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福州大学研究生和导师学术行为规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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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福州大学研究生和导师学术行为规范实施办法
《福州大学研究生导师学术行为规范实施办法》
(XXXX修订)
,旨在倡导学术诚信,杜绝不正之风,规范研究生导师学术行为,严格学术纪律,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和学习氛围。培养诚实守信、恪守科学道德、致力于科学研究的拔尖创新人才,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社会科学教育〔XXXX〕等,开通了举报信箱,受理研究生学术造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社会举报同时,对我校研究生提交的学位论文和毕业论文以及已发表的学术论文、报告和设计进行抽查。任何机构或个人收到举报或获悉举报信息后,必须对举报人承担保密责任。
(2)收到报告或抽查,发现有学术欺诈或学术不端嫌疑时,相关学院应在两周内组建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完成对研究生涉嫌学术欺诈或学术不端的调查和初步认定。必须查明事实,掌握证据,分清是非。与有关学生有兴趣或关系密切的教师不得参加调查小组。(3)调查组应本着实事求是、严肃严谨的原则,对涉嫌学术欺诈或学术不端的研究生进行调查。必要时,调查组应通知有关研究生前来回答调查组提出的各种问题,以确定是否存在学术欺诈或学术不端行为。如果有关研究生不参加调查或不回答调查问题,专家组可根据有
关材料直接对其进行鉴定,并将调查报告和鉴定结论提交其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要杜绝徇私舞弊、隐瞒真相、包庇等不正之风。
(4)涉嫌学术欺诈或学术不端的研究生可以通过提供书面意见和证据为自己辩护,但不得妨碍其所在学院的调查小组和学位评定小组委员会的具体核实行动。在调查中,被调查研究生的导师和其他利害关系方应回避
(5)研究生院应及时收集和掌握相关证据材料,聘请3 ~ 5
外部同行专家对研究生涉嫌学术欺诈或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检查和认定。
(6)相关学位评估小组委员会应告知涉嫌学术欺诈或学术不端的研究生,他们可以在小组委员会开会前10天的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意见和证据为自己辩护。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答辩材料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学位评定小组委员会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学院调查组的调查和认定结果、研究生院聘请的外部同行专家的审查和认定结果、涉嫌学术欺诈或学术不端的研究生提供的书面答辩说明材料,做出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并将所有书面证据材料、调查报告、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内容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和证据、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等)。)
(7)研究生院应认真整理外部同行专家对研究生涉嫌学术欺诈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认定意见,认真整理和审查学位评定小组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并将外部同行专家的审查认定
意见、学位评定小组委员会的认定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涉嫌研究生所在学术委员会审议。并与部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商定部门委员会审议涉嫌学术欺诈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会议日期
(8)在相关学术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之日前10天,研究生院应通知涉嫌学术欺诈或学术不端的研究生在指定时间出席会议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交书面证据和申辩说明。未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申辩权利,部门委员会成员可根据相关材料直接认定学术委员会审议涉嫌学术欺诈或学术不端的相关证据材料、校外同行专家的审查认定结果、学位评定小组委员会的调查认定结果,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出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被调查的
199名研究生的导师和其他相关方应避开学术委员会的审查会议(九)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相关部门委员会会议的评审和认定结果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做出认定结论和处理决定,作为最终结论和处理意见。
(10)在调查和认定过程中,研究生导师和其他利害关系方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7条涉及有学术欺诈或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人员:(1)被认定有学术欺诈行为的研究生,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情节轻微、理解和态度正确的,给予缓刑。对于在职人员,除了纪律处分之外,还应通知其所在单位。
(2)被认定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情节严重的,给予缓刑;态度端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的,酌情给予严
重警告、警告处分或者批评教育。
(3)一旦研究生被发现有学术欺诈或学术不端行为,视情况而定,他或她将被暂停毕业和授予学位,取消其毕业和申请学位的资格,取消其毕业证书并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就研究生而言,视情况而定,他们将暂停毕业和学位授予,分别取消毕业资格和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生,无论是否离校,都将被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吊销学位证书。已毕业的,收回毕业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取消毕业证书或者学位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自作出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得允许有学术欺诈或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申请学位。(4)为他人撰写论文、出售论文或组织出售或撰写论文的人,如果是研究生,将被开除学籍。对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将开除他们或终止他们的雇佣合同。
(5)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考试与控制等职责的。,在其指导下的毕业论文或学位论文中有学术欺诈或学术不端行为的,暂停研究生入学资格一年,两年内不得担任学位评定小组委员会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并视情节给予通报、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降低职务等级,直至解聘或解除聘用合同。
(6)研究生毕业及学位论文中学术造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审将纳入各学院(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年度考核如出现多次学术造假或毕业论文学术不端或毕业论文造假影响恶劣的情况,学院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减少下一年度学院招收的研究生数量。
(7)因研究生学术欺诈或学术不端行为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在学校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前,所有相关参与人不得泄露相关信息、调查认定和案件处理情况。
第九条根据学位委员会已经确认的结论,学校的二级学生纪律委员会应当根据《福州大学学生管理条例》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涉案的研究生给予纪律处分。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相关研究生学位和文凭的撤销。研究生院和人事部负责处理或处罚相关教员。
第十条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XXXX市9月1日起施行,原《福州大学研究生导师学术行为规范暂行规定》(达夫研究[〔2009〕16号)同时废止原学校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