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银监局关于本溪市商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的批复
关于开办外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关于开办外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__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农村商业银行关于开办外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__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作为地处我省重要边境口岸的地方性商业银行为了发挥口岸优势进一步拓展我行业务领域,增加服务功能,以便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及适应__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需要提高与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实力拟申请开办外汇业务通过做精外汇业务带动人民币业务的开展增加收入适应我行全新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不断开拓创新的经营理念更好的为__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现将我行开办外汇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如下:一、__市自然经济、对外贸易发展情况(一)__市自然经济情况 __市是全国第一批沿边开放城市是全国第一个开办中俄一日游城市是全国第一个直接与俄罗斯银行直接通汇的城市是全国第一个实行中俄银行间本币结算试点的城市。
__位于黑龙江省东北部东西横接黑龙江和__南北纵跨大小__岭辖__、五__池、__、__、__和__2市3县1区代管五__池风景区区划面积6.8万平方公里人口174万有汉、满、回及__伦春、达斡尔等39个民族。
__区位独特优势明显是中国首批沿边开放城市。
__与俄罗斯阿穆尔州首府布拉戈维申斯克市隔黑龙江相望是中俄边境线上唯一一对规模最大、距离最近、规格最高、功能最全的对__市素有“中俄之窗”和“欧亚之门”之称。
1992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首批沿边开放城市设有__、__、__三个国家一类口岸以及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和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
__市政府将加速沿边开放落入“十二五”重点规划项目。
研究编制以__为核心的__至__沿边开放规划组织开展东北地区“十二五”规划研究出台一系列与主体功能定位相适应的扶持政策必将加速国内外资本、技术、产业向__聚集。
同时《中国东北地区与俄罗斯远东及西伯利亚地区合作规划纲要》的实施为我市全方位扩大开放融入东北亚参与俄远东地区开发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和综合竞争实力提供了切入点。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本政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0〕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0〕62号)、《关于进一步清理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不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营商通〔2020〕5号)、《辽宁省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通知》(辽市监联〔2020〕1号)、《中共辽宁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省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法委发〔2020〕4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宣布失效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
现将2020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溪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8日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附件2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
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朝阳市商业银行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朝阳市商业银行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12.17
•【文号】银监复[2007]576号
•【施行日期】2007.12.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朝阳市商业银行的批复
(银监复[2007]576号)
朝阳市城市信用社:
你社《关于筹建朝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朝城信发〔2007〕27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朝阳市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筹建朝阳市商业银行。
二、朝阳市商业银行筹建工作应接受辽宁银监局的指导,要切实降低不良贷款率、内部职工持股比例、最大单一客户贷款比例及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辽宁银监局。
三、朝阳市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城市信用社基础上改制设立城市商业银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筹建,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辽宁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1.12施行日期2006.11.12文号辽政办发[2006]71号主题类别公安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辽宁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一、工作重点与工作目标(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三)以鞍山市、本溪市、朝阳市、盘锦市、葫芦岛市等“拉人头”式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地区为重点,对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的一些县、区的传销活动进行全面整顿。
(四)通过专项行动,使重点地区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反复势头基本得到遏制;其他地区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本政办发[2009]108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09]108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政府相关类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部署,推进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顺利进行,规范和完善政府相关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贷款风险管理,确保项目贷款安全性和效益性,防范偿债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该项目的投资方向是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领域,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农村民生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医疗、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工程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贷款是指列入省政府统一协调的市政府相关类专门用于项目建设的各类银行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
第五条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实行“统一协调,共同管理”原则。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政府与银行共同管理贷款风险机制,各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共同管理。
第六条本溪市融资管理办公室是相关类项目贷款的专门机构,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本级项目的贷款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条借款人职责:(一)负责建立项目库及项目档案,确保项目信息准确、完整;(二)配合银行项目评审,根据利用项目贷款年度计划,落实相应的担保和抵押条件;(三)定期向领导小组及银行上报项目资金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表;(四)根据投资计划及资金支付情况,实时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和贷款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五)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制定并上报还本付息资金计划,确保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1•【字号】本政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本政发〔2009〕23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优化发展软环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依法行政,有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对现行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逐项清理审查,并通过采取取消、合并、改变管理方式等措施,削减行政审批项目170项。
削减后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为131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106项、非行政许可项目25项),市政府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市政府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的要求,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工作的监督管理,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宽松和谐的环境。
