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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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品的品质
一、商品品质的重要性
⏹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
和撤销合同。
二、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
(一)以实物表示品质
1.看货买卖
2.凭样品买卖
⏹凭卖方样品买卖、凭买方样品买卖、凭对等样品买卖
(二)以说明表示品质
⏹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Q)这一术语来表示其品质。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凭商标或品牌买卖、凭产地名称买卖
三、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订立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品质条款必须具体、明确,切合实际、从实际出发,防止品质条件偏高或偏低、要注意科学性和灵活性 1.加订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
2.订明品质公差
3.规定品质机动幅度(规定范围、极限、上下差异)
§2 商品的数量
一、商品数量的重要性
⏹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
⏹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
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三、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
⏹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如“中国大米1000公吨,麻袋装,以毛作净”。
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字眼。
若用了,往往对卖方有利而对买方不利。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 )规定,这个约数,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即规定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需要注意3点:允许溢装或短装的比率;实际交货时由谁决定溢短装;溢短装部分的价格计算。
⏹若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而又以信用证进行的散装货的买卖,按 UCP600规定,买卖的数量可有+/-5%的机动幅度,只要总金额不
超过信用证的金额。
§3 商品的包装
一、商品的包装的重要性
⏹包装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件。
⏹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未按约定的条件包装,或者货物的包装与行业习惯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如果货物虽按
约定的方式包装,但却与其他货物混杂在一起,买方可以拒收违反规定包装的那部分货物,甚至可以拒收整批货物。
二、包装的种类:运输包装、销售包装
三、包装的标志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
⏹指示性标志,是对容易破碎、损坏或变质的商品用简单、醒目的图形成文字作出标志。
⏹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四、中性包装(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
⏹中性包装指出口商品和内外包装上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生产厂商名称的包装,即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
⏹无牌中性包装指出口商品和内外包装上不标明生产国别、也不使用任何商标或牌号的包装。
⏹定牌中性包装是指出口商品和内外包装上不标明生产国别,但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的包装。
五、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规格、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第二章国际贸易术语与商品价格
§1 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Price Terms),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外文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并说明
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的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的具体功能:(例如:FOB,CIF)
(1)确定了交货地点和交货方式;
(2)划分了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的风险转移界限;
(3)明确了运输方式和由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通关手续以及承担有关费用;
(4)规定了买卖双方交接的有关货运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二、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
⏹简化了交易磋商的内容和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时间;
⏹有利于买卖双方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成本核算与比价;
⏹有利于解决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贸易争议。
三、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中经反复实践形成的,并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的习惯做法。
在国际贸易业务实践中,由于各国法律制度、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不同,国际上对同一贸易术语的解释与运用也有差异,因而容易引起贸易纠纷。
为了减少纠纷和避免争议,某些国际组织、商业团体、学术机构便先后制定了一些统一解释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接受,从而成为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国际贸易惯例不具法律上的强制性。
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国际贸易惯例不符的规定。
⏹国际贸易惯例对国际贸易实践的指导作用却不容忽视。
一方面,如果买卖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一惯例就具有强制性。
另一方面,如果买卖双方对某一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注明该合同适用某种惯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二)在国际上影响较大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个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特点
一、两个新增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和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取代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中的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和DDU(未完税交货)。
