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合集下载

【老会计经验】废旧物资回收优惠政策的妙用

【老会计经验】废旧物资回收优惠政策的妙用

【老会计经验】废旧物资回收优惠政策的妙用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能由一家小型乡镇企业发展成如今年创利税180万元的企业,其产品被评为省名优产品,原因何在?该企业老总说,税收筹划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事情还得从1994年说起。

1994年,该厂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所用的原材料为废旧纸张和定点销毁的人民币。

由于废纸是从小型废品收购站或个人手中收购的,人民币是人民银行定点销毁的,均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该企业生产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均不能抵扣进项税,导致企业税负较重。

因起初规模较小,所用原材料不是很多,企业没有过多地注意这方面的问题。

到了1998年,该厂规模逐渐扩大,当年的销售收入达到1430万元,缴纳增值税98万元,增值税实际税负率达到6.9%,比一般工业企业平均3%-4%的实际税负率高出近一倍.企业老总感到吃不消了:企业生产形势很好,产销两旺,可始终难以赚到钱,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后续发展.为了寻求解决良方,该企业老总和财务人员向当地国税机关求救。

国税机关了解情况后,向企业领导指出:企业税负偏高难以挣到钱是因为企业生产所用的原材料不能抵扣进项税,出路只有一条,再办一个厂。

也就是对纸厂人员进行分流,一分为二,专门成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申办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为该厂提供生产所用废旧原材料,同时也为其他企业提供生产所用废旧物资.这么做管用吗?国税机关从理论和实际操作两方面作了分析. 理论依.根据《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规定的精神,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企业,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下,可以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因此,该企业申请开办一家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公司后,就合法地获得了两项好处:首先,废旧物资经营公司收购的废纸,可以以10%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扣除,既解决了原企业收购废旧物品不能抵扣进项税的问题,又可使废旧物资经营公司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优惠;其次,废旧物资公司向纸厂提供原材料,可以向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厂据以抵扣进项税.实际操.为了直观说明企业设立废旧物资经营公司获得好处的大小,下面进行成本、利润的量化分析.首先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物资公司收购废旧物资后,需要销售给纸厂,销售价格定多少将直接影响筹划的效果。

废旧物资行业涉税政策及风险点梳理

废旧物资行业涉税政策及风险点梳理

废旧物资行业涉税政策及风险点梳理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俗称废旧物资行业)是指将可再生的废旧物资回收,并批发给制造企业作初级原料的活动。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5191,属于其他批发业类别。

笔者最近在华税公众号读了一篇文章,是关于某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公诉机关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的。

案情简化如下:(一)主体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票单位):A公司;2.生产制造企业(受票单位):B公司,向散户收购废旧钢材为原材料加工生产制造设备零部件;3.投售自然人:散户;4.特定大户:大户甲,与众多小散户对接,销售给A公司。

(二)业务流程:散户—大户甲—A公司——B公司,实际是散户——B公司;1.B公司自行联系废钢材散户,并与散户谈妥收购价格;2.A公司先从B公司指定的散户收购废旧钢材,再将收购的废旧钢材销售给B公司;3.A公司从散户收购废旧钢材采大户归集模式,即A公司只对接一个大户,只从该一个特定大户处收购废旧钢材,不直接对接众多小散户,众多小散户与该一个特定大户对接。

A公司与B公司商定由B公司的业务经理甲作为大户完成交易。

(三)资金流:B公司——A公司——大户甲——散户B公司将货款(收购价格A公司毛利)支付给A公司,A公司将该货款中的“收购价格”部分支付给甲,甲再将该款项陆续支付给众多散户。

(四)物流:散户——B公司散户将货物直接运送到B公司厂方,由B公司制作过磅、收货单据,再将该单据传递给A公司进行出入库的入账;(五)票流:A公司——B公司A公司按照B公司支付的货款金额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风险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A公司通过上述模式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十张,价税合计数千万元。

由于A公司疏于对货物出入库的管理,仅凭借B公司传来的过磅和收货单据为准开具发票,而B公司实际从散户收购的废旧钢材货值不足,导致A公司开具发票的总计吨数和货值大于实际货物交易。

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涉税政策及风险提醒-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涉税政策及风险提醒-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涉税政策及风险提醒-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今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文件,指出了2006年的税收专项检查重点,税法之剑直指七大重点行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就是其中的重点行业之一。

近年来,通过国家管理的加强和整顿力度的加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非常不易,一些不法分子便把目光投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使用的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大肆造假偷逃国家税款。

