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年度双边交易购售电合同(四川省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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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

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

xxx项目并网协议本协议由下述双方签署:(1)甲方:××供电局注册地:××市法定地址:法人代表:职务:(2)【情况1,公司投资】乙方:注册地:法定地址:法人代表:职务:【情况2,个人投资】乙方:身份证:通信地址:联系方式:鉴于:(1)乙方在建设一座总装机容量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命名为项目(以下简称“光伏项目”);(2)乙方申请将乙方光伏项目与甲方拥有的电网(以下简称“电网”)并网运行;(3)甲方作为省市电网经营企业,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将乙方光伏项目并入电网运行。

为保证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本协议双方并网运行的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公布的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标准及国家和省电力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基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本协议。

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双方应签订购售电合同。

第一章定义与解释1.1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具有如下含义:(1)“光伏项目”指位于的光伏发电项目,由售电人拥有并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2)“首次并网日”指本协议双方商定的,光伏项目首次同期与电网进行连接的第一天。

(3)“并网方式”指光伏项目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电气连接方式。

(4)“购售电合同”指甲方与乙方光伏项目所发电量的购销及甲方的有关付款等事宜签订的合同。

(5)“解列”专指将光伏项目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同步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断开的操作。

(6)“计划检修”指本协议双方为检查、试验、检修和大修光伏发电设施或其它设施而根据电力行业标准,参照设备供应商的建议、技术参数、光伏项目运行经验而有计划安排的发电设施处于计划检修期内的状态,包括大修、小修、节日检修和公用系统检修。

(7)“日发电有功曲线”指甲方电力调度中心每日以乙方申报的可用容量和年度发电计划为基础而制定的乙方日计划发电的有功曲线。

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6篇

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6篇

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6篇篇1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购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售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电力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电力购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1. 甲方(购电方)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2. 乙方(售电方)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二、购售电的规模和方式1. 购电量和售电量:明确约定甲方购买和乙方销售的电量,可约定具体数值或计算方式。

2. 供电方式和期限:明确供电的方式(如直供电、通过电网供电等)、供电的期限以及供电的质量要求。

三、电价和结算方式1. 电价:明确约定电力的价格,包括平时电价、高峰时段电价、低谷时段电价等,并约定调整电价的条件和程序。

2. 结算方式和时间:明确电费的结算方式(如现金、转账等)、结算周期和结算时间。

四、电力设施与运行管理1. 甲乙双方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和维护相应的电力设施。

2. 明确电力设施的运行管理方式,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五、风险分担与违约责责1. 甲乙双方应合理分担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2. 任意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双方可经协商一致,变更或补充本合同的内容。

2. 本合同的解除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或以法律允许的方式解除。

七、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事项1. 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约定其他与购售电有关的条款。

如:电力设备的保险、安全责任的划分等。

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6篇

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6篇

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6篇篇1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甲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联系电话)乙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为一家拥有正规资质、信誉良好的供电企业,乙方为一家需购买电力的用户,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购售电合同:第一条供电信息1.1 甲方将按照国家电力规定的标准,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力,并保证供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1.2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电力规定的用电标准使用电力,不得私接他人电力或非法窃电。

第二条供电服务2.1 甲方要保证24小时不间断供电服务,如遇紧急情况或供电故障,甲方要积极处理,确保电力供应不受影响。

2.2 乙方如需维修、改造用电设备,应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

第三条电力价格与结算3.1 电力价格:电力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应在每月(或每季度、每年)底进行结算,结算方式按约定支付。

3.2 结算方式: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结算周期支付电力费用,逾期支付者需支付逾期费用。

第四条合同期限4.1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生效,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届时双方商议续签或解除合同。

4.2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5.2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

