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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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五章+自然人) (1)

民法学(第五章+自然人) (1)

(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脉搏停止 说 心跳停止 说
呼吸停止 说 脑死亡说
Title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生理死亡的主 要学说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 死亡。 1、死亡的标准: 如果公民是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对公民死亡的时间有争议,应以人民法院调查后确 定的死亡时间为准。 2、死亡时间的推定: 如果有相互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 先后时间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 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 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我国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依照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进行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正常的自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第五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正常的自 然人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包括: 1、一般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即成年且无 精神性疾病的人 2、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 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自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 指以自己的劳动所得足以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
三、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关的两个问题
1.总括保护主义

民法概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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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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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偶权 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 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利。 2.财产权 3.社员权 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称为社员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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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利及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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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权利的作用为划分标准
以权利的作用划分,可以将权利划分为以下四类:
问: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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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住所 第三节 监护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六节 个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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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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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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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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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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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甲乙是好朋友,某日,甲邀请乙夫妇于周日中午 到家中吃饭,乙欣然同意。甲遂精心准备一桌饭菜,耗资600 元。但周日中午乙一时心情不好,因此没有携妻前往。该饭 菜只能由甲夫妇自己吃。
问:甲能否要求乙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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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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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一)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 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第 五 章 公民(自然人)PPT讲解课件

第 五 章   公民(自然人)PPT讲解课件
二、公民行为能力的分类 三类四种: (1)完全行为能力,另有一种
视为完全行为能力; (2)限制行为能力; (3)无行为能力。 (一)完全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是指民法赋予
达到法定年龄、精神健全的公民的 以自己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
资格。 “完全”:全部的、完整的。 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全者,能
依法发生法律效果。
(一)事实行为 如发明、创作、取得无主物、 无因管理等。因为事实行为不要求 行为人须有行为能力,所以,行为 能力欠缺者的事实行为依法发生法 律效力。 (二)侵权行为
行为能力欠缺者致人损害,他 有自己的财产的,首先用自己的财 产赔偿受害人,不足部分,由其监 护人适当赔偿。
他没有财产的,由其监护人承 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 的,适当减轻责任。
不得申请;同一顺序中有不同主张 者,可以申请。
4.须经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 住地基层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1)此类案件一般由失踪人住 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 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2)法院受理案件后,按《民 诉法》规定的程序审理。包括:
首先,须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 告,公告期间为1年。
(二)公民权利能力的特征 1.权利能力平等。 2.享有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 的资格具有一致性。 根据权利能力,有享有权利的 能力同时就有承担义务的能力。 3.不可转让性。
4.权利能力平等是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的资格平等、机会平等, 是形式的平等。
所谓资格平等、机会平等,就 是每个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 格、机会是平等的,民法保障任何 人都有成为财产所有权人、知识产
权人的平等资格和机会,但是,只是 资格、机会方面的平等,不是实际享 有权利方面的平等。
比如,不名一文者与百万富翁 相比,享有财产所有权的资格是平 等的,所谓权利能力平等,而在实 际享有所有权方面,是不平等的。

