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应具有防爆性能,能够防止外部可燃气体进入设备内部并导致火灾或爆炸。
同时,设备本身也必须能够防止内部发生火花或高温,从而引发爆炸危险。
此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还应具有一定的密封性能,以防止外部可燃气体进入设备内部。
这通常需要设备具有密封良好的外壳或机箱,并且所有连接部位都需采取防护措施,以防止气体泄漏。
在选用电气设备时,还需要考虑设备的选择和安装位置。
一般来说,设备应该选择符合特定防爆等级和温度等级要求的产品,并且必须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正确的安装和接线,以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在现代化的工业生产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而这也要求电气设备能够满足更为严格的规范和要求。
因此,在选择和使用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范,以确保生产环境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也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循相关的操作规程。
员工应该接受专业的培训,了解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如何正确地选择、安装和使用电气设备,以及在发生故障时应该采取怎样的应急措施。
此外,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也是关键,以确保设备的性能和安全性能。
设备的使用寿命以及环境中的条件可能导致设备出现老化、损坏或其他潜在的安全隐患,因此需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
另外,针对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使用的电气设备,一些特殊的要求也需要注意。
例如,设备的防爆等级与环境气体爆炸性质相匹配,电气设备应具有抗静电能力,以防止静电引发火灾或爆炸等特殊要求都需要按照标准规范严格执行。
在现代化工业生产中,许多行业都需要应用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的电气设备,比如石油化工,化学工业,煤矿,粮食加工等等。
在这些行业中,对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设备有着严格的要求,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企业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的来说,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要求和管理是一项非常关键的工作,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高度重视。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
通用要求(GB
3836."1-2000)Eqv IEC 60079-0”1998(等同采用)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Ex引入装置、Ex元件的结构、检验和标志的通用要求及检验程序。
2、电气设备分类和温度组别
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分为:
Ⅰ类:
煤矿用电气设备;
注:
对无火花型“n”见本标准第1章注
1。"不符合本标准和
1."2专用标准的电气设备,如经检验单位认可,可在产品上标示符号“s”做为特殊型。
4)电气设备的类型符号:
Ⅰ(煤矿用电气设备);
Ⅱ或Ⅱ
A、Ⅱ
B、ⅡC(除煤矿外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如果电气设备只允许使用在某一特定的气体中,则在符号Ⅱ后面写上气体的化学符号或名称。
5)Ⅱ类设备的温度组别或最高表面温度(℃),或者两者并有。当这两个符号都用时,温度组别放在后面,并用括号括上。
例如:
T1或350℃,或者350℃(T1)。
最高表面温度超过450℃的Ⅱ类电气设备,应标出温度数值。
例如:600℃
用于特殊气体的Ⅱ类电气设备,不必标出相应温度。在符合本标准
5."2规定时,标记上应包括Ta或Tamb和环境温度范围或符号×。6)一个电气设备的不同部位使用不同的防爆型式时,则每个相应部位都应具有相应防爆型式的标志。
ExdⅠ/ⅡBT
3。"
(10)对既适用于Ⅰ类又适用于ⅡB类T4组的隔爆型:
ExdⅠ/ⅡBT
4。"
(11)为保证安全,指明在规定条件下使用的电气设备,例如指明具有抗低冲击能量的电气设备,在其防爆合格证之后加符号“×”。如××××-×。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部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3836.14—2000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10—17批准2001—06—01实施前言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等同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60079—10:1995《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0部分:危险场所分类》,在技术内容和编写规则上与IEC60079—10:1995等同。
