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合同】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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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管理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管理

2015-9
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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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感染性物质的分类、包装和运输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制冷剂:
请勿自行打开
如有破损、渗漏或遗失 请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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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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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感染性物质的分类、包装和运输
收样单位: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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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菌毒种和样本的保存
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到国外菌种后,应在3~6个 月内检定完毕,并将结果函寄有关保藏管理中心, 以便及时向卫生计生委汇报。 国外向我国索取菌种时,可酌情收费。负责供应 的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保藏管理中心申报,并按照 国家有关生物资源的法规办理。 对国外保密、专利、一、二类新发现还未向国外 供应过的菌种向国外交换供应时,应经卫生计生 委批准。其它菌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 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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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菌毒种和样本的保存
六、菌种的领取及邮寄 索取一、二类菌种应事先与供应单位联系, 经同意后,一类菌种及二类菌种中的马鼻 疽假单胞菌、麻风分枝杆菌,狂犬病病毒 (街毒)及出血热病毒等,应派可靠人员 向供应单位领取(一类应派二人领取), 不得邮寄。 邮寄三、四类及部分二类菌种时,必须按 相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菌毒种邮寄与包装规 定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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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 技术细则》 ——卫生部令(第68号)《人间传染的病原 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 机构设置技术规范 WS 315-2010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和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和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生物制品是指以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为起始原材料,用生物学技术制成,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人类疾病的制剂,如疫苗、血液制品、生物技术药物、微生态制剂、免疫调节剂、诊断制品等。

为便于生物制品注册申报和管理,将生物制品分为预防性生物制品和治疗性生物制品两类。

预防用生物制品是指用于传染病或其他疾病预防的细菌性疫苗、病毒性疫苗、类毒素等人用生物制品。

治疗用生物制品是指采用不同表达系统的工程细胞(如细菌、酵母、昆虫、植物和哺乳动物细胞)所制备的蛋白质、多肽及其衍生物,包括细胞因子、纤维蛋白溶解酶原激活因子、重组血浆因子、生长因子、融合蛋白、酶、受体、激素和单克隆抗体等;也包括从人或者动物组织提取的单组分的内源性蛋白;以及基因治疗产品、变态反应原制品、由人或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组份制品、微生态制品等生物制品。

申请人欲将细胞治疗类产品按药品进行注册上市的,可按治疗用生物制品相应类别要求进行申报。

按照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

申请人欲将细胞治疗类产品按药品进行注册上市的,可按治疗用生物制品相应类别要求进行申报。

对于治疗用疫苗产品,申请人可根据产品主要用途自行选择按预防用或治疗用生物制品进行申报。

审评部门将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相应类别的技术要求进行技术审评。

第一部分预防用生物制品一、注册分类按照产品成熟度不同,将治疗用生物制品分为以下五个类别:1类:新型疫苗:指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疫苗。

在境内外已上市制品基础上制备的新的结合疫苗或者联合疫苗,与境内外已上市疫苗对应的抗原群或者型别不同的疫苗,境内外已上市疫苗保护性抗原谱不同的重组疫苗,更换其他未经批准使用过的表达体系或者细胞基质生产的疫苗,DNA疫苗,应当按照注册分类1类申报。

2类:改良型疫苗:指对境内已上市疫苗产品进行改良创新,使新产品具有重大技术进步和/或具有显著临床优势,或者对制品的安全性、质量控制方面有显著改进的疫苗。

17.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17.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BSZN-0632-2011/01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批准办事指南2012-1-1发布 2012-1-1实施上海市卫生局发布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批准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可感染人类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许可以及跨本市行政区域或者跨国运输的初审。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批准(0632)三、办理依据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2、《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型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卫生局(二)审批内容1、可感染人类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许可的新办。

2、可感染人类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跨本市行政区域或者跨国运输的初审。

(三)法律效力1、市内运输:获得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的单位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2、跨省运输初审:跨省或跨国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获得上海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初审后可以上报卫生部进行审批并获取准运证书。

(四)审批对象需要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五、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申请单位有独立法人资格;2、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a具有法人资格;b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c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4、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由专人护送,护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申请单位应当对护送人员进行相关的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在护送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5、申请单位委托第三方运输的,运输单位应具有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资质。

