 特点:灵活、快捷、成本低、保密性好。

2. 调解- 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 法院调解: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官主持进行的调解。

- 特点:非强制性、程序简便、有利于保持当事人关系。

3. 仲裁- 定义: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 特点:一裁终局、保密性好、专业性强。

4. 诉讼- 定义: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人民法院,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 特点:国家强制力保障、程序严格、公开审理。

四、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1. 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益的请求,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2. 民事诉讼的特征- 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 当事人地位平等: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

- 程序法定:民事诉讼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 诉讼结果的权威性: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法院的职权)【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法院的职权)【圣才出品】

第四章 法院的职权【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法院的地位:1.法院是民事纠纷的裁判者,其最基本的职权无疑是对案件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裁判权。

2.法院是程序的控制者,其基本定位和控制是消极和被动的。

3.法院的职权应当是一种职责和权力的统一。

法院在诉讼中根据法律行使权力时,同时也是履行一种职责。

一、程序控制权 法院的地位 程序控制权的涵义程序控制权 诉讼启动控制权促使程序高效率进行的职权程序事项裁决权涵义程序事项裁决权程序事项裁决权包括的内容调查取证的不同涵义 调查取证权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释明权的基本涵义释明权的范围释明权 释明权与辩论原则的关系理解证明责任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中释明权的运用与当事人举证事实认定权的概念事实认定权事实认定权的内容实体争议裁判权法院的职权1.程序控制权的涵义程序控制权是指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终止以及程序进程的方式和节奏的决定权。

2.诉讼启动控制权(1)诉讼启动控制权涵义根据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当事人启动,但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应当被启动,法院必须加以审查,看是否符合启动的基本条件。

(2)诉讼启动控制权的理解①一种理解是纯程序性,这种控制实质上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控制,在实务上不过是对诉状的审查,主要是看诉状能否有效地送达给被诉的当事人。

②一种理解为控制是实质上的控制,要求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必须符合若干实质性条件。

③从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出发,法院对程序启动的控制应当是形式上的而非实质上的。

3.促使程序高效率进行的职权(1)意义诉讼效率是诉讼实施的价值要求之一,纠纷的解决不仅要公正,同时还要尽量做到低成本和时间上的快捷。

(2)防止对诉讼效率的片面追求在实现诉讼效率方面,法院尽管是民事纠纷裁判的中立者,但同时也是诉讼效率的获益人,诉讼效率也是裁判者所追求的利益,法律也应当注意避免裁判者对诉讼效率的片面追求。

民事诉讼法必须考虑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的有效时间和空问,不能仅仅考虑裁判者审判的方便,而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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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
5.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审判权与裁判权
概述
民事诉讼的首要问题
法院民事裁判权的行使范围
民事裁判权范围的变化的决定因素 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
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的实现方式
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定 界定的难点
民事争议与内部争议的界定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
【重点难点归纳】
一、概述
1.审判权与裁判权
(1)审判权包括了法院审理和裁判两个方面的权力和权能。

(2)在法院“主管”的问题上,是法院有无裁判权的问题。

2.民事诉讼的首要问题
判断争议是否属于民事争议,是民事裁判或民事诉讼所面临的首要问题。

二、法院民事裁判权的行使范围
1.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争
议。

(1)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争议属于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2)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属于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2.劳动争议属于民事裁判权行使的范围,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3.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不属于民事裁判权行使的范围。

三、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
1.民事裁判权范围的变化的决定因素
(1)实体法律的规定
法院裁判权的行使需要依赖法律的明确规定,即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其调整的关系发生争议,可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才能受理并作出裁判。

(2)审判机关的审判政策的影响
法律关系上的争议往往与其他因素如政治、经济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审判机关裁判功能的发挥必须顾及争议解决与国家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关系。

2.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的实现方式
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是一种司法机关的行为,调整主要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实现的。

司法解释以“意见”、“批复”、“通知”、“座谈会纪要”等形式限制某一时期法院裁判权行使的范围。

四、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定
1.界定的价值
该争议是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

2.界定的难点
行政争议往往也涉及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又牵连民事权利、义务。

3.界定的方式
正确识别争议的主要矛盾和焦点所在,注意该争议的实质问题。

(1)争议涉及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只能是行政争议。

(2)如果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权利地位,并成为争议的对立当事人的,该争议属于民事争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依统治权力支配对方,命令或禁止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双方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

(3)当主体之间存在不同性质的争议,需要识别哪一种争议是另一种争议发生的前提。

五、民事争议与内部争议的界定
识别的关键在于该争议是否是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不能单纯地看主体双方一方是否是机构、组织而另一方是否是被管理者。

5.2 课后习题详解
1.论述法院受案范围时,审判权与裁判权哪一概念更为确切?为什么?
答:论述法院受案范围时,裁判权的概念更为确切。

理由如下:
审判权包括了法院审理和裁判两个方面的权力和权能;而在法院“主管”的问题上,实质上不是有无审理权的问题,而是法院有无裁判权的问题,即法院有无权力裁决这些纠
理后才能判断,也就是说,法院裁判权行使范围的本质是法院能够作出裁判的争议范围。

如果将法院主管的范围等同于审判权的范围,则有可能混淆了审理权和裁判权的界限,因为即使法院对该争议没有裁判权,也并不等于法院没有对该案件是否具有实体裁决要件(诉讼要件)进行审理的权力。

2.民事裁判权范围的变化主要取决于哪些因素?
答:民事裁判权范围的变化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实体法律的规定。

在我国司法的传统上,法院裁判权的行使需要依赖法律的明确规定,即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其调整的关系发生争议,可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才能受理并作出裁判。

(2)审判机关的审判政策的影响。

在我国,由于法律关系上的争议往往与其他因素如政治、经济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特定争议的解决就不是审判机关能够最终决定的。

又由于审判机关与其他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特定关系,审判机关最终解决争议的权限和作用也取决于审判机关在国家权力关系中的位置。

审判机关裁判功能的发挥必须顾及争议解决与国家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关系。

审判机关的政策考虑是,一些案件因涉及国家政策因素,如果由审判机关裁决,审判机关将承担纠纷不能彻底解决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3.2004年5月9日晚,成都某高校两名大学生刘某和罗某在教室里拥抱、接吻,被学校的监控设备录了下来。

5月20日,学校以《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13条第3款“发生非法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之规定为由,勒令两人退学,两人该学期的期末考试资格也被取消。

2004年8月17日,该两名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

2004年9月16
日,该两名学生向法院递交了“暂停执行勒令退学处分”的申请。

2004年10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下达了“终止执行勒令退学处分”的裁定书。

两名学生搬回学校,一边上课,一边等待法院的审理结果。

2004年12月6日,法院开庭审理。

2005年1月5日法院送达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书,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问题:对于学校的处罚决定是否可以提起诉讼?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答:(1)识别某一争议是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的方法是:从法律关系的公私法性质来加以判断。

①如果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权利地位,并成为争议的对立当事人的,此种关系就是私法关系,属于民事争议。

②如果一方当事人依统治权力支配对方,命令或禁止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即属于公法关系,由此引发的争议属于公法争议。

(2)在本案例中,学校与学生之间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

理由如下:
①学校勒令两名学生退学,取消其期末考试资格,是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在该行为中学校处于支配地位,学校与学生的地位不平等,属于行政争议。

②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处分不合法,属于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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