国际贸易术语由原来的13个减至11个。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11个术语的分类
(一)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
EXW 工厂交货 FCA 货交承运人
CPT 运费付至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DAT 运输终端交货 DAP 目的地交货
DDP 完税后交货
(二)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
FAS 船边交货 FOB 船上交货 CFR 成本加运费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在后3种术语中省略了以船舷作为交货地点的表述,取而代之的是货物置于“船上”时构成交货。
⏹§2《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将13个贸易术语划分为4组。
(一)E组(发货) 这一组内仅规定了EXW(工厂交货)一种贸易术语。
(二)F组(主要运费未付) 包括FCA(货交承运人)、FAS(船边交货)和FOB(船上交货)三种贸易术语。
(三)C组(主要运费已付) 包括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和CIP(运费、保险费付至)四种贸易术语。
(四)D组(货到) 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五种贸易术语。
§3 主要贸易术语
一、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贸易术语
(一)FOB( …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承担货物交到船上以前的一切风险。
1.FOB条件下,买卖双方各自基本责任和义务划分
2.在实际业务中,使用 FOB贸易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风险划分界限问题(2)租船订舱问题
(3)装船费用划分问题及FOB的变形
①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②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③FOB Stowed,简称FOBS(船上交货并理舱)
④FOB Trimmed,简称FOBT(船上交货并平舱)⑤ FOB Stowed and Trimmed ,简称FOBST(船上交货并理舱和平舱)
⏹上述FOB的五种变形,只是用以明确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并未改变FOB术语的性质。
(三)CIF(…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指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到达指定目的港的船只,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并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并负担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2.在实际业务中,使用CIF贸易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保险问题 (2)租船订舱问题 (3)费用负担问题
⏹CIF被视为典型的象征性交货。
⏹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的。
⏹它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规定的地点把货物装船以运交买方,并提供全套合格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反之,如果卖方
提交的单据不合要求,即使合格的货物安全运达,也不能算完成交货。
⏹实际交货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的人,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凭单付款是指买方一旦受领了合格的单据,就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货款,即使在交单时,货物已经灭失或受损,亦不得例外,只能
付款后,凭单据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
⏹所以,CIF合同项下的买卖被人们称为单据买卖,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以交付单据作为履约的货物买卖。
3.CIF贸易术语的变形:(1)CIF Liner Terms(班轮条件)(2)CIF Landed(着陆费在内)(3)CIF Ex Ship’s Hold(船底交货)
4.CFR和CIF的比较
二、向承运人交货的各种贸易术语
(一)FCA(…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手续。
1.FCA条件下,买卖双方各自基本责任和义务划分
2.在使用FCA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卖方交货义务的问题
⏹关于风险界线及费用问题
(二)CPT(…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由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
1.CPT条件下,买卖双方各自基本责任和义务划分
2.在使用CPT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
⏹关于交货通知问题
3. 关于CPT与CFR的异同
⏹都是风险转移在先,责任费用转移在后。
均属装运合同。
⏹运输方式不同,风险划分界限不同,交货地点不同,因而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及提交的单据也有所差异。
⏹(三)CIP(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卖方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并通知买方,自负费用订立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负责办理保险,支
付保险费,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受领货物,支付货款,并负担除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货物自交货地点直至运达指定目的地为止的各项费用以及卸货费用和进口税捐。
1.CIP条件下,买卖双方各自基本责任和义务划分
2.CIP与CIF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有关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也各不相同。
3.六种贸易术语的异同
FCA,CPT,CIP三种贸易术语是分别从FOB,CFR,CIF三种传统术语发展起来的。
这两类贸易术语有三个共同点:
⏹(1)都是象征件交货,相应的买卖合同为装运合同。
⏹(2)均由出口方负责出口报关,进口方负责进口报关。
⏹(3)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运输、保险责任互相对应。
这两类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点在于:
⏹(1)适合的运输方式不同。
(2)风险交界点不同。
⏹(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4)运输单据不同。
⏹§4 其他贸易术语
一、EXW(…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二、FAS(…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三、DAT (…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输终端交货(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
