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9月1日起施(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44号)
生产海绵制品环评报告公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终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
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二、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简况 (5)三、环境质量状况 (8)四、评价适用标准 (13)五、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16)六、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21)七、环境影响分析 (22)八、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46)九、结论与建议 (47)附件、附图:附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基础信息表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项目敏感点卫星图附图3项目四置及噪声监测点位图附图4项目平面布置图附图5项目现状四至图附图6项目声环境功能区划图附图7项目空气环境功能区划图附件1营业执照附件2《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质量报告书》(2019年度)附件3水性胶MSDS报告附件4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附件5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附件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自查表附件7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佛山速美特研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佛山速美特研磨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联系人赵**通讯地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白岗工业大道南路58号二楼联系电话134****588传真/邮政编码528244建设地点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白岗工业大道南路58号二楼(E113°8′48.51″,N23°13′58.95″)建设性质新建行业类别及代码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占地面积(平方米)1628建筑面积(平方米)1628总投资(万元)50其中:环保投资(万元)5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10%评价经费(万元)/预期投产日期2020年7月工程内容及规模:1、项目概况佛山速美特研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白岗工业大道南路58号二楼,占地面积为1628m2,建筑面积为1628m2,总投资50万元,拟用于环保投资资金约5万元,主要生产海绵制品年产量18t/a;保护膜年产量10t/a,预计年产值350万元。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建筑垃圾回收环保项目环评报告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环境质量状况评价适用标准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工艺流程简述(图示):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工程施工期和营运期。
工程施工期间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饰工程、设备安装等建设工序将产生噪声、扬尘、固体废弃物、少量污水和废气等污染物;营运期间产生的污染物包括粉尘、噪声、生产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从污染角度分析,可将本工程施工期和营运期的工艺流程图示如下:一、施工期1、工艺流程图5-1 施工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工艺流程说明:(1)基础工程施工包括土方(挖方、填方)、地基处理(岩土工程)与基础工程施工。
基础工程挖土方量约等于回填方量,在施工阶段不会有弃土产生;挖掘机、打夯机、装载机等运行时将主要产生噪声,同时产生扬尘。
(2)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施工将产生混凝土输送泵、混凝土振捣棒、卷扬机、钢筋切割机等施工机械的运行噪声;在挖土、堆场、建材搬运和汽车运输过程中会产生扬尘等环境问题。
(3)装饰工程施工在对构筑物的室内外进行装修时(如表面粉刷、油漆、喷涂、裱糊、镶贴装饰等),钻机、电锤、切割机等产生噪声;油漆、喷涂、建筑及装饰材料等产生废气、废弃物生产工艺流程如下所示:图5-2 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图及产污环节图2、工艺流程说明:(1)卸料:建筑工地产生建筑垃圾后,由建筑工地和建设单位签订协议,并由委托方将待处理的建筑垃圾拉至厂区进行处理。
原料到厂后,由检验人员按照物料检验标准对原料的类型、含杂物率及含水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则进行过磅,不合格的原料则拒收。
原料为拆除民房及混凝土道路时产生的建筑垃圾,主要成分为碎砖类、废混凝土块,不含单纯渣土、石块及沥青块等。
(2)分解:原料由铲车倒入圆锤破碎机进行分解(即初级破碎)。
(3)破碎:分解后的建筑垃圾粗颗粒进入箱式(反击式)破碎机进行二级破碎。
(4)筛分:破碎过的颗粒进入振动筛分机进行筛分,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显示,该型号的筛分机分四层,粒径大于30mm的颗粒进入破碎机重新进行破碎,最终产品粒径集中在5~30mm,分别由铲车运输到相应的成品库房堆放,供给下游企业(主要为水泥预制品厂)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2—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3——4——5——6——7——8——9——10——11—说明:(1)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
十种环保代替方案
十种环保代替方案一、《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2017年2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2017年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国土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国家生态安全格局更加完善。
到2030年,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效实施,生态功能显著提升,国家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专家点评: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将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加以强制性严格保护,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动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留住绿水青山的战略举措,是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有效手段,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重大支撑。
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2017年3月18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要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
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专家点评:垃圾分类是一项典型的社会治理工作,成效高低与进度快慢主要取决于我国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和全民参与的普遍程度。
所以,垃圾分类重在全民参与,坚持不懈。
全民参与垃圾分类可以倒逼垃圾的分类投放等各环节的立法、制度化可以引导居民养成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的习惯,埋下环境保护的种子,还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减排。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押题练习试题B卷含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押题练习试题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50题)1、2015-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下列关于推动农村综合环境整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开展的工作中,正确的是()。
A.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入,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B.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入,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C.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入,提升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D.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答案】 D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的有关规定,以下说法中()是错误的。
A.土地沙化是指因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破坏、沙土裸露的过程B.《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所称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及覆盖物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过程C.《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所称沙化土地,包括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D.《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所称沙化土地,是指已经沙化的土地【答案】 D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A.省级文物行政部门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C.当地人民政府D.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答案】 B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夜间,是指夜晚二十二点至晨八点之间的期间B.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C.环境噪声,是指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声音D.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现象【答案】 B5、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新建危化品车辆停车场及洗车场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新建危化品车辆停车场及洗车场项目建设单位(盖章):编制日期:二Ο一九年八月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际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
