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公务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实用word文档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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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行为,建立一支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机关中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政治坚定。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坚定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存在模糊认识,听信、编造、传播政治谣言;
(二)散布对党和政府不满的文字、言论、图片和视频等;
(三)印制、张贴和传播非法宣传品,参与或纵容他人参与邪教组织。
第四条勤于学习。
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坚持学习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不断优化知识结构。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获取知识和营养,努力提高工作技能。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教育和培训活动;
(二)经培训仍达不到职位要求具备的知识与技能;
(三)未经批准,不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考试;
(四)不善于学习和应用政策,不善于借鉴成功经验、用新思路、新办法解决新问题。
第五条心系群众。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认真落实“机关联系基层、干部联
系群众”工作机制,坚持“一线工作法”,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深入基层,不掌握民情,不了解民意,脱离群众;
(二)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漠然视之,随意处置;
(三)不接受群众监督,扣压、销毁举报信件,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四)玩忽职守,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
第六条依法行政。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严格执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为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二)违反规定办理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拍卖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费用或收取财物;
(四)对服务对象咨询事项不按规定答复、办理,或不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明确告知当事人;
(五)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材料齐备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对材料不齐备的申请事项,不一次性提出补充、修改意见。
第七条保守秘密。
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获取、持有、买卖、转送或未经批准转借、摘抄、录制、复印、传真、携带、传递、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二)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在接受新闻采访、公开发表的文章中涉及国家秘密;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或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四)未经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在网站上登载涉密信息,泄露工作秘密和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八条务实创新。
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大力弘扬“崇尚创新、宽容失败、支持冒险、鼓励冒尖”创新精神,培养创新思维,运用科学方法,深入调查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察实情,不说实话,不办实事,不求实效,搞不计成本或牺牲长远利益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二)工作中弄虚作假,有意夸大或缩小统计数字,编造假情况,误导、欺骗上级领导和群众;
(三)思想僵化,墨守陈规,不求上进,所承担工作受到通报批评;
(四)对创新工作不支持、不参与,甚至人为制造障碍。
第九条讲究效率。
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遵守工作纪律,注重工作效率。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于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部署拒不执行,变相或消极抵制,执行有偏差;
(二)工作懈怠、办事拖延、效率低下;
(三)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时间从事个人娱乐活动或网络经营行为;
(四)不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办事敷衍塞责。
第十条团结协作。
顾全大局,团结和谐。
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甘当配角,多补台不拆台,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各行其是,个人利益、部门利益至上;
(二)不能主动配合他人工作,推诿、扯皮或拆台;
(三)拉帮结派,搞小团伙活动。
第十一条品行端正。
时刻注意自身道德修养,作风正派,生活严谨,情趣高雅,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参与或支持色情、涉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二)酗酒滋事,酒后驾车,扰乱工作或公共秩序;
(三)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
(四)遇到国家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临危退缩;
(五)不遵守社区管理规定,影响和阻挠社区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文明礼貌。
办公场所整洁卫生,言谈举止文明礼貌,饰戴着装得体大方,规范使用“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用语。
服务中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声您好问候”、“一杯热茶相敬”,主动征询“您有什么事吗”、“需要我帮您做什么”,提倡讲普通话。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耐心解答对方提出的问题,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理由推脱责任或敷衍对方,讲脏话或训斥对方;
(二)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前来办事的人;
(三)因服务对象的民族、性别、年龄、身份、地域、宗教信仰等因素的不同而给予偏袒或歧视;
(四)工作时间穿着奇装异服。
第十三条廉洁自律。
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克己奉公,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违反公款公物管理使用规定;
(二)经商办企业,从事第二职业,违反规定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反规定接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三)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参与用公款或企业资金支付的娱乐性消费活动;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五)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公车私用、公车私驾、私车公养,利用职务之便借用或占用其他单位车辆。
第十四条勤俭节约。
厉行节约,勤俭办事,认真执行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规定,反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铺张浪费、大吃大喝。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爱惜公物,浪费水电燃油,浪费办公用品;
(二)用公款相互宴请;
(三)要求或接受超标准食宿安排;
(四)在会议、礼仪、庆典等公务活动中挥霍浪费。
第十五条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等对公务员行为规范有其他规定的,仍应遵守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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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不在高,有仙则灵。
”晋江的万石山,因有摩尼光佛而香客、游人接踵而至。
你若来过晋江草庵,或许会知道摩尼光佛就趺坐在这古寺中。
它一眼望去,小小的庵门亮起一个小世界,那两株为陪伴它而等候数百年的圆柏,于沧桑中潜生奇崛、苍劲的虬枝,照焕岁月的光芒。
春冬之时,等风来,等小雨飘洒,一股梅花的香迎了过来,拂过行人的肩,贴着它,泛出温润的笑意和光,让人也心生端庄与慈祥。
还有那古井、亭子、石径、山石、果树等交叉环绕,似乎只有赞叹才能应景了。
设若携一身惶灼而来,在这幽僻之处清凉,沉潜时光,再轻松而去,应是畅然。
而对于一个“身在福中不知福”的人,如我,大抵因可便宜观赏而更多感觉到了寡淡、不稀奇。
诚然,草庵仍是我时常光顾的所在。
清明节的那个周末,为了陪儿子完成一篇登山日记,我们又去了草庵。
依然先是在庵前的空地上停留、四处张望,继而复入寺中瞻仰摩尼光佛的尊座,读读石柱上的对联,做若有引动之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