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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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养⽼机构设⽴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1、有符合相关登记规定的规范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举办者是单位的,应当是依法成⽴的组织;举办者是个⼈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为能⼒);2、有符合养⽼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防疫等要求的基本⽣活⽤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所;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员、专业技术⼈员和服务⼈员。

⼯作⼈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作⼈员与⽣活能⾃理服务对象的⽐例不低于1:10;与⽣活不能⾃理服务对象的⽐例不低于1:3;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5、提供集中居住的养⽼床位数在10张以上.⼆、办理材料A4纸,⽆特定格式,加盖公章材料属实材料属实,现场审核原件可⾏性⾼,A4纸材料属实,现场审核原件材料属实,现场审核原件材料属实,现场审核原件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登陆阳江市社会组织信息⽹上业务办理系统提出申请,上传相关材料。

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5个⼯作⽇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但满⾜申报条件,登记管理机关退回补正并⼀次告知不符合内容。

若不予受理需要说明理由。

3.审核: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15个⼯作⽇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电话或短信通知。

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社会团体法⼈登记证书》;不予通过的,电话⼝头告知并书⾯说明理由,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作⽇内向申请⼈⼀次性提出补正要求,申请⼈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办结:⽹上显⽰业务已办结或接到电话通知,申请⼈带齐纸质材料到阳江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领取《社会团体法⼈登记证书》。

窗⼝办理流程窗⼝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到区政务服务中⼼民政局窗⼝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5个⼯作⽇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但满⾜申报条件,登记管理机关退回补正并⼀次告知不符合内容。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115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115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115依法取得相应服务资质1、依法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2、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院,应当依法办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3、如有内设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负责人应参加相关培训,具有养老服务专业知识5、持有国家职业资格的养老护理员占养老护理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或所有养老护理员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合格养老护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6、餐饮服务人员必须经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上岗7、在养老院内开展服务的医生、护士等依法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8、配备社会工作者、康复师、营养师等专业人员9、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以人为本、爱老尊老孝老服务理念、相关政策法规及管理服务技能10、建立服务人员绩效考核、优秀员工奖等激励制度规范服务管理11、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根据老年人需求特点提供服务12、老年人确认入住后签署入住合同特困人员入住办理入院手续13、有负责接待和处理老年人投诉建议的专门部门、人员或电话14、建立老年人入院、出院制度,协助老年人及家属办理入出院手续15、建立老年人生活和健康档案,包括入住合同、入住人员及其家属(监护人)或代理人(机构)基本信息、老年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并妥善保存16、养老院服务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价格变动应提前告知老年人,不得强制收费收住社会老年人的敬老院应符合此要求17、未经老年人及监护人同意,不得泄露老年人及监护人个人信息18、对入住老年人定期开展评估19、对初次入住的老年人开展短期试入住服务20、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或考核,无虐老、欺老现象21、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22、委托第三方服务的应签订外包合同23、积极推进养老院标准化建设24、对外公开养老院基本信息,包括地理位置、联系方式、服务时间等25、院内公布服务管理信息,包括服务管理部门、人员资质、相关证照、服务项目及流程等设施设备及物品要求26、养老院接受社会捐赠应统一登记,按捐赠方意愿和相关规定使用受赠物资27、老年人居室面积适宜,自理、部分失能老年人的房间不超过4张床位,失能老年人的房间不超过6张床位,老年人房间床位平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配备相应生活设施设备和物品28、设置公共浴室、公共卫生间、接待室、餐厅等共同活动区,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和物品29、配备厨房、洗衣房、垃圾处理场所(存放点)等服务运营需要的后勤保障设施设备和物品30、食品管理应符合监督管理部门规定31、老年人能接触到的各种设备无尖角凸出部分32、地面做防滑处理33、老年人床头、使用的厕所安装呼叫装置34、药品管理应符合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营造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35、机构不设置在自然灾害易发、存在污染的地域36、因地制宜进行适老化改造,实现无障碍环境37、有醒目、规范、易懂的标志标识为自理老年人提供基础生活照料服务38、每日送开水到楼层或房间39、提醒和指导老年人做好洗漱、沐浴等个人清洁卫生。

