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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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6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6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6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商品买卖事宜达成合作意向,为明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风险责任的负担,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风险定义与范围在本合同中,“风险”是指买卖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导致商品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等损失的情形。

风险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物流运输过程中的延误、政府行为、买方市场需求变化等。

二、风险的承担原则1. 买卖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分担风险。

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尽力履行其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在商品交付前产生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2. 对于因买方原因导致的交货延期、物流问题造成的风险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卖方履行义务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三、具体风险分担约定1. 商品质量问题: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在收到货物后XX日内向卖方提出异议,卖方负责调换或退换商品并承担相应风险及费用;若超过期限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商品质量合格,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

2. 物流风险:物流过程中出现的破损、丢失等风险,在货物签收前由卖方与物流公司协商处理,并由卖方承担相应损失;货物签收后,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

3. 市场风险:由于市场变化导致的价格波动风险由买方承担。

若因市场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4. 不可抗力: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策调整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产生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损失由双方共同分担。

四、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约定承担风险责任,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违约方应当在知道违约事实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五、争议解决1. 对于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法》风险负担规则

《合同法》风险负担规则

一、风险负担概说1、"风险"的概念"风险"一词,在不同场合使用有不同的意义,如经济学意义上的风险是指 "人们因对未来行为的决策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引起的后果与预定目标发生多种偏离的综合"。

但在大陆法系的债法上,风险是指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

它包括以下情况:给付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嗣后履行不能时,债权人能否请求重新给付;价金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灭失时,其价金之危(wei)险由谁负担;所谓风险负担,顾名思义,即指上述风险应由谁来负担,换言之,就是将上述风险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分配。

此外还有一个与风险负担相类似的概念"风险转移",其实二者并无太大差别,惟静态与动态不同角度考察而已。

笔者注意到,当前一些辅导班有将合同法上的"风险"与其他意义的"风险"混淆的倾向,例如,有考生问: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按照像关司法解释,此时车主不承担责任。

某辅导班对此的解释是: "车辆即使未办理过户手续,其风险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因此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对此不承担责任。

"其结论固然没错,但不应把标的物侵权的后果理解为风险负担,这是由侵权行为制度解决的问题。

在此特殊提醒考生注意!2、"不可归责事由"的含义要明确风险负担的含义,有一个关键词必须理解好,那就是何为"不可归责事由"?《合同法》并没有对"不可归责"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而其在分则 231 条中又使用了"不可归责"的字眼。

应当指出, "不可归责"这个词语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有不同的含义。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中⼀般都会有标的物的。

合同的标的物依据不同类型的合同⽽不同,如运输合同中的标的物是货物,合同中的条款应该包括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那么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承担。

因买受⼈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应当⾃违反约定之⽇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在标的物由出卖⼈负责办理托运,承运⼈系独⽴于买卖合同当事⼈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况下,如买卖双⽅当事⼈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将标的物交付给第⼀承运⼈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承担。

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卖⼈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买受⼈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负担,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卖⼈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违反约定之⽇起由买受⼈承担。

5.出卖⼈出卖交由承运⼈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买受⼈主张出卖⼈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民法院应予⽀持。

6.出卖⼈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不得向买受⼈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订⽴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不承担该义务。

7.出卖⼈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履⾏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

合同目的, 买方已不需要的, 应返还全部价金。
的转移则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是由当事人意志以外 明的问题, 主张应当把所有权转移问题与风险负担
的原因造成的, 所以双方都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 问题区分开来, 原则上应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
是, 因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对应于对方的价金给付, 移的时间, 而不管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
物主主义( 所有权人主义) , 一是交付主义。
物风险转移的规则与国际惯例一致, 系采用交付主
物主主义( 所有权人主义) 。
义。无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 只要标
4 正确理解与适用合同法
的物已经交付的, 风险即由标的物的占有人负担。笔 者认为,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风险分配模式是公平、合 理的。因为在标的物交付后, 买受人对标的物可行使 直接占有、管领乃至使用、收益权, 占有人维护标的 物最为方便, 并能有效地防范风险的发生。相对而 言, 标的物的所有人没有管领、支配该标的物, 难以 有效地维护标的物, 防范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 交 付主义将标的物的风险分配给标的物的占有人, 也 有利于促使占有人尽最大努力维护标的物, 减少标 的物的风险。
司 法
是: 谁最能控制和支配标的物, 谁就负担风险。在这 种情况下, 法律之所以将风险自合同成立时即划归
考虑买卖双方在各种具体情况下的利益状态后, 作 出的一种利益与不利益的归属划分。在买受人已现
买方负担, 是因为买方既然明知该项标的物尚在运 实地受领了标的物, 卖方未交付与标的物有关的单
1
输途中, 还依然订立买卖合同, 这表明买方已经意识 证和资料的情况下, 此时, 因买方已现实地对标的物
没收、征用、查封等。由于标的物的风险与当事人双 不论货物是否交付, 都应由买方承担风险。这类立法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8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8篇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8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商品买卖事宜达成合作意向,为明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风险责任的负担,特订立本协议。