从调查情况来看,利用废旧物资发票偷骗税款的现象有上升之势,据此,国家把打击废旧企业做假偷税做为了税务检查重点。

做为正常经营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该如何合法规避涉税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呢?本文结合相关税收政策及企业操作实务,提出若干方略。

一、废旧物资相关政策规定
进一步明确废旧物资相关政策,是规避涉税风险的关键,因为合法是没有风险的前提,不按税法规定操作,涉税风险自然不可避免。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准予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

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这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3、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自然就。

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度分析

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度分析

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度分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方式的升级,废旧物资的管理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废旧物资包括废品、废料、废机械设备、废电器电子产品等,在回收利用中可以实现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

由此,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国家税收政策对废旧物资的影响国家税收政策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根据中国的税收体系,税收作为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和宏观调控手段,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鼓励。

首先,国家对废旧物资的回收企业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税法规定,对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申报时减免所得税的政策,使企业得以更好地实现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从而促进废旧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对大自然的压力,节约资源。

其次,国家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实行免于关税政策。

在进口废旧物资产生的关税费用得以减免,增加了废旧物资进入国内市场的数量和效率。

国家的跨境贸易巨大促进了国内市场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并能进一步扩大国际市场。

最后,国家鼓励对废旧物资进行投资和扶持。

这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能够进行更多的研发和质量控制,从而更好地保证回收利用的可靠性和生产的质量。

二、地方税收政策对废旧物资的影响除了国家层面的税收政策,地方税收政策同样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地方政府可以基于特定市场环境和环境污染程度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推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进程。

首先,地方政府可以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在废品回收行业工作的人员,一定数量的年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免个人所得税。

这种政策能够帮助扩大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的规模,同时也为工作人员的收入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其次,地方政府可以实行减免土地使用税等税收政策。

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使得企业的生产成本得到了一定的降低,进而更好地推动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进程。

废品回收纳税筹划

废品回收纳税筹划

关于废品回收的税务筹划税收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

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经营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凭废旧物资发票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生产企业不得凭废旧物资收购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

生产企业自行收购废旧物资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个条件(不包含个人和个体经营者):1.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经营业务的单位,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3.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的业务分开核算,不能分开的,不能准确核算的,不享受免征增值税。

案例分析某市一家自行车额加工厂,主要是收购废旧自行车进行加工,产品销售适用税率是17%,一般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9.97万,该厂一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该厂收购废旧自行车一年的净额达600万,本公司生产耗用煤120万,电费70万,水费10万(6%税率),修理修配成本11万,企业所得税25%,如何进行纳税筹划,降低该厂的税负?注释:进项税额合计120*0.13+10*0.06+70*0.17+11*0.17=29.97方案一:从个人处收购废旧自行车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从个人处直接收购废旧物质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从个人处收购的废旧自行车600万元。

应缴增值税:1000*17%-29.97=140.03(近似为140)增值率为:140.03/1000=14%营业税金及附加:140.03*(3%+7%)=14.003(近似为14)利润额:1000-600-120-70-10-11-14=175所得税:175*0.25=43.75实际税负:(140+14+43.75)/(175-43.75)=150.67%方案二:从废品站收购自行车假定从废品站收购自行车成本仍然为600万销项税:1000*17%=170进项税:600*10%+29.97=89.97应交增值税:170-89.97=80.03增值税率:80.03/1000=8.003%营业税金及附加:80.03*(3%+7%)=8.003利润额:1000-600-120-70-10-11-8.003=180.997所得税:180.997*0.25=45.25实际税负:(80.03+8.003+45.25)/(180.997-45.25)=95.98%方案三:自行成立专门公司收购自行车收购废旧自行车600万由成立回收废品公司回收,同时卖给加工厂660万元,由税法相关规定可知,回收公司收购的废旧自行车免税1.回收公司销售额:600*(1+10%)=660利润额:660-600=602.加工厂销项税:1000*17%=170进项税:660*10%+29.97=95.97应交增值税:170-95.97=74.03(近似为74)营业税及附加:74*(7%+3%)=7.4利润额:1000-660-120-70-10-11-7.4=121.6合计利润额:121.6+60=181.6所得税:181.6*0.25=45.4实际税负:(74+7.4+45.4)/(181.6-45.4)= 93.1%案例评价从上表可以看出,方案三最优。

