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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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案例

治安管理案例

8、公共集会
某市一公园准备在中秋节举办大型赏月游园会, 预定门票很快售完,公园见市场前景看好,便在公 园能容纳的客流量之外又加售了大量门票。中秋之 夜,大量游客拥进公园,再加上公园的引导、管理 工作不到位,造成公园内的隧道、桥梁多处拥堵, 有些游客已被挤伤,而公园门外还聚集着大量游客 要入园赏月。 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采取什么措施?根据 《治安处罚法》公安机关应对此事件如何处理?
(1)崔某、杨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2)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1)崔某、杨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适用《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 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五百元以下罚款。” (2)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适用《治安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 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 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 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陈某、张某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怎样 处理? 答:适用《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 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 百元以下罚款。”
10、卖淫嫖娼
孙某,男,33岁,河北省某县农民。杨某, 女,29岁,河北省某县农民。孙某到北京 打工后遇到了杨某,孙、杨二人结识后, 曾一度姘居,后来孙教唆杨卖淫“挣钱”。 不久,孙某给杨某介绍了一名男子,三人 到一个树林里,由孙放风,杨某与该男子 发生了两性关系。事后,男子给杨某30元 钱。后来,孙某又给杨某介绍了一个姓崔 的男人,孙某在一个宾馆开了房间,崔某 给了杨某20元钱,崔、杨两人到房间正准 备奸宿时,被查获。
6、私拉电网

治安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治安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治安违法行为。

甲乙两家相邻而居,甲家养了一只狗,乙家则养了一只猫。

由于两家狗狗和猫咪性格活泼,时常在家中乱跑,导致两家宠物时常发生争斗。

经过多次调解无果,矛盾愈发激化。

一日,甲家狗狗再次闯入乙家,乙家主人发现后,一怒之下拿起木棍打伤了甲家狗狗。

甲家认为乙家故意伤害其宠物,要求乙家赔偿损失。

乙家则认为甲家狗狗经常闯入其家,对其家庭生活造成影响,自己有权制止。

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甲家遂报警。

二、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本案中,乙家主人用木棍打伤甲家狗狗的行为,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家主人的行为造成甲家狗狗受伤,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家作为猫咪的饲养人,对猫咪造成的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调解与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法律常识斗殴案例分析(3篇)

法律常识斗殴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日,甲、乙两人在某酒吧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斗殴。

甲用酒瓶将乙头部打伤,乙用拳头将甲眼部打伤。

事后,甲、乙双方均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

二、案件分析1.案件定性本案中,甲、乙双方在酒吧发生口角后,相互斗殴,造成对方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殴打他人的;(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侮辱、诽谤他人的;(四)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五)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本案中,甲、乙双方的行为均符合上述(一)项和(二)项的规定,构成治安违法行为。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甲、乙双方均作出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

具体而言:(1)甲用酒瓶将乙头部打伤,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用拳头将甲眼部打伤,构成殴打他人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法律常识普及(1)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斗殴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公民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维护社会治安。

(2)在发生纠纷时,应采取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暴力手段。

(3)公民在遭受暴力侵害时,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报警求助。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斗殴案件,通过分析本案,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下法律常识:1.斗殴行为是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发生纠纷时,应采取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暴力手段。

3.公民在遭受暴力侵害时,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报警求助。

总之,本案提醒我们,要树立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2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甲、乙、丙、丁四人在某酒吧饮酒。

酒后,甲与乙发生口角,双方争执不下。

随后,甲叫来丙、丁帮忙,四人共同与乙发生斗殴。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案例研究报告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案例研究报告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案例研究报告一、案例背景近年来,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让治安管理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治安管理,各地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本报告以某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例,通过案例研究的方式探讨其实施的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方向,旨在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执行提供参考。

二、案例描述某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XXXX年X月X日正式实施,该条例主要针对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

