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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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规范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规范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规范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出行和生命安全。

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监控设备成为了交通管理部门的必需品。

但是,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其规范与合法性。

首先,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使用对象应该是道路交通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对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等进行监控。

对于车辆和行人等,监控设备只能拍摄其违法行为证据,并严格保护其个人隐私权,不能随意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同时,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置时,应该遵循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该合法合规,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在选择设备厂家时,要注意其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资质、是否通过国家认证。

监控设备的布设应当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公安机关关于监控设备的规定,合理设置设备的类型、位置、角度、范围等,保证视频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最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使用应该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监控设备的使用寿命一般为3-5年,在此期间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维修和检测工作应该由具有资质、技术专业的维修人员完成,维修记录要详细,维修后的设备应经过验收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总之,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规范使用是确保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

在使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权,通过适当的维护和检测,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实现最好效果。

只有真正遵循规范,才能更好地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交通管理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道路监控视频管理制度

道路监控视频管理制度

道路监控视频管理制度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交通的日益拥堵,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有效监控道路交通情况,提高交通治理效率,道路监控系统在城市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道路监控视频是道路监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通过实时监控道路交通情况,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提高公共安全。

因此,建立完善的道路监控视频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一、监控视频设备安装要求1.1 监控视频设备应根据道路交通情况的特点和需要合理布设。

重点交通路段和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应优先配置监控设备。

1.2 监控视频设备安装位置应合理选择,确保能够全面、清晰地监控道路交通状况。

需避开遮挡物、反光物等,确保监控视频的有效性。

1.3 监控视频设备应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如果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或更换设备,以免影响监控效果。

二、视频监控数据管理2.1 监控视频数据应全面、准确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一个月。

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应及时备份并妥善保管。

2.2 监控视频数据的存储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数据不被恶意篡改或删除。

同时,需要设立权限管理机制,限制对监控视频数据的访问权限,防止数据泄露与滥用。

2.3 监控视频数据的使用应合法合规。

未经相关部门允许,不得私自使用监控视频数据进行其他用途,违者将受到法律追究。

三、监控视频数据查看与处理3.1 监控视频数据的查看应由专人负责,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

对于监控视频中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或调查处理。

3.2 记录监控视频数据的内容和时间,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对于重要的监控视频数据,需要进行备份,并妥善保管。

3.3 对于监控视频数据的处理,应保护个人隐私权利。

不得随意公开或泄露监控视频中的个人信息,违者将受到法律惩罚。

四、监控视频数据分享与协作4.1 监控视频数据的分享与协作,应建立统一的管理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

4.2 不同部门之间监控视频数据的协作,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公安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维护规范

公安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维护规范

公安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维护规范篇一:公安部发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源自:新京报明年1月1日起,交通堵塞时,交警以指挥疏导交通、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为主,一般不处罚交通违法行为;交警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使用固定的执法用语。

如有必要,交警上路执勤可配备枪支等武器。

昨日,公安部发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该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对于治理超载有很明确的规定:检测结果为严重超载,驾驶人表示可立即消除“超载”,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待超载状态消除后放行;驾驶人如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超载”,可扣留车辆。

对于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应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事实,但不得采取扣留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

规范1执法必须用规定“法语”今后,交警执法的每一个环节,如检查违法机动车驾驶人,处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对机动车驾驶人罚款并采取强制措施等,都必须使用指定的执法用语。

比如,交通违法驾驶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时,交警必须说,“拒绝签字,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视为送达”。

规范2不得随意开车追违法车新规范规定,交警上路执勤执法时,如有必要,可带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执勤警车根据需要,也可配备枪支、防弹衣、防弹头盔。

只有在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有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他人生命时,交警可以驾车追缉。

除此之外,交警不得开车追违法车,可当场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交警堵截。

上路执勤时,交警必须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保证自身安全。

比如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交警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危险化学品车如发生泄漏事故,交警不得进入警戒区域。

