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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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1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

育质量结合《河北省普通中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和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承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综合高中、普通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初级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

2第二章分工

第条县(区)小学、初中学籍管理由县(区)教育(文教、教体)局具体负责(市直属小学、

初中学籍管理由双桥区教育局负责)报市教委教育科统一备案各县(区)普通高中、综合高中的学籍由市教委教育科在各县区教育(文教、教体)局的协助下具体管理市直属高中、各县一中高中学籍由市教委教育科直接管理。市、县(区)的学籍管理全部采用市教委编制《承德市学籍管理系统》软件实行微机化管理。

3第三章入学

第条凡年满七周岁的儿童应在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市区小学毕业生由双桥区教育局根据市教委批准的招生方案采取划片录取、就近免试的原则统筹安排升入初中学习。其他县区的小学毕业生按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免试就近升入初中学习。

第条市直属高中和各县一中的高中招生由市教委教育科统一组织各校负责具体录取

工作。各县区属普通高中、综合高中招生按市教委教育科的统一安排由县区教育文教、教体局负责组织学校负责具体录取工作。各校经市教委教育科审查批准后的录取新生名册为建立学籍的依据未经教育科同意而擅自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

第条被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交纳学杂费。因故不能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须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手续但

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故逾期一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由学校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父母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者被

监护人入学。高中学生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条新生入学后要进行健康检查复查。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应休学进行治疗一年后仍未痊愈的高中学生即取消入学资格。小学、初中学生按“休学与复学”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条新生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后由学校负责编班组织填写“学籍表”、“学生名册”和“承德市学籍管理信息卡”在入学一个月内按本《规定》第三条学籍管理分工到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注册。新生入学统一采取十二位数字编排学籍号其中小学编码规则是第一、二位数表示入学年份号码取后两位数字第三、四位数为县区代码第五位数为学校类别代码第六、

七数为学校管理类别代码分为乡镇、市、县区直属、企业学校四类第八、九位数为学校代码第十、十一、十二位数为学生顺序号。中学生编码规则是第一、二位数表示入学年份号码取后两位数字第三、四位数为县区代码第五位数为学校类别代码第六、七位数为学校管理类别代码(分为乡镇、市、县区直属、企业学校四类)第八、九位数为学校代码第十、十一、十二位数为学生顺序号。中学生编码规则是第一、二位数表示学年份号码(取后两位数字)第三、四位数为县区代码第五位数为学校类别代码第六位为学校管理类别代码(分为市、县、区直属、企业学校和其他四类)第七、八位数为学校代码第九、十位为班级代码第十一、十二位数为学生顺序号编写时从开始依次顺延。学籍号必须保证一人一证不得重号或空号。

4第四章转学

第条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 迁移者在本县区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路途较远不能就近入学的学生。

第10条学生在我市范围内各县区之间转学的符合转学条件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开据“转学联系信”经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发给“转学证明”和有关学生档案资料然后去转入学校联系注册编入相应年级。按转入学校的学籍编号顺序编排新的学籍号。转学证明必须有转出和转入学校所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每年月份各县区向市教委教育科报报上学年度学生变动情况软盘。

第11条凡外地转入本市各县区就读的必须持各县区“常住户口登记卡”和“转学证明”

及本人档案向户口所在地学校申请经转入学校审核学生材料合格者报所在县区学籍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办理入学手续编入相应年级。转入我市各县区学生的转学证明必须由转出学校和主管部门加盖学籍专用章或教育主管部门印章每年各县区凭转学证明到市教委注册备案并按统一编号要求编号。凡附合转学条件的转学生各县区和学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拒绝接收。凡未经市教委注册备案的转入生不准参加毕业考试不签发毕业证。

第12条我市中学生转往外地的应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户口迁移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学校开据转学联系信经转入学校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到县区学籍管理部门

办理转出手续到市教委登记备案。未经市教委备案而转出的学生以流失统计由原学校承担责任。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职业中学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中学就读。

第13条重点中学一般不接收转学生。在班容量许可的情况下可接收同级重点中学的转学生但须经必要的考核成绩合格编入相应年级不合格者转入附近一般学校。

第14条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学生的学籍表和档案材料应一并转入学校无特殊情况高、初中、小学毕业班学生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5第五章借读

第15条学校原则不接收借读学生。如学额许可凡附合下条件之一者可以借读

、父母双方出国一年以上者

、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者

、父母双方支持边疆建设在当地就读有困难者

、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列士、华侨、港澳台籍同胞和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

、其他有特殊情况确需照顾者。

第16条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学校证明及借读所在地的临时户口到接收学校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不做为学校正式学生应按规定交纳借读费借读结束时由借读学校教导处开借读证明及学习成绩操行评定、健康登记、社会实践表等档案材料转回原校学习在原校进行毕业、升学考核。

重点中学不收借读生特殊情况申请借读的要经主管部门审批。

小学、初、高中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

第17条本市到外地借读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由借读学校开据同意接收证明后原校方开据借读转出证明提供学生有关材料学生学籍由原校保留最后回原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6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18条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期间内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和事假)时间超过总授课数三分之一以上者跟原班

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一般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不超过两年。

第20条毕业年级一般不予休学特殊情况由县区教育部门审批。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应持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后编入与休学时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学生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者经学校批准后可按期实际程度编入适当班级。

7第七章退学

第21条未学满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的适龄学生不得退学。因病或其它原因丧失学习能力的学生应由学生家长持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县

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退学。高中学生经学校批准即可退学。

对其它原因要求退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做复学工作经劝说无效者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自动退学处理追究当事人或家长、监护人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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