条例共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禁止的行为:(详细列举了禁止的行为及相关处罚措施)2. 举报和处罚:(详细描述了如何举报以及处罚的程序和依据)3. 处罚措施:(列出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拘留等)该条例自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据统计,违法行为发生率显著下降,社会秩序得到了较好的维护。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三、案例分析1. 成效分析:条例的实施使得社会治安得到有效改善。

统计数据表明,犯罪率明显下降,公共场所秩序良好,居民的安全感提升。

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该条例的有效执行。

2. 问题与挑战: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大部分情况下取得了显著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部门在处罚力度和执行标准上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导致有些违法行为被放任。

其次,一些处罚措施存在过重或过轻的情况。

例如,对轻微违法行为处以过重的罚款,导致了不公平的处罚结果。

此外,相关执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执行力度和效果参差不齐。

四、问题解决与改进建议为了进一步提高治安管理的效果,应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 加强培训与沟通:完善培训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提升,提高其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

同时,各执法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治安管理工作。

2. 优化处罚力度:针对不同违法行为,明确处罚力度,避免对轻微违法行为过度处罚。

同时,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威慑力。

3.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设立有效的举报渠道,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治安管理,监督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些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案例一:张某因酒后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张某在某酒吧喝酒后,因为与他人发生口角,情绪失控开始打架。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将张某控制住,并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调查,张某承认自己是因为酒后失控才发生了打架事件。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酒后滋事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经过审理,张某因酒后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案例二:李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处以行政罚款李某在某商场内大声喧哗,引起了周围顾客的不满和围观。

商场保安立即对其进行劝阻,但李某不听劝告,继续大声吵闹。

商场保安遂报警并将李某控制住,随后警方赶到现场,将其带到派出所进行处理。

经审查,李某承认自己是在商场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可以处以行政罚款。

最终,李某被处以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

案例三:王某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处以行政拘留王某在街头被警方盘查时,被发现携带了一把长度超过规定的管制刀具。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可以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经审理,王某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做违法的事情,以免受到法律的处罚。

同时,对于违法行为,警方也应该依法进行处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治安案件法律分析(3篇)

治安案件法律分析(3篇)

一、引言治安案件是指在社会治安管理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扰乱公共秩序,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案件。

治安案件的法律分析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治安案件为例,对治安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张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用拳头猛击李某头部,导致李某受伤。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张某进行了调查,并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三、案件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治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二)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三)妨碍公务的;(四)破坏社会秩序的。

”张某的行为符合该法条中“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描述,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治安违法行为。

2.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关闭、限制从业等。

”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行为。

3.张某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1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网民非法改变计算机系统数据江苏南通网民柳某日前因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致某企业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一定损失,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天。

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江苏首起涉及计算机系统的违法案例。

今年3月17日,南通网监部门接到南通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报案:3月13日20时30分左右,该公司用于网络经营服务业务的ftp服务器遭到攻击,被人上传了文件提供网友下载,致使公司计算机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公司业务不能正常开展。

接报后,南通警方立即组织侦破。

3月20日,办案民警将违法嫌疑人柳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作案用的台式兼容机一台。

据柳某交代,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其在南通彩波影印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业务关系获得了南通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ftp的两个用户账号。

随后,柳在家上网时多次登录该ftp服务器,觉得其网络空间大、上传速度快,可以“借用”来上传文件,提供给网友下载。

3月13日下午,柳某在明知会给该公司ftp的正常使用带来影响的情况下,仍登录该ftp 服务器上传了“盟军敢死队4”的游戏文件到该服务器的某文件夹,随后又将提供下载的网址上传到了“游侠补丁网”网站的论坛上。

柳某通过使用ftp服务器管理软件查看,发现共有15名左右网友进行了下载。

南通网监民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认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违法行为,警方据此决定给予柳某行政拘留5天、收缴作案工具的处罚。

依《治安处罚法》一偷窥者被拘留近日,顺义警方抓获一名偷窥女保洁工人洗澡的嫌疑人。

日前,该嫌疑人已被顺义警方依《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拘留13天,成为自3月1日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首个因偷窥而被拘留者。