一、风险定义及范围1. 风险定义:本协议所指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货延迟、货物损坏、灭失等情形。

2. 风险范围:双方应明确,除明确由某一方承担的责任外,其他交易风险由双方按本协议分担。

二、风险的分担原则1. 买卖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分担风险。

2. 在商品交付前,风险由卖方承担;商品交付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3.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风险分担比例。

三、具体风险分担细则1. 货物损坏风险:(1)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按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2)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后,若因买方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相关风险由买方承担。

2. 交货延迟风险:(1)卖方原因造成的交货延迟,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买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2)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货延迟,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延长交货期限或调整相关合同条款。

3. 货物质量问题风险:(1)如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更换、退货及赔偿买方损失。

(2)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按约定时间进行质量检验,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卖方。

4. 付款风险:(1)如因买方原因未能按时付款,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卖方应确保所提供的商品与合同约定相符,如因卖方原因导致的付款纠纷,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规则概述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规则概述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规则概述1.1 合同主体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合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为以下特定的商品(以下简称“标的物”):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2 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1.121 交付前的风险负担标的物在交付给买方之前,其灭失、毁损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但因买方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1.122 交付时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以双方在交付凭证上签字确认的时间为准。

自标的物交付之时起,其风险转移给买方。

1.123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1.124 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风险负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1.125 买受人迟延受领的风险负担买受人迟延受领标的物的,自迟延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论买卖合同中违约的风险负担

论买卖合同中违约的风险负担

论买卖合同中违约的风险负担摘要:买方理应在其违约拒绝受领标的物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迟延交付构成违约的,应当对在迟延期间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造成的损害负责。

关键词:买卖合同;违约;风险负担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1-0255-01风险负担制度与违约责任制度是两项不同的法律制度,其主旨、适用要件和法律效果等各不相同。

由于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的违约情形多种多样,本文仅探讨可能影响风险移转的违约情形,区分买受人违约和出卖人违约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买受人违约的情况下(一)拒绝受领拒绝受领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买方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

如果买方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品种与约定不符,或货物质量存在严重瑕疵等问题而拒绝受领,此时买方拒绝接受标的物是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买方并不存在违约之说,此种情况下,卖方也并未实际履行其交货义务,其“交付”行为也并不导致风险的移转。

如果买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标的物,比如因该货物市场价下降或自身资金周转不灵等原因拒收,此时买方则存在违约行为,应当视为卖方已按合同约定正常履行完交付义务,风险负担自交付之时起移转至买方承担。

因为如果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行的话,标的物此时已经在买方的占有和控制之下,现在由于买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标的物,致使卖方交付不能,因此买方理应在其违约拒绝受领标的物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

(二)迟延受领迟延受领,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或者不能受领。

就货物买卖合同而言,是指买受人对于出卖人已经提出的给付未为受领或者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要的协力的事实。

在买方受领迟延的情况下,由于是基于买方的过错致使卖方无法正常履行交货义务,如果此时仍以交付作为风险移转的界限,对于卖方来说是极为不公的,因为卖方已经为标的物的交付做好了准备,对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卖方不存在过错,且此时买方迟延受领卖方不仅没有获得什么利益,常常还要付出多余的费用或劳务。

《民法典》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探析

《民法典》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探析

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社会科学前沿, 2023, 12(3), 1038-1045 Published Online March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ass https:///10.12677/ass.2023.123144《民法典》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探析卫倩茹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收稿日期:2022年11月22日;录用日期:2023年3月2日;发布日期:2023年3月9日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604条体现了“交付主义”作为买卖合同价金风险移转的原则,但除此之外《民法典》也规定了例外情形:虽交付但不发生风险移转、虽未交付但风险已移转的例外情形。

