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民事法律制度史
中国法制史(2法治的萌芽期)
禹帝
禹,通常尊称为大禹,与尧、舜并为传说中的古圣王,又相传为夏王朝 的开国君主。《史记》说他名文命,姓姒,但一般称作夏禹。 禹受命治水,并有益和后稷作助手,发愤治理水患。他聪慧机敏,勤恳 踏实,言行一致,又能身为表率。作为治理洪水的最高领导人,躬亲劳苦, 手执工具,与下民一起栉风沐雨,同洪水搏斗,竟至于形容憔悴。 《尚书》中有一篇《禹贡》,记述了大禹划分九州的传说。九州是冀 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梁州、雍州;各州的山川方位 和走向、土壤、物产,贡赋的等级和物品等以及进贡经行的路线,也都有记 载。九州是中国最早的行政区划,无论其可信程度如何,人们总是习惯把中 国称为九州。因为是大禹划分九州,故古代人又常把中国称为禹域。 大禹勋劳卓著,受到天下人民的爱戴和拥护,帝舜禅位于他。禹的时 代,天子的权威比尧舜时更大。传说“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 禹不但大会诸侯,而且还有对诸侯的生杀之权。《韩非子〃饰邪篇》说: “禹朝诸侯之君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刻画出禹严厉暴烈 的一面。 禹在年老时,选择皋陶为继承人,但皋陶先死,禹后来东巡死于会稽, 授政于益。益让天下于禹子启,而诸侯都去朝见启,启遂登上天子之位。但 另说是禹传位于启,“益干启位,启杀之”;益要与启争夺最高权力,结果 失败被杀。无沦如何,从禹启传承开始,中国历史进入了“家天下”的时 代。启继禹位,掸让制终结,表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基本结束,奴 隶制国家形成。禹是部落联盟阶段的最后一位英雄人物,也是世袭王权时代 的第一位君主。
(二).重要的立法活动
周公制礼是我国第一次对于“礼”进行加工和改造。他开始 用“德”字来概括原始礼的全过程,以德代替礼。这样 “礼”不仅包含了主观方面的修养,也包含了客观方面的行 为规范。周公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政治家;从政治角度 看,他是以德政作为操持政治的机柄。后来的孔子更提出 “仁”和礼相辅而行。法家起来后,遂改变周、孔道德范畴 的“德”“仁”而为政治范畴的“赏”,并改“仪”为 “刑”;于是“赏、刑”成为法家操持政治的“二柄”。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学案导论一、中国传统法制主要特征1、法自君出,君权至上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君主拥有最高立法权和司法权,自身却受法的约束,不承担法律义务。
2、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将现代意义上的部门法合并制定在一部法律中,以“律、令、格、式”作为法律的基本形式。
法律以刑法为主体3、礼法结合源自于商周时期的“礼”论体系被注入法律体系中,成为立法的指导原则合理论基础。
如唐代时的“一准乎礼”、“引经决狱”4、法政合一司法与行政职能由同一行政机构的长官所掌控,司法从属于行政。
二、中国法制发展的主要阶段1、中国法制早期发展阶段(形成时期)夏、商、周:法制主要精神和特点的萌芽时期2、成文法及“法治”阶段(发展时期)春秋、战国、秦:成文法、法典的编撰以及秦统一国后所实施的“法治”方针为后世的法律体系建立奠定了基础3、法律儒家化阶段(成熟时期)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自汉开始,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入法律,《唐律疏议》的制定颁布实现了礼教与法治的彻底融合,中国古代法制达致成熟,中华法系就此形成。
4、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完备时期)宋、元、明、清:法律内容在隋唐法制基础上有所变化,但变化不大。
法律形式上有所突破,例与律开始结合。
5、近现代法制阶段(转型时期)清末-至今:西方文化的侵入使得传统中国法制趋于解体,近现代法制体系形成。
第一章中国法律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绪:历史常识概述原始群落--氏族--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原始社会)-国家(奴隶制社会)三皇五帝尧舜禹----夏启(夏朝建立)(原始社会)(国家产生、奴隶制社会)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起源的时间1、先秦古书中的记载(1)夏代说。
《汉书·刑法志》: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刑。
《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2)尧舜时代说。
《尚书·吕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
《竹书纪年》:帝舜三年,命咎陶造律。
(3)黄帝时代说。
《商召书·画策》:神农既没,以疆胜弱.以众暴寡。
中国法制史讲义(全)
导论第一编上古部分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第二章主要立法活动第三章刑事法律制度第四章民事法律制度第五章司法制度第二编中古部分第六章主要立法活动第七章刑事法律制度第八章民事法律制度第九章职官制度第十章经济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司法、监察制度第三编近代部分第十二章清末变法修律第十三章宪政与宪法第十四章行政法律制度第十五章民商法律制度第十六章刑事法律制度第十七章司法制度总复习导论一研究对象(是什么)(一)《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
1、“中国历史”指我国的从法律产生时起到新中国成立时止的一段历史时期。
分为上古、中古、近代三大时期。
2、法制史只研究“法律制度”,而不包括军制、田制、服制或考试制度。
3、具体包括法律的起源、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性质、内容、特点及其规律性。
(二)中国法制的历史发展线索1、三大时期➢上古三代即夏商周和春秋时期---中国法制开始形成时期➢战国与中古即自秦至清的封建社会---中国法制发展与成熟时期➢近代即自1840年鸦片战争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近代法制2、两次转折➢春秋战国➢清末3、六种类型➢奴隶制法制➢封建制法制(地主阶级)➢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制(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农民政权法制(太平天国)➢南京临时政府之资产阶级法制➢新民主主义法制[注意] a. 此六种类型基本表现中国法制随历史发展而不断发展的过程.b. 对各种类型不宜简单以“好坏”做出评价,应了解当时必然性.c. 历史不容割断。
中国历史是五大文明中从不间断的唯一一个。
中国法制不同类型一脉相承,不应割断。
新中国成立时,将国民党之《六法全书》全盘否定等行动已被历史证明是错误的。
当时的法学研究成果或研究方法(如习惯调查)至今仍值得学习。