民法总则课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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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如何认定自然死亡的时间问题上, 主要有心脏跳动停止说、呼吸停止 说以及脑电波消失说等三种不同的 观点。
设例3·3:
• 甲创作了一部小说,其主人公以已故 著名艺人乙为原型,并使用乙的艺名。 其中对主人公的生活多有负面描写。 乙的母亲以甲侵犯乙的名誉权为由诉 至法院,而甲认为死者没有权利能力 无法享有名誉权。
• 对于违约责任能力,许多国家一般明确规定 准用侵权责任能力,但我个人有不同意见。
• 依据法律制度设计目的分析,缔约过失责任 能力可以准用侵权责任能力,不当得利责任 能力和无因管理责任能力则应采取任何人都 有的原则。
• 问题:丙的请求能否保护?
关于死者的某些方面的保护:
• (1)权利说。 • (2)利益说。 • (3)反射利益说。
设例3·4:
• 甲的儿子乙很有绘画天才,年仅六岁就先后 在学校、区、市乃至全国比赛中获奖。丙美 术出版社知道后,找到乙要把乙的画作择优 加入该社将出版的《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 选》一书中,乙征求甲同意后,将自己的两 幅作品寄去。后该书出版后,甲发现乙的作 品没有署名,并且出版社也未支付稿酬。出 版社解释说年仅六岁的小孩连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都没有,何来著作权,并且该书是教材 性读物,并不是为了赚钱,所以也没有稿酬。
2、自然人责任能力制度的意义
• 不能由个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法律, 是以否定个人社会独立为条件的, 所以近代民法对自然人赋予责任能 力,是个人主义法律制度完整不可 缺的一部分。
3、自然人责任能力的一般标准
• 有的学者认为是采识别能力为基础,并与行 为能力完全一致;有的学者认为我国自然人 责任能力是依据经济能力为依据。
车祸、挤压等所致的损害时,胎儿得向加害人 请求损害赔偿所支出的医疗费。
• (3)胎儿可以因其亲属受侵害而享有扶养费 请求权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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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护人的设定
• (一)法定监护
• 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
•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包括法定监护和指 定监护。 所谓法定监护指监护人是由法律 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所谓指定监护指 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 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 而设置的监护。
• 2、 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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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 (一)概念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
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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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 民事权利的前提.
•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 格,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法 律确定的,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可以直接 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可以取决于法律 的规定.
•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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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一) 普遍性与平等性 (二)不可转让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 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 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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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一、宣告失踪 •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 1、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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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民法总论》ppt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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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调 整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 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例如,合同的履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等都可以导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03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 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债权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 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债权的种类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 债等。
债权的保护
债权的保护方式包括请求履行、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支付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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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 民法概述 •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 • 民事权利 • 民事责任 • 诉讼时效与期间
01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02
平等性
民法调整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没有 隶属和服从关系。

自然人的民事

自然人的民事

本文涉及的法条
《民法通则》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 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义务。 《民法通则》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现实性
我国不断进步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和经济制度,为公民实际取得和享有各种 民事权利,实现其民事行为能力提供了最 为可靠的保障。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 度,为我国公的提高, 公民个人财产的增加,提供了最为坚实的 基础。
自然人的民事 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 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 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 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P4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 享有的民事权利的联系和 区别
P45~P46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 1.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
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 2.平等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 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 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 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 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 事权利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职业、职务、教育程度、财产状况、 精神健康状况等差异影响而有所不同。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第三章 自然人

第三章 自然人

3、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 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3)确定诉讼管辖 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5)确定涉外关系的准据法 二、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本章要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 人民事行为能力以年龄与智力为划分依据,分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 2、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 保护。我国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两种:一为未成年人 监护人的设立;二为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监护人 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活动,实施法 律行为、承担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监护人对被监护 人不法侵害的责任。
3、监护人的设定——监护能力
4、对监护人的设定有意见的:
实行指定。指定机关:所在单位——村委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对指定不服的,由法院决定。
三、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 益 2、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 活动,实施法律行为 3、承担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4、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法侵害的责任
四、监护人的变更、撤换
1、监护的更换:
是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责任时,经其请求由 有关单位或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擅自更换的, 由协商的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2、监护人的撤换:
是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 单位的申请,由法院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确 定监护人。
五、监护的终止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点
1、监护的概念
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 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第三讲 自然人

