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财政供养员管理通知
财政供养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供养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财政供养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财政供养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公平公正,激励竞争;(三)高效便民,简化程序;(四)保障权益,合理负担。
第二章人员分类与编制管理第四条财政供养人员分为以下类别:(一)公务员: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机关工作人员;(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文化等公立部门人员。
第五条财政供养人员编制分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参公编制。
第六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标准,对财政供养人员进行编制管理,确保编制合理、使用规范。
第三章薪酬福利管理第七条财政供养人员薪酬福利按国家规定执行,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住房补贴等。
第八条薪酬福利的发放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第九条建立健全薪酬福利调整机制,根据国家政策、物价水平、工作绩效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四章职务职级管理第十条财政供养人员职务职级晋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职务职级晋升制度,明确晋升条件、程序和时限。
第十二条职务职级晋升应与工作绩效、工作年限、学历等因素挂钩。
第五章退休与离职管理第十三条财政供养人员退休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确保退休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财政供养人员离职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手续,确保离职人员合法权益。
第六章监督与问责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财政供养人员监督管理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对财政供养人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肃查处。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财政供养员管理通知》
《财政供养员管理通知》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为了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范围,防止“”行为发生,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财政供养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财政供养人员范围凡是由财政拨款开支的,都属于财政供养人员范围,具体包括财政工资统发人员、财政补助开支人员、差额补助开支人员、遗属开支人员。
二、清理对象对调出、死亡瞒报、漏报;在职不在岗;虚报财政供养人员;虚报遗属人员等情况进行清理。
三、具体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加强财政供养人口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填报财政供养人员调查表,由填表人、部门领导、主管局领导、人事局领导签字后上报财政局,并由财政局对各单位上报的人员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各部门、各单位对本单位人员(含离退休、遗属)要随时掌握变动情况,对于调出、调入、死亡人员、在职不在岗人员等情况必须在一个月内向主管部门、人事部门、财政部门申报。
2、在此次清理过程中,各部门自查申报并及时纠正错误的,可视情节从轻处罚。
3、此次财政供养人员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6月20日至7月30日为自查申报填表阶段。
第二阶段从8月15日至8月30日张榜公示,向社会公开阶段。
第三阶段从9月1日至9月30日为检查验收阶段。
由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人员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
全面检查结束后,财政部门对部分单位还要进行重点抽查。
第四阶段对此次财政供养人员清理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纠正、处理、处罚,并通报全县。
四、处罚规定1、对存在调出、死亡瞒报、漏报;在职不在岗;虚报财政供养人员;虚报遗属人员等问题隐瞒不报的单位,除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外,对造成的损失从单位经费中扣缴或由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负责追回。
2、县政府设立举报电话,对提供违法、违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奖励费用由违纪单位的领导和经办人共同承担,同时纪检监察部门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财政供养编外人员控制 制度
财政供养编外人员控制制度(原创实用版3篇)目录(篇1)一、财政供养编外人员控制制度的概念和背景1.财政供养编外人员控制制度是指政府通过一系列措施和手段,对财政供养的编外人员进行管理和控制,以保障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2.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财政供养编外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导致公共财政资金浪费和滥用的问题日益严重。
二、财政供养编外人员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1.建立严格的编外人员审批制度,对编外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等进行严格控制。
2.建立编外人员聘用制度,规范编外人员的招聘程序和标准,加强对编外人员的考核和管理。
3.建立编外人员监督机制,加强对编外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4.建立编外人员激励制度,激励编外人员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财政供养编外人员控制制度的意义1.控制财政供养编外人员的数量,避免公共财政资金的浪费和滥用。
2.规范编外人员的招聘程序和标准,提高编外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3.加强对编外人员的考核和管理,提高编外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4.保障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公共服务的提升。
正文(篇1)财政供养编外人员控制制度是政府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财政供养编外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导致公共财政资金浪费和滥用的问题日益严重。
因此,建立财政供养编外人员控制制度是政府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目录(篇2)一、财政供养编外人员控制制度的意义1.保障公共利益:控制编外人员数量,可以避免滥用公共资源,提高政府效率。
2.规范行政行为:控制编外人员数量,可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政府公信力。
3.保障公平正义:控制编外人员数量,可以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二、财政供养编外人员控制制度的具体措施1.建立编外人员管理制度:明确编外人员的招聘、管理、考核等制度。
