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是属于劳动合同还是居间合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如何区分是属于劳动合同还是居间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即将三年,但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还存在许多问题,而劳动者要依法维权遭遇的困难就更是数不尽数,他说,他们更期待劳动仲裁争议裁决机构和人民法院更多关注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尽一份责任。

被拖欠工资和提成

2006年,王震大学毕业后来到浙江发展事业,而后一路顺利。2007年11月,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金华好安居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安居公司)的负责人邓某,好安居聘请王震作为经销人员,于是经过多次商谈,最后双方口头约定为月薪6000元,销售提成为总销量

的百分之一,提成每三个月结一次,并规定了最低月销售量为30个货柜。

其后,邓某就多次催王震尽快上岗。

2007年12月中旬,他们再一次对工资等进行确认,为避免日后出现矛盾,还请见证人参加商谈过程,双方约定2008年春节后上班。

2008年农历正月十五,王震报到上班,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好安居公司,这种情况不只他一人,当时在职的其他员工也基本上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这给日后双方产生各种纠纷埋下了隐患。

王震说,当年4月份,他的订单数量已达到约定的最低30个货柜,底薪6000元也按时到财务签字领取。提成部分也按当时的约定领取了,共1.5万元。但到8月份,公司却突然停发了他的基本工资,提成也没有按约发放。

当年8月份,由于工资待遇等问题,公司出现工人怠工现象。为稳定生产,好安居公司给车间一线职工按时发放了工资。办公室人员的工资基本上没发,但公司规定可以向财务预支生活费。王震也于当年10月15日、10月21日、11月5日三次向公司预支“生活费”共计

6000元。当年11月,由于企业仍不能正常生产,王震无奈只得提出辞职,离开公司。

离开好安居公司时,王震向企业提出基本工资补发问题,但他没想到的是,好安居竟否认其与王震有劳动关系,认为他是外聘的销售人员。好安居同时也否认曾经每月给他发放过基本工资6000元一事,认为其不存在基本工资一说,公司支付给他的钱全部是销售提成。

对于公司的态度,王震觉得很气愤。“公司经营困难是一回事,否定事实,不讲诚信是另一回事。”他决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第一次走进了义乌市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请求工会给予援助。

仲裁裁决“工作证”无效

王震离职后,曾回好安居办理交接事宜,并认为好安居拖欠他工资,未领到实际业绩的提成近9万余元,甚至当年6月、7月两月已经财务及相关领导签字的2.6万余元提成也一直没有拿到。

王震说,销售人员的支出很大,工资和提成中的很大一部分得用于销售过程的支出,公司不按规定支付工资和提成,实际等于让员工为公司垫付相应支出费用。

2009年5月,王震向好安居注册地金华市金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诉,希望通过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震提出的诉求包括支付2008年10月、11月份工资及提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以及补缴10个月的社保基金等,共计18万余元。

然而,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理后认定:王震与好安居不存在劳动关系,王震没有提供出双方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理由是,好安居出示的当年3月和9月的工资单上没有王震的名字。仲裁庭甚至认定连签有邓某、财务负责人名字的王震提供的2.6万元的提成单据,也是王震自己添加上去的。特别是他提交的工作证,仲裁委也没有认定属于有效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认为那就是被申诉方说的“就餐证”。

而好安居公司提供的关于王震预支的6000元生活费,是公司看王震生活困难借给他的,以及公司提供的一个所谓的王震借款凭证(注明“生活费、合作款”、“合作款全部结清,双方合作到此结束”的字样)证据材料却被采纳,而这个证据事后公司承认系自己添加的内容。

这个仲裁结果让王震很生气,也很伤心。

诉讼费从10元变成2647元

2009年7月,王震向金华市金东区法院提交诉状,坚持了自己的诉

讼请求。7月30日,法院立案。

第一次开庭时,除了仲裁时提供的有关证据,王震还向法庭申请了3个相关人员出庭作证,他们分别来自好安居的技术部、人事部以及客户联络人员,证明自己与好安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王震还是意外地接到了法官对此案的审理意见: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否则驳回起诉。诉讼费也由原来的劳动争议案的10元标准骤增至2647余元。2010年7月28日,距立案差两天就整整一年时,王震才收到了法院的判决。

法院判定他与好安居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居间合同关系,法院判决好安居支付王震介绍业务应得报酬 2.6万元,并扣除此前预支的6000元。王震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甚至要求企业补缴社保金的诉讼请求,也一概驳回。

企业竟要求工会干部离开法庭

王震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再次向义乌市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寻求帮助,维权中心主任陈灏当即决定为王震提供法律帮助。

2009年11月25日,金华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义乌市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主任陈灏与王震共同出庭为王震寻求真相,争取合法权益。

职工维权中心主任陈灏在法庭上指出:好安居对制作发放给王震的工作证没有异议,但该公司认为该证仅供王震用于食堂就餐,不能作为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言,竟被一审法院采信,让人不可思议!工作证是工作人员的证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审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一审法院否认王震的工作证显然荒唐。把劳动关系变成居间合同关系,存在明显的适用法律程序错误。

同时,陈灏还提出好安居在一审诉讼中并没有提出6000元属于预支款,而一审法院将领取的工资认作预付款扣除,属于法院越俎代庖,无法使人信服;一审法院还把好安居提供的有关业务提成比例的陈述当成证据,造成王震146份订单无法获得应得的劳动报酬。

陈灏最后提出,该案在一审法院开庭三次,只有一名法官主持审理,未见判决书中另两名署名法官,名为普通程序,实为简易程序。而且该案审理近一年,属于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法庭上,工会干部义正辞严的辩驳引起好安居公司的焦虑,公司除一再坚持一审的观点外,竟当庭提出工会工作人员不应该到法庭参加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