第三讲  自然人

况有关[例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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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
➢ 1.所要解决问题不同:权利能力解决谁是 主体的问题,而行为能力解决谁可以以自 己的意思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
➢ 2.享有者范围不同:所有主体均有民事权 利能力,但并非所有主体均具有民事行为 能力。
➢ 3.起始时间不同: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而行为能力始于取得意思能力, 丧失于意思能力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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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实施 ➢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 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 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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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与制度价值
1.概念:指对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 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人 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的一种民事制度。
3 .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概念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以自己 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 格。
➢ 2.民事行为能力所要解决的问题:一个具 有权利能力的人能否以其独立的意志去创 设、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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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1.意思能力:指行为人能够判断自己行为性质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及其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一)自然人概念 ➢ 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 ➢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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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ppt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ppt
并非其一切行为均无效,其行为能力 的效力分为三种情况: 1、依《民法通则》第6条、第129条: 其纯获利行为有效 2、依民法原理,其处分零花钱行为一 般亦有效; 3、除以上两点均无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五、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效力
其行为能力的效力分为四种情况: 1、依《民法通则》第6条、第129条: 其纯获利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 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 同行为效力待定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 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1.普遍性 2.平等性 3 .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1、前者为前提;后者为结果 2、法律赋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志 3、前者不可放弃和转让;后者可以 4、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 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独立对等的概念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 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对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 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 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 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其监护人承担。
(一)法律规定
(二)出生时间的确定 (三)胎儿的法律地位 (四)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 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拟制
•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 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 定继承办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 的解释(一)》第31条指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 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 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 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
自然人概念
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01
自然人概念
0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典》第14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 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 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 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拟制
• 4、胎儿在腹中时,其父母遭遇侵权残疾或死亡的,胎儿 出生后可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抚养费。
• 观看 视 频 《 今 日 说法 20210222民之法典——生命尊严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生理死亡
第15条 自然人死亡时间,以死亡 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 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 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 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自然人的权力能力

民法自然人的权力能力
定义
一般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 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
的必备条件。
内容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 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
起始与终止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除非法律另 有规定。
特殊民事权利能力
01
02
03
定义
特殊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 然人在特定领域或条件下 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如 著作权、专利权等。
章程限制
02
在法人组织中,章程通常会规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从而间接
地限制了某些民事权利能力。
授权委托限制
03
被授权人根据授权委托行使权利时,其权利能力可能受到委托
范围的限制。
其他限制
法律政策限制
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考量,某些民事权利能力可能会受到法律政策的限制, 例如赌博、卖淫等。
行业规范限制
在某些特定行业,例如金融、医疗等,行业规范可能会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 力进行限制。
指年龄在8周岁以上但不满18周 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 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民事行 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
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 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民
事行为无效。
民事行为能力的实现过程
出生时起
自然人自出生时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民事行为能力需在成长 过程中逐步获得。
自然人应加强自我保护能力, 防范不法侵害,及时寻求法律 援助和维权途径。
THANKS
感谢观看

法定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规定的, 不是个人自由选择的,个人不 能放弃或转让自己的民事权利 能力。
无期限性
民事权利能力没有时间限制, 除非个人死亡,否则不会因为 时间的推移而消失。

第四章 自然人完整ppt

第四章 自然人完整ppt

❖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 1、为失踪人确立财产管理人 ❖ 2、债务人之履行与接受履行 ❖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 被宣告失踪的重新出现或有人确知其下落,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 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 二、宣告死亡
❖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及意义。
❖ 1、概念。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 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 三、准治产人与禁治产人。
❖ 1、准治产人。是指未成年人取得成年人 的法律地位,自己有独立处理财产的能力, 亦即法律上承认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未成年人。
❖ 2、禁治产人。即依法被禁止管理和处分 自己财产的有心理障碍的成年人,其民事 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 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 人得单独实施的行为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 2、死亡时间之证明与推定。
同时,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实际上还生存于他方,其在当地的法律关系并不因在原住所地被宣告死亡而受影响。
因死亡宣告的撤销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五、监护的变更与终止
1、其原配偶其未再婚,婚姻关系自行恢复;若己 须具备两个条件:(1)须与母体分离:(2)须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
❖ 2、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
❖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 1、条件。与宣告失踪的条件基本相同,但有二点区别: (1)失踪期限不同。普通期限为4年,意外事故造成下 落不明的为2年。值得注意的是,军人因战争而下落不明 的,应适用普通期限还是特别期限?有学者认为,从保护 军人利益出发,应作为普通期限,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 算。(2)公告期不同。普通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 而下落不明的为3个月。