动植物检疫法规(山西农大)

动植物检疫法规(山西农大)

动植物检疫法规(山西农大)第一篇:动植物检疫法规(山西农大)动植物检验检疫法规一、概念1检疫: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有关生物及其产品和其他相关物品实施科学检验鉴定与处理,以防止有害生物在国内蔓延和国际间传播的一种强制性行政措施。

2检疫证书: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关于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健康或者卫生状况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3限定的有害生物: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未发生或虽有发生但分布未广,且正在进行官方控制的,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并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对其采取限制措施的有害生物,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4其他有害生物: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外的各种危害动植物的生物有机体、病原微生物以及软体类、啮齿类、螨类、多足虫类动物和危险性病虫的中间寄主、媒介生物等。

5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6检疫审批: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批准从国外引进动物、动植物产品或在中国国内运输过境动物和农业转基因产品的要求。

7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8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虽为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但其在用来种植的植物上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预期用途而产生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进口国领土内进行控制的有害生物。

9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等。

10禁止进境物:为保护我国的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对一些从国外一旦传入可能造成重大动植物疫情,给农、林、牧、渔业带来巨大灾害的,由国家颁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规定不准入境的危险性有害生物,或可能感染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介体。

11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对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由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以及装运条件等进行检验并对涉及人、动物、植物的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检疫的工作,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简称商检工作。

微生物管理办法(专利法)

微生物管理办法(专利法)

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方法〔1985年3月12日中国专利局公告第八号〕第一条中国专利局委托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以下简称保藏中心〕担负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的保藏工作。

第二条保藏中心担负保藏除动物病原以外的各种细菌、放线菌、酵母菌、丝状真菌、存在于上述宿主细胞内的质粒、以及单细胞藻株。

第三条请求保藏人在将微生物送交保藏中心时应提交两管该微生物的培养物,并附具请求书写明以下事项:1、请求保藏的微生物是用于专利程序;2、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地址;3、详细表达微生物的培养、保藏和进行存活性检验所需的条件,保藏数种微生物的混合培养物时,应说明其组分以及至少一种能检查各个组分存在的方法;4、请求人给予保藏微生物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或者鉴别符号;5、对危及健康或者环境的微生物特性的说明或者请求人不知有无此种特性的说明。

请求人如果是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应当通过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上述手续。

第四条保藏管理中心一般采用冻干或者液氮的方法保藏,对请求保藏的微生物的生物特性不负复核的责任。

如果请求人要求采用特殊的保藏方法,或者要求对该微生物的生物特性和分类命名进行复核检验,那么应当在提交保藏微生物培养物时与保藏中心另行签订合同。

第五条保藏中心在收到保藏请求和微生物培养物时,应当给请求人书面证明,其内容包括:1、保藏单位的名称和地址;2、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地址;3、收到微生物培养物的日期;4、保藏中心给予该带保藏微生物的保藏号;5、保藏中心盖章或者负责人签字。

第六条除按照本方法规定提供有关保藏微生物的情报和样品以外,在保藏期间,保藏中心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提供该微生物的情报和样品。

第七条保藏中心负责保藏的期限,自收到微生物之日起至少为三十年,期满前收到提交微生物样品的请求以后,至少应再保藏五年。

第八条保藏中心应当自收到微生物培养物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请求保藏微生物进行存活性试验。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程序文件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程序文件

公司制度知识产权管理程序文件汇编2019-5-21发布 2019-5-22实施程序文件汇编审批页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文件编号说明一 公司知识产权文件编号统一用IP 表示。

是佛光的第一个字母组合,IP 为知识产权英文 “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缩写。

二 文件编号说明:1、目标类和手册文件编号格式如下:IPSC -2、控制程序类文件编号如下:IPP -3、管理制度类文件编号格式如下:IPL -第三层文件代号4、体系记录表单的编号格式如下:例:IPC 421-01,为手册4.2.1部分“文件要求-总则”部分的表单。

IPC XX -XX序号 手册中对应条款 知识产权体系记录缩知识产权管理办法(IPL-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鼓励科技创新、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保障公司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根据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二)商标权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职务作品中主要利用佛光发电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佛光发电承担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四)其他单位委托本企业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科技成果权等;(五)本企业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六)《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七)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且属于佛光发电所拥有的科技成果权利。

