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81]劳总险字12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精)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81-03-26 [81]劳总险字 12号为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 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 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 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
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 (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 职工要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八、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 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九、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 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 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 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十一、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
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十二、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81]劳总险字12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81-03-26 [81]劳总险字12号)为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
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要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八、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九、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十一、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
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十二、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十三、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劳动部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若干的意见》予以废止。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省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一定联系的亲属。
第二条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家属团聚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职工,应享受《探亲规定》待遇。
第三条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在校学习的职工,与不在校学习的职工一样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但应该利用寒署假期探亲。
第四条学徒工、熟练工、见习生,在学习、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学习、见习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假。
第五条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望,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一年探望一次在三十天以内的,住房费(住旅社或招待所)亦由职工所在单位报销,到期应动员其回家。
如不能按期返回,其超出时间的住房费由职工本人交纳。
职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六条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双生、难产七十天,按我省规定二十五周岁以上实行计划生育者增加产假四周)产假以后,又与配偶继续团聚三十天的,视为探亲假,可准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但两人都不再享受当年的探望配偶待遇。
(注:国务院1988年6月28日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quot;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两个月"。
)第七条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已经利用年休假期与其团聚过,职工又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望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探亲假。
国家探亲假法规
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1981-3-14《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关于制定《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劳总险字[1981]12号各省、直辖市劳动局(厅),铁道部、交通部:为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
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八、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九、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的编制。
十一、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
对无帮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十二、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1.03.14•【文号】国发[1981]36号•【施行日期】1981.03.14•【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正文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36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1981年3月14日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以下简称《职工探亲规定》,该规定在当前企业的实践中面临越来越多的矛盾和困惑,笔者拟从探亲假制度的目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思考,同时建议能对该规定进行重新修订纳入其它相关现行休假法规中或直接给予废止。
一.国家出台《职工探亲规定》的目的《职工探亲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由此可见,探亲假制度的目的是通过给予符合条件的职工相应的探亲假待遇,来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所设计的一项制度,是为了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所产生的探亲问题。
二.《职工探亲规定》的适用对象根据《职工探亲规定》,可享受探亲制度的只适用于特定的单位和职工:(一)特定的单位1.《职工探亲规定》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等4类特定单位,既不适用于外资、台港澳、民营等其他类型企业,也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中列举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类型用人单位。
2.以上适用的4类特定单位中,对于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目前单位类型来看,不能简单的等同于现在通常所说的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具体分析如下:1)目前,我国对人民团体并无法律界定,一般认为人民团体属于政治概念的范畴,1989年10月国务院制定出台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表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员工探亲假的法律规定(2023年民法典新规探亲假)
探亲假规定探亲假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2)时间条件。
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
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二、探亲假的期限《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三、探亲假的待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
因此,这类用人单位的探亲假可由地方规定,无规定的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探亲假
精心整理
探亲假
简介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
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1(2(3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精心整理
探亲期限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4第6 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十六周岁以前)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规定》中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三、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规定》的待遇。
学徒、见习、实习期满后,即可享受。
凡在六月底以前期满的当年可以探亲,六月底以后期满的,下一年度开始探亲。
已经定级的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动当学徒和服役期满的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占招工指标招收的城镇或农村的复员军人),分配当学徒的不论是否转正,可以享受《规定》的待遇。
分配在三年制学徒岗位的服役年限加参军前工龄不满三年的,不能享受探亲假规定。
四、县属企业,经批准在常年性生产岗位上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和实行招聘用工制度的单位使用的招聘工,可以按固定工的规定享受《规定》的待遇。
五、实行公休假日轮休办法的单位,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可以将轮休假和探亲假合并使用,但轮休假一次只限使用十五天时间。
六、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休病假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探亲的,可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其探亲假期间的工资,仍按休病假期间的规定执行。