GB3836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总题目下包括若干部分:GB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eqv IEC60079—0:1998)GB3836.2—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电气设备隔爆外壳结构和试验(eqv IEC60079—1:1990)GB3836.3—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增安型“e”(eqv IEC60079—7:1990)GB3836.4—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eqvIEC60079—11:1999)GB3836。
14—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ide IEC60079—10:1995)GB3836.15—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eqvIEC60079—14:1996)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化工部天津化工研究院、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沈阳电气传动研究所、浙江宁波镇海炼化公司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合德、刘双云、徐刚、姜公望、郑琦、王军、沈舜鹏。
本标准由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IEC前言1)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是一个国际性的标准化组织,它是由所有的国家电工技术委员会(IEC National Committees)组成的。
GB3836-2010与GB3836-2000变更内容比较
GB3836-2010与GB3836-2000变更内容比较GB3836.1-2010《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2010年8月9日发布的GB3836系列和GB12476系列新版国家标准于2011年8月1日正式实施。
这次发布的新版标准中包括GB3836系列中的GB3836.1-4,是对GB3836.1-4—2000标准的修订。
与2000版标准相比,这次修订变化较大。
GB3836.1的这次修订时修改采用了IEC60079-0:2007,与IEC国际标准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I类(矿用)设备上,这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处于对煤矿防爆安全的考虑而增加的一些要求。
对于II类设备,从技术内容来看这次修订与国际标准几乎没有差异。
一.GB3836-2010与GB3836-2000的名称差异二.在范围一章中,新老标准之间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了本部分规定的电气设备所适用的大气条件,即标准大气条件,温度为-20℃-+60℃、大气压力为80kPa-110kPa、空气中标准氧含量(体积比)为21%。
2)给出了可能出现的与本部分有关的点燃源。
主要涉及工业过程中出现的热表面、机械火花、铝热反应、电弧和静电放电。
除与爆炸危险直接有关的内容之外,本部分没有规定其他的安全要求。
本部分不涉及的点燃源有:绝热压缩、冲击波、放热化学反应、粉尘自燃、明火和热气体/液体。
3)将各种粉尘防爆型式、“n”型纳入通用要求,即首先应符合通用要求的规定。
4)产品标准,如本质安全系统、电阻式伴热器纳入通用要求。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与2000版相比,增加了很多引用标准,除了四项IEC标准和一项美国标准(聚合材料)外,其他均有对应的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这在标准执行过程中给标准的使用者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四.术语和定义与2000版相比,共增加了67条术语(含分条),其中电池、限能设备的电气参数、粉尘等术语分别来自GB3836.3、GB3836.4和GB12476标准,设备保护级别(EPL)和射频为新增加的术语。
GB-隔爆型“d”《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即GB 3836.2):增安型“e”;
第4部分(即GB 3836.4):本质安全型“i”;
……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3836.2—1983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标准的附录,附录D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煤炭工业部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经纲、李双会、王文召、张长顺、桑高元、项云林、王平堂。
本标准于1983年8月首次发布,2000年1月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委托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在技术要素方面与GB 3836.2—1983相比,主要变动的内容有螺纹隔爆接合面扣数、电缆或导线引入装置要求和爆炸试验;减少的内容有片型防爆结构,电机、插销、灯具等专用规定;增加的内容有隔爆外壳非金属部件的试验要求。
