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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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录音录像管理制度范文

同步录音录像管理制度范文

同步录音录像管理制度范文同步录音录像管理制度范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规范同步录音录像的管理工作,确保录音录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场景,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讲座、培训、司法审理等。

二、定义和术语解释1. 同步录音录像:指在特定场景中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的行为。

2. 录音设备:指用于录音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录音机、麦克风等。

3. 录像设备:指用于录像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摄像机、摄像手机等。

4. 录音录像设备管理人:指负责管理录音录像设备的人员。

三、同步录音录像的程序与要求1. 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前,应确保设备正常工作,电量充足。

2. 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应放置在角度合适、位置稳定的位置,以确保录音录像的完整和清晰。

3. 同步录音录像开始前,应清晰地说明录音录像的目的和内容,并获得相关参与人员的同意。

4. 录音录像开始后,录音录像设备管理人应全程监控设备的录音录像情况,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5. 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不得私自停止录音录像,除非出现了不能解决的设备故障。

6. 在录音录像结束后,应关闭设备,保存录音录像文件,并进行备份,确保文件的安全性。

四、录音录像文件的管理与保存1. 录音录像文件应分类保存,包括按时间、场景、内容等进行分类。

2. 录音录像文件的命名应规范,包括标明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信息,以便后续检索和使用。

3. 录音录像文件的存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4. 录音录像文件的保存期限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确定,安全备份的文件可长期保存。

5. 对于不再需要的录音录像文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或删除,以保护相关信息的安全。

五、违纪和处罚规定1. 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如发现录音录像设备管理人擅自停止录音录像、篡改录音录像文件等违规行为,应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

工作心得: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规范

工作心得: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规范

工作心得: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规范工作心得: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规范新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作为刑事诉讼法新增条文,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法律地位,对检察机关加强自身执法办案监督,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具有深远意义。

现围绕目前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高检院相关业务规定,就有关问题分析建议如下: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执行情况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两个证据规定”、高检院《关于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市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业务规定,已对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及流程进行了详尽的规范。

(一)从自侦部门的执行情况看。

201X年12月高检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出台前几年,我院已先行探索在传唤、拘留、逮捕、侦查终结等重要诉讼环节对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

近年来,按照高检院及市院的相关规定,无论是资金投入,还是人力配备,确保每一起案件、对每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能够实现“全面、全部、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

按照“审录分离”原则,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由技术部门统一制作,技术处组织专项培训,要求所有技术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技术规范、操作流程及日常维护要求,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根据诉讼阶段及案件的实际情况,需查看相关资料时,基本能够达到随案、随机、随时调取的要求。

(二)从公诉部门的执行情况看。

目前对三类案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审查:一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二是按照高检院《关于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讯问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严格防范安全事故的通知》规定,讯问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三是根据案情审查起诉期间认为需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审查的案件。

工作心得: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必要性

工作心得: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必要性

工作心得: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必要性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指通常用磁带、硬盘或光盘等存储介质保存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全过程,在以后一段时间内可通过相关设备,读取存储数据,重现审讯内容和场景的证据固定方式。

与审讯笔录相比,同步录音录像具有同步性、完整性和再现性等特点。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必要性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最初起源于英国。

英国1984年颁布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60条规定,内务大臣应当制定“关于警察局中的警官对涉嫌犯罪的人的会谈内容进行录音问题的行为守则,并且发布命令要求警察局中的警官对涉嫌实施犯罪的人,或有关命令里载明涉嫌知悉犯罪的人的会谈内容或对进行录音的行为符合当时有效行为守则的规定。

”据此,英国内务大臣于1988年颁布了《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警察工作守则E》,即《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带操作守则》。

该《守则》的制定标志着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正式确立。

在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X年11月通过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并于201X年12月通过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对录音、录像录制过程、资料签封和保存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201X年10月1日,全国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讯问中全面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必要性:1.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在保障人权方面,我国已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反酷刑国际公约》等,特别是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体现出我国对人权保护的不断重视。

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少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还存在重结果轻过程的观念,有的甚至为获取有利线索,采取延长讯问时间、刑讯逼供、威逼利诱等非法手段。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90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张银燕 河北省汤阴县检察院检察机关明确对讯问过程实行录音录像始于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随着该项工作的全面推进和不断深化,检察机关执法观念、办案方式得到明显转变,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录音或录像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规范办案、固定办案证据和减少被告人当庭翻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增加了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的规定,虽然检察机关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已多年,但开展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当前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长足发展。

一、当前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侦查人员的认识存在误区第一种误区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只是为了完成高检院的要求,只在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到口供后才实行录音录像。

第二种误区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同步录音录像是解决不了实质问题的,而且过于频繁地录音录像不仅会耗费大量人力财力,还会影响侦查进程,会成为侦查过程的一种累赘,存在同步录音录像无用论的思想误区。

第三种误区是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只要做下来了,案件就基本能成了,从而忽视了对其他证据的采集。

第四种误区是对适用对象不明确,无论是找证人谈话还是讯问犯罪嫌疑人,都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2、录制人员配备难,制约工作开展当前,基层检察编制少、人员配备不足已是个不争的事实。