七、已婚职工,当年因各种原因与配偶团聚累计达到三十天,和未婚职工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累计达到二十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
已婚职工,当年因各种原因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累计达到二十天的,从第二年开始计算四年一次的探亲假期。
八、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经单位领导批准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
职工本人当年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九、夫妇双方分居两地,其中有一方享有休假制度,原则上应由享有休假制度的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如果军队干部一方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国人大网浏览字号:小中大打印本页关闭窗口(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探亲假国家最新规定_路费怎么报销
探亲假国家最新规定_路费怎么报销探亲假待遇篇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
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探亲假请假条篇二尊敬的领导:由于本人参加自学考试,接近结业学段,需要去xx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与此同时,本人这次暑假期间要上加强班的课,还上继续教育,所以这次顺路回家探亲,(请假时间:20xx年xx月xx日至x20xx年xx月xx日)。
望上级领导请假为盼。
此致敬礼!请假人:20xx年xx月xx日法定探亲假多少天2023年篇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2023年军人家属探亲假国家规定多少天1、军队已婚干部探亲假规定:干部探亲假期为30天,其中旅、团以下部队干部和其他直接带兵的分队干部为40天(不包含途中时间,下同)。
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探亲假为40天。
2、驻藏部队干部、志愿兵休假探亲规定:以服现役(含参加革命下作)时间确定假期。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2018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2018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职工探亲已经成为现代化社会中的一项重要需求。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职工探亲行为的管理,国务院于2018年发布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一、探亲时间1. 职工探亲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
职工应提前向单位提出探亲申请,并说明探亲时间及原因。
单位应根据职工的工作需要和探亲时间合理安排。
2. 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探亲时间的,应提前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合理的理由。
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审慎考虑职工的申请,合理安排探亲时间。
二、探亲费用1. 职工探亲费用由本人承担。
单位不负责探亲期间的食宿和交通费用。
职工应提前做好经济准备,自行解决探亲期间的各项费用。
2. 职工如有特殊困难,无法承担探亲费用的,可以向单位提出申请。
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为职工提供适当的帮助,但不得影响单位的正常运行。
三、探亲假期1. 职工探亲期间,单位应给予合理休假安排。
职工每年可享受一次带薪探亲假,假期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
2. 探亲假期应提前与单位协商,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工的个人情况,合理安排休假时间。
四、探亲过程中的保险和安全1. 职工在探亲期间,应自行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
职工应提前了解目的地的安全情况,并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
2. 职工在探亲期间如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并寻求单位的帮助和支持。
五、职工探亲的限制1. 职工探亲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与工作有关的商务活动,不得擅自代表单位参加会议、签订合同等与工作相关的事务。
2. 职工在探亲期间如有需要进行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应提前向单位报告,并获得单位的书面同意。
六、其他条款1. 职工探亲期间,如需请假参加重要家庭活动(如婚礼、葬礼等),应提前向单位申请,单位应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
2. 职工探亲期间如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返岗,应提前向单位请假,并说明原因。
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处理职工的请假事宜。
综上所述,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旨在规范职工探亲行为,营造良好的家庭和工作环境。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的探亲待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探亲假期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职工享受带薪探亲假期。
具体假期的长短、安排与管理由企事业单位和用人单位自行制定,一般不应少于5天。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可以回家团聚、探望亲人。
二、交通和住宿补贴:对于需要乘坐交通工具回家团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相应标准给予交通费补贴。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根据实际情况,为远离工作地的职工提供住宿补贴、食宿补贴等。
三、探亲津贴:一些企事业单位和用人单位会根据实际情况,为职工提供探亲津贴。
探亲津贴的具体金额和发放标准根据单位的规定来定,可以根据职工探亲时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等因素来确定。
四、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职工探亲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安排进行灵活调整。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尽量满足职工的合理要求,保证职工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回家探亲,同时也要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
以上是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一些基本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探亲待遇标准可能会因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用人单位而有所不同,因此职工在享受相应待遇时,要参照本单位的
规定进行操作,并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沟通和确认。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时,充分考虑职工的合理需求和权益,为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幸福感做出努力。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范本1】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职工探亲待遇,提高职工家庭幸福感,便于职工与家人团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在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第三条探亲期限不得超过15天,但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四条职工享受探亲待遇期间,工资按正常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发或延迟发放。
第五条职工探亲期间在外地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由职工本人自行负担。
第六条职工因公务需要不能员外回家与家人团聚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或福利。
第七条职工探亲期间如需请假,应提前向单位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并得到单位同意。
第二章探亲费用第八条职工探亲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
第九条职工探亲交通费按照实际乘坐交通工具费用报销,需提供有效票据。
第十条职工探亲住宿费,单位可根据职工所在地的标准,按照一定比例报销。
第十一条职工探亲期间的餐饮费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职工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向单位申请探亲费用的预付,预付金额不得超过探亲费用的50%。
第三章探亲假第十三条职工探亲假以天计算,探亲期间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十四条职工需要探亲假,应提前向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职工探亲假不得连续超过7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应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职工因病住院等特殊情况下探亲假不按照规定处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范本2】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职工探亲,加强职工与家人关系,保障职工福利,经国务院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探亲待遇适用于具备一定工作年限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职工探亲期限为15天,但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延长,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四条在职期间享受探亲待遇的职工,其工资按正常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发或延迟发放。
第五条职工探亲期间的交通、住宿等费用由职工自行负担。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职工福利制度,保障职工的家庭团聚权益,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幸福感,国务院特制定了以下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一、职工请假探亲职工享有探望父母、配偶、子女的权利。
每年可享受带薪探亲假期一次,假期原则上不超过7天,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适量延长,但以不超过15天为限。
同时,国家鼓励职工选择在法定假期或节假日进行探亲,以便更好地照顾家庭。
二、探亲补贴标准为了缓解职工在探亲期间的经济压力,国家将根据职工所在行业、工龄和地区等因素制定探亲补贴标准。
