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例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分析
国外企业收购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国并购已成为企业拓展市场、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可口可乐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饮料公司之一,其收购汇源果汁一案,不仅在我国引起了广泛关注,也成为了国际并购领域的典型案例。
本文将结合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过程,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
一、背景2008年,可口可乐公司宣布以约240亿元人民币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股份。
这一收购案引起了我国政府的高度关注,因为汇源果汁作为国内果汁行业的领军企业,其市场份额占据半壁江山。
此外,可口可乐公司作为一家外资企业,其收购汇源果汁将对我国果汁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二、法律法规分析1. 反垄断法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一案首先涉及的是我国《反垄断法》。
根据该法,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在此案中,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果汁的金额超过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因此需要向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2. 反垄断审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审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一案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集中度: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后,将占据我国果汁市场的大部分份额,市场集中度较高。
(2)市场进入壁垒:果汁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进入壁垒,新进入者难以在短时间内获得市场份额。
(3)消费者利益: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可能导致产品价格上升、产品质量下降,损害消费者利益。
(4)产业政策:我国政府鼓励国内企业做大做强,提高国际竞争力。
综合以上因素,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将导致市场过度集中,不利于市场竞争,因此决定禁止该收购案。
3. 并购监管除了反垄断法外,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一案还涉及并购监管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时,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并经其批准。
在此案中,可口可乐公司作为外资企业,其收购汇源果汁也需要符合我国并购监管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1. 反垄断审查的影响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一案的反垄断审查对我国并购市场产生了重要影响。
作业3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法律问题分析

收购行为还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 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 响。
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查反馈
为了减少收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 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 要求申报方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可口可乐可能失去垄断市场的机会,对可口可 乐在其他国家进行的收购行为产生不良影响。
商务部否决这一案例,其意义不在于汇源果汁 自身的发展,而是宣告中国的反垄断法真正进 入跨国公司的视野
商务部的反垄断初步审查1/2
商务部经审查认定,这项收购案将对竞争产生 不利影响。
收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 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 饮料
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收购行为限 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 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
商务部的反垄断初步审查2/2
跨国公司的在华并购总是买我们的龙头企业, 罕有遇阻,并购之后民族品牌仍能获得发展的, 至今鲜见
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查因素
商务部于2008年11月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 立案后,依据中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从几 个方面进行了审查:
市场份额 市场控制力 市场集中度 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 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
而可口可乐方面则表示,根据饮料市场调查公司英国 加纳地亚公司2008年中国饮料市场年报显示,可口可 乐与汇源合并后所占的市场份额低于20%。
一个讲的是“果汁市场”的占有率,另一个讲的是 “饮料市场”的占有率,两者适用的是不同标准。
收购目的揣测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是用 “用先进技术、雄 厚资金、以及丰富经验”帮助汇源果汁企业发 展吗
汇源案例

中国商务部18日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据悉,这是反垄断法自去年八月一日实施以来首个未获通过的案例。
商务部具体阐述了未通过审查的三个原因:第一,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有能力把其在碳酸饮料行业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行业。