高检院规定实行审录分离,录制工作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

同步录音录像不是检察机关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难的问题更加突出,逢到案件全面铺开,录制人员人手少严重影响了讯问的顺利进行。

这是个现实的问题,基层院根本无法调配出满足工作需要的录制人员。

即使解决了人员数量问题,又会面临另一个问题,就是在案件办理密集期外,又会造成录制人员的闲置。

3、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如何保密的问题由于录音录像材料需要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进行移交,涉及人员多,犯罪嫌疑人担心交代犯罪事实涉及到他人时同步录音录像形成的资料泄密而受到打击报复。

同步录音录像应注意的问题

同步录音录像应注意的问题

同步录音录像应注意的问题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须注意三个问题讯问职务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于保全、固定的供述,杜绝翻供,规范检察人员的讯问行为,遏制刑讯逼供,促进文明执法观念的实现,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均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但任何事情都有利有弊,在实际操作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也遇到一些问题。

一是工作中易出现不规范行为。

实践中,某些地方录音录像流于形式,有的检察机关往往是案件突破以后,再同就已经做好文字笔录的内容进行一次录音录像;而几乎所有的录音录像都只记录讯问室内的审讯过程,但很多不规范行为却是在讯问室以外发生的,如把打服了再带入讯问室。

这就造成侦查中的录音录像似乎成了拍电影,流于形式没有实际意义。

对这类现象,笔者认为:首先,要加强严格执法。

按照高检院的要求,将违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行为作为严重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与违法办案行为一并严肃处理。

要强调遵守传唤、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的规定,坚决防止弄虚作假的行为,要督促办案人员认真履行诉讼权利告知等程序。

只要加强严格执法,这些违规、违法行为就会得到纠正。

其次,实行审录分离原则。

必须实行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原则,讯问由侦查人员负责;录音录像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不插手具体案情,同步录音录像,现场刻录、现场封存,再由办案人员和当场查验,并分别在刻录单上签字认可,从而起到内部监督、制衡的作用。

二是不易保证录音录像资料真实性、容易被后期篡改。

从规范执法和保障人权的角度看,真正意义上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起止时间应始于跨入检察机关大门,终于其离开检察机关时,并在录制过程中无时间间断。

这样不仅可以保障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更可以为检察机关的规范执法提供佐证。

然而实践中形成的“选择性同步”的操作则弱化、虚化了制度价值。

所谓“选择性同步”录音录像,是指讯问人员有选择地开始使用“同步录音录像”,而非真正“全程”、“同步”、“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针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在讯问室墙上挂一个醒目的电子钟表,显示当下时间。

浅析检察系统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浅析检察系统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浅析检察系统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先进技术手段被应用到检察工作中来。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开始在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这项制度的实施符合现代文明执法的发展要求。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检察院干警参与了全程录音录像工作建设过程,经过三年多来的实践,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谈谈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认识。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发展及法律性质1、何为同步录音录像所谓同步录音录像,是指运用摄录设备对刑事侦查过程进行同步摄录,客观真实地记录刑事侦查过程的活动。

它所形成的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子计算机硬盘、光盘等为载体的,以用于刑事诉讼为目的的视听资料。

司法实践中,同步录音录像记录的侦查活动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

由于刑事侦查过程包含多种侦查行为,针对不同的侦查行为,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时采用不同的方法。

检察机关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历史由来已久,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特别是在九十年代末全国就有不少检察机关积极进行尝试。

早期的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多以模拟监控为主,借助模拟音视频切换器实现对现场讯问图像的监视、监听,证据固定单元多采用模拟磁带存储。

早期的录音录像系统,主要弊端在于设备繁多,图像传输距离近、证据资料保存和检索不方便,指挥和讯问缺乏必要的互动和沟通,不能实现远程指挥,特别是不能通过网络远程讯问等诸多缺点。

随着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组网技术的发展,过去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技术难题,现都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2、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性质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同步录音录像早已在刑事诉讼中为侦查机关所利用。

英国是实行同步录音录像最早的国家,早在1991年就颁布了《录音实施条例》对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同步录音的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而随后实施的《录音实施法修正案》补充规定了对录像制作的要求。

在德国,1994年12月1日生效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增加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证人的询问可以运用视听设备进行录音。

浅论刑诉法施行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和完善

浅论刑诉法施行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和完善

浅论刑诉法施行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和完善浅论刑诉法施行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和完善论文摘要新刑事诉讼法以成文法形式对全程录音录像作了明确规定。

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作为一项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的“利器”,具有哪些独特的功能,在证据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如何应用,其制度体系如何构建等等,这些都是需要认真研究的新课题。

论文关键词同步录音录像适用完善一、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当前法律环境下的独特功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其中在审判阶段的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是一个在现有刑事审判过程中建立的全新的程序。

一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相当于将侦查人员人列为“程序上的被告”,法官不仅要查明刑事案件本身,还要再开启另一个程序性的案件,相当于形成了“案中案”用以审查侦查程序的合法性。

控方要证明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证明讯问行为的合法性,而要证明后者,主要是通过法庭上播放侦查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检验,将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口供的可能性予以排除。

