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项目和禁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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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项目和禁设区域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项目和禁设区域
8
本行政区域内
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
9
法定部门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开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场所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所
10
本行政区域内
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
序号
隐患单位
地址
1
扬云路地块
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街道扬云路(娄葑街道)
2
娄葑北区二毛纺地块
苏州工业园区312国道86公里处(娄葑街道)
3
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蟹市场
苏州工业园区阳澄环路(唯亭街道)
4
苏州工业园区坚一工贸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珠泾路5号(唯亭街道)
5
吴淞商业广场
苏州工业园区兴浦路15号(胜浦街道)
95
苏州柯利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蠡塘路20号
企业总部基地
96
苏州工业园区东佳电子塑胶有限公司
娄江东路2号
企业总部基地
97
苏州工业园区明德电脑有限公司
跨春路18号
企业总部基地
98
临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娄江东路49号
企业总部基地
99
苏州市协昌工业除尘器材有限公司
跨春路243号
企业总部基地
100
易托付电气(苏州)有限公司(城氢科技更名)
企业总部基地
74
发事达氢能化学有限公司
跨春路255号
企业总部基地
75
苏州工业园区金丰塑料有限公司
至和东路8号
企业总部基地
76

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26号

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26号

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2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27日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充分释放住所资源,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住所,是指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各类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登记,用于公示市场主体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市场主体司法、行政管辖地。

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影响相邻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正常生活。

苏州城管贴禁止摆摊设点格式

苏州城管贴禁止摆摊设点格式

苏州城管贴禁止摆摊设点格式
摘要:
一、苏州城管贴禁止摆摊设点规定
二、规定对市民和摊贩的影响
三、市民对禁止摆摊设点规定的看法
四、相关部门对禁止摆摊设点规定的解释
五、总结与建议
正文:
近日,苏州市城管部门发布了一项关于禁止在特定区域摆摊设点的规定,旨在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市容市貌。

规定一出,引起了市民和摊贩们的关注。

一、苏州城管贴禁止摆摊设点规定
根据规定,禁止在主要道路、商业街区、公园等特定区域摆摊设点。

对于违反规定的摊贩,城管部门将予以处罚。

此规定旨在营造一个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

二、规定对市民和摊贩的影响
对于市民来说,禁止摆摊设点规定实施后,市容市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生活环境变得更加整洁。

然而,对于摊贩们来说,这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许多摊贩以此为生,规定实施后,他们的生活将面临困境。

三、市民对禁止摆摊设点规定的看法
部分市民对禁止摆摊设点规定表示支持,认为这有助于提升城市形象,提高生活质量。

但也有市民担忧摊贩的生计问题,希望有关部门能给予妥善安
排。

四、相关部门对禁止摆摊设点规定的解释
城管部门表示,禁止摆摊设点规定实属无奈之举,为了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市民的生活环境,不得不采取措施限制摊贩。

同时,相关部门也承诺将加大对摊贩的扶持力度,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五、总结与建议
总的来说,禁止摆摊设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改善城市环境,但也应关注摊贩们的生存问题。

建议有关部门在实施规定的同时,积极为摊贩提供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他们转型,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6年度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苏府办[2016]10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6年度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苏府办[2016]10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6年度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6年度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苏府办[2016]10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市政府办公室经各地各部门申报、相关部门会商审议等程序,编制成《2016年度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本目录明确的各承办单位根据《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和目录安排,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起草决策草案、完成决策过程。

二、列入目录的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三、各承办单位要将决策论证过程、审查申报等工作纳入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运行系统,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论证工作节点管理、流程控制、规范运行。

四、各承办单位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法定程序证明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五、本目录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理由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解决方案、决策进度等内容,各承办单位应及时、准确填报相关信息。

2009年苏州工业园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9年苏州工业园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文件苏园规〔2009〕1号关于印发《2009年苏州工业园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2009年苏州工业园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五日主题词: 建筑施工安全整治方案通知打印:华沁校对:颜晖共印100份2009年苏州工业园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园区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建筑伤亡事故,根据省、市政府以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今年继续在园区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2009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

