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保管合同
解读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8篇
解读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8篇篇1一、合同概述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通常为银行、物流公司等)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对特定物品进行保管,并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将保管物返还给委托人的合同。
保管合同在民法中属于典型的有偿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以下将对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一)主体资格保管合同的主体包括保管人和委托人。
法律对保管人的主体资格没有特殊限制,但应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委托人对保管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二)合同订立保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特征、保管期限、费用等条款。
双方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保理解并同意。
(三)保管义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管义务,确保保管物的安全、完整。
在保管期间,保管人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出借或转让保管物,不得擅自改变保管物的性质或毁损保管物。
(四)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委托人享有对保管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有权要求保管人履行保管义务。
同时,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并在必要时向保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保管合同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也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提前解除。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保管人应当将保管物返还给委托人。
(六)违约责任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保管人未履行保管义务导致保管物损失、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未支付保管费用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义务。
三、注意事项1.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等,确保交易的可靠性。
2.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特征等,以免发生误解或纠纷。
解读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解读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指一方将其财物委托给他方保管的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管合同具体规定如下:1. 合同成立:保管合同是一种协议合同,当双方就财物的保管条件、方式、期限等达成一致意见,并且经过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填写书面形式,即可成立保管合同。
2. 保管义务:保管人有保管财物的义务。
根据保管合同约定,保管人要保管财物并确保财物的安全。
如果保管人未能尽到保管义务,导致财物损失或者被侵害,保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财物归属:保管合同并不改变财物的归属。
即使财物交给保管人保管,财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委托人。
保管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将财物归为己有,否则将构成违约,委托人有权提起诉讼追回财物。
4. 保管期限:保管合同的保管期限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一般情况下可以是固定期限或者委托人取回财物的要求。
如果约定了固定期限,在合同期满时委托人未能取回财物,保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或者变卖该财物。
5. 赔偿责任:在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保管人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导致财物损失或者被侵害,保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间接损失。
6. 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在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利。
委托人有权随时查询财物的保管情况,保管人应给予协助。
如果委托人要求取回财物,保管人应立即交付财物。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7. 合同解除:保管合同在保管期限届满、委托人取回财物或者双方协议解除时解除。
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解除。
合同解除后,保管人应交还财物,并向委托人提供有关保管的相关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保管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在立合过程中,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认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有关保管期限、责任和赔偿等条款,以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避免产生争议。
如果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运输合同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运输合同【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运输合同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运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
其特征有:运输合同是有偿的、双务的合同;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指承运人将一定的货物或旅客到约定的地点的运输行为;运输合同大多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是格式条款合同。
客运合同客运合同又称为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目的地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特征1.旅客即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对象。
2.客运合同通常采用票证形式。
3.客运合同包括对旅客行李的运送。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旅客的主要义务包括:持票乘运的义务;按时乘运的义务;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遵守安全规则的义务。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约定的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的义务;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义务;提供必要生活服务的义务。
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包括: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包装货物的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 ( 合同法 第十四章 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
第十四章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一、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约定的运输方式,在运达期限内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约定地点,货物托运人或旅客支付运价的合同,又称运送合同。
1.运输合同的特征(1)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3)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行为;(4)特定运输的强制缔约性。
《合同法》第289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客运合同(1)客运合同的成立①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
②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客运合同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成立时间,如乘坐公交车的,在乘客登上公交车时,客运合同成立。
(2)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①客运合同中旅客的义务。
a.持有效客票承运。
b.限量携带行李。
c.不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
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②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a.告知义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理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b.按约定运输旅客义务。
《合同法》第299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300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c.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3)客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①因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
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②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