⏹是指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运输终端”意味着任何地点,而不论该地点是否有遮盖,例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公路、铁路、空运货站。
⏹卖方承担将货物送至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并将其卸下期间的一切风险。
⏹如果双方希望由卖方承担将货物由运输终端运输和搬运至另一地点的风险和费用,则应当使用DAP或DDP术语。
四、DAP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
⏹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还在运抵运输工具上可供卸载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卖方承担在特定地点交货前的一切风险。
⏹如果双方希望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支付所有进口税并办理所有进口海关手续,则应当使用DDP术语。
五、DDP(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但已完成进口清关且可供卸载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卖方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并且有义务完成货物出口和进口清关,支付所有出口和进口的关税和办理海关手续。
⏹EXW术语表示卖方承担最小的义务,而DDP术语表示卖方承担最大的义务。
⏹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完成进口清关,则不应使用DDP贸易术语。
⏹如果双方希望买方承担所有进口清关的风险和费用,则应当使用DAP术语。
§5 国际贸易商品的价格
一、作价方法:固定价格;非固定价格;暂定价格;滑动价格
二、佣金和折扣
(一)佣金(Commission)是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交易而收取的报酬。
是卖方或买方支付给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交易的服务酬金。
我国的企业代理国内企业进出口业务时,对外报价常常采用暗佣;明佣主要出现在我国出口企业向国外中间商的报价中。
⏹佣金的规定方法
例如,每打100英镑CIF香港包含佣金2%;
每打100英镑CIFC2%香港
⏹在国际贸易中,习惯上按成交金额的百分比来计算佣金。
⏹佣金的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商品佣金额=含佣价×佣金率
净价=含佣价-单位商品佣金额
净价=含佣价×(1-佣金率),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如在洽商交易时,我方报价为200美元,对方要求2%的佣金,在这种情况下,我方改报含佣价。
⏹算出应为204.08美元,这样才能保证实收200美元。
⏹我国某外贸公司对外报价USD$1 000/MT CIF香港,外商要求改报含佣价CFR香港含4%佣金价。
在保障我方外汇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我方
应报价多少?(设保险费率合计为0.85%,投保加成率为10%。
)
CFR价=CIF×[1-(1+加成率)×保险费率
=1 000×[1-(1+10%)×0.85%]=990.65(美元)
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CFRC4%=990.65/(1-4%)
=1 031.93(美元)
因此,我方报价应为CFRC4%每公吨1 031.93美元。
⏹我出口某商品到中国香港,报价为每吨500美元CIFC2%香港,其中海上运费为55美元,保险费为5美元,买方要求我方改报FOBC5%,我方
同意,但出口净收入不能减少。
⏹问:FOBC5%应报价多少?
➢CIFC=CIF净价+佣金
➢CIF净价=500-500x2%=490(美元)
➢FOB净价=490-55-5=430(美元)
➢FOBC5%=430÷(1-5%)=452.63(美元)
➢FOBC2%应报价452.63美元。
四、三种主要贸易术语的换算
FOB价换算成其他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CFR=FOB+F
CIF=(FOB+F)/﹝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
五、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一般包括单价(Unit Price)和总值(Total Amount)两项内容。
⏹商品的单价通常由四个部分组成,即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
例如:
⏹USD 300 per metric ton CIF New York
⏹计价货币单位价格金额计量单位贸易术语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
§1 运输方式
一、海洋运输
1.班轮运输
⏹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固定的船期表,固定的航线和港口,相对固定的运费率。
⏹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
⏹班轮运费的计算公式为:
运费=基本运费×(1+附加费率)×计费重量(或体积)
出口箱装货物共100箱,报价为每箱4000美元FOB某港,基本费率为每运费吨26美元或1.5%,以W/M或A.V.选择法计算,每箱体积为1.4m×1.3m×1.1m,毛重为每箱2公吨,并加收燃油附加费10%,求总运费。
每箱基本运费:
➢按“W”计算:26×2=52美元
➢按“M”计算:26×1.4×1.3×1.1=52.05美元
➢按“A.V.”计算:4000×1.5%=60美元
➢三者比较,则该批货物每箱的基本运费为60美元
➢总运费为:60×(1+10%)×100=6 600美元。
2.租船运输:(1)定程租船(2)定期租船
二、铁路运输三、航空运输四、邮政运输五、公路运输六、集装箱运输
七、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
⏹由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的交付
货物的地点的一种运输方式。
⏹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有一个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使用国际间的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第三,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并由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负责;
第四,实行全程单一运费费率。
⏹§2 装运条款
一、装运时间(装运期)
规定装运时间有以下几种方法:
⏹明确规定装运期
⏹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或若干月装运
⏹近期装运
三、分批装运和转船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货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除非信用证有相反规定,可准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信用证规定在指定不同期限内分期装运,如果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的期限装运,则本期及以后各期均视为失效。
§3 运输单据
一、海运提单
(一)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是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
⏹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契约的证明;
⏹是物权凭证。
(三)海运提单的种类 1.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2.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3.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4.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联运提单: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相结合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提单,该提单由第一承运人签发,包括全程运输,但第一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一般都在提单中写明只承担他负责运输的一段航程内的货损责任。
