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
武汉市建委关于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武建[2008]198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建委关于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的通知(武建〔2008〕198号)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为推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巩固前阶段隐患治理成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要求,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自我约束、自我保障、持续改进的安全长效机制为目标,加强领导,齐抓共管,查找突出问题,整治安全隐患,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安全事故,确保实现今年的安全生产目标。
二、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各单位、部门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和贯彻执行《武汉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实施手册》(以下简称《实施手册》)情况。
同时,对今年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回头看"再检查,并组织开展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三、实施步骤第一阶段(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为施工企业自查自改阶段。
全市范围内的施工企业要按照《实施手册》,对在我市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自查;在建工程项目要逐项进行检查,未按《实施手册》落实,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进行整改;今年已竣工的工程项目,要作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评价报告。
市、区监管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于11月10日前将自查评价报告和考核评分表(见附件)上报所属监管部门。
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
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和省《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6]70号)精神,从2006年开始在本市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为促进建筑业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在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全面推进,现结合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以对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各类专业工程或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依据及目标(一)建筑施工企业1、依据。
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进行评定。
2、目标。
2010年底全市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合格率达到100%。
(二)施工现场(工地)1、依据。
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有关标准、规范为依据,按《武汉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进行评定。
2、目标。
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施工现场(工地)评定等级为“合格”、“优良”;2010年底,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工地)要全部达到“合格”;“优良”率要基本达到60%以上,其中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达到100%,总承包二级企业应达到80%,总承包三级企业及其他专业施工企业达到60%。
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
附件1-1受理编号:受理时间: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企业名称(章):填报日期:年月日承诺书本单位承诺,在申请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中所提交的资料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和原件内容一致。
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本单位经自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以下等级:□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建筑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名称企业地址邮政编码工商注册地营业执照注册号经济类型设立时间联系人职务手机号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企业资质等级及批准时间证书编号:主项:增项: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职务职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职务职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名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数近三年来的安全生产业绩和事故情况安全生产奖励情况:安全生产事故情况:附件1-2: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表企业名称:评价日期:年月日1 范围本评分表适用于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企业。
2 评价方法2.1 施工企业每年度应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考核评价。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应再进行复核评价或委托相应的评价机构重新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2.1.1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2.1.2企业组织机构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后;2.1.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2.1.4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变化。
2.2 施工企业考核自评应由企业负责人组织,各相关管理部门均应参与。
2.3 评价人员应具备企业安全管理及相关专业能力,每次评价不应少于3人。
2.4 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量化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2.4.1当施工企业无施工现场时,应采用表B.1~表B.4进行评价;2.4.2当施工企业有施工现场时,应采用表B.1~表B.5进行评价;2.4.3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应依据自评价之月起前12个月以来的情况,施工现场应依据自开工日起至评价时的安全管理情况;2.4.4施工现场评价结论,应取抽查及核验的施工现场评价结果的平均值,且其中不得有一个施工现场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41到60武汉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质量标准化达标实施手册-2【整理版施工方案】
41到60武汉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质量标准化达标实施手册-241到60武汉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质量标准化达标实施手册-2武汉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实施手册施工现场安全设施高处作业吊篮说明:1、必须使用厂家生产的定型产品,有出厂合格证和产晶使用说明书。
安装完毕后经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2、安装后、每次提升(或下降)和上人作业前,必须对有关技术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齐全、要有针对性,交底双方签字。
3、安装后、每次提升(或下降)后企业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验收应认真填写验收记录,验收责任人员履行签字手续。
4、吊篮长度不得超过6m。
吊篮配重臂与悬挑臂长度宜为 2: 1,悬挑部分应保证吊篮能沿建筑垂直上下,并与建筑物外立面保持 150-200mm的距离。
5、吊篮受力钢丝绳、保险钢丝缉与电缆应保持运动一致,不得打弯打结,电缆最多不超过 1个接头。
6、吊篮升降必须使用独立保险绳,绳径不小于12。
5mm7、吊篮使用中必须悬挂限载标牌。
8、每具吊篮一般2-3人进行操作,严禁超过3人. 4主40X40 ×4角钢。
35武汉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实施手册施工现场安全设施防护立竿基坑支护、防妒说明:1「1、基抗开挖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对基坑周边环境、土质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蝙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蚕论证后,严格按方案组织施工。
2、基坑开挖应按规定要求放坡,不具备放坡条件的要根据现场情况,对坑壁进行加固与支护。
3、深基坑的加固与支护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基坑内应搭设上下通道,以满足作业人员通行。
作业人员在作业施工时应有安全立足点,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4、基坑内及基坑周边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满足施工、防讯要求。
已盯俨川〔一坑平面图基5、基坑周边应设置防护栏杆,距基坑边1。
2m范围内严禁堆放土石方、料具等二防护栏荷载较重的物料.基坑周边原有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处应设置观测点,安排专人负责,及时观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实施细则