园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以治理高支模施工、深基坑支护、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装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为重点,加快机制创新,促进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落实,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着力构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控制一般事故,促进园区建筑施工安全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园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园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园区规划建设局秦筱靖局长任组长,徐国平副局长、李宗阳副局长、杨红亮副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成员为园区规划建设局建设管理处、重点项目管理处、CSSD工程部、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园区规划建设局建设管理处,由建设管理处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

园区直属各部门、各大公司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落实本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

各镇政府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挂帅、各相关部门组成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统一组织,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商务部关于印发《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深化开放创新综合试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深化开放创新综合试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深化开放创新综合试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11.07•【文号】商资发〔2024〕282号•【施行日期】2024.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深化开放创新综合试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资发〔2024〕282号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中央台办、中央编办、中央港澳办,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医保局、国家数据局、国家移民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外汇局、国家药监局、最高人民法院,国铁集团:《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深化开放创新综合试验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商务部2024年11月7日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深化开放创新综合试验的若干措施在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开放创新综合试验,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

现就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深化开放创新综合试验,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苏州工业园区在开放创新、综合改革方面的试验示范作用,统筹发展和安全,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力争通过五年努力,苏州工业园区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改革取得明显突破,建立权责清晰、规范高效的现代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实现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制度创新的新突破,基本建成开放创新的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为全国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作出示范引领。

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等建筑活动的各方,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承包以及中介服务等交易行为和场所.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对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在其辖区内实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发展与改革、财政、工商、审计、劳动与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市场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非法限制与排斥.第二章工程发包、承包和施工许可管理第六条推行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全部发包给一个企业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分别发包.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者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禁止将一个单位工程中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禁止个人承揽工程业务.第七条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外分包业务的,应当将分包合同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承接建筑劳务分包作业的,应当具有建筑劳务分包资质.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发包建筑劳务作业的,应当将建筑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并签订分包合同.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其承包的劳务工程再分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项.第九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务用工制度,应当与建筑劳务作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第十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认定的应急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持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县级市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临时开工证明书.第十二条领取建设工程临时开工证明书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申领机关申请换领施工许可证.第三章工程招标与投标第十三条依法应当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招标发包;招标限额以下的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其他竞争方式择优发包.第十四条有法定不适宜进行招标情形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认定的应急建设工程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不适宜招标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且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监理业务必须通过招标发包.第十六条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工程类或者经济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实行施工总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未列入招标范围的分部工程依法另行组织招标.提倡对分包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分包工程的招标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第十八条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法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关系或者隶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同时投标.第四章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包人确定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发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同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发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变更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向原合同备案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合同备案时,应当对招标工程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一致进行审核,发现不符的,应当要求合同双方改正.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因人工、材料、机械及其他费用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调整但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式的,应当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规定和计价标准变更合同价款.第二十二条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通知发包人或者未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项.逾期不拨付的,承包人可以停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并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因停工、窝工等造成的损失.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第二十四条发包人应当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在承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的14日内,按照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第二十五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违反合同规定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章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第二十六条鼓励依法成立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项目管理、监理、造价咨询、技术咨询、质量检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专业服务活动.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服务合同等,开展中介服务活动.从事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活动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禁止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第二十八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二)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三)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四)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五)转让所承揽的业务;(六)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其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等进行监理,其监理内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工程安全控制等实施全面监理.第三十条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后,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监理人员的专业和人数应当符合监理业务的要求.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法定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并签订检测合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现检测项目不合格或者检测数据异常,应当将检测报告在24小时以内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项目检测汇总报告.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第六章工程担保与保险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程保险制度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担保制度.第三十四条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供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标的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第三十五条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发包人应当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当要求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担保额度与履约担保的担保额度相等.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三十六条承包人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为建筑施工人员及第三方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应当为房屋建筑工程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第七章信用管理第三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评标专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依法披露重要信用信息,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其执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形成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一)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二)导致发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行为;(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四)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侵害交易对方权益等行为;(五)拖欠工程款、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使用童工等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上款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将考评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示.对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的,应当将其信用状况书面告知招标、投标人.综合考评不合格的外地企业,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其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等级和个人资格的评定与年度复查、周期性检查和表彰评优时,应当将记录的信用信息作为监督管理的依据.第八章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有形建筑市场,是指为工程发包、承包交易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提供工程信息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见证服务的固定场所与载体.苏州市区和各县级市分别设立一个有形建筑市场,各区(不含苏州工业园区)及各开发区不得设立有形建筑市场.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市有形建筑市场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等交易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等交易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第四十四条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者应当为发包、承包等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和规范化服务;提供收集、存储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以及咨询等服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及中标公示等信息应当在苏州市工程建设网公布.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当同时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第四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面向建设各方的办事窗口,办理土地审核、工程招标备案、工程合同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以及施工许可证核发等手续,实现有形建筑市场“一站式”服务功能.第四十六条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对进场交易的工程项目的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和管理.第九章罚则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招标人必须通过招标发包监理业务而没有通过招标发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建设工程合同或者工程变更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之一的,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权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执业资格.第五十二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编制监理规划即开展现场监理工作的;(二)派驻工程现场的监理人员人数和专业不符合监理合同或者监理规划要求的;(三)对施工过程中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者对施工单位上道工序未报经监理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未书面提出制止和纠正要求的;(四)对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报经监理核验即用于工程或者应复试而未复试即用于工程的行为,未书面提出制止和纠正要求的;(五)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旁站监理的.第五十三条监理单位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对监理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业人员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权部门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注销责任人从业资格. (一)未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或者合格证书,即以监理人员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的;(二)同时在3个以上(不含3个)监理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第五十四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第四章住宅区规划管理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第六章工业区规划管理第七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第八章附则附录一特定区域范围附录二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中新合作区外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园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土地,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条(特定区域)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城市发展需要,将城市核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及大型公共绿地、滨水地区等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划定为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