工商登记的养老机构备案流程

工商登记的养老机构备案流程

工商登记的养老机构备案流程一、养老机构登记1.设立民办非企业、民办企业性质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2.设立公建公营(公办)的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采取公建民营形式设立的养老机构,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3.港澳台、外国投资者举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二、养老机构备案1.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开展养老服务10日内,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注册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且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列明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提交《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承诺书》。

养老机构提交的材料信息齐全的,民政部门出具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

养老机构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全的,民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再申请备案。

养老机构备案材料虽然齐全,但可能存在不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环境、食品安全等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民政部门应当告知其继续运营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并在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的特别说明事项中予以注明。

2.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自动作废,不再换发许可证,养老机构需到该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养老机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交回许可证,许可证自交回之日起自动作废。

3.具备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可以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按规定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后进行备案。

4.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于办理完成登记变更手续或情况发生变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填写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备案申请书。

对材料齐全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养老机构许可审批流程图

养老机构许可审批流程图

养老机构许可审批流程图开始(养老机构许可)办理流程1、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3、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6、床位数在10张以上;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核准机构名称:机构建设前,申请人应根据机构举办性质到有关部门核准机构名称(营利性质的到工商部门,非营利性质的到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办理时限条件申请材料提交申请及相关文件:地址:莒南县民政局救灾与社会福利科(黄海西路16号),联系电话:0539—77318830。

1、设立申请表;2、设立申请书;3、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4、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5、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6、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5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8、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9、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标准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书面审查和实地查验:许可机关自受理设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验。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修改《青海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15〕71号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修改《青海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15〕71号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修改《青海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修改《青海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15〕71号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民政部令第55号)有关规定,对《青海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作出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青海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全文重新公布,请各地遵照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2015年7月14日青海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加强养老机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和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三无”、“五保”老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失独、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八条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一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申请条件和程序

一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申请条件和程序

(一)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申请条件和程序1、标准从2014年起,对符合条件的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

2、申请条件养老机构申请建设补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运营满6个月以上;(2)养老床位数须达到50张以上(含新增床位);(3)申请护理型床位建设或改造补贴的,还须符合以下条件:①设有独立的医疗机构、医务室或与医疗机构合作,由医疗机构设置延伸服务点;②设有相对物理隔离的护理区域;③设有应急呼叫系统和护理床,有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④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5;⑤服务对象居住房间人均不少于8平方米;⑥设有无障碍卫生间、独立洗澡间,并配备无障碍设施;⑦配备必要的康复医疗器械和康复设备。

3、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应于每年7月底前向区民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铜山区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复印件);(3)合法有效的土地、房屋证明材料:①以自有产权用房举办的项目,提供当地发改委立项批复、规划建设用地许可证或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②以租赁房屋举办的项目,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及土地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③以租赁土地建设的项目,提供土地租赁协议和土地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请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的,还需提供:①卫生部门颁布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与医疗机构合作的协议;②医护人员花名册。

镇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盖章确认后,将其申请材料上报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实施核查,核定补助床位数和补助金额。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流程图及表格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流程图及表格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流程图表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审批表表2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登记表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表4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补正上述材料。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年月日表5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表6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存根)许受理(不受理)字[ ]第号:你(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申请收悉。

经审查, 符合(或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本机关决定自年月日起受理(或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行政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年月日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许受理(不受理)字[ ]第号:你(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申请收悉。

经审查, 符合(或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本机关决定自年月日起受理(或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行政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年月日骑缝章表7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表8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准字[ ]第号: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申请, 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受理。

