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关于成立国家实验动物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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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条应用研究项目评价应紧密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以技术推动和市场牵引为导向,以技术理论、关键技术和核心高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潜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要素为评价重点。
(一)评价专家主要从科学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学家、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潜在用户代表中遴选产生。
(二)立项评审应重点从研究目标和内容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技术的创新性与实用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技术实力与研究基础、预期应用前景等方面作出评价;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重点评价项目合同或任务书所确立的目标实现情况和潜在的应用价值。
(三)应将立项评审作为评价工作重点,一般不组织专门的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但应当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
对探索性强或具有明显创新性的“非共识”研究项目,应重点评价被评价方的创新能力与潜力、学术水平及科学严谨性。对争议或分歧较大的,应当将评价专家署名的不同评价意见和被评价方的申辩理由一并提交委托方审定。应加强对此类项目的管理和后期绩效评价,重点评价成果产出的质量和对原始性创新的贡献及潜在价值。
(三)更换原则。委托方或受托方组建的常设评价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应定期换届,其成员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并应当保持一定的更换比例。
第二十条评价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在保障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对于无保密要求的重大科学技术计划的制定,优先资助领域的遴选,重大项目与重要“非共识”项目、重要研究与发展机构和人员等的评价,应邀请一定比例的境外专家参与。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学技术评价是指受托方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与科学技术活动相关的事项所进行的论证、评审、评议、评估、验收等活动。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科技部基层科技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科技部基层科技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科技部基层科技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2.03.07•【文号】国科办农[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科技部基层科技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通知(国科办农〔2012〕20号)机关各厅、司、局、办,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日报社: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技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意见》(国科发农[2011]309号)各项任务部署,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科技工作的领导,按照2011年第12次部长办公会部署,成立科技部基层科技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简称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根据有关单位的推荐意见,经部领导批准,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如下。

一、协调领导小组组长:万钢科技部部长副组长:张来武科技部副部长成员:吴远彬科技部办公厅主任徐建培科技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晓方科技部发展计划司司长金奕名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副主任张晓原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司长彭以祺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副司长赵玉海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司长陈传宏科技部农村科技司司长马燕合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司长续超前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副司长孙晓明科技部人事司副司长王俊明科技部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余华荣中纪委驻科技部纪检组、监察局局长邹大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主任贾敬敦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主任赵明鹏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主任黄晶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主任秦勇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主任胡晓军科技部信息中心主任戴国强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主任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传宏科技部农村科技司司长副主任:王喆科技部农村科技司副司长胡世辉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副司长杨哲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副司长成员:洪峡科技部办公厅综合处副调研员王俊峰科技部政策法规司人才与科普处处长郭晓林科技部发展计划司区域科技发展处处长田荣斌科技部重大专项办综合处处长沈文京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综合处处长陈文君科技部基础研究司综合计划处处长刘兵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工业发展处处长张洪刚科技部农村科技司基层科技处处长沈建忠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综合与气候变化处处长孙键科技部国际合作司综合与计划处处长韩苍穹科技部人事司综合与培训处处长许志龙科技部直属机关党委宣传与组织处处长王建伦中纪委驻科技部纪检组、监察局综合处主任科员刘剑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农业与社会发展奖励处处长杨经学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地方科技工作处处长程维华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综合计划处处长范玲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公共卫生处处长耿建东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计划监督处处长胡少华科技部信息中心协调处处长华夏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综合处副处长特此通知。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发布《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局)、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农业厅(局)、质监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军区、各军兵种联(后)勤部卫生部及军队各有关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科学院:为了贯彻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1988)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工作,我们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科学技术部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二OO一年十二月五日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1988)及有关规定,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保障科研工作需要,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实验动物工作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组织和个人。

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印制、发放和管理。

同一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检测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条件,为许可证的管理提供技术保证。

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的认证按照《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