再生资源产业的税收政策

再生资源产业的税收政策

01
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
通过完善税收政策,可以降低再生资源产业的生产成本,提高其市场竞
争力,促进该产业的发展。
02
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通过支持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可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采,保护生态
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03
适应国际发展趋势
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提高,许多国家都在加强对再生资源产业的支持,
根据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阶段和市场需求,灵活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再生资源企业给予差异化的优惠措施。
防止滥用税收优惠政策
建立严格的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制度,防止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确保 优惠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产业的税收激励机制
设立特别奖励政策
设立针对再生资源产业的特别奖励政策,对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 术研发、市场推广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缺乏系统性的税收政策体系
01
目前的政策多为零散的税收优惠措施,缺乏全面、系统的政策
体系。
政策执行力度不足
02
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困难,导致政策效果打折

缺乏对环境污染的惩罚性措施
03
目前政策缺乏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罚性措施,不利于促进再生
资源产业的发展。
完善我国再生资源产业的税收政策的必要性
经济效益
税收政策对再生资源产业环境保护效果的 评估,包括对减少环境污染、降低碳排放 、生态修复等方面的评估。
社会效益
税收政策对再生资源产业经济效益的评估 ,包括对产业产值、就业创造、财政收入 等方面的评估。
税收政策对再生资源产业社会效益的评估 ,包括对社会文化发展、科技创新、国际 竞争力等方面的评估。

废旧物资回收税收政策

废旧物资回收税收政策

五、其他规定。
1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2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应根据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的《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实施办法》(浙经贸资源 [2001]703 号)文件执行。
2 、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 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3 )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发票的使用要求。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和单位戳记。对收购金额在 100 元以下的,可以免于填写身份征号码。
四、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
1 、废旧单位应将销售废旧物资开具的普通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2 、废旧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生产企业取得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 、生产企业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应根据相关废旧物资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4 、生产企业取得的 2004 年 3 月 1 日 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 90 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 2004 年 3 月 1 日 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必须在 2004 年 6 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标签】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税收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税函﹝2002﹞893号
【发文日期】2002-10-10
【实施时间】2002-10-10
【有效性】全文有效
【税种】增值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部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政策处理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问题
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在社会上收购废旧物资,直接运送到购货方(生产厂家),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根据上述双方实际发生的业务,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在财务上作购进处理,同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将购货方支付的购货款以现金方式转付给废旧物资收购人员。

鉴于此种经营方式是由目前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决定的,且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实收取了同等金额的货款,并确有同等数量的货物销售,因此,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违背有关税收规定,不应定性为虚开。

二、关于税款损失额的确定问题
鉴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按照税收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优惠政策,因此应将增值税不能返还的30%部分确定为税款损失额。

企业税收优惠——废旧物资收购的税收筹划

企业税收优惠——废旧物资收购的税收筹划

企业税收优惠——废旧物资收购的税收筹划依据《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这项规定只适用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能按此规定执行)。

所以生产企业自行收购和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其税负有明显差异。

我们可以利用该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具体筹划方法是分设独立的法人收购企业,变不能抵扣税款为可抵扣税款。

例如,某造纸厂以生产各种类型的纸张为主要业务,其生产的原材料主要是废纸。

其一年直接收购废纸共计金额100万元,再造纸后出售,销售收入为200万元,仅有电费、水费及少量修理用配件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的水、电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5万元,税金为6万元。

该企业税负情况如下: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6(万元)税负率=(34-6)÷200=14%如果该造纸厂将废品收购业务分离出去,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则按上述规定,收购的废纸可以按10%抵扣进项税额。

该例中,企业成立回收公司后,收购100万元废纸,并将收购的废纸加价10%销售给造纸厂,该环节免征增值税。

对回收公司来讲:购进废纸=100(万元)销售收入=100×(1+10%)=110(万元)利润=110-100=10(万元)对造纸厂来讲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10×10%+6=17(万元)应纳增值税额=34-17=17(万元)税负率=(34-17)÷200=8.5%显而易见,厂家将收购点改为回收公司的税负要轻,原因就是造纸厂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进废纸,可抵扣税金1.1万元。

最新 对当前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看法和建议-精品

最新 对当前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看法和建议-精品

对当前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看法和建议归纳之,有以下方面的情况和: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未能严格执行税收财务制度,核算不健全。

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6号文件“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4]6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国税发[2005]2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凡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但从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一般纳税人企业有四户,其余的十八户属小规模纳税人,有近二十户未设置销项税金、应交税金帐簿,一般纳税人企业未进行应交增值税的核算,这样就形成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销售收入成为含税收入,同税收核算的会计收入口径形成差异,从而税收核算;另一方面由于不按规定进行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分别核算,造成有些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正确反映,影响增值税的管理和征收。