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早在2005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从而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侦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与此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这项规定还较为原则,内容上尚显单薄,检察机关在在实践操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1.审讯频率下降,审讯节奏受到影响。

实行侦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之后,要在有视听监督的公开环境下开展讯问工作,部分办案人员因害怕语言出错、行为出格、程序出乱而心生紧张情绪,继而出现情绪低落、畏手畏脚、发问不到位问题。

公安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公安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公安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公安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为了加强公安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确保执法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公安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具体规定如下:一、执法范围公安同步录音录像适用于公安机关开展各类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日常巡逻防控、安全检查、案件查处等。

二、录制条件1. 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正常执法场所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将执法仪器和设备主动开启,确保录音录像能正常进行。

2. 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确保执法对象和现场环境的真实呈现,如视角、画面、声音等。

3. 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应当随身携带有效执法证件,确保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录制程序1. 执法活动开始前,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开始录音录像,并说明理由和目的。

2. 录制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要求保护其隐私,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停止录制,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继续录制,如需要保留证据等。

3. 执法活动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录音录像已结束,并提供复制件或者相关信息。

四、录制存储1. 录音录像存储设备应当经过批准并符合技术标准,保证存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执法机关应当对录音录像材料进行盘库和备份,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保存时间的规定。

3. 当事人要求提供录音录像材料的,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

五、录制使用1. 录音录像材料仅供执法活动的评判和监督使用,严禁用于非法目的,并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2. 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及相关人员不得篡改、删除、泄露录音录像材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六、录制监督1. 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社会公众对执法活动有监督权,如对违反规定的执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公安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具体内容,通过实施这一规定,可以提高公安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法治的实施效果,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设想

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设想

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设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同步录音录像已经成为现代化教育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同步录音录像能够让学生在较短的时间里获得更多的教育资源,更好地听到老师的讲授,从而提高学习效率。

然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还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完善。

在本文中,将介绍一些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设想。

一、建立规范的录音录像标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需要建立规范的录音录像标准。

这样能够确保每个教育机构使用的设备都能产生一致的质量水平,也能让不同教育机构之间进行比较。

规范的标准将充分考虑摄像机的分辨率、麦克风的灵敏度、画面的色彩度等参数,从而确保录像的质量。

二、加强录音录像的保密性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需要更加注重录音录像的保密性。

在录制过程中,需要减少窃听的可能性,以防止学生、老师教学过程被不法之徒窃取。

同时,需要建立保密制度。

只有授权的人员可以访问录音录像文件,并且在保存的时候需要进行严格的加密。

三、进行数据存储与备份同步录音录像系统需要进行数据存储与备份。

这样能够确保录音录像不会丢失。

数据存储需要规划存储空间,对不同阶段的学习资源进行分类储存。

同时,要建立备份策略,以防发生数据损失。

四、提升录音录像浏览与分享的便捷性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需要更加注重录音录像的浏览与分享的便捷性。

学生和老师都需要方便地找到他们所需的课程录像,并且能够方便地分享给其他人。

同时,要保证录音录像格式的兼容性,这样才能使得录音录像文件可以在不同平台上生成。

五、保证录音录像的精度与真实性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需要保证录音录像的精度与真实性。

这样能够确保学生和老师的教育资源得到的是准确的、真实的信息。

在录制过程中,需要设置专人负责检查录制的内容是否真实,并且及时修改或重录有误的内容。

六、加强系统安全性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需要加强系统的安全性。

对于不法之徒的攻击,需要在前期设计的时候就进行安全威胁分析,并且制定出相应的安全策略。

同时,要对系统进行必要的安全加固,并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找出漏洞并且及时补上漏洞。

如何使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真正实现“同步”

如何使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真正实现“同步”

案 部 门 的沟 通 和配 合 .为 办 案人 员 提 供技 术 指 导 和帮
助 , 要 时 , 检 察 长 批 准 . 以指 定 其 他 检 察 人 员 进 必 经 可
资 料在 法 庭上 的认 可度
第四 . 录制 人 员 数 量少 . 业 素 质有 待 提 高 。 同步 专
录音 录像 专业 性 强 . 录制 资 料 效果 的标 准 要求 高 . 对 因 此需 要 经 过专 门培训 的技术 人 员 才 能胜 任 。 第 五 . 关规 章 制 度不 尽 完善 一 系列 不 同 步现 象 相
全 由 自侦 部 门负 责 , 愿 意让 技 术 部 门协 助 。 重违 背 不 严 了高检 院 《 定 》 规 中实 行讯 问人 员 与 录制 人 员 分离 的原 则. 不可 避 免地 造 成 录 音 录像 无 人监 督 制 约 的局 面 , 使
第 四 . 强对 技 术 人 员 的 专业 培 训 。 加 提高 其 综 合业
高 检 院关 于 《 民检 察 院讯 问职 务 犯 罪 嫌 疑人 实 行全 人 程 同步 录音 录 像 系统 建 设 规 范 ( 行 )的要 求 , 同步 试 》 使
录音 录像 系 统 能够 高 标 准 、 高效 率 、 质 量记 录 讯 问 的 高 整 个 过程 .同 时还 要 对 录音 录像 设 备 进行 定 期 维 护 和 更 新 , 障 录制 实 时 、 间 断 , 保 在 录 制期 间 正 常运 保 不 确 转. 从设 备 上保 障 同步 。
务 素 质 一方 面 录 制人 员 要 积极 参 加相 关 技 能培 训 . 结 合 录音 录像 工 作实 践 , 断 提高 录 制 水平 . 挥 技 术优 不 发 势. 积极 为 办 案 服务 。另一 方 面 , 术部 门要 加 强 同办 技