民法第三章自然人

民法第三章自然人

住所的概念和意义
住所的概念
住所是指自然人的生活中心和居住地,是确定自然人法律地位的 重要依据。
住所的意义
住所是法律关系的重要连结点,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密切相关,影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住所的确定
01
02பைடு நூலகம்
03
户籍所在地
自然人出生时所在地的户 籍登记机关所在地为其住 所。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指8周岁以上但不满18周岁的 公民,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 行为的成年人,在特定情况下 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或精神状况 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
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他们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 为,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 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01
02
03
04
法律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 限制包括年龄、精神状态、婚 姻状况等。
法律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 限制包括年龄、精神状态、婚 姻状况等。
法律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 限制包括年龄、精神状态、婚 姻状况等。
法律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 限制包括年龄、精神状态、婚 姻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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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 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 可以再婚。
财产继承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财产依法进 行继承,由其法定继承人或者 遗嘱继承人继承。
债务清偿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债务依法进 行清偿,由其遗产承担。
法律责任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 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 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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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

第4章 自然人2

第4章 自然人2
比较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相同 1)均由法律规定 2)非依法不得被限 之处 制和剥夺 联系 是民事行为能力的 是实现民事权利 前提 能力的条件 区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 是实现民事权利 务的可能性 能力的条件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 的比较
比较 民事权利能力 区别 人人生而有之 不受年龄,精神 状态的限制 始于出生,终于 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 不是人人均有,即 使有也不相同 受年龄和智力状况 的限制 与一定的年龄段和 精神状况相适应
2,宣告失踪的效力 ,
1)失踪人的财产管理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 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 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 定的人代管. 2)失踪人的义务履行 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 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监护的终止
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监护人辞去监护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六节 自然人的住所
3,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 – 当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精神 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从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 – 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为:1,配偶 2, 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 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愿意担任监护人且经 有关单位同意的
三,监护人的职责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 申请宣告死亡的,在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 明必须满4年,此期限从自然人下落不明事实的 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 日起算;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 的时限为2年,此期限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因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 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不 受2年时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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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时间的
确定?
出生时间的确定: u露头说 u阵痛说 u脱离母体说
u独立呼吸说 (存活说)
出生时间确定
确定出生时间的意义
的意义
1、胎儿继承问题 2、侵犯胎儿“权利”的行 为如何救济(在妇女在生产
过程中,由于医院过错导致
其死亡的、怀孕期间因暴力 或意外事故等使其流产如何 救济 3、堕胎行为的合法性思考
亡证上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薄上登记的 死亡时间为准, 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故中死 亡不能确定先后死亡顺序的,应推定没