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实施细则一、评审范围和原则1.评审范围:适用于武汉市所有建筑施工工地,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各类建筑工程。
2.评审原则:以质量为导向,以规范为基础,以创新为动力,以安全为前提,以效益为导向,注重全过程控制。
二、评审指标体系1.安全质量管理要求: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建立事故应急预案等。
2.施工技术标准:包括施工图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序和操作规范等。
3.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标志标牌、防护栏杆、安全网、安全吊装等。
4.现场管理要求:包括施工现场的安排布置、材料使用管理、危险源控制等。
5.施工生产组织: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人员配备、技术质量控制等。
6.质量验收标准:包括工程结构、设备安装、墙体砖瓦、装饰面板等质量验收标准。
三、评审程序和要求1.报名:工地负责人根据通知要求填写申报表,提交评审机构审核。
2.初审:评审机构对报名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工地。
3.现场评审: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选定工地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现场管理等。
4.评审结果:评审机构按照评审指标体系对工地进行打分,根据评审得分确定工地的等级。
5.公示和反馈:评审机构向参评工地公示评审结果,并提供评审意见和建议。
6.奖励措施:评审机构根据工地评审结果,对优秀工地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评审奖项1.金奖工地:得分在90分以上的工地,具备示范性和引领性。
2.银奖工地: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工地,具备较高的规范性和创新性。
3.铜奖工地: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工地,具备基本的规范性和创新性。
五、评审机构和专家组评审工作由武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专家组由质量安全监督站邀请行内专家、学者等组成。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六、推广和宣传评审机构应加大对得奖工地的宣传力度,提高示范工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一、考评范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进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凡在本省注册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应进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二、考评主体(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实施工作可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
(二)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考评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三)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其项目标准化考评工作由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负责。
省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由企业总部注册所在地市(州、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外省进鄂企业的项目标准化考核,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负责。
三、项目考评。
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考评按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一)项目自评。
项目自评由项目自评机构组织实施。
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标准化自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组织专业承包企业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吸纳专业承包企业参加项目自评机构。
2、项目自评机构每月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在工程的基础、主体、装修接近完工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达标标准》(鄂建[2012]34号)进行阶段性评分,建设、监理单位负责人应到场审核评分情况并签署意见。
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入总包单位安全管理体系。
• 2.应对分包单位资质,安全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证,安全员岗 位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到进行评价。
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国务院、省、市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建部《关于继续深
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安委函[2011]74号)按照武
生产形势、以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剖析事故案例教育。 • (2) 二级教育(项目培训内容)事故预防措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
有关规定。特别是重大危险源的预防和措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 使用。 • (3) 三级教育(班组培训内容)熟悉掌握本工种的操作规程,使用工 具、设备安全状况和作业场所的安全注意事项等。 • 3、企业相关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的内容; • (1) 学习政策法规。
度管理目标,包括中期(3年)、长期目标(5年)。(仅提供参考) • 2、伤亡事故隐患整改管理目标:杜绝死亡,避免重伤,一般事故应
有控制指标,隐患整改的完成目标。 • 3.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目标:根据企业及项目特点,按实际情况制
定具体目标(市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市安全质量标准化
• 示范工地等)。 • 4.文明施工实现目标:制定文明施工的具体方案和实现文明工地的
• (16) 施工场所安全检查检验仪器、工具设备制度。 • (17) 安全考核、奖罚制度。 • (18)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法) • (19)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管理规定。 (国安监总局) • (20) 企业职工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国安监总局) • (21) 安全资料的收集管理制度。 (市城建委,安全站) • 共计21项,其中制度18项,规定3项。另有国家规定的各工种的安全
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22年)
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4•【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施行日期】2022.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2年7月1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公布自2012年8月15日起施行经2017年10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第一次修改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经2022年10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二次修改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改、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对市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对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区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以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区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创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方案和措施 精品
xx社区D区04#、08#楼工程创XX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资料目录1、XX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达标申请表2、关于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作方案和措施3、《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4、施工期间工地自查考核评分表5、创建XX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申报表新春村城中村改造3#、4#楼工程创XX市建筑工程“示范工地(黄鹤杯)”工作方案和措施标准化工地的工作方案和措施一、场内外地面硬化施工方案进场后对现场道路进行硬化,保证道路坚实畅通,以设置有坡度的明沟为主,并在明沟上制作钢筋盖板,积水排入市政管网,对不能直接排入的,将利用集水井,用排水泵抽入市政管网。
二、本工程重点、难点、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措施(一)脚手架工程1、基本要求(1)要有足够的面积,满足工作要求,材料堆置和运输的需要。
(2)坚固、稳定,能满足施工中的各种荷载和气候条件作用下不变形、倾斜、摇晃。
(3)搭拆简单,搬移方便,能多次周转使用。
(4)安全系数一般采用容许应力计算,取值大于3.2、结构承重外脚手架(1)立杆:采用48∽51mm的钢管,壁厚为3∽3.5mm,立杆基础平整、夯实,下脚加通垫板,并设金属板墩或绑扫地杆,接长搭接使用“一字型”对头长扣,立杆间距最大不超过1.5m。
(2)大模杆采用40∽51mm的钢管,壁厚为3∽3.5mm,选用合格的“一字型”对头长扣,搭接要交圈,不能铺开和断开,上下间距最大不超过1.2m。
(3)脚手板:铺设要严密、牢固,搭搓板端压过大横杆15cm,距墙体距离不大于15cm,严禁有跳头板。
(4)护身栏及挡脚板:凡2米以上架子局部绑两通栏杆,挡脚板立挡(18cm)严密牢固或加挂立封安全网,且网的下口封牢。
真正起到安全防护作用。
(5)剪刀撑:设在脚手架外侧立叉成十字的双支斜撑,与地面成60度为宜的夹角。