附件:本溪市市级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31项)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附件:本溪市市级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31项)一、市发改委1.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5)境外投资项目核准2.招标事项核准二、市经委3.电力设施施工许可(1)电力设施范围内(爆破、施工、超高车辆穿越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活动许可、电工证核发许可(2)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3)使用、改造、扩建公用电力设施许可三、市教育局4.民办学校、筹设、设立许可四、市科技局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五、市民委6.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7.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视片的审批六、市公安局8.出入境及边防许可(1)出入国境许可(2)往来港澳通行、定居许可(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许可(4)边境地区出入通行许可9.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许可10.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及驾驶许可(1)非正式号牌发放许可(2)机动车驾驶证发放许可(3)机动车延缓报废许可(4)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占用挖掘许可11.购买、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许可剧毒化学品的运输许可(1)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准购证许可(2)民用枪支配购许可(3)爆炸物品的经营、购买、使用、运输许可(4)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12.群体活动许可(1)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许可(2)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13.特种行业许可七、市民政局14.民间组织成立、变更许可(1)市级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变更许可(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许可15.建设殡仪服务站和骨灰堂许可16.地名建筑群体等命名、更名17.开办市属福利机构八、市财政局18.市直预算单位开立或撤销银行账户19.市直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变动改制中财产损失20.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核实处理(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九、市人事局2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许可十、市劳动保障局22.职业介绍机构许可23.社会培训机构许可十一、市国土资源局24.矿产资源采矿权登记25.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26.临时用地及未利用地开垦许可(1)临时用地(2)未利用地开垦27.非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2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十二、市城乡规划建设委29.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30.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2.城市房屋拆迁许可33.临时建设许可34.城市新建燃气企业许可(燃气企业资质)35.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砍伐、移植、修剪树木许可(主体为:绿化管理机构)(1)临时占用城市绿地(2)砍伐、移植、修剪树木许可36.燃气设施改动许可37.关闭、闲置或拆除环卫设施38.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许可39.施工现场临时占地及占用道路两侧公共场地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或摆放物品、户外装修40.设置广告、标志、牌匾、雕塑4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许可42.装载超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车辆通过桥涵许可43.在城市桥涵管理范围内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匾、修建建筑物许可44.迁移、拆除、利用照明设施45.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许可46.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及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2)临时占用挖掘道路许可(3)城市排水(排水设施动用、占用、增容、使用)许可(4)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47.建筑业企业资质十三、市房产局48.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49.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及项目许可(1)三级以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许可(2)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项目许可50.房地产经济机构审核十四、市交通局51.在公路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及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公路许可(1)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占用、挖掘、使用、跨(穿)越、开设道口许可(2)超限运输及特殊车辆确需行驶公路许可(3)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4)公路路树更新砍伐许可52.水路运输业及服务业许可(1)水路运输业许可(2)水路运输服务业许可53.船员资格认可(主体为:海事管理机构)54.客(货)车辆驾驶员及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资格认可(1)客(货)运车辆驾驶员资格认可(2)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资格认可5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1)权限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及其班线客运经营许可(含出租车)(2)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4)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5)机动维修经营许可(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十五、市农委56.权限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57.国内植物调入、调出签证,国内繁种产地检疫签证许可58.农机车辆驾驶执照、牌照核发(1)拖拉机驾驶执照、牌照核发许可(2)联合收割机驾驶执照、牌照核发十六、市水务局59.取水许可60.水种种苗生产许可61.利用堤顶、戗台做公路许可62.在堤防上修建涵洞、泵站和埋设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方案及竣工验收许可63.农村集体土地兴建水库许可64.捕捞及水产养殖许可(1)捕捞许可证(2)水产养殖许可65.水利工程开发项目及水土保持方案许可(1)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2)水利工程开工申请许可66.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活动审批(1)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施工活动方案及工程建设方案(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和扩大排污口(3)护堤护岸林的营造及采伐(4)河道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筑鱼塘码头、存放物料、考古等活动许可十七、市林业局67.林木林地许可(1)临时占用林地许可(2)林区经营加工木材许可(3)木材运输证核发(4)森林林木采伐许可68.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69.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70.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许可71.环城森林公园内从事开发建设和服务业许可(1)开发建设方案审批(2)建筑设施审批(3)转让建筑设施审批十八、市外经贸局72.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审批73.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十九、市商业局74.生猪定点屠宰许可75.酒类批发许可76.酒类流通备案登记77.商业交易市场和商业网点审批(1)开办商品交易市场和商业网点(2)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和商业网点立项审核二十、市文化局78.娱乐场所及文化市场经营许可(1)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许可(2)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3)娱乐场所经营许可二十一、市卫生局79.执业医师注册许可80.医疗机构执业许可(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2)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3)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许可81.公共场所、饮用水等卫生许可(1)自备水源与集中供水系统连接许可(2)供应饮用水单位卫生许可(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8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验收83.计划生育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保健许可(1)卫生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审批许可(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二十二、市人口计生委84.