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65条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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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案件分析

张昌日与陈完英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分析一、诉状分析1、诉求分析第一项诉求为核心基础,第二项损失15万的计算依据未准备,第三项律师费赔付依据未说明,第四项诉讼费的承担。

2、事实部分被告(张昌日)生产的机器落入了原告专利保护范围,应予承担上述赔偿。

发现了大量的被告生产的烟花卷筒机,具体通过什么方式发现的,发现了多少台机器未说明。

二、诉状展现的争议点1、专利侵权如何赔偿范围的确定和计算标准?三、证据分析原告(陈完英)的证据分析:1、专利文书。

三性无异议,但是证明上需说明一下,被告虽然生产的机器与其权利文书所载一直,但因为被告满足专利法62条和69条第二款之规定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2、照片。

真实、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上述照片仅仅证明被告生产了卷筒机的事实无所谓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价值判定。

3、处理决定书。

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仔细看处罚决定书可以知晓被告早在原告专利申请之前就已经生产涉嫌侵权机器满足69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属于侵权。

处罚决定书为行政确认但其合法性应得到法院司法实质审查,仅凭处罚决定书不足以断定被告确已构成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张昌日)证据:1、照片。

于2012年初出卖的机器和证人证言结合,证明被告早已生产机器(69条第二款之规定);照片里的其他机器可以证明浏阳地区自原告申请之日前到现在就一直有人生产自动吐珠烟花卷筒机,属于利用现有技术规定。

(62条)2、证人证言。

辅助证明购买机器的真实性,浏阳地区生产该型机器的普遍性。

四、理论点归纳1、现有技术定义及抗辩判断。

定义:现有技术(2009-10-1以前执行2001年的《专利法》称为“已有的技术”)必须具有三性:1、公知性,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2、时效性:公开时间必须在被审申请的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3、实用性:“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和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抗辩判断: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现有技术抗辩《专利法》六十二条,《最高院关于处理专利权纠纷的若干问题司法解释》十四条。

中国涉外法律案例(3篇)

中国涉外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一家知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美国设立了一家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子公司”),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原告在美国市场上取得了显著的成功,并迅速扩大了市场份额。

然而,在2019年,原告发现其在美国市场上的一款核心产品——智能穿戴设备(以下简称“涉案产品”)的专利技术被另一家美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犯。

被告是一家在美国拥有深厚技术背景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和销售。

被告在其产品中也使用了与原告涉案产品相似的技术,并未获得相关专利授权。

原告在美国子公司所在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2. 如果被告侵权,原告应获得多少赔偿?三、法院审理过程1. 专利权认定法院首先对原告的专利权进行了认定。

经审查,原告持有的专利技术确实与涉案产品密切相关,且该专利在美国境内有效。

2. 侵权行为认定法院进一步审查了被告的产品与原告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发现被告的产品在多个技术细节上与原告的专利技术相同或相似,构成侵权。

3. 赔偿金额确定法院根据原告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四、案件评析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体现了我国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立场。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至关重要。

本案的判决有力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了其他企业尊重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

2. 跨国诉讼的复杂性本案涉及跨国诉讼,涉及的法律体系、证据规则、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运用了国际法律知识,结合我国法律规定,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

3. 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途径本案的判决为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参考。

无效的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

无效的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
5
5.法20.1保密审查(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6
法22发明的三性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法33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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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20.2(必要技术特征)独立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细则20.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பைடு நூலகம்技术特征。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8
法26.3(公开、充分)说明书、附图、摘要
法26.3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13
细则43.1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数额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数额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数额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商标法》第56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3、《专利法》第65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原则有哪些1、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

全部赔偿原则的含义,是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

2、法定标准赔偿原则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其损害事实、后果的不易确定性,不少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制度。

即规定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应当赔偿的数额多少。

这在著作权立法中尤为突出。

所谓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知识产权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知识产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幅度)。

20242025年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历年真题解析

20242025年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历年真题解析

2024-2025年司法考试学问产权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16.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24年卷三单选第16题)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运用“天堂向左”,但应当依据规定支付酬劳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答案】C【考点】著作权的爱护【解析】选项A错误。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其详细内容包括:(1)确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2)确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3)确定署名的依次;(4)禁止未参与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本题中,诗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且有权确定署名的方式,即署名“漫动的音符”是合法的。