在调查中就发现某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核算中就如上述所存在的问题相同,未按规定对免税项目设置相应的科目进行核算,造成本应交增值税项目的,反而以营业税项目开具地税发票缴了营业税。

二、发票开具混乱,不能严格按规定开具。

由于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因此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货物时开具发票的货物价格、数量与自己应纳税额无直接联系,这样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在开具货物销售发票时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购货方需要开多少发票,完全是自己说了算,一些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为了能提高货物价格、从购货方拿到好处费,他们可根据购货方的意图随意开具普通发票。

为购货方虚增购货数量、扩大进项税抵扣金额、偷逃增值税提供了便利。

收购发票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用于收购废旧物资的唯一凭证,按规定票据开具有很严格的要求,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开具时随意性很大,将收购人开成本单位的员工,最高金额一年中就高达六、七百万元,造成收购业务的真实性无从落实。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2.28•【字号】甬国税发[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国税发〔2007〕21号)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为规范和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市局制定了《宁波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宁波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政策及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范围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并具有免征增值税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

第三条回收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但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四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准予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二)在本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持有有效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具体要求达到:1.租赁协议的内容(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面积、租赁价格等)应当具有真实性、合理性;2.应配备货场负责人员、收购人员、会计、过磅员、生产(操作)人员、仓库保管员等工作人员,且上述工作人员必须与本单位签署劳动工作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险;3.有称量、检测、分拣、切割、粉碎、打包、压块、清洗等与收购废旧物资处理相适应的废旧物资处理设备。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防税收风险-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防税收风险-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防税收风险-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现行税法规定,回收经营单位同时具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并且有相应的仓储场地;按规定配备会计人员、设置账簿,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这三个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免税资格认定。

生产企业购入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由于税收制度上的缺陷和税务机关监管上的乏力,使得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和用废生产企业似乎找到了获取非法税收利益的通途,有的甚至通过设立关联回收企业和用废企业大肆偷逃国家税款。

笔者认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当正视其面临的税收风险,否则苦果只能自行承担。

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使用的相关要求
(一)回收经营单位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应使用由国税机关监制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和拆本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也不得跨县(市)区域使用和自行扩大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

公司废料税收管理制度

公司废料税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废料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废料产生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公司废料税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废料税收管理的合法性;2. 效率原则:提高废料税收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3. 保护环境原则: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废料对环境的污染;4. 节约资源原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浪费。

第二章废料分类与界定第四条公司废料分为以下类别:1. 有害废料:指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有害的废料,如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油漆等;2. 一般废料:指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无害,但需要处理的废料,如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3. 可回收废料:指可以回收利用的废料,如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

第五条废料界定标准:1. 有害废料:参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危险废物名录》执行;2. 一般废料: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3. 可回收废料: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章废料申报与核算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废料产生、收集、储存、处理等环节的台账,确保废料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七条废料申报流程:1. 废料产生部门填写《废料申报单》,详细记录废料名称、数量、产生时间等信息;2. 废料产生部门将《废料申报单》报送至公司环保管理部门;3. 环保管理部门对《废料申报单》进行审核,确保废料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4. 环保管理部门将审核后的《废料申报单》报送至财务部门。

第八条废料核算:1. 财务部门根据《废料申报单》和公司相关制度,计算废料产生税额;2. 财务部门将废料产生税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四章废料处理与回收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废料处理与回收体系,确保废料得到妥善处理和有效回收。

第十条废料处理:1. 有害废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2. 一般废料: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3. 可回收废料:鼓励内部回收利用,无法回收利用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公司废料收入税收管理制度

公司废料收入税收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废料收入的管理,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废料并出售所得收入的企业。

三、废料收入定义废料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再用于生产、销售的产品、材料、边角料等,经出售所得的收入。

四、税收政策1. 废料收入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废料收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废料被收购的,直接做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仅缴纳企业所得税。

(2)废料出售给其他单位的,不论开具何种发票,均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2. 税率(1)增值税:按照13%的税率计算。

(2)企业所得税:按照25%的税率计算。

五、废料收入核算1. 会计核算(1)企业应将废料收入纳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并按照实际收入金额进行核算。