再生育许可8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服务人员资格许可二十三、市环保局8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设施验收审批(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许可(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发许可(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许可87.污染物排放许可(1)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2)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许可8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89.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二十四、市体育局90.临时占用体育设施许可二十五、市粮食局91.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二十六、市物价局92.市管重要商品与服务定价(1)旅游服务定价(2)教育收费(3)部分房地产项目价格(4)公用事业价格(5)交通运输价格(6)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7)指定销售商品价格93.收费许可证(1)经营服务性收费(2)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二十七、市人防办94.人防工程建设、拆除审批(1)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查(2)在人防工程范围内作业和改造、拆除人防工程许可(3)在人防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许可(4)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验收许可95.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二十八、市动监局96.兽药经营许可97.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98.动物诊疗许可二十九、市国资委99.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核准备案(2)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出售审核、审批(3)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核、审批(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核准三十、市安监局100.危险化学品经营(乙证)许可10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三同时”审查验收三十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02.药品经营(零售)许可103.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许可104.餐饮服务许可三十二、市档案局105.非国有档案出卖、转让、赠送许可三十三、市广播电视局106.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许可107.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三十四、市无委办108.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许可三十五、市地震局109.地震监测保护110.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三十六、市国家保密局111.涉及国家秘密计算机的信息系统投入使用许可112.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认定三十七、市消防局11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114.建设工程(装修工程)设计审核、验收许可三十八、市国家安全局115.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许可三十九、市国税局116.印制企业冠名发票审批117.林业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118.软件产品退税审批四十、市地税局119.印花税票代售许可120.发票使用和管理审批121.税务登记证四十一、市工商局122.各类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1)企业(企业集团)核准登记(2)合伙企业核准登记(3)个人独资企业核准登记(4)农民专业合作社核准登记(5)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6)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123.商品展销会登记124.食品流通许可125.户外广告登记及广告经营资格许可(1)户外广告登记(2)广告经营资格许可四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6.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员资格及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许可(1)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许可(2)计量检定员资格考核许可(3)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许可127.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作业人员证书核发(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许可(3)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辆)生产、使用检验、检测许可128.组织机构代码的赋予与年检四十三、市气象局129.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1)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2)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130.升放系留气球作业及单位资质许可(1)升放系留气球作业许可(2)升放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四十四、市烟草专卖局13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中国银监会关于鞍山市商业银行更名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鞍山市商业银行更名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2
•【文号】银监复[2010]600号
•【施行日期】2010.12.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鞍山市商业银行更名的批复
(银监复[2010]600号)
鞍山市商业银行:
《关于鞍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鞍商银董字〔2010〕6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鞍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鞍山银行”;英文名称变更为“BANK OF ANSHAN CO.,LTD.”,简称“BANK OF ANSHAN”。
二、请你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办理更名后章程修改、金融许可证换领、工商登记变更等相关事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辽宁银保监局关于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开业的批复
辽宁银保监局关于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
行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9.12.16
•【字号】辽银保监复〔2019〕1360号
•【施行日期】2019.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辽宁银保监局关于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开业
的批复
丹东银行沈阳分行:
你行《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关于沈阳皇姑支行开业的请示》(丹东银沈〔2019〕41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10号甲。
二、核准该支行在其上级行的授权下,开展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外币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丹东银行沈阳皇姑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并自开业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开业情况。
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此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复。
辽宁银保监局
2019年12月16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溪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有关范围和政策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溪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有关范围和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26•【字号】本政办发〔2018〕78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溪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有关范围和政策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78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个转企”工作深入开展,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8〕1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中的实施范围和保障措施调整如下:一、范围和标准(一)按照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重点列为转型为企业的对象。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30万元以上的;2.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从业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3.批发业:从业人员达到5人以上的;4.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未列明的行业:从业人员达到8人以上的。
(二)从业人员较多、经营规模较大的从事印刷、危险化学品(含生产、运输、销售)、歌舞厅、机动车修理、洗浴(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健身(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美容美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