规范3疏导交通时不受理投诉据了解,路面交警执勤时,经常遇到问路、病人急需赶到某医院救助。

今后,交警遇到《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所列举受理的群众求助,如遭受不法伤害、意外受伤、突然患病,或者公共财产需要紧急保护等,可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提供帮助,配合施救工作。

2024年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是现代运输行业的重要安全监控手段,能够对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实施动态监控。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____)、《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____)等相关法规和标准,公司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以及监控平台管理人员、值班监控人员、调度员、驾驶员、押运员和卫星定位装置设备的管理工作。

二、实施主体及其职责分工本管理制度的执行主体为公司安全技术与环境保护科,具体负责监控平台及卫星定位装置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监控管理人员:实时监控公司运行车辆,对违章行为进行警示和记录,对严重或多次违章车辆的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做好日常监控记录。

驾驶员、押运员: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GPS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装、断线、断电、屏蔽和修改程序。

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安全技术与环境保护科联系维修商。

三、安装规范和管理要求公司所属危化品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系统,实施全程实时监控。

公司建立动态监控平台,确保系统软件符合交通行业标准,实现与运管部门监管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建立健全监控台账,实施24小时监控值班,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章行为。

做好日常监控记录,发布提醒和警示信息,告知驾驶员及时纠正安全隐患。

按月检查、不定期抽查车辆超速、疲劳驾驶情况,并根据制度进行整改和处罚。

做好车载终端设备的管理、报修和检修维护记录,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四、监控内容和程序建立GPS监控平台,加强对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和运行状态监控。

监控内容主要包括超速行驶、超员、疲劳驾驶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否进入禁行路段等。

在特殊天气和道路条件下,提醒驾驶员降低行驶速度,确保行车安全。

建立并落实GPS记录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平台正常运行和车载系统正确使用。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应用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应用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应用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23.04.09
•【字号】辽公办〔2023〕13号
•【施行日期】2023.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应用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
现将《辽宁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应用管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严格贯彻落实。

辽宁省公安厅办公室
2023年4月9日。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7.30•【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施行日期】2015.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高速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根据实际需要组建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适应抢险救援需要的设备及物资,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车辆监控平台管理制度

车辆监控平台管理制度

车辆监控平台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车辆监控平台的管理,保障车辆监控安全,提高车辆运营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车辆监控平台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车辆监控平台的使用和管理,保障车辆监控平台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车辆运输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三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单位所有车辆监控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车辆监控平台使用管理第四条车辆监控平台的使用者应按照规定手续申请使用权限,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不得随意更改系统设置,确保车辆监控平台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五条车辆监控平台使用者应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监控和管理,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异常情况。

第六条车辆监控平台使用者应遵守保密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泄露车辆监控平台信息,保障信息安全。

第三章车辆监控平台管理第七条车辆监控平台管理员应具备相关技术能力和经验,能够熟练操作并维护车辆监控平台设备。

第八条车辆监控平台管理员应定期对车辆监控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故障,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车辆监控平台管理员应配合有关部门对车辆监控平台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障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四章车辆监控平台维护第十条我单位应配备专职维护人员,负责车辆监控平台的日常维护和故障排查工作。

第十一条车辆监控平台维护人员应定期对车辆监控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车辆监控平台维护人员应及时处理设备故障,保障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五章车辆监控平台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我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监控平台安全管理制度,对车辆监控系统进行安全防护。

第十四条车辆监控平台管理员应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车辆监控平台使用者应加强对系统的安全管理,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六章车辆监控平台使用规范第十六条车辆监控平台使用者应按照规定手续申请使用权限,不得私自擅自更改系统设置。

辽宁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管理工作规范

辽宁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管理工作规范

辽宁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省内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用交通监控技术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进行检测、拍摄,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和根据预设或临时输入的稽查数据,对车辆进行比对稽查,实时报警,查扣布控车辆的设备。

第三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以下简称记录资料)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监控设备,收集并固定的机动车违法行为数据和图像资料。

