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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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史沿革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唯一行使解释宪法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先后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先后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订。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共同纲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共七章60条。
《共同纲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的施政纲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全国人民建设新民主主义中国的大宪章,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前,实际上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共同纲领》总结了中国人民百余年来斗争的经验,特别是近2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革命斗争的经验,根据中国的国情制定了符合全国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国家大法。它是一部人民民主的建国纲领。
《共同纲领》对于团结一切力量,彻底完成民主革命和过渡到社会主义革命的转变,起了重大的作用。
一、五四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四章106条。因其在1954年颁布,故称为“五四宪法”。
“五四宪法”是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
二、七五宪法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四章30条。因其在1975年颁布,故称为“七五宪法”。因为当时仍处于文化大革命时期,所以带有比较浓重的文革色彩。是一部有严重缺点、错误的宪法。
《七五宪法》的指导思想是毛泽东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是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和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一再肯定的党的基本路线。
《七五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因而,它在指导思想和具体规定上都存在许多缺陷。它大量地删减了宪法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因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是“继续开展阶级斗争”,使国家的工作着重点不可能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它把“文化大革命”合法化,有许多规定都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粗暴破坏。对国家机构的规
定极不完备,并规定不再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位。这部宪法不仅缩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而且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
三、七八宪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四章60条。因其在1978年颁布,故称为“七八宪法”。
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未能彻底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思想影响,以至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念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例如,序言中仍然保留了“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的错误提法,对“文化大革命”仍然采取肯定态度;在国家机构中,仍然保留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的名称;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仍然规定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等等。
第三部宪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分别于1979年和1980年对该宪法进行了修改。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同意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由于以上改变,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决定对宪法(1978年制定的第三部宪法)中涉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议,修正1978年《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决议》指出:为了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决定取消原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
四、八二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并颁布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四章138条。因其在1982年颁布,故称为“八二宪法”。并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进行了四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