2006年3月26日13时31分,林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林河开发区某公司宿舍楼内有人偷窥妇女洗澡。

”当日中午,女事主在宿舍楼女卫生间洗澡,突然,一个赤身裸体的男子推开门站在她面前,她大喊了一声后,该男子赶紧跑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
针对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由于王某情节十分严重,且冲入浴室,因此,警方按照寻衅滋事的相关条款,作出对其拘留13天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关于小女孩被狗追
「审判」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董焕芝故意滋事,挑起事端,且殴打原告骆淑芬致伤;第三人范志华当众用专指妇女生理特征的极其污秽下流语言及手势,公然对原告骆淑芬进行侮辱,情节严重。根据第三人董焕芝、范志华的违法事实,被告天津市公安局予以罚款处罚,显失公正。第三人陈宝运殴打他人,情节一般,给予罚款100元处罚,并无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变更被告天津市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对第三人范志华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二)变更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治安处罚申诉裁决,对第三人董焕芝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三)维持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对第三人陈宝运罚款100元的治安处罚申诉裁决。一审判决后,被告天津市公安局、第三人董焕芝、范志华、陈宝运均不服,分别以法院判决干涉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和认定事实不符为理由,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董焕芝、范志华、陈宝运的行为虽系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被上诉人骆淑芬的作法也有不妥之处。上诉人董焕芝、陈宝运、范志华共同殴打被上诉人骆淑芬致伤,上诉人范志华用专指妇女生理特征的极其下流的语言和手势当众公然侮辱被上诉人骆淑芬,情节比较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确认上诉人天津市公安局对上诉人范志华、董焕芝的罚款处罚显失公正,并无不当。该院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于1991年11月29日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治安管理法律案例分析全(3篇)

治安管理法律案例分析全(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区居民数量不断增加,邻里纠纷也随之增多。

2021年5月,小区内发生了一起邻里纠纷案,引起了小区居民的关注。

以下是该案件的基本情况:甲某和乙某系同一栋楼的邻居,甲某住在8楼,乙某住在9楼。

因两家孩子年龄相仿,两家时常互相照应。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家之间因孩子玩耍、噪音等问题产生了一些矛盾。

2021年4月,甲某家的孩子在家中玩耍时,不慎将乙某家的窗户玻璃打碎。

乙某认为甲某家的孩子故意损坏其财产,遂与甲某发生争吵。

此后,两家关系逐渐恶化,矛盾升级。

二、案件经过2021年5月,甲某家在装修时,因施工噪音影响了乙某家的休息。

乙某多次上门理论,要求甲某停止装修,但甲某认为装修时间已向物业报备,并无不当。

双方协商不成,乙某遂报警。

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双方矛盾的原因,遂对甲某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注意施工时间,尽量减少噪音对乙某的影响。

同时,民警也对乙某进行劝说,让其理解甲某装修的必要性。

在民警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甲某承诺在装修期间尽量减少噪音,乙某也表示理解。

然而,在装修过程中,甲某并未完全遵守承诺,噪音仍然对乙某家的休息造成了一定影响。

乙某再次报警,民警再次赶到现场进行调解。

在民警的见证下,甲某和乙某签订了一份《邻里关系协议》,约定甲某在装修期间必须采取降噪措施,并赔偿乙某因噪音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活、学习、休息受到严重影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甲某和乙某因邻里纠纷导致矛盾升级,甲某在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影响了乙某的正常休息,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民警对甲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采取降噪措施,是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详细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小明因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被处罚。

小明是一名年轻人,平日里喜欢和朋友聚在一起玩闹。

一天,他和几个朋友在公园里大声喧哗,扰乱了周围市民的休息。

公安民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小明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处以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小明在接受处罚后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表示以后会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再给他人带来困扰。