第四条省内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使用监控设备,用其记录资料处理违法行为的,适用本规范。

第五条监控设备分为固定监控设备和移动监控设备。

固定监控设备是指固定安装在道路的路口、路段上,对机动车违法行为进行检测、拍摄取证的监控设备。

移动监控设备是指由交通警察现场操作或者安装在制式警车上,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测、拍摄收集违法证据的监控设备。

第六条移动监控设备是固定监控设备进行取证执法的辅助和补充。

在没有安装固定监控设备的路段上,或者固定监控设备无法取证的违法行为,可使用移动监控设备。

交通警察操作其他移动监控设备或使用摄录像和照相设备拍摄,并提供记录资料的,适用移动监控设备应用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资料及时处理,保证记录的资料在传输、存储、和校对的过程中不被人为篡改。

第二章监控设备设置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科学、规范、合理设置和使用监控设备,建立、完善日常管理、使用、审核、监督等各项工作机制,规范使用监控设备。

第九条选用的监控设备和安装必须符合《机动车测速仪》(GB/T21255-2007)、《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09)、《交通电视监视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A/T514-2004)、《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7-2009)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公安部关于规范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规范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规范使⽤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步规范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使⽤和管理,确保执法公正,现将有关⼯作要求通知如下:⼀、规范设备设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原则上应当设置在省际、市际交界,危险路段,交通事故以及严重违法⾏为多发、交通秩序混乱以及机动车流量较⼤的路⼝、路段。

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科学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在没有安装固定监控设备的路段上,或者对固定监控设备⽆法取证的违法⾏为,可使⽤移动监控设备。

各地要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组织⼀次排查、清理,对设置不合理、不规范的,及时进⾏调整。

⼆、严格资料审核。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应当反映机动车基本情况以及违法事实等,并载有违法时间、地点等信息。

对所采集的监控资料录⼊前应与机动车信息系统进⾏⽐对,核实机动车基本信息,并与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进⾏⽐对,避免同⼀次交通违法⾏为重复录⼊。

对于同⼀交通违法⾏为已被交通警察当场处罚,机动车号牌被套⽤、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违反交通信号、与现场交通警察的指挥不⼀致等情形的监控资料,不再录⼊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已经录⼊的,核实后予以撤销。

三、规范信息告知。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录⼊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监控资料记录的机动车类型、号牌,违法时间、地点和事实,接受处理时需携带的相关证件,接受处理的时间和地点,联系电话和违法信息的查询⽅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填发的⽇期等,通过挂号邮寄等⽅式告知机动车所有⼈。

此外,可以通过在车管所、违法处理窗⼝设置违法信息⾃助式查询终端等多种⽅式⽅便群众查询。

四、加强设备维护。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监控设备进⾏维护、保养,建⽴监控设备管理档案,定期将列⼊国家强制检定⽬录的在⽤监控设备委托法定检定机构检定。

未依法检定、逾期未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监控设备,不得继续使⽤。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92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德规定

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德规定

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德规定 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德规定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德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德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二条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利用交通技术监控相关的记录资料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监控、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电子、雷达、激光、照相、视频技术等装置。

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由公安机关向政府申请拨款安装,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日常使用、管理、维持。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出资、合作等方式,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经营谋利。

违反前款规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所采集的数据一律无效,不得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省系统),并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第六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务必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并经检定合格的产品。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依法进行周期检定,检定结果报省厅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以下道路上进行:(一)设有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二)虽无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但法律法规有明确通行规定的。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如需,科学合理设置与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业经2018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姜有为2018年11月29日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2018年11月2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76号令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车辆管理,规范道路车辆通行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以及驾驶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所属从业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驾驶人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七条下列车辆不得在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上通行:(一)非法改装、拼装带有动力装置的两轮、三轮车;(二)带有动力装置可以直立驾驶的单轮、两轮车;(三)摩托车。

