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天津市残疾人保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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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有效促进残疾人就业。

第二章保障金的征收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保障金。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标准按照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本市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计算。

具体征收标准和比例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缴纳保障金。

第三章保障金的使用第七条保障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教育;(二)促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三)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补贴;(四)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八条保障金的使用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并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九条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保障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条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金的财务监督工作,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责令限期缴纳,并可处以应缴保障金数额的1至3倍罚款。

第十三条对于挪用、侵占保障金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天津市残疾人鉴定标准

天津市残疾人鉴定标准

天津市残疾人鉴定标准
天津市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1.1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搭戚哗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2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3级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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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法律依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仔梁度鉴定》第一条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
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康复第三章教育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五章文化生活第六章福利第七章环境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的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天津市军残人员补贴政策

天津市军残人员补贴政策

天津市军残人员补贴政策
天津市军残人员补贴政策是指为军队退役残疾人员提供经济援助和福利保障的政策措施。

本政策的目的是关心军残人员的生活和健康,帮助他们适应退伍后的社会生活,并提供相应的优惠待遇。

根据天津市军残人员补贴政策,军残人员的补贴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经济补贴和优惠待遇。

经济补贴包括退役金、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用报销等,旨在缓解军残人员的经济负担。

优惠待遇方面,天津市为军残人员提供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特殊优待政策,以确保他们的基本权益。

具体而言,天津市给予军残人员的经济补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退役军人将根据其服役时间和级别,享受相应的退伍金津贴。

其次,军残人员将获得伤残津贴,该津贴根据伤残程度和病情进行评定,每月发放。

此外,军残人员的医疗费用将得到相应的报销。

在优惠待遇方面,天津市将为军残人员提供就业推荐和职业培训服务,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

同时,天津市的教育部门也将为军残人员的子女提供教育上的支援,包括入学优先、学费减免等政策。

此外,军残人员可以享受优先就医、医药费用报销等医疗保障政策。

总的来说,天津市军残人员补贴政策旨在帮助军队退役残疾人员解决生活中的困难,提供经济援助和福利保障。

这为他们的生活提供了保障,改善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同时也彰显了社会对军人的尊重和关怀。

天津市政府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这项政策,确保军残人员能够得到应有的支持和帮助。

天津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1.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天津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区残联、财政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残疾人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残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天津市财政局2019年11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第三章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第四章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第五章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第六章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第七章补贴奖励资金来源第八章附则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残疾人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发放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就业见习补贴、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帮扶残疾人自主创业,带动残疾人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章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第三条对持有本市核发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龄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2020年1月1日起新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以下统一简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未就业残疾人,给予自主创业补贴。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天津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天津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天津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天津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代理市长张国清2018年1月17日天津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进行的建设。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定期组织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评估。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规划、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计生、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做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社会团体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无障碍环境建设,普及无障碍知识。

2022年天津残疾人每月补贴多少钱

2022年天津残疾人每月补贴多少钱

2022年天津残疾⼈每⽉补贴多少钱
天津残疾⼈补贴实施⽅案,残疾⼈每⽉补贴多少钱由店铺⼩编整理编写。

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如有变动,请以官⽹公布为准。

在谈到残疾⼈福利保障问题时,民政部副部长邹-铭透露,⽬前全国已有19个省建⽴了困难残疾⼈的⽣活补贴,14个省...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天津残疾⼈每⽉补贴多少钱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天津残疾⼈补贴实施⽅案,残疾⼈每⽉补贴多少钱由店铺⼩编整理编写。

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如有变动,请以官⽹公布为准。

在谈到残疾⼈福利保障问题时,民政部副部长邹-铭透露,⽬前全国已有19个省建⽴了困难残疾⼈的⽣活补
贴,14个省建⽴了重度残疾⼈的护理补贴,但现在也存在⼀些问题,主要是补贴范围界定问题、补贴资⾦来源不⼀,补贴的标准相差很⼤。

申办补贴⼿续可以错峰办
申请补贴由残疾⼈本⼈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提出申请。

残疾⼈的法定监护⼈,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这次两项补贴的发放,在补贴标准、资⾦来源等原有政策不变的基础上,⼜做了新的修改和调整。

