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物证、书证的审查
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报告

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报告一、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名称:具体案件名称案件编号:案件编号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案由:具体罪名二、证据材料清单(一)物证1、物证名称 1,来源:获取途径,证明内容:详细说明其与案件的关联及证明作用2、物证名称 2,……(二)书证1、书证名称 1,来源:获取途径,证明内容:详细说明其与案件的关联及证明作用2、书证名称 2,……(三)证人证言1、证人证人姓名 1的证言,证明内容:概括证言要点及对案件的证明作用2、证人证人姓名 2的证言,……(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被害人姓名的陈述,内容包括:简述被害人陈述的关键信息及对案件的影响(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的供述和辩解,重点内容:总结其关键供述及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或矛盾之处(六)鉴定意见1、鉴定类型 1鉴定意见,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名称,鉴定结论:详细说明鉴定结论及对案件的意义2、鉴定类型 2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勘验笔录,勘验地点:具体地点,勘验内容:简述勘验的重要发现及对案件的作用2、检查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名称 1,来源:获取途径,证明内容:阐述其对案件的证明价值2、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名称 2,……三、证据审查情况(一)物证审查1、对物证名称 1的审查物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有无相关的勘验、检查、扣押等笔录,笔录是否完整、准确。
物证的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是否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物证是否经过科学的检验、鉴定,检验、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结论是否可靠。
2、对物证名称 2的审查,……(二)书证审查1、对书证名称 1的审查书证的来源是否可靠,是否为原件,如为复印件,是否有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证明。
书证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有无篡改、伪造的痕迹。
书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是否明确,能否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起到证明作用。
2、对书证名称 2的审查,……(三)证人证言审查1、对证人证人姓名 1证言的审查证人的资格和能力,是否具有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14、15、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第二节 书证的意义
1、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往往 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证明案件事实具有明确、具体、 2、证明案件事实具有明确、具体、形象 的特点。 的特点。 不易毁损和灭失。 3、不易毁损和灭失。 是审查其他证据是否真实、 4、是审查其他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的重 要依据。 要依据。
第四节 物证的运用
一、物证的收集 二、物证的保管 三、物证的审查判断
一、物证的收集
物证收集应当遵循客观、细致、及时、 1、物证收集应当遵循客观、细致、及时、 依靠群众和善于利用科技手段的原则。 具有多样性,包括公、 2、收集物证的主体具有多样性,包括公、 法等司法机关、当事人、律师。 检、法等司法机关、当事人、律师。 包括( 勘验、 3、收集物证的基本方法包括(1)勘验、 检查;( ;(2 搜查;( ;(3 扣押;( ;(4 检查;(2)搜查;(3)扣押;(4)深入 群众调查;( 调取。 ;(5 群众调查;(5)调取。
第十四章 物证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物证的概念和特点 物证的分类和表现形式 物证的意义 物证的运用
第一节 物证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 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体和痕迹。 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体和痕迹。
特点:
以物质的存在方式、外部特征、 1、以物质的存在方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 证明案件事实。 证明案件事实。 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客观性。 2、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客观性。 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 3、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
第十六章 视听资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点 视听资料的意义 视听资料的运用
什么是物证,书证的审查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物证,书证的审查一、必须确证为原物/原件或者与原物/原件相符:1.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2.物证/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3.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A.是否由2人以上制作;B.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
【提示】①物证/书证种类:A.原始证据:原物/原件为原始证据;B.演示性证据: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以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为演示性证据。
②物证/书证审查时涉及三个层面问题:A.物证/书证自身真实性问题: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B.物证/书证存在性问题:物证/书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所反映的原物/原件是否实际存在;C.原始证据与演示性证据一致性问题:物证/书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
③对物证/书证的确证,可以通过辨认/鉴定的方式进行。
④对演示性证据的确证,需要审查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A.是否由2人以上制作;B.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集说明及签名。