但其背后均体现“风险利益一致”的法理,可以说例外情形也是对“交付主义”的合理修正。

因此本文将从“风险利益一致”法理出发解释在《民法典》中规定的不同情境下买卖合同风险移转时点。

关键词风险负担,风险利益一致,交付主义Analysis of the Rules of Risk Burden of Sales Contract in the Civil CodeQianru WeiLaw School of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Received: Nov. 22nd , 2022; accepted: Mar. 2nd , 2023; published: Mar. 9th , 2023AbstractArticle 604 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ivil Code) reflects the principle of “deliverance doctrine” as the risk transfer of the sale contract price, but in addition, the Civil Code also provides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delivery but no risk trans-fer, although not delivery but risk transfer. However, they all reflect the jurisprudence of “consis-tent risk and interest”. It can be said that the exception case is also a reasonable amendment to the “deliverability doctrine”. Therefore, this paper will explain the risk transfer time points of sales contracts under different situations stipulated in the Civil Code from the jurisprudence of “consis-tent risk and interest”.卫倩茹KeywordsRisk Bearing, Risk and Benefits Consistency, Principal of Delivering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物权风险与合同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604条规定了买卖合同价金风险移转的原则——“交付主义”,但并未明确风险的实质含义。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

买卖合同中风险责任的负担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买卖双方所高度关注,因此成为买卖合同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

我国1999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但我国学界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立法选择仍然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定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是合同标的物由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使当事人面临不利后果的一种损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是积累社会财富的重要手段。

但是交易往往充满一系列不可规避的风险,一旦标的物因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意外损毁、灭失,如何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分配这种损失,就产生了风险负担的问题。

当风险发生后,标的物的损失负担如何分配,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为避免纠纷,当事人可事先就风险的转移在合同中做出约定。

但是,如果当事人未作约定,法律则应对这种不利负担的分配做出合理规定,使风险负担得到合理而顺利的分配,解决纠纷,从而维护交易的正常秩序和促进交易的发展。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解决的正是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根据何种规则而分配给当事人中的哪一方来承担的问题。

本文的写作目的即在于对合同风险负担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同风险负担概述(一)风险的涵义当前,法学界对风险的涵义并未做出明确的界定,大都是基于“风险”词汇的基本意思隐含的加以表述,或简单的一笔带过。

《德国民法典》第466条中隐含的将风险表述为“物的意外灭失或毁损’’,《日本民法典》第534条提到的“其物因不能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灭失或毁损”。

在民法理论上,关于“什么是风险”,学界也存在诸多争论。

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风险是指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毁损、灭失的风险。

如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认为,所谓风险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标的物的毁损、灭失。

民法典的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有哪些规定进⾏买卖交易时,很多货物需要由卖⽅运输到买⽅所在地,⽽货物⼀般是通过物流的⽅式运输,⽽物流运输有可能造成货物损毁,那么民法典的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有哪些规定出卖⼈出卖交由承运⼈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成⽴时起由买受⼈承担《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出卖交由承运⼈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成⽴时起由买受⼈承担。

⼆、运输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与承运⼈签订货运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1、委托⼈应当向承运⼈准确表明收货⼈的名称或者住址或者收货⼈,以及所交付运输的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送达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相关情况。

2、委托⼈交运的货物如果要办理审批、检验等⼿续的,委托⼈有义务提交有关审批、检验等⼿续。

3、委托⼈托运的是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进⾏包标、并作出标志、标签,并向承运⼈提交名称、性质及防范措施的书⾯材料。

4、承运⼈对委托⼈委托托运的货物,承担毁损、灭失的责任。

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托运⼈和承运⼈。

托运⼈是将货物委托承运⼈运输的⼈,包括⾃然⼈、法⼈和其他组织。

托运⼈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也可以不是。

承运⼈是运送货物的⼈,多为法⼈,也可以是⾃然⼈、其他组织。

货物运输合同涉及收货⼈,收货⼈是接收货物的⼈。

收货⼈与托运⼈可以是同⼀⼈,但多为第三⼈。

当第三⼈为收货⼈时,收货⼈就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此时货物运输合同就是为第三⼈利益的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运输物包括各种动产,不限于商品。

不动产和⽆形财产不为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出卖⼈将通过物流的⽅式将货物运输到买受⼈时,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般⾃合同成⽴时起由买受⼈承担,但当事⼈有约定的,风险承担按约定处理。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规则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规则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规则
1.卖方承担风险直到交付:根据合同法第43条,如果合同中没有明
确约定风险的承担,则默认卖方承担风险直到商品交付给买方。

也就是说,在商品交付之前,不论商品是否发生损毁或者被盗等情况,卖方应承担相
应的风险和责任。

2.交付时风险转移:根据合同法第144条,当买卖双方约定的标的物
已经具备了交付的条件,但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卖方的原因导致无法交付时,风险将自动转移到买方身上。

这种情况下,卖方不再承担因交付延迟而导
致的损失。

3.交付时风险不转移:根据合同法第145条,当买卖双方约定的标的
物已经具备了交付的条件,但是由于不可归责于买方的原因导致无法交付时,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这种情况下,即使买方不能接受交付或者无法履
行合同,卖方仍需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

