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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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XXX单位劳务派遣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XXX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现需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到XXX单位从事辅助性工作。提供为期X年的劳务派遣服务。
第二条合同期限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一定数量能胜任甲方相关工作的员工,到XXX单位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从事相关辅助性工作,并服从甲方的管理。所有被派遣人员均须经过甲方面试认可同意后方可入职,甲方有权优先使用现有人员。
本项目提供工作岗位暂定为:驾驶员:名,食堂人员:名,保安:名,打字员名。具体岗位安排由甲方根据工作实际岗位需要设置和调整。
2.乙方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负责建立、接转、管理劳务人员档案,并于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次月起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负责所有劳务派遣人员的人事、劳资、社会保险、计生等人事劳资管理工作,并提供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结算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处理保险理赔、发放经济补偿金、管理人事档案等方面的管理服务。为全体劳务派遣人员办
理社会保险、并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理赔手续和保险金的发放。
3.乙方负责安排劳务人员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和工作地点到甲方处报到。
4.乙方负责教育劳务人员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甲方安排的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履行和完成甲方指定的工作目标和岗位工作要求。
5.乙方保持其劳动人员的相应稳定性。需要召回其劳务人员时,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甲方,并须征得甲方同意。
6.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的劳务争议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有协助处理义务。
7.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劳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后,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如发生急救和住院等情况,须在规定时间内派专人到现场接收人员救治并进行事故处理。待工伤理赔结束后10天内,及时向甲方付清由甲方垫支的应由社保和医疗保险机构支付的费用。
8、劳务人员在劳务期间发生患病或负伤、生育及其他相关事宜,以及因患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国家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9、甲方实行试用期制度,有权退回相关不合格的劳务人员,乙方应及时予以更换。乙方须在合同服务期内自行并及时处理相关劳资纠纷及管理纠纷。有下列情形者,甲方有权退回相关派遣人员:
(1)劳务人员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适应工作要求的,有权终止试用。并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但应向乙方支付试用期间的管理费;
(2)劳务人员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乙方未按甲方在合同约定的要求录用的人员),有权终止试用。
(3)劳务人员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4)劳务人员提供的简历、身份证、资格证等资料不真实和隐瞒患有癌症、传染病、精神病等病史,被有关部门查证的;
(5)劳务人员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重大损害以甲方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界定标准为准);
(6)劳务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劳动教养的;
(7)合同期间,劳务人员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离岗。
10.具备以下情形退回劳务人员的,甲方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劳务人员,乙方因此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动协议书并向劳务人员给付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等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1)劳务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能从事乙方另行安排工作;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不适应原工作需要的;
(2)职业技术差,难以胜任工作岗位,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
11、劳务人员具备以下情形,甲方不得解除劳务人员工作期限
劳务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劳务人员的工作期限并向乙方退回劳务人员,否则,乙方因此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动协议并向劳务人员给付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等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12、乙方解除劳务人员工作期限
(1)劳务人员在试用期内决定不在甲方工作的,乙方可随时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务人员工作期限。甲方应按劳务人员实际工作天数向乙方给付劳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乙方应得的管理费等。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劳务人员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务人员劳动,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而使劳务人员决定不在甲方工作的,乙方有权与甲方解除劳务人员工作期限。乙方因此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动协议并向劳务人员给付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等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没有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给付劳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管理费及档案管理费等各种费用时,乙方有权与甲方解除劳务人员工作期限。乙方因此与劳务人员解除劳动协议并向劳务人员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等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13.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处理人员遣返事宜,并有义务协助甲方收回遣返劳务人员的作业工具及其他应收回的物品。
14.乙方须与劳务人员签署保密协议,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一切经济技术情报和资料等商业机密.
15乙方负责按照约定时间,按甲方发放标准向全体劳务派遣人员按时发放工资和其他薪酬,非甲方书面通知不得扣发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和其他薪酬,不得缩减或变更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缴付金额和险种。
16.甲方与乙方因劳务派遣人员产生的费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并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泸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
第四条劳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年费):根据人员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1.工资:元;
2.劳动保险:元;
3.考核奖励经费:元
4.管理费:元(元/人/月)
(二)劳务费支付方式和方法:
1、甲方从乙方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按月向中标乙方支付劳务费用。
2、次月5日前,乙方先垫付上月工资及各项保险费,向甲方出具相关正式发票。甲方凭乙方出具发票的3日内向乙方支付上月劳务费。劳务费用包括:(1)劳务人员的工资;
(2)按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各项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
(3)乙方管理服务费(每人每月元人民币)乙方须在收到劳务费用之前向甲方开具相关正式发票。
(4)乙方支付的派遣人员工资不得低于甲方提供的工资标准;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工资清单发放工资并缴纳相关费用;最终支付金额按甲方最终确定的人员