第二,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对果汁市场的控制力会明显增强,使其它企业没有能力再进入这个市场。
第三,如果收购成功,会挤压国内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抑制国内其它企业参与果汁市场的竞争。
如果说中国以往的外资政策有什么问题的话,最大的问题不是保护主义,而是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这种超国民待遇扭曲了许多企业的行为,激励他们不是去努力开展技术革新和管理以提高效率,而是挖空心思取得“外资”的身份以便享受优惠。
本质上属于内资控股的汇源公司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因而取得法律意义上的“外资”身份,就表明了这一点。
从两税合一开始,尽管遭遇阻力,但我国为推进消除外资超国民待遇、消除市场扭曲而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此案裁决结果堪称我国在这个进程中的最新标志性事件。
无需否认,不少优惠和超国民待遇背后是腐败交易,郭京毅案件就令商务部蒙羞,极大地损害了商务部在本国公众中的公信力。
但是,郭京毅之辈无论如何只是少数,有关部门大部分工作人员都是忠于职守兢兢业业的,他们会用默默的工作证明自己,也希望我们的公众能够公正地评价他们。
至于投资者,他们不应当过度看重额外的优惠政策,要看到超国民待遇本身就不可持续,必然激起东道国社会的反弹,优惠力度越大,持续时间越长,反弹越强烈;为了能够在中国这个迅速增长的市场持久经营,最好的方式是什么,不言而喻。
对于以中国为目标市场的投资者而言,明白这一点尤其重要,毕竟,随着中国收入的提高,来华外资正日益从以中国为廉价加工基地的“成本导向型”转向以中国为目标市场的“市场导向型”。
我们不必过度担心这项裁决影响我们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
可口可乐追加巨额对华投资不能成为我们扭曲本国法律的理由,这也不是他们对我们的额外恩惠,因为这是以利润为目标的投资,并非无偿的慈善捐助;因为在目前这个动荡的世界上,中国几乎是唯一还在维持者较高增长速度的大国,因而也是少有的可投资对象,即使不是仅有的话。
【法学案例分析】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件

案件概述:2008年9月23日,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公布,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司提出以每股现金作价为12.2港元,总价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己发行股本,号称24亿美元的要约。
若交易完成汇源果汁将撤销上市地位,这是到目前为止中国境内涉及金额最大的并购案。
然而,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发出通报,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案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商务部依法作出禁比此项收购的决定。
商务部认定汇源并购案属于经营者集中,并称此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的影响。
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碳酸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
同时,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等竞争效果。
此外,集中还挤压了国内外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利影响。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消息发布后,对于汇源这一“民族品牌”到底该不该卖、能不能卖的质疑和讨论近乎白热化,80%的网民反对这起并购;有人甚至鼓动中国企业联名上书,或者主张让中国企业联合力量进行竞标等。
这些质疑集中反映了国人对该并购案的焦虑。
简要回顾案件整个过程,其背后所带来的问题引人深思。
那么,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是否触犯《反垄断法》?这一并购案虽然己经尘埃落定,但是却引起法律界人士对跨国并购的进一步思考。
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对本案进行分析:(1)本案中我国《反垄断法》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具有适用的余地?不少人提出,汇源公司是在开曼群岛设立的一家外国公司,这项并购是两个外国公司之间在我国境外发生的并购行为,我国法律并不适用。
但是汇源公司是主要在我国从事果蔬汁生产业务和以我国人民为消费主要群体的企业,所以该项并购必然会影响到我国境内相关市场特别是果汁业的竞争。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①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折射的反垄断法问题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折射的反垄断法问题摘要:垄断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消极作用,所以是市场经济国家竞争法律规制的主要对象。
我国也于2008年8月1日实施《反垄断法》,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垄断现象予以法律规制,但相关执法制度建设尚不够完善。
本文通过分析“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探讨反垄断审查等相关反垄断法问题。
关键词:垄断相关市场反垄断审查垄断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具有独占市场、操纵价格等特征,会产生破坏市场经济自由竞争机制、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消极作用,因而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竞争法律规制的主要对象,反垄断法也就成为“现代竞争法的核心组成部分” 。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垄断现象也不可避免的在我国出现,反垄断问题也就成为经济立法的重要问题,我国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这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如何更好地执行是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这也是我国反垄断执法面临的第一次较大考验,对于我国反垄断执法必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垄断的相关问题“垄断”,在英语中有两种基本含义:“一是一种权性利益或优势,即一个人或一些人和公司在进行特定的商务、贸易及产品制造中或者在某一商品交易的控制中所拥有的排他性权利;二是指一种市场结构形式,即由一个或极少数企业家支配某种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市场格局” 。