(三)中国传统法制重要特征➢礼法结合➢阶级性(不平等)➢家族本位的伦理法制➢制定法与判例法结合➢无讼是求二学习《法制史》的意义(为什么)(一)一般意义的“读史”之意义1、培根名言:读史使人明智,读诗使人聪慧,演算使人精密,哲理使人深刻,道德使人高尚,逻辑修辞使人善辩。
法制史
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中国法制史”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历史概念,即是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法律制度;学科概念,就是研究、介绍和传播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一门独立学科,即“中国法制史学”。
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法律制度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数千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发展、演变的学科。
从时间和地域的角度上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应包括自中国法的形成至当前所处的年代期间,在中国地域中出现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从内容上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应该包括:1.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活动及立法成果,包括立法体制、立法活动、立法根据、立法技术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
2.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状况,包括各种类型政权的司法机关、司法体制、诉讼制度、诉讼原则、狱政管理、具体的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密切相关的司法设施,如监狱、配所、公堂等。
3. 各个时期内各种类型政权的宏观法制状况,包括宏观立法情况,立法与司法的联系、法律的执行情况、法制的整体社会效益等等。
4. 对各个时期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哲学思想、政治法律思想和学说。
5.各个历史时期内社会各个阶层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以及宗教等文化传统。
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历史时代是法制史研究的基本线索,按照法律历史演进的过程,可以把中国法制史划分为三个部分即:早期法律制度;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法律制度。
(一)早期法律制度。
一般是指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制,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二十一世纪到公元前七七〇年这一历史阶段。
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不成文的。
夏、商是奠基时期,鼎盛时期是在西周。
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二)古代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全)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公元前1046年——前771年)第一节:立法概况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一)天罚思想(二)明德慎刑(三)礼治思想1、周公“制礼作乐”,将夏商的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周礼”。
2、礼的职能:(1)礼的首要职责是维护等级制度。
(2)礼的第二大职能在于预防犯罪,抑制反抗活动。
(3)礼还能起防民的作用。
3、西周的礼作为一种规范,兼有道德和法律双重属性、教化和防范两方面的意义,利用带有原始宗教色彩的“礼”实行统治,即“礼治”,是西周的一大特色。
二、西周的立法活动(一)周礼1、周公制礼是西周最早的立法。
2、周礼:周公“制礼作乐”,将夏商的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周礼”。
周礼成为维护分封、宗法、继承制度,调整政治权力、经济利益、婚姻家庭等各种规范的准则。
3、周礼的内容:“五礼”(1)吉礼:居五礼之首,是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2)凶礼: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
(3)宾礼:用于朝聘会同,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
(4)军礼:用于征伐,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5)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4、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为孝,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为忠,要求下级服从上级,各级贵族都要听命于天子;亲亲与尊尊说明维护王权与族权是礼的核心。
(二)《九刑》1、《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九刑》是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随着西周政权的稳定和阶级矛盾的尖锐,《九刑》又经过修订。
3、九刑的解释。
4、春秋时的叔向把“禹刑”、“汤刑”、“九刑”都看作“叔世”(乱世)的产物,不符合实际。
(三)《吕刑》1、吕侯主持制定了西周后期一部重要法典《吕刑》,又称《甫记》。
2、《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中国法制史年表
中国法制史年表摘要:一、中国法制史年表概述二、中国法制史的主要阶段及其特点1.夏商西周:奴隶制法制2.春秋战国:封建制法制3.秦汉:统一法制4.魏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5.隋唐:盛唐法制6.宋元明清: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7.民国时期:民主法制的探索8.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与发展正文:中国法制史年表概述:中国法制史是对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的研究。
从夏商西周的奴隶制法制,到春秋战国的封建制法制,再到秦汉的统一法制,以及后来的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历史时期的法制演变,都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