按照规定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机关和军队执行公务、任务的摩托车除外。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交警执法规范化的思考

交警执法规范化的思考

第四,要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要主动适应全面开放、高度透明的社会环境,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要求,在维护社会秩序、加强社会管理过程中,遇到挑衅、面临复杂情况时,不冲动、不感情用事,不说过头的话、不做过激的事。要规范民警在执法中的语言和动作,区分不同执法环境,统一执法语言,统一动作规范,切实做到言行文明、举止得当。要准确把握当前社会心理的变化和执法对象的感受,讲究方式方法,尽可能融法、理、情于一体,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最基本的履职要求。因此,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队伍的执法形象、执法水平和服务能力,着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第一,要深入查找交警执勤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讲,近年来,辽宁省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执法形象不好,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指挥动作不规范,敬礼不标准;有的执法态度蛮横,执法用语不文明、不礼貌、不规范,有的不尊重当事人,语气生硬,对群众不耐心。在非现场执法方面,主要是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不规范,监控记录资料的收集、审核、处理等方面程序不规范,交通违法信息告知方式不规范。在事故处理方面,主要是调查取证不全面甚至错误,现场勘查等操作规程不规范、不完善等问题,由此引发各类信访案件。在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方面,主要是窗口服务态度不好、工作效率不高、违法办牌办证甚至买卖车牌和驾驶证等突出问题。以上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着力加以解决。
第三,要健全完善各项执法制度。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关键在于各项执法制度对执法活动的有效规范和约束。要从基层民警日常执法活动最急需的方面入手,针对交警纠正违章等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活动、执法环节,抓紧健全完善相关程序规定和标准规范。要进一步细化各类执法标准,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确保民警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针对执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明确、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的细则或具体操作程序。要针对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制定完善考核标准。

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管理规定篇一: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管理规定公告由于我市范围内部分测速点进行了调整,根据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调整后的51处道路测速点(不含高速公路)公告如下:12345篇二:公安部关于规范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通知公安部关于规范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通知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7]54号公安部关于规范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确保执法公正,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设备设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原则上应当设置在省际、市际交界,危险路段,交通事故以及严重违法行为多发、交通秩序混乱以及机动车流量较大的路口、路段。

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科学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在没有安装固定监控设备的路段上,或者对固定监控设备无法取证的违法行为,可使用移动监控设备。

各地要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组织一次排查、清理,对设置不合理、不规范的,及时进行调整。

二、严格资料审核。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应当反映机动车基本情况以及违法事实等,并载有违法时间、地点等信息。

对所采集的监控资料录入前应与机动车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核实机动车基本信息,并与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进行比对,避免同一次交通违法行为重复录入。

对于同一交通违法行为已被交通警察当场处罚,机动车号牌被套用、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违反交通信号、与现场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等情形的监控资料,不再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已经录入的,核实后予以撤销。

三、规范信息告知。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监控资料记录的机动车类型、号牌,违法时间、地点和事实,接受处理时需携带的相关证件,接受处理的时间和地点,联系电话和违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填发的日期等,通过挂号邮寄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管理制度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管理制度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管理制度•相关推荐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管理制度在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合理利用交通科技手段,维护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包括机动车测速仪、区间测速设备、闯红灯自动抓拍、违反禁行规定自动抓拍、违反越线规定自动抓拍等固定或移动设备。

第三条监控设备建设应当申请财政立项和预算,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及日常使用、管理、维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监控设备实行入网编号监控管理,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对监控设备进行业务审核和执法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监控设备,应当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规范》规定的编码规则设定设备编号。

海口、三亚、洋浦支队的机动车测速仪、区间测速设备、闯红灯自动抓拍、违反禁行规定自动抓拍设备入网编号,报总队备案,其他交警支大队的机动车测速仪、区间测速设备、闯红灯自动抓拍、违反禁行规定自动抓拍设备应当报总队审核后方可使用。