GB 3836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总标题下包括以下若干部分:
第1部分(即GB 3836.1):通用要求;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出版物IEC 60079—1:1990第3版和其补充件A1(1993)对GB 3836.2—1983标准进行修订的,在一般要素、技术要素和补充要素等技术内容方面均与IEC标准等效,以便尽快适应国际贸易、技术和经济交流。
本标准在IEC 60079—1:1990第3版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标准的附录(附录C)和一个提示的附录(附录D)。附录C的内容是考虑我国煤矿井下环境和生产条件的具体情况,对I类电气设备外壳材料、电缆引入方式、接线盒中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以及螺纹隔爆接合面的防松脱措施等方面保留了GB 3836.2—1983中的有关内容,这些规定比IEC 60079—1更严格和具体。附录D中关于隔爆型电缆引入装置的补充规定等效采用了欧洲标准EN 50018:1994附录C,这些规定经实践证明对保证隔爆型电缆引入装置的安全是十分必要的,而且IEC 60079—1新修订草案中也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有关于隔爆衬垫的内容是在GB 3836.2—1983内容基础上参照工业实践经验编写的,供设计隔爆衬垫时参考。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 1 部分:通用要求、八、、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国际标准IEC600079-0:1998《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0 部分:通用要求》对GB3836.1-1983 进行修订的,在技术内容上与IEC600079-0 :1998 等效,编写规则上与之等同并符合GB-T1.1-1993 的规定。
本标准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总标题下分以下部分:第1 部分:通用要求第2 部分:隔爆型“ d”第3 部分:增安型“ e”第4 部分:本质安全型“ i ”第5 部分:正压型“ p”第6 部分:充油型“ o”第7 部分:充砂型“ q”第9 部分:浇封型“ m”在根据IEC60079-0 : 1998修订GB3836.1-1983时,为解决I类电气设备非金属材料外壳的防火问题,增加了对塑料外壳的阻燃性要求。
见附表E。
本标准还保留了GB3836.1-1983 中的部分内容:1)检验程序,以适应我国防爆电气产品检验的需要,见附录A。
2)I类电气设备的防潮要求,以满足我国煤矿潮湿环境条件的特殊要求,见附录C。
3)I类手持式或支架式电钻(以及附带的插接装置)、携带式仪器仪表、灯具的外壳,可采用抗拉强度不低于120MPa且按GB13813规定的摩擦火花试验方法考核合格的轻合金制造。
保留该内容,以解决我国某些特殊手持式电气设备的轻量化问题(见8.3 )。
本标准与GB3836.1-1983 相比,有以下重要改变:1)标准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改为《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2)将术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修订为“爆炸性气体环境”;3)塑料外壳为解决静电电荷堆积,增加了“外壳表面积”限制、“防止静电电荷堆积的结构”措施、“抗光老化规定”、“阻燃性能规定”等;4)修订了U类电气设备外壳用轻金属含镁量的规定;5)外接地连接件的尺寸修订为与内接地连接件尺寸一样;6)塑料外壳的表面电阻测量方法修订为测量“相距(10± 0.5 )口口长(100± 1)mm宽(1 ± 0.2 )mm勺两平行直线段间的电阻值;7)增加了Ex 元件、熔断器、插接装置、手提灯和帽灯等内容;8)在试验部分增加了塑料的阻燃试验、塑料耐光老化试验、轻合金摩擦火花安全性试验等;9)I类电气设备无保护的透明件,在高机械危险的情况下,冲击试验能量从GB3836.1-1983的10J降为7J ;冲击试验环境温度由(25土10)C修订为(20土5)C;10)取消了玻璃透明件用尼龙冲头作冲击试验的规定;11)防爆电气设备送审时,只要求制造厂送与防爆性能有关的资料,但增加了有关工厂产品质量保证文件资料的要求。
AQ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爆炸性气体或可燃性粉尘环境中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的安全要求及检查程序。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环境:——煤矿井下;——炸药的制造和加工场所;——医疗室。