案例二,张某因在公共场所抽烟被处罚。

张某是一名职场白领,工作压力大,常常在公共场所抽烟。

一次,他在地铁站内抽烟被民警发现并处以行政处罚。

张某在接受处罚后表示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违法,也有害健康。

他决定戒烟,并积极参与公共场所禁烟宣传活动,希望能够提醒更多的人不在公共场所抽烟,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案例三,李某因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被处罚。

李某是一名大学生,平时习惯在公共场所随意丢弃垃圾。

一天,他在公园内随地乱扔垃圾,被巡逻的环卫工人发现并报警。

公安民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处以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李某在接受处罚后感到十分愧疚,他主动加入了环保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希望能够影响更多的人爱护环境,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以上案例表明,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公民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公民,我们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同时,对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也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罚,让违法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引导其积极向上,回归社会正轨。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治安管理案例

治安管理案例

(3)张某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违反治安管 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 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及《民 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黄 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 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可向其父母提出赔偿 要求。
7、时限性规定
2007年8月,县公安局在审查孙某卖淫案中 发现张某曾有嫖娼行为,遂于当年9月对张某 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张某不服该处 罚决定,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定张某最 后一次嫖娼行为发生于2005年9月,张某当 时付给孙某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根据上述 事实,法院应怎样?
应当撤销该处罚决定。因为处罚法第22条 有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 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 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 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 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精神病人处理
王某,男,某村村民,1975年8月出生.某日, 王某因怀疑自家的鸡被邻居周某等人偷吃,与 周某发生口角.争吵中,王某趁周某不注意,从 地上随手捡起一块砖头朝周某头上砸去,造成 周某头破血流,经鉴定为轻微伤.民警遂将王 某传唤到当地派出所接受讯问.王某正在被讯 问时,突然语无伦次,两眼发呆,精神恍惚.经鉴 定,王某系精神分裂症.后经查,王某家族有精 神病史,其本人一直精神正常,此次系因受刺 激而发病.
经调解,二人达成协议,约定郑某向戚某 赔礼道歉,戚某赔偿郑某损失400元整, 三日内交付。但是三日过后,戚某并未实 际履行。郑某催促时,他却向郑某宣称是 不会赔偿的,且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了,没 有权力再管了。
问题:(1)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公安机关对哪些案件可以 调解处理? (2)戚某所称派出所无权再过问是 否正确?为什么?

治安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治安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0年6月15日,某市XX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受害人李某(男,25岁)与嫌疑人张某(男,27岁)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

案件发生后,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张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二、案件调查1.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

2. 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走访、询问目击者等手段,专案组初步查明以下事实:(1)2020年6月15日18时,李某与张某在某小区门口发生争执,双方情绪激动。

(2)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造成李某左侧胸部开放性损伤,右侧胸部闭合性损伤,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

(3)张某作案后,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案件处理1. 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2.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

3.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张某的认罪态度,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4. 同时,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张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持刀将李某刺伤,造成李某重伤二级。

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2. 公安机关在案件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机制,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依法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确保了案件及时得到处理。

3.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故意伤害行为的严厉打击。

4. 同时,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进一步强化了对张某的行政处罚。

5. 本案警示我们,在日常交往中,要注重沟通、理解和宽容,避免因琐事发生争执,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案例(3篇)

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21年6月10日20时,李某因家庭琐事与邻居赵某发生争执,双方言语冲突升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情绪激动,拿起一把水果刀刺向赵某的腹部。

事发后,赵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轻微伤。

李某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调查与处理1. 调查过程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立即对李某进行传唤,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经调查,李某对其持刀伤人的事实供认不讳。

同时,公安机关调取了现场监控录像,证实了李某持刀伤人的事实。

2.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鉴于李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二)有立功表现的;(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李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能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取得被害人谅解。

综合考虑,公安机关对李某作出如下处罚:(1)给予李某五日拘留的处罚;(2)对李某处以三百元罚款。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本案中,李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李某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2. 处罚依据公安机关对李某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应受到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鉴于李某具有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案件启示本案的发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文明交往,避免因琐事引发矛盾。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案例评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案例评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及案例评析从“条例”到“法”的八大变化一、在法律名称上,将“条例”修改为“法”,这主要是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避免误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但是在名称上使用了今天只有行政法规才使用的名称,为了避免大家对这部法律法律位阶的误解,将“条例”修改为“法”;二是要符合立法的规范性要求,《立法法》颁布后,对法律文件的名称作了规范,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文件都称为“法”。