选项B错误。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表权,即确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

本题中,诗人将自己创作的“天堂向左''的诗作在甲网站上公之于众的行为就是在行使发表权,该作品在甲网站上公开就已经被正式发表了。

选项C正确。

《著作权法》其次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化和国家教化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运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依据规定支付酬劳,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扰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据此可知,丙教材编写单位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运用“天堂向左”,但应当依据规定支付酬劳。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5号——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5号——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5号——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06.19•【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5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5号《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内结案。

第三条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可以予以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二)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三)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四)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第五条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量等情况确定。

第六条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

请求对尚未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第七条申请人办理优先审查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二)由具备专利检索条件的单位出具的符合规定格式的检索报告,或者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及其中文译文。

无效的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

无效的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

无效的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无效期间专利文件修改的有关规定:审查指南相关规定1、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2、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

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证据。

判断创造性的“三步法:(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以及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显而易见就是判定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对比文件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起到的作用是否与发明的作用相同,然后再分析领域是否相同,是否显而易见。

新颖性的判断时:一定要体现单独对比原则。

单一性要求合案申请的原则:是否是做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符合同一发明构思 .。

02-10知识产权真题解析

02-10知识产权真题解析

、单项选择题(2010年)15.甲无国籍,经常居住地为乙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在丙国首次出版。

我国公民丁在丙国购买了该小说,未经甲同意将其翻译并在我国境内某网站传播。

《黑客》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具备下列哪一条件?()(2010年卷三单选第15题)A.《黑客》不应当属于我国禁止出版或传播的作品B.甲对丁翻译《黑客》并在我国境内网站传播的行为予以追认C.乙和丙国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D.乙或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答案】D【考点】《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解析】《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本题中,乙国为无国籍人甲的经常居住地国,如果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则乙国为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会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2条第4款规定,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本题中,甲创作的小说《黑客》在丙国首次出版,如果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则丙国为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会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16.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

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卷三单选第16题)A.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B.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D.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答案】C【考点】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

《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专利法理论知识考核试题题库及答案

专利法理论知识考核试题题库及答案

专利法理论知识考核试题题库及答案一、选择题1. 下列哪项不是专利权的客体?A. 发明B. 实用新型C. 外观设计D. 著作权答案:D2. 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专利侵权行为?A.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专利产品B.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方法C. 销售侵权专利产品D. 专利权人自己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答案:D3. 专利权人的权利不包括以下哪项?A. 专利实施权B. 专利许可权C. 专利转让权D. 专利产品的质量控制权答案:D4. 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先用权?A.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使用该专利技术B.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该专利产品C.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销售该专利产品D.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获得该专利技术的使用权答案:D5. 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范围?A. 专利权人自始不实施专利B. 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实施专利C. 专利权人实施专利的方式不符合公共利益D. 专利权人将专利许可给其他企业答案:D6.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从以下哪项开始计算?A. 专利申请日B. 专利授权日C. 专利公告日D. 专利权生效日答案:A7. 下列哪种情况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A. 制造专利产品B. 使用专利技术C. 销售专利产品D. 专利技术的传播答案:D8. 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A. 制造专利产品B. 使用专利技术C. 销售侵权专利产品D. 专利权人自己使用专利技术答案:D9. 下列哪种情况可以导致专利权的丧失?A. 专利权人自愿放弃专利权B. 专利权期限届满C. 专利权人去世D. 专利权人未支付年费答案:D10. 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专利实施的许可范围?A. 制造专利产品B. 使用专利技术C. 销售专利产品D. 专利技术的宣传和推广答案:D二、判断题1. 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著作权。

()2. 专利侵权行为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

()3. 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专利实施权、专利许可权、专利转让权和专利产品的质量控制权。

专利法司考真题

专利法司考真题

专利法解析1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未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

甲公司按约支付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后,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术成果资料。

后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乙公司在未告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丁公司使用该技术。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单选第15题)A.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仅属于甲公司B.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权仅属于乙公司C.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D.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答案】D【考点】技术开发合同【解析】《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选项A、B错误。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一项技术秘密,但并未约定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也无法确定。

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享有该技术秘密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

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17.甲公司开发出一项发动机关键部件的技术,大大减少了汽车尾气排放。

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后不久,将该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是关于什么的规定?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是关于什么的规定?