(2)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计入应交税费科目。

2. 税务申报(1)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废料收入的相关纳税申报表。

(2)企业应如实申报废料收入,不得隐瞒、虚报。

六、税收优惠政策1. 对于综合利用废料、资源再生利用的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可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

2. 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积极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七、监督检查1.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废料收入税收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

2. 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八、违规处理1. 企业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2.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企业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12.17•【字号】皖国税函[2001]654号•【施行日期】200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函[2001]654号2001年12月17日)各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为做好新老政策衔接,规范税收管理,现就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免税资格享受免税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是指从事废旧物资收购并销售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产品销售的企业。

享受免税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准予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

从事废金属回收经营的,还应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明。

2、会计核算健全。

能够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立会计科目,尤其是“商品销售收入”、“库存商品”能按品种进行明细核算;能真实完整记载“现金”、“银行存款” 日记账;能准确核算征、免税货物销售额、进项税额。

3、企业存货管理规范。

废旧物资进、出库控制严格,交接手续完整,相关凭证齐全。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免税资格,由市、县国税局每年审核认定一次。

经审核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享受免税政策。

二、纳税申报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后,仍应按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应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为准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其申报办法仍比照一般纳税人办理。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应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附表外,还应报送《废旧物资购、销明细表》;设有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应同时报送分支机构的《废旧物资购、销明细表》。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在推动可持续发展和资源回收利用的背景下,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规范行业运作,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进行业务过程中必须合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文将介绍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首先,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需要具备正当经营资格。

企业必须在相关政府部门注册为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获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

企业的注册资金、从业人员及相关设施也需要满足相关规定。

其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该进行纳税登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企业每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必须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需要持有国家税务部门颁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以便合法开具发票。

接下来,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准确填写发票抬头和纳税人识别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票抬头应准确填写纳税人名称,并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

纳税人识别号是企业的唯一识别码,用于纳税人身份的确认。

正确填写发票抬头和纳税人识别号是法定要求,也有助于减少发票使用的风险。

2. 填写开票日期和发票号码: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按照实际开票日期填写开票日期,且不能违规填写。

同时,发票号码也要按照规定格式进行填写,确保唯一性和连续性。

3. 清晰标注发票种类和金额: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需要明确标注发票的种类,即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发票上需要清晰标注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和金额等信息,确保发票内容准确无误。

4. 填写纳税人信息和销售方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需要填写纳税人身份信息和销售方的信息。

纳税人身份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信息包括销售方名称、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等。

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对于发票的合法性至关重要。

5. 合规开票的金额计算: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金额计算需要遵循相关税法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1、2008 年12 月9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 号): 从2009年1 月1 日起取消增值税免征政策, 从事再生资源经营企业须按17%全额缴纳增值税, 只给予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两年的“先征后返”优惠政策:2009 年先征后返70%,2010年先征后返50%。

2、2009 年9 月29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 号),对财税[2008]157 号文的有关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

3、2011 年11 月21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 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实行差别税收制度:免征和按比例即征即退。

具体规定如下:
五、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五)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
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
含量低于0.5哑/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
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
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09000 ISO14000认证。

九、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符合下列条
件:
(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
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自2010 年1 月1 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2 月15 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具体数据要求和提交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综上所述,如果市博旺兴源物业服务符合上述条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二、所得税
1、2008 年9 月23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 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08 年1 月1 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2、2008 年8 月20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 号),对优惠围进行了界定,其中第10 条就是废电池、电子电器产品。

综上所述,如果市博旺兴源物业服务符合条件,可享受所得税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的优惠政策。

三、财政补贴
1、2010 年6 月24 日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 号),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给予拆解处理补贴。

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 元/ 台、电冰箱(含冰柜)20 元/ 台、洗衣机5 元/ 台、电脑15 元/ 台,空调不予补贴。

2、2010 年8 月18 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给予拆解处理补贴:凡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拆解处理企业按要求拆解处理完成以旧换新旧家电后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

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拆解处理完成的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 元/ 台、电冰箱20 元/
台、洗衣机5 元/ 台、电脑15 元/ 台,空调不予补贴。

3、2012 年5 月21 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 号),对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

基金补贴标准为:电视机85 元/台、电冰箱80 元/台、洗衣机35元/台、房间空调器35 元/ 台、微型计算机85 元/台。

四、会计处理
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由税务机关退还,是在增值税正常缴纳之后的退库,并不影响增值税计算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销售货物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计算销项税,抵扣
进项税。

购买方也可以按规定抵扣。

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应于实际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所退税款年终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