一般情况下,职工在探亲期间将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当的工资水平,确保职工探亲期间的收入不减少。
三、交通费报销职工探亲期间的交通费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销。
职工探亲时可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如火车、汽车等,并提供完整的票据,报销可以根据票据金额进行。
四、住宿费补贴职工探亲期间的住宿费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对于职工探亲期间入住酒店、宾馆的,可根据宾馆等级和实际住宿费用给予补贴。
对于职工探亲期间入住自己或家人名下的房屋的,可按每人每天一定标准给予补贴。
五、医疗保险和伤残保障职工在探亲期间如发生疾病、意外或其他不幸事件,可以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和伤残保障。
对于特殊情况,国家将提供相应的医疗和救助服务。
六、其他福利待遇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探亲期间提供其他福利待遇,如免费机票或优惠机票、旅游券等。
这些福利待遇有利于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幸福感,同时也能更好地实现职工与家人的团聚。
对于不履行或违反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单位,国家将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以保障职工的权益。
此外,国家将加强对职工探亲待遇的宣传和监督,确保职工探亲待遇的落实和执行。
总之,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旨在保障职工的探亲权益,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幸福感。
这将对改善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希望各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共同遵守并执行这一规定,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1〕36号1981年3月14日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探亲假
探亲假文章来源:中国网发布时间:2013-07-05责任编辑:蔚刚强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
探亲待遇的规定》是1981年出台的,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路程假。
享受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
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
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亲期限《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待遇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国发(1981)36号 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3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规定探亲假期限是多久 探亲假
国家规定探亲假期限是多久探亲假探亲假多少天一、探亲假多少天(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二、探亲假工资结算方式《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当时请的是事假,并没有申请探请假的,路费依法是不能报销的,建议和公司协商处理。
2023年探亲假较新规定有哪些探亲假较新规定一、探亲假条件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职工须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①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②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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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十六周岁以前)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规定》中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三、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规定》的待遇。
学徒、见习、实习期满后,即可享受。
凡在六月底以前期满的当年可以探亲,六月底以后期满的,下一年度开始探亲。
已经定级的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动当学徒和服役期满的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占招工指标招收的城镇或农村的复员军人),分配当学徒的不论是否转正,可以享受《规定》的待遇。
分配在三年制学徒岗位的服役年限加参军前工龄不满三年的,不能享受探亲假规定。
四、县属企业,经批准在常年性生产岗位上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和实行招聘用工制度的单位使用的招聘工,可以按固定工的规定享受《规定》的待遇。
五、实行公休假日轮休办法的单位,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可以将轮休假和探亲假合并使用,但轮休假一次只限使用十五天时间。
六、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休病假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探亲的,可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其探亲假期间的工资,仍按休病假期间的规定执行。
七、已婚职工,当年因各种原因与配偶团聚累计达到三十天,和未婚职工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累计达到二十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
已婚职工,当年因各种原因与父亲或母亲团聚累计达到二十天的,从第二年开始计算四年一次的探亲假期。
八、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经单位领导批准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
职工本人当年不应再享受探亲待
遇。
九、夫妇双方分居两地,其中有一方享有休假制度,原则上应由享有休假制度的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如果军队干部一方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
假期内本人的计时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路费由职工自理。
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已经享受《规定》的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假期进行探亲时,职工原报销的往返路费,原则上应该退回。
十、职工原与配偶,未婚职工原与父亲或母亲同在一地,后因被借调到外地工作,或被派到外地进修学习,与配偶或父亲、母亲分为两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从第二年开始应由到外地工作或学习的职工回亲属所在地探亲,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十一、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
如果探亲往返路费超过本人原来探望父母所需的往返路费,其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
职工在新婚当年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十二、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后不再享受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亲的待遇。
十三、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如其父亲或母亲与配偶同居一地的(同居在一个县或一个市“包括市属县”)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如果职工与配偶父母亲分别居住三地,职工可以分别去两地探亲,其探亲假期和往返路费按《规定》中第三条(一)、(三)和第六条办理。
十四、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自《规定》公布之日起,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望。
职工享受探望配偶和父亲或母亲的待遇,应以其配偶和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十五、职工利用探亲假回家结婚或料理丧事,可按规定另给婚丧假。
十六、职工探亲假期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如果职工本人确有困难,需要分期使用的,在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情况下,由职工本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分期使用,但假期不能超过规定的探亲假天数,路程假只给一次,并按规定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十七、职工在探亲假期间因患急病,不能按期返回的,其超过探亲假期的天数,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个别离县城较远的,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职工不能按期返回生产、工作岗位,必须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并经所在单位行政审查同意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八、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发给的标准工资,有生活费补贴的,可加生活费补贴,但不包括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职工在探亲假期间除发给标准工资外,并发给付食品价格补贴。
有增发固定工资、保留工资和粮价补贴的,也应一并发给。
实行计件工资制单位的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支付的工资,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计时工资标准发给,没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本人前三个月内正常工作时间的平均收入发给。
十九、单位要作好政治思想工作,合理安排职工探亲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定员编制;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二十、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在本单位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的待遇。
如果本单位没有经济能力负担,可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暂缓实行。
二十一、1958年5月19日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工
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省劳动局甘劳险〔1981〕158号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均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