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eqv IEC 60079-0:1998)GB 3836.3-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增安型“e”(eqv IEC 60079-7:1990)GB 3836.4-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eqv IEC 60079-11:1999)GB 3836.5-200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5部分:正压外壳型“p”(MOD IEC 60079-2:2001)GB 3836.13-1997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3部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eqv IEC 60079-19:1993)GB 3836.14-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idt IEC 60079-10:1995)GB 3836.15-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idt IEC 60079-17:2002)GB 12476.1-2000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idt IEC 61241-1-1:1999)GB 12476.2-2006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第2节: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和维护(idt IEC 61241-1-2:1999)GB/T 18380.1~18380.3-2001 电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idt IEC 60332)GB/T 14823.1-1993 电气安装用导管特殊要求金属导管(eqv IEC 60614-2-1:1982)GB 16895 建筑物电气装置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IEC 60364 建筑物电气装置ISO4225:1994 空气质量一般特性词汇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GB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doc
GB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国际标准IEC600079-0:1998《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0部分:通用要求》对GB3836.1-1983进行修订的,在技术内容上与IEC600079-0:1998等效,编写规则上与之等同并符合GB-T1.1-1993的规定。
本标准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总标题下分以下部分:第1部分:通用要求第2部分:隔爆型“d”第3部分:增安型“e”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第5部分:正压型“p”第6部分:充油型“o”第7部分:充砂型“q”第9部分:浇封型“m”在根据IEC60079-0:1998修订GB3836.1-1983时,为解决Ⅰ类电气设备非金属材料外壳的防火问题,增加了对塑料外壳的阻燃性要求。
见附表E。
本标准还保留了GB3836.1-1983中的部分内容:1)检验程序,以适应我国防爆电气产品检验的需要,见附录A。
2)Ⅰ类电气设备的防潮要求,以满足我国煤矿潮湿环境条件的特殊要求,见附录C。
3)Ⅰ类手持式或支架式电钻(以及附带的插接装置)、携带式仪器仪表、灯具的外壳,可采用抗拉强度不低于120MPa,且按GB13813规定的摩擦火花试验方法考核合格的轻合金制造。
保留该内容,以解决我国某些特殊手持式电气设备的轻量化问题(见8.3)。
本标准与GB3836.1-1983相比,有以下重要改变:1)标准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改为《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2)将术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修订为“爆炸性气体环境”;3)塑料外壳为解决静电电荷堆积,增加了“外壳表面积”限制、“防止静电电荷堆积的结构”措施、“抗光老化规定”、“阻燃性能规定”等;4)修订了Ⅱ类电气设备外壳用轻金属含镁量的规定;5)外接地连接件的尺寸修订为与内接地连接件尺寸一样;6)塑料外壳的表面电阻测量方法修订为测量“相距(10±0.5)mm、长(100±1)mm、宽(1±0.2)mm的两平行直线段间的电阻值;7)增加了Ex元件、熔断器、插接装置、手提灯和帽灯等内容;8)在试验部分增加了塑料的阻燃试验、塑料耐光老化试验、轻合金摩擦火花安全性试验等;9)Ⅰ类电气设备无保护的透明件,在高机械危险的情况下,冲击试验能量从GB3836.1-1983的10J降为7J;冲击试验环境温度由(25±10)℃修订为(20±5)℃;10)取消了玻璃透明件用尼龙冲头作冲击试验的规定;11)防爆电气设备送审时,只要求制造厂送与防爆性能有关的资料,但增加了有关工厂产品质量保证文件资料的要求。
第一部分GB3836讲义
第一部分GB3836.1-2010《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一.概述2010年8月9日发布的GB3836系列和GB12473系列新版国家标准于2011年8月1日正式实施。
这次发布的新版标准中包括GB3836系列中的GB3836.1.4,是对GB3836.1-4—2000标准的修订。
与2000版标准相比,这次修订变化较大。
GB3836.1的这次修订是修改采用了IEC600079-0:2007《爆炸性环境第0部分:设备通用要求》,与IEC国际标准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I类(矿用)设备上,这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处于对煤矿防爆安全的考虑而增加的一些要求。
下面就GB3836.1-2010《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与2000版的差异进行介绍。