剪刀撑斜撑宽度以不超过7根为宜,剪刀撑交叉点绑了立杆与横杆的结点上。
最新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评审实施细则汇编
武城建〔2011〕119号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评审实施细则》和《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和先进单位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安全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和示范企业、先进单位的评审表彰工作,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深入开展,现将《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评审实施细则》和《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和先进单位评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并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地)的评审表彰工作,促进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深入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示范工地的评审工作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并成立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市评审办),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市评审办设在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
评审人员由市、区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专家组成。
第三条评审工作坚持遵循企业自愿、监管部门推荐、评审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示范工地的评审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及有关标准、规范为依据。
第五条示范工地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两次,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
第二章评审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二)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各类专业工程。
第七条申报示范工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工程项目开工前已完成安全措施审查;(二)有创建示范工地的目标、计划,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措施;(三)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置合理,相关人员均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现场安全档案资料齐全、真实、审签手续完备;(四)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施工人员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评审实施细则
文章页数:[1]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安全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和示范企业、先进单位的评审表彰工作,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深入开展,现将《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评审实施细则》和《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和先进单位评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地)的评审表彰工作,促进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深入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示范工地的评审工作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并成立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市评审办),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市评审办设在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
评审人员由市、区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专家组成。
第三条评审工作坚持遵循企业自愿、监管部门推荐、评审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示范工地的评审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及有关标准、规范为依据。
第五条示范工地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两次,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
第二章评审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二)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各类专业工程。
第七条申报示范工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工程项目开工前已完成安全措施审查;(二)有创建示范工地的目标、计划,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措施;(三)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置合理,相关人员均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现场安全档案资料齐全、真实、审签手续完备;(四)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施工人员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鄂建[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2012]3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住建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4号)的要求,逐步实现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行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整体水平,在总结“十一五”期间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就继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围绕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国家及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稳步推进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二)工作目标:通过推行企业及其施工现场(以下简称现场)的标准化管理,实现企业市场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程序化,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和场容场貌秩序化,促进企业建立起运行有效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坚持对本省注册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保证进入我省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的企业符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及有关规定;对各地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按照《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达标标准》(详见附件)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有关规定,开展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2012年底95%以上达到“合格”标准,到2015年底,98%以上达到“合格”标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鄂建文[2014]70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4.12.26【实施日期】2014.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文[2014]7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制定《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2014年12月26日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一、考评范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进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凡在本省注册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应进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二、考评主体(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实施工作可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
(二)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考评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三)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其项目标准化考评工作由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负责。
省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由企业总部注册所在地市(州、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外省进鄂企业的项目标准化考核,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负责。
武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监督检查及审查工...
