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修订、新施行法律法规
2014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解读
2014年1月-7月1、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并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2、单独二孩政策将启动3、国务院下发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除夕不再是法定假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假日总量与之前没有变化,均为11天。
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5、《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一类会议费提至每天660元一类会议会期和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不得超过1天;二类会议人员不得超过300人,三类会议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四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50人。
新办法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等方面。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6、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乘动车抽烟最高可罚2000元与2005年颁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相比,《条例》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调整了铁路安全管理体制;二是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行政审批的要求减少了行政许可事项;三是增加了保障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的规定;四是充实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规定;五是完善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此外,《条例》还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修改完善。
《条例》中,特别加入了对动车组内禁烟的限定。
2014年1月1日起,动车上将出现“天价烟”:抽一支烟将面临最高2000元罚款。
另外,对于违反新条例中规定的16项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如非法拦截列车,在铁路线上行走、放置障碍物,拆盗、损毁铁路相关设施、安全标志,钻车、扒车、跳车,从列车上抛扔杂物,强行乘坐或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等,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新安全生产法新增的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新增的内容新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通过对现有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和完善,新安全生产法新增了一系列内容,其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新安全生产法新增了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设备,如压力容器、锅炉、电梯等。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特种设备的分类、安全监督和管理要求,并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事故应急救援等相应的制度和机构。
这一新增内容的目的是提升特种设备的安全水平,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
其次,新安全生产法新增了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化学性质,在生产、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可能引发爆炸、燃烧、中毒、腐蚀等危险的化学物质。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对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安全生产许可、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新安全生产法还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和安全评估。
通过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新安全生产法旨在避免危化品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新安全生产法还新增了对建设项目安全的监管要求。
建设项目是指修建、改建、扩建等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等项目。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要求。
此外,新安全生产法还要求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落实施工安全主体责任。
这一新增内容的目的是提高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水平,减少建设项目事故的发生。
另外,新安全生产法还新增了对互联网安全的管理要求。
互联网安全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保护网络系统、网络数据和网络用户安全的一系列措施和工作。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互联网运营单位的安全保护义务,要求互联网运营单位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网络系统和网络数据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2014年影响重大的新发布法规
2014年影响重大的新发布法规一、基本概况二、影响重大的新发布法律(一)影响国家安全的重大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11.01发布/ 2014.11.01实施)关键词: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等。
亮点: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职权的规范化和接受监督的多样化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14修正)(2014.06.27发布/1990.08.01实施)关键词: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保护;管理职责等。
亮点:强化统筹兼顾机制和措施;明确保护区域的划定标准;完善军事设施保护措施等。
(二)影响政府等行政机构运行的重大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2014.11.01发布 / 1990.10.01实施)关键词:受案范围、调解制度、登记立案、审判监督等。
亮点: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可拘留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2014.08.31发布 / 2003.01.01实施)关键词: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当事人、方式、程序、合同;质疑与投诉等。
亮点:首次提出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建立了以集中采购为主、部门集中采购和采购代理机构为补充的政府采购执行体系;加大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法律责任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修正)(2014.08.31发布/1995.01.01实施)关键词: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等。
亮点:强调政府预算信息的公开与透明;提出预算绩效的概念;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等。
(三)影响民生行业发展的重大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2014.12.28发布 / 2015.03.01实施)关键词:水上运输、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航道保护、法律责任等。
2014年新实施政策法规
•
• 取消了19个专业承包资质类别
• (二)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六)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
(九)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十)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十五)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十六)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十九)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四十一)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 关于专业承包资质
• 此次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于专业承包资质的修订变化很大, 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由60个减少为36个。首先,对可由市场自主选择、行 业自律进行调节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职能要求的19个专业承包资质 予以取消;其次,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市场需求较少、经营业务相近的 专业承包资质予以合并;最后,对9个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的等级划分进行 了调整。
4.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2015年3月 1日 起施行
• 关于施工总承包资质
• • 变化一: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考核指标有增减,但标准适当提高 考核指标上:取消了对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要求。适当提高 了 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 ;明确了对注册建造师等级、数量及专业的要求。 关于注册建造师数量及专业要求,一个明显的变化是各类别的二级企业 资质对一级建造师数量要求明显增加。此外,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的公布,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前段时间舆论对于取消注册建造师制度的 疑虑。 • 减少了对高级职称人员的要求。强调了对中级职称人员专业性的要 求。增加了对持证上岗人员的要求。取消了对“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 收入”、“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这两项指标的具体要求。
4.2 <安全生产法 >
2014年1பைடு நூலகம்月1日起施行
•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 二字方针 • 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 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 责 • 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 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14年新法律法规决定和修订的法律法规
回顾:2014年新法律法规决定和修订的法律法规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与决定名称通过/颁布/施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8日通过,2014年2月28日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本法自公布之日(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2014年8月31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09-0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作出修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2014年法律法规汇总表
行业、湖北省、武汉市)颁布实施的的法律、法规目录
新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规文件号
主席令 第8号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国务院令第654号 国发〔2014〕53号 国办发〔2014〕31号 国发〔2014〕51号 国发〔2014〕50号 国办发〔2014〕56号 国办发〔2014〕55号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 主席令第九号 住建部令第16号 发改委令第 7 号 建安办函[2014]7号 建标[2014]65号 建办质函[2014]275号 安监总办〔2014〕49号 发改委令第 11 号 工信部令第27号 建市[2014]92号 建市[2014]112号 建办城函[2014]440号 建质[2014]111号 建标[2014]117号 建质[2014]124号 建质[2014]123号 建设部令第19号 建市[2014]130号 修改内容: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 号)2001年11月5日