第六条合同解除6.1 在合同期限届满,若双方未选择续签,本合同自动解除。

6.2 双方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有关电力主管部门协助调解。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以上为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供电及用电的安全和稳定,共同促进电力市场的良性发展。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范本)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范本)甲方:乙方:目录第一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交易电量、电价第三章电能计量、结算和支付第四章合同违约、补偿和不可抗力第五章争议的解决第六章合同变更、解除和生效附件1 定义和解释附件2 年度双边交易分月(月度双边交易)电量表附件3 月度交易电量确认单附件4 年度双边交易价格表附件5 月度交易价格确认单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电力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1、售电方(售电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售电公司,企业所在地为(省、市、县(区)),在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甲方为符合售电公司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在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公示、承诺、注册、备案程序,具备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的购售电资格,在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登记的资产总额为万元,可从事年售电量最大为亿千瓦时。

2、购电方(电力用户,以下简称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用电企业,企业所在地为:(省、市、县(区)),在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乙方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最高用电电压等级为千伏(kV),总变压器容量为千伏安(kVA)的用电企业,为符合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且已与供电公司建立供用电合同关系,用电户号包括:①②③……。

第一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1甲方的权利包括:1.1.1要求乙方提供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1.1.2发生不可抗力、紧急情况时,甲方有权调整用电量计划。

1.2甲方的义务包括:1.2.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为乙方提供电力交易服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按规定结算。

1.2.2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电力直接交易的相关信息及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2021)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2021)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2021)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对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电监价财〔2008〕2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0年12月30日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包括地方电网、增量配网)按照购售电合同开展的电费结算。

电网企业在电力市场交易中承担代收代付电费职责的,与发电企业电费结算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发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符合许可豁免条件,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电网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或供电类),从事输电或供电业务的企业,包括增量配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是指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就购售电业务相关的电量计量、电费确认、发票开具和资金收付等行为的总称。

第四条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利用电费结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能源监管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本办法对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电费结算要求第六条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签订购售电合同,未签订购售电合同的,不得进行电费结算。

第七条电网企业代理优先用电用户的年度、月度、月内(多日)省内及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需签订购售电合同。

第八条电费结算有关事项应当在购售电合同中予以明确,包括但不限于:计量装置及其设置,上网电量的抄录、计算、核对和确认,上网电费的计算、核对、修正和确认,基准电价、市场交易电价、超低排放电价、环保电价等各类价格水平,可再生能源补贴结算,上网电费发票开具,上网电费支付方式,发电企业收款账号,以及违约处理等。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执行本规则。

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与现货交易相衔接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

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和分配给燃煤(气)机组的基数电量(二者统称为计划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相应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规则。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3—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发用电计划放开实施方案制定和具体工作推进的指导和监督;适时组织评估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完善政策。

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区域派出机构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

第一节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类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四)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4—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参与电改直购电市场交易,助力实体企业降本增效研究

参与电改直购电市场交易,助力实体企业降本增效研究

参与电改直购电市场交易,助力实体企业降本增效研究[摘要]本文重点对四川省2018年至今电力市场化交易政策变化进行研究,重点从电力用户准入条件、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交易电量、交易电价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解读,助力实体企业降本增效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 直购电交易电量交易电价一、直购电概念所谓直购电,是指电厂或售电企业和终端购电用户之间通过直接交易的形式协定购电量和购电价格,然后委托电网企业将协议电量由发电企业输配终端购电用户,并另支付电网企业所承担的输配服务。

二、开展直购电工作的意义参与直购电是对原电力销售机制的一种改革尝试。

其目的在于,打破国家电网企业独家买卖电力的格局,在发电和售电侧引入竞争机制;同时有利于探索建立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促进电网输配分开,使终端用户进入电力市场,促进建立开放的电力市场。

三、近年来政策变化研究1.电力用户准入条件变化2018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的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和年用电量达到2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户(不含非居民和非普非工业用电量)。

2019年,四川省已核定输配电价的供电区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的专变工业用户,以及此外年购网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专变用户。

2020年,四川省已核定输配电价的供电区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节能减排政策的经营性正式用电用户,全面放开专变工业用户,以及2019年度购网电量超过100万千瓦时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专变用户。