12动物实验岗前培训

12动物实验岗前培训

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应用过程中,应将动物的惊恐和疼痛减 少到最低程度。实验现场避免无关人员进入。 在符合科学原则的条件下,应积极开展实验动物替代方法的 研究与应用。 第十五条 在对实验动物进行手术、解剖或器官移植时,必 须进行有效麻醉。术后恢复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镇痛和 有针对性的护理及饮食调理。 第十六条 保定实验动物时,应遵循“温和保定,善良抚慰, 减少痛苦和应激反应”的原则。保定器具应结构合理、规格 适宜、坚固耐用、环保卫生、便于操作。在不影响实验的前 提下,对动物身体的强制性限制宜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十七条 处死实验动物时,须按照人道主义原则实施安死 术。处死现场,不宜有其他动物在场。确认动物死亡后,方 可妥善处置尸体。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实验结果判定的情况下,应选择“仁慈 终点”,避免延长动物承受痛苦的时间。 第十九条 灵长类实验动物的使用仅限于非用灵长类动物不 可的实验。除非因伤病不能治愈而备受煎熬者,猿类灵长类 动物原则上不予处死,实验结束后单独饲养,直至自然死亡。
第二十四条 使用实验动物进行研究的科研项目, 应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实施方案。该方案经实 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或实验动物道德委员会、实验 动物伦理委员会等)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使用实验动物进行动物实验应有益于 科学技术的创新与发展;有益于教学及人才培养; 有益于保护或改善人类及动物的健康及福利或有其 他科学价值。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 况制定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保 证相关人员了解善待实验动物的知识和要求,正确 掌握相关技术。
解读《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1日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发布)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对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 任务、基本条件、申请、审批;获得实验动物生产和 使用许可证的基本条件、申请、审批;实验动物质量 检测机构的任务、申请和审批作了具体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全 国实验动物质量监测体系,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 的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 开放的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全国执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国家标准。尚未 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依次执行行业或地方标准。 第三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5•【字号】京科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京科发〔2020〕12号各相关单位:《北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市科委2020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0年7月15日北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实验动物行政许可的主管机关。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动管办)在市科委领导下负责实验动物许可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同一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以及生产实验动物饲料、垫料、笼器具等直接影响实验动物质量的相关产品,或从事实验动物商业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使用实验动物从事科研、教学、生产、检定、检验和其他科学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健全的实验动物管理组织机构;2.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3.具有维护动物福利、开展伦理审查、保障生物安全的能力;4.合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组织专业技能和职业健康培训;5.具有与生产实验动物和相关产品相适应的、符合法定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生产环境设施,并具备相应的实验动物或相关产品质量检测能力,不具备检测能力的生产机构,应与具有检测能力的机构签订委托检测协议;6.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资源库或者符合实验动物种源要求的单位,生产的实验动物质量符合法定标准,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笼器具等应当符合法定标准及要求;7.从业人员熟悉实验动物法规、标准和专业基础知识,经考核合格。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6.03•【文号】农办牧〔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农办牧〔202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各相关研究所,有关高校、科研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等规定,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充分发挥相关领域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我部决定成立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专家委员会,归口我部畜牧兽医局管理,并制定了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专家委员会章程,遴选确定了第一届委员会委员名单,现予以公布。

请各有关单位积极支持专家委员会工作。

附件:1.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专家委员会章程2.第一届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1年6月3日附件1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专家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委员会在农业农村部领导下依法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工作,为国家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委员会由农业农村部负责组建、管理、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委员会坚持科学、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3名,委员若干名,均由农业农村部聘任。

试验动物发展

试验动物发展

实验动物发展随着人类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实验动物越来越被世界各国重视,而且对各国的国民经济建设和高新技术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发展和应用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科学技术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被公认为“活的试剂”、“活的精密仪器”,涉足于各种研究和生产的需要。

广泛应用于医学、教学、营养学、农学、畜牧兽医、劳动保护、计划生育与优生、食品卫生以及生命科学、国防科学等领域。

特别是医学和有关生物学的理论研究、生物药品制造、化学药品的筛选与鉴定等,有力地推动着国民经济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一、国外实验动物发展现状1.发达国家实验动物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科学,在许多领域内得到广泛应用,对本国的国民经济建设和高新技术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组织健全、结构合理美、英、德、法、日本等国都建立了全国性现代化实验动物中心、研究中心及辅助用品规格化的生产公司(饲料供应公司、饲育中心等),1956年联合国成立了国际实验动物委员会,每4年召开一次会议。

3.实验动物饲育应用等级质量较高饲育应用等级为SPF级和无菌级。

饲育生产规模化、标准化、供应实现了社会化、商品化,有比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应用体系。