二、注意审查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和方式:1.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2.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3.笔录/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4.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注意审查物证/书证的证据动态变化: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改变。
三、注意审查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即该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该证据使案件事实更有可能或更不可能。
1.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2.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
刑事证据标准指引(权威参考)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刑事案件基本证据要求(黔高法[2016]47号 2016年4月27日印发)刑事案件基本证据要求(以下简称《证据要求》),主要是针对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收集固定证据及侦查终结后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向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提起公诉时的基本证据要求做出一般性规定,为下一步信息化建设工作做好准备。
基本证据要求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一般规定,主要对各类案件都通用的证据基本要求予以规范,二是对省公、检、法机关办理的几类常见案件(故意杀人和伤害案件、抢劫、抢夺和盗窃案件、毒品案件)的个别化证据要求加以规范。
目录一、一般规定1 适用范围2 遵守法定程序3 证据概念、种类4 证明对象5 免证事实6 推定7 举证责任8 证明标准9 证明效力10 全面收集证据11 物证、书证的提取、扣押12 物证、书证的收集13 物证、书证的固定14 证人、被害人询问笔录1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笔录16 勘验、检查笔录17 辨认笔录18 鉴定意见19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20 技侦资料的转化21 量刑证据的收集22 前科材料23 自首、立功材料24 被害人过错材料25 程序性材料的收集证明强制措施合法性的材料证明搜查、扣押、查询、冻结行为合法性的材料证明讯问行为合法性的材料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证据1 立案证据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材料公安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犯罪事实的材料相关部门移送的犯罪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 案件侦破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材料到案经过使用警犬侦破的说明材料及录像使用3 勘验、检查、搜查证据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录像、制图提取、扣押相关痕迹、物证、书证等4 鉴定意见尸检报告活体伤情鉴定其他鉴定意见5 确认被害人身份的证据6 指认、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凶器笔录辨认相关物品笔录被害人、目击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对同案犯的辨认笔录7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查找物证的录音录像8 通讯及活动证据通讯证据活动轨迹证据9 侦查实验10 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11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2 证明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年龄证据其他刑事责任能力证据13 情况说明三、抢劫、抢夺、盗窃案件证据1 立案证据受案登记表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发现、移送材料立案决定书2 破案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材料抓获经过或到案经过3 勘验、检查、搜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4 痕迹、物品、生物样本等提取笔录和扣押清单5 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痕迹鉴定生物物证鉴定价格鉴定6 指认、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9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0 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和前科情况11 其他程序性材料12 情况说明四、毒品案件证据1 立案的证据报案、控告、举报或者投案材料公安机关在履行职务中发现涉毒犯罪的材料相关部门移送的涉毒犯罪材料特情提供的材料报案人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 案件侦破的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材料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或者证言破案报告3 现场勘查、检查、搜查、辨认的证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录像、制图提取物证、书证、痕迹等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4 毒品称量、上缴、保管的证据毒品称量记录及照片毒品上缴、保管的材料5 毒品鉴定的证据检材移送的材料毒品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材料6 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的证据乘坐交通工具的材料作案交通工具活动轨迹的材料通讯工具活动轨迹的材料犯罪嫌疑人登记住宿、过路通行的材料犯罪嫌疑人存取汇款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活动的录像7 涉案通讯的证据犯罪嫌疑人使用的通讯工具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手机卡及机主信息的材料涉案的通话记录、短信、微信、qq 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书信等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涉案通讯材料8 毒资的证据查获的现金或银行卡(折)银行支付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其他交易凭证9 毒品运输的证据证明运输工具的材料证明毒品运输的托运单、货单、仓单、邮寄单等材料10 涉案物品的证据提取笔录、照片及扣押清单物品保管、处理、移送的材料物品权属的材料11 相关鉴定的证据(适用鉴定一般规定内容)12 证人证言13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立功的相关材料1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刑事责任能力及前科材料16 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处理的材料17 相关情况说明材料18 技术侦查的材料19 程序性的证据材料正文第一章一般规定1.1 适用范围本证据要求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活动,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全过程。