2.严格控制编外人员数量:规定编外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财政供养人员的比例。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封市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专项清理工作中清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封市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专项清理工作中清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4•【字号】汴政办[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封市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专项清理工作中清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汴政办〔2006〕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开封市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专项清理工作中清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八月四日关于开封市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专项清理工作中清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市政府于2005年8月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省规定的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专项清理范围和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认真开展了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专项清理工作。
通过专项清理,共清查出问题7类13个。
为进一步堵塞漏洞,严明纪律,加强对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的管理,依据公务员法及相关法规,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对清查出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人已调离,工资关系应转未转的(一)本级财政供养内调动人员和已调出本级财政供养的人员,其工资关系应随行政关系一并转移。
工资至今仍未随行政关系转移的,原调出单位从发文之日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工资。
(二)因工作变动领取双份工资和不符合规定领取津补贴的,追缴多领取的工资或津补贴,构成违纪违法的要追究其党政纪责任或法律责任。
二、离岗的(一)财政供养人员经单位同意,考取脱产学习研究生的,上学期间其生活补助费统一由学校发放,不再享受原单位工资待遇。
至今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从发文之日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工资。
未经单位批准擅自离岗学习的,按旷工处理。
(二)公派脱产读研、进修人员,在离岗读研、进修前或这次工资清理期限内,能向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提供公派进修学习证明、入学通知书、收费票据、就读大学证明等的,在学习进修期间原单位继续发放工资。
铜陵市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加的管理办法
铜陵市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加的管理办法
根据《铜陵市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加的管理办法》(铜编办〔2021〕49号)规定:1.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或照顾年迈患病父母的外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调入本市,所调单位原则上为同层级单位。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其配偶原则上应为本市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照顾年迈患病父母的,其父母应为本市户籍,且本人为独生子女或者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
2.外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入我市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主要有以下程序:①由我市用人单位(含铜官某某、郊区)根据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和编制空缺情况,经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提出人员调入意见;②用人单位党委(党组)向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市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管部门提出调动申请;③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市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会研究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1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12号)精神,我部修订了《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7月21日附件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县级财政“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以下简称“三保”)的总体目标,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强化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支持县级政府弥补减收增支财力缺口,奖励地方改善财力均衡度、加强财政管理提高管理绩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中央财政负责分配中央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准确、全面地掌握县级财政运行情况,科学、客观地评价地方基本财力保障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政策,加大对下转移支付力度,向省以下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奖补资金时,向基层困难地区倾斜,并对县级“三保”支出保障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处理方案
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处理方案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处理方案根据省、市关于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的要求,按照县委常委会议的决定,自2012年6月份起,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在县清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全县财政供养在编不在岗人员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衡纪发[2012]24号《衡阳市财政供养在编不在岗人员处理意见》、山办发[20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处理,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对在编不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处理工作,坚持在县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严格依照山办发[20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逐一对号入座,分类处理到位。
第二条处理工作由县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按各自的工作职能负责相关的处理措施落实,县纪委加强对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清理认定的“吃空饷”对象虚报、冒领、多领的财政工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山办发[2013]8号文件的规定,必须进行全额追缴。
以县财政一级预算单位为口径,凡在自查阶段如实上报本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并于2013年6月10日前,将本单位财政供养人员违规领取的财政工资全部上缴县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县财政将按上缴资金的50%返还给单位作工作经费。
凡未主动在2013年6月10日前将本单位财政供养人员违规领取的财政工资全部上缴县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造具清册,责成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限定在本方案下达后20日内清缴到位,并上解到县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统一缴入县财政(帐户--建设银行:43001570064052500905)。