民国时期,民主法制的探索为中国法制史增添了新的篇章。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与发展使我国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一、夏商西周:奴隶制法制夏商西周时期是我国奴隶制法制的初创时期。
这一时期的法制以习惯法为主,国家立法和司法权往往由君主或贵族行使。
夏商两代的法制以严厉的刑罚为特点,而西周时期则注重礼法并用,强调道德教化作用。
二、春秋战国:封建制法制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封建制法制的形成时期。
这一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进行法制改革。
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孔子提倡的礼治思想,以及韩非子主张的法家思想。
这些思想为后世法制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三、秦汉:统一法制秦汉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秦朝实行统一法制,以法家思想为主导,强调法治。
汉朝继承了秦朝的法制体系,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和调整。
四、魏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较为复杂的时期。
这一时期,封建法制有所松弛,法制体系出现了混乱和动荡。
不过,这一时期也为后世法制发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五、隋唐:盛唐法制隋唐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鼎盛时期。
这一时期,封建法制得到了空前的完善和发展,法制体系严谨、科学。
盛唐法制成为后世学习的典范。
六、宋元明清: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时期。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总论一、中国法制史的内涵•“中国法制史”一词一般是在以下两种意义上使用:•第一,作为一个历史概念,指的是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法律制度。
•第二,作为一个学科概念。
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一)中国早期法制•初创时期: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公开。
•1、夏以天命神权观念作为立法、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
法律渊源包括习惯法、制定法和誓等。
•2、商秉承神权法思想,在继承夏代法制经验基础上,在罪名、刑罚和司法制度等方面取得进步•3、西周“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指导思想,“刑罚世轻世重"、"明德慎罚"、矜老恤幼刑事政策原则。
三、中华法系的演变及其基本特征•1、法系及中华法系的概念•法系概念:(两个条件:首先有一个与众不同,而且对外发生过影响的主体法律体系,第二必须有若干个接受这个母法影响,具有与母法相同特征的子法系统。
)•中华法系主要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最早的封建成文法——《法经》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其代表性法典为《唐律疏议》2、中华法系的形成及其主要特征•A,中华法系的成因•①与中国所处的地理环境有关.②与生产方式的特点有关.③与宗法制度的深远影响有关.四、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一)前学科的法制史研究•(二)近代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初步形成和发展•(三)新中国法制史学科的曲折发展五、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和应注意的问题•(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1. 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2. 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二)注意的几个问题•1. 加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特性的认识•2. 把握好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专制特性•3. 注意儒家学说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4 .应该探索法律制度与社会土壤的关系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马克思主义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三个规律•1、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中国法制史概要
中国法制史概要一、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最早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当时的法律主要是以礼法为主。
礼法是基于传统习俗和道德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它的核心是以礼为准则,通过礼制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统一,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法律开始有了一定的普遍性和稳定性。
这一时期的法律以《礼记》、《尚书》等典籍为基础,形成了一套相对统一的法律规范。
秦朝统一六国后,秦始皇颁布了《律令》,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
《律令》以刑法为主,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这一时期的法律体系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在封建社会,法律体系进一步得到了发展。
唐朝时期,颁布了《唐律疏议》,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典籍,对社会各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唐律的制定,不仅为后来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也对世界法律史产生了重要影响。
宋朝时期,颁布了《宋律》,这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体系发展的顶峰之作。