如何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

如何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质证证据是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所以向法院起诉时,⼀定要提供充⾜的证据,在庭审的过程中会对证据进⾏质证,质证就是对证据的效⼒进⾏辩论,那么如何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质证?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如何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质证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质证时,当事⼈有权要求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但有下列情况之⼀的除外:(⼀)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民法院准许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致的。
⼆、质证的特点1.质证的主体,是双⽅当事⼈。
这是从诉讼权利的⾓度,是狭义的规定。
若将质证作为⼀种法庭调查的⽅式来进⾏划分,质证的主体应包括当事⼈、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
这是⼴义的质证主体。
2.质证的范围,是在法庭上出⽰的证据。
A.是指在法庭上能够出⽰的证据,⽽不是所有的法定证据种类。
即仅限于双⽅当事⼈为证明争议的事实⽽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B.当事⼈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不需要在法庭上进⼀步质证,经审判⼈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应当注意的问题,对对⽅的证据,⾃认的问题,要慎重。
根据证据规则,在⾃认的情况下,就免除了对⽅的质证责任。
4.不公开质证的证据A.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B.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C.涉及个⼈隐私的证据;D.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三、不公开质证的证据包括1.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规定,在⼀定时间内只限于⼀定范围的⼈员知悉的事项。
2.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性并经权利⼈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就是秘密性,因此,应当在诉讼中对此加以应有的保护。
3.涉及个⼈隐私的证据。
个⼈隐私与当事⼈的声誉有关,如果在社会上得以扩散将给个⼈的名誉、⼈格等带来不良影响。
书证审查范文

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哪些内容对物证的审查判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إ1.审查物证是否真实。
物证的特点是比较稳定,所反映的事实一般不易发生变化。
但问题的关键是物证必须是原物,是不可代替的。
因此,要着重审查物证是不是复制品、替代品。
另外,有些物证因为自然因素的影响而使其信息内容发生改变,在审查判断时就要注意,有无这种情况。
إ4.检验、审查物证的外形、属性等特征,并注意因时间、条件的变化对这些特征的影响,如褪色、变色、变形、缺损、变质等。
5.判明每个物证在整个案件证据体系中的证明作用,即合理地判定每个物证所具有的信息内容及对案件的证明价值。
إ对物证的审查判断,一般采取交由被害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辨认,科学技术鉴定,或采取将物证与物证、物证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物证与自然规律和客观情理结合起来进行审查等方法。
إ从表面看来,对物证的审查判断,发生于对物证的发现、收集、固定和保全之后,其实它贯穿于物证发挥证明作用的始终。
从发现物证开始就需要对其进行审查判断,只不过是随着案件办理过程的进展,有着程序和侧重点的不同而已。
(二)书证的审查判断审查判断书证,应根据它的特点,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1.审查书证的产生过程。
如是什么人制作的,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有无外在压力的影响等。
如需核对书证上的笔迹、印章,这种核对的性质属于勘验,可依有关勘验的规定进行,需要交付鉴定时,就适用有关鉴定的规定。
2.审查书证的获取过程。
书证是由谁提供的,或者在什么时间、地点、条件下获取的,保管或固定的情况等等。
特别要着重审查书证的内容是否因为提取的手段不当而遭到破坏。
3.审查书证的内容。
发现矛盾就要抓住不放,深入调查研究,求得正确的解决,直到确认书证中所反映的内容与案件事实完全相符,合情合理,才能采用,否则,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إ(三)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包括以下诸方面: 1.审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什么是物证,书证的审查是怎样的

什么是物证,书证的审查是怎样的
物证与书证是必须确证为原物、原件或者与原物与原件相符等等书证的收集程序和⽅式和注意审查物证、书证的证据动态变化,什么是物证,书证的审查?下⾯店铺⼩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什么是物证,书证的审查
必须确证为原物/原件或者与原物/原件相符:
1.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录像/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
2.物证/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
3.物证的照⽚/录像/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有⽆制作⼈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字说明及签名。
《刑事诉讼法》第五⼗六条采⽤刑讯逼供等⾮法⽅法收集的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采⽤暴⼒、威胁等⾮法⽅法收集的证⼈证⾔、被害⼈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店铺在线律师的的帮助。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32号办理质量是刑事审判工作的生命线。