垄断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现象,但是究竟应当如何界定其含义,多数国家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少数国家在立法中有相关定义,如日本《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将垄断定义为“事业者不论单独或利用其他事业者的结合、通谋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排除或控制其他事业者的事业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实际上限制某一交易领域内的竞争” 。
理论界对于垄断的含义也未形成定论,新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马歇尔认为垄断是指“一个人或一个集团有权规定所销商品的数量或销售价格” ,我国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界定垄断的概念,杨公朴认为“所谓垄断,通常是指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直接或通过某种形式排他性地一直生产要素和产品市场” ,还有学者认为“垄断是特定主体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构筑市场壁垒对相关市场进行排他性控制的市场结构或行为” 。
汇源并购案被否后引发的思考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国外的经营者以并购国内经营者的便捷方式来进入中国市场,经营者集中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
但是,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影响具有两面性,竞争理论和反垄断经验表明,经营者集中一方面体现了效率较好企业的成功,是企业迅速扩大经营规模的重要途径,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各个企业也可能会由于参见了经营者集中而提高效率;另一方面,由于经营者集中会导致企业所在行业的集中度不断提高,从而形成垄断或者高度寡头化的市场结构,进而大大削弱竞争,侵蚀市场竞争的基础。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作为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法》第一个被“否决”的并购审查案例,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将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为例,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对反垄断法在并购活动适用过程中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思考。
一、 案件回放——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2008年9月3日,我国大型果蔬汁生产商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果汁或汇源公司)公布,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司提出以179.2亿港元(约24亿美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股本。
商务部对外宣告,在该案审查中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从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及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对该集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商务部认定:此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同时,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种限制竞争效果;此外,集中还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要求申报方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国外并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2008年,可口可乐公司宣布以约240亿元人民币收购中国饮料巨头汇源果汁公司,成为当时全球最大的一起跨国并购案。
然而,这场备受瞩目的并购案最终以失败告终。
本文将通过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的法律分析,探讨跨国并购中的法律风险和应对策略。
二、案件概述1. 交易双方(1)可口可乐公司:全球最大的饮料公司之一,总部位于美国。
(2)汇源果汁:中国知名果汁饮料品牌,总部位于北京。
2. 交易标的:可口可乐公司拟收购汇源果汁100%的股权。
3. 交易金额:约240亿元人民币。
4. 交易时间:2008年。
5. 交易结果:因涉及反垄断审查,交易未获批准,并购失败。
三、案件焦点1. 反垄断审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反垄断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涉及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2. 市场份额可口可乐和汇源果汁在中国果汁饮料市场占有重要地位。
合并后,可口可乐的市场份额将大幅提升,引发行业垄断担忧。
四、法律分析1. 反垄断审查(1)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①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②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③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经营者集中申报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
2. 市场份额(1)市场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市场界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①相关产品的范围;②相关地域的范围;③市场参与者;④市场控制力。