《宋律》以刑法为核心,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此外,《宋律》还对土地、财产、婚姻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明清时期,法律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
明朝制定了《大明律》,清朝制定了《大清律》。
这两部法典在内容上有所不同,但都对刑法和其他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近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近代以来,中国法律体系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
19世纪末,中国开始接触西方法律,并逐渐引入了一些西方法律制度。
1903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民律》,这是中国近代第一部以民法为主的法典。
此后,民法的发展逐渐成为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法律体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新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此后,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涉及经济、民事、刑事等各个领域。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三)
封建制后期法律制度 第⼀节法制指导思想 ⼀、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附会汉法。
其法律总的倾向是遵⽤汉法,但⼜保持了明显的民族⾊彩。
以附会汉法为⽴法的指导思想,在沿⽤蒙古习惯法的同时,⼤量参照唐宋之制,建⽴了具有特⾊的法律体系。
2、分⽽治之。
按民族及地域的不同,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各级僧侣都享有法律上的特权,使元朝法律的不平等性更加突出。
⼆、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刑乱国⽤重典。
2、重典治吏。
明朝重典治国包括治吏和治民两个⽅⾯,⽽侧重点⼜在治吏。
三、清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这⼀思想的内涵在于⾸先要全⾯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的特点及清朝社会的现实,制定出⼀套既能体系儒家传统⽂化的基本精神,⼜适合清朝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2、尚德缓刑。
第⼆节⽴法活动 ⼀、元朝⽴法概况 1、元朝第⼀部成⽂法典《⾄元新格》 2、体例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典《⼤元通制》元英宗⾄治三年(公元1323年)修订了⼀部较为完备的法典——⼤元通制。
这部法典共⼆千多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其篇⽬仿唐宋旧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
较为全⾯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3、地⽅政府纂辑的法令法规汇编:元典章 其全称为《⼤元圣政国朝典章》。
这是当时地⽅政府对⾄元以来到英宗⾄治时期约五⼗年时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的圣旨条例的汇编。
⼆、明朝⽴法概况 1、⼤明律。
改唐宋旧律的传统,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与明朝取消宰相制度,强化六部职能的体制变⾰相适应的。
表明了法律与政治制度戚戚相关的联系。
2、明《⼤诰》其主要内容为惩治⾂民各种典型犯罪的案例及朱元章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朝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和案例,充分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3、编例。
明朝例分为两类,⼀种是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种是单⾏成例。
中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
中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内容较简)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主要证据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3、夏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还建立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国家与旧的氏族组织的区别1、按地域划分国民2、公共权利的设立二、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一、夏、商法制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他是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
影响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
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1、王权神授(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导思想)2、天讨与天罚二、西周法制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上天只把天命交给有德者,德包括3个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王朝的盛衰,能否实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向背。
)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周公制礼形成西周时期礼、刑相结合的特点。
)3、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轻与重。
刑新国用轻典(以安定人心),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维持社会秩序)。
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后被儒家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第三节立法活动一、夏、商立法概况除夏、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由于没有成熟的文字,主要靠代代口传而流传和遵循的。