同时,在体例上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五章45条,修改为六章119条。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出强调了维护社会治安要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本着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该法完善了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增加了以事实为根据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

三、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外国人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等处罚种类以及收缴和追缴两项强制措施,减少了没收这一处罚种类;大大提高了罚款的处罚力度,将罚款的最高限额从200元提高到5000元,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对治安管理处罚设定了不同的档次,将罚款分为六档,将行政拘留分为1日到5日、5日到10日和10日到15日这三档。

四、明确单位是违反治安管理主体,是处罚对象,有效解决了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问题。

五、为了充分体现尊重与保障人权的精神,对行政拘留合并执行作了限制20天的规定,明确了四种对象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是不执行拘留处罚,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六、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了补充和修改。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五大类238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新增加了124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七、为了既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能够有效地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又防止因权力使用不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本着程序公正、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对处罚程序作了严格和具体的规定。

法律案例库治安管理案例(2篇)

法律案例库治安管理案例(2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2019年3月,某市某区居民李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双方争执不下。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致王某重伤。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治安案件,李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殴打他人的;(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侮辱、诽谤他人的;(四)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五)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使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六)破坏公共秩序,扰乱公共安全的;(七)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四、案件处理1. 调查取证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立即组织警力展开调查。

经调查,确认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的事实,并对李某进行刑事拘留。

2. 侦查终结侦查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李某的案件进行了侦查终结。

3. 提起公诉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4. 一审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王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5. 二审审理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因与邻居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刺伤,致王某重伤。

李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1. 案件性质分析本案属于故意伤害案件,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王某重伤,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 案件处理分析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依法对李某进行刑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件名称及案例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件名称及案例分析

案件二:张某赌博案
案情简介
张某在一家棋牌室赌博,被警方当场抓获。警方在调 查中发现,张某已经多次参与赌博活动,且赌资较大
案件二:张某赌博案
案件二:张某赌博案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 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案件三:刘某非法持有管制刀具案
案例分析
本案中,刘某醉酒后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已经构成了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 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刘某应当受到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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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王某殴打他人案
案件一:王某殴打他人案
案例分析
本案中,王某动手殴打他人,导致对方轻伤,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根据《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规定,王某应当受到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 罚。由于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因此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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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张某赌博案
案件二:张某赌博案
案件二:张某赌博案
案例分析
本案中,张某多次参与赌博活动,且赌资较 大,已经构成了为赌博提供条件和参与赌博 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张某应受到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 罚款的处罚。如果情节严重,还应当受到十 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 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案件二:张某赌博案
3
案件三:刘某非法持有管制刀具案
案件三:刘某非法持有管制刀具案
案件三:刘某非法持有管制刀具案
案情简介
刘某在一酒吧内醉酒后,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管制刀具挥舞,引起群众围观和恐慌。警方 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刘某带走调查

法律小讲堂打人案例分析(3篇)

法律小讲堂打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打人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益,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打人案件的详细分析,探讨打人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期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和谐。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居民王某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王某情绪激动,对李某进行了殴打,导致李某受伤。

李某随即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案件经过审理,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

三、案例分析1. 打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王某殴打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2. 打人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王某殴打李某造成其轻微伤,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王某殴打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然而,由于李某伤情轻微,公安机关未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治安管理案例分析

治安管理案例分析

治安管理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在当今社会,治安管理是城市运行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一环。

良好的治安管理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治安问题随之增多,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下面以市的治安管理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描述市位于华东地区,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大城市。

由于城市人口众多,社会复杂性高,治安问题时有发生。

尤其是近年来,该市的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事件明显增加,对市民的生活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同时,城市内的治安环境也日益恶化,一些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经常出现扒窃、打架等违法行为。