(4)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①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民法保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管,是指保管人按照约定,为委托人保管物品,并返还该物品的行为。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委托人交付的物品,委托人支付保管费用的合同。
我国《民法典》对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下将从保管合同的概念、特征、法律关系、保管人的义务、委托人的义务、保管物的范围、保管费用、保管期限、保管物的损害、保管物的返还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按照约定,为委托人保管物品,并返还该物品的合同。
保管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保管人因提供保管服务而获得报酬。
2. 特征(1)保管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
保管人因提供保管服务而获得报酬,委托人因获得保管服务而支付报酬。
(2)保管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
保管人只承担保管义务,委托人只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
(3)保管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
保管合同可以口头约定,也可以书面约定。
三、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1. 保管人保管人是指接受委托,为委托人保管物品的人。
保管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妥善保管保管物。
保管人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妥善保管保管物,防止保管物毁损、灭失。
(2)及时返还保管物。
保管合同到期或者解除后,保管人应当将保管物及时返还给委托人。
(3)保密义务。
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的情况保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信息。
2. 委托人委托人是指将物品交付给保管人保管的人。
委托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报酬。
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
(2)提供真实信息。
委托人应当向保管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保管物信息。
(3)配合保管人履行义务。
委托人应当配合保管人妥善保管保管物,如保管人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保管物的范围保管物的范围包括:1. 有形物。
如衣物、书籍、家具等。
2. 无形物。
如权利、债权、股权等。
3. 动产与不动产。
如车辆、房屋等。
五、保管费用1. 保管费用的计算方法保管费用的计算方法有:(1)按件计费。
根据保管物的数量计算费用。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合同概述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合同概述【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合同概述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合同概述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概念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特征1.合同是法律行为,是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具体的法律的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目的在于表达设定、消灭或变更法律关系的愿望和意图。
这种愿望和意图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过这种意思表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意思表示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合同没有约束力,也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2.合同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为目的。
合同当事人的协商,总是为了建立某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一旦合同依法成立,这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建立起来了。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合同的履行(2)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合同的履行(2)【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合同的履行需要指出,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颇为相似,它们都表现为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但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别。
①目的不同。
留置权乃出于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所担保者为金钱债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系以诚信原则为基础,虽然也具有一定担保功能,但主要为了维护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②性质不同。
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系属支配权,具有对世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广义形成权,仅具有对人效力。
③根据不同。
留置权以一方因合同关系占有一方动产,另一方不履行债务而发生,留置权人返还动产的义务与所担保的债权之间并无对价关系;同时履行抗辩权虽一般发生于双务合同中,但所拒绝履行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有对价关系。
④内容不同。
留置权所拒绝的给付为债务人所有动产,留置权人对该物在一定条件下有优先受偿权,因债务人其他担保的提出而消灭;同时履行抗辩权所拒绝的债务并不以此为限,且权利人无优先受偿权,除非以下三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种情况,即当事人就合同履行达成协议,或者对方提出履行,或者已为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消灭。
所以,不能将两者混淆。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1.必须是由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且互为对价的给付。
这一构成要件包括三层含义:①同时履行抗辩权仅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②同时履行抗辩权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而是基于两个以上的合同产生,那么,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③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即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双方所负的债务具有对价或者牵连,否则不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合同的履行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合同的履行【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合同的履行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合同的履行1、合同履行的规则对于依法生效的合同而言,在其履行期限届满以后,债务人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实施履行行为。
债务人在履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一些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履行主体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
因为,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的实现,不仅主要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同时还要依赖于债权人受领履行的行为。
因此,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
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
同样,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为受领。
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质,第三人也是正确的履行主体。
不过,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时,该第三人并不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第三人仅仅只是居于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地位。
履行标的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债务人必须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
合同标的不同,合同的类型也就不同。
解读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解读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篇1保管合同是指一方将自己的物品或文件委托给他人保管,并由保管人对其进行保管的一种合同。
保管合同是一种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合同,其内容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监管。
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合同的签订保管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自愿达成合同的意愿。
保管合同应当是以书面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注明保管物品的种类、数量、质量等相关事项。
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
二、保管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受托人的要求保管物品,并妥善保管,不得私自使用或转让。
在保管物品期间,保管人应当对物品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物品的完好无损。
如发生物品损坏或丢失的情况,保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受托人的权利受托人有权随时要求查看保管物品的情况,并要求保管人提供相关的保管记录和资料。