财政部关于财政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财政收入管理的通知根据您所给的题目“财政部关于财政收入管理的通知”,我将按照通知的格式来撰写正文内容。
财政部关于财政收入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财政收入的管理,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财政部决定制定以下管理措施,特向各级财政部门通告如下:一、加强财政收入预算管理1. 财政部门应依照国家核定的预算,在年度内合理安排和使用财政收入。
同时,根据经济形势和财政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收入预算,并向上级提交相关报告。
2.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收入分配制度,确保各级财政收入分配合理、公正。
对于地方财政收入分配不合理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整改。
3.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各类收费项目的管理,确保收费依法进行,并加强对收费资金的监督和使用情况的审计。
二、优化财政征收机制1.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税收征收机制,加强对税收征收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存在偷漏税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应加大查处力度,确保税收的公正、合法征收。
2.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确保优惠政策的落实准确无误。
对于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应予以追责和处罚。
三、加强财政收入统计和报告工作1.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收入统计制度,确保收入数据的准确性。
同时,要加强对各级财政收入报告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数据统计错误。
2.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上级报告财政收入情况,保持信息畅通和及时沟通。
对于重大财政收入情况的变动,要立即向上级报告并进行解释说明。
四、加强对财政收入的监督和审计1.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收入监督机制,加强对财政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对于财政收入使用不规范、违法或浪费现象,要依法追责和追索。
2.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收入使用情况的定期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向上级报告。
以上是财政部关于财政收入管理的通知,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财政收入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关于加强财政供养人员管理规范工资津补贴发放工作的自查报告
关于加强财政供养人员管理规范工资津补
贴发放工作的自查报告
关于加强财政供养人员管理规范工资津补贴发放工作的自查报告
县纪委、组织部、编办、人社局、财政局:
按照县纪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供养人员管理规范工资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的规定》的通知》(x组发〔20xx〕4号)文件精神。
我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了对我局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发放自查工作,现就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我局共有财政供养人员54人,退休10人,在岗44人;
二、我单位暂无因职务调整、单位变动而出现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在我单位发放领取现象;
三、我单位暂无因死亡仍在本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社会保障金现象;
四、我单位人员无受党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人员;
五、我单位已退休人员全部按照退休后的标准发放退休金;
六、我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请病、事假人员,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七、根据县委、县政府《转发县人社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x办发〔20xx〕1号)文件精神,我单位认真核查,未发现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现象。
关于压减财政供养人员开展情况的汇报
遵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压减财政供养人员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省委巡视组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方案中第五条“没有减压政府供养人员的有效措施”的具体要求,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队伍总量控制,我局高度重视,召开了局班子扩大会专门部署此项工作,成立了专项领导小组,制定了专项整改实施方案,并多次召开小组专项会议研究讨论整改措施。
具体整改情况汇报如下:一、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充分认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科学的用人理念。
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管理,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两学一做”的客观要求;是进一步严肃人事编制纪律,防止随意使用临时人员和借调人员、造成超编或变相超编现象,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选择;是控制行政运行成本,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的现实需要。
从而进一步树立科学的用人理念,严格执行用人政策、纪律和程序,严控用人总量,规范用人行为。
二、硬化措施,只减不增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使用,特别是自聘人员,压减财政供养人员,规范用人管理。
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我们认真把关,严格审核,从严掌握新招聘人员,确保财政供养人员总数控制在最低水平。
(一)支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辞职创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着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进一步激发人才活力,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为加快建设环京津新型工业基地、旅游商贸名城、魅力中等城市,重返百强、再创辉煌,提供强大人才支撑。
经过反复讨论,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和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征求多方意见,最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制定出台了《遵化市支持事业单位人才离岗创业的意见》,专门召开了动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5•【字号】川府发[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经秩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统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
(二)规范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要及时下达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并将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和补助下级的转移支付全部纳入本级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提前细化预算编制,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设立和预算安排的基本依据。