5. 过期提单、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过期提单是指信用证条件下,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或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提单。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在提单签发日21天后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银行将拒绝接受。
案例:
信用证有如下规定:
开证日期:2012年4月1日
信用证到期日:2012年5月31日
最迟装运期:2012年5月1日
问题:受益人的最迟交单期是哪一天?并简要说明理由。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在提单签发日21天后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银行将拒绝接受。
因此,如货物实际装运日为2012年5月1日,则受益人最迟交单期应为20012年5月22日
⏹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前或装船完毕前,托运人为及时结汇而向承运人预先借用的“已装船提单”。
⏹预借提单的出现是因为信用证或买卖合同规定的装运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已到,托运人因故未能及时备妥货物或者因为船期延误,货物尚未装
船或未能装完船,为及时结汇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办法。
⏹这种做法既违约又违法,因为隐瞒了迟期交货责任,违反了合同的“诚实信用”这一原则,通常被视为欺诈。
一旦使第三者蒙受损害,签发
预借提单的船公司或承运人就要负赔偿责任。
⏹信用证规定装运期最晚不得迟于8月31日,发货人至9月1日尚未装船完毕,而承运人签发的已装船提单日期为8月30日,这属于____倒
签提单___。
⏹倒签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迟于L/C或合同规定的装运期时,倒签日期以符合装运期限
的提单。
倒签提单日期,是伪造单据的违法行为。
买方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拒收货物,并有权要求卖方退回他已支付的货款。
倒签提单属于托运人和船公司合谋以欺骗收货人的欺诈行为。
受害人不仅可以追究卖方的责任,而且可以追究船公司的责任。
议付银行和开证银行审核单据时,以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为根据议付了货款,这种议付也是正当的,尽管买方事后发现提单是伪造的,买方却不能要求银行负责,他只能根据贸易合同和提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卖方或船公司主张权利。
关于银行的责任,可参照《UCP600》第13条和第15条的规定。
(四)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在许多方面与联运提单相同,但也有3点不同:
(1)国际多式联运可以是任意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相结合;而联运提单必须包括海运。
(2)在国际多式联运中,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全程负责;而联运提单的签发人,仅对第一段运输负责,其余各段分别由不同的承运人负责。
(3)单据的签发人不同。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 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损失和费用
一、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
(一)海上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二)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
二、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损失
(一)海损: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遇到海上风险所造成的各种损失。
⏹全部损失: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二)其他损失:指外来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
⏹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三、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费用
(一)施救费用 (二)救助费用
一、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包括基本险、附加险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及责任起讫期等内容。
(一)基本险
1.基本险的责任范围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平安险的英文原意是“单独海损不赔”。
是三种险别中责任范围最小的险别。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或With Average,WA)
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AR)
除包括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它不包括特殊外来风险的损失。
2.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
一般都属于非意外的、非偶然性的或须经特约承保的风险。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3.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
通常采用国际保险业惯用的“仓至仓条款”,即保险人承保货物从保险单所载明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直至该项货物被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时为止。
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时,则不论货物是否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如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至非指明的目的地,则一经转运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二)附加险
⏹附加险承保范围是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了基本险别的基础上加保。
⏹根据损失的性质,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引起的一般风险而造成的各种损失的险别。
⏹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和损失的险别。
⏹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不采用“仓至仓条款”,而是以水上危险为限。
如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保险责任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当
天午夜起算15天为止。
⏹§4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合同中保险条款内容
视合同中所使用的贸易术语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