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报税及零申报流程及合理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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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报税及零申报流程及合理避税

发表时间:2009-10-06 11:02 分类:默认分类

报税

国税:1。每月电话申报

2。每月填写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一式三份。一季度一交。

一般1月,4月,7月,10 月15日之前报所得税时交。

3。每季度报所得税。

地税:1。每月报城建税,教育附加费,个人所得税。

2。还有残疾人保障金,价格调节基金,防洪基金。(一般一年交一次)

3。工会经费。

若无业务,表中报零即可。

零申报

税务机关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的。只要企业没有发生业务关系,帐面上没有收入税务机关是不会报税的。

必须按月向税务机关送达申报表,也可零申报(一直到企业发生业务,有收入为止;但不能虚假申报);但送达的财务报表,不能是空白的,应为企业已发生了支出

办理手续

填写一式三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表》,连同企业本身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对方税务登记证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年审记录复印件各一份到税局代开。

合理避税

税收征收与合理避税历来是一个人们关注的问题,当我们谈及"控制成本,节约费用"的时候,合理避税应该是被提出的重点。

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野蛮者抗税,精明者避税。作为一位企业,如何在税法规定的前提下,以适当的方式尽可能的少纳税款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要澄清一个概念,合理避税并不是逃税漏税,她是正常合法的活动;合理避税也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她还需要市场、商务等各个部门的合作,从合同签订、款项收付等各个方面入手。

合理避税的方式

当前主要的避税方式有:

一、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即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主要是利用内资与外资的税率的差异来达到避税的目的。通过内、外资企业适用税种、投资方式的选择、投资产业的选择、投资地区的选择、投资期限的选择、再投资的选择等方面的比较即可明了当中的差异。

二、是转让定价避税法。如当甲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时,采取低价出、高价进货,使乙企业实现更多利润,减少所得税税额;当甲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低时,采取低价从乙企业进货,高价出货,以减少所得税税额这种方法在购销业务中的转让定价、提供劳务过程中的转让定价、贷款业务中的转让定价、租赁业务中的转让定价、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管理费支付的转让定价等方面均有明确的表现。

三、是成本费用避税法。主要利用材料计算避税、折旧计算避税法、费用分摊避税等方法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四、个人所得避税法。主要表现为(1)工资所得避税如将工资发放量安排在起征点以下、通过工资发放次数的均衡安排,降低税率、通过发放形式的选择,降低税负。(2)劳务报酬避税。主要是通过收入次数的安排避税和减少名义劳务费用等。(3)稿酬收入避税法主要表现为收入分期等;此外还有个人所得的国际避税方式常见的方式有:居所转移避税法、居所避税法、利用税收协作避税。

企业避税、节税经典方法与案例

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野蛮者抗税,精明者避税。作为一位企业家,如何在税法规定的前提下,以适当的方式尽可能的少纳税款就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一)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的不断推进,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也不断完善起来。但在完善的同时,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仍存在许多不足,这便为企业合理避税提供了条件。笔者仅从收入、成本、费用、优惠政策等角度出发,阐明了合理避税的一些基本手段和方法,希望能为广大的经理阶层提供一定的帮助。

一、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依据税法规定,不同的结算方式确认收入的时间不同: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为办妥托收手续、发出货物的当天;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收到货款的当天。不同的销售方式,对收入的确定影响不同。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延迟收入确认的时间,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效果。

案例:某工业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售价500000元,实际成本250000元,据合同规定,分四次收款,其中本年应收300000元,其余为第二年结清,对应本年结转的成本为150000元。忽略其他因素,只从成本收入角度考虑对所得税的影响,则当年应纳所得税=(300000-150000)×33%,即49500元,其余的33000元税款计入第二年。倘若企业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产品,则发出货物、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收入,当年应纳所得税=(500000-250000)×33%,即82500元。前后相比,虽然两年应纳所得税总额是一样的,但第一种方式推迟了税款的缴纳,相当于无息占用了政府的一笔资金,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2 合理避税

二、巧妙的成本决策。

(1)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企业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式,其应纳所得税额也有所不同。采用先进先出法,企业所得税税负最重,加权平均法次之,后进先出法是最轻的。这是因为,在物价上涨的环境下,后入库的存货取得成本高于先入库存货,后进先出法下,发出存货的成本高于结余(库存)存货的成本。从而增大了商品销货成本,进而减少了当期收益和应交所得税税额。先进先出法正好与它相反,而加权平均法对应交所得税的影响则介于二者之间。因此,从节税角度来看,在通货膨胀条件下,企业存货成本核算应最好选用后进先出法,这样可以减轻税负。

(2)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选择。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具体方法很多,通常有直线法、加速折旧法。在直线法下,计入各期的折旧额相同,从而使各年度之间的损益相对均衡;在加速折旧法下,资产使用前期分摊的折旧多,税前利润额相应的减少,应纳所得税减少,资产使用后期分摊的折旧少,应纳所得税增多,因而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推迟纳税时间,收到递延纳税的好处。如果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每年增加投资,则推迟交纳的税款可以长期保持下去,起到隐性减税的作用。如果仅从节税角度考虑,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无疑是优化纳税的最佳选择方式。

案例:某企业固定资产原值80000元,预计残值2000元,使用年限五年,使用所得税税率33%,企业未扣除折旧利润每年均为40000元。分别用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中的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每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则得出如左图所示的结论。虽然两种方法累计应纳税额在量上是相等的,均为40260元,但必须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因素,同样是一元钱,今后的价值总是小于现在的价值,相当于为企业节约了税款。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明确给予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境内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根据新的政策,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为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三种企业将获税收优惠

日前,中国国家科技部政策司司长尚勇在谈到中国科技创新政策时表示,继对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7%降到6%后,有关部门还在研究对新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方面给予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对若干高科技产品还将实行零增值税来鼓励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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