实行项目预算滚动管理。
(三)严格预算执行。
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及时下达拨付资金,建立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
川委发(2008)7号 财政供养人员
中共四川省委文件川委发〔2008〕7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现将《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2008年4月1日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与人员增减、工资管理、财政预算等相互协调配合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检查、激励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于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供养人员是指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以下称机关事业单位)中由财政性资金支付全部或部分工资(离退休费)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以下称财政供养人员)。
第三条依照国家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人员控制数),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增减工资,编制预算、核拨经费和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手续的依据。
第四条各地应建立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年度总量控- 2 -制、动态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是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财政供养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机构编制、纪律检查、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审计等财政供养人员监督和管理机关(以下称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财政供养人员管理工作。
第七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管理和用人单位编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编制实名制管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关于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关于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7•【字号】云政办发[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关于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编办《关于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一月七日关于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提升各级人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在总结我省部分地区及行业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经验的基础上,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内涵、原则及意义(一)政府购买服务的内涵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原来由政府直接承担或政府通过举办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购买的方式,交由市场和社会组织完成,不再设立新的机构、新增人员编制,切实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量。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1.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涉及部门和行业的情况各不相同,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情况分类推进改革;2.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坚持公正、公开、透明,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配置的竞争选择机制;3.增量改革、存量不变原则。
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所涉及的新增岗位不再核定人员编制,不再新增工作人员;4.配套改革、稳妥推进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与人事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改革、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相结合,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稳妥推进。
《信阳市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信阳市财政供养人员“”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信阳市财政供养人员“”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治理内容一、受党纪政纪处分及司法处理,但工资待遇(含津贴补助、补贴,下同)、离退休(退职)费未按规定处理到位的。
二、工作人员考上全日制学历教育脱产学习的;未履行审批手续、长期不上班、离岗经商办企业、长期在外进修学习或从事其他工作等,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
三、以借调为名,既不在借入单位又不在借出单位上班,但仍领取工资的。
四、用少量薪酬聘用他人顶岗,自己从事其他工作,在单位领取工资的。
五、已调整工作岗位,但工资关系未按规定随行政关系转办的。
六、未经批准在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兼职,领取双份报酬的。
七、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亡故或被宣告失踪,仍由家属继续领取工资的。
八、已达退休年龄(经组织批准的除外)和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仍领取在职人员工资的。
九、不在特定工作岗位工作,违反规定领取特殊岗位津贴补的。
十、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或以前符合、现在不符合有关规定,仍由家属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十一、弄虚作假、占编制不上班,骗取冒领财政资金的。
十二、其他采取不正当手段,违反规定领取工资、离退休费的。
扩展阅读:关于开展财政供养人员“”问题的自查报告耿镇超限运输检测站关于开展财政供养人员“”问题的自查报告根据《西安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财政供养人员“”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公路发201*247号)文件要求,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我站首先成立了以站长为组长的财政供养人员“”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站办公室,负责全站“”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导工作,对“”问题进行了认真自查,经过认真自查,没有发现“”问题。
不存在长期在编不在岗、伪造人员编制及长期在册不在岗骗取财政资金、退休和死亡不注销及其他形式的“”问题。
二、主要做法(一)规范管理,建立机制。
为有效防止和杜绝“”现象发生,根本在机制,关键在责任。
最新整理财政供养人员及工资发放自查报告
最新整理财政供养人员及工资发放自查报告
根据县财政局略财发〔20xx〕25号《关于开展全县财政供养人员及工资发放情况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
现将工作情况报来: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
我局高度重视财政供养人员及工资管理情况检查工作,结合实际,研究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落实了工作责任,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我局先后召开了局务会和全体干部会,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了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司法行政系统全体干部充分认识到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主动参与检查,有效地促进了工作顺利进行。