最新-浅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存在问题及对策 精品

最新-浅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存在问题及对策 精品

浅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存在问题及对策一年来,我院对所办理的件自侦案件全部实行了同步录音录像,确保了证据的可靠性、合法性,取得了办案数量上升、质量提高、时间减少的良好效果。

但是由于经费及技术短缺、实际办案条件有限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现结合本院一年来的实践情况,谈谈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供参考。

一、当前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办案人员思想认识尚不适应规范化要求。

一些办案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作用的认识存在误区:一是认为同步录音录像万能。

认为案件只要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就高枕无忧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不重视或者重视不够。

二是认为同步录音录像无用。

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只是作为一种证据的固定方式,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起不了多大作用,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同步录音录像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会成为侦查过程的累赘,过多的精力投入在录音录像上不仅会耗费大量人力和财力,还会影响侦查进程。

于是,一些办案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操作不规范,导致质量不高、效果不明显。

2、侦查人员笔录制作能力尚未适应工作需要。

目前许多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上所反映的内容存在有差异,如说得多记得少或记得多说得少,有的还出现了重大分歧。

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犯罪嫌疑人表述能力差,讲话逻辑性不强,条理不清,使得记录很费劲;二是记录人员对案件情况不了解、整体把握不够,书写时速度慢、归纳整理能力较差等。

3、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行为举止不规范。

由于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时间较短,一些侦查人员未能及时转变传统方式下的讯问作风,存在着装随意、举止随意、言语不规范等现象。

4、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侦查人员替代比较普遍。

由于缺乏技术人员编制,引进的专业人士又少,难以满足办案工作需要,有时只好由侦查人员自行摄录。

5、检察机关办案硬件设施配套尚不能完全适应同步录音录像的需要。

现行的摄录设备配置多为组合配置,系统的稳定性、清晰度、灵敏度远不能适应工作要求,音响效果较差。

浅析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浅析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浅析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符合现代司法文明的发展方向和要求,对推进我国刑事司法民主化进程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结合三年来的实践情况,对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进行探讨。

标签: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从2006年3月开始在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为确保这项制度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并发挥预期的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制定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这项制度的实施符合现代司法文明的发展方向和要求,对推进我国刑事司法民主化进程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检察院的一线干警经过三年多的实践探索,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和分析,现结合本院三年来的实践情况,谈谈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一、实施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必要性(一)实施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有利于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就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同时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大目标。

1996年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体现程序正义理念的诉讼原则和制度得到了初步确立。

但是,由于对侦查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手段,同时受“重实体、轻程序”等传统执法观念的影响,侦查讯问活动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违反程序法的现象,甚至刑讯逼供等侵犯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

此外,由于讯问工作都是在封闭、秘密状态下进行的,即使侦查人员没有刑讯逼供,没有违法行为,但由于程序不透明,又缺乏有效的证明手段,以致实践中有部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以后的诉讼阶段,以受到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为由试图推翻其原来所作的有罪供述,而侦查人员又不能以有效的方式证明自己的“清白”。

这种状况不仅助长了一部分抱有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翻供,而且也损害了侦查人员公正执法的形象。

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第一篇: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特点系统设计功能、设备选型和设备分布完全融合了检察院业务、检察院办案过程的需求,针对检察院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提出以卷宗管理为基础的系统解决方案方案主要包括:讯(询)问系统设计、指挥中心布置、控制系统设计、供电系统设计和室内装修设计等。

系统同步录音录像主要特点:1.用高清晰视频压缩技术,图像分辨率最高可以达到704×576,相当于DVD的画质,图像十分清晰。

系统对声音的处理也尽可能做到清晰、保真,并且音视频完全同步。

2.统以卷宗管理为基础,自动归档每次讯问的案卷信息、录影文件以及审讯重点记录,并且自动建立相应的台帐,以便日后的查询和统计。

3.系统控制主机采用双机热备份,双机同步工作可以有效防止硬件失效时丢失录影数据,确保了系统稳定可靠的工作,大大增强了系统的可靠性。

4.系统具有强大的网络功能,能够满足局域网、专线网的数据传输要求,具有网络远程访问功能。

系统还集成了通讯指挥功能,允许领导与审讯人员之间通过网络进行语音或文字的双向交流。

语音指挥时的声音具有非常高的流畅性和实时性。

5.系统具有强大的权限管理功能,系统采用分组管理的方式管理用户的权限以及案卷资料。

用户只有对相关案卷拥有权限时,才能查看该案卷的录影文件,具有很高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系统除了具有很高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和保密性外,并且用户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进行灵活的配置,以达到最佳的适用性和经济性。