受托人有权对保管物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问题,有权要求保管人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合同的解除和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一致进行解除或变更。
在解除或变更合同时,双方应当遵循法律程序,书面通知对方并确保达成一致意见。
如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保管合同是一种受法律监管和保护的合同形式,双方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相互尊重,遵循合同的约定,共同维护合同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只有这样,双方才能够达到合同初衷,实现合同的双赢效果。
篇2保管合同是指一方(保管人)接收他人(委托人)委托,保管、保护其财产或其他物品,并按约定条件提供物品归还或转交的合同。
保管合同在生活中十分常见,比如银行的保险箱服务、物流公司的仓储服务等都属于保管合同的范畴。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合同的履行(3)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合同的履行(3)【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合同的履行4.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情形。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情形也有适用的余地。
在这种情形之所以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效力决定的。
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发生时,其相应债权之上的抗辩权亦一并发生转移。
(四)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发生迟延履行等违约的情形,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应依下列情形分别确定:1.一方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在一方迟延履行而另一方已为履行的情形下,互负对待给付的情形已经消失,不再存在同时履行的可能,所以不可能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已为履行的一方可以向对方主张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2.双方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方均陷入迟延履行的情形下,对待给付的状态依然存在,尽管存在相互追究违约责任的可能,但同时履行的抗辩应当继续存在,仍有适用价值。
例如,合同约定3月1日为交货和付款的期限,无后顺序,但届时卖方未交货,买方也未付款,双方均陷入迟延,自3月2日始,如买方在仍未付款的情况下而请求卖方交货,卖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反之亦然。
3.受领迟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若债权人受领与迟延,其原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因此而消灭。
所以,债务人在债权人受领迟延后请求为对待给付的,债权人仍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此场合,债权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影响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4.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若依合同约定或依合同性质,债务人可以为部分履行时,债权人得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为受领,在受领部分给付的情况下,债权人就未给付部分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若依合同约定或依合同性质债务人不能为部分给付时,债务人若为部分给付,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并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2016司考民法讲义:保管合同
/ 2016司考民法讲义:保管合同。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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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一)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二)原则上是无偿合同
无偿保管人是轻过失免责。
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三)赔偿
贵重物品事先未声明,可按一般物品赔偿,不是必须按一般物品赔偿。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笔记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笔记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笔记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1)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3、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阅的民事权利义务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法只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5、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合同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6、合同法的主要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
(2)、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
(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初稿的时代特色。
(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
(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
(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
7、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的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和合法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
(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平等原则:是中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合同的订立(3)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合同的订立(3)【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合同成立,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已经规定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如果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就是承诺生效的地点是合同成立的地点。
如果采取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对于形式要件的探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有效;格式条款什么情况下无效;格式条款的解释。
注意,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关系。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如果在保险合同中,涉及到的免责条款时,不再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
而是不管对方有没有都必须对条款进行说明。
如果没有说明的,作为无效处理。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合同的履行(4)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合同的履行(4)(四)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抗辩权具备其成立要件时,一旦先履行一方行使该权利,将会发生如下法律效力:①拒绝履行效力,即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②恢复履行效力,即后履行义务一方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义务一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③解除合同效力,即后履行义务一方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后履行抗辩权(一)后履行抗辩权的涵义后履行抗辩权,又称为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而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对此,我国《合同法》第67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后履行抗辩权确立的法律依据在于维护诚信原则和切实保护后履行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本应先为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虽先为履行但不符合约定的一种法律制裁。
大陆法系中并没有规定后履行抗辩权,因为其认为这是合同全面履行原则的必然要求和当然内容。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正当行使抗辩权的行为被作为违约行为对待,从而出现了一些所谓双方违约的裁判。
为纠正这一状况,《合同法》对后履行抗辩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1.必须是互为对价的双务合同当事人各自债务的履行有先后履行顺序。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这一适用条件包括这样几层含义:①后履行抗辩权发生的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
在单务合同中不可能存在先履行抗辩权。
②双务合同的履行必须有先后顺序。
保管合同合同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保管合同的定义和特征1. 定义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其中,保管人是指接受他人交付的保管物,承诺保管并返还该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寄存人是指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保管的人。
2. 特征(1)保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保管人提供保管服务,寄存人支付报酬。
(2)保管合同是诺成合同。
保管合同的成立仅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不需要实际交付保管物。