Management is a serious love.(页眉可删)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是关于什么的规定?导读:《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是保护非职务发明的规定,根据此规定,任何单位若是想要此非职务发明的,不能非法侵夺,只能与职员协商后,获得优先使用权。

若是非法侵夺的,那么需要承担支付民事赔偿等责任。

一、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是关于什么的规定?《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是关于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理解1、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的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享有申请专利和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依法取得专利后,同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一样,对其专利享有专有权,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并获得报酬,也有权转让其专利权并取得转让费等等。

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这些法定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发明人、设计人所隶属的单位及单位领导人,都不能予以侵夺。

2、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在实践中可能有多种表现,比如: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强行要求发明人、设计人将其非职务发明创造作为职务发明创造,只能以单位的名义申请专利,不允许发明人、设计人自己申请专利;或者以不合理的条件,不顾发明人、设计人的意愿,强行要求实施其非职务发明专利;或者强行要求非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将其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转让给本单位等等。

对这种侵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规定,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应由侵夺人所在的单位或者侵夺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如果是单位负责人决定的行为,则应由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处理)依照本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责任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

专利侵权赔偿有哪些计算方法

专利侵权赔偿有哪些计算方法

Gain calmness, lose calmness, go with the flow, and fight for the inevitabilit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专利侵权赔偿有哪些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又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热点推荐:知识产权侵权侵犯知识产权罪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专利转让商业秘密商标转让注册商标获得了专利权之后可以更好的为专利权人带来经济利益,有的人可能会眼红,继而就会做出一些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这样是构成了专利侵权的,需要对专利权人做出赔偿。

但是这个专利侵权赔偿有哪些计算方法呢?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专利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规定在《专利法》第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年修订,法释[2015]4号)第20条、第21条、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1号)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1号)第27、28条。

法律条文在具体实务中如何实施,只能通过司法案例进行观察和分析。

本文将对专利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展开讨论。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专利侵权赔偿一共有五种计算方法:1、权利人损失根据专利法第65条和法释[2015]4号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用公式表示如下:权利人损失=专利产品减少销量(或侵权产品销量)*专利产品合理利润而我国法释[2015]4号第20条规定,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可以视为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既可能导致侵权人获利不义,也可能造成权利人巨大的损失,因此如何有效地惩罚侵权行为,给予权利人足够的赔偿,一直是学术界和业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旨在通过加大侵权利益损失的补偿力度,起到震慑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新和发展的目的。

本文将对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探讨。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专利法第65条规定,故意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应当根据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并且可以酌情加倍赔偿;商标法第63条规定,恶意注册获取商标专用权,或者恶意使用他人商标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损失加倍赔偿;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损失加倍赔偿。

以上规定均表明了我国对于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是非常重视的。

就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的实施效果而言,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难以确定实际损失的计算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往往很难准确计算,尤其是在商业活动中,侵权所带来的损失可能不仅仅是直接的利益损失,还可能包括声誉、市场份额等其他方面的损失,这就给司法裁判带来一定的难度。

惩罚性赔偿的金额标准和范围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依据法律规定,加倍赔偿的标准是根据实际损失来确定,但实际操作中,司法裁判的主观因素和司法解释的不确定性都可能导致赔偿金额的不确定性。

对于侵权行为的界定和认定也是一个争议不断的问题。

在一些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行为的认定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和较高成本,这也给权利人的维权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针对以上问题和挑战,我国在推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中,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司法解释与裁判规则的统一,提高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有效执行。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有关专利侵权诉讼的内容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有关专利侵权诉讼的内容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有关专利侵权诉讼的内容 作者:史玉生* 矫鸿彬**知识产权期刊 2009年7月经过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1。