二、对照要求,全面细致摸排
按照《通知》要求,我们采取干部自查和逐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做到“五查三对照”(查身份、查调入调出关系、查工资底册、查审批手续、查在岗情况等,对照本人档案与基本信息、工资审批手续与工资底册、在岗情况与群众反映),按照检查的8种重点内容,对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基本情况进行了认真摸排检查,我局系统没有发现检查的8种重点人员。
三、今后工作打算
一是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把财政供养人员及工资管理情况检查工作放在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位置,常抓不懈;二是进一步加强干部思想作风教育,引导干部增强岗位意识、奉献意识和为人民服务意识,争先创优;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干部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四是进一步挖掘干部潜力,激发干部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县司法行政工作上新台阶。
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6.21•【文号】财行[2000]1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0〕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编委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提出的确保工资按时发放的要求,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财政部、人事部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拟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各地行政单位推选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各地在试点中已经对教师及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的,应继续实行;能够在7月1日实行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的,应与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同步实行;来不及实行的,应在保证公务员工资按时发放的同时保证教师工资按时发放,并积极做好在10月1日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的准备工作。
关于在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的办法将另行制定。
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000年六月二十一日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要求,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准备工作,建立人员和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预算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财政供养编外人员控制 制度
财政供养编外人员控制制度1. 背景介绍财政供养编外人员是指不属于公务员编制范围的、由财政提供薪资和福利待遇的人员。
在中国,编外人员的数量庞大,管理和控制编外人员的成本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和完善财政供养编外人员控制制度,对于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2. 目标和原则2.1 目标财政供养编外人员控制制度的目标是:•确保财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提高编外人员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保障编外人员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2 原则财政供养编外人员控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对编外人员的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效益优先原则:在管理编外人员时,应注重其所创造的效益,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
•规范管理原则: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编外人员的权责,加强对其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简化程序原则:简化编外人员的管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3. 制度建设3.1 完善编外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编外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考核、晋升、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制定明确的管理办法,明确编外人员的权责,规范他们的行为。
3.2 控制编外人员数量对编外人员的数量进行严格控制,避免编外人员数量过多导致财政资源的浪费。
制定明确的编外人员数量控制标准,合理安排编外人员的编制和使用。
3.3 提高编外人员管理的透明度加强对编外人员管理的监督和公开,提高管理的透明度。
建立编外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编外人员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4 加强对编外人员的考核和评价建立科学的考核和评价制度,对编外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激励优秀编外人员,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3.5 提高编外人员的福利待遇合理调整编外人员的薪资和福利待遇,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为编外人员提供医疗、养老等保障。
4. 实施措施4.1 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财政供养编外人员控制制度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推动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3•【字号】玉政办﹝2020﹞119号•【施行日期】202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玉政办﹝2020﹞11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过紧日子要求,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进一步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青政办〔2020〕70号)精神,现将我州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进一步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特别是在参加2019年全国两会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党和政府带头过紧日子,目的是为老百姓过好日子。
李克强总理指出,各级政府都要真正过紧日子,决不允许搞形式主义,干那些花钱大手大脚的事。
省委、省政府对过紧日子的要求,多次作出安排部署,要求把过紧日子的思想树得牢而又牢,凡事能省则省,能压则压,能紧则紧,在紧的基础上要强化收支管理,切实花好用好。
各市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政府过紧日子是长期的方针政策,并不是短期的应对措施。
当前,正处于应对疫情冲击的特殊时期,财政收支形势严峻度前所未有,过紧日子的要求更加迫切,各市县、各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用政府运行成本的减法换取民生支出的加法”的理念,带头厉行勤俭节约。
要在年初预算压减一般性支出10%至15%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压减力度,对一般性支出应压尽压,对低效无效财政资金应调尽调,对闲置沉淀资金应收尽收,对超标准超范围保障政策应禁尽禁。
把节约的开支全部用于优先保障“六稳”、“六保”等重点支出,把有限的、宝贵的、来之不易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实现惠企利民,为全州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财政保障。