2021年,取消电力用户年度网购电量规模限制,全面放开经营性专变用户,四川省已核定输配电价的供电区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节能减排政策的经营性专变用户均可参与市场。

支持具备条件的5G基站、充电桩参与市场。

从2018年至2021年政策的变化来看,四川省电力用户选择权是一个由高到低、由严到宽、逐步放开的过程。

2.交易品种电力交易品种很多,最常见的是常规直购和富余电量两种。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6篇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6篇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6篇篇1合同编号:甲方(售电公司):乙方(电力用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市场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购售电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一、合同双方1. 甲方:是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售电公司,持有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售电业务许可证,具有独立的售电能力。

2. 乙方: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用户,具有独立的用电需求和支付能力。

二、购售电方式1. 甲方通过电力市场的竞争性交易,以优惠的价格向乙方出售电力。

2. 乙方根据自身的用电需求,通过电力市场的竞争性交易,向甲方购买电力。

三、购售电价格及支付方式1. 购售电价格:甲方以优惠的价格向乙方出售电力,具体价格根据电力市场的竞争性交易结果确定。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电力市场的结算周期和方式,及时向甲方支付购电款项。

四、购售电量及期限1. 购售电量:乙方根据自身用电需求,向甲方购买适量的电力。

2. 购售电期限:本合同的购售电期限为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五、权利义务1. 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电款项。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安全、稳定的电力供应。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用电过程中遵守电力市场的相关规定。

2. 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电力供应。

(2)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电款项。

(3)乙方在用电过程中应遵守电力市场的相关规定。

六、违约责任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1. 甲方违约责任的承担: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电力供应,或提供的电力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根据损失情况确定。

2. 乙方违约责任的承担: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电款项,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根据损失情况确定。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优质参考文档合同编号: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甲方:乙方: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监制年月日使用说明一、本合同适用于符合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准入要求的电力用户和江苏售电公司之间签订的年度(月度)电力交易合同。

二、本合同所称的年度(月度)电力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之间开展的购售电交易。

三、本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对《合同》进行补充约定。

四、如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部门出台新的规定、规则,本合同内容应相应修改。

目录第一早定义和解释第一早双方陈述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交易电量、电价第五章电能计量第六章结算和支付第七章合同变更第八章合同违约和补偿第九章合同解除第十章不可抗力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第十二章适用法律第十三章合同生效和期限第十四早其他附件1:交易电量分月计划预排表附件 2 :交易电量确认函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电力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1、购电方(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用电企业,企业所在地为________ ,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甲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甲方用电户号:2、售电方(售电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售电公司,企业所在地为南京市雨花西路210号_______________ ,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GG0134751512G,住所:南京市雨花西路210号,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魏雷—。

2019年四川电力交易指导意见

2019年四川电力交易指导意见

2019年四川电力交易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快四川电力市场建设,规范四川各类市场化交易,推动四川电力市场平稳有序发展,根据《四川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川监能市场[2017] 51号,以下简称《交易规则》1结合《四川省2019年省内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按照安全稳走、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2017、2018年四丿11电力交易实施情况制走2019年四川电力交易指导意见。

1 •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及限价1.1批发市场2019年四川电力批发市场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含跨区域省间富余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X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等。

1.1.1电力直接交易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包括常规直购、铝电合作、战略长协、跨省联动、富余电量、低谷弃水、留存电量和居民替代。

其中,跨省联动包括电能替代和重点优势企业等可跨省跨区交易的全水电直接交易;战略长协包括钢铁氯碱,以及电能替代、自备替代和重点扶持企业等全水电直接交易。

常规直购、铝电合作、战略长协、跨省联动、富余电量、低谷弃水和留存电量交易按照《实施方案》以及价格相关文件执行。

1.1.1.1常规直购(1 )年度常规直购交易中冰电实行最低和最高限价, 年度双边交易全年签订单一价格的,签约价格按基准电价 288元/兆瓦时的上下浮动20%限价;年度双边交易签订分月价格的,月度签约价格按288元/兆瓦时执行丰枯浮动后上下浮动20%限价。