在专利侵权诉讼方面,此次修改的专利法既纳入了现有的两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3以下统称“司法解释”)中的部分内容,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具体解释如下:一、关于专利侵权判定方面的修改1、增加现有技术抗辩现有技术抗辩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被法院接受和认可,但是在修改前的专利法4(“现行专利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均未涉及。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62条是新增加的条文,该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据此,现有技术抗辩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事实上,先前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借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中已经有关于已有技术抗辩(即现有技术抗辩)的内容,但规定已有技术抗辩仅适用于等同专利侵权6,不适用于相同专利侵权7的情况。

该规定一直广受争议,此次专利法的修改对该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即现有技术抗辩的使用不受相同侵权还是等同侵权的限制。

另外,由于修改后的专利法采用了绝对新颖性的标准,“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明确规定为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或设计(第22条和第23条)8,范围比原来有所扩大,这使得现有技术抗辩能够使用的机会也有所增加。

2、平行进口不视为专利侵权修改后的专利法第69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此项修改将专利权利一次用尽原则扩大至进口产品的范围,允许平行进口行为不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

专利无效检索是什么

专利无效检索是什么

专利无效检索,一方面,可以是企业在主动维权前,通过针对自身专利进行专利有效性检索,来了解专利的稳定性,以帮助企业作出是否釆取维权行动的决策;另一方面,也可以是企业在遭遇竞争对手的专利攻击时,通过针对对方起诉所依据专利进行专利无效检索,来收集能无效该专利的文献证据,帮助企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取得胜利。

专利检索常见的有专利主题检索、专利性检索、专利无效检索以及专利侵权检索,其中,专利主题检索一般是指在技术开发之前进行的检索,企业为了了解技术领域的研究现状以确定研究方向而进行的检索;专利性检索一般是指专利申请过程中且在专利授权前,审查员对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检索;专利无效检索一般是指在专利授权后,无效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以破坏专利颖性、创造性为目的进行的检索,或者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前为分析专利权的稳定性而进行的检索(也称专利稳定性检索);专利侵权检索是指被诉侵权人基于“现有技术抗辩原则”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以破坏涉案专利新颖性、创造性为目的进行的检索。

不同类型的专利检索,检索策略也不尽相同。

专利无效检索,一方面,可以是企业在主动维权前,通过针对自身专利进行专利有效性检索,来了解专利的稳定性,以帮助企业作出是否釆取维权行动的决策;另一方面,也可以是企业在遭遇竞争对手的专利攻击时,通过针对对方起诉所依据专利进行专利无效检索,来收集能无效该专利的文献证据,帮助企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取得胜利。

专利无效检索中若想要检索到有用的对比文件,一般比较耗费时间,而一个操作性高的检索流程,则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专利无效检索的效率,接下来就介绍一个专利无效检索中比较通用的检索流程。

1、专利无效宣告的法律条款在进行专利无效检索前,要明白哪些类型的证据可作为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这样可有针对性地进行专利稳定性分析或者专利无效分析。

《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业法律经济案例分析(3篇)

专业法律经济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甲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渐在市场上占据了一定的份额。

2018年,甲企业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种与自家产品外观极其相似的电子产品,该产品由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生产。

甲企业认为乙企业的产品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企业于2010年取得了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XXX。

2. 乙企业在2018年开始生产与甲企业专利产品外观相似的电子产品,并在市场上销售。

3. 甲企业发现乙企业的侵权行为后,多次与乙企业协商解决,但乙企业拒绝停止侵权行为。

4. 甲企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外观设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四、案例分析1. 专利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为准。

在本案中,甲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仅限于专利证书所载明的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外观设计。

乙企业的产品与甲企业专利产品外观相似,但并非完全一致,因此乙企业的产品是否构成侵权需要进一步分析。

2. 侵权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乙企业的产品与甲企业专利产品外观相似,且在市场上销售,可以认定乙企业的行为构成侵权。

3. 赔偿损失认定关于赔偿损失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5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理解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理解

关于独⽴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规定:"独⽴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新型的技术⽅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并且专利法第六⼗五条规定,该条款属于⽆效条款,这体现了该条款的重要性。