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园区现行特定区域范围见附录一。

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另行制定特定区域的管理规定。

用地管理通则第五条(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园区内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并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现行国标基础上新增部分用地类别。

表2.1 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第六条(兼容性控制)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用地适建性的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园区规划部门根据该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其适建范围。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参考)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参考)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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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或者危及其安全的范围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
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游戏室、娱乐业
16
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饮店、小食品店、食品加工小作坊;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小美容美发店;30张床位以下的宾馆(旅店、招待所);一次性容量为50人以下的浴室(足浴)场所;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歌厅(舞厅)、网吧
禁止在以下区域新办“五小行业”经营单位:市区范围的居民小区和住宅楼内、无供水和排污管网区域、拆迁范围和简易房、违章建筑及改变房屋用途的居住用房。
二、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小于500米;
三、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不小于100米。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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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营
禁止在非营业用房经营旅行社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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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零售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校门两侧60米范围内,居民楼阳(窗)台、地下室、储藏室不得作为卷烟零售经营场所。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5
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禁止第十条规定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6
畜禽规模养殖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范围登记;2.设立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

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等有关规定,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郑重承诺:1、本企业已经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设立(开业)、住所变更登记条件,本人已认真阅读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内容。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伪造、篡改、虚假成份。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5、本企业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

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本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请仔细阅读承诺条款]并亲笔抄录“我已知口晓以上承诺条款”。

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手机号码:年月日备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违法建设快速联动处置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2]18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违法建设快速联动处置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2]18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违法建设快速联动处置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违法建设快速联动处置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2〕18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违法建设快速联动处置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14日关于违法建设快速联动处置的意见为顺利推进“三区三城”建设,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城市市容环境管理,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坚决遏止违法建设,做到“发现早,认定准,处置快”,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等相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置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防止和拆除工作。

对违法建设查处、执行建立快速联动反应机制。

当前违法建设查处的重点区域为涉及征收动迁工作的小区及城市主干道两侧等区域。

(二)先行制止原则。

规划、市容市政(城管执法)部门对通过举报或自行发现的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在第一时间予以制止。

(三)分类处置原则。

对各类违法建设情形,根据其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历史成因等情况进行分类处置。

(四)协同配合原则。

建立市、区、街道、社区(村、小区)四级防违控违网络,明确职责,互通信息,加强考核。

公安、工商、消防等其他部门根据规划和城管部门违法建设情况通报,及时提供与查处工作相关的资料,并停止办理与违法建设相关的许可、登记、安装等手续。

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引导媒体对查处工作进行正面宣传,营造共同治理违法建设问题的社会氛围。

二、职责划分(一)市规划、市(区)市容市政(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违法建设情形负责出具相应的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决定书;对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解析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解析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第四章住宅区规划管理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第六章工业区规划管理第七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第八章附则附录一特定区域范围附录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中新合作区外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园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土地,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条(特定区域)园区管委会可视城市发展需要,将城市核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及大型公共绿地、滨水地区等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划定为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