年度常规直购交易进行复式竞价撮合交易时,签约价格按基准电价288元/兆瓦时的上下浮动20%限价,为消除市场用户丰枯结构不同带来的影响,市场用户应*各签约价格折算后进行报价交易(单位:元/兆瓦时X签约价格=市场用户报价2其中:§=288x( 2/12■平水期电量占比)+288x( 1+24.5% ) X ( 5/12-枯水期电量占比);|51<86.4o(2 )周增量直接交易按照复式竞价撮合方式开展,限价范围为288元/兆瓦时执行丰枯浮动后上下浮动20%。

购售电合同(范本20170420)

购售电合同(范本201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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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有限公司与电力用户电力交易合同
1.1.13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公司、 趸售区域供电公司),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在广东省是 指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或其他按照 相关规定在广东省内获得输配电网运营权的公司。各市场主体保持与电网 企业的电费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变,并由电网企业承担电力用户侧欠费风险, 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1.1.14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 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 干线路功率超过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 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 后得到电力监管机构确认。 1.1.15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1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 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 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 等。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 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交易电量和电价
4.1 甲、乙双方按照《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开展电力零售
交易。
4.2 本合同双方同意,自 年 月 日至 年 12 月 31 日,甲方
愿意向乙方总购电约 万千瓦时,其中首年度购电
万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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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 通用版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 通用版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通用版
本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签订,双方应当在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下履行本合同。

一、合同的定义
售电公司:指依法取得售电资格并与电力用户签订购售电合同的企业,根据本合同规定向电力用户提供电力服务。

电力用户:指依法取得用电资格、进入售电市场的用电单位,根据本合同规定向售电公司获取电力服务。

二、供电方式
售电公司向电力用户提供买断制服务。

三、电力品质
售电公司向电力用户提供的电力品质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并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提供适当的电力质量保障。

四、电量交易
1、电量的计量单位
售电公司向电力用户提供的电量计量单位为千瓦时。

2、电量的计量
电量的计量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进行,售电公司应当在其供电区域内安装并使用合法计量设备进行计量,并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性。

3、电量的交付
电量的交付应当以实时计量数据为准,售电公司应当确保电量得到交付,电力用户应当支付电费。

五、电费支付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售电公司支付电费,电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执行。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其他事项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协商续签。

本合同一式两份,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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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年度双边交易购售电合同(试行文本)甲方:乙方:年月日使用说明一、本合同适用于符合四川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准入要求的售电公司与符合四川电力市场准入要求的发电企业以双边协商形式签订的年度购售电合同。

二、合同双方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对本合同进行适当调整,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等。

三、本合同仅处理与购售电有关的商务问题,所有关于电网发电厂、电力用户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纳入并网调度协议和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

四、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目录第一章定义和解释第二章双方陈述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电能交易及电价第五章电能计量第六章电量、电费结算和支付第七章合同变更和转让第八章合同违约和解除第九章不可抗力第十章争议的解决第十一章适用法律第十二章合同生效与期限第十三章其他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年度双边交易购售电合同甲方(售电公司):,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销售企业,已取得四川省电力市场交易资格,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

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

甲方联络通讯信息如下:联系人:电子邮箱:手机:办公电话:通讯地址:乙方(发电企业):,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本协议所指电厂调度名称:,税务登记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

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

乙方联络通讯信息如下:联系人:电子邮箱:手机:办公电话:通讯地址:鉴于:1.甲方为拥有合法售电经营资格,符合国家及四川省相关文件规定的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公示、承诺、注、备案程序,并通过四川省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机构审核的售电公司,具备在四川省开展电力交易的购售电资格,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登记的资产总额为万元,可从事年售电量为。