总队统一向社会公布全省备案和经审核后的监控设备,公布内容包括测速路段名称、区间和测速单位等内容,新设置和调整监控设备的,应及时报总队备案和审核,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监控设备建立档案,在公安部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录入监控设备的类型、名称、品牌、型号、设置地点、地点道路类型、路段交通流量、启用日期、检定日期、检验单位、联系人等信息。

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2021年)

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2021年)

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4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管理第三章通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超载,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的行为。

第三条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以及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并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12•【字号】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7月3日修订,已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12日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6月21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18年8月24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24年7月3日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24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辽宁省道路运输企业资格考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含答案)

辽宁省道路运输企业资格考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含答案)

辽宁省道路运输企业资格考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含答案)一、判断题(30题)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

A.正确B.错误2.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A.正确B.错误3.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A.正确B.错误4.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安全生产模拟考试一点通‘当随车携带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

A.正确B.错误5.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A.正确B.错误6.客运企业应当配备兼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建立动态监控人员管理制度。

A.正确B.错误7.企业应当制订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A.正确B.错误8.客运包车应当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可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

A.正确B.错误9.客运站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A.正确B.错误10.对于不在客运站进行安全例检的客运车辆,驾驶员应每日出车前或收车后按照相关规定对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A.正确B.错误11.在出车前的车辆安全状况检查中,驾驶员只需要对车辆的制动系统、燃油系统进行检查。

A.正确B.错误12.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A.正确B.错误13.客运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所属客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从而改变企业的动态监控主体责任。

A.正确B.错误14.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章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章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辆动态监控管理,保障车辆运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运营车辆的动态监控管理。

第三条车辆动态监控应当遵循实时、准确、有效的原则,确保对车辆运行状态的有效监控和管理。

第二章监控职责与分工第四条设立车辆动态监控中心,配备专职监控人员,负责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监控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实时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处理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对监控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为车辆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及时向驾驶员反馈监控信息,督促其改正违规行为。

第六条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对监控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协调处理监控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驾驶员应当积极配合车辆动态监控工作,不得故意损坏监控设备,不得干扰监控信号。

第三章监控设备管理第八条对车辆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的动态监控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等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严禁私自拆卸、改装设备。

第十条建立监控设备台账,记录设备的型号、安装时间、维修记录等信息。

第四章监控数据采集与处理第十一条实时采集车辆的位置、速度、行驶轨迹、驾驶员状态等信息,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存储,建立数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三条定期对监控数据进行分析,总结车辆运行规律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四条对车辆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监控人员发现违规行为后,应立即向驾驶员发出警示信息,并记录违规情况。

第十六条对初次违规的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对多次违规或情节严重的驾驶员,按照单位内部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定期对违规行为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和通报,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第六章应急处置第十八条制定车辆动态监控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

原告李强、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强、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李强、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3【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10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明月史越洋白凤岐【审理法官】金明月史越洋白凤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强;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阳市公安局【当事人】李强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个人】李强【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阳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强【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交警支队具有作出案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职权,一审认定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交警支队具有作出案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职权,一审认定正确。

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案涉地点监控视频抓拍的图片等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在设置提示停车行为违法等信息提示牌区域内,停车超过3分钟仍未驶离的违法事实存在,上诉人对其违法停车的事实亦无异议。

被上诉人交警支队据此所作案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被上诉人市公安局所作沈公复决字(2020)6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

上诉人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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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省内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用交通监控技术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进行检测、拍摄,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和根据预设或临时输入的稽查数据,对车辆进行比对稽查,实时报警,查扣布控车辆的设备。

第三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以下简称记录资料)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监控设备,收集并固定的机动车违法行为数据和图像资料。

第四条省内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使用监控设备,用其记录资料处理违法行为的,适用本规范。

第五条监控设备分为固定监控设备和移动监控设备。

固定监控设备是指固定安装在道路的路口、路段上,对机动车违法行为进行检测、拍摄取证的监控设备。

移动监控设备是指由交通警察现场操作或者安装在制式警车上,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测、拍摄收集违法证据的监控设备。