(2)市场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市场份额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某一经营者或者多个经营者生产、销售某一产品或者提供某一服务的总量占同类产品或者服务总量的比例。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 反垄断法

可口可乐并购案例一、可口可乐并购案例背景08年9月3日,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公告称,可口可乐公司已与汇源果汁三大股东中国汇源果汁控股有限公司、达能及华平基金旗下Gourmet Grace签署接受要约,以每股12.2港元的价格,现金收购后者合计持有的汇源果汁大约66%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转换债券及期权。
08年12月5日,商务部立案受理并购案。
09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发布《关于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审查公告》,公告称,鉴于可口可乐对汇源果汁的收购可能妨碍或者限制竞争,影响中国果汁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禁止收购的决定。
这是反垄断法自去年8月1日实施以来,商务部已经受理的40多起反垄断申报中首个没有通过反垄断审查的案例。
二、可口可乐并购案例争议焦点2.1否决并购理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并不是商务部受理的第一起外资收购中国民族企业的重大反垄断审查。
回顾近年引发重大争议的外资并购案,无不和民族主义、国家安全等非法律和经济的因素纠葛在一起。
2005年9月,凯雷收购徐工引发关于国家安全的讨论,不了了之;舍弗勒高价收购濒临破产的洛阳轴承,因为经济安全原因被否决。
这两起重大案件,连进入反垄断审查程序的机会都没有就中途夭折。
2006年8月法国SEB收购苏泊尔,引发了关于民族品牌安全的争议,但比较幸运的是,商务部并没有对该案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而是直接进行反垄断听证,并于2007年4月通过反垄断听证批准了该收购。
相比先例,可口可乐收购汇源面临的外部环境显然好了很多,中国民众对于外资收购已经趋于理性,体现在法律的程序正义里,就是商务部并没有对汇源收购案进行所谓的国家安全审查,而是直接受理了当事方的反垄断审查申请,按照《反垄断法》第27条规定,对可能影响竞争的因素,包括,经营者的相关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对竞争的影响等进行纯粹的法律审查,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也是中国自信的一种表示。
商务部在其公告里面,列出了三个否决该项并购的理由:一是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二是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传导效应,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三是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一案相关法律问题探究—崔志光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一案相关法律问题探究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崔志光摘要: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汇源果汁公司一案,不仅是我国食品及饮料业有史以来的最大交易,也是迄今为止最大的一宗外资并购,还是适用我国《反垄断法》的第一个外资并购案件,因此具有丰富的研究价值。
笔者针对该并购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先分析了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和国家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情形,又介绍了反垄断审查的申报和程序,还对正处于酝酿规划阶段的国家安全审查的现状和前景作了分析,最后分析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和影响,并对如何保护我国的民族企业、民族品牌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反垄断审查国家安全审查民族品牌保护2008年9月,可口可乐提出以每股12.2港元,总计近180亿港元全面收购汇源果汁,合计持有汇源果汁公司66%股份的汇源果汁控股有限公司、法国达能集团和美国华平基金三大股东表示接受并做出不可撤回的承诺。
每股作价较汇源当时股价溢价近两倍。
并引起了汇源在香港上市股价大幅上升。
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
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
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
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并最终作出了禁止这项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1]笔者试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以下探讨:一、何为经营者集中,以及国家对集中不予禁止的例外情形(一)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和表现形式《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一词,是借鉴了欧盟的“企业集中”而创立的,而没有移植其他国家和我国立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的“并购”一词。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的法律省思——以经营者集中为视角

节部分, 汇源 的品牌及 上游的果树生产基地仍然保 留。那 么可 口可乐 并购汇源对 果汁行 业技术进步 的影响也应 当是微 乎其 4 汇源并购 案对消 费者和其他有 关经营者 的影响 分析 。 .
中为 视 角
市场,在该市场 中的 占有率仅 6 %,可 口可乐及统一则 分别为 源’ ' 果汁为代表仅 占 97 汇源公司占 1 . 而且这 些统计数 . %, 03 %,
二 、 口可乐并购汇源案 的反垄 断法 分析—— 以经营者 集 3 . 可 07 %及 2 .%。就 整个果汁市场来看 , 口可乐 公司 以“ 75 可 美汁
从汇源 并购案对技术进步的影响来 其竞争对手百事可乐 3 %的市场份额可对其 制衡 ,另一方 面, 可 口可 乐垄 断设想 的破产 。 8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和健康意识 的增 强, 碳酸 饮料 市场呈逐渐萎 看, 果汁 生产 的技术早 已成熟 , 步空间不大 ,消 费者甚至 可 进 (