1、禹刑(不是成文法,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除习惯法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渊源之一)2、汤刑(商有乱政而汤作刑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很大比重,除此誓、诰、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
中国法制史
一.总结西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一) 法制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2.明德慎罚3.刑罚世轻世重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它不仅对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与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原则和标本,对于后世封建帝王的立法用刑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 立法概况1.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誓;诰;命;不公开的刑书;以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周族习惯法2.礼:周礼是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起源于夏朝,到西周时期已发展为法律形式,到春秋、战国时期又失去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
礼分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方面。
其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又分为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是维护封建家族秩序的,而尊尊是维护封建宗法制度的。
亲亲和尊尊下面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具体的礼仪形式分为“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个方面。
周礼已经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有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周礼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
3.吕刑(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
《尚书》中“吕刑”不是成文法,而是对这次法制改革的一次记录。
4.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二是指周朝的刑罚。
5.遗训、殷彝:遗训是指先王留下的遗制。
殷彝是指商朝习惯法。
(三) 刑事法律制度1.罪名(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冠攘奸尻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3)渎职罪:惟官(畏权势)、惟反(徇私枉法)、惟内(为亲属徇私枉法)、惟货(贪赃枉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斡旋受贿罪)2.刑罚(1)五刑:墨、劓、非、宫、大辟。
中国法制史主要内容
《中国法制史》主要内容导论1、对象论: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生、发展及其规律性的专门学科。
研究范围相当广泛:在时间跨度上为4000多年,既有古代法制又有近现代法制;在内容上既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又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
2、目的论:①批判地吸收和借鉴我国历代法制中一切有益的东西,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历史依据。
②通过对比学习,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增强自觉守法的意识。
③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为学习部门法课程提供必要的知识背景和理论常识。
3、方法论(1)具体的方法:①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四个历史阶段;②掌握每个历史阶段下不同类型法律制度的特点;③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因革演变关系;④在掌握一定部门法知识的基础上,理解中国通史;⑤学会使用工具书。
(2)抽象的方法:①辩证唯物主义方法;②历史的方法;③主观主义与历史研究。
4、阶段论:(1)划分的依据:中国社会的演变过程为依据(2)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①奴隶制发展时期;②封建社会发展时期;③半封建半殖民地发展时期;④社会主义发展时期思考题:1、试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2、试述为什么要学习中国法制史。
一、夏朝的法律制度1、夏朝的建立和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公元前21世纪,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建立,大禹的儿子启是这个国家的开创者。
从启开始,我国便正式进入阶级社会,其标志是建立了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
夏启是第一个父传子、家天下的帝王。
国家机构:军队和监狱。
2、夏朝的法律制度(1)中国法律起源于夏朝:天罚——中国古代传统观念。
特点:①浓厚的氏族血缘关系。
②家长制的集权统制。
③相应的伦理观念的存在,法律和伦理道德同时被当作调节社会的基本手段。
(2)夏朝的法律制度①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夏朝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为追念其先祖而命名。
②罪名:侵犯王权罪:“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昏、墨、贼,杀”(昏:己恶而掠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西周的法律
三、 婚姻家庭制度和继承制度
2、家庭制度 父权家长制的统治。 男尊女卑、夫妻不平 等。一夫一妻多妾制。 3、继承制度 嫡长继承制:即“立 嫡以长不以贤,立子 以贵不以长”。
虢季子白铜盘
四、职官管理制度
在人才培养选拔方面,设各类学校 。 周王国与各诸侯国的都城设国学, 主要培养贵族子弟;都以下的地方官府 设乡学,主要培养平民子弟。 在职官考核奖惩方面,采用述职督课制 度。 “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 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