4.买方验收期限内发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56条,如果卖方在
买卖合同中存在质量承诺,并且买方在合理的验收期限内发现了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就意味着,如果商品在验收期限内
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买方可以向卖方提出索赔,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总体来说,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是根据合同中的明确约定和合
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的。

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协商确定风险承担
责任,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的默认规则来确定。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该充
分了解并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以避免因风险的不明确而导致的纠纷发生。

论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修改

论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修改
企 业 管理
论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修改
汤婧 妍

周 伯 煌
观 念 交 付 指 的 是 出卖 人 虽 然 完 成 了 交
要: 在 我 国的 商品 房 买 卖 实 践 中 , 经 常 房屋 的所 有权是 乙 的, 自己不需 要赔 偿损
出现 “ 一 屋 二 卖” 的 问题 。 由 于我 国 商品 房 失 。我国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采 付但是买受人并没有现实的控制直接 占有
但 出卖 人 可依 所提 出的理论 中 , 具 有代 表性 的大 致有 三 保 护货物免受损失的地位 , 因此 , 交付主义 标 的物所有权 归属买受 人 , 据协议继续 占有该物 。若标的物因风险发 王利 种理论 , 即合 同成立 主义 、 所有权 主义 和交 提供了有效 的风 险预 防激 励 。例 如 , 出卖人丧 失其享 有 的 占有 明教授就认为 : “ 交付 主义更 为公 平合 理, 生毁损灭失 的 , 付 主义 。我国商品房买卖合 同的风 险负 担 买 受 人不 得 要求 出卖 人 赔 偿损 失 。 谁 占有 标 的 利益 , 规则采 取的是交付 主义 。《 合 同法 》 第1 4 2 因为交付后发生 占有 的转 移 , 若依交付主义 , 标 的物 的占有未发生转移 , 也就在 一定 程度 条 规定 , 标 的物毁 损 、 灭失 的风 险 在标 的 物谁就实际控制 标 的物 , 由买受人承担风险 , 与公平 、 正义原 则相 违 ” 物交付 之前 由出卖人 承担 , 交 付之 后 由买 上更 便于控制风险的发生 。 背 , 是没有理论依 据的。 但是 , 这是 对风 险负担 的 前提条 件 的 受人 承担 , 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或 者 当 事 人 另 指示交付 , 即 出卖 人将对 于第 三人 的 种错误理解 。风险是 无 法预见 、 不 可避 有 约定 的 除 外 。

风险负担的法律后果(3篇)

风险负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由于各种原因,风险可能对当事人造成损失。

为了平衡各方利益,我国法律对风险负担作出了规定。

本文将探讨风险负担的法律后果,包括风险承担的原则、风险负担的范围以及风险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风险承担的原则1.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风险承担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风险承担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

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风险分配的公平性。

在合同关系中,风险分配应当基于合同双方的实际情况和责任能力,确保双方在风险承担上公平。

(2)风险损失的公平分担。

当风险发生,导致损失时,损失分担应当公平,避免一方过度承担风险。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风险承担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欺诈、隐瞒事实,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当事人权益。

3.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要求当事人在风险承担过程中,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预防风险的发生,降低风险损失。

三、风险负担的范围1.合同风险合同风险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一方违约等原因导致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不可抗力风险。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风险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2)违约风险。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侵权风险侵权风险是指因一方侵权行为导致他方遭受损失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一般侵权风险。

因一般侵权行为导致他方遭受损失,侵权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特殊侵权风险。

因特殊侵权行为导致他方遭受损失,侵权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产品责任风险产品责任风险是指因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或其他用户遭受损失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责任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产品缺陷风险。

因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或其他用户遭受损失,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产品警示风险。

简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

简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

简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协议书/合同/计划书简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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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若标的物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毁损或灭失,风险自该原因发生之日起转移至乙方。

2. 交付2.1 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交付地点和方式交付标的物。

2.2 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标的物。

3. 风险负担3.1 在风险转移至乙方之前,甲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标的物免受损失。

3.2 在风险转移至乙方之后,乙方应自行承担标的物的风险。

4. 违约责任4.1 若甲方未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4.2 若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接收标的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5. 争议解决5.1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

5.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其他条款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卖方):【签字/盖章】日期:【签订日期】乙方(买方):【签字/盖章】日期:【签订日期】协议书/合同/计划书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甲方(卖方):【卖方全称】乙方(买方):【买方全称】概述:本协议旨在明确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包括风险转移、交付、风险负担、违约责任等条款,以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风险负担规则.

风险负担规则.