2.乙方在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兆瓦(MW)的(水力、火力、风力、太阳能)发电厂,装机台数为台,分别为兆瓦(MW)台(年投产)、兆瓦(MW)台(年投产)、兆瓦(MW)台(年投产)、兆瓦(MW)台(年投产),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营。

甲、乙双方拟通过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完成购售电直接交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四川省电力市场政策、交易规则及年度市场交易方案或指导意见要求,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和解释1.1 定义1.1.1 计量点:指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计量装置装设地点。

1.1.2 合同电量:指经甲乙双方协商,由本合同约定的双边交易电量。

1.1.3 合同成交电量:指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用于结算的合同电量。

1.1.4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公司、趸售区域供电公司),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

11.5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于线路功率值超岀规定的稳定服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東后得到能源监管机构确认。

1.1.6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7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舉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 解释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但四川电力市场有关交易规则及年度指导意见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 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章双方陈述2.1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2.1.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1.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信用不良记录。

2.2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投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3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1 甲方的权利包括3.1.1.1 按照本合同购买并使用乙方提供的电量;3.1.1.2 获得乙方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生产计划和检修计划及调整信息;3.1.1.3 与乙方协商制订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发电生产计划和设备检修计划;3.1.1.4 查阅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关口计量数据;3.1.1.5 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违约佥和损害赔偿金。

3.1.2 甲方的义务包括:3.1.2.1 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用电量、用电计划等信息;3.1.2.2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合同约定调整电量计划;3.1.2.3 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2.1 乙方的权利包括:3.2.1.1 查阅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关口计量数据;3.2.1.2 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和赔偿金;3.2.2 乙方的义务包括:3.2.2.1 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电量;3.2.2.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3.2.2.3 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信息;3.2.2.4 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四章电能交易及电价4.1 甲乙双方同意,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从乙方购电总量为万千瓦时(计量侧为乙方侧),年度购电量分月计划见附件1。

双方约定:此分月计划电量须电力交易机构合规校核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方可形成最终合同成交电量,以最终合同成交电量作为执行和结算依据。

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边交易电价由双方协商确定(详见附件1)。

4.3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每月可调减后续月份分月电量计划,由任意一方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提交电量计划调整申请,并须由双方在平台上进行确认,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电能计量5.1 本合同电量以甲方与所在电网企业签订的《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电网企业已签的《购售电合同》中所注明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准。

5.2 本合同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甲方与所在电网企业签订的《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六章电量、电费结算和支付6.1 双边交易合同结算按照四川相关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年度指导意见要求执行。

6.2 四川电力交易中心负向甲乙双方出具双边交易结算依据,承担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负责向甲乙双方提供电费结算服务。

甲方结算以交易单元为单位,乙方结算以厂为单位。

6.3 存在异议的电量和电费不应影响无异议部分的电费结算和支付。

第七章合同变更和转让7.1 合同变更与修改7.1.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方为有效,但须提交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备案,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方可执行。

7.1.2 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和四川电力交易中心落实政府部门的工作要求,导致双方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购售电义务,双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

7.2 合同转让乙方可根据四川电力市场有关交易规则及年度指导意见向第三方发电企业转让本合同所有电量或部分合同电量。

第八章合同违约和解除8.1 双方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能以电价波动、客户销户、增容、减容、暫停、改类等为由撞自变更,拒绝执行。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他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8.2 违约的处理原则8.2.1 违约方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

在支付违约金、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2.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如果该方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8.3 偏差电量考核按照四川电力市场有关交易规则及年度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8.4 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8.5 合同解除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1)因本合同与国家相关条款、法律法规、电力交易规则相冲突的情况;(2)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3)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4)一方被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投权的单位、司法机关列入不良信用单位或信用等级较低不适于继续交易。

8.6 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8.7 合同解除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备案。

第九章不可抗力9.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9.1.1 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理需要;9.1.2 受不可抗力影嘲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9.1.3 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恢复履行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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