分析治安管理存在的问题:1.治安部门的协同不足:在该市的治安管理中,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同合作,导致资源的浪费和工作的重复。

例如,警方、社区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不畅,导致治安问题反应和处置的效率低下。

2.执法力量的不足:与城市人口众多和治安环境日益恶化相比,该市的执法力量明显不足。

警察人员数量不足以满足城市治安需要,导致警力分散和工作负担过重,影响了执法效果。

3.公众安全意识的欠缺:一些市民对治安问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他们在公共场所的防范措施不够,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增加了治安管理的难度。

4.预防与处置机制不完善:该市的治安管理缺乏科学完善的预防与处置机制。

一方面,对潜在的治安问题缺乏有效的预防措施,容易导致治安事件的爆发。

另一方面,对治安问题的处置也缺乏及时和迅速的反应,导致犯罪分子逃之夭夭。

三、案例分析1.整合资源,建立协同机制:治安管理需要涉及各级政府部门、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等多个方面的力量。

在该市的治安管理中,各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和处理治安问题。

同时,建立跨部门的联合指挥中心,统一协调和部署治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反应速度。

2.增加执法力量:该市应通过增加警力的方式提高治安管理的效果。

例如,增设城市巡警或治安巡逻队伍,加强对公共场所和重点地区的巡逻和巡查,提高执法的可见性,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评析(完整详细版)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评析(完整详细版)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评析1.姜某,男,43岁,无业人员。

吕某,男,1989年3月1日生,某校高一学生。

2007年3月6日至3月21日期间,姜某多次要求吕某在公共汽车上为他偷窃,每次所偷钱物均交给姜某,姜某会从中拿出一小部分给吕某作“零用钱”,作为对吕某的奖励。

而如果吕某稍有不满或者不愿偷窃,姜某便会拳脚相加,并威胁他如果不继续为其偷窃,就剁去其双手。

2007年3月21日,吕某实施扒窃时,被发现,并被扭送到公安机关,经查,吕某共计扒窃所得人民币463元。

姜、吕属何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1)姜某、吕某属共同盗窃行为。

(2)姜某虽未亲自实施盗窃行为,但其指使吕某盗窃,且采取打骂相逼的方式,以剁其双手相威胁,已构成“胁迫他人违反治安管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姜某应按盗窃从重处罚。

(3)吕某的行为构成盗窃,但其属于被胁迫违反治安管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2.某日,王某某因琐事与邻居郑某发生争吵,遭到郑某破口大骂。

次日,王某某叫上自己弟弟到郑某家中,将郑某院中水缸、门窗玻璃等共计450余元的东西砸毁。

民警接报案后赶到郑某家中,将王某某传唤到派出所。

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民警对本案进行了调解。

经调解,二人达成协议,约定郑某向王某某赔礼道歉,王某某赔偿郑某损失400元整,三日内交付。

但是三日过后,王某某并未实际履行。

郑某催促时,他却向郑某宣称他是不会赔偿的,而且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了,没有权力再管了。

(1)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哪些案件可以调解处理?(2)王某所称派出所无权再过问是否正确?为什么?(1)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2)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王某某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公安机关仍有权对其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给予处罚,并告知郑某可以就民事赔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治安案件法律案例(3篇)

治安案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30岁,汉族,某市人,无业。

2019年5月10日,张某因生活所需,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当日下午,张某来到某市某小区,以寻找停车位为由,趁机观察小区内居民楼的情况。

经过一番观察,张某发现某栋居民楼内有一户人家窗户未关,便产生了盗窃该户人家财物的想法。

当晚,张某携带一把万能钥匙,悄悄进入该户人家。

在客厅翻找一番后,张某发现客厅沙发上有一部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苹果手机。

张某见财起意,遂将手机盗走。

作案后,张某迅速逃离现场。

2019年5月11日,该户人家发现手机被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

通过调取小区监控录像,公安机关发现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过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掌握了张某的藏匿地点,并于2019年5月12日将张某抓获。