2、交付的含义
风险转移采交付主义的理论基础是:风险控制的有 效激励制度,货物在谁手中,谁就较容易保护货物,而 谁就应承担货物风险。 所谓交付,指的是标的物的移转占有,在承认物权行为的国 家,交付一般包含了所有权转移的意思,但按照我们国家的通说 ,所有权转移的意思已经包含在债权合同里,交付只是一个履行 债务的事实行为。
、支配。不过其支配是否转移,通常依交易观念确定,这时风险发生转移。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现பைடு நூலகம்的交付还可以表现各种特殊的形态,例如当 事人往往假借他人之手实行现实交付。
根据相关理论以及《合同法》141、144、145条 的规定,总结如下: 一是通过占有辅助人而交付,如债务人通过其雇员交
付货物;
二为通过占有媒介而为交付,最典型就是通过第三人的运
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的转移具有可分性,在一般情况下,交付是财产所 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但在很多情况下,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与风险转移时间是 不一致的。交付包括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 定),风险的转移不限于现实交付的情况。下面分别阐述:
(1)现实交付,简单的说就是将标的物直接转移对方控制
风险负担规则
一、概说 1、“风险”的概念
“风险”一词,在不同场合使用有不同的意义,如经济学意义上的风险 是指“人们因对未来行为的决策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引起的后果与 预定目标发生多种偏离的综合”。 但在大陆法系的债法上,风险是指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 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包括以下情况: (1)给付风险(或称履行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 由而导致嗣后履行不能时,债权人能否请求重新给付; (2)价金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灭失时, 其价金之危险由谁负担。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第一条风险负担的定义
本合同所称风险负担,是指合同标的物在交付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的毁损、灭失等风险,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

第二条风险负担的转移
1. 风险负担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给买方。

2. 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3.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风险负担的例外
1. 因卖方原因导致标的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2. 因买方原因导致标的物在交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第四条风险负担的通知义务
1. 卖方应在标的物交付前,及时通知买方标的物的状况。