二.标准名称GB3836.1~4-2010与GB3836.1~.4-2000标准名称对照表三.范围在范围一章中,新老标准之间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了本部分规定的电气设备所适用的大气条件,即标准大气条件,温度为-20℃~+60℃,大气压力为80KPa~110KPa,空气中标准氧含量(体积比)为21%。
2)给出了可能出现的与本部分有关的点燃源。
主要涉及工业过程中出现的热表面、机械火花、铝热反应、电弧和静电放电。
除与爆炸危险直接有关的内容之外,本部分没有规定其它的安全要求。
本部分不涉及的点燃源有:绝热压缩、冲击波、放热化学反应、粉尘自燃、明火和热气体/液体。
3)将各种粉尘防爆型式、“n”型纳入通用要求,即首先应符合通用要求的规定。
4)产品标准,如本质安全系统、电阻式伴热器纳入通用要求。
本部分由下列GB3836系列专用防爆型式标准补充或修改:GB3836.2-2010:气体—爆外壳“d”GB3836.3-2010:气体—增安型“e”GB3836.4-2010:气体—本质安全型“i”GB3836.5-2010:气体—正压外壳“p”GB3836.6-2010:气体—油浸型“o”GB3836.7-2010:气体—充砂型“q”GB3836.8-2010:气体—“n”型电气设备GB3836.9-2010:气体—浇封型“m”IEC 61241-1 粉尘—外壳保护型“tD”;GB12476.7-2010:粉尘—正压型“pD”GB12476.4-2010:粉尘—本质安全型“iD”GB12476.6-2010:粉尘—浇封型“mD”本部分还由下列设备标准补充或修改:GB 7957-2003 矿灯安全性能通用要求GB 19518.1-200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电阻式伴热器第一部分:通用和试验要求:GB3836.18-2010 爆炸性环境第18部分:本质安全系统;GB3836.20-2010 爆炸性环境第20部分;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a级的设备;IEC 600079-28 爆炸性环境第28部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的保护。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1. 引言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是指在存在易燃气体、蒸汽或粉尘的环境中进行工作的电气设备。
由于这些环境具有极高的爆炸性和安全风险,因此对这类电气设备的要求十分严格。
本文将介绍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通用要求。
2. 安全级别划分为了保证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安全性,根据爆炸性气体的存在频率和持续时间,将这些设备划分为不同的安全级别。
•安全级别 1:设备将在持续且长时间下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因此需要高度可靠的设计和制造。
•安全级别 2:设备有时会在短暂时间内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因此需要一定程度的防护和安全措施。
•安全级别 3:设备只在异常情况下,如故障或意外事故时才会接触到爆炸性气体环境,因此只需要基本的安全要求。
3. 通用要求3.1 防爆设计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设计必须符合防爆要求,以确保其能够在危险环境下正常工作而不引发爆炸。
以下是一些通用的防爆要求:•设备外壳必须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以防止爆炸性气体进入设备内部。
•设备必须采用防爆电缆和插座,并确保其连接可靠。
•在设备内部必须加装防爆隔离以确保爆炸的扩散范围被限制在设备内部,并防止引燃周围环境的爆炸性气体。
•设备的开关和控制元件必须采用防爆设计。
3.2 可靠性要求为了确保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可靠性,以下要求应该被满足:•设备必须经过严格的可靠性测试和验证,并获得相关认证。
•设备应具有良好的抗干扰能力,以应对可能存在的电磁干扰或其他干扰。
•设备的外观和标识必须清晰可见,以便在危险场景中快速辨识。
•设备必须配备报警和故障指示装置,以及相应的应急措施。
3.3 维护和安全要求为了确保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能够长期保持,以下要求应被满足:•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防爆功能的有效性。
•设备的维护和检测应该由专业人员进行,并记录相关操作和结果。
•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必须清晰明确,并提供给操作人员。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1. 引言爆炸性气体环境下的电气设备是在危险环境中工作的必备设备。
这些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符合严格的安全要求,以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
本文档的目的是为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护提供通用要求和指南。
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仪表、控制系统、电机、电气保护设备等。
本文档的要求是基于国际标准和行业最佳实践制定的。