包括:主管部门有所变化,本市新出台的政策中,明确提出:申请⼈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进⾏初审,区(县)民政局负责审定,再由区(县)民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通过⾦融机构发放到补贴对象账户中。

为了⽅便残疾⼈申办,市民政局将申办的期限进⾏了“延时”,凡是在6⽉30⽇前申办的,都从1⽉份开始计发。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对这些问题有了更进⼀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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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残疾人每月补贴天津多少钱

2024残疾人每月补贴天津多少钱

2024残疾人每月补贴天津多少钱关键信息项:1、补贴对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补贴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申请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发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审核流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监督机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总则11 本协议旨在明确 2024 年天津市残疾人每月补贴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12 本协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的有关政策制定。

2、补贴对象21 具有天津市户籍,并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2 补贴对象的残疾类别和等级需符合天津市规定的相关标准。

3、补贴标准31 2024 年天津市残疾人每月补贴标准根据残疾程度和类别分为不同档次。

311 重度残疾(一级、二级)每月补贴金额为具体金额 1元。

312 中度残疾(三级、四级)每月补贴金额为具体金额 2元。

4、申请条件41 申请人需为天津市户籍居民。

42 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3 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天津市规定的相关标准。

44 未享受其他类似补贴政策。

5、发放方式51 补贴资金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每月按时发放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52 发放时间为每月的具体日期。

6、审核流程61 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2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送至区(县)残联进行复审。

63 区(县)残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审,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64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将在相关网站和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具体天数。

7、监督机制71 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和举报。

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2.22•【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六号)《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2月22日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2012年2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增长。

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为基层残疾人组织配备专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和人员待遇。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残疾人事业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保障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建立残疾人工作考核机制,每年对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履行残疾人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三)组织开展涉及残疾人保障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五)做好残疾人保障其他方面的工作。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各区县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滨海一至六分局、纳税服务局、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库、各代理支库:为进一步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缴纳的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保障金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保障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编制本级保障金预决算草案。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保障金的征收额的年度审核工作,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催缴保障金以及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保障金代征工作和协助催缴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保障金使用单位负责编制涉及本单位的保障金收支预算和决算,健全财务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 [1995]5 号)和《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 财综 [2002]33 号 ) 精神 , 依据《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81 号 ) 和《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意见的通知》 ( 津政发[2003]114 号 ) 的有关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 1.5% 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 ( 以下简称“单位”), 应依法缴纳的政府性基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缴纳。

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由地税机关代征 , 其他单位由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缴。

中央及外省市驻津单位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 , 到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市、区 ( 县 )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参加年度审核。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在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进行年度审核。

第四条各单位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职工或持有其他部门发放的各类伤残证并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认定 , 达到残疾标准的 ( 可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的职工 , 且在征缴年度内连续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 , 连续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 , 可计入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

第五条市属单位和中央、外省市驻津单位 , 将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缴纳标准;区、县属单位,将上年度本区、县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缴纳标准 ( 暂没有区县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 将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缴纳标准 );乡、镇及其以下各类单位的缴纳标准 , 由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确定 , 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执行。

天津市4级残疾证有什么优惠

天津市4级残疾证有什么优惠

天津市4级残疾证有什么优惠我们知道残疾⼈在⽇常⽣活中是很艰难的,但是国家有相应的补贴政策,可以去办理残疾证明,这样的话就可以凭借证明获取福利。

那么在天津四级残疾证有什么优惠?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天津市4级残疾证有什么优惠4级残疾证有税收优惠和减免规费的优惠:1、税收优惠:(1)残疾⼈员个⼈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员的所得,由纳税⼈提出申请,报市地⽅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和街道办的⾮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产单位,凡安置“四残”⼈员占⽣产⼈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凡安置“四残”⼈员占⽣产⼈员总数的⽐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地,凡安置残疾⼈员占⽣产⼈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地使⽤税。

2、减免规费:(1)凡残疾⼈本⼈从事⼿⼯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

规模较⼤(雇⽤帮⼿)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就业⼈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本⼈从事图书、电⼦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的,管理费免收。

规模较⼤(雇⽤帮⼿)的,残疾就业⼈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残疾证是什么残疾证即证是认定残疾⼈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