2. 买方应在标的物交付后,及时检查标的物,并在发现毁损、灭失等情况时,立即通知卖方。

第五条风险负担的保险
1. 卖方应为标的物投保运输保险,保险费用由卖方承担。

2. 买方应在标的物交付后,及时为标的物投保保险,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六条风险负担的赔偿
1. 因风险负担导致一方遭受损失的,另一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风险负担的争议解决
1. 双方因风险负担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种情 况最常见的将仓单 、 提单交给买方 。《 同法》 1 5 合 第 3 条规定 : “ 出 卖人应 当履行 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 并转 买卖合 同的风险是指买卖 合同的标的物 由于不可归 责于买卖合 移标 的物 的所有权 的义务 。” 从本条规定可 见 ,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 “ 同双方 当事人 的事 由毁损 、 失所造成 的损失 , 灭 风险负担 是指该损失 证 ” 交付标的物” 与“ 有相 同的效力 . 卖方 以“ 付提取标 的物 的单证 ” 交 应 由谁来负担 . 即风险出现后需由哪一方继续 履行合同义务 。对此我 的方式将 标的物 占有 的权利交 给买方 , 替代 了实际的交付 , 就 开出或 们作如下分析 : 移交提单或仓单时风险转移 1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只能发生在买卖合 同有效 的前提下 . 1 当买卖合同有效时 .当事人之 间订立 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 4 特 殊 形 态 的 买 卖 合 同 风 险 负担 也只有在买卖合同有效的前提下 . 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权利 第一 . 买卖在途标 的物时风险的转移 义务关系 才能发生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 由而造成标 的物 的 我 国合 同法 14条规定 : 出卖人 出卖应 由承运人运输 的在 途标 4 “ 毁损 、 灭失的风险 由谁承担的问题。 的物 .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 毁损 、 的风险 自合同成立时起由 灭失 1 不可归责于 当事人的事由 . 2 买受人 承担 。” 但是 , 出售在途货物的 , 双方 在合同成立之时没有条件 根据 民法理 论 . 不可归 责于当事人 的事 由 . 当包括不 可抗力和 应 对其 进行 检验 . 因此 , 法准确 的判断标 的物的损坏或灭失是在 运输 无 意外事件 但我们认为 , 第三人也不是买卖双方 当事人 , 以完全 由于 所 过程 中的哪个 阶段发生 . 以确定风险应当由谁承担就成了问题 所 所 第三人 的行为造成 的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毁损 、 灭失 . 也应当属于“ 不可 以《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 6 条进 一步规定 :但是 , 联 第 8 “ 如果 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 。 情况表 明有此需要 . 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 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 起 . 险就由买方承担 。 风 尽管如此 . 如果卖方在订立合 同时 已知道或理 2 买 卖合 同风 险 负 担 的 立 法分 析 应 知道货 物已经遗失或损 坏 . 而他又不将这一事 实告知买方 . 则这种 《 国民法典》第 4 6 德 4 条第 1 项第 l 规定 : 自交付买卖标 的物 款 “ 遗失 或损坏应 由卖方负责 。” 我国《 合同法》 尚无类似规定 , 有待完善。 之 时起 , 意外灭失或意外毁损的危险责任移 转于买受人 。 德 国民法典 ” 第二 . 需要运输时标的物风险的转移 代表 的是交付主义 。《 法国民法典》 1 8 条规定 :当事人就标 的物 第 53 “ 合 同法第 15 4 条规定 : 当事人没有约定 交付 地点或者约定不 时 “ 及其价金相互 同意时 . 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 , 价金尚未支付 , 买卖 即告 确 , 的物需要运输 的. 标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 给第一承运人后 . 的物 标 成立 . 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 法由卖 方转移 到买方 。 第 13 条规定 : ” 8 1 毁损 、 灭失 的风险 由买受人承担。 也 就是说 , ” 事先对交付地点没约定 “ 物件 应交 付时起 , 自 即使 尚未 现实交付 . 债权 人即成为所有 人 , 并负 或 约定不 明确 ,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 标的物交付 给第一 承运人起 . 风险 担该 物件 受损的风险 . 但如 交付人迟延交付 . 物件受损 的风险 由交付 转移 。 人承担 。” 国民法典代表的是所有权 主义 。 法 第 三 . 验 买 卖 试 我 国《 同法》 12 合 第 4 条规定 ,标 的物毁 损 、 “ 灭失 的风 险 , 在标的 试验买卖是指 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 或检验 标的物 . 以买 物交付之前 由出卖人负担 : 的物交 付之后 , 险由买受人承担 。 标 风 但法 受人认可标 的物为条件的买卖。 此种情形下 , 的物 已交付 . 标 风险是否 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即标的物实际交付之时风 移转 呢? 我国合 同法未 明确规定 。 理论认 为, 因可归责于试用人的事 如 险转移 , 而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 移。我 国《 合同法》 该条所采 的交 由, 造成标的物毁损 、 灭失时, 试用人 负赔偿责任 , 否则 , 在买 方认 可前 付主义 。 被学者誉为符合世界立法潮 流。 风险 由出卖人负担 “ 当事人 另有约定 的除外 ” 我 国合 同法坚持 合同 自由原则 . . 充分 尊重 当事人 的意思 自治 . 也就 是说 . 当事人 可以对 买卖合 同风险负担 5 风 险 负 担 与 违 约 责任 的承 担 问题进行 自行约定 , 并当在出现问题 时按照约定处 理。我国合同法关 51 卖方违约时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 于风险负担 的规定只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 明或没有约定时起作用 卖方提 供的货物有瑕疵 的 , 我国《 同法 》 1 8 合 第 4 条规定 , 因标 的 物质量不符要求 . 致使不能实 现合 同 目的 的. 买受 人拒绝接受标 的物 3 “ 交付 ” “ 险转 移 ” 析 与 风 分 或者解除合 同的 , 标的物毁损 、 灭失 的风 险由出卖人承担 实际生 活中还有几种特殊 的情况 .要具体分 析其风险 的转移 情 52 买方违约情况下的标 的物风 险负担 . 况。 第一 ,因买 方的原 因致使 标的物 不能按约定 期限交付 的. 同 《 合 第一 种情况 . 买受人在 买卖合 同订 立之前 , 因其 他原 因( 如租 例 法》 13 第 4 条规定 : 买受人应 当 自 违反约定之 目起承担标 的物 的毁损 、 赁、 借用 、 抵押等) 已实际占有标 的物 。 例如 , 出租人在租期 内将租赁物 灭失的风险。 出卖 给承租人 。《 同法》 10条规定 , 的物在订立合 同之前 已为 合 第 4 标 第二 . 出卖 人已按照约定将标 的物置于交付地点 . 买受人违反 约 买受人 占有的 , 合同生效 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 因此 , 风险负担也在合同 定没有受领的 ,合同法》 16条规定 , 的物毁损 、 《 第 4 标 灭失 的风险 自违 生效时发生移转 反约定之 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种情况 , 标的物所有 权转移后 , 出卖人 因一些原 因( 当事人约 《 同法 》 1 9 合 第 4 条规定 , 的物毁损 、 标 灭失 的风 险由买受人承 担 定等 ) 仍然 占有标的物。 例如 , 继续借用或租用己卖 出的货物 。 在这种 的. 不影 响因出卖人 履行债务不符 合约定 . 买受人要 求其承担违约责 情况下 , 实际上先后发生了买卖 与保管或租赁两类合 同关系 。 因此 , 我 任 的权利 。即风险转移不影响违 约责任 。 们认为 , 对于买卖合同而言. 买卖合 同生效 的时 间为交付 时间 . 险负 风 总之 . 同双方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是风险负担 的基 础 . 合 不可归 责 担也在合同生效时发生移转 于 当事人的事 由是风险负担的客观前提 买卖合 同风险负担弥补 了因 第三种情况 . 卖方 出卖 的标 的物被第三人 占有 . 出卖人将对 于第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的原 因而导致 的毁损 、 灭失的责任 ( 下转第 4 7页 ) 8 三人的标的物返还请 求权让 与买受人 . 以替代标 的物 的实 际交付 此