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功能基本功能:卷宗管理功能;用户权限管理;双机热备份功能;同步录音录像功能;语音文字即时指挥功能;视频重点段落标识打点及管理功能;首次讯问12小时提醒功能;动态文字叠加功能;卷宗信息动态叠加功能;万年历时钟同步功能;讯问室时间、日期、温度、湿度视频叠加功能;犯罪嫌疑人视频真迹签名确认功能;云台控制功能;实时白板交流;台账管理功能;电子地图功能;水印加密功能;电子笔录功能;同步录像登记制度管理功能;多媒体示证。

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在实际活动过程中,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的行为。

该行为可以用于记录证据、获取信息等目的。

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时,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

以下是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首先,同步录音录像需要经过相关人员的同意。

在录音录像之前,必须征得参与活动的各方的同意。

这意味着录音录像的过程应当是公开透明的,没有人可以被偷偷录音录像。

这样可以保护每个人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其次,同步录音录像需要依法进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录音录像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权、人格权、知情权等多方面法律问题。

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同步录音录像需要保证录音录像质量。

录音录像的目的是为了记录活动过程,因此录音录像的质量至关重要。

在进行录音录像时,应当选择适当的工具,确保录音录像的清晰度和准确度。

此外,还需要注意录音录像中的音频和图像是否存在篡改等问题。

第四,同步录音录像需要储存和保管好相关数据。

录音录像的数据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丢失、损坏或泄露。

储存设备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并进行定期备份。

如果录音录像涉及到敏感信息或商业秘密等内容,更加应当加强保密措施,防止泄露。

最后,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

录音录像是作为证据或信息来源的一种形式,因此其内容需要真实可信。

在进行录音录像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其真实性,避免录音录像被篡改或伪造。

总之,同步录音录像在一些特定场合下是必要的,但是在进行该行为时需要遵守一定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征得同意、依法进行、保证质量、妥善储存和保管、内容真实可信等。

只有在遵守这些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浅谈检察技术人员如何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浅谈检察技术人员如何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浅谈检察技术人员如何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检察机关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是检察机关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正确行使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有效地促进办案人员自觉依法办案,有利地固定关键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诬告办案人员,推动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和高科技手段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检察机关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这是检察机关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正确行使的一项重要举措。

新的刑诉法对这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检察技术人员如何适应检察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如何发挥技术职能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这是对当前借助信息化平台,深化办案管理机制改革,以实际行动推进检察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建设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明确职责,为讯问活动合法性提供有力证明在以前实行的侦查讯问模式中,审讯完全在封闭状态下进行,既没有律师介入,也没有录音、录像的记录和再现,以致犯罪嫌疑人翻供时有发生,并多将原因归咎于检察机关违法讯问上,而现行讯问方式的不公开,也容易造成人们对讯问活动合法性的质疑、误解甚至恶意中伤,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

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严格实行“审录分离”的原则,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检察技术人员在办案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全程参与,具有作好技术保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录制、复制、备份、移送归档、设备的管理与维护等工作职责,用同步录音录像的科技手段,把讯问活动真实、完整地记录下来,把检察人员的讯问活动置于阳光之下。

这既是对侦查讯问整体情况的全面跟踪记录,可以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避免翻供;同时检察技术人员参与当场同步录音录像,可以把侦查讯问活动置于监督之下,从制度层面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问题的发生,促进侦查人员增强侦查讯问水平,逐步消除口供主义的影响,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

浅论检察机关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浅论检察机关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刑事诉讼规则》 2 0 1 条、 2 0 2转变 ,树立证
定。
据第一的意识 。
( 4 ) 能 促 进 人 权 保 护 。尽 管 刑 事 诉 讼 法 中规 定 了“ 尊 重 和
2 检 察机 关规定 的全程录音录像内容。
全程 是指讯 问嫌疑人从每案、 每人、 每次讯 问开始直指讯 保 障 人权 ” , 但 长 期 以来 , 刑 讯 逼 供 问题 一直 屡 禁 不 止 。根 据 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是导致刑事错案的首要 原因。 问结束的全过程 , 同步 是指录制过程和讯 问过程 同步进行 , 不 调查结果 , 间断。 录音录像是录音和录像不 能分开 , 不能只录音不录像 , 在存在刑讯或者变相刑迅 的刑事程序 中, “ 罪犯与无辜者之间
也不 能 只录 像 不 录 音 , 录 音 录 像 应 当 同时进 行 , 而 且 必 须记 录 存在 的任何差距 ,都被意图查明这 一差距 的同一种方式所 消
在 同一份记录介质上 , 如光盘、 录像带、 硬盘等 。
灭了。 ” 因为“ 这种方法能保证使 强壮 的罪犯获得释放 , 并使 软
”实践中, 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 为什么要建立讯 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呢?因为讯 问 弱 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 。 职务犯罪嫌疑人是检察机关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为查 明案 合法权利 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河南商丘赵作海案、湖 北余祥 件事 实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审讯活动 ,是侦查活动 中重 林案 、 辽宁李化伟 案等等 。如果讯问中有全程 同步录音录像 , 要 的环节 。不但要讯 问其有无犯罪行为、 具体 的犯罪情节, 同 被讯 问人在讯 问中是否被刑讯逼供、 威胁 引诱, 是否被体罚虐
1 全程录 音录像制度的法律依据 。 2 0 1 2年 3月 1 4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