⽬前,我国残疾类别共分为七类:视⼒残疾、听⼒残疾、⾔语残疾、肢体残疾、智⼒残疾、精神残疾及多重残疾。

通过上⽂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拥有残疾证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还有⽣活上的补贴了,这对于残疾⼈来说是莫⼤的安慰,当然了要符合条件才可以。

天津市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天津市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天津市1—10级伤残鉴定标准天津市伤残鉴定标准共分为10个级别,下面将分别介绍每个级别的标准和相关内容。

1级伤残:手指、趾指、眼球、鼻、嘴唇、耳残缺,但不影响正常功能,在身体上造成轻微的影响。

伤残程度为1级。

2级伤残:牙齿残缺、部分面部残缺、部分双目失明、双目屈光不正等,影响正常功能,但不妨碍劳动。

伤残程度为2级。

3级伤残:一只手或一只假肢、一只脚或一只假肢、一只眼、舌的2/3残缺等,影响正常工作,但仍能自理生活。

伤残程度为3级。

4级伤残:双目失明或双目屈光不正需佩戴特殊眼镜矫正、两只手或两只假肢或一只手和一只假肢、两只耳聋、下颌骨无下颌齿、一只眼球缺失或眼球失明等,影响正常劳动能力,但仍能自理生活。

伤残程度为4级。

5级伤残:双目失明或双目屈光不正无法使用特殊眼镜矫正、三肢缺失或两肢缺失加一只眼,下颌骨无下颌齿无法咀嚼食物、两耳失聪、舌至2/3缺失等,影响正常劳动能力,仅能进行轻微劳动。

伤残程度为5级。

6级伤残:双目失明,或双目屈光不正无法使用特殊眼镜矫正,下颌骨无法咀嚼食物,舌至1/3缺失,四肢缺失,听障或聋哑等情况,轻微劳动也无法胜任。

伤残程度为6级。

7级伤残:精神废疾或精神疾病严重,智力严重障碍,全身瘫痪,丧失自理能力等情况,无从事劳动能力。

伤残程度为7级。

8级伤残:丧失工作能力,丧失行动能力,卧床不起或肇事逃跑等情况。

伤残程度为8级。

9级伤残:植物人状态,不能自理生活,全面丧失生活能力。

伤残程度为9级。

10级伤残:死亡。

伤残程度为10级。

以上是天津市伤残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每个级别都有详细的描述和标准。

这些标准是为了评估各种不同类型和程度的伤残,并根据伤残的影响程度和自理能力对其进行分级,从而确定相应的伤残等级和相关的救助和保障措施。

这些标准为伤残人士提供了权益保障和救助,为社会保障和福利工作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津民发〔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8〕17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为全面贯彻十九大“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批准,2018年1月1日起,统一提高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事项(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重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255元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非重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30元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16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200元。

二、资金拨付调整后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区财政按原渠道解决。

市级补助资金采取提前下达和年终结算方式拨付。

市财政根据市民政报送的发放人数及资金测算,将两项补贴资金提前下达区财政,并于次年年底前,根据市民政提供的实际支出情况与区财政进行结算。

请各区按照调整后补贴标准做好资金发放和补发工作。

三、其他事项符合补贴范围的对象,其申请、审核、补贴发放程序及相关要求等,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津民发〔2016〕7号)执行。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2018年4月12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7.18•【字号】津民发〔2007〕78号津财社联〔2007〕102号•【施行日期】2014.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政策的通知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现就建立和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分类救助的原则按照城乡特困人员致贫原因、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实施分类救助,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给予特别照顾。

二、分类救助的标准和范围(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的有关鼓励就业政策,实施就业援助。

(二)下列家庭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待遇时按以下方法核定家庭收入1、对有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一级精神残疾人、一或二级智力残疾人的家庭,在申请低保待遇时,先将家庭收入按城市低保标准或农村低保标准指导线扣除(按家庭中实际残疾人人数扣除),剩余家庭收入按照家庭人数计算家庭人均收入,仍达不到城市低保标准或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救助。

2、对丧偶单亲且子女在学的家庭,在申请低保待遇时,先将家庭收入按城市低保标准或农村低保标准指导线的50%扣除(按家庭中实际在学子女人数扣除),剩余家庭收入按照家庭人数计算家庭人均收入,仍达不到城市低保标准或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救助。