民法典第604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规定的理解

民法典第604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规定的理解

民法典第604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规定的理解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定。

【条文理解】风险负担制度作为在当事人之间就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不幸损害进行合理分配的制度,向来都是买卖法中的核心问题。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由谁负担就意味着谁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涉及买卖双方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以至于有学者认为,买卖法的目的就在于把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各种损失的风险在当事人之间适当分配。

[1] 从立法例来看,各国立法对风险负担制度均有相应规定,本法沿袭了《合同法》的规定,对此予以专门规定。

从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因风险负担问题发生争议的数量不断增多,有加以专门说明的必要。

一、风险负担的概念对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中“风险”或“危险”的具体含义,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并未予以明确界定。

因此,学理上对于何谓“风险”、当事人承担风险损失的具体表现等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

(一)价金风险说黄茂荣先生认为:“在债务关系通常所谓危险指两种情形:一是价金危险,另一是给付危险。

所谓给付危险,其法律上之意义为负担此危险者,有义务使约定的给付,无论如何成为可能。

且当该给付变为不可能时,不管其不能是否可归责于该负有给付危险之当事人,他皆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所谓价金危险,乃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其价金之危险,由谁负担而言。

” [2] 也就是说,给付风险主要解决的是债务不履行的责任问题,而价金风险针对的是标的物毁损、灭失时买受人的对待给付义务(即支付价款)是否仍然存续的问题。

(二)给付风险与价金风险二元说黄立教授等学者认为,风险负担包括给付风险和价金风险,即包括出卖人是否仍负有给付标的物之义务,以及若出卖人免给付义务时,买受人是否仍负有对待给付(价金)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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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篇一: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时,风险负担的规定是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经由特约予以变更。

我国民法对于物权变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将交付行为作为动产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成立要件。

买卖合同由谁来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风险负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交付前标的物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二是交付后的一段时间内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

比如说,甲向已买了一堆的水果,,在水果没有到甲手中时已经坏了,这时就应该由乙负担,若是水果到了甲的手中有了十天半个月的坏了,就不关乙的事,一切都由甲来承担。

但若是在运输的途中,经过山路,突然从上面掉下一块石头砸在了水果上,把水果给砸坏了,也就是说,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仍由买受人也就是甲来承担。

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动产标的物的所有权非自交付时起转移,如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采取所有权保留制度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风险的负担我们通常认为应采取交付主义。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时,其风险负担的移转规则,与动产有所不同。

就大陆法系而言,就物权变动采取债权意思主义模式的国家和地区,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无需办理相应的手续,不动产的风险负担的转移在一般情形下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相一致。

对物权变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或物权形式主义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单纯的不动产占有的移转并不能发生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而是把登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出来要件,这就使得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不尽一致。

其中,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不动产的风险负担,则主张在不动产交付时移转。

如果不动产的所有权在不动产交付以前,因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而发生移转,则不动产的风险负担应在买受人取得所有权时转移。

就像买房子一样,所有权一旦到了买受人手中,相应的关于这件房子的风险负担同时也转移了。

除了上述的一些情况之外,风险负担的规则在具体应用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依据《合同法》第144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根据《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三:根据《合同法》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这表明只要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行为,即使出卖人通过保留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以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不影响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转移。

第四:根据《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五:根据《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根据《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七:根据《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篇二: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也是买卖合同一章最重要的条文之一。

风险承担是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地震、火灾、飓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哪方当事人承担。

风险承担的关键是风险转移的问题,也就是说如何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转移的时间确定了,风险由谁来承担也就清楚了。

由于它涉及到买卖双方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所以从来都是买卖合同法中要解决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