如何加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集中办案新模式下的规范化管理

如何加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集中办案新模式下的规范化管理

音录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 刻录的光盘作为刑事证 据, 在案件起诉 、 审判阶段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 此, 录制资料记录必须分工负责 , 责任到人 , 应当严格 实行谁录制谁刻录 , 谁刻录谁负责 , 并建立责任追溯 制度。刻录过程中, 要严格按照高检院全程 同步录音
常 规 检查 , 是 掌握 设 备 运 行状 况 的直 接 途径 : 也 是便 于第 一 时 间发 现 问题 , 及 时采取 措 施 的有效 手段 实 际 工作 中 . 应 当建立 和 完善 技术 设 备设施 检 查 的制度
专业维护管理人员 , 对技术设备进行 1 至2 次全面维 护保养 , 这样可以较好保证全程 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处
于最 佳运 行 状况 。★
技术工作流程进行 , 确因检察宣传或其他工作需要复
制、 调用 录制资料的 , 应当按照工作权限严格履行审 ( - t海检察》 2 0 1 4年第 2 期 4 9
录像工作流程进行操作 , 认 真检查核对录制 内容 , 确
保 刻 录质 量 。 同时 , 刻 录光 盘应 当妥 善保 管 , 发放 刻 录 光盘应 该 履行 严格 的登 记 、 签字 确认 手续 。 其次 , 严 把 存 储关 。 根据 电子 数据 易 丢失 的特 点 , 在 技 术管 理上 , 不 仅 要 事 先采 取 预 防 措施 , 防止 突发 情 况 发 生 , 而且
业务实践
青海检察
入值班场所建立 录 制资 料管理 责 任追 溯制 度 首先 , 严 把刻 录 关 。录制 资 料刻 录是全 程 同 步 录
批 手续 。 三、 建立 建全 技术 设 备检查 制 度

要坚 持 常规检 查 制度化 坚持 对技 术设 备进 行

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一些实践思考

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一些实践思考

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一些实践思考来源:我爱法律网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检察机关顺应国际先进执法理念,适应国内法治建设发展进程,加强自身建设、推进检察体制改革、完善法律监督制度、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重大举措。

作为一项办案的法定程序,各级检察机关必须按照高检院的要求无条件执行,笔者就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实践中的作用、应用和使用情况作了一些思考。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作用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实践中的作用,笔者认为主要是“三保”作用,即保证、保障、保护作用。

1、保证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通过同步录音录像促进检察机关严格执法、文明办案,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推动侦查谋略的研究与运用,更好地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

2、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通过规范办案行为,监督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防止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口供现象的产生。

3、保护办案人员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免受无端的指责和投诉,免遭恶意的人身攻击和打击。

但笔者认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毕竟只是一项技术手段和要求,要发挥作用,最终还是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和法制的不断完善。

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应用1、公检法三家规定和实施情况的不同,客观上导致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不平等。

今年1月17日,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现场会上,高检院明确提出此项工作分三步走的计划,并从2007年10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实行。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5月23日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也明确提出,今年7月1日起死刑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并将逐步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目的都是既要追求实体公正,也要坚持程序公正。

公安机关则没有明确表态和具体的时间表。

这样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职务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与刑事犯罪嫌疑人不同,死刑被告人与其他被告人不同。

根据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论是何种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他们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都应是平等的,这也是程序公平正义的要求,而公检法三家的不同步的情况,使得在刑事诉讼权利上出现了事实上的不平等,这个问题需要在立法的层面上尽快解决。

法庭录音录像的规范操作与管理

法庭录音录像的规范操作与管理

法庭录音录像的规范操作与管理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法庭录音录像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不仅可以作为证据的重要来源,还可以帮助法官和律师更好地了解案件的细节。

然而,由于录音录像的特殊性,其操作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规范,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首先,对于法庭录音录像的操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在庭审开始前,工作人员应确保录音录像设备正常运行,并进行必要的测试。

在庭审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全程监控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录音录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同时,应注意调整设备位置和角度,以确保能够清晰地记录庭审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

其次,对于法庭录音录像的管理,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

首先,必须确保录音录像的存储安全。

录音录像应保存在安全的存储设备中,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或被篡改。

其次,必须建立严格的访问权限管理制度。

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查看和复制录音录像,以确保其保密性和完整性。

此外,还应建立定期检查和备份制度,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录音录像可能存在的问题。

在法庭录音录像的使用和保管过程中,还应注意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

首先,对于涉及未成年人、受害者或其他敏感信息的案件,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相关当事人的隐私权。

例如,在播放录音录像时,可以通过遮挡或修改部分内容的方式,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其次,在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机密的案件中,必须严格控制录音录像的访问权限,以防止泄露重要信息。