(3)保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保管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4)保管合同是债权合同。
保管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债权关系。
二、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1. 保管合同的内容(1)保管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价值等。
(2)保管期限。
(3)保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数额。
(4)保管物损坏、丢失、灭失的责任承担。
(5)保管合同解除的条件。
2. 保管合同的法律效力(1)保管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2)保管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
(3)保管合同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
(4)保管合同因保管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保管合同的权利义务(1)保管人的权利①要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用。
②对保管物进行检查,发现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约定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有权要求寄存人作出必要处理。
③保管人有权拒绝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保管合同约定的数量的,有权拒绝保管。
(2)保管人的义务①妥善保管保管物,不得擅自使用、处分或者损坏。
②按照约定或者保管物的性质,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保管物毁损、灭失。
③保管人发现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约定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④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妥善保管保管物,并在保管期间届满或者保管合同解除时,将保管物返还寄存人。
(3)寄存人的权利①要求保管人按照约定保管保管物。
②对保管物的使用、处分或者收益享有优先权。
③保管合同解除时,有权要求保管人返还保管物。
《保管合同》课件
目录
CONTENTS
• 保管合同概述 • 保管合同的要素 • 保管合同的履行 • 保管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 保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 典型案例分析
01 保管合同概述
CHAPTER
保管合同的定义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在寄存人取回保管物时,保管 人应及时返还,不得无故扣留
。
危险通知
如发现保管物存在可能损害或 丢失的风险,保管人应及时通
知寄存人。
协助义务
在寄存人需要时,保管人应提 供必要的协助,如协助物
寄存人应将需要保管的物品交 付给保管人,并确保物品无瑕
疵。
领取保管物
寄存人应在约定或法定时间内 领取保管物,逾期未领取的, 保管人有权收取相应的保管费 用。
保管责任与义务
总结词:明确性
详细描述:在保管合同中,应明确规 定保管人的责任与义务,包括对物品 的保管、保养、保险等,以及在物品 丢失、损坏等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03 保管合同的履行
CHAPTER
保管人的义务
01
02
03
04
保管物品
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 的保管物,确保其安全无损。
返还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 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领取保管物的期限届满后,寄存人逾期未领取的, 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的特点
无偿合同
不要式合同
保管合同原则上是无偿合同,以无偿 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书面形式,也 可采取其他形式。
2025年解读保管合同法律规定
解读保管合同法律规定什么是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一定财产由一方保管,另一方支付报酬所订立的合同。
保管合同由保管人和委托人(或所有人)两个主体构成,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该保管并监管委托人(或所有人)交给它的财产。
保管合同的类型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保管合同的类型包括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两种类型。
1.有偿保管有偿保管指保管人为履行保管义务而取得报酬的保管行为。
在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该将该等财产交还给委托人或所有人,由于双方已达成了一定的定价协议,所以不会引起合同纠纷。
2.无偿保管无偿保管指保管人无偿保管委托人(或所有人)交给它的财产。
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并未取得经济利益,但委托人在往后的某个时间段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对保管人进行补偿。
另外,如果保管行为造成了财产损失,委托人可以依据合同要求保管人进行赔偿。
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对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规定了以下几项内容:1.保管人的义务保管人有必要保管并监管委托人(或所有人)交给它的财产,必须具备良好的诚信、责任和管理能力。
协商期间,委托人必须就所托管的财产告知保管人,保管人必须对其具体财产的情况进行清楚的认识,确保财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果保管人发现财产有缺陷或者不完整的情况,必须及时通知委托人(或所有人)。
对于对财产保管不当的保管人,委托人有权依据合同要求保管人进行赔偿。
2.委托人(或所有人)的义务委托人(或所有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财产,并提供财产情况的说明。
如果保管人需对财产进行保管,在委托人(或所有人)依法盘问之下,应当如实告知保管人有关财产的全部情况。
如果委托人(或所有人)未及时、适当地支付保管费用或者提取财产,保管人有权保留该财产,但必须按照法定程度支付保管费用,并及时通知委托人(或所有人)进行处理。
如果委托人按照约定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报酬,保管人有权拒绝对该财产进行保管。
3.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通常需要双方的共识和一些必要的要素。
保管合同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保管合同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尽管保管合同也是具有⼀定的对象的,但对于进⾏保管的物品也没有绝对的限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判断。
⽽保管合同本⾝是服务合同,即当事⼈⽀付⼀定的费⽤,保管⼈即对当事⼈的物品进⾏暂时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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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司法解释是怎样的保管合同司法解释就是简单的寄存合同。
这个合同既是规定帮寄存⼈保管东西,最后规定返还给寄存⼈的⼀份协议。
保管合同最重要的两点就是保管标的物及保管费⽤。
《民法典》 第⼋百⼋⼗⼋条 【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保管寄存⼈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到保管⼈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保管合同中保管⼈的义务1、保管义务。
保管⼈的⾸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其内容包括:(1)妥善保管标的物。
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偿保管⼈负重⼤过失责任,有偿保管⼈负⼀般过失责任。
(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利益的保管⽅式保管物品。
(3)亲⾃保管物品。
未经寄存⼈同意的,不得擅⾃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保管;否则,保管⼈对第三⼈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不得使⽤保管物。
⾮经寄存⼈许可,保管⼈不得使⽤或允许第三⼈使⽤保管物。
3、返还保管物。
寄存⼈领取保管物的,保管⼈应及时交还。
即使有第三⼈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经执⾏程序强制,保管⼈仍应向寄存⼈返还保管物。
4、附随义务。
包括:(1)危险告知义务。
当保管物品发⽣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时,保管⼈要及时通知寄存⼈。
(2)孳息返还义务。
保管事务完成,保管⼈要将产⽣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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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保管合同成⽴后,被保管的物品暂时进⾏了转移,但不会发⽣物品任何的权利转让。
即保管⼈只拥有保管义务,不拥有物品的任何权利,不能够对物品进⾏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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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保管合同【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分析:保管合同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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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
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
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保管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2、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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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2)亲自保管义务(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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