3. 安全分类根据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危险性分级,电气设备分为以下几个安全分类:3.1. Zone分类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将爆炸性气体环境分为不同的Zone:•Zone 0:永久或长时间存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Zone 1:在正常工作情况下,有可能存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Zone 2:在正常工作情况下较少发生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3.2. Group分类根据爆炸性气体的特性,将电气设备分为不同的Group:•Group I:适用于煤矿等危险性较高的环境•Group II:适用于除煤矿外的一般工业场所4. 设计要求4.1. 材料选择•所有与爆炸性气体接触的部件必须采用阻燃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材料的选择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和适用的行业规范。
•所有导电部件必须采用防爆设计,并符合相关要求。
4.2. 电气设备保护等级•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具备适当的防爆等级,并应明确标注。
•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必须具备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爆炸性气体进入设备内部。
•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具备防爆、防火、防腐蚀等性能。
4.3. 接地和绝缘•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具备良好的接地和绝缘保护,以防止电击和火灾的发生。
•所有电气设备的接地导线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
4.4. 过载和短路保护•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具备过载和短路保护功能,以防止设备过热和火灾的发生。
•可以采用保险丝、断路器等方式进行过载和短路保护。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爆炸性气体环境是指在这种环境下可能发生爆炸的气体混合物。
在这样的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需要符合严格的安全要求,以防止可能导致火灾或爆炸的危险。
通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通用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1. 防爆设计:电气设备必须采用防爆设计,以防止发生火花、电弧或温度升高引发爆炸。
通常采用密封设计或防爆外壳来实现这一要求。
2. 耐高温性能:电气设备需要具有良好的耐高温性能,能够在高温环境下正常运行,并且不会引发火灾或爆炸。
3. 防腐蚀性能: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往往存在腐蚀性气体或化学物质,因此电气设备需要具有良好的防腐蚀性能,能够长期在这样的环境中使用。
4. 爆炸防护等级:根据不同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需要符合相应的爆炸防护等级要求,以确保安全可靠地运行。
5. 地埋式设计:在一些特殊环境下,电气设备需要采用地埋式设计,以提高安全性能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总的来说,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通用要求是具备防爆设计、耐高温性能、防腐蚀性能和符合相应的爆炸防护等级要
求。
同时,对于不同的环境和要求,可能还会有一些特殊的要求需要满足。
在选择和使用这些设备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以确保安全可靠地使用。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一GB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国际标准IEC600079-0:1998《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0部分:通用要求》对GB3836.1-1983进行修订的,在技术内容上与IEC600079-0:1998等效,编写规则上与之等同并符合GB-T1.1-1993的规定。
本标准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总标题下分以下部分:第1部分:通用要求第2部分:隔爆型“d”第3部分:增安型“e”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第5部分:正压型“p”第6部分:充油型“o”第7部分:充砂型“q”第9部分:浇封型“m”在根据IEC60079-0:1998修订GB3836.1-1983时,为解决Ⅰ类电气设备非金属材料外壳的防火问题,增加了对塑料外壳的阻燃性要求。
见附表E。
本标准还保留了GB3836.1-1983中的部分内容:1)检验程序,以适应我国防爆电气产品检验的需要,见附录A。
2)Ⅰ类电气设备的防潮要求,以满足我国煤矿潮湿环境条件的特殊要求,见附录C。