4.实验动物品种品系齐全,根据不同的实验选用不同的品种品系例如美国实验小鼠品系达250个,小型实验猪达15个品种,豚鼠品种30个,大鼠品种60 个,兔子14个,猴子50余种。

5.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较高动物饲育人员都是专业和本科学历,而且还要经过1-2年的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岗位证书才允许上岗。

动物实验人员,本科以上学历也要经过专业培训。

拿到岗位证书。

6.动物实验环境设施条件较好动物实验的条件一般都达到屏障系和隔离系统。

7.仪器设备及试剂先进8.动物质量检测严格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实验动物等级质量检测。

(遗传检测、微生物检测、病理检测、寄生虫检测)9.实验动物的饲料及垫料有专业化的饲料生产公司、垫料生产公司、Co60辐照公司等一条龙配套服务。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6.22•【文号】国科发资〔2017〕152号•【施行日期】2017.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15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17年6月22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中央财政资金设立,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2.10•【文号】国科发计[2008]722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工作的通知(国科发计〔2008〕722号)各平台建设项目牵头部门、主管部门,各承担单位:2005年以来,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和《“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精神,启动实施了一批平台建设项目/子项目。

几年来,科技基础条件资源(以下简称“科技资源”)整合和共享初显成效,公共科技资源开放服务的社会氛围日渐浓厚,对国家自主创新的支撑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发挥平台建设项目/子项目的作用,充分提高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益,现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按照“整合为主线,共享为核心,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各平台建设项目/子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充分整合相关资源的基础上,尽快开展运行服务,全面实现平台建设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支撑科技创新发展的根本宗旨。

二、各平台建设项目/子项目承担单位应尽快向社会公布科技资源状况、开放运行模式、共享使用制度等相关信息,采取多种方式扩大服务范围和领域,拓展开放共享服务功能。

三、各平台建设项目/子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科技资源运行服务和科技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科技资源整合共享机制,提高科技资源整合的广度和深度,扩大科技资源覆盖面,进一步增强平台的物质基础。

四、各平台建设项目/子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技资源信息汇交机制,尽快将相关科技资源信息统一汇交到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门户系统(以下简称“平台门户”),并接受平台门户对平台建设项目/子项目共享服务的监控和评估。

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

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

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6.06.23•【文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16.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已经科学技术部2016年第2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万钢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精神,按照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科技部对单独制定的以及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和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2部规章(附件1)予以废止,对《关于科学事业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等128份政策性文件(附件2)予以废止。

附件:1. 科技部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 科技部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附件1科技部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发文单位:国家科委发文时间:1994年10月26日文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说明: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国发〔2004〕16号),规定科技成果鉴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2、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发文单位:科技部发文时间与文号: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发布,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修改说明:2013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其中取消了科技部对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国、跨国境和跨省区域的科学技术奖的登记许可。

科学技术部关于成立国家实验动物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成立国家实验动物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成立国家实验动物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
•【公布日期】2011.03.17
•【文号】国科发财[2011]100号
•【施行日期】2011.03.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科学技术部关于成立国家实验动物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国科发财[2011]100号)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中国科学院办公厅、总后勤部卫生部、各有关省市科技厅(委)、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我部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职责,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充分发挥专家在实验动物科研、管理等工作上的咨询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国实验动物工作法制化管理、资源平台、质量保障体系和人才队伍等方面的建设,全面支撑我国生命科学和生物产业等的发展,现决定成立国家实验动物专家委员会(名单见附件)。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实验动物发展研究并为我国实验动物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为我国实验动物法制化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提供咨询和建议;受科技部委托,开展我国实验动物资源建设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工作的调研;承担科技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委员会的工作。

附件:第一届国家实验动物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附件:。

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2.11•【文号】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施行日期】199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为了贯彻落实《科研条件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加强实验动物质量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方、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国实验动物质量监测体系,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执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国家标准。

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依次执行行业或地方标准。

第三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研究、保种、繁育、饲养、供应、使用、检测以及动物实验等一切与实验动物有关的领域和单位。

第二章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第五条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的维持,是保证实验动物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条件。

建立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目的,在于科学地保护和管理我国实验动物资源,实现种质保证。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引进、收集和保存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研究实验动物保种新技术;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品系;为国内外用户提供标准的实验动物种子。