,并且可 口可乐并购的是汇源 的中游 生产环 缩 的趋 势, 口可乐 即使市场份 额很大 , 是其市场 控制力 力 以自己生产果汁) 可 但
一
、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发展历程
娃 三是可 口可 乐、 百事可 乐等跨 2 0 年 9月 3日, 口可乐公司宣布 , 08 可 计划 以 2 亿美 元收 是汇源、 哈哈等国 内知名企业; 4 其 汇源是中国最大 的果汁生产商 , 中国消 费者 中 在 购在 香港 上市 的中 国汇源 果汁 集 团有 限公 司 2 0 0 8年 l 1月 3 国公司 。 中, 日, 源发 布声明称 , 口可乐 并购汇源 案 目前 已正式送 交商 汇 可
一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果汁集团XX一案,国内外强烈关注。
3月24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就记者对此案的相关疑问进行了详解。
为什么可口可乐并购汇源需要接受审查?姚坚: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在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中,由于交易后可口可乐公司将取得汇源公司绝大部分甚至100%股权,从而取得了汇源公司的决定控制权,因此,该交易符合集中的法定标准;同时,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公司2007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分别为12亿美元(约合91.2亿人民币)和3.4亿美元(约合25.9亿人民币),分别超过4亿元人民币,达到并超过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因此此案必须接受相关审查。
审查并购汇源案时主要考虑哪些因素?姚坚:对审查经营者集中需要考虑的因素,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考虑下列因素:(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商务部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时,对集中给市场竞争造成的影响从上述六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要说明两点:一是第五项关于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是世界各国经营者集中制度通行做法,目的是从宏观角度、在更高层次上维护市场竞争的有效性,与反垄断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一脉相承的。
二是第六项关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这里所指的其他因素仅限于影响竞争的因素,不包括非竞争考量的其他因素,这些因素是其他法律和政策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中,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从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及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等方面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审查,在全面评估此项交易产生的各种影响的基础上作出了禁止决定。
国外并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可口可乐公司(Coca-Cola Company)是全球最大的饮料公司之一,总部位于美国亚特兰大。
汇源果汁(Huiyuan Juice)是中国最大的果汁生产商,成立于1992年,总部位于北京。
2008年,可口可乐公司宣布以约240亿美元的价格收购汇源果汁,这一收购案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关注。
二、案例分析1. 并购背景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扩大其在中国果汁市场的份额。
当时,中国果汁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消费者对果汁的需求不断增长。
汇源果汁作为中国果汁市场的领导者,拥有强大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
因此,可口可乐希望通过收购汇源果汁,迅速提升其在中国的市场地位。
2. 法律问题(1)反垄断审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引起了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和商务部反垄断局的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任何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均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在此案中,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金额超过了申报标准,因此需要经过反垄断审查。
(2)文化差异可口可乐作为一家美国公司,其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与中国本土企业存在较大差异。
在收购汇源果汁后,如何融合两家公司的文化,保持品牌价值的同时,又不影响员工的积极性,是可口可乐面临的一大挑战。
3. 案例处理(1)反垄断审查结果经过严格审查,商务部于2009年3月18日宣布,由于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不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因此不予批准。
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将导致中国果汁市场的竞争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2)收购失败后的影响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失败后,对两家公司都产生了较大影响。
汇源果汁失去了与国际巨头合作的机会,市场竞争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而可口可乐则失去了进入中国果汁市场的重要途径,不得不重新制定市场拓展策略。