首先,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约定。

当事人在这方面行使合同自愿的权利,法律是没有理由干预的。

这在各国法律规定中都是一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使用某种国际贸易术语,如FOB、CIF等或者以其他办法来约定货物损失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时间及条件。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第十三条也规定,合同应当视需要约定当事人对履行标的承担风险的界限;必要时应当约定对标的的保险范围。

尽管该条文中使用了“应当”的用语,但允许当事人对此问题作出约定是明确的。

在大宗贸易尤其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往往都会通过各种方式,很多通过采用国际贸易术语的方式在合同就确定了风险转移的时间。

如约定以FOB、CFR或者CIF条件成交时,货物的风险都是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于买方。

然而,法律必须要确定一个规则,以解决合同当事人对此问题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标的物的风险从何时起转移。

发达国家法律一般对此都有具体规定,但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所谓的“物主承担风险原则”或者“所有权原则”,英国法和法国法属于此类。

这种原则是说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的时间应当与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相一致,即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时,风险也随之移转给买受人。

另一种是所谓“交付原则”,即不把风险转移问题与所有权转移问题联系在一起,而是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美国、德国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都是采取的这种原则。

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参考比较了这两种原则,最终确定采纳后一种作为我国处理这一问题的办法。

理由是风险转移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而所有权的转移则是抽象的,因而以所有权的转移来确定风险转移的做法不可取。

标的物的交付是一个事实问题,易于判断,清楚明了,以它为标准有利于明确风险的转移。

因此,本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这里要注意一个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和本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而本条又规定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

但不能认为这种情况下区分风险承担的所有权原则与交付原则没有意义。

因为,本法所规定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是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的。

比如,如果当事人约定自合同成立或者自标的物价款支付完毕时起所有权转移,那么所有权的转移就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对于标的物风险,如果当事人没有专门约定,则要自交付时起转移。

对于法律规定须办理一定手续标的物所有权才能转移的情况,与此道理相同。

本条确立的规则属于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则,如果特别法另有专门的规定,则应当适用该特别法的规定。

篇三:论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龙源期刊 .cn论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作者:江海石冠彬来源:《现代法学》XX年第05期摘要:风险负担乃对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事由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责任分配的制度,以不适用违约责任为前提。

传统民法理论对风险负担规则所理解的“交付主义”模式与“所有权主义”模式均存在一定缺陷,我国《合同法》第142条所确立的风险负担规则应解释为“准所有权主义”模式,即“交付”指“转移所有权或以转移所有权为最终目的转移占有”,且在“交付”本身并不导致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下,买受人承担风险的前提在于其所有权转移的债权请求权在法律上尚可实现。

关键词: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准所有权主义;法律解释中图分类号:DF525文献标识码:A DOI:/一、问题的提出:源于实务的困惑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是指应当由谁对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制度[1],也即在此种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的情形下买受人是否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规则设计。

一般认为它与违约责任是共同处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两项不同的制度,两者的界限在于标的物毁损灭失若属违约之际的毁灭则诉诸违约责任制度予以救济,只有在造成损失缘由不能被评价为违约时才能考虑适用风险负担的相应规则[2]。

此外,风险负担规则在特定情况下会因违约情形的出现而有相应的调整,如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43、146条就规定,买受人受领迟延等导致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情形均会出现买受方承担风险的结果[3]。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为了明确该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风险转移时“交付”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也即在不动产的风险移转标准中“交付”的内涵是否应当扩大理解为“过户转移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第1款表明立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后,理论界与实务界基本统一认识,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风险负担的规则采纳的是符合现代合同法发展趋势的“交付主义” [1]744,也即将风险的转移与所有权转移区分开来,以物的实际交付时间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确定标志,即使买卖标的物交付之时所有权尚未转移,也篇四: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相关规则解析摘要 XX年,我国成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作为世界工厂,其他国家或地区均直接或间接与我国有着越来越紧密的贸易关系。

随着全世界国际贸易的发展,买卖法制在国与国间越来越受到重视。

我国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在上述的贸易关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而在买卖交货的过程中,毁损或灭失货物是不可避免的,货物毁损、灭失的损失由合同的何方当事人负担,涉及双方当事人利益。

同时,风险又经常与违约行为同时发生,使风险负担的问题更加复杂。

所以,研究买卖风险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doi:/ 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至第149条所规定的标的物风险移转负担规定,总体上在风险移转问题上主要吸收《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的内容,与该公约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

可以说《合同法》在风险移转方面已经和国际接轨,当然仍有诸多不足,在适用上有值得加以探讨之处。

一、风险负担移转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2条中明确指出:“在订立合同双方没有约定地点或者我国法律没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交易货物在交付给买方的损害、风险由卖方承担,反之则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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