新法律、法规名称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住建部办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 住建部关于《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意见 《国家储备成品油库建设标准》 住建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建部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发布关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的通知 鄂住建厅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的通知 鄂住建厅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 鄂住建厅办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住建厅办关于印发《2014年湖北省散装水泥发展与应用管理目标》的通知 鄂住建厅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 》的通知 湖北省住建厅办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 切实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 湖北省住建厅办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建节能与墙材革新组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住建厅办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建厅办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导则》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绿色生态城区示范技术指标体系(试行)》 《湖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指南(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 鄂住建厅办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 通知 《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 《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 《湖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鄂住建厅办关于转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五方责 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住建厅办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 省政府办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通知 省政府办关于印发《湖北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说明
【盘点】深度解读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2014-01-23富盈瑞吉投资咨询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12处修改:新旧法条对比解读公司法修正案修订前修订后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4年新的法律法规
2014年新的法律法规2014年新的法律法规2014年新的法律法规,2014年多项最新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正式实施根据国家标准委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一批最新的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在2014年将按计划施行。
这些新规必将对各行各业产品、服务等质量提升以及行业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本报选取几项较具代表性的标准和法规加以简单介绍。
《特种设备安全法》1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近年来,我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频发,作为首部特种设备相关法律,该法为应对电梯等特种设备数量激增所带来的安全监管问题以及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该法明确了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等的责任分工,突出强调了企业的责任,建立了特种设备可追溯机制,确立了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与报废制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事故赔偿体现民事优先原则,以人为本,有利于保护公众的人身、财产权益。
/fanwen/1577/ 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月15日正式施行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随着近年来网络购物的兴起和公众消费方式、结构以及理念的新变化,新法经过3次严格审查,加强了社会诚信建设,充分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对新的消费方式特别是网络购物的方式专门作了规定,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也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新法规定消费者网购具有后悔权,除部分规定外商品,收货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确保了消费者的消费自主权;规定了经营者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擅自推送广告,确保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发布虚假广告须连带责任,对广告经营者违规操作造成的后果明确了责任;明确消费者协会不能搭车搞推销;如果发生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退一赔三,赔偿内容还包括消费者精神损失费;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篡改生产日期或被吊销执照。
中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经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以下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014年实施新法新规
2014年实施新法新规(2014-02-07 23:55:30)2014新法新规在即将到来的2014年1月1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将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开始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并同时公布《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与此前执行的休假方案相比,新休假政策最大的不同是除夕不再是法定假日;从新年第一天起,如果乘坐动车组列车时抽烟,将会面临最高2000元的罚款;你持有国外的股票吗?你在国外买了房子吗?……2014年1月1日起,这些都需要按规定申报了。
单独二孩政策将启动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议案,同意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2014年,各省区市将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
国务院下发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除夕不再是法定假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并同时公布《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与此前执行的休假方案相比,新休假政策最大的不同是除夕不再是法定假日,春节长假从大年初一到初七;不再实行拼假式的小长假,因此今年元旦将只休一天。
假日总量与之前没有变化,均为11天。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11月25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布。
《条例》表示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2014年是该政策实施首年,有分析认为这一年起一般性公务员将彻底告别公务车。
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乘动车抽烟最高可罚2000元随着动车组列车开行的不断增多,吸烟逼停动车的事件时有发生,从新年第一天起,如果乘坐动车组列车时抽烟,将会面临最高2000元的罚款。
1月1日开始,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亮点及全文)
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亮点及全文)又到3.15,这个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日将迎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这部制定于1993年并经过2009年、2013年两次修订的法律,是消费者维权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个体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因为时间、成本等代价太大而选择了沉默或者放弃维权,这从某种角度又助长了不良的经营风气。
笔者认为,营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关键是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加大不良经营者的违法代价,这需要从立法、司法、政府行政管理、社会舆论、社会道德等多方面共同努力。
本次消法修订有几大亮点:1、部分消费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2、部分消费行为消费才享有反悔权。
新消法规定,除有特别规定之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3、强调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4、赋予消协公益诉权;5、规定了网购平台的责任,消费者网购保障得到加强;6、加大了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责任。
但愿这部新修订的法律,不辜负消费者的期待。
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4.24•【文号】主席令第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
解读201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12处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CYE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安全生产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什么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拓展内容:《安全生产法重点内容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第三条)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修订《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章物业使用和维修第五章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间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
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新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依据宪法权威而制定的,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法律法规。
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体系完善:新安全生产法将原先的“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建筑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多个法律法规进行了整合,形成了一部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律,使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更加简明、清晰。
二、法律制度健全: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预防、安全生产组织、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等方面,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三、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新安全生产法强调了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措施,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维护,防范安全生产风险。
同时,政府监管责任也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国家和地方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将更加严格。
四、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事故预防的各项措施,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
同时,对于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也提出了具体要求,以确保事故后的救援和安全措施得到及时有效的落实。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和教育培训,提高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六、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的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获取安全生产信息,并且对信息的提供和使用不得限制。
同时,也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管和事故调查,形成多方合力,提高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
综上所述,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是法律体系完善,法律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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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海洋环境保护法》、《药品管理法》、《计量法》、《渔业法》、《海关法》、《烟草专卖法》所作的修改,这几部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新施行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价格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