第六条移动监控设备是固定监控设备进行取证执法的辅助和补充。

在没有安装固定监控设备的路段上,或者固定监控设备无法取证的违法行为,可使用移动监控设备。

交通警察操作其他移动监控设备或使用摄录像和照相设备拍摄,并提供记录资料的,适用移动监控设备应用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资料及时处理,保证记录的资料在传输、存储、和校对的过程中不被人为篡改。

第二章监控设备设置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科学、规范、合理设置和使用监控设备,建立、完善日常管理、使用、审核、监督等各项工作机制,规范使用监控设备。

第九条选用的监控设备和安装必须符合《机动车测速仪》(GB/T21255-2007)、《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09)、《交通电视监视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A/T514-2004)、《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7-2009)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条固定监控设备的安装设置地点必须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或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外网站,向社会公布;设置固定测速监控设备的,须在监控路段起始点前设置提示标志后,才能用于执法取证。

设备新增或移机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安装设置地点。

第十一条依据监控设备的不同种类和性能特点,监控设备应主要安装或设置在下列路口或路段:(一)事故多发或存在较严重事故隐患的;(二)机动车违法行为多发,易造成交通拥堵、行车秩序混乱的;(三)机动车流量较大,需要实时管控的;(四)车站、码头、机场、学校、医院、重要活动场所、大型商场、密集居住区的门前或周边道路等需重点确保安全、畅通的;(五)道路省际、市际路段卡口;(六)其它设置需要的。

第十二条安装、设置固定监控设备的路口、路段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置地点要设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或有明确禁止相应交通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二)有合适的安装位置,监控设备安装后能够较好地保障设备检测、拍摄取证和安全需要;(三)设备安装和维修施工便利、安全;(四)符合设备图像信息传输保障的要求。

第十三条固定测速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车辆通行速度的道路;(二)法律法规未规定车辆通行速度的道路,固定测速监控设备应当设在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并设置在限速标志至解除限速标志或另一级限速标志之间。

限速标志与设备设置点之间应无可通行机动车的交叉路口;(三)隧道、大型桥梁等特殊路段,可根据特殊需要安装或设置;(四)在同一道路、同一行进方向的同一路段,设置两处(含)以上固定测速监控设备,其设置间距小于10公里时,必须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论证、审核、批准;(五)在设置固定测速监控设备的前方,必须设置提示标牌,并保证其对所有途经车辆起到预先告知作用。

第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移动测速监控设备的监管,对移动测速监控设备的监控区域、时段,应当统筹安排,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移动测速监控设备执法,应选择安全的地点,并且不得影响道路交通正常通行秩序;(二)设置移动测速监控设备的路段应当相对固定。

路段上应设置标有“雷达测速”或“监控设备监管(测速)”等字样的测速警告标志;(三)在有限速标志的路段,移动测速监控设备应设置在限速标志至解除限速标志或至下一级限速标志之间;(四)已设有固定测速监控设备的地点不得设置移动测速监控设备;(五)除城市快速路外,一般不在城市中心区道路设置移动测速监控设备;(六)一般不得在限速值低于50公里/小时(不含)的路段设置移动测速监控设备。

因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需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批准。

第三章监控设备记录资料收集第十五条收集的记录资料作为执法证据使用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道路交通信号和机动车车型、牌号、外观等图像画面清晰、完整。

全景图象能显示车辆行驶的情形及所通行路段的状况;(二)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图像信息与机动车档案数据库中的相关数据相符;(三)记录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准确、发生地点正确,违法行为确定成立。

第十六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记录资料不得采用:(一)设置不规范、不清晰;(二)被物体遮挡;(三)损毁、灭失;(四)与现场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五)其它不得录用的情形。

第十七条对违法停放机动车的执法取证工作,参照监控设备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交通警察现场使用可移动设备对违法停放的机动车进行执法取证时,应确认车辆驾驶座位无驾驶人或驾驶座位虽有人但无驾驶证(违法停车告知单上注明)。

