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5064-水电工程水库淹没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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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064-水电工程水库淹没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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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1996
Specifications for planning and design of resrvoir
submergence tratment of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施行日期:1997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发布<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电力行业标准的
通知
电技[1996]807号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各勘测设计院,各有关单位:
<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电力行业标准,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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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批准为推荐性标准,现予发布。
其编号为:DL/T5064-1996
该标准自1997年5月1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并抄送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前言
1984年12月31日原水利电力部以[84]水电技字第118号文颁发了SD130—84<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设计规范>。该规范为全国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工作迈向规范化起了重要作用。由于近十年来,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对水库移民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国务院于1991年2月15日以第74号令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2年3月25日以国发[1992]20号文批转了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加强移民前期工作,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切实做好移民安置规划”。同时,1994年12月22日电力工业部以电计[1993]567号文发出了<关于调整水电工程设计阶段的通知>,将原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施设计三个阶段调整为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等同原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详图四个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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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因此,原有规范已很不适应实际工作的要求,必须修订,并将规范名称改为”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
现修订的规范分11章,比原规范6章增加了5章。一是增设了”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二是将原规范第四章”移民安置和受淹专项的处理”,分解为”移民安置规划”和”专业项目复建规划设计”两章;三是专列”防护工程规划设计”一章;四是增列了”库底清理技术要求”一章,这章是基于1986年11月原水利电力部以[86]水电水规字第59号文颁发的”水库库底清理办法”(原规范的补充规定)而增列的;五是将原规范中有关管理方面的内容相对集中,新增一章”附则”。由此能够看出,现修订的新规范包括了水库淹没处理前期工作的全部内容,具有较强的完整性。
现修订的新规范同原规范相比,不但内容上有所充实提高,而且在技术标准规定和工作深度要求方面,更加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主要表现在:
(1)全面贯彻了前述<条例>、<意见>的指导思想和一系列政策规定。诸如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淹没补偿标准仍执行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
(2)突出了加强移民安置规划的要求,规定移民安置规划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和城镇(集镇)迁建规划两大类,同时明确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由生产安置规划、村庄规划和基础设施规划三部分组成,使移民的生产有出路,生活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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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提高水库淹没实物指标的调查精度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可靠性,规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对水库淹没区、移民集中安置区及城镇(集镇)迁建新址必须测设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和进行必要的地质勘察工作。
(4)进一步明确了一些技术标准。例如:涉及确定水库淹没处理范围的洪水频率与泥沙淤积年限的采用、回水末端的取舍、回水影响不显著的坝前段的安全超高以及对通航河道船行波的考虑,都比原规范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5)统一规定了淹没补偿概(估)算项目的分类分项。同时根据近年淹没处理实际的需要,增列了勘测规划设计费、农村移民技术培训费、监理费,并提高了实施管理费和基本预备费的费率。由于水电工程概(估)算已规定划分为枢纽建筑物和水库淹没处理两部分进行编制,本规范规定淹没补偿概(估)算应列出包括价差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在内的总投资。
(6)对各个设计阶段的工作深度,分门别类地做出了规定。这是修订的新规范的一个特点。
总之,现修订的新规范既贯彻了国家现行有关政策,又总结了十年来的经验,故在召开的送审稿审查会议上得到了与会专家的一致赞同。
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原规范SD130-84即行废止。
本规范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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