《财政供养人员通知》
《财政供养人员通知》各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财政厅《关于做好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地方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提高我县预算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1、建立完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上报财政供养人员信息。
2、建立我县财政供养人员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对财政供养人员进行动态管理。
3、建立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管理与预算管理、人事管理和编制管理相结合运行机制,为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提供信息支持。
二、统计数字基准日:统计数字为每年12月31日的基准数据。
三、统计范围:由财政拨款(补助)的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由一般预算、基金预算或预算外收入供给经费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四、统计对象:纳入统计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中经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任用、聘用手续的在职人员(含长休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行政事业单位中的遗属、临时工作人员;民政优抚对象、村干部、下岗职工、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对象等财政适当补助人员不纳入统计对象。
但要建立相应的人员管理基础数据库。
(单独报送相应报表)五、统计方法和分工:1、独立核算单位按照单位隶属关系对人员进行分部门分层次统计。
对于编制部门核定属于独立的单位和部门,但其财务不独立核算的,应统一由独立核算的单位填报,但填报时需按其隶属部门将其归入所属部门单位类别。
2、原则上人员工资由哪个单位发放,就归入哪个单位统计。
没有编制的临时办公室、领导小组等临时机构不单独统计。
在两个以上单位兼职的人员,负责统计填报的单位,要主动与兼职单位联系,防止重复遗漏。
3、已到新单位任职,但其工资关系暂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由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进行统计。
对口支援、挂职锻炼的人员,由派出单位负责统计。
4、农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管理后,统计工作相应调整为由县负责统计。
部分对垂直管理部门实行人事管理权限上划、经费不上划的部门,由供给经费的地方同级政府部门负责统计。
财政供养单位管理制度
财政供养单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财政供养单位的管理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财政供养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共机构等。
三、管理体系1、总则(1)本单位设立管理委员会,由主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包括财务人员、监督人员、业务人员等,负责全面协调管理工作。
(2)下设行政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的管理运作。
2、管理原则(1)科学决策:所有决策均应以科学、数据驱动为前提,做到决策公开、公正。
(2)服务至上:以服务为宗旨,满足用户需求,提升用户满意度。
(3)规范运作:所有管理行为均应依法合规,杜绝腐败行为。
4、人事管理(1)选拔任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拔任用人才,打破官僚主义,注重实绩。
(2)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奖励优秀员工,激励其发挥潜力。
(3)绩效考核: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确保员工能力与岗位需求相匹配。
5、财务管理(1)预算管理:设立严格的预算制度,确保开支合理,不得超支。
(2)资金使用:严格控制资金使用,防止财务风险。
(3)审计监督: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加强财务管理。
6、监督管理(1)建立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管理委员会的运作进行监督,确保管理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2)定期公开工作报告,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管理透明度。
7、法律责任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维护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四、改进措施为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我们将进一步推进以下改进措施:1、建立信息化系统,提升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2、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综合素质和能力。
3、优化管理流程,简化冗长的管理程序,提升管理效率。
4、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遏制腐败风险。
5、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交流,倾听用户需求,提升服务质量。
通过以上改进措施的实施,我们相信财政供养单位的管理工作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实现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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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供养员管理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范围,防止“吃空饷”行为发生,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财政供养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政供养人员范围
凡是由财政拨款开支的,都属于财政供养人员范围,具体包括财政工资统发人员、财政补助开支人员、差额补助开支人员、遗属开支人员。
二、清理对象
对调出、死亡瞒报、漏报;在职不在岗;虚报财政供养人员;虚报遗属人员等情况进行清理。
三、具体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加强财政供养人口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填报财政供养人员调查表,由填表人、部门领导、主管局领导、人事局领导签字后上报财政局,并由财政局对各单位上报的人员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各部门、各单位对本单位人员(含离退休、遗属)要随时掌握变动情况,对于调出、调入、死亡人员、在职不在岗人员等情况必须在一个月内向主管部门、人事部门、财政部门申报。
2、在此次清理过程中,各部门自查申报并及时纠正错误的,可视情节从轻处罚。
3、此次财政供养人员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6月20日至7月30日为自查申报填表阶段。
第二阶段从8月15日至8月30日张榜公示,向社会公开阶段。
第三阶段从9月1日至9月30日为检查验收阶段。
由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人员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
全面检查结束后,财政部门对部分单位还要进行重点抽查。
第四阶段对此次财政供养人员清理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纠正、处理、处罚,并通报全县。
四、处罚规定
1、对存在调出、死亡瞒报、漏报;在职不在岗;虚报财政供养人员;虚报遗属人员等问题隐瞒不报的单位,除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外,对造成的损失从单位经费中扣缴或由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负责追回。
2、县政府设立举报电话,对提供违法、违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奖励费用由违纪单位的领导和经办人共同承担,同时纪检监察部门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