经审查, 审查情况和准予许可的理由(即符合法定条件或法定标准):决定依据(某法律、法规的某条):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行政许可, 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持本决定, 到办理(领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表9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许不予字[ ]第号: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受理。

经审查, 审查情况和不准予许可的理由(即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法定标准):决定依据(某法律、法规的某条):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决定不予批准你(单位)取得行政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 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附件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填写说明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中的“机构名称”一栏应当填写与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名称一致的机构名称。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流程图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流程图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流程图社会团体登记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流程图行政处罚类简易程序流程图(第1、2、4、5项适用)行政处罚类流程图(第6、7、8项适用)行政处罚类流程图(第9—16项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类流程图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流程图各乡,办事处核报灾情与区财政局会商,拟财政局、民政局文件,15日内下拨至各县乡、对分配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时监督检查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待安置期间生活费、自谋职业费给付流程图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发放流程图受艾滋病影响致孤等困难人员生活定量补助标准资金发放流程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与感染儿童的监护人签订协议。

协议应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基本生活费以及感染儿童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流程图(第4、5、6项适用)结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流程图军人抚恤优待金发放流程图带病还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流程图社会散居孤残儿认定流程图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查申请表及证明材料。

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对有疑义的申请材料认定条件人员发给全进行复核省统一印制的在的《儿童福利证》福利企业年检流程图受理区民政部门做出初审意见和福利企业年检材料并上报市民政局对县级民政部门呈交的福利企业年检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查指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出具署名的核查材料对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交由县级民政部门经科室办公会集体研究,对符合福利企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上报至市民政局业条件的,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上市民政局自收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具体处理意见出具年检意见并加盖年检公章。

日个工作日内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市民政局行文至各县(区),公布福利企业年检结果,由县级民政部门将福利企业年检结论送至福利企业和各主管税务机关。

公布市级、县级民政部门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公墓检查流程图联合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流程图传达上级部署联检工作任务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情况流程图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第5、6项适用)送达年检证书结案(立卷归档)对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发放情况监督检查流程图向社会公布不少于两次国内收养登记流程图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区民政局(承办机构)结案(立卷归档)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3.09.12•【字号】鲁民[2013]63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鲁民〔2013〕63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已经2013年9月6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2013年9月12日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营利性、非营利性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五条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六)床位数在10张以上;(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人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三章许可权限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115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115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115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福利和权益,养老机构应该遵守以下基本规范:1.依法取得相应服务资质,包括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

2.养老机构应该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负责人和养老护理员。

持有国家职业资格的养老护理员占比不低于30%或所有养老护理员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合格。

养老护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

3.餐饮服务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才能上岗。

4.医生、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应该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养老机构还应该配备社会工作者、康复师、营养师等专业人员。

5.养老机构应该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以人为本、爱老尊老孝老服务理念、相关政策法规及管理服务技能。

建立服务人员绩效考核、优秀员工奖等激励制度。

6.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根据老年人需求特点提供服务。

老年人确认入住后签署入住合同。

特困人员入住需要办理入院手续。

7.养老机构应该建立老年人入院、出院制度,协助老年人及家属办理入出院手续。

建立老年人生活和健康档案,包括入住合同、入住人员及其家属(监护人)或代理人(机构)基本信息、老年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并妥善保存。

8.养老院服务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价格变动应提前告知老年人,不得强制收费。

收住社会老年人的敬老院应符合此要求。

9.未经老年人及监护人同意,不得泄露老年人及监护人个人信息。

同时,对入住老年人定期开展评估,对初次入住的老年人开展短期试入住服务。

10.养老机构应该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或考核,无虐老、欺老现象。

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

委托第三方服务的应签订外包合同。

11.养老机构应该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对外公开养老院基本信息,包括地理位置、联系方式、服务时间等。