武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监督检查及审查工作并联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管理的新开工项目质量措施监督检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审查工作,提高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按照市、区分级管理规定由市级监管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质量措施的监督检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责任单位.监督检查及审查事项由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武汉建筑市场管理站等单位(以下简称监管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办理.三、“窗口"设置。
市建委在市建设工程管理“一条龙"服务区内设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监督检查及审查并联办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集中办理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监督检查及审查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登记手续、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审查及开工勘验手续(以下简称监管手续)的收发件事项。
四、“窗口”人员职责.“窗口”收发件实行主协办制度。
主办人员由监管单位“窗口”人员轮流担任,每期轮值3个月;非轮值单位“窗口”人员为协办人员。
主办人员负责统一收件、发件。
向协办人员分发申请人的相关申请文件材料;初审本单位受理事项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向本单位传递文件材料;协调、督办协办人员相关工作.协办人员负责领取主办人员传递的文件材料,初审本单位受理事项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向本单位传递文件材料,向主办人员传递监督检查及审查结果。
五、并联工作程序(一)申请.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监管手续时,应填写《武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监督检查及审查申请表》,并分类成套提交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文件。
(二)收件及预审。
主办人员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材料,并即时分发给协办人员。
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评审实施细则
文章页数:[1]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安全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和示范企业、先进单位的评审表彰工作,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深入开展,现将《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评审实施细则》和《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和先进单位评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地)的评审表彰工作,促进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深入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示范工地的评审工作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并成立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市评审办),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市评审办设在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
评审人员由市、区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专家组成。
第三条评审工作坚持遵循企业自愿、监管部门推荐、评审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示范工地的评审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及有关标准、规范为依据。
第五条示范工地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两次,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
第二章评审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二)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各类专业工程。
第七条申报示范工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工程项目开工前已完成安全措施审查;(二)有创建示范工地的目标、计划,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措施;(三)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置合理,相关人员均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现场安全档案资料齐全、真实、审签手续完备;(四)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施工人员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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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和省《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6]70号)精神,从2006年开始在本市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为促进建筑业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在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全面推进,现结合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以对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各类专业工程或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依据及目标(一)建筑施工企业1、依据。
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进行评定。
2、目标。
2010年底全市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合格率达到100%。
(二)施工现场(工地)1、依据。
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有关标准、规范为依据,按《武汉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进行评定。
2、目标。
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施工现场(工地)评定等级为“合格”、“优良”;2010年底,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工地)要全部达到“合格”;“优良”率要基本达到60%以上,其中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达到100%,总承包二级企业应达到80%,总承包三级企业及其他专业施工企业达到60%。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管理及达标考核职责分工(一)全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建委)的领导下,由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站)具体承办。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达标考核: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在本市注册的特级、一级、二级以及中央、省、外地在汉的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区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三级及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市城建委对达标考核结果进行审批、通报。
(三)施工现场的达标考核。
按照市、区分工的原则,由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监管的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简称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对施工现场实施考核评定,评定结果报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市城建委对达标考核结果进行审批、通报。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申报与考核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于次年一季度内完成。
(一)申报条件1、建筑施工企业具备合法、有效的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2、外地来汉建筑施工企业在武汉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办理了备案登记。
(二)申报考核评定程序1、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收集资料,统计数据,填写《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申报表》。
2、建筑施工企业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将申报表及资料按企业资质注册行政区域范围向市、区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进行申报,中央、省、外地来汉企业向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申报。
3、市、区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对所属管理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对企业及施工现场进行考核,并评定达标等级;区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的考核评定结果上报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
4、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确定,经公示后,报市城建委审批、通报。