确保刑事案件的质量,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刑事裁判的慎重和公正,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省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刑事案件质量,在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
为了确保刑事案件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部分关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份第一条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是确定犯罪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由谁实施的重要基础,是保证刑事案件质量的首要关口。
审查被告人身份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卷中有无被告人的户籍材料;(二)被告人的户籍材料是否附有被告人的照片;(三)被告人本人或其照片(全身照)是否经过被告人的近亲属、同案人或其他熟悉被告人的人员辨认;(四)被告人供述的身份情况是否与户籍材料相符;(五)被告人是否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年满十六周岁或十四周岁。
第二条审查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已满十八周岁,要以合法的户籍证明为依据;对户籍证明有异议,并有出生证明文件、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应认定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没有户籍证明以及出生证明文件的,应当根据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结合其他相关证据为依据综合进行判断,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进行骨龄鉴定。
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认定其未满十八周岁。
对辩方提出的未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或未满十八周岁的理据无法排除的,认定其年龄要特别慎重,定罪处刑要留有余地。
第三条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没有证据证明、无法查实,按被告人自报认定的,应在案件审理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条对于有被害人死亡的刑事案件,应当着重审查被害人身份中的下列内容:(一)案卷中有无被害人的户籍材料;(二)被害人的户籍材料中是否附有被害人的照片;(三)被害人的近亲属、其他熟悉被害人的人员以及被告人辨认的是被害人的尸体还是尸体照片;(四)通过辨认尸体无法确认被害人身份的,是否作过DNA鉴定;(五)被害人的尸体因腐败、被肢解、被焚烧、被腐蚀、被动物撕咬等,导致难以辨认的,是否作过DNA鉴定;(六)对于只有被害人尸骨的,是否作过DNA鉴定,是否将被害人的颅骨与生前照片的头像进行重合实验;(七)对于只有少量人体组织块、人体血迹而无法找到被害人尸体的,是否对该组织块、血迹作过DNA鉴定,是否可以排除为被害人的兄弟姐妹所留;(八)对于无名尸体,公安机关有无发布寻查公告。
物证书证的审查判断规则

物证书证的审查判断规则
物证是刑事案件中的重要证据形式,它可以通过客观的事实和物品的存
在来证明犯罪行为的发生。
物证的审查判断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标准,以确保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物证审查的规则之一是完整性。
物证在提取和保管过程中需要保持完整,不能出现破损或遗失的情况。
只有完整的物证才能提供真实的证据,否则可
能影响对案件的审判结果。
物证审查的规则还包括同一性。
物证在提取和保管过程中需要确保它的
身份和原始状态不被改变。
保持物证的同一性可以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伪造,
保证审查结果的准确性。
物证审查还需要遵守可信度的规则。
物证的可信度取决于获取证据的过
程和来源的可靠性。
例如,证据的获取应该遵循合法程序,并由合格的专业
人员进行提取。
同时,物证的来源应该可信,不容易受到个人意愿或利益的
影响。
还有一个重要的审查规则是物证的相关性。
物证必须与被指控的犯罪行
为直接相关,不能是无关联的物品。
只有具有直接关联性的物证才能证明指
控的事实,否则对案件判断的影响可能会产生误导。
物证的审查判断还需要遵循科学性的原则。
物证的鉴定和分析需要由具
备科学方法和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利用可靠的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检验和分析。
只有科学性的审查才能提供客观、可信的证据结果。
物证审查判断的规则包括完整性、同一性、可信度、相关性和科学性等。
遵循这些规则可以确保物证审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刑事案件的审判提供
坚实的证据基础。
书证的种类包括哪些,审查判断书证要注意什么

书证的种类包括哪些,审查判断书证要注意什么1、文字书证:指以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书证。
2、图形书证:指图形表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案件情形的书证。
3、符号书证:指以符号作为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情形的书证。
在审查判断中,应根据书证的具体特点,有争对性的注意以下问题:(1)书证好似则样刑场的,制作主体是谁。
书证属于证据分类当中的一种,同时也是实践中使用的比较多的一种证据。
通常是指用特定的内容来证明相关法律事实的书面文件。
在书证当中还有一些具体的分类,那到底书证的种类包括哪些?在对书证审查判断的时候有需要注意什么?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书证的种类包括哪些书证是通过文字、符号或者图画等表达的。
交通事故中的各种医疗收费票据、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属于书证。
书证分类如下:▲1、文字书证:指以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书证。
▲2、图形书证:指图形表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案件情形的书证。
▲3、符号书证:指以符号作为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情形的书证。
▲二、审查判断书证要注意什么在审查判断中,应根据书证的具体特点,有争对性的注意以下问题:▲(1)书证好似则样刑场的,制作主体是谁。
审查书证首先应注意书证所属类型,一般而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制作的书证,真实可靠程度一般比较高,有疑问的也可以向原制作单位核查。
以个人身份制作的私人文书,应查明制作主体,并询问制作人或见证人,了解其制作情况及制作过程。
▲(2)书证是否为原件,是否系伪造或变造而形成。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早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制件。