同时,院内公布服务管理信息,包括服务管理部门、人员资质、相关证照、服务项目及流程等。

12.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及物品要求适宜老年人居住,老年人房间床位平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配备相应生活设施设备和物品。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健全养老机构安全管理风险分级与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杭民发〔2018〕182号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健全养老机构安全管理风险分级与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杭民发〔2018〕182号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健全养老机构安全管理风险分级与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正文:----------------------------------------------------------------------------------------------------------------------------------------------------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健全养老机构安全管理风险分级与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试行)杭民发〔2018〕182号各区、县(市)民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会发展局,市直属养老机构:为进一步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持续深入推动全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及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养老机构实际,决定在全市养老机构中探索开展安全管理风险分级与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以下简称“双重预防”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强化预防为主,认真研究分析养老机构安全风险,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关口前移、精准监管、源头治理、科学预防,牢牢把握安全管理的主动权。

全市养老机构基本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治理体系,养老机构重特大事故防范和安全管理治理能力显著提升,安全管理总体状况稳定可控。

二、方法步骤(一)科学预判。

市民政局根据全市养老机构特点,针对事故发生的规律和季节特点,深入查找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重点围绕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良因素、管理的缺陷等,全方位、全过程排查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点,包括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药安全、服务对象和职工人身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制成《杭州市养老机构安全风险管控表》(附件1)。

河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河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河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 35号)、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五条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设立许可条件和程序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申办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者依法成立的组织。

(二)有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四)有符合《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比例规定的服务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其中具有专业资质的技术和服务人员要占工作人员的50%以上;(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六)床位数在10张以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权限(一)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所辖区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三)省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四)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养老机构开业前要做哪些准备

养老机构开业前要做哪些准备

养老机构开业前要做哪些准备养老机构开业前的筹备工作是否能够完善、细致、到位,对养老机构是否能成功开业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同时也直接影响到养老机构开业后的日常运作。

今天,给大家分享养老机构筹备阶段必做的13类76项细节工作,涉及的工作非常详细,供大家参考。

一、落实组织架构及编制预算计划作为养老机构负责人,首先是确定落实养老机构组织匡架,这是经后筹备养老机构美好蓝图的基础,落实人员编制,才能实施招工计划,才能预测每个部门,每个工种所需人务情况及劳动费用支出情况和员工食宿按排情况,人员编制的制定,原则上要按既不浪费人力资源,又不影响经营动作的原则进行,保证养老机构的顺利开业并使管理走上正规化。

具体分为三大部分:1.落实养老机构组织架构2.落实人员编制及各岗位工资制定和工资总预算(用表格表示,筹备期间工资按级别分别发100%、70%、50%,表格略)3.落实筹备期间人员分工(用分工一览表表示,表格略)二、落实人员雇用计划落实人员招聘计划时,首先要制定:4.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待遇、福利;面向社会招工和面向学校招工的人员比例;招工时间、招工地点、招工程序、招工方法、告白途径5.初试时间、复试时间、入职时间、接待安排、欢迎海报6.员工入场须知(入职工作制服押金、水电、卫生、打卡制度(打卡或刷卡)、用餐时间、违规违纪行为、管理人员署名模式)等准备工作三、落实员工宿舍及员工用餐计划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安居员工就会乐业。

许多养老机构因为住房和生活条件差而导致员工纷纷跳槽;而有的养老机构工资虽然不高但食宿条件较好,员工往往愿意留下。

所以,在养老机构进入招工前,必须全面规划好员工宿舍:7.床、水、电、台椅、杯柜、空调(规定电费)、来客接待房、员工餐厅的厨具、用品、餐桌、员工饮用水(热水器)、水壶、仪容仪表镜8.洗手间(员工宿舍内)、冲凉房、洗衣房、员工宿舍窗帘、晾衣绳、毛巾架9.企业文化标语、公告栏、员工入住清洁用的扫把、拖把、渣滓桶、大渣滓袋等均要及时到位,让员工工作糊口舒心,才能为老人做好服务四、落实各类制度管理养老机构要象管理一座城市一样来管理,除了宪法(员工手册)外,必需要有各种辅佐性规章(规章制度),还要有各单元的具体业务规范(岗位职责、工作程序),管理好的养老机构,全部都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同时还要搞好民主管理。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民办养老机构相关补助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民办养老机构相关补助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民办养老机构相关补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4.23•【字号】晋民发〔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民办养老机构相关补助的通知晋民发〔2019〕43号各市民政局、各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等13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有关要求,现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关补助进行完善。