第六条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是一个网络体系,由各具体品种的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共同组成。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机构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09]42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机构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09]42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机构的通知正文:----------------------------------------------------------------------------------------------------------------------------------------------------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机构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09]4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质检总局、认监委,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中国标准化协会、质检总局有关直属单位:为保障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成立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和各工作组,其职责和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把握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的总体方向,决定体系建设工程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体系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保障体系建设的有效实施。

组长:纪正昆副组长:XXX伟、孙晓康、石保权、方向、于欣丽成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协调司陈建国副巡视员教育部科技司武贵龙副司长科学技术部发展计划司秦勇副司长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韩俊副司长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教育科技司张京泽副司长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马晓东总工程师国家安全部科技局吴世忠局长民政部人事司柳拯副司长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胡占山副局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李丽虹副司长国土资源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白星碧副司长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高吉喜副司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田国民副司长交通运输部科技司任锦雄副司长铁道部科技司吴克俭副司长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陈明忠副司长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徐肖君副局长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曹德荣副司长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王丰副司长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汪建荣副司长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学技术服务司王巧梅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文四立司长审计署计算机技术中心杨蕴毅总工程师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孟杨司长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任荣发副司长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梅建华副主任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王效杰司长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科技与数字出版司谢俊旗副巡视员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陈恩堂副司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陈光巡视员国家统计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方宽巡视员国家林业局科学技术司胡章翠副司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自动化部张东亮部长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刘士军副司长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张丽萍副局长中国地震局法规司杜玮副司长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邓勇副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吴跃主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杨淑琴副主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信息部于玫副主任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输电监管部么虹主任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龙伶俐副主任国家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李冶司长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科技与质量司张良瑞副司长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司王献生副司长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王斌副司长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武文忠副司长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张红鹰司长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达瓦司长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罗静副司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司王兰明稽查专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桑滨生副司长国家档案局政策法规司郭嗣平司长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王大宁副主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王瑞巡视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孙玉才副理事长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标准工作部王金弟主任中国包装联合会杨伟民副会长中国商业联合会王耀副秘书长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戴定一副会长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崔毅主任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科技发展部李金宝主任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迟京东副秘书长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周竹叶副会长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标准质量部武庆涛主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综合业务部于迪音主任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姜智敏副会长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董扬副会长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方晓燕副会长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科技开发部徐惠副主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杨果副主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科技发展部陈伟总经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军工部史正乐副主任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科技部许淼主任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张金涛副主任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科技部程军副主任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钱一欣副主任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科技与信息化部肖为国副部长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质量技术部马志伟副部长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科技与质量部符志民部长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郑卫华院长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王宗龄主任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综合业务管理部丁吉柱主任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际合作部张琳主任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业食品标准部郭辉主任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标准一部殷明汉主任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标准二部刘霜秋主任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服务业标准部廖晓谦主任二、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为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的顺利实施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10.24•【文号】国科发基〔2017〕322号•【施行日期】2017.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3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和《“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部署要求,依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规划》。

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7年10月24日“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规划科技创新基地和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是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是提高国家综合竞争力的关键。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和《“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各项任务,依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制定本专项规划。

一、发展现状与面临形势(一)现状与成效“十二五”以来,通过实施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基础研究、重大创新基地建设、科研条件发展、科技基础性工作等专项规划,建设了一批国家科研基地和平台,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能力得到加强,为推动科技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1999年度)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1999年度)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1999年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1999.07.08•【文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计高技[1999]827号1999 年7 月8 日)前言世界经济正经历着跨世纪的重大转变,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已见端倪,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

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是决定国际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

发达国家为保持其领先地位都把夺取下个世纪经济发展的高技术制高点作为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重点。

发展中国家为了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争得自己的生存空间,也在不遗余力地发展高技术及其产业,加强技术创新,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综合国力。

随着新世纪的即将来临,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已进入与第三步战略部署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

面对当前我国国民经济整体素质不高、经济结构不合理、产业技术水平低、经济增长方式急需转变的巨大压力以及人口增长、经济发展对资源、环境等可持续发展条件带来的巨大压力,进一步加快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有重点地培育新兴产业,用先进技术促进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带动经济结构的调整,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已势在必行。