第三条各部门的对外业务,如果涉及第二条所指的知识产权的内容,以及订立的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事先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属及分享办法,并报备人事行政部和研发中心。

《植物检疫学》电子书籍

《植物检疫学》电子书籍

教学进度表二、授课内容及学时分配授课内容及学时分配第一章绪论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危险性植物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保障农林业生产的安全,促进贸易发展的措施。

它是人类同自然长期斗争的产物,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

第一节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的关系植物检疫是一项传统的植物保护措施,但又不同于其他的病虫防治措施。

植物保护工作包括预防或杜绝、铲除、免疫、保护和治疗等五个方面。

植物检疫是植物保护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内容涉及植物保护中预防、杜绝或铲除的各个方面,也是最有效的、最经济、最值得提倡的一个方面,有时甚至是某一有害生物综合防治(1PM)计划中的惟一一项具体措施。

但植物检疫所具有的特点却不同于植物保护通常采用的化学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和农业防治等措施。

曾士迈院士指出“植物检疫是植物保护系统工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子系统,是植物保护的边防线,必须严防密守。

新的危险性有害生物一旦侵入,往往后患无穷,没有检疫的防治永远是被动挨打的防治。

中外历史上已多有教训”。

1 植物检疫的对象与一般防治的对象不同植物检疫针对的有害生物一般都是国家指定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双边或多边植物检疫协定规定的危险性特别大的一些害虫、病原物或害草,往往是国内未发生或分布未广的、且一旦传人可能引起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

这决定了植物检疫所针对的是可能传带这些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包括集装箱、植物性包装或填充及铺垫材料、运载工具等)。

因此,对于法定的应检物在某一特定区域(国家、地区)流通时都需接受植物检疫,只有经植物检疫合格或经检验发现疫情,但经有效的检疫处理合格后,这些应检物方可进入该地区。

2 两者所采取处理的要求不同,经检验发现有害生物后要采取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来处理受感染或受害的应检物。

从这点来说两者有一定的共性,但两者的最终要求却不同。

植物检疫所要求的是应检物经检疫处理后不再带有限定的有害生物,即检疫处理的效果要求彻底杀灭有害生物;而植物保护中所言的化学防治、物理防治等的防治效果往往只要求将有害生物的为害程度控制在经济允许的阈值或防治指标以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5.07
•【文号】国质检认[2012]237号
•【施行日期】2012.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标准化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质检认〔2012〕237号2012年5月7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国家质检总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经审查,现将《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附件:。

体内基因治疗产品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体内基因治疗产品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体内基因治疗产品药学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2年05月目录一、前言 (1)二、适用范围 (2)三、一般原则 (3)四、风险评估与控制 (6)五、产品设计的一般考虑 (9)1. 病毒载体类产品 (9)2. 核酸类产品 (15)3. 细菌载体类产品 (17)六、生产用物料 (18)1. 起始原材料 (18)2. 其他生产用物料 (25)七、生产工艺 (27)1. 生产工艺开发 (27)2. 生产工艺的确认与验证 (33)八、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 (34)1. 质量研究 (34)1.1 鉴别和结构分析 (35)1.2 生物学活性 (37)1.3 纯度、杂质和污染物 (38)1.4 含量 (41)1.5 其他特性分析 (41)1.6 基因编辑技术的相关考虑 (41)2. 质量标准 (43)九、稳定性研究 (45)十、包装及密封容器系统 (47)十一、名词解释 (48)十二、参考文献 (49)一、前言随着基因递送载体和基因编辑等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基因治疗产品的临床应用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为难治性疾病提供了新的治疗方案。

基因治疗产品一般通过将外源基因(或基因编辑工具)导入靶细胞或组织,替代、补偿、阻断、修正、增加或敲除特定基因以发挥治疗作用。

按照基因导入人体的方式不同,基因治疗可分为体内(in vivo)基因导入和体外(ex vivo)基因导入两种方式。

体内基因治疗产品将外源基因(或基因编辑工具)通过适当的载体直接导入人体发挥治疗作用,而体外基因治疗产品一般在体外将外源基因(或基因编辑工具)导入细胞,制备成为经基因修饰的细胞或细胞衍生产品,最终经回输以发挥治疗作用。

