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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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行业专业化水平,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基本从业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且在一个环评机构或者申请资质机构中全日制专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专业类别分为11类(附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特长,选择确定其中一个类别作为本人的专业类别。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申报从业情况,主要包括本人全日制专职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名称和专业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机构和专业类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申报相应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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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信息管

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环评机构中的环境影响

评价工程师申报信息,为其核发登记编号,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编号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的环评机构和专业类别

等信息,按统一格式编排(附2)。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首次申报从业情况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表(附3);

(二)身份证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从业机构出具的符合本公告附件4要求的劳动关系证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首次申报从业情况的,还应当提交近3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满三年后仍需在环评机构全

日制专职工作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再次申报从业情况。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项所列材料和3年内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专业类别申报累计满三年可进行——32

变更。专业类别变更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材料。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的环评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报相关变更情况。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项所列材料和原从业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调离环评机构的,应当自调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报注销。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材料和原从业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发生下列情形的,其从业机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其申报注销: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到刑事处罚。

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材料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明。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注销后可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时除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33

提交首次申报或者最近一次再次申报至本次申报期间接受继续

教育的证明。距首次申报或者最近一次再次申报超过3年重新申报的,仅需提交近3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三条首次申请资质的机构和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机构,应当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分别提交申请机构和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或者其从业机构应当通过环境

保护部政府网站提交申报材料,并将书面材料报送环境保护部。第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机构资质发生变更的,无须

申报相关变更情况。环境保护部直接更新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重新核发登记编号或者重新记录从业机构名称,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不予核发登记编号,已核发登记编号的,予以注销,并向社会公开: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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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刑事处罚期间的;

(三)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机构申报的;

(五)从业的环评机构变更后逾期未申报变更的;

(六)调离环评机构的;

(七)有效期满未再次申报的;

(八)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九)因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情形或者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情形,在相应处罚期限内的;(十)从业机构资质注销的。

第十七条未经申报或者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的环境影响评

价工程师,不计入从业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不得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

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情形、隐瞒真实从业机构的环境影

响评价工程师,三年内不得作为任何机构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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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及时查询相关数据库信息,在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名单表中填写有效的登记编号。

第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年均不少于16学时,不满一年按一年计,同一申报有效期内的继续教育学时可累计。下列形式和学时计算方法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学时累计的依据:

(一)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1篇,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16学时;

(二)在有统一书号(ISBN)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著作中,本人独立撰写章节在5万字以上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

(三)作为课题组组长或者主要成员参加已完成的环境保护科研课题研究或者已发布的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

(四)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命题或者审题工作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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