副本、复制件只有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是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
为确定书证是否为原件,有无伪造、变造的可能,除询问见证人、制作人外,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
▲(3)书证记载或表达的内容及其含义。
对书证的审查判断要注意哪些

Whoever you admire most in your heart, don't have to become that person, but use that person's spirit andmethods to become yourself.(页眉可删)对书证的审查判断要注意哪些(1)书证好似则样刑场的,制作主体是谁。
(2)书证是否为原件,是否系伪造或变造而形成。
(3)书证记载或表达的内容及其含义。
(4)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书证属于证据类之一,应当将书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审查,审查他们之间证明的问题是否一致,互相之间有无矛盾。
物证、书证是比较常见的刑事证据,而很多时候物证、书证也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因而在诉讼过程中收集物证、书证就是比较重要的。
但对于收集而言的书证也是需要进行审查的,那一般对书证的审查判断要注意哪些呢?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书证是指什么?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对于书证重点应注意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而不是它所存在的处所、外形、属性等物质特征。
如一部遗失在犯罪现场的武侠小说,根据该书的外部形态特征可以判断该书为某甲所有,此时该书是物证不是书证,因为该书的内容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证据既是物证也是书证,如贪污案件汇总,把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作为证据,从单句上书写的字迹可以证明涂改单句的行为人,此时,利用了单句字迹的外部形体特征,属于物证;同时,根据单据的数据,可以确定其贪污财务的具体数额,此时,利用了单据所反映的思想内容,该单据属于书证。
二、对书证的审查判断要注意哪些在审查判断中,应根据书证的具体特点,有争对性的注意以下问题:(1)书证好似则样刑场的,制作主体是谁。
审查书证首先应注意书证所属类型,一般而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制作的书证,真实可靠程度一般比较高,有疑问的也可以向原制作单位核查。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审查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审查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审查是保障司法正义的重要环节。
它的目的是确保案件能够公正、准确地裁决,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搜集和审查两个方面展开讨论,旨在深入探究这一程序的重要性和操作方法。
一、证据搜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搜集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
只有收集到充分、确凿的证据,才能够支持法院作出正确的判决。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可以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等多种形式。
首先,书证是指书面证据,包括合同、凭证、账簿、信件等。
在搜集书证时,应当注意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虚假材料的使用。
其次,物证是指能够直接提供案件事实的物品,如指纹、血迹、武器等。
在搜集物证时,应当采取科学、规范、准确的方法,保证物证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另外,视听资料是刑事案件中重要的证据形式,如录像、录音等。
在搜集视听资料时,应当注意保护录像、录音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被篡改或者删除。
最后,鉴定结论是由法医、技术专家等进行的科学鉴定结论,如毒物鉴定、DNA鉴定等。
在搜集鉴定结论时,应当确保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以保证其结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二、证据审查证据审查是指法院对搜集到的证据进行评估和审查的程序。
通过证据审查,法院能够判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充分性,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
在证据审查中,法院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院会判断证据的合法性。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只能采纳合法获取的证据,不能采纳违法或者非法获取的证据。
法院将严格审查证据的获取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其次,法院会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法院通过对证据的佐证、印证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协同分析,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如果证据存在矛盾、不一致或者经不住推敲的地方,法院将对其真实性产生质疑。
另外,法院会判断证据的充分性。
在刑事案件中,法院需要确保证据充分、完整,能够支持对被告人的起诉和判决。
如果证据不足以支持对被告人的指控,法院将无法作出有力的判决。
书证物证质证要点

辩护律师对书证和物证证据的质证要点对于书证,刑诉法规定的比较原则。
刑诉法解释对此做了一定的细化,但依然没有把问题说全面。
对于书证,主要是69条到73条做了规定。
第六十九条“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这条对于书证和物证,用了一些“是否”,的表述,而对于“否”的情形应该如何处置,后面有规定。
这些“是否”都属于刑诉法解释第73条“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的”的情形。
第七十条“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这条的规定:1、物证应当是原件;2、对于不便搬运、不易保存的,又规定可以用复制件。
但复制件必须能够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
书证原件审核规则

书证原件审核规则
书证原件审核规则是指在法律程序中,对书证原件进行审核和认证的规则。
这些规则通常用于确保书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书证原件审核规则:1. 原件审核:审核书证原件是确保其真实性的关键步骤。
审核人员应仔细检查书证的物理特征,如纸张质量、印刷质量、签名等,以确认其是否与原始文件相符。
2. 完整性审核:审核人员应检查书证原件是否完整,有无缺页、撕页、涂改等情况。
如果发现书证原件不完整,可能会影响其可信度。
3. 比对审核:如果有多个版本的书证,审核人员应进行比对,以确认它们是否一致。
这有助于发现可能的篡改或伪造。