经审查,张某对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张某表示,其知道盗窃是违法行为,但当时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还是选择了铤而走险。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如果构成盗窃罪,张某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张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 被告人张某所盗窃的苹果手机,依法予以没收,返还给被害人。

四、案例分析1. 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张某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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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评析1.姜某,男,43岁,无业人员。

吕某,男,1989年3月1日生,某校高一学生。

2007年3月6日至3月21日期间,姜某多次要求吕某在公共汽车上为他偷窃,每次所偷钱物均交给姜某,姜某会从中拿出一小部分给吕某作“零用钱”,作为对吕某的奖励。

而如果吕某稍有不满或者不愿偷窃,姜某便会拳脚相加,并威胁他如果不继续为其偷窃,就剁去其双手。

2007年3月21日,吕某实施扒窃时,被发现,并被扭送到公安机关,经查,吕某共计扒窃所得人民币463元。

姜、吕属何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1)姜某、吕某属共同盗窃行为。

(2)姜某虽未亲自实施盗窃行为,但其指使吕某盗窃,且采取打骂相逼的方式,以剁其双手相威胁,已构成“胁迫他人违反治安管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姜某应按盗窃从重处罚。

(3)吕某的行为构成盗窃,但其属于被胁迫违反治安管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2.某日,王某某因琐事与邻居郑某发生争吵,遭到郑某破口大骂。

次日,王某某叫上自己弟弟到郑某家中,将郑某院中水缸、门窗玻璃等共计450余元的东西砸毁。

民警接报案后赶到郑某家中,将王某某传唤到派出所。

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民警对本案进行了调解。

经调解,二人达成协议,约定郑某向王某某赔礼道歉,王某某赔偿郑某损失400元整,三日内交付。

但是三日过后,王某某并未实际履行。

郑某催促时,他却向郑某宣称他是不会赔偿的,而且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了,没有权力再管了。

(1)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哪些案件可以调解处理?(2)王某所称派出所无权再过问是否正确?为什么?(1)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2)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王某某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公安机关仍有权对其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给予处罚,并告知郑某可以就民事赔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 甲(A县聋哑人),因征地问题多次到国家信访局上访。

一日,甲和家人乙、丙报着小孩丁(4周岁)又到国家信访局上访,经值班接待人员接待后不肯离去,甲继续在接待室内和接待人员拉扯、纠缠,并用随身携带的榔头砸坏接待室的桌面,造成接待秩序混乱,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工作。

上述情况被接待室监控拍到。

值班人员报警后,甲逃到路上被巡逻民警抓获。

后甲被A县信访局接回A县,A县公安局拟对甲进行治安处罚。

(1)办案人员应收集哪些证据?(2)A县公安局是否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3)对甲的行为如何定性?应如何处罚?(1)收集的证据包括:甲的陈述;乙、丙证言;信访局接待人员的证言;围观群众的证言;抓获甲的民警的证言;现场视听资料;物证如榔头、被损坏的桌子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其他证据材料。

(2)有。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本案的信访事项牵涉征地问题,由居住地管辖更适宜。

(3)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应定性为扰乱单位秩序(故意损毁财物行为与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存在牵连关系,被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吸收),甲为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4.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告知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

因丈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就让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某一同前去,指认袁某并作帮手。

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袁某拳打脚踢。

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

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肖某负责此案,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

袁某申请肖某回避。

(1)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肖某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2)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1)袁某要求肖某回避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肖某应当回避。

肖某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林某的同学,且两人交往甚密,如果由肖某办理此案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回避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肖某系A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其是否回避应由A区公安分局作出决定。

(2)林某作为教唆策划者,虽然未直接实施殴打行为,但其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按照其教唆的行为,即“殴打他人”行为,从重处罚。

许某是这起案件的主要实施者,理应以殴打他人受到较重处罚,但由于许某是聋哑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许某某在事发时未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5. 某日,王某因琐事与邻居周某发生口角。