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二、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三、环境质量状况四、评价适用标准五、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一、施工期工程分析:本项目新建项目。
施工期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场地的平整、掘土、基础设施建设、地基处理及土石方、建筑材料运输、设备装配等施工行为。
建设期计划为2个月。
(一)主要污染工序整个项目各建筑物的建设过程中所进行的场地平整、掘土、基础设施建设、地基处理及土石方、建筑材料运输、设备装配等施工行为,在一定时段内都将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但这种影响一般是属于可逆的,待施工期结束后将一并消失。
本项目施工期工艺流程及产污位置如图5-1所示:图5-1:施工期流程及产污流程图施工期间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有:(1)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产生的噪声;(2)增加道路交通运输量;(3)施工过程中土方的挖掘、填埋、建筑材料的运输、堆存产生的施工扬尘;(4)施工产生的废士及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5)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和施工本身产生的废水;(6)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产生的废气。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考前冲刺模拟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考前冲刺模拟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40题)1、根据《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关于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准入关口的说法,错误的是()。
A.新改、扩建煤矿项目,必须配套煤炭洗选设施B.实行煤炭总量控制地区的燃煤项目,须有明确煤炭倍量削减替代方案C.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不得受理钢铁行业新增产能的项目D.上一年度氮氧化物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排放氮氧化物的项目应进行倍量削减替代【答案】 B2、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土壤污染的含义的说法,正确的是()。
A.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B.土壤污染是指因自然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C.土壤污染是指因自然及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D.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的现象【答案】 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特殊水体保护的规定,在重要渔业水体内,不得 ( )。
A.垂钓B.开展旅游C.新建排污口D.从事网箱养殖【答案】 C4、(2018年真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B.对环境影响很小、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C.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专项评价D.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答案】 D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及设置、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说法,错误的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版)
2018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曰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曰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2017年6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水土保持陕西省编制依据
编制依据:本方案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和地方有关规章以及有关水土保持的技术标准等。
具体如下:1.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 年12 月修订,2011 年3 月1 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 年7 月2 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 年 4 月24 日第二次修订通过);(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 年4 月修订通过;自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 年修订,2016年9 月1 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 年8 月26 日第三次修订);(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017]第682 号令,2017 年7月16 日修订);(8)《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2013 年7 月26 日审定通过,2013 年10 月 1 日施行)。
1.2.2 部委规章(1)《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 年1 月31 日)水利部2000 年第12 号令;(2)《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25 号令,2005 年7 月8 日颁布并实施);(3)《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第49 号令,2017年12 月22 日颁布并实施);(4)《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办水保〔2016〕65 号,2016 年 3 月24 日颁布并实施);(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123 号)。
1.2.3 规范性文件(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第49 号令,2017 年12 月22 日第二次修订);(2)《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第47 号令,2015年12 月16 日颁布并实施);(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第44 号令,2017 年9月1 日起实施);(4)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水保监[2014]58 号);(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5]139 号);(6)水利部《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 号;(7)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的函》水保〔2017〕37 号;(8)水利部办公厅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 号;(9)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类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123 号;(10)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域机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1 号;(11)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办水保〔2016〕310 号;(12)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 年)》的通知(陕水发[2016]35 号);(13)《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发〔2017〕75 号);(14)《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 号;(1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5 号);(16)《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 号);(17)《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39 号);(18)《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办财务函[2019]448 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05-02(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 1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环评分类管理名录(最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启用)来源:生态环境部2018-05-04(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新版.pdf
手工制作或单纯 分装的 单纯分装的 单纯分装的 / 单纯混合或分装 的 手工制作或单纯 分装的
单纯勾兑的 单纯调制的
/ 编织物及其制品 制造
其他
/ 其他
/ / 其他
品制造
10 吨及以上的
有喷漆工艺且年用 油性漆量(含稀释 剂) 10 吨以下的, 或使用水性漆的
十、家具制造业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 (含稀
除单纯分装外的 其他(单纯分装的除 外)
14
盐加工
/
饲料添加剂、食品
15
/
添加剂制造
营养食品、保健食
品、冷冻饮品、食
16
/
用冰制造及其他食
品制造
四、酒、饮料制造业
全部 除单纯混合和分装 外的
除手工制作和单纯 分装外的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 17
造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 18
饮料制造
五、烟草制品业
有发酵工艺的 (以水果或水果汁为原料年 生产能力 1000 千升以下的除外)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 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境影响评价类别。
不得擅自改变环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其他
/
年加工 2 万吨及以 上
其他
鱼油提取及制品制 造;年加工 10 万吨 及以上的; 涉及环境 敏感区的
其他(单纯分装除 外)
单纯分装的
除手工制作和单纯 分装外的