4. 证人证词:如果可能,审核人员可以寻求证人的证词,以确认书证的真实性。
证人可以提供关于书证的创建、传递和保存过程的信息。
5. 专家鉴定: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专家对书证进行鉴定,例如文件的真伪鉴定、笔迹鉴定等。
专家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的一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书证原件审核规则可能因法律体系和案件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在进行书证原件审核时,应遵循适用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03.31•【文号】高检发诉二字[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3.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死刑复核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高检发诉二字[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已经2018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3月31日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指引(试行)(2018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死刑第二审案件办理以及死刑复核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案件与工作范围】本指引所称死刑第二审案件,是指因上诉或者抗诉而进入第二审程序的下列案件:第一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被告人应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提出抗诉的。
本指引所称死刑复核监督工作,是指下列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对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未上诉且未抗诉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监督;省级人民检察院对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监督。
第三条【刑事政策】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和复核监督工作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严格把握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指引

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8.25•【字号】苏检发诉一字〔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8.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指引(2017年8月25日)苏检发诉一字〔2017〕3号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证据审查规则和方法第一节证据审查规则第二节常见证据合法性审查第三节侦查阶段讯问合法性审查第三章非法证据排除第四章逮捕、起诉案件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主要证据复核第五章审查决定第一节审查逮捕第二节退回补充侦查第三节自行侦查第四节提起公诉和不起诉第六章出席一审法庭第一节庭前会议第二节庭前准备第三节支持公诉第七章二审案件的审查第一节审查方法第二节复核和补充收集证据第三节审查决定第八章出席二审法庭第九章对判决、裁定的审查第十章附则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诉前主导、审前过滤、庭审指控、人权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效开展刑事案件审查工作,保证办案质量,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审查刑事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疑罪从无原则。
办理刑事案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坚决摒弃“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的错误观念。
(二)客观公正原则。
秉持客观立场,坚持独立审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平等适用法律,依法行使检察权,保障刑事法律统一、公正实施。
(三)证据裁判原则。
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认定犯罪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第二章证据审查规则和方法第一节证据审查规则第二条审查证据应当严格、细致,防止案件“带病逮捕”、“带病起诉”,防范冤假错案,确保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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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书证的审查指引
物证是以外部特征、物理属性发挥证明作用的物品或痕迹。
物证、书证都属于客观性、实物性证据,在运输毒品案件中,对于物证、书证的审查应当从物证、书证的来源、提取过程、结果上来着重审查,具体内容如下:
物证、书证一般来源于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
在审查时,应当审查来源时需要重点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
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在提取环节,应当着重审查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在收集、保管、鉴定环节,应当着重审查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在与待证事实方面,应当着重审查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例如: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是否一致;
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对于物证而言,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书证而言,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物证、书证结果而言,形成的物证、书证载体归入卷宗后,在形式上要合法。
具体着重审查一下几个方面:
1. 审查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复制件有无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议,有无复制时间,或者有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2.书证有无更改或更改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