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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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IMYC-AD-HT20110330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座落、面积

1、甲方将座落在市区路号出租给乙方使用。

2、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二、租赁用途

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居住使用。

2、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为壹年。自2011 年4 月 1 日起至2012 年4 月1 日止,共计12个月。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

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15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双方可以协商后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 元(大写:贰万元整)。

2、租金的支付方式按年支付。乙方在签订了合同之日起的1日内将20000元的租金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租金后应给乙方开据一份正式收据。租期期满后,如若双方约定续租,乙方必须在签订新的合同之日起的5日内将下年的租金支付给甲方。

3、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将在签订合同之日起的1日内将租金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内,每逾期一天,则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0.5%收取滞纳金,如超过15天,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甲方收取租金的银行帐号信息如下:

户名:李玉梅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银行帐号:43674204

五、履约保证金

1、为确保房屋及其所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限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为3000 元整(大写:叁仟元整)。

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付清全额保证金。甲方在收到保证金后给乙方开据正式的收据。

3、租赁期满后,乙方迁空、点清、交还房屋及设施,并付清所应付费用后,经甲方确认后应立即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六、其它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实际使用的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及与承租房屋有关的费用等,须全部由乙方承担并按时向有关部门缴纳,其中暖气费、物业费由甲方代收。

2、甲方在将房屋交给乙方时,须清算水、电、煤气费用。

3、乙方应把已缴纳过的单据复印件交于甲方。

七、房屋的装修、配置及修缮责任

1、本房屋装修及配置:甲方负责本房屋的水、电、暖气等保证为乙方的正常使用,其它配置包括了简单橱柜、抽油烟机、电热水器、浴霸、窗帘轨道、可使用的洗菜盆、晾衣杆、确保电源插座和每个电灯都可使用,最终配置以乙方验收为准(不足之处由甲方及时完善)。

2、未完善的房屋设施配置甲方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的15日内配齐。

3、甲方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安全可靠的出租房屋。出租房屋的自然损坏或原有设施由出租人修缮的,出租人应当负责维修;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八、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保证在该租赁房屋内的所有活动均能符合中国的法律及该地点管理规定,不做任何违法之行为。

2、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它费用。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改变所租赁房屋的结构装修。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并爱护使用租赁的房屋及设备,如因乙方的过失或过错使房屋设施受到损坏,乙方就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如需另行添置固定物品时,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6、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存放危险品及国家明文规定的不合法之物品,如因此发生损害,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九、合同终止及解除规定

1、在租赁期限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都需提前1个月通知,否则均构成违约。

2、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及时将承租的房屋交还甲方,如有留置的任何物品,在未取得甲方的谅解之下,均视为放弃,可任凭甲方处置。

十、违约处理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的,每使其晚支付一天,甲方应按月租金的 3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 3 天,则视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除应按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并同时全额退还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

(2)在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义务,导致该房屋发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在租赁期限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30 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应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全部退还给乙方,并按一年的租金全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该房屋。

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给他人进行经营的;

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③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④拖欠租金累积壹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30 日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同时,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已缴纳的租金费用,作为违约金。

(3)租赁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水、电、气及其他费用达30日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止供应或收回房屋的出租使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应全部由乙方负责承担。

(4)租赁期满,乙方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有关部门结清相关总费用后,及时向甲方退交房屋。如乙方逾期不交还所租房屋,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双倍的违约金。

3、凡在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情时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乌海市仲裁委员会起诉。

4、房屋因不可抗力(如特大自然灾害、地震等)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甲乙双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一、其它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应符合国家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法规。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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