三、案例分析总结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国并购案例,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和复杂的文化差异。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例分析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可口可乐欲以179.2亿港元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然而,2,,,年,月,,日,商务部宣布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二、分析要点:(1)从并购双方分析此次并购的动因和效应,1、)可口可乐并购的动因及效应:1、获得规模经济中国果汁市场的潜力和并购之后所能占的庞大的市场份额。
如果可口可乐能接手汇源,将对汇源现有资源和产业结构进行整合,通过排挤其他参与者,实现高利润。
可口可乐想通过并购影响力极大地汇源果汁来扩大经营规模,集成规模效应,扩大销售市场。
2.企业扩张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主要是为了不断扩大自己的实力,迅速占领中国饮料市场,扩大自己的规模3、降低代理成本利于可口可乐在中国的供应链缩短,降低果汁研究及市场研发成本。
4、战略调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的健康意识不断增强,对健康越来越重视。
可口可乐想急切进入非碳酸饮料市场,以缓解碳酸饮料的低迷和衰退。
而汇源果汁主要生产水果原浆等高溶度的饮料,可口insulation cross operation, finished product protection in the commissioning process. 8.8 with regard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is project, setting up QC professional work area, sector selection panel, QC group activitycarried out in stages. 8.9 according to the project situation, "five new" application, organize, form text archive. 8.10 according to owners, and supervision of about requirements and project Department of 可乐想通过并购汇源果汁进军高溶度饮料的市场,挑战战略,提高自己的竞争优势。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折射出的反垄断法问题

场 约 1%的 份 额 相 比 , er更 具 有 市 场 支 配地 位 。 0 B ri
目. 可可收汇与 部最的定 背 口 购源商 的 裁 景 乐 务 后
去年 9 月3日, 口可乐宣布以总价 1 9 亿港元全额收 可 7. 2 购汇源果汁 。可 口可乐提出的每股现金作价为 1.港元 , 22 较 汇源停牌前 的收盘价 41 港元溢价 1 5 , . 4 . 倍 涉及资金约 19 9 7. 2 亿港元 。此次收购采取的是要约收购的方式 ,要 约收 购设 定的最后期限就是今年 3 2 月 3日。 去年 9月 1 8日,可 口可乐 向商务部提交了收购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材料 , 此后经 申报方补充,申报材料达 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 定的要求 , 1 0日商务部对此项集 中予以立案审查 , 2 1 月2 1月 2 0日决定在初步审查基础上实施进一步审查。审查过程 中, 商务部与可 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 行了商谈 , 要求 申报方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 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 可 问题表述 了 自己的意 见,提 出初步解决 方案及其修改方案 。 经过评估 , 商务部认为修改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 中对 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最后 ,3 1 月 8日商务部依据 《 反垄断 法》就可 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反垄断审查作出裁决 , 认定该项 集 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禁止该集 中。 作为迄今为止中国食品和饮料行业最大的一笔收购案 , 引发了广泛 的关注与热评 。 造成如此的反响不仅仅是 因为涉 及经额 2 ' 美元的收购 , 4L [ 更有 的是反垄断法的细则缺位 , 审
查的不透明性 。 本文就 从可 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的反垄断 经营
者集中的审查标准及审查程序两方面分析反垄断法的问题 。 二,传导效应是否恰当应用 在商 务部给 出的的否决理由中提 到“ 完成合并后可 口可 乐公司有能 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
案例分析: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商务部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反垄断审查做出裁决[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宣布以24亿美元收购汇源果汁。
香港上市公司汇源果汁也同时公告,称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司以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股本。
]2008年9月18日,商务部收到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材料。
经申报方补充,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要求,11月20日商务部对此项集中予以立案审查,12月20日决定在初步审查基础上实施进一步审查。
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从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及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审查。
审查工作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审查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
经审查,商务部认定:此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同时,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等限制竞争效果;此外,集中还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
[据研究公司Euromonitor称,可口可乐是中国市场上最大的碳酸饮料供应商,市场占有率达52.5%。
该公司的全球竞争对手百事公司在中国碳酸饮料市场排名第二,占有32.8%的市场份额。
汇源果汁是中国最大的纯果汁生产商,在这一高端市场占有33%的份额。