四、法律形式
誓:即誓词,带有军令的性质。如《牧誓》、《费誓》、 《秦誓》等。 诰:指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大诰》、《酒 诰》、《召诰》、《洛诰》等。 命:指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文 侯之命》等 。 礼:内容庞杂,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 等各个方面,其中很多内容具有法律规范性。 遗训:指先王的誓命,也包括有利于统治阶级的习惯。 殷彝:指商朝法律中有利于周朝统治者的某些内容。 《尚 书· 康诰》 “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殷彝”就是商 代遗留下来的成规旧法。
(四)判决
上诉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根
据地区的远近,西周的法律规定了 不同的上诉期限。上级司法机关接 到上诉期之内的上诉书要开庭审理, 司寇、三公都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
(五)法官责任制度
“五过之疵” ◎一是“惟官”,即司法人员与涉案囚犯有同僚 关系;二是“惟反”,即敲诈囚犯令其翻供或 隐瞒实情;三是“惟内”,即司法人员与涉案 囚犯有亲属关系;四是“惟货”,即索贿受贿 贪赃枉法;五是“惟来”,即与案犯勾结互相 往来。这五种行为依法与涉案罪犯同等处罚。 禁止任用奸佞决狱断案。《尚书· 吕刑》规定: “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
整理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
2023-11-06
目 录
• 封建社会的法律起源 • 封建社会的刑事法律制度 • 封建社会的民事法律制度 • 封建社会的行政法律制度 • 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与法学 • 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对现代的影响
01
封建社会的法律起源
封建社会的形成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 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 封建王朝,开启了中国封建社
契约法
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封建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契约法。例如,唐朝的《唐律 疏议·杂律》规定了买卖、租赁、雇佣等契约的法律效力,明朝的《大明律·户律》 也涉及到了契约制度的内容。
04
封建社会的行政法律制度
官吏制度与监察法
官吏制度
封建社会的官吏制度以科举制度为主,通 过考试选拔官员,提高官员的文化素质和 行政能力。同时,还建立了官品制度、俸 禄制度等,以规范官员的等级和待遇。
对世界法律制度的影响和贡献
儒家思想
封建社会的儒家思想对于世界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 影响,特别是对于东亚和东南亚地区的法律制度。
法律文化
封建社会的法律文化对于世界法律文化的发展也产生 了影响,例如对于调解和仲裁的重视和应用。
对未来法律制度发展的启示和思考
重视传统
未来中国的法律制度发展应该重视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从中汲取智慧和启示。
儒家倡导以礼治国的理念,认为道德教化比 法律强制更为有效,主张通过教育和感化来 引导人民。
君主与臣民
家庭与宗法
儒家强调君主的道德典范作用,认为君主应 该以身作则,实行仁政,而非依靠强制和惩 罚来治理国家。
儒家重视家庭和宗法制度,认为家庭是社会 的基本单位,宗法制度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 稳定。
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
现实意义
通过对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研究,可以更好 地理解当今社会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同 时,封建社会法律制度中的一些有益元素也 可以为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提供借鉴和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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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 法律制度》
2023-10-29
目录
• 封建社会的法律起源 • 封建社会的刑事法律制度 • 封建社会的民事法律制度 • 封建社会的行政法律制度 • 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影响与启示
01
封建社会的法律起源
封建社会的形成
01
02
03
夏朝的建立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政 权,标志着中国进入封建 社会。
流放刑
将罪犯放逐到边远地区或荒野的刑罚,既 可达到惩罚的目的,又可避免刑讯对犯人 身体造成过度的摧残。
刑事责任与处罚
连坐制度
不仅罪犯本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其家属、邻居、同伍、同 业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连坐制度旨在维护社会秩序 和防止犯罪。
故意从重
对于故意犯罪的犯人,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以强调故意 犯罪的严重性。
婚姻制度
在封建社会,婚姻被视为家族之间的联姻和利益交换。婚姻关系通常由家长和媒人安排,个人没有选择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关系通常以男方的意愿为主,女方常常被迫接受男方的要求。离婚和再婚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约 束。
继承与财产制度
继承制度
在封建社会,继承权主要属于男性后代。长子通常继承家族的全部财产和地位,而其他子女则只能获 得较少的一部分或根本没有继承权。这种继承制度导致了家族内部的矛盾和不平等。
累犯加重
对于累犯及大案要案的罪犯,判处更严厉的刑罚,以示惩 罚和震慑。
过失从轻
对于过失犯罪的犯人,其刑事责任从轻处罚,以体现对过 失犯罪的宽大处理。
中国法制史精选辅导笔记(3)
中国法制史精选辅导笔记(3)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一、罪名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1、左官罪:凡官吏违犯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命者构成左官罪。
按左官律给予刑事处罚。
2、出界罪。
指诸侯王私自越出封国疆界者构成出界罪,按出界律或耐为司寇,或被诛杀。
3、酎金罪。
指诸侯王在参与宗庙祭祀时所贡醇酒和黄金以次充好,不够成色者构成酎金罪。