一、调整建设补助申报条件对《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5〕69号)做如下修改:(一)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限定。

(二)取得民非登记注册并在同级民政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参照住建部2018年发布的《老年人照顾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调整床均面积,新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300张(含)以上,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45㎡计算,床位数在300张以下,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35㎡计算;改造的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在100张(含)以上,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30㎡计算,床位数在100张以下,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25㎡计算;改造的民办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平均每床建筑面积20㎡计算。

二、调整运营补贴申报条件对《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中“对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一年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由许可部门同级财政负担”做如下修改:(一)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限定。

(二)调整“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限定。

对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省养老服务机构的备案工作,促进养老服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养老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养老服务机构包括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在提供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批复文件后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如其不具备开展服务所需的建筑、消防、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基本资质,民政等部门可以拒绝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

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三条(工作要求)我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坚持流程简化优化、服务便捷高效、管理依法合规、政策衔接有效,为养老服务事业公平规范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职责分工)民政部门主管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工作。

省、市级民政部门可将本级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委托县级民政部门管理。

第五条(名称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规范命名。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由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养老服务机构主营业务为“机构养老服务”的,其名称一般应使用“养老院”“养护院”“老年公寓”等字样;养老服务机构主营业务为“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的,其名称一般应使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站”“幸福院”“长者照护”“日间照护”“居家照护”等字样。

第六条(业务/经营范围)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在登记时表述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式样的通知.ppt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式样的通知.ppt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式样
的通知
民函〔2013〕220号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自2013年7月1日起启用。凡在此之后依据《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均需向其颁发《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在此之前经批准设立,但无需取得相关设立或者
设置批准证书或者持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养老服务机构 执业许可证》等旧式证书的,均须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自2014 年1月1日起,全国养老机构一律凭《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确认民政部门 的行政许可。
是服务对象,即收住对象的范围,包括自理老年人、半自理老年人、完全 不能自理老年人;二是服务内容,即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生活 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中的“证书编号”一栏 采用全国统一的11 位阿位伯数字编码方法。前2位数为公元纪年后两位;3-4位数为省级行政 区划代码前两位;5-7位数为发证机关代码,由各地自行确定;8-11位数为 证书序列号,分别从0001-9999顺排。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本规格为420mm×297mm,字烫金,内芯 纸张采用水印币纸;副本规格为210mm×297mm,字烫金,人造革封皮, 底色为枣红色,内芯纸张采用水印币纸。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中的“机构名称”一栏应当填写与在登记管理 机关登记的名称一致的机构名称。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中的“住所”一栏应当填写养老机构依法拥有 所有权,或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固定服务场所的地址。
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教育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
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式 样的通知
民函〔2013〕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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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副本)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年月日
养老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
服务范围:
床位数量: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有效期限: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变更事项记录
日期
变更项目
变更后情况
经办人
审批机关
(盖章)
变更事项记录
日期
变更项目
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是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法定证明,经许可机关加盖印章后有效。
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养老机构应当将正本悬挂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由养老机构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五、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时,养老机构应当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并办理注销手续。
变更后情况
经办人
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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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变更项目
变更后情况
经办人
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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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记录
日期
检查内容
检查结论
检查机关
(盖章)
监督检查记录
日期
检查内容
检查结论
检查机关
(盖章)
监督检查记录章)
须知
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公布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制定。
六、有效期届满前30日,养老机构应当持原《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登记证书副本和养老服务情况报告,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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