在撰写专利申请⽂件时,专利代理⼈通常⾸先会从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找出该技术⽅案的主线,整理出解决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将⾮必要技术特征去除,然后在独⽴权利要求中记载构成⼀个能够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完整技术⽅案的必要技术特征。

可是哪些是必要技术特征呢?例如⼀项有关照相机的发明,其改进之处仅在于照相机的快门,那么此时是需要写成:⽅案⼀:⼀种照相机,包括透镜、取景窗·····(例举所有部件),其特征在于:该照相机包括⼀快门。

⽅案⼆:⼀种照相机,该照相机包括⼀快门。

⽅案⼀中透镜、取景窗等技术特征毫⽆疑问是必要技术特征,因为缺少该技术特征就不是照相机了,那么撰写权利要求时是不是需要例举所有部件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所谓“必要技术特征”实际上涉及两层不同的含义:完整相关必要技术特征,是指与解决技术问题关系不够密切、但是与主题相关的技术特征,⼀是完整相关必要技术特征缺少这些技术特征,则技术⽅案不完整,不能构成完整的发明主题,例如照相机的透镜,虽然透镜与其发明点快门的改进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对照相机⽽⾔透镜是必不可少的;⼆是问题相关必要技术特征问题相关必要技术特征,是指与解决技术问题直接相关的必要技术特征,缺少这些技术特征,则⽆法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例如上述例⼦的快门相关的技术特征;是针对“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缺少了该技术特征,其发明⽬的就⽆法实现,例如与照相机的快门结构改进有关的那些技术特征。

完整相关必要技术特征是发明创造和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般会在发明主题中隐含体现,例如照相机这⼀术语会隐含“透镜”和“取景窗”等技术特征;相应地,撰写独⽴权利要求时,对于能够在发明主题中隐含体现出来的完整相关必要技术特征通常可以省略。

专利权试题答案

专利权试题答案

专利权[单项选择题]1、甲公司为攻克某项技术难关,成立了以张某为核心的技术工程小组。

在该小组中,刘某负责购买原材料,陈某负责后勤服务工作,张某攻克了该技术难题,并发明了该产品的制造办法。

现问:谁为该产品制造办法的发明人?() A.甲公司B.张某C.刘某和张某D.张某、刘某和陈某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涉及对发明人的理解问题。

发明人是指直接参加发明创作的人。

在发明创作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或者提供物质条件的人不为发明人。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o[单项选择题]2、甲、乙共有一项专利权,但对专利权如何使用和处分没有约定。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未经乙同意有权与他人签订排他许可协议B.甲未经乙同意有权与他人签订独占许可协议C.甲未经乙同意有权与他人签订普通许可协议D.甲未经乙同意有权与他人签订专利权转让协议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依照《专利法》第15条的规定,本题正确答案为C。

[单项选择题]3、关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以下判断中,哪一个是不正确的?()A.强制许可制度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B.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月.有权允许他人实施C.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D.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涉及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相关问题。

依《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故本题A选项正确。

《专利法》第54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故C选项正确。

依《专利法》第55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论惩罚性赔偿在专利侵权领域的适用——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65条

论惩罚性赔偿在专利侵权领域的适用——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65条

盘 佳
论惩罚性赔偿在专利侵权领域 的适用——兼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 征求意见稿 ) 》 第6 5 条
目 性 赔偿 , 难 以适应 复 杂 多变的侵 权 样 态及 整 个社 会 对 公 平 正义
的要 求 。现代侵 权 责任 法 的发展 为 惩罚性 赔偿 的适 用提 供 了法理 学基 础 , 惩 罚性 赔偿 的 引入 可 以弥补 补 偿 性 赔偿 之 不足 , 充 分保护 权i f , 0 人 的合 法权 益 , 有 效遏 制 侵 权 行 为 , 激 励 守法 行 为 。结 合 中 国现 实 国情 , 现 阶
文章编 号 : 1 0 0 8 - 5 8 3 1 ( 2 0 1 4 ) 0 2 - 0 1 1 5 08 -
2 0 1 2年 8月 9 日 , 国家知 识产 权局 公 布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专 利 法 修 改 草 案 ( 征求 意见 稿 ) 》(以 下 简 称
《 征 求 意 见 稿 》) , 其 中第 6 5条 增 设 了故 意 侵 权 的 惩 罚 性 赔 偿 条 款 , 即“ 对 于故 意 侵 犯专 利 权 的行 为 , 管 理 专