按酎金律给予削地免除封国的处罚。
官员渎职方面的罪名汉代主要有沈命罪:指治安官员凡“群盗起而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构成沈命罪。
依沈命法二千石以下的官吏皆处刑。
见知故纵罪:指治安官吏凡得知盗贼犯罪真情,不及时举告者,要与罪犯判处同等刑罚。
如抓到盗贼重犯而不及时严办者,照见知故纵法,判处死刑。
重罪十条指危害地主阶级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把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并强调“犯此十罪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反逆(造反的行为),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和宫殿的行为)、叛(叛变的行为)、降(投降敌国的行为)、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不道(凶残杀人的行为)、不敬(盗用皇帝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的行为)、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的行为)、不义(杀本府长官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秦代主要刑罚死刑:戮、磔(碎尸)、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夷三族(父族、母族、妻族)、具五刑“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尸、肉于市。
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故谓之具五刑”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男子罚为守备,刑期二年)耻辱刑;髡(剃头)、耐(剃须)、完()汉朝文景帝改革汉代统治阶级和思想家们深刻反思和总结秦二世而亡的教训,认识到传统的肉刑不利于封建政权的稳固,也由于汉文帝继位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比较稳定,从而汉初主客观条件决定了汉文帝、景帝时期实行了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刑制改革。
这次改革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汉文帝、景帝的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向,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又称:中国法律史)第一讲中国法律的起源及其初步发展一.中国法律史的主要内容中国法律史,为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及思想之演变史。
二.中国在古代不同时期的称谓“天下”——“中国”、“东夷”、“南蛮”、“西戎”、“北狄”“封建”——“天下”(天子)“国”(诸侯)、“家”(大夫)三.法律是什么(1)是人类追求良善生活、良好秩序、公平正义的规则之表达。
(2)法律所涉及的问题1、为什么需要法律2、什么提供了法律的内容与权威3、什么法律是好的或正当的4、人应当如何生活5、法律与人的自我实现及其生活的意义(3)中国古代对法律的认识A、“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
——东汉·许慎《说文解字》B、“法,逼也。
人莫不欲从其志,逼正使有所限也。
”——《释名·释典艺》C、“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
”——《盐铁论·诏圣》(4)西方对法的认识A、“法乃善良与公正之艺术”——古罗马·塞尔苏士B、Jus:a、法;b、权利;c、正义、衡平、道德C、一民族之法乃该民族历史和精神的产物——德·萨维尼D、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统治阶级意志的总和。
——马克思四.法律的主要内容(1)法观念——法律思想之变迁沿革(2)法的制定(立法)a.法典编纂之进行;b.法律内容之新旧更替(刑法、民法、行政管理法)(3)法的执行(执法、司法)五.什么是历史历史,即便是一个民族的幼年,都永远是值得敬重的导师,……只有通过历史,才能与民族的初始状态保持生动的联系,而丧失了这一联系,也就丧失了每一民族的精神生活中最为宝贵的部分萨维尼六.中国法制史的学习意义当我们面对一些当代、现代的问题,苦苦寻觅而没有答案时,历史也许能够告诉我们答案。
七.中国法制史的学习方法1、比较方法2、以谦卑之心对待古人,理解历史3、如古人自己那样来理解他们的生活八.中国法律的起源及其初步发展第一节礼——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0第二节刑——夏商周三代之法第三节法——成文法的公布及法典之创立第四节律——古典法治的大发展第五节秦朝法制九.礼——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国之大事,惟祀与戎”一、礼的产生及其发展1、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宗教仪式“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一、夏朝:1.罪名:昏—强盗、墨—贪污、贼—杀人2.刑罚:五刑—墨、劓、膑、宫、大辟3.司法官:大理监狱:夏台4.特点:神权法突出、部门法少、司法制度简单二、商朝:1.罪名:矫诬天命罪、颠越不恭罪、不有功于民、弃灰于公道、不孝2.刑罚:五刑+株连3.部门法:婚姻制度、继承制度、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4.司法机关:中央—商王+司寇地方—蒙士、正、史监狱:圜土、羑里5.特点:神权法达到顶峰、部门法数量增加、司法制度复杂化三、西周:1.立法原则:家国一体与宗法原则2.法律:《九刑》、《吕刑》---五刑、五罚、五过3.周礼:吉、凶、宾、嘉、军4.罪名: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秩序、危害人身安全、危害财产安全5.特点:○1刑法--明德慎罚—道德教化+谨慎用刑○2民法—财产与政治地位相联系、民事主体不是个人而是宗子、周天子才有对土地的处分权、民事纠纷一般采取调解手段6.用刑原则的变革:区分犯罪主观方面、不罚无罪-不杀无辜、罪疑从轻-众疑赦之、父子兄弟罪止其身、用刑适中-罚当其罪7.民法:土地所有权—周王,债法—质剂、傅别,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8.婚姻法:○1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要有庄重的仪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3七出: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窃盗、妒忌、恶疾○4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丧、前贫贱后富贵9.司法制度:○1中央司法机关:司寇,下设大小司寇,大司寇主管刑事政策,小司寇主管审理案件。
○2地方有自己的司法,周王不干涉。
○3特点:司法职能的泛化、中央与地方司法两套重叠机构的设置10.诉讼制度:○1民事为讼,刑事为狱。