六、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申报与考核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按照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实行企业自评申报、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考核评定制度。
(一)申报条件1、施工现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2、办理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合理,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含分包)取得“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二)申报考核评定程序1、总承包单位应制定工程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的目标、计划、工作措施,并在开工后15日内填报《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申报表》报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备案;相关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署合同后,经总承包单位同意,10日内提出创建申请,填报《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分包单位申报表》。
2、总承包单位应分基础、主体、装修三个阶段,每周进行自检,每月进行自查评分,由现场监理单位检查核准,得出评定分值和阶段达标等级,每季度将自评情况汇总后告知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3、总承包单位在工程竣工时,应组织建设、分包等单位进行综合自查评审,由现场监理单位检查核准,确定达标等级,填报《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审表》,报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备案;4、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在平时监督检查中应对施工现场的达标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工程竣工时,应结合对施工现场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施工现场自评的达标等级进行考核评定;对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应确定为不合格(不达标)工地;考核评定结果于每季度末报送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
七、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施工企业(先进单位)、示范工地(黄鹤杯)评选为充分发挥安全质量标准化先进的示范作用,在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的基础上,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施工企业(先进单位)”(以下简称示范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以下简称示范工地)评选表彰活动。
(一)示范施工企业评选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施工企业(先进单位)实行年度评选制度,在次年一季度进行评选表彰。
1、申报。
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申报的条件、程序,向所属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申报;2、考核。
由所属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进行考核,符合条件后报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
3、评审。
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考核评审,评审合格经公示后,上报市城建委审批。
(二)示范工地评选示范工地按照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实施申报考核,半年集中评审一次,每年分别于6月和12月进行。
示范工地评选,按照申请创建、推荐初审、现场核查、评审批准四个阶段分步实施。
1、申请创建(1)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后20日内向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创建申请(专业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署合同后,经总承包单位同意10日内提出创建申请),填报《创建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申报表》。
(2)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对申请创建的施工现场进行首次检查考核,确定接受创建申请后,15日内上报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3)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审查确认后,颁发“创建武汉市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标牌,悬挂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2、推荐初审(1)工程主体结构工作量完成70%,专业分包施工企业按规定与总承包施工企业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30%以上,且安全施工达到总承包单位同等水平的形象进度后,施工企业向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申报参加示范工地评审。
(2)申报评审的资料(资料目录见附件)应于每年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报送。
(3)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初审,确认达到示范工地标准后,向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推荐参加评审。
(4)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申报推荐资料进行检查受理。
(5)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报:(1)因安全生产不符合有求受到市、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2)工程期间对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拒不执行或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3)工程因故停工3个月或累计停工6个月以上的。
3、现场核查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抽调专家组成核查组,对申报推荐的施工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原则上半年一次,集中进行。
4、评审批准(1)由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通过市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成立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对经过申报、推荐、核查符合条件的施工现场进行评审,确定示范工地名单,并进行公示;评审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份举行;(2)经评审、公示合格的示范工地名单,报市城建委批准。
八、考核结果运用(一)评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1、每年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通报表彰:施工企业授予《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施工企业》荣誉证书及奖牌;施工现场授予《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荣誉证书及黄鹤杯奖,同时授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荣誉证书。
2、获得示范施工企业、示范工地称号的企业,在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在资格预审业绩项上予以加分;示范施工企业在一年内,对其资质承接范围内参与的招投标活动中的资格预审予以免审。
3、获得示范施工企业、示范工地称号的企业、施监理单位、项目部有关负责人及施工现场,可优先推荐参加省以上建设安全生产评先创优活动;示范工地推荐参加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楚天杯)奖的评审。
(二)评定为安全质量标准化不合格(不达标)施工企业、不合格(不达标)工地1、对不合格(不达标)施工企业、不合格(不达标)工地进行通报批评,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及其负责人,不得参加市、区建设安全生产的奖项评比,记入企业信誉档案;施工企业列入全市重点监控企业,工地列入全市重点监控工地。
2、对不合格(不达标)的施工企业给予2个月整改期,重新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评价仍不合格(不达标)的施工企业,列入不良行为公示,省内施工企业上报省建设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外省市施工企业清退出武汉市场。
3、对不按规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施工企业、工地申报工作的,一律按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不合格(不达标)施工企业、不合格(不达标)工地处理。
4、评定为合格(达标)以上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其称号:(1)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瞒报的。
(2)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5、评定为合格(达标)以上工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其称号:(1)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瞒报的。
(2)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3)评定为示范工地后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
(4)施工现场发生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九、附则(一)本办法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武建[2006]29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