3)Ⅰ类手持式或支架式电钻(以及附带的插接装置)、携带式仪器仪表、灯具的外壳,可采用抗拉强度不低于120MPa,且按GB13813规定的摩擦火花试验方法考核合格的轻合金制造。
保留该内容,以解决我国某些特殊手持式电气设备的轻量化问题(见8.3)。
本标准与GB3836.1-1983相比,有以下重要改变:1)标准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改为《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2)将术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修订为“爆炸性气体环境”;3)塑料外壳为解决静电电荷堆积,增加了“外壳表面积”限制、“防止静电电荷堆积的结构”措施、“抗光老化规定”、“阻燃性能规定”等;4)修订了Ⅱ类电气设备外壳用轻金属含镁量的规定;5)外接地连接件的尺寸修订为与内接地连接件尺寸一样;6)塑料外壳的表面电阻测量方法修订为测量“相距(10±0.5)mm、长(100±1)mm、宽(1±0.2)mm的两平行直线段间的电阻值;7)增加了Ex元件、熔断器、插接装置、手提灯和帽灯等内容;8)在试验部分增加了塑料的阻燃试验、塑料耐光老化试验、轻合金摩擦火花安全性试验等;9)Ⅰ类电气设备无保护的透明件,在高机械危险的情况下,冲击试验能量从GB3836.1-1983的10J降为7J;冲击试验环境温度由(25±10)℃修订为(20±5)℃;10)取消了玻璃透明件用尼龙冲头作冲击试验的规定;11)防爆电气设备送审时,只要求制造厂送与防爆性能有关的资料,但增加了有关工厂产品质量保证文件资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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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3836.1-2000)
Eqv IEC 60079-0”1998(等同采用)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Ex引入装置、Ex元件的结构、检验和标志的通用要求及检验程序。
2、电气设备分类和温度组别
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分为:
Ⅰ类:煤矿用电气设备;
Ⅱ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用于煤矿的电气设备,其爆炸性气体环境除了甲烷外,可能还含有其他成份的爆炸性气体时,应按照Ⅰ类和Ⅱ类相应气体的要求进行制造和检验。
该电气设备应有相应标准(例如ExdⅠ/ⅡBT3或ExdⅠ/Ⅱ(NH3))。
2)Ⅱ类电气设备可以按爆炸性气体的特性进一步分类。
(1)Ⅱ类隔爆型“d”和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又分为ⅡA、ⅡB和ⅡC类。
3)标志牌(铭牌)必须包括下列各项:
1)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
2)制造厂所规定的产品名称及型号。
3)符号Ex,它表明这些电气设备符合1.2所述的某一种或几种防爆型式的规定。
4)所应用的各种防爆型式的符号:充油型 o、正压型 p、充砂型 q、隔爆型 d、增安型 e、本质安全型 a类 ia、本质安全型b类 ib、浇封型 m 注:对无火花型“n”见本标准第1章注1。
不符合本标准和1.2专用标准的电气设备,如经检验单位认可,可在产品上标示符号“s”做为特殊型。
4)电气设备的类型符号:
Ⅰ(煤矿用电气设备);
Ⅱ或ⅡA、ⅡB、ⅡC(除煤矿外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如果电气设备只允许使用在某一特定的气体中,则在符号Ⅱ后面写上气体的化学符号或名称。
5)Ⅱ类设备的温度组别或最高表面温度(℃),或者两者并有。
当这两个符号都用时,温度组别放在后面,并用括号括上。
例如:T1或350℃,或者350℃(T1)。
最高表面温度超过450℃的Ⅱ类电气设备,应标出温度数值。
例如:600℃
用于特殊气体的Ⅱ类电气设备,不必标出相应温度。
在符合本标准5.2规定时,标记上应包括Ta或Tamb和环境温度范围或符号×。
6)一个电气设备的不同部位使用不同的防爆型式时,则每个相应部位都应具有相应防爆型式的标志。
如果一个电气设备上使用着一种以上的防爆型式时,则首先标明主要防爆型式的标志,接着是其他防爆型式的标志。
7)防爆标志示例
(1)Ⅰ类隔爆型:ExdⅠ。
(2)ⅡB类隔爆型T3组:ExdⅡBT3。
ⅡA类本质安全型ia等级T5组:ExiaⅡAT5。
(3)采用一种以上的复合型式,须先标出主体防爆型式,后标出其他防爆型式。
如Ⅱ类主体增安型并具有正压型部件T4组:ExepⅡ T4。
(4)对只允许使用于一种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其标志可用该气体化学分子式或名称表示,这时可不必注明温度组别。
例如:Ⅱ类用于氨气环境的隔爆型:Exd Ⅱ(NH3或ExdⅡ氨。
(5)对Ⅱ类电气设备的标志,可标温度组别,也可标最高表面温度,或二者都标出。
例如:最高表面温度为125℃的工厂用增安型:ExeⅡT4;ExeⅡ(125℃)或ExeⅡ125℃(T4)。
(6)复合型电气设备。
应分别在不同防爆型式的外壳上标出相应的防爆型式。
(7)ⅡC类本质安全型ib等级关联设备T5组:Ex(ib)ⅡCT5。
(8)Ⅰ类特殊型:Exs Ⅰ。
(9)对使用于煤矿中除甲烷外,还有其他爆炸性气体,如ⅡB类T3组可燃性气体的隔爆型:ExdⅠ/ⅡBT3。
(10)对既适用于Ⅰ类又适用于ⅡB类T4组的隔爆型:ExdⅠ/ⅡBT4。
(11)为保证安全,指明在规定条件下使用的电气设备,例如指明具有抗低冲击能量的电气设备,在其防爆合格证之后加符号“×”。
如××××-×。
(12)各项标志须清晰、易见并耐久。
(13)防爆合格证编号方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