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园区现行特定区域范围见附录一。

园区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2-需要另行制定特定区域的规划管理规定。

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第五条(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园区内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并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现行国标基础上新增部分用地类别。

表2.1 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3-第六条(兼容性控制)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用地适建性的相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园区规划管理部门根据该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其适建范围。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28•【字号】中府〔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28日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合理释放和优化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分支机构等从事合法商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主体。

住所是商事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商事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四条商事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的相关规定,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经登记机关登记。

商事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章住所(经营场所)要求第六条商事主体应当以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其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并且以可区分的、独立空间的形式存在,住所托管的集群企业除外。

苏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

苏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

苏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1996年4月19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制定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自1996年6月30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四章开发经营第五章开发建设资金第六章社会服务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开发区的管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快经济开发区的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的设立应当由县级市、郊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当地人民政府)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苏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发区的设立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开发区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确定开发建设任务,将开发区办成以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强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为主和各项社会事业相应发展的经济区域。

第四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的领导。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为开发区建设和管理服务。

第五条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开发区的待遇,其在开发区内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六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当地人民政府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实行统一行政管理,行使当地人民政府依照职权授予的经济管理权力。

第七条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二)组织实施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制定和实施开发区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四)协调各部门、单位在开发区内的工作;(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定的权限,制定投资办法,审批或者审核开发区的各类投资项目;(六)组织建设和管理各项基础设施,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七)对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服务指导,依法实行监督;(八)受理开发区内单位和个人的行政投诉,保护其合法权益;(九)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十)行使当地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小微工业园区“禁限控”目录

小微工业园区“禁限控”目录

小微工业园区“禁限控”目录
小微园区内的生产项目原则上为注册在我县的制造型公司制企业,项目在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应符合以下目录条件。

第一类禁止准入类项目
(1)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印染等行业的项目,以及其他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
(2)有铅、汞、铬、锅、砷、镍等一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3)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及设备的项目。

第二类严格控制类项目
(1)涉及电镀的金属表面处理项目,位于电镀园区内的应严格审核,位于电镀园区外的限制准入;
(2)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位于化工园区内的应严格审核,位于化工园区外的限制准入;
(3)非水溶性油漆、涂料、油墨制造等项目,限制准入。

第三类鼓励准入类项目
(1)具有较高科技合量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配件生产等符合产业导向项目;
(2)采用先进设备和先进工艺技术的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
(3)属于国家省市县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4)成长性好,行业市场占有率位居前列,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企业投资项目;
(5)整体搬迁项目,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3.0%以上的优先;
(6)入驻小微企业园项目还需符合该小微园所确定的主导产业;
(7)鼓励现有企业进行零土地安全、环保等技术改造。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苏住建质〔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质〔2023〕21号各县级市(区)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巩固提升行动、“生命至上隐患必除”消防安全专项行动等工作,进一步落实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市住建局于7月24日至7月28日组织开展了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以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住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重点项目,以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危大工程管控、“一带一帽”管理、施工消防安全、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地防暑防台防汛、工地环境保护(扬尘防治、建筑垃圾处置)等为重点内容。

本次各地共抽查房屋市政工程项目150项,形成《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检查用表》150份。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71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50项(含轨道交通工程2项)、装饰装修工程29项。

总体上看,各地住建部门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监管工作,统筹开展各专项行动,受检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基本落实主体责任,施工质量安全环保情况基本受控。

本次检查共开具整改通知单30份,(局部)停工整改通知单2份,已要求属地住建部门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限期落实整改。

(一)地区情况从项目地区看,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虎丘区、苏州工业园区所辖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管控情况相对较好。

(二)项目类别从项目类别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整体管控情况相对较好,装饰装修工程存在工程台账资料管理混乱、施工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较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通病问题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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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项目和禁设区域清单一、拆迁企业和项目(含退二优二、退二进三项目):拆迁企业,以国土环保局下发的《企业用地回购抄告单》为准;拆迁地块,以规建委下发的抄告单为准。