(三)从事加盟连锁经营或2家以上具有连锁性质门店的个体工商户。
(四)自主申请转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不受行业限制。
(五)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如互联网上网服务、典当、会计师事务所、房地产开发、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品牌汽车经销、出入境中介服务、境外就业中介、旅行社、劳务派遣、成品油经营、物业管理、拍卖行、保安服务、出版业、银行、保险及代理、邮政快递等,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本政发[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08]14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进程,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2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企业上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现就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市“三大结构”调整发展战略和沈本一体化建设,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和示范带动作用,采取政策扶持、引导促进和协调服务相结合的措施,培育支持优势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实现做优做强,更好地为本溪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发展服务。
(二)总体目标。
自2008年开始,5年期间确保全市实现新增上市公司10家。
其中: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确保2家;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各确保1家。
上市后备企业动态储备保持30家。
(三)具体工作目标和原则。
1.对目前基本具备上市条件的本钢聚丰公司等优势企业,积极做好改制、辅导和材料申报等筹备工作,力争2009年报国家证监会通过发行核准。
2.对我市钢铁制品深加工、中成药和旅游等具有突出优势的产业和企业,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规划、培育、辅导和规范,促进企业在经营业绩、管理体制、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逐步达到上市条件,进入上市辅导和备案阶段。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本政办发〔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54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是强化资金监管,促进市直单位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将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提高到加强廉政建设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本部门、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对本部门、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负总责。
二、全面清理现有银行账户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溪市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现有账户进行全面清理。
不符合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要抓紧撤销;能够归并实行分账核算的银行账户一律归并,各单位账户清理工作要在2018年7月底前完成。
三、及时办理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手续各部门、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因工作需要,发生《本溪市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事项时,要及时到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以保证财政部门及时掌握市直单位银行账户变动情况,更新账户管理信息,准确拨付资金,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
逾期未办理的,视为开设“小金库”行为,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31日本溪市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辽宁银监局关于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开业的批复
辽宁银监局关于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开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辽银监复[2014]440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11.21
【实施日期】2014.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辽宁银监局关于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开业的批复
(辽银监复〔2014〕440号)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分行开业的请示》(朝银行发〔2014〕328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简称:朝阳银行沈阳分行)开业,营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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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银保监分局关于赵朋任职资格的批复-本银保监复〔2020〕101号
本溪银保监分局关于赵朋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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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银保监分局关于赵朋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核准赵朋担任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请示》(中英人寿辽〔2020〕142号)收悉。
经审查,赵朋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
你分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本溪银保监分局
2020年12月8日
——结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辽阳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有关事项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辽阳市商业银行增资
扩股有关事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12.31
•【文号】银监复[2009]555号
•【施行日期】2009.12.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辽阳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有
关事项的批复
(银监复[2009]555号)
辽阳市商业银行:
你行《关于辽宁程程塑料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入股辽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核准的请示》(辽市商银发〔2009〕168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辽阳城市资本经营有限公司增持你行3亿股股份,增持后累计持有你行4亿股股份,占你行本次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24.71%;同意辽宁程程塑料有限公司增持你行3亿股股份,增持后累计持有你行4亿股股份,占你行本次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24.71%。
二、你行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完成上述增持股份事宜。
三、你行应加强股权管理,进一步完善股权结构,严格控制股东关联交易,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辽宁银保监局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吉力支行开业的批复
辽宁银保监局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吉力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辽银保监复〔2019〕1267号•【施行日期】2019.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辽宁银保监局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吉力支行开业的批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你行《招商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吉力支行开业的请示》(招银沈字〔2019〕199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吉力支行(简称:招商银行沈阳吉力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汪河路41号101-105、108-109门。
二、核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吉力支行在分行授权下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核准陈庆春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吉力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四、接到此文后,你行要在10日内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吉力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并自开业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开业情况。
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此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复。
辽宁银保监局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