由于体内和体外基因治疗产品在产品类型、基因载体类型与设计、载体的靶向性需求、起始原材料的管理、产品的纯度、杂质水平的控制、生产模式和质量风险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两类产品在研发和技术要求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有必要进行分类规范。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含全部附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含全部附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 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 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 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 行为。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原则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 图。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 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 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 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 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 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 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第十九条 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 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 第二节 关键人员 第二十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 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 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 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为确保企 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 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 (一)资质: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 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 ,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

【CN109762938A】用于区分鳜鱼弹状病毒vRNA、cRNA和mRNA的引物组合及试剂盒【专利

【CN109762938A】用于区分鳜鱼弹状病毒vRNA、cRNA和mRNA的引物组合及试剂盒【专利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12)发明专利申请(10)申请公布号 (43)申请公布日 (21)申请号 201910105345.6(22)申请日 2019.02.01(71)申请人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地址 51000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西塱兴渔路1号(72)发明人 林强 李宁求 付小哲 梁红茹 刘礼辉 牛银杰 (74)专利代理机构 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44202代理人 颜希文 宋静娜(51)Int.Cl.C12Q 1/70(2006.01)C12Q 1/686(2018.01)C12N 15/11(2006.01)(54)发明名称用于区分鳜鱼弹状病毒vRNA、cRNA和mRNA的引物组合及试剂盒(57)摘要本发明提供了用于区分鳜鱼弹状病毒vRNA、cRNA和mRNA的引物组,所述引物组包括用于反转录的引物和用于荧光定量扩增的引物,所述荧光定量扩增的引物序列如SEQ ID NO:4~9所示。

本发明通过在鳜鱼弹状病毒vRNA、cRNA和mRNA三种不同类型RNA的反转录引物的5’端和3’端分别加上标签序列,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单链RNA进行反转录,然后用特异的标签序列作为荧光定量的正向引物对获得的cDNA进行扩增,可以区分鳜鱼弹状病毒vRNA、cRNA和mRNA,并且具有操作简单、灵敏度高、快速等特点,同时还可以对三种单链RNA进行定量检测。

权利要求书1页 说明书5页序列表2页 附图2页CN 109762938 A 2019.05.17C N 109762938A1.用于区分鳜鱼弹状病毒vRNA、cRNA和mRNA的引物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引物组包括用于反转录的引物和用于荧光定量扩增的引物,所述荧光定量扩增的引物序列如SEQ ID NO:4~9所示。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引物组合,其特征在于,所述用于反转录的引物,在所述每个引物的5’端和3’端分别加上标签序列;其中反转录引物的5’加上的标签序列区别vRNA,在3’加上的标签序列区别cRNA和mRNA。

动植物检疫测试题及参考答案

动植物检疫测试题及参考答案

动植物检疫测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45题,每题1分,共45分)1.在港口、码头、仓库进行杂草监测时,需对装卸、储存地及周边____范围内的区域进行监测,对农田、围墙周边及清扫垃圾(下脚料)堆放处等应进行重点检查。

A、300米B、50米C、500米D、100米正确答案:C2.____不属于我国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的有害生物。

A、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B、松材线虫(Bursaphelenchus xylophilus)C、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 neobrevipes)D、绿豆象(Callosobruchus chinensis)正确答案:D3.____是指以国际贸易或疫病防控为目的,在一个国家或区内,由一个或多个养殖场构成的动物亚群。

在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将该动物亚群与其他易感动物分开,并对一种或多种特定动物疫病采取了必须的监测、生物安全和控制措施,动物亚群具有特定的卫生状态。

A、无疫区B、保护区C、生物安全隔离区D、控制区正确答案:C4.____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A、国家市场监管总局B、海关总署C、商务部D、国家发改委正确答案:B5.供港澳活猪注册养殖场的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