另外, 园区四大产业园内动迁企业、小区名单如下(各街道提供):序号企业名称地址所属产业园1 苏州市科普包装机械材料厂金海路3号上市企业产业园2 苏州市宏益制衣有限公司金海路6号上市企业产业园3 常阳特殊印刷(苏州)有限公司金海路7号上市企业产业园4 苏州市新海制衣有限公司金海路15号上市企业产业园5 苏州得依服饰有限公司金海路16-1号上市企业产业园6 苏州工业园区广丰科技有限公司金海路17号上市企业产业园7 苏州天源装饰材料新泽路36号上市企业产业园8 苏州市恒益家具厂新泽路40号上市企业产业园9 苏州市商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新泽路53号上市企业产业园10 苏州可得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新泽路477号上市企业产业园11 苏州市太阳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华路69号上市企业产业园12 苏州天纳科技有限公司新泽路39号上市企业产业园13 苏州三杰轴承有限公司新泽路5号上市企业产业园14 苏州市苏福金属制品厂新泽路上市企业产业园15 苏州春雷服饰有限公司(欧码机电)新泽路31号上市企业产业园16 苏州益顺机械有限公司金海路34号上市企业产业园17 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车坊金湖木器厂金海路30号上市企业产业园18 苏州工业园区维特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新庆路88号上市企业产业园19 苏州市曼特机械有限公司金海路16号上市企业产业园20 苏州旭智科技有限公司新泽路80号上市企业产业园21 苏州工业园区诚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新泽路12号上市企业产业园22 苏州市广卫特种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新华路88号上市企业产业园23 苏州森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城路131号上市企业产业园24 苏州工业园区中兴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新泽路上市企业产业园25 苏州卓尔印染有限公司吴淞路上市企业产业园26 苏州常盛印染厂吴淞路上市企业产业园27 苏州三川纺织面料有限公司吴淞路上市企业产业园28 金云根原朝前村办公楼上市企业产业园29 运输站独岛上市企业产业园30 珈伊生化研发中心(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扬华路(宗地号15185)智能制造产业园31 珈伊生化研发中心(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扬华路(宗地号15186)智能制造产业园32苏州宝兴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扬华路9号(宗地号15036)智能制造产业园33苏州宝兴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扬华路9号(宗地号15156)智能制造产业园34苏州德益新材料有限公司扬明路(宗地号15621)智能制造产业园35苏州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娄江大道1700号(宗地号15627)智能制造产业园36 苏州工业园区安得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扬华路5号(宗地号15037)智能制造产业园37苏州工业园区繁欣建筑有限公司312国道(宗地号15614)智能制造产业园38苏州工业园区繁欣建筑有限公司扬明路(宗地号15625)智能制造产业园39 苏州工业园区国发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园区扬青路2号(宗地号15610)智能制造产业园40 苏州工业园区国威墙体工程有限公司园区扬明路12号(宗地号15636)智能制造产业园41 苏州工业园区华盛汽车机械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园区扬绣路2号(宗地号22644)智能制造产业园42苏州工业园区金源科技有限公司扬绣路29号(宗地号15616)智能制造产业园43苏州工业园区晶峰电子有限公司扬绣路19号(宗地号15615)智能制造产业园44苏州工业园区科创橡塑有限公司洋板泾工业小区(宗地号15047)智能制造产业园45 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柳杰科贸有限公司园区扬青路4号(宗地号15146)智能制造产业园46苏州工业园区天扬服饰有限公司扬富路53号(宗地号15046)智能制造产业园47 苏州工业园区亚太纸品加工有限公司镇北路212号(宗地号22630)智能制造产业园48 苏州工业园区亚太纸品加工有限公司镇北路212号(宗地号22651)智能制造产业园49苏州工业园区德方贸易有限公司扬青路(宗地号15189-2)智能制造产业园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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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内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7 本行政区域内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8 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9 法定部门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开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场所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所10 本行政区域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五、为加强园区业态控制的禁设项目:序号禁设区域禁设项目1 工业、研发用地上的建筑物需要改变建筑结构、消防要求等级高、人流密集的项目,包括住宿、餐饮、娱乐(含歌舞厅娱乐活动、电子游艺厅娱乐活动、网吧活动、其他室内娱乐活动及游乐园)、教育培训、金融(经营范围或名称中含“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商业零售、体育健身、洗浴足疗、养老医疗(经规划批准的商业配套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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