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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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 10]17号-2010.5.3实施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7-21 15:49:25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日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遵循规范、便捷、公开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农村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的活动,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本省对土地整治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为总量平衡项目,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为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总量平衡项目
第一节立项
第四条使用本省留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五条项目应当集中连片,项目规模应当适中。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
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3%。
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1%。
项目建设期不超过一年。
涉及村庄合并或者整体搬迁的项目不超过四年。
第六条使用本省留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机构编制项目设计书或者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书。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由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负责编制项目设计书。
第七条申报项目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呈报书;
(二)项目设计书;
(三)项目单体工程图;
(四)项目规划图(比例尺1:2000-5000);
(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者土地整治规划图;
(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5000)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七)标注项目区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及其变更调查成果);
(八)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第八条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政务大厅负责受理,对资料进行数量和格式审查。
对资料不全、格式有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资料齐全、格式正确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局域网传本部门主办和协办机构审理。
主办和协办机构分别对下列内容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土地整治规划;
(二)界址是否清楚、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权属有无争议;(三)项目设计是否合理;
(四)项目预算是否适当;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土地、农业、水利、工程造价等方面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和设计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十条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主办机构应当提出同意立项的意见,报经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下达立项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主办机构提出不同意立项的意见,报主管领导同意后下达退卷通知书。
第二节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计划正式下达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局所属的土地整理机构为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工程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招标投标。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暂行办法》,实行全程监理。
工程监理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并严格遵守。
第十六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名称、批准单位、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工期等内容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标志牌或者在因特网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应当接受村民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执行;因故无法实施确需变更项目设计的,应当按照《河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变更项目设计。
第三节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报告和项目决算报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
审计报告,监理公司出具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各村民监督小组出具意见书。
第二十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县级验收。
县级验收合格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进行市级验收。
使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经市级验收合格的,还应
当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进行省级验收。
第二十一条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书;
(二)本级验收报告;
(三)项目竣工报告;
(四)项目建设情况表;
(五)项目竣工图;
(六)项目决算报告;
(七)项目审计报告;
(八)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九)各村民监督小组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土地、农业、水利、财务等方面专家对竣工的项目进行验收。
参加验收的专家应当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通过验收:
(一)项目设计书中的各项任务都已完成;
(二)新增耕地和配套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三)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了“六制”;
(四)项目资金使用符合有关政策;
(五)项目立项实施验收档案保存完整。
第二十四条负责终验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通过验收的,负责终验的国土资源部门主办机构应当拟订验收结果通知书,报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下发。
未通过验收的,负责终验的国土资源部门主办机构应当拟订限期整改通知书,报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下发;逾期仍然不能通过验收的,不再安排下一年度总量平衡项目。
第二十五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自接到验收结果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完成报备工作。
第三章占补平衡项目
第一节立项
第二十六条占补平衡项目立项,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申报项目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呈报书;
(二)项目设计书;
(三)项目单体工程图;
(四)项目规划图(比例尺1:2000-5000);
(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者土地整治规划图;
(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5000)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七)标注项目区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及其变更调查成果);
(八)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负责受理,对资料进行数量和格式审查。
对资料不全、格式有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资料齐全、格式正确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局域网传本局主办和协办机构会审。
主办和协办机构分别对下列内容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土地整治规划;
(二)界址是否清楚、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权属有无争议;(三)项目设计是否合理;
(四)项目预算是否适当;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立项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退卷通知书。
第三十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接到项目立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告制和村民监督制。
第二节验收
第三十一条项目竣工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县级验收。
第三十二条通过县级验收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持下列资料,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市级验收: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验收报告;
(三)项目竣工报告;
(四)项目建设情况表;
(五)项目竣工图;
(六)项目决算报告;
(七)项目审计报告;
(八)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九)各村民监督小组意见书;
(十)县级农业部门出具的耕地质量评定意见。
第三十三条接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验收申请后,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市级验收。
第三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通过验收:
(一)项目设计书中的各项任务都已完成;
(二)新增耕地和配套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三)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了“六制”;
(四)项目资金来源符合有关规定;
(五)项目立项实施验收档案保存完整。
第三十五条通过市级验收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下发验收结果通知书,同时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完成报备工作。
第三节核实
第三十六条省国土资源厅应当自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报备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实地核实。
第三十七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向实地核实组提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结果通知书;
(二)标注项目区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及其变更调查成果);
(三)项目竣工图。
第三十八条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负责对核实项目耕地面积进行实地测量。
第三十九条实地核实的内容是:
(一)新增耕地面积是否与报备数据一致;
(二)项目区耕地质量是否达到了耕种条件。
第四十条通过实地核实的,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制作土地整治项目实地核实报告,经主管厅长、厅长同意,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完成实地核实报备工作;没有通过实地核实的,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
告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继续完善土地整治工作。
第四十一条经国土资源部确认配号的占补平衡项目,其新增耕地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作为补充耕地指标用于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抵顶。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所涉及土地类别的确认,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及其变更调查成果为准。
第四十三条土地整治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土地使用权,办理工程设施产权移交手续,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标注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地籍图上。
对于整治后的耕地,土地使用者要严格管理,严禁非农占用和破坏,并不断提高质量。
对于整治后的工程设施,产权单位要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土地整治项目所形成的有关资料,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12月15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河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冀国土资发[2008]26号)同时废止。
省国土资源厅以前做出的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