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治水地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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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治水知识手册

第一条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础。

第二条地测防治水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分,是煤矿各项技术工作的基础,是煤矿日常生产不可缺少的关键环节。

第三条地测工作是一项基础性、连续性和专业性极强的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的五大灾害:水、火、瓦斯、煤尘、顶板。

第五条防治水应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

第六条矿井防治水的“五项”综合防治措施是防、堵、疏、排、截。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凡是在井筒开拓、采掘过程中,渗入、滴入、淋入、流入、涌入和溃入井巷或工作面的任何水源,统称为矿井水第十条矿井水文地质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四种类型,我矿水文地质类型属于中等类型。

第十一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二条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第十三条矿井充水条件是指水源类型、涌水途径、影响矿井涌水强度。

第十四条矿井水害的类型:地表水、冲基层水、岩溶水、矿岩裂隙水、断层水、老空区积水、勘探钻孔水。

第十五条矿井三量是指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

第十六条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

第十七条探放老空水时钻孔终孔平距是3米、垂距是1.5米。

第十八条探放老空积水超前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十九条矿井突水征兆:煤层潮湿、松软,煤帮有滴水、淋水现象,煤帮出现锈色水迹,气温降低、出现雾气,听到水的嘶嘶声,矿压增大,发生偏帮、底鼓。

第二十条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第二十二条我矿井田范围目前不存在带压开采。

第二十三条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

第二十四条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第二十五条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第二十六条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严禁顶水作业。

第二十七条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有效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第二十八条目前地质勘探方法有物探、钻探、化探、巷探四种。

第二十九条矿井的充水水源有:大气降水、地表水、储存于井巷围岩中的地下水和老空水等。

第三十条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采用钻探方法。

第三十一条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第三十一条形成矿井水灾的基本条件:充水水源;充水通道。

第三十二条造成矿井水害的充水通道有:导水断层、岩溶陷落柱、导水钻孔、采动破坏形成的冒落裂隙带和岩溶塌陷。

第三十三条煤层开采回采过程中产生的“上三带”是指垮落

带、裂隙带和弯曲下沉带。

第三十四条煤层开采回采过程中产生的“下三带”是指底板破裂带、隔水带和导升带。

第三十五条煤矿在生产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断层、陷落柱、褶皱、岩墙等构造。

第三十六条岩体裂面两侧部分发生明显相对位移的断裂构造简称断层

第三十七条根据断层两盘相对移动的方式,断层可分为正断层、逆断层、平移断层。

第三十八条陷落柱是指在地质构造力和上部覆盖岩层的重力长期作用下,地下溶洞发生坍塌,这时覆盖在其上部的煤层、岩层随之陷落,这种塌陷呈圆形或不规则的椭圆形柱状体。

第三十九条在地壳运动的影响下,岩层受地应力作用发生塑性变形,形成弯曲,这种构造形态成为褶曲

第四十条雨季“三防”是指防洪、防排水、防雷电。

第四十一条“三下”采煤中的三下主要是指建筑物下、铁(公)路下、水体下。

第四十二条煤层顶板分为伪顶、直接顶、老顶。

第四十三条矿井下煤岩壁的出水形式有渗出、滴出、流出、突(冒)出。

第四十四条地球内部结构分为地壳、地幔、地核三部分。

第四十五条地壳的岩石分为沉积岩、火成岩、变质岩三大类。

第四十六条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小时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第四十七条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mm。

第四十八条地表水包括河流、湖泊、池沼和水库。

第四十九条一般情况下,每月进行1次地表水观测

第五十条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

第五十一条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

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线。

第五十二条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采取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五十三条煤巷炮掘施工时20~30米须下发贯通警报。

第五十四条煤巷机掘施工时50米须下发贯通警报。

第五十五条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

第五十六条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第五十七条矿井主要泵房应当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 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

第五十八条矿井应当分井、分水平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的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

第五十九条水仓、沉淀池和水沟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第六十条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

第六十一条防水闸门每年应当进行2次关闭试验。

第六十二条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六十三条对于正在使用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对于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流入井下。

第六十四条回采煤量的可采期限一般是4~6个月。

第六十五条陷落柱根据导水性可分为导水和不导水。

第六十六条地下水的主要类型有孔隙水、裂隙水、岩溶水。

第六十七条我矿矿井充水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补给源:

1、是直接顶板砂岩含水层及间接灰岩含水层的补给;

2、是深部奥灰含水层的越流补给;

3、是采空积水及周边煤矿采空积水;

4、是开采15号煤层顶板垮落后,寒旺河水向井下渗入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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