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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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指南(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自2009年12月1日起20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各设区市司法局应根据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随考试成绩通知书向成绩合格人员发放《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附件1),要求考试合格人员逐项如实填写,并应于2009年12月20日前交回。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司法局留存,两份报省厅考试处。
(二)户籍在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并在异地(含本省内异地)报考的申请人,自2009年12月1日起,7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确认。具体确认办法是:申请人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在其原始报名表的备注栏内,填写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种类(B类或C类),并签上自己的姓名。确认手续完备后,资格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各设区市司法局考试部门应即时将资格申请人确认后的报名信息资料,汇总报省厅考试处,由省厅考试处统一转递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并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其报名资料由本地司法厅(局)考试机构统一协调调转。
(三)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3、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籍簿(由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由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5、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其中3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
6、资格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意见(没有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鉴定)。
(四)各设区市司法局要严格按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对资格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写出初审报告。各设区市司法局在初审过程中,必须在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户籍证明等复印件上,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的印章和经办人的签字。对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应制作《2009年法律职业资格审批呈报表》(附件2);对不
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制作《2009年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附件3)。
各设区市司法局要按三类情况分别登录呈报:A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B类,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C类,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包括大学本科学历和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考试成绩为315至359分之间的应试人员。
上述两种表格应作为各设区市司法局初审报告的附件,与资格申请人的申请表等材料一并于2009年12月20日前以特快专递报送省厅国家司法考试处。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呈报时间。
(五)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六)司法部对各地司法厅(局)呈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批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