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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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单位填报、环保部门核定)
二、水污染物排放申请许可情况(申请单位填报、环保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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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单位申明:
本单位提交材料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五、发证单位审批意见(环保部门填报)
附件2: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水污染物排放申请许可情况(申请单位填报、环保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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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单位需附相关材料
本单位提交材料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五、发证单位审批意见(环保部门填报)
附件3: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年度报告表
本单位提交材料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单位填报、环保部门核定)
二、水污染物排放申请许可情况(申请单位填报、环保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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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单位需附相关材料
四、申请单位申明:
本单位提交材料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五、发证单位审批意见(环保部门填报)
江苏省排污许可证注销登记表
排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编号:(年度)第号
申请人:
申请事项:
接收材料目录:
接收方式:
接收地点:
接收时间:
申请人签字及联系方式:
【申请人采用邮寄、留置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记明其他方式,并附有关凭证】
接收人签字及联系方式:
(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许可机关存档,一份申请人收执)
年月日
附件7:
排污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文号)
: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提出的排污许可申请及提交的申请(补正)材料。
经审查,你单位所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书及上述(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排污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排污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文号)
:
贵单位递交的申办排污许可证材料已收阅,经审核,尚缺以下申请材料(打√项),需补充材料后交我局受理。
请你单位将上述材料补正后于年月日前提交至本机关。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排污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排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文号)
:
年月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排污许可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不予受理的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排污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排污许可撤销决定书
(文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书编号),经调查核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款第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形(写明依法应予撤销排污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款第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已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排污许可专用章)
年月
附件11:
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行业类别:
排污种类: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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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
(副本)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印制
水污染物排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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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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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审核记录
违章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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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持有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按本证核准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去向、方式排放污
染物,须将排污许可证正本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2、按规定对本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定期向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结果。
3、接受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监督、监测,如
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
4、持证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有变化或改
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提前15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5、建有污染治理设施的持证单位,应保持设施的正常运
行,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闲置或改变。
如果污染防治设施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转,应及时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6、持证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每年1月至3月底前,向
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排污情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审核。逾期不报告的,按《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进行处罚。
7、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逾期一个月不按规定申请延续的,将依法注销其排污许可证。
8、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及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同时并
不免除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9、本证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不得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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