此外,法庭录音录像的使用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规范。

首先,录音录像只能作为辅助证据使用,不能作为唯一的证据来源。

在庭审过程中,仍然需要律师和证人的口述证词来支持录音录像的内容。

其次,在使用录音录像作为证据时,应注意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录音录像应当完整地播放,不能进行删减或编辑,以免引起质疑和争议。

综上所述,法庭录音录像的规范操作和管理对于司法实践的公正和准确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遵守规定的操作程序,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才能保证录音录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规范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规范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方案共分两个,一个是新建;一个是改建的,要求分开做,改造方案里有个非线性编辑设备,不知道你们能否做,在做方案报价的时候希望产品的产地、规格、型号详细参数。

一、讯问室建设方案现有4个讯问室、一个机房、一个休息室。

每个讯问室设置2路摄像头:一路对嫌疑人、一路全景;一路检音器。

在全景镜头所对墙面设置时钟。

全部设备可明装。

线路铺设:讯问室铺3路视频线(有一路备用)、一路音频线、一路电话线、一路计算机网线,线路靠外墙设置。

在休息室及机房内各设置一路摄像头,一路音频。

线路铺设:2路视频线、一路音频线、一路电话线、一路计算机网线。

机房设备:12路硬盘录像机一部(72小时循环记录)、数据格式MP4、内置DVD刻录机用于数据备份。

硬盘录像机通过RJ45与检察专网挂接便于指挥(需要加密),机房设置12小时DVD盘机6台。

画中画设备用于全景图像与局部图像合成刻DVD盘片。

光盘机每2台一组同时出2张相同的光盘,控制台有切换设备用于视频源的切换。

远程连接:通过100M光纤连接。

机房设置不间断电源2KW8小时。

IC卡门禁系统:记录人员出入、报警装置(4-5门锁)(设备选型要求符合高检院要求)二、讯问室改造方案讯问室现状:目前,楼内设置5个讯问室,1个测谎室,3个询问室,原有系统讯问设置2个摄像头,询问设置1个摄像头,16路硬盘MP4实时录像。

从设备上看,录像系统符合高检院最低要求,但无实时刻盘系统。

(省院要求3-4个摄像头)存在问题:图像质量还可以,声音效果不太好。

改造方案:增加实时刻盘系统:按要求每室有实时连续刻盘系统。

改造声音采集。

增设不间断电源:需5KW连续工作12小时,逆变电源及变电改造。

如讯问室改造:需要增摄像头到3个,则需要增加7个摄像头,硬盘录像机需扩充到24路。

机房设备:非线性编辑设备1套。

用于修改覆盖音像记录中的有关举报情节的声音片段。

笔记本电脑1部。

(带1394口、带RS232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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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规范新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作为刑事诉讼法新增条文,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法律地位,对检察机关加强自身执法办案监督,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具有深远意义。

现围绕目前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高检院相关业务规定,就有关问题分析建议如下: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执行情况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两个证据规定”、高检院《关于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市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业务规定,已对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及流程进行了详尽的规范。

(一)从自侦部门的执行情况看。

201X年12月高检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出台前几年,我院已先行探索在传唤、拘留、逮捕、侦查终结等重要诉讼环节对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

近年来,按照高检院及市院的相关规定,无论是资金投入,还是人力配备,确保每一起案件、对每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能够实现“全面、全部、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

按照“审录分离”原则,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由技术部门统一制作,技术处组织专项培训,要求所有技术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技术规范、操作流程及日常维护要求,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根据诉讼阶段及案件的实际情况,需查看相关资料时,基本能够达到随案、随机、随时调取的要求。

(二)从公诉部门的执行情况看。

目前对三类案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审查:一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二是按照高检院《关于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讯问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严格防范安全事故的通知》规定,讯问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三是根据案情审查起诉期间认为需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审查的案件。

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同步录音录像的开展情况看,检察机关在制度执行、技术投入、人员配备、流程规范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协同相关部门进一步解决:(一)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需进一步改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基本上以刻录光盘作为记录载体。

根据相关要求,录音录像的保存期应与案件卷宗保存期限一致,且案件审结后应随案归档。

但是,刻录光盘普遍存在保存期短的问题,即使严格按照标准进行保存,经过3至5年就会出现读取能力明显下降的问题,甚至还会发生少数光盘质量欠佳而导致数据损毁的情况。

作为重要的证据材料,在技术保存方面仍需进一步改进。

(二)录音录像资料的播放软件有待完善按照要求对涉及案件定性关键问题、关键证据内容的记录,必须做到在录音录像中有同步反映。

目前,侦查终结报告中,关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援引虽然对应标注了年份日期,但由于同步刻录设备编码软件的原因,录制文件格式比较特殊,只能用其自带的软件播放,播放过程中很难作快进、快退和搜索操作,随机抽取某一关键时间段与笔录的对应情况用于案件汇报或法庭示证仍存在一定难度,给办案工作带来不便。

(三)录音录像资料的归档工作有待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录制作完成后,经技术人员、讯问人员和被讯问人三方签字确认,分别以对原始盘封盘和备份盘固定的形式由技术部门统一保存。

实际管理过程中,案件从立案侦查到批捕、移送审查起诉等环节,都存在随时调阅录音录像资料的情况,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定,其中的手续流程、保管责任、归还期限等问题有待协调公诉、侦监、技术处等部门进一步研究,提出合理完善的解决方案。