这其中极富有挑战性的任务是高技术的产业化。

为明确当前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和重点方向,引导社会资源投向,提高有限资源的利用率,有重点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下世纪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科学技术部会同有关部门、省市,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并经过组织有关专家研究,编制了《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科学技术部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国科发财字[2001] 545号关于发布《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局)、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农业务厅(局)、质监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军区、各军兵种联(后勤)部卫生部及军队各有关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科学院:为了贯彻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1988)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工作,我们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ﻫ科学技术部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五日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1988)及有关规定,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保障科研工作需要,提高科学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实验动物工作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ﻫ第三条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ﻫ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的组织和个人。

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印制、发放和管理。

ﻫ同一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ﻫ第四条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检测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条件,为许可证的管理提供技术保证。

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的认证按照《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并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

科技部印发《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的通知

科技部印发《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的通知

科技部印发《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0.03.23•【文号】国科发区〔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印发《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建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布局的顶层设计,有序指导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经科技部党组会议研究审议,现将《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推进实施。

科技部2020年3月23日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化科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我国重点区域和关键领域技术创新能力,支撑高质量发展,现就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和“补短板、建优势、强能力”重大决策部署,健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体制机制,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需求导向,聚焦关键。

面向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影响国家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需求,加强顶层设计和主动引导,形成技术创新持续供给能力。

——科学定位,分类指导。

围绕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总体布局,形成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分工明确,与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有机衔接、相互支撑的总体布局。

科技部关于印发《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7.07.12•【文号】国科发社〔2017〕198号•【施行日期】2017.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社〔2017〕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促进和保障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有效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科技部制定了《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2017年7月12日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增强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责任意识,避免出现直接或间接生物安全危害,促进和保障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有效维护生物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伦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国际义务和承诺。

第四条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按照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潜在风险程度,分为高风险等级、较高风险等级和一般风险等级。

高风险等级,指能够导致人或者动物出现非常严重或严重疾病,或对重要农林作物、中药材以及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所具有的潜在风险程度。

较高风险等级,指能够导致人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重要农林作物、中药材或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所具有的潜在风险程度。

一般风险等级,指通常情况下对人、动物、重要农林作物、中药材或环境不构成危害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所具有的潜在风险程度。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印发《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的通知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印发《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的通知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印发《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21•【文号】国科发基〔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印发《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基〔202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充分发挥基础研究对科技创新的源头供给和引领作用,解决我国基础研究缺少“从0到1”原创性成果的问题,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制定了《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落实。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2020年1月21日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切实解决我国基础研究缺少“从0到1”原创性成果的问题,充分发挥基础研究对科技创新的源头供给和引领作用,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考虑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兴起,国际竞争向基础研究竞争前移,科学探索不断向宏观拓展、向微观深入,交叉融合汇聚不断加速,一些基本科学问题孕育重大突破,可望催生新的重大科学思想和科学理论,产生颠覆性技术。

加强“从0到1”的基础研究,开辟新领域、提出新理论、发展新方法,取得重大开创性的原始创新成果,是国际科技竞争的制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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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成立国家实验动物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人员
【发文字号】国科发财[2011]100号
【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
【发布日期】2011.03.17
【实施日期】2011.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科学技术部关于成立国家实验动物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国科发财[2011]100号)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中国科学院办公厅、总后勤部卫生部、各有关省市科技厅(委)、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我部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职责,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充分发挥专家在实验动物科研、管理等工作上的咨询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国实验动物工作法制化管理、资源平台、质量保障体系和人才队伍等方面的建设,全面支撑我国生命科学和生物产业等的发展,现决定成立国家实验动物专家委员会(名单见附件)。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实验动物发展研究并为我国实验动物工作提供咨询和建
议;为我国实验动物法制化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提供咨询和建议;受科技部委托,开展我国实验动物资源建设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工作的调研;承担科技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委员会的工作。

附件:第一届国家实验动物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第一届国家实验动物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委员
1孟安明院士中科院动物研究所
副主任委员
2李宁院士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
3李根平研究员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
4贺争鸣研究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5卢胜明研究员北京实验动物研究中心
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6王凡教授北京大学医学部基础医学院
7王洪军高级工程师依科曼有限公司
8宁磊研究员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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