3、对有患恶性肿瘤、肾移植、尿毒症和白血病人员的家庭,在申请低保待遇时,先将家庭收入按城市低保标准或农村低保标准指导线扣除(按家庭中实际患上述疾病人数扣除),剩余家庭收入按照家庭人数计算家庭人均收入,仍达不到城市低保标准或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救助。

天津市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的工作方案-津政发〔1992〕70号

天津市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的工作方案-津政发〔1992〕70号

天津市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的工作方案正文:---------------------------------------------------------------------------------------------------------------------------------------------------- 天津市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的工作方案(1992年9月21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等十九个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的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1992年)》在我市实施三年,经过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市残疾人事业有了较大发展,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等方面的状况明显改善。

为使我市残疾人事业进一步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1年—1995年)》和《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1991年—1995年)》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八五”计划期间的总目标和指导原则残疾人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事业,有利于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文化繁荣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认真做好“八五”计划期间的残疾人工作。

(一)总目标进一步改善我市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缩小残疾人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距,使残疾人参与机会增多,参与范围扩大,自身素质提高,生活状况改善。

——残疾人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残疾人接受康复、教育、医疗保健的人数不断增加;——残疾人劳动就业率有较大提高;——残疾人文化生活日渐丰富;——残疾人服务设施增多;——残疾人自强精神和参与能力增强;——残疾人事业的法规体系、政策体系、业务体系、工作体系和残疾人组织体系初步确立并逐步完善。

天津市残疾人鉴定标准

天津市残疾人鉴定标准

天津市残疾人鉴定标准天津市残疾人鉴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分类与分级》要求制定的,旨在准确鉴定残疾人的残疾等级和分类,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福利和服务。

根据天津市残疾人鉴定机构的规定,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

一、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1. 申请人必须是天津市户籍居民,或者在天津市工作、学习或居住两年以上的非户籍居民。

2. 申请人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残疾人。

3. 申请人必须患有残疾病或者残疾伤害后遗症。

二、鉴定标准的程序1. 提交鉴定申请:申请人应在天津市残疾人鉴定机构提供的申请表格上填写申请信息,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医学证明、康复治疗记录等。

2. 综合评估:鉴定机构将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估,包括身体功能、残疾程度、生活自理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3. 鉴定结论:鉴定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申请人的残疾等级和分类,并出具《残疾人鉴定证书》。

4. 复核和复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不满意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核,复核不满意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

复核和复议结果为最终结论。

三、残疾人的分类和等级根据《残疾人分类与分级》的要求,残疾人分为视力残疾、听力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等六类。

每类残疾根据残疾程度和影响程度再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1. 视力残疾:侧重评估视力残疾者的视力程度和功能损失对日常生活和学习工作的影响。

2. 听力言语残疾:侧重评估听力残疾者的听力损失程度和言语交流功能的损害。

3. 肢体残疾:评估肢体残疾者的肢体功能障碍的程度和对日常生活和学习工作的影响。

4. 智力残疾:侧重评估智力残疾者的智商水平和对自理能力、社交能力的限制。

5. 精神残疾:评估精神残疾者的精神功能损害程度和对社会适应能力的影响。

6. 多重残疾:评估多重残疾者有关残疾的各个方面,包括身体、感知、智力、认知和行为等方面的残疾程度。

四、残疾人鉴定后的福利和服务根据鉴定结果,残疾人可以享受相关福利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残疾人就业优先、残疾人养老保险待遇、交通和助行设施的优惠、残疾人公共设施的无障碍改造等。

天津市残疾人补助标准

天津市残疾人补助标准

天津市残疾人补助标准
根据天津市残疾人福利规定,天津市残疾人的补助标准如下:
一、生活补贴:根据不同的残疾程度和生活状况,每月可获得不同数额的生活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一级残疾人:每月400元。

2.二级残疾人:每月250元。

3.三级残疾人:每月150元。

4.重度智力残疾人:每月200元。

二、助行器具补贴:根据不同的助行器具种类和使用周期,每个月可获得不同的补贴金额,具体标准如下:
1.轮椅(电动轮椅、手动轮椅):每月80元。

2.助行器(助行拐杖、助行架子等):每月50元。

3.羊水袋:每月30元。

三、残疾人就业补贴:根据残疾人就业情况和所在单位的规模等因素,可获得不同数额的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自主就业残疾人:每月1000元。