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供港澳活猪的饲养场,须在期满前____,重新提出申请。

A、5年;6个月B、3年;3个月C、3年;6个月D、5年;3个月正确答案:A6.日本对转基因设立标识的最低限量是____。

A、1%B、0.9%C、5%D、0.5%正确答案:C7.长小蠹为____型害虫。

A、钻蛀B、食果C、食花D、食叶正确答案:A8.热处理的标记代码为_______。

A、HTB、WTC、MBD、HB正确答案:A9.天牛科昆虫触角为____触角。

A、鞭状B、念珠状C、丝状D、刚毛状正确答案:A10.集装箱溴甲烷熏蒸除害处理,投药后30分钟时集装箱内气体平均浓度高于投药剂量的以上_____合格。

2010版GMP及13个附录

2010版GMP及13个附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02月12日发布2011年03月01日施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02月12日发布历经5年修订、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药品GMP)今天对外发布,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我国自1988年第一次颁布药品GMP至今已有20多年,其间经历1992年和1998年两次修订,截至2004年6月30日,实现了所有原料药和制剂均在符合药品GMP的条件下生产的目标。

新版药品GMP共14章、313条,相对于1998年修订的药品GMP,篇幅大量增加。

新版药品GMP吸收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按照“软件硬件并重”的原则,贯彻质量风险管理和药品生产全过程管理的理念,更加注重科学性,强调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达到了与世界卫生组织药品GMP的一致性。

药品GMP的修订是药监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关注民生、全力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又一重大举措,它的实施将进一步有利于从源头上把好药品质量安全关。

1998年修订的药品GMP的实施,在提升我国药品质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世界卫生组织及欧美等国家和地区药品GMP的技术标准得到很大的提升,新的理念和要求不断更新和涌现,我国现行药品GMP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国际药品GMP 发展趋势,也是药品安全自身的要求。

我国现有药品生产企业在整体上呈现多、小、散、低的格局,生产集中度较低,自主创新能力不足。

实施新版药品GMP,是顺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

有利于促进医药行业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淘汰落后生产力;有利于调整医药经济结构,以促进产业升级;有利于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加快医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对第九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修订根据尼斯联盟专家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整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二〇一一年十月印制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说明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1994年8月9日成为尼斯联盟成员国。

此文本是尼斯联盟专家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对尼斯分类第九版所作的修订。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十版。

请各有关部门参照本文本,做好启用新版分类表的准备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目录第一部分:对尼斯分类第九版的修订 (1)一、新增的项目 (1)二、修改的项目 (13)三、修改并移类的项目 (17)四、移类的项目 (18)五、删除的项目 (19)六、对类别标题、注释和一般性说明的修订 (23)第二部分:特别提案 (27)一、有关英文、法文的特别提案 (27)二、有关膳食补充剂的特别提案 (42)1.对项目的修订 (42)2.对类别标题和注释的修订 (49)三、与第9类相关的特别提案 (51)1.对项目的修订 (51)2.对类别标题和注释的修订 (54)第三部分:有关游戏设备项目的修改 (56)第一部分:对尼斯分类第九版的修订一、新增的项目二、修改的项目三、修改并移类的项目六、对类别标题、注释和一般性说明的修订第二部分:特别提案一、有关英文、法文的特别提案二、有关膳食补充剂的特别提案1.对项目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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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
行规定
【分类号】8503
【标题】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发《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专利申请审批程序
【文号】
【名称】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发《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的通知
【题注】
【章名】前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专利事务所、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各卫生检疫所、动植物检疫所、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附件: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
一、外国申请人向我国提出涉及微生物的专利申请,将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交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保藏单位保藏的,应事先由其委托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向卫生部或农牧渔业部办理入境许可审批手续。

与人、环境卫生有关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由卫生部审批;与动物、植物有关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由农牧渔业部审批;与人畜共患性疾病有关的,应由卫生部和农牧渔业部协商后联合审批。

审批单位一般应在收到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申请后一周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审批单位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条例进行审批。

对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进口时,要求包装绝对安全,不得造成污染。

三、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在办理入境许可审批手续时,应向审批单位提交申请入境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用途,对人和动植物有否危害等简要资料。

四、经审批单位同意,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方可通知外国专利申请人将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寄入我国或携带入境。

进口时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应将外国委托人的有关证明及审批单位的许可单向进口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口岸植物检疫机关接受报检后,应及时
查验,放行。

若发现进口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与证件不符,或包装不符合要求,即予以退回或没收销毁?/P
五、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保藏单位应对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妥善保藏,确保安全,严防扩散。

六、任何人要求获取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样品供国内使用的,除按中国专利局《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办理外,均应经卫生部或农牧渔业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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