(二)交通警察采用拍照或者录像方式记录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的,应按规定先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后再拍摄。

《违法停车告知单》应粘贴在机动车驾驶员座位侧门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

照片应当拍摄两张以上,且两张照片应当间隔一定时间,或者储存有连续视频录像资料,以达到为确认车辆违法停车提供证据的要求。

其中,一张为违法车辆照片,能清晰反映车辆种类、颜色、厂牌型号、号牌;其余为停车地点照片,包含违法车辆、《违法停车告知单》及固定参照物。

固定参照物能体现违法停放车辆的地点及违法事实。

录像记录证据须满足上述要求。

(三)运用固定监控设备对路段上违法停放车辆进行拍照取证的,监控路段应设置明显的禁令标志、标线,清楚显示该路段禁止停车和采取监控设备监管的措施。

拍摄的车辆号牌照片和全景照片上均应注明拍摄时间(精确到秒),且两张照片间隔时间不少于30秒,以达到为确认车辆违法停车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四章记录资料的审核和违法行为通知第十八条使用固定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对记录资料进行审核,并将确认无误后的记录资料录入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使用移动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的,交通警察可以采取当场处理或非现场处理的方法予以查处。

对于使用移动监控设备记录并采取非现场处理方式予以查处的违法行为,以及运用摄录像、照相设备记录的违法停车行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记录资料移交所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记录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审核的记录资料录入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第十九条在审核记录资料时,要准确对图像资料进行判别,并通过“机动车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确认机动车的类型、号牌、外观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等信息。

被确认为违法行为证据的记录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能够清晰、准确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以及违法事实等,并有违法时间、地点等信息;(二)动态违法行为的记录资料应能反映违法行为的动态过程;(三)记录资料在录入前,应与交通违法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同一次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录入。

第二十条记录资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录入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作为证据使用:(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六)交通信号不清晰、被物体遮挡、损毁,机动车号牌不清晰,无法确认机动车违法的;(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的;(九)因道路施工等原因影响机动车驾驶人正常驾驶,且驾驶人在客观上无法遵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求通行,而产生违法行为的;(十)测速设备检测数值不超过限速值10%的。

第二十一条经与“机动车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审核,属于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的违法车辆信息,应建立工作台帐,录入“交警队信息平台”的套牌假牌机动车信息协查通报系统,建立查缉数据库,提供给“窗口”民警、执勤民警和事故处理民警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对嫌疑车辆进行核查比对。

第二十二条以记录资料作为证据的违法行为录入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同时,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通过挂号邮寄等方式送达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

对因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迁移地址不明等原因被退回邮寄通知的,应通过机动车档案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通知,仍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以记录资料作为证据的违法行为录入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在互联网上设立的政府公安网站上发布相关违法行为信息,供社会查询。

同时,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事故违法处理窗口设置自助式查询终端,供社会查询。

第二十四条属于非本地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违法记录,采取非现场处理的,应当在其违法行为信息录入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24小时内转递到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信息库。

第五章使用记录资料处理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记录资料处理违法行为时,应调查前来处理的人员与被记录机动车的关系除下列人员外,不予处理违法行为:(一)机动车驾驶人;(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其委托处理人;(三)机动车管理人或者其委托处理人。

第二十六条受理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核对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确认证件是否有效。

对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前来接受处理的,应当查验并确认证件;(二)在输入违法编号或车辆牌号和号牌种类、调取违法行为信息和证据(监控设备拍摄的照片)后,应对行驶证记载的车辆信息和照片进行比对,确认是否为同一车辆,并供当事人查看和确认;(三)对适用简易处理程序的违法行为,告知接受处理人:违法车辆号牌号码、号牌种类、违法时间(年、月、日、时、分、秒)、违法行为、违法地点和照片、该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依据、处罚标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不接受处理的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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