2.单位就业残疾人:每月500元。

以上是天津市残疾人的主要补贴标准,有需要的残疾人可以到当地社会保障局或民政局申请相关补贴。

天津残疾证理的条件和流程

天津残疾证理的条件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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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津政发〔2021〕1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津政发〔2021〕1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津政发〔2021〕19号)

【期刊名称】《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21
【摘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现将《天津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25日天津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十四五”时期是天津在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基础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也是促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时期。

【总页数】12页(P2-13)
【作者】无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D669.69
【相关文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发〔2021〕13号)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津政发〔2021〕5号)
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津政办发
〔2021〕22号)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2〕10号)5.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妇女和儿童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津政发〔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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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2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增长。

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为基层残疾人组织配备专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和人员待遇。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残疾人事业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保障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建立残疾人工作考核机制,每年对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履行残疾人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三)组织开展涉及残疾人保障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五)做好残疾人保障其他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残疾人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生活、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动态监测和调查,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团体应当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

第十条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承担残疾等级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评定残疾等级。

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评定的残疾等级和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核发残疾人证。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和康复第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和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建立健全以社区和村为基础、以病因预防和防止损伤为重点的残疾预防体系,减轻残疾程度,减少残疾发生。

第十四条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新出生缺陷儿童基础健康档案,及时向所在地的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报告新出生缺陷儿童情况。

本市对可能患致残性疾病的儿童实行免费筛查,对患有致残性疾病的儿童给予治疗救助。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利用各类资源为残疾人康复服务。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

本市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康复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康复室。

鼓励二级综合医疗机构设立康复科,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服务机构建设,对残疾人适配基本辅助器具给予补助,为贫困残疾人配发基本辅助器具。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国家重点康复项目的残疾人和接受康复训练的贫困残疾人给予适当补贴。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贫困残疾人个人负担的检查、检验、治疗、床位、药物等费用可以适当减免。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工作,对残疾儿童实施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抢救性康复服务,逐步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免费。

第三章教育第二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和特殊教育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保证特殊教育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办残疾儿童幼儿班、学前班和适合残疾人就业需要的职业教育班。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适合各类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幼儿园。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适合残疾人的专业,为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提高职业技术水平和就业能力提供条件。

第二十三条本市特殊教育教师和从事残疾人工作的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对具有接受教育能力但不能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开展送教服务。

第二十五条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免交杂费、教科书费、住宿费。

家庭生活困难的住宿残疾学生享受生活费补助。

本市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残疾学生,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特困救助的残疾人家庭的健全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或者接受国家认可的远程高等教育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教育助学金补助。

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残疾人就业培训,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和服务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说明情况、做出安置计划,并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并在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对农村残疾人开展生产劳动的,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应当包含残疾人就业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残疾职工的需求进行无障碍环境改造、改善劳动条件和实施岗位技能培训,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第五章文化生活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文化、体育、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的投入,积极组织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促进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公园、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旅游景点,应当对残疾人免费开放。

城乡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应当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器材。

残疾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文化、体育、教育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国内和国际残疾人文化、体育交流比赛活动。

残疾人参加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在集训、演出、比赛、交流期间,残疾学生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残疾职工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活动组织者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三十四条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网络等媒介应当宣传残疾人事业,免费刊播助残公益广告。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办残疾人专题节目。

第三十五条市和区、县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鼓励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或者企业年金。

就业困难的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灵活就业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鼓励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和生活困难残疾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全额或者部分补贴。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基本辅助器具及其适配器具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三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救助制度,对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救助:(一)将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范围,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重点保障和特殊救助;(二)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社会救助;(三)将生活和住房困难城镇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围,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对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给予一定补贴。

第三十八条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符合标准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符合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可以享受居家托养服务补贴。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第三十九条本市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服务建设和无障碍信息交流,实行政府、公共服务机构示范先行;鼓励和支持无障碍辅助设备、专用产品、交通工具、信息交流技术及产品的研制、开发、应用。

第四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以及规范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衔接。

无障碍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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