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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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

中保人寿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缴费期,从给付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页3]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页3]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页3]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三、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

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6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

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6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级烧伤。

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的保障范围之内。

九、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份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二条件以上:1.肝脏急剧缩小;2.肝细胞严重损坏;3.肝功能急剧退化;4.肝性脑病。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缴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保险合同范本】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范本】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债权债务合同范本】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二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四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费的垫交第五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交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保险责任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患一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即行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第九条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缴费期内患重大疾病,从其被确定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缴本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责任免除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事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身体高度残疾鉴定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曾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申请免缴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保险金申请书或免缴保险费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第十四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合同的解除第十六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九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变更地址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索赔时效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批注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合同纠纷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所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导的心电图。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3.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引言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是一种针对人们面临重大疾病风险而设计的保险产品,为被保险人在被诊断为某些列明的重大疾病后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

本保险的条款旨在为客户提供详细、全面的保险保障信息,帮助客户了解保险的各项责任、义务和限制。

第一章保险计划1.1 保险基本信息本保险是一种人身保险,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指定的在合同生效时存在的个人或机构。

本保险最大的保险年龄与最低保险年龄均为50周岁,最高承保年龄为70周岁。

1.2 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而定,最高的保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25 种绝症:如癌症、肝功能衰竭、脑血管疾病等;2)开颅术或其他重大手术:如心脏手术、脑部手术等;3)意外纯失明或两耳失聪;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5)终末期肾衰竭或肝衰竭或肺衰竭或终末期肝硬化。

注意,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情况,则本保险只向被保险人支付一次保险金。

1.3 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保额、保险期限、职业及健康状况等多种因素计算。

保险费用可以一次性缴清,也可以分期缴纳。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如果保费连续两个月未缴纳,则本保险将被自动终止。

1.4 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被保险人的终身。

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保险期限。

第二章管理规定2.1 保险责任一旦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本保险条款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本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也就是在合同中约定的一定金额。

被保险人因与相应的疾病治疗而产生的费用不包括在本保险范围内。

2.2 保险的免责事项保险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时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在自杀、自残、自毁的因素下自杀,或者在自杀、自残、自毁的因素下被指示给予帮助;2)被保险人因酗酒、吸毒、非法用药等情况而导致的疾病、伤害;3)被保险人因从事危险运动、职业篮球、足球、橄榄球、摔跤等高风险活动而导致的疾病、伤害;4)被保险人参军、服役、出工作执勤期间死亡、疾病;5)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确认保险单生效之前,已经患有或已接受过保险公司所限定的疾病的治疗;6)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从未检查过的疾病或因隐瞒或不诚实回答问题导致的疾病。

中保人寿保险 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版 利差返还型

中保人寿保险 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版 利差返还型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缴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缴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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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四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他违章驾驶;九、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日内罹患重大疾病。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_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_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

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

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二篇)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二篇)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编号:xxxxxx第一条总则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投保人(以下简称“乙方”)共同签订,依法设立,以保证乙方在发生重大疾病时获得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的一切权利、义务和责任均以本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到投保人的死亡或满80周岁之日止。

第三条保险金责任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如因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经医院确诊,就可以向甲方申请领取相应的保险金。

第四条重大疾病定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指的是以下列出的疾病,发生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心肌梗塞:必须有明确的心肌梗塞诊断,并有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2. 癌症:必须有病理学或细胞学诊断,并满足特定的病理报告、影像学资料等要求。

3. 脑中风:必须有明确的脑中风诊断,并有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4. 肾脏衰竭:必须有相应的肾脏功能检测指标异常,并满足特定的诊断要求。

5. 认知功能障碍:必须有相应的神经心理学检测结果,经专科医生确认存在认知功能受损,并有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由乙方根据自身需要和支付能力选择,并在投保时与甲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生效和终止本保险合同自乙方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生效。

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达到保险期间结束日、死亡或提前解约。

第七条索赔程序和要求1. 乙方在申请索赔时,需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完整的保险单、申请书、医院诊断证明、治疗资料、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

2. 索赔审核期限为30个工作日,甲方会在审核通过后将保险金支付给乙方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保险监管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附则本保险合同的具体情况和约定以保险单和附件为准。

特此合同生效。

投保人签字:保险公司签字: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二)3000字一、引言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是一种针对重大疾病风险而设计的保险产品。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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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文档2篇Document of life insurance terms for major diseases of China Life Insurance Co., Ltd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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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文档2、篇章2: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寿安康保险条款文档篇章1: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文档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