○2民事必须双方到场、刑事需提供诉状或答辩状。
○3告诉方:民事缴纳束矢(一百支箭)刑事缴纳钧金(三十斤铜)○4禁止卑告尊11.审判制度:○1盟誓:双方对神赌咒发誓。
○2五听:辞、色、气、耳、目。
○3三刺:征求意见—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
○4五过之疵:惟官、惟货、惟内、惟反、惟来春秋战国一、春秋法律变革:1.楚文王制定仆区之法:惩治隐匿逃亡人员和窝藏盗窃物品的行为2.楚庄王制定茆门之法:规定宫廷警卫方面3.晋文公制定被庐之法:用以选贤任官,建立官僚制度二、春秋立法原则:1.世俗化原则:以世俗法为主导、排斥神权法2.公开化原则:春秋时期开始公布成文法,使法律内容广为人知3.重刑化原则:诸侯国采用法家重刑主义思想,主张轻罪重罚,并且株连三、春秋法律制度:1.公布成文法的活动:○1郑国子产铸刑鼎,邓析造竹刑。
中国法律史
中国法律史1.我国法律发展史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中国法制历史传承四千余年,其总体的发展脉络、相互间渊源继承关系是异常清晰的。
不过,四千多年间,朝代不断更替,政权屡经变更。
所以从宏观上观察,各个时期法制的内容、特色也各有不同。
按照发展阶段、风格和特点,中国法制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早期法制、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和现代法制。
一、中国早期法律制度(奴隶制法律制度时代)中国早期法律制度一般指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也称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
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476年这一历史阶段。
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的。
在中国早期法制中,夏、商是奠基时期。
自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代开始,夏王朝前后存在约五百年时间。
这一时期,中国早期的刑罚制度和体系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商取代夏后,也延续了近500年。
在继承夏代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
20世纪初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比较完备。
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是在西周。
在中国历史上,西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阶段。
在西周政权长达五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中国传统的执政方式、执政策略和一些基本政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
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伦理道德等思想文化因素也在此时开始。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
在西周时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所以,西周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制史学习的重点之一。
春秋时期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前期,此时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破”,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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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嘱继承 “遗令”,“先令书”——书面遗嘱 “何武断剑”
三、 唐代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
(一)婚姻制度 (1)包办、买卖色彩更浓 ①对家长主婚权的维护 “私自婚娶杖一百” ②重聘财 “以聘财为信”
(2)禁婚规定增加 ①良贱不得为婚 ②不得娶逃亡妇女 ③监临官不得娶所监临之女为妻妾 ④不得妄冒为婚 ⑤不得强娶为婚
五、 清末民律草案中有关婚姻 家庭继承制度的特点
P264--266
2、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六礼” (1)纳采 (2)问名 (3)纳吉 (4)纳征 (5)请期 (6)亲迎
3、婚姻解除的条件与限制 (1)“七出(去)” 《大戴礼》:“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 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 去;多言,去;窃盗,去。” (2)“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 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第三编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史
(婚姻家庭与继承部分)
一、
西周的婚姻与继承制度
(一)婚姻的成立与解除
《礼记.昏义》:“昏礼者,将和二姓之好, 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1、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1)“一夫一妻” (2)“同姓不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附远厚别”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媒氏
(二)继承制度 1、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 2、嫡长子继承制度的确立 父死子继、兄终弟及——→ 嫡长子继承 商王武丁 周公姬旦
二、 汉代婚姻、家庭、继承制 度的发展
(一)婚姻制度 1、婚龄的规定 2、招赘婚 (二)家庭制度 “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三)继承制度 1、法定继承 (1)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 “非子”、“非正” (2)财产继承——诸子均分 “陆贾分财”
(3)婚姻解除条件增加 义绝——强制离婚
(二)家庭制度 (1)家长权的法律保护 ①财产权 ②教育惩戒权 ③主婚权 (2)家庭内尊卑等级制度 父子、夫妻、妻妾、长1、悔婚及其处罚 2、禁婚规定增加 3、违律为婚的处罚
(二)继承制度的发展 1、诸子继承权 不分嫡庶,不问妻妾婢生诸子均分 2、妇女的继承权 户绝由亲生女继承 寡妇无子守志合承夫分,招婿养老,仍 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