可口可乐也出售果汁饮料,Euromonitor的数据显示,它与汇源果汁在中国果汁和蔬菜汁市场合计占有20.3%的份额。
]为了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要求申报方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了自己的意见,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案例重播
6、2009-03-18【申请被拒】 商务部裁决禁可乐收购汇源(01886-HK)
中国商务部公布,决定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的申
请,主要是可口可乐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仍不能
一、主人公介绍
可口可乐股权结构
——股权高度分散的公众公司
一、主人公介绍
营业收入与净利润(亿美元)
350 319 300 289
250 220 200 231
241
营业收入 150 净利润
100 60 58
50
48
49
51
0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一、主人公介绍
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
二、案例重播
4、2009-02-27 【立场坚定】
汇源(01886-HK)称可口可乐对收购没动摇
汇源果汁董事长朱新礼表示,可口可乐对收购汇源并没有动摇, 但坦言所承受到的压力很大,董事会的反对声音越来越大,自己本人 亦受到许多批评。 他表示,集团与可口可乐合作并非全面性,层面只会涉及上市公 司的果汁外装及销售部分,而上游、水果基地及20多个工厂等则不在 合作之列。
案例重播
案例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
二、案例重播
1、2008-09-03【获提全购】
汇源(01886-HK)获可口可乐每股12.2元提全购
可口可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Atlantic Industries提出,建议按每股 汇源股份现金12.2元提出收购汇源全部已发行股份,并按相等价格收 购已发行的可转债及期权。代价较汇源当日收市价4.14元溢价约1.95 倍,涉及资金约196亿元人民币,约24亿美元。 可口可乐公司称,共持有汇源果汁近66%股份的三大股东已对该 交易作出不可撤回的承诺。
(2008年报)
( AC尼尔森数据)
• 累计研发和生产了500多种饮料食品; • 浓缩汁、水果原浆和果汁产品远销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30多个国 家和地区。
一、主人公介绍
股权结构(2008年半年报)
——注册于开曼群岛并在香港上市的资产和业务在境内的非国有企业
一、主人公介绍
注册成立于1919年9月,在全世界从事 非酒精饮料浓缩液和糖浆的生产、分 销和市场推广 带有其商标的饮料成品在全球200多个 国家出售 拥有或授权450多个品牌,包括健康型 和不含酒精的饮料、水、强化水、果 汁和果汁饮料、茶、咖啡以及活力饮 料和运动饮料 可口可乐的竞争对手包括雀巢、吉百 利史威士、达能集团、卡夫食品公司 和联合利华
28.20 26.56
25.00
20.00
20.66
15.00
13.92
营业额(亿元) 毛利(亿元)
11.59
10.00 6.76 5.00 4.06 4.74
9.49
9.09
0.00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一、主人公介绍
产品构成及市场份额
市场份额
44.00%
43.50% 43.00% 42.50% 43.60% 42.00% 41.50% 41.00% 纯果汁 中浓度果汁 42.10%
有效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案例重播
7、 2009-03-18
【无果而终】 中国商务部正式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 【复牌公告】 可口可乐终止购汇源(01886-HK)
汇源果汁宣布,中国商务部于昨日公布决定不批准有关可口可乐收购汇
源建议的中国反垄断审批,有关交易现已终止。该股今早申请复牌。
•
二、案例重播
汇源果汁(1886.HK)股价走势图
二、案例重播
香港恒生指数走势图
二、案例重播
可口可乐股价走势图(KO.NYSE)
二、案例重播
二、案例重播
5、2009-03-02 【港股公告】
汇源果汁就可口可乐宣布的可能自愿有条件现金收购建议作出澄清
汇源果汁(1886-HK)周一公布为了回应上述声明,公司希望说明: (a) 公司并不知悉可口可乐公司任何董事对收购建议的任何意见; (b) 公司并未收到更改收购建议条款的任何通知;
(c) 倘先决条件(即取得中国反垄断审批)在首个截止日期(即二零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例 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分析
课程名称:兼并与收购 指导老师:陈玉罡 副教授 小组成员:李立、喻志刚、毕伟、黄轶、郭晓婷、周杰 2009年12月12日
内容提要
主人公介绍
案例重播
案例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
一、主人公介绍
V S
一、主人公介绍
汇源果汁发展关键历程:
1、2007年- "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在香 港联交所成功挂牌上市
50.00% 45.00% 40.00% 35.00%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0.00% 可口 百事
43.10% 31.70%
AC尼尔森公司的最新市场监测结果,可口可 乐系列产品在中国饮料市场的占有率目前已超 过了50%。
内容提要
主人公介绍
二、案例重播
2、2008-09-22【有待审批】
可口可乐正式向商务部提交收购汇源(01886-HK)方案
可口可乐发言人表示,已正式向商务部递交收购申请,据内地最 新法规,商务部会就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可口可乐这项收购,属於 历来最大的外资收购中国企业的交易。
二、案例重播
3、2009-02-10 【外资收购】
商务部∶收购汇源(01886-HK)案面临三大难题
商务部外资管理司副司长林哲莹昨透露,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
(01886-HK)方案已上报商务部,现已进入审查阶段,但现无法判断成
功通过收购案的机率。 不过,他称,收购汇源果汁方面正面临三大困难,包括媒体过度 炒作影响商务部行政,对汇源民族品牌的影响仍在估算中,以及评估 收购对整个产业发展方面的影响。
2、2006年- 同法国达能、美国华平、荷银、香
港惠理基金建立战略合作联盟 3、2004年- 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4、2002年- “汇源”商标成为中国驰名商标
5、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994年- 将总部迁到北京 6、1992年- 创始人朱新礼在山东淄博创立
一、主人公介绍
汇源果汁2004-2008经营业绩
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