手工制作或单纯 分装的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截止2018年12月)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截止2018年12月)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 年6 月29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 年 1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1年3 月1 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10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0 次会议通过,2003 年9 月1 日起施行,2016 年7 月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重新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12 月26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修订,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 年6 月25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 年8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订,2004 年10 月21 日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年8 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02 年 10 月1 日起施行;根据 2016 年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6 年 9 月1 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 年8 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 年4 月24 日修订;根据2016 年7 月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 年9 月1 日起施行);(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 号,1998 年11 月29 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88 号令,2011 年18 日修订);2、部委规章(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33 号,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2000.1.31,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2016.12.20);(4)《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4号令2005.7.8);(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5.30水利部令第5号,2005.7.8水利部第24号令修改);(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10.14水利部令第16号,2005.7.8水利部第24号令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第47号令修订);(7)《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8)《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除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水利部[2005]令第25号,2005.7.8);(9)《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2006.12.18);(10)《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1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 2013.2.16);(1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2015.10.11》。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100题)1.(多项选择题)(每题2.00 分)2016-11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B.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C.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做规定的建设项目,制定分类管理补充目录D.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2.(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
A. 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B. 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C. 提出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D. 提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要求3.(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对资源化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使用B. 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C. 废物资源化即废物再利用D. 资源化是指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4.(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因弄虚作假,导致其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该技术机构应受到的处罚是()。
A.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 处所造成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C. 对该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D. 由负责审查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5.(不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超过五年后开工建设,并未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期要求内补办相关手续。
2022年-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2年-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确定原则的说法,错误的是()。
A.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B.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C.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D.名录未做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和敏感程度认定【答案】 D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
A.农业用水B.工业用水C.生态环境用水D.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答案】 D3、某甲级评价机构,具备轻工纺织化纤类乙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评价范围。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该评价机构不能编制()。
A.地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造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B.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印染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C.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林纸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D.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负责加工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答案】 C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关于禁止开垦草原的有关规定,对()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
A.沙化B.盐碱化C.石漠化D.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答案】 D5、《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为出发点,以维护并改善区域重要生态功能为目标,以调整产业结构为手段,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把生态保护和建设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群众生活水平提高有机结合起来,统一规划,优先保护,限制开发,严格监管,促进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环保部令第44号)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2 —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 3 —— 4 —— 5 —— 6 ——7 ——8 ——9 ——10 ——11 —说明:(1)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版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2018.4.28(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79_真题-无答案(728)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79(总分2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______的规定。
A.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B.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D.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______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A. 当地人民政府防洪主管部门B.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C. 省级人民政府D.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洪主管部门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______。
A. 不得缩窄行洪通道B. 不得随意缩窄行洪通道C. 尽可能不缩窄行洪通道D. 可以宽于行洪通道4.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指出:我国______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
A. 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B. 钢铁、水泥、电解铝、船舶C. 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D. 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5.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______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A. 当地人民政府B.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D.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6. 《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______,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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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2—
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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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
(2)单纯混合为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物理混合过程;分装指由大包装变为小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