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构成《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是投保人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合同的其他资料包括投保单、发票/保单以及批单。

二、保险合同生效与终止1. 本保险合同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交付的首期保险费之日起生效。

2.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3.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为年缴、半年缴、季缴或月缴。

若保险费逾期未支付,则视为保险合同终止。

三、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指定受益人给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2.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脑血管疾病等。

具体的重大疾病范围及给付标准详见本合同的附表。

3. 被保险人可于保险期间内享受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每次给付金额为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

四、投保与保险费1.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 投保人应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等相关信息,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 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保险金额等因素,本公司将根据费率表计算相应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频率支付保险费。

4. 若被保险人有重大疾病病史或家族遗传病史,本公司有权请求更多的健康证明或进行体检。

五、免责条款1. 本公司对以下情况不承担保险责任:a) 保险合同成立前被保险人已经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b)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自杀;c) 被保险人在故意自造或伪报事故、疾病;d) 被保险人在未得到医生合法证明的情况下实施的手术、治疗或做正确、非自愿的检查所导致的损伤;e) 被保险人在从事非法职业或参与非法活动时所导致的损伤;f) 由于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所导致的重大疾病;g) 被保险人故意参与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等军事冲突引发的重大疾病。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本保单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居民大病医疗保障的指导意见》等法规、规章的基础上设计,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全面、可靠的重大疾病保障。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定义和构成1.1 本保险合同是指企业/个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文件。

1.2 本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即本人告知书)、理赔条款、保险费收据等组成。

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理赔条款是本保险合同的主要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 投保人应在投保前认真阅读本保险条款及其附件,并在投保申请书中如实告知与本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如有不实情况可能引起纠纷,对自己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1.4 本保险合同的附件包括:《声明函》和《指定受益人申请书》。

如有适用,具体情况另行约定。

第二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定义和保障范围2.1 本保险合同所称“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MCCI(多重系统脏器损害综合症)在确诊或经调查鉴定后,符合国际或行业标准的定义:(1)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于肿瘤、癌症、淋巴瘤等;(2)急性心肌梗塞;(3)冠状动脉搭桥手术;(4)脑卒中:(5)重大器官移植;(6)严重烧伤;(7)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肾病终末期、Ⅲ度或Ⅳ度烧伤、艾滋病等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疾病;(8)MCCI多重系统脏器损害综合症(Multiple Cystemic Chronic Ilnesses)。

2.2 保障范围:(1)符合上述规定的重大疾病首次确诊;(2)因上述规定的重大疾病,而由于投保人在国内合法就医产生的合理、必要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必须是属于社会医疗保障外的费用,不包含国家规定的住院起付线和最高报销限额部分,不包括原疾病治疗期间的日常医疗费用。

)2.3 不能享受索赔的疾病:(1)保单生效日前已患或证实患有或已引起或控制的疾病及其直接或间接的后遗症;(2)医生明确说明的非由保险所属的疾病而导致的症状、综合征或疼痛;(3)并发症、并存疾病、迟发症及其他继发病变;(4)未经合法授权的行为导致的后遗症及其后果;(5)重大疾病的大面积、集体爆发,如瘟疫、流行性感冒等;(6)其它从医学和法律上规定不属于重大疾病保险范围内的疾病。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精选7篇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精选7篇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

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

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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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 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四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罹患一种或二种以上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中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 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七条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后的交费期内罹患重大疾病,从其被确定罹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第八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罹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他违章驾驶;九、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日内罹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残疾鉴定第九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第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 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 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保险金申请书或免交保险费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二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合同的解除第十四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

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 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七条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若被保险人是本公司按标准体承保的,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60 周岁前,可申请增加保险金额,但申请增加的保险金额累计不得高于保险单签发时的保险金额。

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时,应填妥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并按当时被保险人年龄交纳保险费。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第二十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 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以下第()项方式解决:(1)通过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第二十四条本条款所述“ 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1. 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 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 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

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1. 植物人状态2. 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 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 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1. 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 原位癌症4. 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6 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

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8 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级烧伤。

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九、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份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二条件以上:1. 肝脏急剧缩小;2. 肝细胞严重损坏;3. 肝功能急剧退化;4. 肝性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

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五条本条款所述“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六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 是指下列情事之一:一、双目失明;二、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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