三、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建议(一)制订统一的实施细则以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实施为契机,进一步落实完善各项制度,建议由高检院或市院牵头,在现有制度框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于涉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严格贯彻同步录音录像“全面、全程、全部”的要求,实现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从启动、审批、运用到监督等各环节的规范化运作,制订统一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二)明确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新刑事诉讼法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三类案件纳入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范围。

就自侦部门而言,鉴于高检院已有严格的规定,在此不再重述。

就公诉部门而言,除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外,“其他重大案件”的范围理解,建议从以下几个标准加以衡量并审查:(1)涉及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案件;(2)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响强烈的案件;(3)自侦部门或公安机关移送的重大案件。

(三)明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情形新刑事诉讼法只对讯问犯罪嫌疑人适用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作了简要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尤其是贿赂案件,往往具有隐蔽性强、证据薄弱单一等特点,某些关键证人的询问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建议进一步明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情形,在经告知及征得证人同意后,对询问过程应当同样适用同步录音录像规则,既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证人变证的情况,也能够为制约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帮助。

此外,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词的整个过程,由于包含着审讯人员与嫌疑人之间的对话、告知等内容,加之亲笔供词从证据的证明力角度更具真实度、可信度。

建议将其纳入同步录音录像的范围,使整个审讯过程更具完整性、客观性,进一步补强和印证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实性。

(四)严格“全程”和“同步”的程序要求新刑事诉讼法要求“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全程”和“同步”的理解存在偏差,没有固定模式可循,加之审讯过程中的一些动态状况需要加以控制,建议对其作如下进一步规范。

进一步明确同步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

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开启时间应先于被讯问人进入讯问场所时间,以保证被讯问人员从开始进入讯问场所,到权利告知、讯问过程、核对笔录、签字捺印结束整个过程的完整性。

增设对确认、封盘环节的同步录音录像。

同步录音录像结束后,讯问人员、技术人员及犯罪嫌疑人三方以签字和捺印的形式,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确认、封盘,这一环节对于保障同步录音录像的合法性、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仍有必要予以固定,但是这一环节往往容易忽略。

因此,建议在同步录音录像的副盘内增设对确认、封盘环节的录音录像,以备日后审查。

对审讯过程中的偶发、突发状况予以说明。

审讯过程中,因被讯问人个人原因(如入厕、身体不适等),往往会出现暂时脱离录音录像摄控范围的情况。

建议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以笔录载明问答的方式对离开目的、时间长短等予以说明。

此外,对由于技术设备故障导致录音录像中断等情况,建议待设备重新恢复后,以情况说明的形式,通过讯问人员、技术人员及被讯问人三方签字确认并存入原始盘封袋内,以防止程序出现瑕疵。

(五)增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环节案件侦查终结之前,建议由自侦部门承办人员在侦查终结报告撰写中,不仅要标注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具体日期,还须对应标注重要环节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的起止时间,为移送审查起诉后指控犯罪提供牢固的证据基础和便捷条件,确保案件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在审查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对应一致性过程中,鉴于动态和静态二者记录方式的差异性,建议明确具体的对应标准。

如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表达,原意上不得存在误差;对于供述的过程、相关事实的性质不能随意改变等。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建议由公诉部门对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审查,参照高检规定的审查标准,结合案卷材料,从非法证据排除的角度,按照“全面、全程、全部”的要求,对同步录音录像的有无、完整性、取得过程的合法性、与讯问笔录的一致性等问题进行审查。

审查范围不仅包括侦查部门随案移送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还应包括公诉部门自身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在对重案、要案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建议重点突出对以下三类案件的审查:一是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其他证据基础相对薄弱,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定案的案件;二是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翻供的案件;三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

针对审查中不符合要求的情况,通过合法程序予以补充和完善。

(六)明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效力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示证规范等没有做出规定,实践中做法也不尽相同。

“两个证据规定”中规定,法院在审理阶段,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审前取得的证据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结合相关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审查,即将“讯问过程录音录像”作为审查“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的依据之一,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有着一定指导作用,但对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在证据转化上的问题则缺乏规定。

而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保存固定言词证据的方式,客观记载了讯问活动的实际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有罪的陈述或无罪的辩解,能够较为全面、准确地证明案件事实。

因此,建议在技术支持的基础上,强化同步录音录像的示证效果,明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明力,尤其是对讯问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对副本的有效使用,形成较为明确的证据点,针对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的情况,视情申请法庭进行播放,将同步录音录像本身所具有固定和补强证明力的功能得以最大、最优的利用,提升庭审过程中指控犯罪的力度。

(七)严格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管理责任建议自侦、侦监、公诉、技术、法警等部门结合本院实际,按照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及时对接调整《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规定》等内部工作机制,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纳入其中或予以补充完善,从同步录音录像的通知、受理、调试、告知、录制、确认、密存、传递、保管、调阅、归档及维护、销毁等方面加以细化,严格履行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移交或借阅时的相关手续,按照流转阶段明确划分责任部门和责任范围,用后及时归还存档,以长效机制保障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全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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