实践 与困境 : 中国专 利侵 权损 害赔 偿 的现状
( 一 )中 国 专 利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的 相 关 规 定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6 5条 及 相 关 的 司 法 解 释 等 对 专 利 权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作 了 规 定 , 并 确 立 以下 一些 规 则 : 第
段 专利 侵 权领 域 可 以审慎地 引入 惩 罚性 赔偿 , 但 应 严格 限定 适 用条 件 、 细化 赔偿 标 准 、 限 制 赔偿 数 额 , 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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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原则
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补偿性原则,二是惩罚性原则
补偿性原则认为,该制度的功能在于补救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而不在于惩罚权利人,因此应当采用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的方式。

比如,不论侵权人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损失的大小,赔偿的范围都应当是权利人实际受到的损失。

另外,这个赔偿还不能超过其受到的损失。

换句话说,不能因为别人的非法行为而受益,法律仅负责将你的权利找回。

大多数人认为,我国采取此种做法
惩罚性原则认为,侵权赔偿制度的功能不仅在于补救损失,更在于惩罚故意犯罪,最终达到警示其他潜在侵权人的效果。

简单说,就是杀鸡儆猴。

因而,除了应当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之外,赔偿数额还可能达到实际损失的三倍。

美国等普通法国家采取此种做法。

根据TRIPS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各成员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问题上至少实行赔偿性原则”,但对于我国是采用哪种做法众说纷纭。

首先从赔偿的损失上看。

国内多数学者从本条的第一款认为,我国采取的是补偿性原则。

但也有学者提出反对意见,比如,郑成思。

他认为,补偿性原则与法律维护公平的做法背道而驰。

简单来说,补偿性原则就是暗示着偏袒侵权人。

举个例子,侵权人看见别人申请了专利,二话不说,拿来就用。

如果不巧被权利人发现了,权利人不仅需要经过“调解”“诉讼”等繁琐的程序进行维权,而且还存在着可能败诉的风险。

而即使胜诉了也是,侵权人只要将“不法收入归还”,然后啥事没有,对于权利人来说虽然赢了官司,但感觉赔课钱,实在是得不偿失。

这就是说,法律鼓励人们不经过许可,拿来就能用,被抓着了再说。

另外,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还有尹新天。

他认为,专利权保护客体的无形性使侵犯专利权行为与侵犯有形财产的行为相比存在重要区别,即侵犯同一有形财产的行为一般是一次
性为,不大可能由同一人进行多次,也不可能由不同人同时进行;但侵犯同一专利的行为,即可能由同一侵权人在被法院责令停止后“重操旧业”,也可能由不同侵权人在互不串通的情况下“不约而同”地进行(侵权责任法上,将这种行为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而我国法院又采取“不告不理”的原理,若是继续用“填平原则”,侵权的行为可能无法得到遏止。

(个人看法:其实,现在咱们国家立法有个矛盾,不该管的管太多,该管的啥也不做。

立法操之过急,可能的原因是,只想着如今市场经济刚刚起步,还需要有人去刺激市场,能保护一些人就保护一些人,哪怕是犯点小错。

但如此立法,“着眼于眼前利益”,而不为以后的市场着想,难免受人诟病,既然我们要建立法治社会,那么我们的着眼点就要高,要高瞻远瞩。

如果说,以后会采取惩罚性原则,但从法理上看,法律经常更改,那法律的权威性也从说起;另外,从功利主义的角度上看,如果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那就是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就是错误的。

因而,“赔偿性原则”就是一个错误的选择。


另外,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来看。

主观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从行政法的角度上看,故意侵犯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不仅是民事侵权行为,还是行政违法行为。

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
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表明,故意侵犯他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都是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

但,法律中没有,能不能说是一种遗憾呢。

对于不将行政处罚纳入赔偿制度中,我悄悄的认为,那是懒政的表现。

总之,对于赔偿还是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的,不能因为法条这么定了,这些事就这么着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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