有继承人的人先死,死亡人各自都有继
承人的,如辈分儿不同,推定长辈先死 ,如辈分儿相同,则推定同时死亡
应否保护死者人格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 任若干问题的解 释
存在,因而王女士提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缺
乏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
该案可能处理 方法
1、如果按阵痛说,可以构成 一级医疗事故 2、按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属于轻伤。“损伤
致孕妇难免流产。
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 “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
” ,属于四级伤残。(但对
本案不一定适用)
第二十三条…… 不论何种原因,凡计 划外怀孕的都必须采 取补救措施,中止妊 娠。 ——《河南省计划生 育管理条例》2007年
案例:产妇王女士在生产过程中,因助产不
及时,发生宫内窘迫,导致“胎死腹中”,
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为死去的胎儿索要生
命权。医院辩称:“胎儿产出后未啼哭”、“ 胎儿窒息死亡”的事实成立;但产妇提出的 “医疗事故鉴定”,是以根本没有民事权利 能力的所谓“王女士之子”为“病员”主体
进行鉴定,该“病员”在法律意义上根本不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 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2、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统一性。
3、民事权利具有法定性。
4、具有人身性,不可转让、抛弃。
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 法 通 则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
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 。”
出生时间不一致的处理
张家有子张飞,张飞要过生 日,张母记得5月28日生下张 飞,医院的接生薄上记载的 是5月29日,医院出具的出生 证上记载的是5月30日;当地 派出所的户口薄上记载的是5 月31日,请问张飞的法定出 生日期为那一天?
公民的权利能力自出生
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
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
®拿破仑: “ 我的光
荣不在于打胜了四 十多个战役,滑铁 卢会摧毁这么多的 胜 利 …… , 但 不 会 被任何东西摧毁的, 会永远存在的,是 我的民法典。”
n1900年《德国民法典》正式规定了民 事权利能力 n瑞士 、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以及大陆 都采用了《德国民法典》权利能力的 概念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
有关证明认定。
《民通意见》第一条
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n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n死亡时间的确定:
Ø脉搏消失、心脏停止波动说
Ø呼吸停止说 Ø脑死亡说(1983年美国确定了脑 死亡说,英德法等国随后跟上)
对死亡时间争议的处理
如果自然人是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
自然人的民事 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概念的形成
从“人”到“人格personality”再到”民事权利能力”
u古罗马法上,人分为生物人和法律人 u人格是生物人变成法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u人格是沟通生物人和法律人的桥梁
人格的原始含义是指演员
演戏时的戴的面具
u1807《法国民法典》规定,所有法国公民 人格一律平等,实现了生物人与法律人的统一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 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 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 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 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 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 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 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荷花女”案
1940年,吉文贞以“荷花女”之艺名参加演出,从此 便以“荷花女”之艺名在天津红极一时,1944年病故 ,年仅十九岁 。作家魏锡林以荷花女为原型,完成 小说《荷花女》,该小说使用了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和 艺名,小说中虚构了吉文贞从17岁到19岁病逝的两年 间,先后同许扬、小麒麟、于人杰三人恋爱、商谈婚 姻,并三次接受对方聘礼之事。其中说于人杰已婚, 吉文贞“百分之百地愿意”做于人杰的妾。小说还虚 构了吉文贞先后被当时天津帮会头头、大恶霸袁文会 和刘广奸污而忍气吞声、不予抗争的情节。小说在最 后影射吉文贞系患性病打错针致死。同时,该小说虚 构了原告陈秀琴同意女儿做于人杰的妾和接收于家聘 礼的情节。
广西拟规定怀孕14周以上擅自流产 3年不 准再生(2011年03月30日广西新闻网 ) 广西拟全面立法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 别,除对非法操作的机构进行处罚外,还对
因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夫妇进行处罚
怀孕14周以上擅自终止妊娠,3年内不准再生

,即只要出生时其 尚生存,胎儿就和已经出生的婴儿一样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为个别保护主义,即胎儿原则上无民事 权利能力,但在若干例外情形下视为有民 事权利能力 绝对主义。即绝对否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1964年《苏俄民法典》(第418条)和我 国《民法通则》即采用此种立法模式。
美国南达科他州法律禁止 几乎所有的堕胎行为,甚 至包括受害人被强奸或乱 伦而导致的怀孕。唯一的 例外是当孕妇的生命受到 威胁。否则,实施堕胎手 术的医生就被视为违法, 最高可判处5年监禁。
在世界历史上,对于文明的真正考验是看人们怎 样对待社会上最弱势和无助的群体。这项法案的 发起者和支持者们相信,堕胎是错误的,因为未 出世的孩子是我们社会中最弱势也是最无助的人 。我认同他们的意见。” ——朗兹
我国《继承法》 第28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 保留胎儿的应继 承的份额。胎儿 出生时是死体的 ,保留的份额按 照法定继承办理 。”
案例:王小丫嫁给了张 大虎,小丫怀孕五个月 后,张大虎不幸发生车 祸死亡, 死亡时共留 有财产四十万,其继承 人有张大虎的父母还有 王小丫。 问:该如何分配这四十 万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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