争吵中,王某乘周某不注意,从地上随手拣起一块砖头朝周某头上砸去,造成周某头破血流,经鉴定为轻微伤。

民警遂将王某传唤到当地派出所接受询问。

王某正在被询问时,忽然语无伦次,两眼发呆,精神恍惚。

经鉴定,王某系精神分裂症。

后经查,王某家族有精神病史,其本人一直精神正常,此次系因受刺激发病。

(1)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精神病人的处罚原则是什么?(2)是否应对王某处罚?请说明原因(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2)王某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殴打周某)时,精神尚正常,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属完全责任能力者,应处罚。

6. 王某某(男,13岁,初二学生)一直梦想能亲自开摩托车“兜风”。

某日,王某某见邻居张某新买的摩托车停在小区院里,遂产生要试一试的念头。

王某某于是来到张某家中假装找张某儿子玩,趁其家人不注意,将车钥匙偷出,并将摩托车推出小区。

但由于王某某此前从未开过摩托车,其上车“试”了不到一百米,就人仰车翻,被巡逻的警察发现。

张某修理摩托车共花费320元。

(1)公安机关对王某某的行为能否实施治安处罚?(2)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3)张某能否向王某的父母提出赔偿要求?为什么?(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偷开机动车”,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因此,公安机关不能对王某某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2)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责令王某某的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

(3)张某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王某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可向其父母提出赔偿要求。

7. 申某,男,40岁,某市一家典当行老板。

某日晚,一青年男子到店内要求典当几件白金镶钻首饰。

店员觉得男子提供的首饰与最近电视新闻中展示的珠宝行特大盗窃案中的被盗首饰十分相似,于是向申某报告了此事。

申某也有所怀疑,但因男子开价很低,申某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未报告公安机关,将首饰收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查证,该典当行曾经不止一次承接有赃物嫌疑的典当物品。

公安机关告知申某,拟对其处以五日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申某所开典当行的许可证。

申某以自己当时确实不知是赃物要求听证,而公安机关认为有店员为证人,申某的违法事实确凿,拒绝了其听证的要求,作出了处罚决定书。

(1)公安机关对申某的处罚是否正确?其拒绝申某的听证要求是否合法?(2)申某如仍不服处罚可以选择哪些救济途径?(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本案,申某作为典当行老板,多次承接有赃物嫌疑的典当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也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其行为已违反了典当业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公安机关拒绝申某的听证要求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本案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前,申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公安机关不能拒绝。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申某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 村民杨某,因怀疑本村村民周某(被侵害人)盗窃其食杂店里现金30元,随即到被侵害人家里找其质问,并将被侵害人拖至自己店里,当众威胁说:“你如果不把钱交出来,就把你的皮剥掉”等。

当被侵害人否认偷钱时,杨某朝他的脸部打了一巴掌,并随后拿出绳子欲将其捆绑,被他人劝阻,被侵害人因在杨某的食品店里被逼还款,自感没脸见人,回家后服农药自杀,经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案时,认定杨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二百元罚款。

1/公安机关的处罚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2/如果杨某一直拒绝缴纳罚款,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又对其处以五日行政拘留从而使其缴纳了罚款,那么,该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合法?请简述理由。

(1)公安机关对杨某以殴打他人予以处罚,定性错误。

杨某怀疑周某是小偷即予指责,并用暴力和言语在其食杂店公然侮辱周,导致周自杀,情节较重,因此,杨某的行为已构成侮辱,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罚。

(2)公安机关因杨某拒绝缴纳罚款而对其处以拘留五日的处罚错误。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的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不再执行,对拒绝缴纳罚款的,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9. 某县公安局在一日晚间接到群众举报称王某在家中开设赌场,从中收取场地费,遂派出民警李某和张某到王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王某抽取场地费200元,赌资700余元,麻将若干,用作输赢的字画两幅(后经评估,价值400元),淫秽书刊和录像带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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